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5475-2017 红木制品用材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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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9 . 080 B 6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5475—2017
红木制品用材规范
Specificationsforwoodusedin Hongmuproducts
2017-12-29 发布 2018-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5475—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1)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国家人造板与木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南京林业大学木材科学研究中心、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年年红实业有限公司、深发工艺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北京深发红木)、深圳祥利工艺傢俬有限公司(北京友联红木)、苏州苏作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京龙古月轩红木家具厂、东阳市东艺工艺品有限公司(施德泉红木)、湖州衡鼎产品检测中心、上海思兰家具厂有限公司、东阳市大清翰林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南京红木品鉴中心、东阳市明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美福家具有限公司(美林红木)、杭州檀缘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义乌市至尊宝红木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中信红木有限公司、东阳市明清居红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斌、姜笑梅、殷亚方、方崇荣、虞华强、付跃进、张立非、罗忻、张玉萍、罗彬、徐魁梧、吕连华、王海敏、潘海英、徐寄明、杜进龙、杨旭、于志刚、吴腾飞、吴边、施德泉、张向荣、刘林、林钟进、尹树皋、楼诚龙、李忠信、金彪云。
GB/T 35475—20 17
红木制品用材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木制品用材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通用要求、检验方法与判定、标识、运输和储藏。本标准适用于红木制品用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36 . 1 实木地板 第 1 部分:技术要求
GB/T 18107 红木
3 术语和定义
GB/T 4823—2013 和 GB/T 1810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红木制品 Hongmuproducts
所有零、部件(装饰件、配件除外)皆采用红木材料加工制成的木制品。
3.2
正视面 visualsurface
产品正常摆放状态下,可目测到的外表面。
3.3
心材 heartwood
在木材横切面上,靠近髓心远离树皮部分的木材,一般材色较深。
3.4
边材 sapwood
在木材横切面上,靠近树皮远离髓心部分的木材,一般材色较浅。
4 分类
4 . 1 按是否含有边材分:
a) 不含边材类红木制品用材;
b ) 含边材类红木制品用材。
4 . 2 按用途分:
a) 工艺品类红木制品用材;
GB/T 35475—20 17
b ) 非工艺品类红木制品用材。
5 通用要求
5 . 1 树种要求
红木制品用材的树种、类别(归类方式)应符合 GB/T 18107 的规定。
5 . 2 外观质量要求
5 . 2 . 1 工艺品类红木制品用材
工艺品类红木制品用材的外观质量,应根据制作要求选用。
5 . 2 . 2 非工艺品类红木制品用材
非工艺品类红木制品用材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非工艺品类红木制品用材的外观质量要求
GB/T 35475—20 17
5 . 3 含水率要求
红木制品用材的含水率应为 8%至产品使用地区的木材平衡含水率。我国各地区的木材平衡含水
率应符合 GB/T 15036 . 1 规定。
6 检验方法与判定
6 . 1 树种检验
6 . 1 . 1 树种检验方法
6 . 1 . 1 . 1 木材构造特征
6 . 1 . 1 . 1 . 1 取样
按照木材横切面、径切面与弦切面互相垂直的方式进行取样,取样尺寸一般应不小于 20 mm × 20 mm×20 mm。不能满足要求时,取样尺寸宜不小于 5 mm×5 mm×5 mm。
6 . 1 . 1 . 1 . 2 宏观特征
观察与记载木材样品的颜色、气味、纹理、结构、花纹及硬度特征;同时采用肉眼或 10 倍左右的放大镜观察试样,在木材样品横切面上观察与记载木材心材、边材、生长轮、管孔、射线和轴向薄壁组织等特征,在弦切面上观察波痕等特征。
6 . 1 . 1 . 1 . 3 微观特征
将木材样品放入盛有水、乙醇-甘油或乙二胺等的容器中,再放置于约 60 ℃的烘箱中,软化并排出
试样中的空气,直至木材样品沉底;确定木材样品软化后,即可取出。 随后将软化的木材样品置于切片
机上,分别切出厚度为 15 μm~20 μm 的横切面、径切面和弦切面切片;再经染色、脱水、透明和封片等
步骤,制备显微切片。 将切片置于光学显微镜下,观察并记载木材样品的导管、轴向薄壁组织、木纤维、射线等微观构造特征。
6 . 1 . 1 . 2 材色
在自然光线下 目测。
6 . 1 . 1 . 3 气味
采用鼻嗅方法检测。
6 . 1 . 1 . 4 气干密度
按 GB/T 1933—2009 中第 3 章、第 4 章、第 5 章和第 8 章的要求进行。 当木材样品尺寸无法满足
GB/T 1933—2009 的规定时,取样尺寸宜不小于 5 mm×5 mm×5 mm。 对于不规则形状的样品,可采
用排水法测量体积。
6 . 1 . 2 树种判定
依据 GB/T 18107 对样品的木材名称进行判定。 当红木制品用材标识的树种名称与测定的木材名称一致时,判定该红木制品用材的树种合格。
GB/T 35475—20 17
6 . 2 外观质量检验
6 . 2 . 1 外观质量检验方法
按 GB/T 4823—2013 的规定执行。
6 . 2 . 2 外观质量判定
当红木制品用材的外观质量符合表 1 要求时,判定该红木制品用材的外观质量合格。
6 . 3 含水率检验
6 . 3 . 1 含水率检验方法
从红木制品用材样品上制取试样 3 个,试样尺寸一般应不小于 20 mm× 20 mm× 20 mm。不能满足要求时,试样尺寸宜不小于 5 mm×5 mm× 5 mm。按 GB/T 1931—2009 的要求测试 3 个木材试样
的含水率并计算平均值,该平均值即为用材的含水率值。
6 . 3 . 2 含水率判定
当用材的含水率符合 5 . 3 要求时,判定该红木制品用材的含水率合格。
6 . 4 综合判定
当红木制品用材的树种、外观质量和含水率均符合要求时,判定该用材质量合格。 否则,判定该用材质量不合格。
7 标识、运输和储藏
7 . 1 在商贸活动中,红木制品用材应标明用材隶属类别的中文名、拉丁名,用材产地以及是否含有边材的分类类别。
7 . 2 在运输过程中,红木制品用材应包装并加衬垫物,防止雨淋、暴晒和损伤。
7 . 3 储藏时,红木制品用材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污染,不可暴晒;堆叠时应加衬垫物,以防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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