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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5559-2017 技术产权交易服务流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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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 . 080 A 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5559—2017

  技术产权交易服务流程规范

  Specificationfortechnologypropertyrightexchangeserviceprocess

  2017-12-29 发布 2018-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5559—20 17

  GB/T 35559—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4)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常州产权交易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常州市标准计量技术情报研究所、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西安科技大市场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昕、虞亮、喻晓筠、周丹峰、杨朔、杨宇华、李涵、郭书贵、曹俐莉、王翔、曾毅、侯非、高静、姚晋婷。

  GB/T 35559—20 17

  技术产权交易服务流程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技术产权交易服务流程的基本原则、服务流程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场内公开进行的技术产权交易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技术产权 technologypropertyright

  科技成果和相关的知识产权、科技企业产权和以科技成果投资等形成的产权。

  注:技术产权包括技术所有权、技术使用权、技术处置权和技术收益权。

  2.2

  技术产权交易 technologypropertyrightexchange

  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以及通过科技成果投资等形成的产权在不同交易主体之间的转移和让渡。

  2.3

  转让方 transferor

  出让方

  拥有技术产权且具有转让、合作行为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2.4

  意向受让方 intendedtransferee

  需要技术产权且具有受让、合作意愿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2.5

  竞买人 bidder

  在技术产权交易活动中,经资格确认,两个或以上参与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2.6

  受让方 transferee

  需要技术产权且已完成受让、合作行为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2.7

  挂牌交易 listpricetransfer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项目信息在网站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上发布信息,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2.8

  协议转让 exchangebycontact

  技术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技术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下通过洽谈、协商,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GB/T 35559—20 17

  2.9

  网络竞价 onlinebidding

  技术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依据相关约定和技术产权标的具体情况,通过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建立的基于网上平台的价格发报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注 :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

  3 基本原则

  3 . 1 公开性

  技术产权交易过程中,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管理制度、技术产权转让信息、交易程序、交易规则等均应公开,信息披露工作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所有技术产权交易必要信息,特别应对技术产权瑕疵情况进行说明。

  3 . 2 公平性

  参与技术产权交易的各方,包括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和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在技术产权交易活动中的条件和机会应是均等的。

  3 . 3 公正性

  参与技术产权交易活动的个人、机构或部门,应公正、客观地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

  4 服务流程

  4 . 1 概述

  技术产权交易的服务流程主要包括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项目材料归档,技术产权交易服务流程见图 1,根据交易标的物的不同流程可以适当调整。

  GB/T 35559—20 17

  图 1 技术产权交易服务流程图

  4 . 2 受理转让申请

  4 . 2 . 1 协助委托代理

  采用会员制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向转让方提供经纪会员名录和会员基本信息,供转让方选择合适的代理机构。

  4 . 2 . 2 材料接收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其网站及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开转让方需要提供的材料列表。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予以接收登记,并出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要求转让方补齐或重新提交。

  4 . 2 . 3 核实与审查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在接收材料次日起 5 个工作 日 内,对转让方提交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发布要求且在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予以受理;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GB/T 35559—20 17

  4 . 2 . 4 委托合同签订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接受交易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 委托人、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转让标的;

  — 交易方式;

  — 服务费及支付的方式、期限;

  — 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4 . 3 发布转让信息

  4 . 3 . 1 信息发布期限及媒介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其网站公开发布技术产权转让信息。 法律法规对信息发布期限及媒介选择有规定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按转让方确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及选定的媒介公开发布转让信息,技术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 20 个工作 日 。挂牌交易服务,需在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确权审核后,明确公告挂牌单位与挂牌日期等信息。

  4 . 3 . 2 信息发布内容

  技术产权转让公开披露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方式的选择;

  — 交易保证金的设置;

  — 资金结算方式;

  — 须披露的重大事项等,特殊要求从其规定。

  4 . 3 . 3 咨询与调查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接受市场咨询,并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 相关材料查阅: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做好咨询方查阅转让标的相关信息的登记工作,如转让方有保密要求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按转让方要求采取相关措施后方可提供查阅服务;

  — 现场踏勘:咨询方提出对转让标的现场踏勘要求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与转让方协商确定踏勘方案,组织现场踏勘;

  — 答疑澄清:咨询方以书面形式要求转让方对转让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做出明确答复或解释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可要求转让方对相关问题给予答复。

  4 . 3 . 4 特殊情况处理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可做出中止信息发布的决定。 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且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可做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GB/T 35559—20 17

  中止或终结技术产权转让信息的,应在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

  4 . 4 登记受让意向

  4 . 4 . 1 登记受让申请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受让申请的内容应包括:

  — 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 与受让行为相关的决议、批准文件;

  — 产权受让申请书,内容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及其他内容;

  —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4 . 4 . 2 审核受让申请材料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予以接收登记;不符合要求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要求意向受让方补齐或重新提交。

  4 . 4 . 3 会同转让方确认受让资格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通过书面形式会同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确认。 转让方如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向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转让方对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书面意见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做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对受让资格确认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4 . 4 缴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应在转让信息规定的时限内向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按时足额交纳作为意向受让方获得资格确认的必要条件。 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4 . 5 组织交易签约

  4 . 5 . 1 选择交易方式

  4 . 5 . 1 . 1 技术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4 . 5 . 1 . 2 技术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转让方选择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包括招投标、网络竞价、组合竞价、拍卖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4 . 5 . 2 签订交易合同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 5 个工作 日 内,组织交易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技术产权转让发布信息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技术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GB/T 35559—20 17

  — 技术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技术产权转让方式;

  — 转让标的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理;

  — 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 技术产权交割事项;

  — 合同的生效条件;

  — 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4 . 6 结算交易资金

  交易双方签定产权交易合同后,宜按以下程序,结算交易资金:

  — 技术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后,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 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应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可从其约定;

  — 对符合技术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在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 5 个工作 日 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交易双方应按照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出具收费凭证。

  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向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4 . 7 出具交易凭证

  交易双方签定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技术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后,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在 3 个工作 日 内出具技术产权交易凭证,并通知交易双方领取。

  技术产权交易凭证应加盖产权交易机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并载明以下事项:

  — 项目编号;

  — 签约 日期;

  — 挂牌起止 日;

  — 转让方全称;

  — 受让方全称;

  — 转让标的全称;

  — 交易方式;

  — 转让价格;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期限;

  —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

  — 其他事项。

  GB/T 35559—20 17

  4 . 8 项目材料归档

  技术产权交易结束后,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

  — 对相关纸质材料立卷归档,并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指定专人管理档案;

  — 建立档案电子检索系统;

  — 对交易材料严格保密,不应随意外泄相关交易信息。

  技术产权交易结束后,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宜建立项目材料数据库和项目材料技术延伸数据库。

  GB/T 35559—20 17

  参 考 文 献

  [1] 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 年 2 月 23 日

  [2] 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 年 3 月 8 日

  [3]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 年 9 月 5 日

  [4]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 年 6 月 15 日

  [5]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2015 年 12 月 23 日

  [6] 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务院.2015 年 9 月 23 日

  [7]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2016 年 3 月 2 日

  [8]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16 年 6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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