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3907-2017 电解法固体水分测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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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17 . 200 . 20 N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3907—2017
电解法固体水分测量仪
Electrolyticsolidmoisturemeter
2017-07-12 发布 2018-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3907—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工业过程测量控制和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24)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仪器厂、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化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毓果、姚锦有、余永惠、易洪、张毅、张雯。
GB/T 33907—20 17
电解法固体水分测量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解法固体水分测量仪(以下简称仪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用电解法测量固体样品含水量的仪器。
注:此类固体样品在常温或加热条件下能释放出水分,不包括在测量条件下能释放出破坏五氧化二磷涂层及电解池池体,或在电极上起聚合反应、参与电解反应的组分的样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4793 . 1—2007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11606—2007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GB/T 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要求
3 . 1 正常工作条件
仪器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5 ℃ ~35 ℃ ;
b) 相对湿度:≤80% ;
c) 供电电源:(220±22)V,(50±1) Hz;
d) 远离机械振动和冲击;
e) 环境空气中无腐蚀性气体。
3 . 2 外观
仪器外观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仪器外壳表面涂层色泽均匀,不得有明显的损伤、起泡、露底、锈蚀等现象;
b) 仪器上的开关、按键、紧固件等应安装牢固、定位准确、调节灵活;
c) 所有铭牌及标志应耐久和清晰,内容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3 . 3 安全要求
3 . 3 . 1 接触电流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仪器的接触电流应不大于 0.5 mA。
GB/T 33907—20 17
3 . 3 . 2 介电强度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仪器的电源相、中联线与可触及的导电零部件间承受 1 500 V、50 Hz 交流电压,历时 1 min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3 . 3 . 3 保护接地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仪器的保护接地阻抗应不大于 0 . 1 Ω。
3 . 4 性能要求
3 . 4 . 1 气路系统的气密性
在压差为 3 000 Pa条件下,压差降在 1 min 内应不大于 10 Pa。
3 . 4 . 2 测量误差
3.4.2. 1 当被测固体样品总水量小于或等于 1 mg 时,仪器的测量绝对误差应不大于 ±0.03 mg。
3.4.2.2 当被测固体样品总水量大于 1 mg 时,仪器的测量相对误差应不大于样品总水量的 ±3%。
3 . 4 . 3 重复性
仪器的重复性应小于 1.5%。
3 . 5 运输、运输贮存条件
仪器在包装状态下,按 GB/T 11606—2007 表 1 中运输、运输贮存的要求进行试验。 其中高温
55 ℃;低温-20 ℃;交变湿热相对湿度 95%、温度 55 ℃;自由跌落高度 250 mm,碰撞 1 000 次。试验
后,包装箱不应有较大变形和损伤,受试仪器不应有变形松脱、涂覆层剥落等机械损伤。 将仪器置于正
常工作条件下进行检验,应符合 3.2~3.4 的要求。
3 . 6 仪器的成套性
全套仪器包括:
a) 主机 ;
b ) 电源电缆;
c) 备品备件。
4 试验方法
4 . 1 试验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条件应符合 3 . 1 的规定。
4 . 2 试验设备与仪器
包括:
a) 耐压测试仪;功率不低于 0.25 kVA;
b) 泄漏电流测量仪:0~20.0 mA;
c) 接地电阻测试仪:0.1 Ω~0.5 Ω,准确度:±5% ,电流 10 A~25 A 或电流 2 A;
d) 天平:最大称量不小于 20 g,最小分度值 0.01 mg;
e) 压力计:最小分度值不大于 5 Pa;
GB/T 33907—20 17
f) 秒表:最小分度值不大于 0.02 s ;
g) 气源:氮气,纯度不小于 99.99% ;
h) 二次蒸馏水。
4 . 3 仪器外观及成套性检验
用 目测和手感检验。
4 . 4 安全性
4 . 4 . 1 接触电流
试验豁免条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当可触及零部件与参考地之间,或在同一台仪器上 1.8 m(沿表
面或通过空气)的距离内的任意两个可触及零部件之间的电压值不超过 30 V(交流有效值)或直流60 V,可以不进行该项试验。
仪器置于绝缘工作台上,其电源插头与泄漏电流测量仪相联,泄漏电流测量仪接入电网并通电,仪器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将电压调至 1 . 1 倍的额定电压,测量一次,记录电流值;变换电源极性,重复测量一次,记录电流值,取两次中的最大值。
4 . 4 . 2 介电强度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仪器处于非工作状态,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耐电压测试仪的一端为连接在
一起的电源线插头的相线和中线,另一端为连接在一起的所有可触及导电零部件之间,在 5 s 内把电压升至规定的试验电压值 1 500 V并保持 1 min。
4 . 4 . 3 保护接地
应按 GB 4793 . 1—2007 中 6 . 5 . 1 . 3 规定方法进行。
4 . 5 性能试验
4 . 5 . 1 气路系统的气密性
以专用堵头封闭仪器排气口,在进气口接压力计,使压差达 3 000 Pa, 0.5 min 后观察压差的变化,开始计时,1 min 内压差降不大于 10 Pa。
4 . 5 . 2 测量误差
4 . 5 . 2 . 1 干燥气路系统
如图 1 所示连接气路系统,先打开钢瓶总阀,再打开取样阀并维持流量为(70±20) mL/min 中的
某值;接通电源,使仪器进入干燥过程,直至达到仪器的本底值。
图 1 气源连接
GB/T 33907—20 17
4 . 5 . 2 . 2 测量空白值
分别用约 0.5 μL 和约 2 μL 的玻璃毛细管吸取二次蒸馏水进行测量。
将仪器的炉温预置为(120±2)℃ ,把样品舟(内放一支无水玻璃毛细管)置入炉内后进行测量,测得结果为空白值m0 。
4 . 5 . 2 . 3 测量样品
取出样品舟和毛细管称重 W0 , 毛细管吸取二次蒸馏水,再次称量样品舟和毛细管 Wt , 并立即放回
炉中,在(120±2) ℃条件下进行测量,待测量完成后记录水分测量值mW 。
4 . 5 . 2 . 4 计算
对约 0.5 μL 的二次蒸馏水样品按式(1)计算绝对误差;对约 2 μL 的二次蒸馏水样品按式(2)计算
相对误差。
δa =(mW -m0 ) -(Wt -W0) × 103 …………………………( 1 )
式中:
δa — 绝对误差,单位为微克(μg) ;
mW — 样品水分测量值,单位为微克(μg) ;
m0 — 空白值,单位为微克(μg) ;
Wt — 样品舟和有水毛细管质量,单位为毫克(mg) ;
W0 — 样品舟和无水毛细管质量,单位为毫克(mg) ;
δb — 相对误差,%。
4 . 5 . 3 测量重复性
选用约 2 μL 的玻璃毛细管吸取二次蒸馏水进行测量,按照 4.5.2.3 方法测量,重复六次,记录数据,
并按式(3)计算相对标准偏差作为仪器重复性。
RSD
式中:
RSD — 仪器的相对标准偏差,% ;
mi — 第 i次样品水分测量值,单位为微克(μg) ;
m — 六次测量样品水分的平均值,单位为微克(μg)。
4 . 6 运输、运输贮存
仪器在包装状态下,按 GB/T 11606—2007 中第 8 章、第 15 章~第 18 章的方法进行试验。
5 检验规则
5 . 1 检验分类
仪器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GB/T 33907—20 17
5 . 2 出厂检验
5 . 2 . 1 每台仪器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
5.2.2 按 3.2~3.4 和 3.6 逐台进行。
5 . 3 型式检验
5.3. 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按 3.2~3.6 进行型式检验:
a ) 新产品和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
b )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进行一次检验,一般为三年;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 . 3 . 2 型式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见表 1 。
表 1
5 . 3 . 3 型式检验的抽样应按 GB/T 2829—2002 中 5 . 9 的规定。 采用的抽样方案、检验的不合格分类、检验项 目及对应的条目、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别水平、样本量和判定数组等要求见表 1 。
5 . 3 . 4 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应按 GB/T 2829—2002 的 5 . 11 规定进行。
若型式检验合格,对进行抽样的该批产品可以提交鉴定、定型或出厂、入库。
若型式检验不合格,应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验证有效后,重新提交检验。 若型式检验再次不合格,则对进行抽样的该批产品应停止出厂,再重复上述分析、纠正、验证、重新提交的步骤,直至合格为止。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 . 1 仪器的标志
仪器在适当的明显位置固定铭牌,其上应有如下标志:
GB/T 33907—20 17
a) 制造厂名称、地址;
b) 仪器名称、型号、规格;
c) 出厂编号;
d) 制造 日期;
e) 必须标志的技术参数;
f) 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6 . 2 包装
6 . 2 . 1 仪器包装应执行 GB/T 13384—2008 。
6 . 2 . 2 包装箱的标志应清晰、牢固,内容如下:
a) 制造厂名称、地址;
b) 仪器名称、型号、规格;
c) 外型尺寸:长 ×宽 ×高,单位为毫米(mm);毛重和净重,单位为千克(kg) ;
d) 出厂编号、包装箱序号、数量及出厂 日期;
e)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易碎物品”“向上”“怕雨”等应符合 GB/T 191—2008 规定。
6 . 2 . 3 随机文件:
a) 装箱单;
b ) 产品合格证;
c) 使用说明书(关于安全的要求应符合 GB 4793.1—2007 第 5 章有关规定);
d) 备件清单等。
6 . 3 运输
运输中防止强烈的冲击、雨淋及曝晒。 如有特殊要求,应规定其运输要求。
6 . 4 贮存
仪器贮存的温度为 0 ℃ ~40 ℃ ,相对湿度不大于 85%,室内无酸、碱及腐蚀性气体,必要时可在产
品标准中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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