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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3906-2017 摄影用大型电子闪光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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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37 . 040 . 10 N 4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3906—2017

  摄影用大型电子闪光装置

  Large-scaleelectronicflashapparatusforphotographicpurposes

  2017-07-12 发布 2018-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3906—20 17

  GB/T 33906—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照相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7)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照相机械研究所、福州柏灵影像器材有限公司、温州市光宝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常州美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文杰、金丹、詹小洪、李骏、闻忠。

  GB/T 33906—20 17

  摄影用大型电子闪光装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摄影用大型电子闪光装置(以下简称闪光装置)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交直流电源、贮存能量在 100 J 以上的摄影用电子闪光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9316—2007 摄影用电子闪光装置安全要求

  GB 10072—2003 照明用电子闪光装置技术条件

  GB/T 13964—2008 照相机械 术语

  JB/T 8250.5 照相机 高、低温试验方法

  JB/T 8250 .7 照相机械包装、运输、贮存条件及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3964—200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13964—2008 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闪光管 flashtube

  闪光装置中的发光元件。

  注:密封的玻璃管内充有氙气或其他惰性气体,通过脉冲触发,贮能电容器内的电能通过气体瞬间放电产生闪光。

  闪光管可以多次反复闪光。

  3.2

  闪光反光器 flashreflector

  能将闪光反射到所需方向的器具。

  注:它能影响闪光的有效照射角,其形状和光学特性决定反光器系数。

  3.3

  试闪钮 testflashbutton

  闪光装置灯体上手动触发闪光的部件。

  3.4

  造型灯 modelinglights

  闪光装置前端安装的连续光源。

  GB/T 33906—20 17

  3.5

  能量调节 energyregulation

  闪光装置能通过控制器对闪光输出强度进行调节。

  3.6

  储存能量 storedenergy

  储能电容器的储存能量。常用符号 En 表示,单位为 J,可由式(1)求出:

  E …………………………( 1 )

  式中:

  C — 储能电容器的电容量,单位为法拉(F) ;

  U — 储能电容器两端电压,单位为伏(V) 。

  3.7

  闪光指数 guidenumber

  当照相机内的感光体得到合适的曝光量时,照相镜头 F数与闪光装置到被摄体之间的距离 L 的乘积 。常用符号 GN 表示。

  3.8

  预备指示 readyindication

  表示闪光装置准备完毕,可以闪光的指示信号。

  3.9

  预备指数 readyguidenumber

  预备指示开始显示时测得的闪光指数。

  3 . 10

  有效照射角 effectiveangleofcoverage

  反光器轴线与发光强度为轴向强度的二分之一值光束之间的夹角的两倍。

  注:通常从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来描述有效照射角。

  3 . 1 1

  回复时间 recycletime

  闪光装置从闪光释放到下一次预备指示开始显示时的间隔时间。

  3 . 12

  相关色温 relativecolortemperature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完全辐射体(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即为此光源的色温。

  3 . 13

  自闪 itsflash

  闪光装置在没有触发信号的情况下发生闪光的现象。

  4 技术要求

  4 . 1 型号命名

  闪光装置型号中必须有标称能量值。标称能量值偏差应不超过储存能量值的 10%。

  4 . 2 闪光指数

  4.2. 1 应以 220 V±1 V 时的名义指数为标称值。产品说明书中应有标称值。

  GB/T 33906—20 17

  4.2.2 实测值与标称值的极限偏差为 ±0.5 Ev 。

  4 . 2 . 3 若说明书中注明最高、最低电压时的标称值,其实测指数均应按 4 . 2 . 2 的极限偏差要求。

  4.2.4 有能量调节功能的闪光装置,最小指数实测值与标称值的极限偏差为 ±0.5 Ev 。

  4 . 3 预备指数

  预备指数实测值与闪光指数标称值的极限偏差为- 1.0 Ev 。

  4 . 4 有效照射角

  4.4. 1 有效照射角应有标称值。标称值应不小于 55°。

  4 . 4 . 2 有效照射角实测值应不小于标称值。

  4.4.3 十字型边缘四点与中心点的光输出极限偏差为- 1.0 Ev 。

  4 . 5 回复时间

  4 . 5 . 1 回复时间应有标称值。

  4 . 5 . 2 实测值应不大于标称值。

  4 . 6 造型灯亮度

  造型灯应有能量调节功能,其亮度应有明显变化。

  4 . 7 同步性能

  4 . 7 . 1 闪光触发同步距离

  闪光触发同步距离应有标称值,标称值应不小于 10 m。

  闪光装置在标称闪光触发同步距离内,均应能可靠地被触发同步闪光。

  4 . 7 . 2 引闪指数

  用于触发闪光的引闪灯的指数实测值应不大于 18(m)。

  4 . 7 . 3 自闪

  在没有触发信号的情况下,闪光装置不应发生自闪 。

  4 . 7 . 4 相关色温

  闪光装置的相关色温应有标称值,偏差为 ±300 K 以内。

  4 . 8 闪光耐久性和漏闪率

  4 . 8 . 1 连续闪光次数应不少于 5 000 次 。

  4 . 8 . 2 经闪光耐久性试验后,闪光指数应符合 4 . 2 . 2 的要求。

  4.8.3 漏闪率应不大于 1 ‰。

  4 . 9 耐振性能

  应符合 GB 9316—2007 中 11 . 1 . 2 的规定;振动试验后闪光功能应正常,不应有任何零部件松动或脱落,闪光有效照射角应符合 4 . 4 的要求。

  GB/T 33906—20 17

  4 . 10 耐高、低温性能

  经受 JB/T 8250.5 中所规定的高、低温试验方法试验后,闪光功能应正常,闪光指数应符合 4.2.2 的

  要求。

  4 . 1 1 机械性能

  4 . 1 1 . 1 转动件应转动灵活,锁紧可靠。

  4 . 1 1 . 2 试闪钮应工作可靠,每按一次都应闪光。

  4 . 1 1 . 3 闪光同步线应工作可靠,照相机快门每开启一次都应同步闪光。

  4 . 12 外观

  4 . 12 . 1 外壳应整洁、无毛刺;喷漆应均匀、无明显剥落和划伤;无流漆、气泡及其他明显缺陷。

  4 . 12 . 2 闪光管应无明显黑斑和黑点。

  5 试验方法

  5 . 1 试验条件

  5 . 1 . 1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的环境条件应符合 GB 9316—2007 中 4 . 1 . 3 的规定。

  5. 1 .2 检测 4.2~4.8 的环境亮度应不大于 10 cd/m2 ,四周基本无反射(反射率低于 5%)。

  5 . 1 .3 试验用的交流稳压电源电压为 220 V±1 V。

  5 . 1 . 4 试验仪器按 GB 10072—2003 中 3 . 2 的规定。

  5 . 1 . 5 正常工作条件和故障条件分别按 GB 9316—2007 中 4 . 2 和 4 . 3 的规定。

  5 . 1 . 6 试验前应对每个试验的闪光装置按 GB 10072—2003 中 3 . 1 . 2 的规定做好准备。

  5. 1 .7 检测 4.2~4.8 时,将电子闪光装置固定在三脚架上,将闪光管的平面中心对准闪光曝光表的探测器,闪光管表面至曝光表探测器的距离为 2 m,用试闪钮触发闪光。

  5. 1 .8 检测 4.2~4.4 时,将闪光装置安装上生产厂家指定的标准反光罩。

  5 . 2 闪光指数

  在各功率挡以 60 s 的间隔连续触发闪光三次,测量并记录三次指数,取其平均值。

  注:从大功率挡调至小功率挡时,每挡第一次的闪光指数不记录。

  5 . 3 预备指数

  在预备指示刚显示时即触发闪光,测量并记录三次指数,取其平均值。

  5 . 4 有效照射角

  按有效照射角标称值分别在十字型闪光照射角测试仪对应角度上、下、左、右四点与中心点各安置

  闪光曝光表,然后以 60 s 的间隔触发摄影用大型电子闪光装置闪光三次,测量并记录指数,取其平均

  值,检查中心点与边缘点的光输出极限偏差。

  十字型闪光照射角测试仪为可 360°旋转,“十”字四条边上各点对应被测试电子闪光装置闪光管表面距离均为 2 m。

  5 . 5 回复时间

  闪光装置在每次预备指示刚显示时触发闪光四次,用秒表测量各两次之间的间隔时间,取其平

  GB/T 33906—20 17

  均值。

  5 . 6 造型灯亮度

  按各功率挡由大调到小,再由小调到大,目视检查造型灯亮度有无明显变化。

  5 . 7 同步性能

  5 . 7 . 1 闪光触发同步距离与引闪指数

  按以下两种方法任选一种进行检测:

  a) 在距被测闪光装置闪光感应同步器前方 2 m 的墙上安置一块标准灰板(反射比为 18% ~ 25%) ,将被测摄影用大型电子闪光装置光感应同步器对准灰板,另在离标准灰板 8 m(或标称同步距离减 2 m)处安置一实测指数不大于 18 m 的引闪灯,使其对准标准灰板连续闪光触发12 次,观察被测摄影用大型电子闪光装置是否每次都能被触发同步闪光。

  b ) 或者在被测闪光装置闪光感应同步器前方,距闪光感应同步器标称最大同步距离处安置一实测指数不大于 18 m 的引闪灯,使其对闪光感应同步器连续闪光触发 12 次,观察被测闪光装置是否每次都能被触发同步闪光。

  5 . 7 . 2 自闪

  按以下方法进行检测:

  a) 闪光装置连续通电 0 .5 h,将实验室内的电灯(60 W)开、关 20 次,观察是否有 自闪现象发生。

  b) 闪光装置连续通电 0.5 h,将除电源开关和试闪钮外的任何开关开、关 5 次,观察是否有 自闪现象发生。

  注:有功能设置的闪光除外。

  5 . 8 相关色温

  闪光色温表的受光窗置于闪光装置正前方 2 m 距离处,以 60 s 的间隔连续闪光三次,取三次的平

  均值。

  5 . 9 闪光耐久性和漏闪率

  将闪光装置安置在耐久性试验装置上,每隔 60 s 闪光一次,直到总闪光次数达到 5 000 次为止,试

  验过程中记下漏闪次数,试验完毕后检测闪光指数。

  5 . 10 耐振性能

  按 GB 9316—2007 所述的试验方法将带最小包装单位的闪光装置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作振动试验,试验完毕后立即检查闪光功能是否正常,有否零部件松动或脱落,然后检测有效照射角和安全性能。

  5 . 1 1 耐高、低温性能

  将带包装的闪光装置放入环境试验箱内,按 JB/T 8250.5 所述的试验方法作高、低温试验,试验完毕后立即在高、低温状态下检查闪光功能是否正常,而后在常温下回复 2 h后检测闪光指数。

  5 . 12 机械性能

  5 . 12 . 1 手动手感检查 4 . 11 . 1 的要求。

  5 . 12 . 2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连续按动试闪钮 12 次,记下闪光成功指示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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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12 . 3 将闪光装置和照相机用同步线相连接,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连续按动照相机快门钮 12 次,记下闪光成功指示的次数。

  5 . 13 外观

  在 1 000 lx照度下 目视检查。

  6 检验规则

  6 . 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 . 2 不合格分类

  按产品质量特性不符合的严重程度,分为 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和 C类不合格。

  6 . 3 不合格分类表及判定规则

  6 . 3 . 1 不合格分类表

  不合格分类表见表 1 。

  表 1 不合格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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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3 . 2 单台判定规则

  若一台被测闪光装置有一项 A类不合格或两项 B类不合格或四项 C 类不合格或一项 B 类不合格加两项 C类不合格,则该台闪光装置质量判为不合格。

  6 . 4 出厂检验

  6 . 4 . 1 产品出厂前生产厂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对产品进行全检或抽检,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应附有合格证书。

  6.4.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 4.1~4.7 和 4.17、4.18,其中 4.6、4.17、4.18 为全检项 目,其余为抽检项 目。

  6 . 4 . 3 抽样检验按 GB/T 2828 . 1 的一般检验水平和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进行逐批随机抽样。

  6 . 4 . 4 检验结果判定规则为:

  a) 全数检验应剔除所有不合格品。

  b ) 抽样检验的合格质量水平为:

  1) A类不合格:AQL=0 . 4 ;

  2) B类不合格:AQL=2 . 5 ;

  3) C类不合格:AQL=4 . 0 。

  6 . 5 型式试验

  6 . 5 . 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 当产品停产 6 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正式生产中,当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正常生产过程中,每年一次的周期性检查;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检查时;

  f) 合同规定时。

  6.5.2 样本抽样按 GB/T 2829 的判别水平 Ⅰ 的一次抽样方案,从出厂检验的合格批中随机抽样,样本量为 8 台,型式试验台数按表 2 执行。

  表 2 型式试验台数

  6 . 5 . 3 不合格质量水平为:

  a) A类不合格:RQL=12 ( Ac=0 , Re=1) ;

  b ) B类不合格:RQL=50( Ac=3 , Re=4) ;

  c) C类不合格:RQL=100( Ac=6 , Re=7) 。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 . 1 每个产品应有注册商标或制造厂名、型号或名称及电源性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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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2 每个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有制造厂名、产品名称、注册商标、产品型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制造 日期等标志。

  7 .3 包装、运输和贮存按 JB/T 8250 .7 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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