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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25-201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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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5. 060 T 5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9125—2015代替 GB/T 19125—2003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前位灯、后位灯和

  制动灯配光性能

  Tri-wheelvehiclesand low-speed goodsvehicles—Photometriccharacteristics

  offrontand rearposition lamps,stop lamps

  2015-05-15发布 201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19125—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代替 GB/T 19125—2003《农 用 运 输 车 前 位 灯 、后 位 灯 和 制 动 灯 配 光 性 能》。 本 标 准 与GB/T 19125—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 标准名称由 “农用运输车 前位灯 、后位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修改为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前位灯 、后位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

  — 将 “三轮农用运输车 ”更名为 “三轮汽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 ”更名为 “低速货车 ”;

  — 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调整和重新确认 ;

  — 调整了对光源的要求 ;

  — 增加了安装高度不高于 750 mm 的配光测量要求 ;

  — 细化了可更换灯丝灯泡和不可更换灯丝灯泡灯具的试验要求 ;

  — 调整了同一型式判定要求 ;

  — 细化了型式检验中制造厂的要求 。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低速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34)归 口 。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 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机械工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 、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吕树盛 、张咸胜 、陈戈 、闽海涛 、郎志中 、郑悦 、王亚飞 、王侠民 、靳文生 、林连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T 19125—2003。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前位灯、后位灯和

  制动灯配光性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速货车用前位灯 、后位灯和制动灯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

  本标准适用于低速货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位灯 、后位灯和制动灯 。三轮汽车可参照执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7922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GB/T 15766. 1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 、光电性能要求

  GB/T 19119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照明与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19124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前照灯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1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可组合单灯 combinativesinglelamp

  可以用作单灯 ,也可以组合成双灯的单灯 。

  4 技术要求

  4. 1 一般规定

  4. 1. 1 前位灯 、后位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 即使受到振动 ,仍能保证其满足使用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要求 。

  4. 1.2 前位灯 、后位灯和制动灯可组合成组合灯 、复合灯和混合灯 。

  4. 1.3 前位灯 、后位灯和制动灯的安装要求应符合 GB/T 19119的规定 。

  4. 1.4 前位灯 、后位灯和制动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 GB/T 19119的规定 。

  4.2 对光源要求

  4.2. 1 可更换光源式装置应使用符合 GB/T 15766. 1规定的灯泡 。

  4.2.2 装置中的光 源 模 块 , 应 设 计 为 即 使 在 黑 暗 中 也 能 将 其 安 装 在 正 确 的 位 置 上 , 并 且 能 够 防 止 误操作 。

  4.2.3 不可更换光源式装置的标称电压为 6 V、12V或 24V,它们的光电性能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 。

  4.2.4 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 ,允许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 。但是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 ,装置应是并联光源电路的一部分 。

  GB/T 19125—2015

  4.3 配光性能

  4.3. 1 前位灯 、后位灯和制动灯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 1规定 。

  表 1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在基准轴线上的发光强度 单位为坎德拉

  4.3.2 前位灯 、后位灯和制动灯的安装应符合 GB/T 19119的规定 ,并且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 ,发光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a)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的光度分布要求见图 1, 图中格栅线交叉处的数字为百分数 ,它表示该方向发光强度最小值与基准轴线方向发光强度最小值的比值 , 图中 HV 对应的是基准轴线方向 。

  注 : 图中度数是与 H-H 线所成的水平角和与 V-V 线所成的垂直角 。

  图 1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配光分布

  b) 在发光强度分布范围内 ,各种装置发出的光应均匀 , 即在格栅线的范围内任一方向测得的发光强度不应小于该方向周围诸方向中最小的发光强度值 。

  c)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的发光强度不得超过表 1规定的最大值 。

  d)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 ,H-H 向下 5°的水平面及其以下 ,允许发光强度为 50 cd。

  e)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 ,前位灯 、后位灯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 0. 04 cd。

  f)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 ,一个发光强度级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 0. 25 cd,两个发光强度级制动灯的发光强度 ,用于白天的不应低于 0. 25 cd,用于夜晚的不应低于 0. 055 cd。

  g) 对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 ,两灯同时点亮和单独点亮后位灯 ,在 H-H 上下 5°和 V-V 左右 10°所围成的范围内 ,测量的发光强度之比 ,应至少为 5 ∶ 1。若制动灯具有两个发光强度级 ,则在夜晚条件下应满足此要求 。如果后位灯和/或制动灯包含不止一个光源 ,且定义为单灯 ,则测量结果应将所有光源考虑在内 。

  4.3.3 制动灯具有两个发光强度级时 ,需要分别测量两个发光强度级在基准轴线上的发光强度从电源接通到衰减至初始值的 90%所需要的时间 ,对应于夜晚的发光强度级测得的时间不应超过对应于白天的发光强度级测得的时间 。

  4.3.4 对于安装高度不高于 750 mm 的装置 ,H-H 向下 5°以下的测量点和区域不需要进行测量 。

  5 试验方法

  5. 1 光度测量方法

  5. 1. 1 试验暗室 、装置及设备应符合 GB/T 19124的规定 。

  5. 1.2 应当在光源持续点亮的情况下测量发光强度 ,如果装置发射红色光 ,则测试应在发出有色光的情况下进行 。

  5. 1.3 对可更换的灯丝灯泡 :

  a) 测量时应在装置中使用标准灯泡 ,并使它工作于发出试验光通量的状态 。

  b) 对于发出不止一个发光强度的系统 ,对特定种类的灯丝灯泡的试验光通量应适用于最亮的发光强度 。

  c) 当装用数只灯丝灯泡 ,允许使用批量生产的灯丝灯泡在 6. 75 V、13. 5 V 或 28. 0 V 电压下进行测量 ,应修正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 。试验光通量与试验电压(6. 75 V、13. 5 V 或 28. 0 V ) 下光通量的平均值之比是修正系数 ,所使用的每个灯丝灯泡的实际光通量与其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 ±5% ;也可以在每个灯泡的位置上逐一使用工作于试验光通量状态的标准灯泡进行测量 ,并将每个位置上的单独测量结果相加 。

  5. 1.4 对于所有装用不可更换光源(灯丝灯泡及其他) 的灯具 ,应使用灯具中的光源 ,分别在 6. 75 V、 13. 5 V 或 28. 0 V下进行配光和色度的测量 。

  5. 1.5 对于使用特殊电源的光源 , 电源的输出终端应提供上述 5. 1. 3 或 5. 1. 4规定的测试电压 。检测时允许要求给光源提供电源的制造商提供该电压 。

  5. 1.6 但是对于制动灯 ,如果存在附加系统提供夜晚发光信号 ,则使用测量白天发光强度时的系统电压进行夜晚发光强度的测量 。

  5. 1.7 当后位灯相应地与两个发光强度级的制动灯组合 ,并设计为始终与一个限制发光强度的附加系统共同运作 ,则测量发光强度时 ,应使用系统的标定电压 ,如果使用灯丝灯泡 ,应使灯泡在试验光通量下工作 。

  a) 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 ,设计为与一个附加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 ,如果该附加系统是装置的一部分 ,则分别在 6. 75V、13. 5 V或 28. 0 V 电压下进行配光的侧量 。

  b) 如果该附加系统不是装置的一部分 ,则应在额定次级设计电压下进行试验 。 可以要求制造商

  提供限制发光强度的附加系统 。

  5. 1. 8 对于所有不是装用灯丝灯泡的装置 ,点亮 1 min和 30min时其发光强度测量结果应符合表 1最大值和最小值的要求 ;在点亮后 1 min时各点的发光强度应通过由点亮 1 min和点亮 30 min时在 HV点上的发光强度的比值与点亮 30 min时各点的发光强度测量结果相乘得到 。

  5. 1.9 测量前装置应充分预热,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

  5. 1. 10 配光性能的测量距离 ,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

  5. 1. 11 从装置基准中心观察 ,光接收器的张角是介于 10'~ 1°之间 。

  5. 1. 12 各测量方向的角度偏差应不大于 15'。

  5. 1. 13 按照制造商规定的基准轴线和基准中心确定装置的初始测量位置 。

  5.2 色度测量方法

  5.2. 1 前位灯 、后位灯和制动灯的色度特性的检验 ,应使用对应于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推荐的色温为2 856K 的 A光源 。

  5.2.2 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 ,则应在 6. 75V、13. 5 V或 28. 0 V 电压下进行测量 。

  5.2.3 按照 GB/T 7922测量 ,可以使用光谱光度测色法或者刺激值直读法 。

  5.2.4 配光测试前应将灯泡以测试时的电压点亮 ,测量时光源应连续发光 。

  6 检验规则

  6. 1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同一型式的规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异者 ,则认为是同一型式 :

  a) 商品名称和商标 ;

  b) 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登记 ,发光分布最小角 ,使用的灯丝灯泡或光源模块的种类等) ;

  c) 对于两个发光强度级的制动灯 ,用来减少夜间光强度所使用的系统 。

  但是 ,灯丝灯泡颜色或者滤光片颜色改变可视为同一型式 。

  6.2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的检验

  前位灯 、后位灯和制动灯的检验有两种 :

  a) 型式检验 ;

  b) 出厂检验 。

  6.3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装置的灯泡

  前位灯 、后位灯和制动灯装置的灯泡 ,应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

  6.4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的型式检验

  6.4. 1 前位灯 、后位灯和制动灯同一型式判定按 6. 1 的规定 。

  6.4.2 产品制造者应提供 :

  a) 应说明需要通过型式检验装置的功能 ,是否是同种类一对装置中的一只 。

  b) 在申请时 ,如果装置在车上的安装位置相对于车辆基准平面的基准轴线具有不同的安装角度 ,或者相对于地面有不同的角度 ,或者对于装置本身的基准轴线具有不同的旋转角度 ,这些不同的安装情况(或者安装位置)需要在技术说明书中注明 。

  c) 几,。上安装的所有几何位置 ,标明基准轴(H= 0°,V= 0°) 、

  d) 一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 。 除了不可更换光源模块的装置外 ,应说明所有可能使用的灯丝灯泡类型 ,或者光源模块的种类 。

  e) 对于有两个发光强度级的制动灯 ,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和系统说明 ;如果存在附加系统提供夜晚亮度 ,则附加系统的功能和安装条件应特别说明 。

  f) 样灯 2 只(应包含光源) ;如果提交申请的装置不是完全一样 , 而是互相对称 ,分别安装在车辆左侧和右侧 ,则样灯可以送两只一样的样品,也可以左右各一只样品 ;对于两个发光强度级的制动灯 ,应提供两只包含能够发出两个发光强度功能的所有部件 。

  6.4.3 每只样灯均应符合第 4章的规定 。

  6.4.4 按第 5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每只装置应符合 4. 3 和 4. 1. 4 的规定 。

  6.5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的出厂检验

  6.5. 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灯来进行出厂检验 。

  6.5.2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 4. 1 中相应规定 。

  6.5.3 按第 5 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样灯的配光性能应符合 4. 3 的规定 ,允许最小发光强度不小于规定值的 80% ,最大发光强度不大于规定值的 120% 。

  6.5.4 在供需方一致同意时也可以用目视方法检验光色 , 以试验电压供电 , 由检验人员判定 ,样品的光色应该满足使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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