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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3534-2017 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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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 . 080 A 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3534—2017

  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ofunemploymentregistrationmanagementservice

  2017-03-09 发布 2017-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3534—20 17

  GB/T 33534—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92)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湖北省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山东省劳动就业办公室、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文瑞、娄权超、王念瑞、王韦懿、蔡江涛、孙力伟、赵中海、谈宇德、杨学锋、范日华、浦骏、刘涛、王玉泉、王海山。

  GB/T 33534—20 17

  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流程、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失业登记管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38 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

  GB/T 19039 顾客满意测评通则

  GB/T 33527 公共就业服务 总则

  GB/T 33528 公共就业服务 术语

  GB/T 33531 就业援助服务规范

  GB/T 33532 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

  GB/T 33535 职业介绍服务规范

  GB/T 33553 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

  GB/T 33554 职业指导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52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登记失业人员 registeredunemployed

  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正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城镇常住失业人员。

  4 服务内容和要求

  4 . 1 失业登记

  4 . 1 . 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以失业人员 自愿为原则,提供失业状况信息的登记服务。

  4 . 1 . 2 失业登记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城镇常住失业人员:

  a) 年满 16 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b ) 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c)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d) 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e)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f)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4 . 1 . 3 失业状况信息的登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GB/T 33534—20 17

  a) 失业人员个人信息;

  b ) 失业原因;

  c) 失业时间。

  4 . 1 . 4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 GB/T 33553 的规定,在综合性服务场所开设登记窗口,即时受理失业登记,一次性告知办理失业登记所需材料。

  4 . 2 办理结果反馈

  4 . 2 . 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办理结果,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或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明记载信息,并向登记失业人员告知以下事项:

  a) 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使用、保管、换发补办程序等注意事项;

  b ) 可以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等事项;

  c) 应承担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等义务;

  d) 对可以申请就业援助的,应告知申请条件、程序和证明材料等事项;

  e) 对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应告知申领条件、程序和证明材料等事项;

  f) 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4 . 2 . 2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 10 个工作 日 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或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明记载信息,并主动向失业人员反馈失业登记办理结果。

  4 . 3 登记信息管理

  4 . 3 . 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进行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对失业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保护劳动者个人隐私。

  4 . 3 . 2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统计分析。

  4 . 4 后续服务

  4 . 4 . 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登记失业人员的个人意愿和 自身条件,按照 GB/T 33527 的规定综合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就业政策落实等公共就业服务。

  4 . 4 . 2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应按照 GB/T 33535 实施。

  4 . 4 . 3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应按照 GB/T 33554 实施。

  4 . 5 失业登记注销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注销失业登记:

  a) 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b )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c) 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d)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f)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g)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h) 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i ) 连续 6 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j) 已进行就业登记或符合其他规定情形的。

  GB/T 33534—20 17

  5 服务流程

  5 . 1 受理审核

  受理失业登记时,对失业人员本人的身份证件、个人信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

  5 . 2 录入信息

  对失业人员提交的材料审核通过的,将失业人员的失业状况信息录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5 . 3 反馈结果

  向失业人员反馈失业登记办理结果。

  5 . 4 跟踪服务

  5 . 4 . 1 跟踪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全程记录提供服务情况。

  5 . 4 . 2 对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就业援助的,按照 GB/T 33531 的规定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5 . 4 . 3 对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按照 GB/T 33532 的规定提供就业登记管理服务。

  5 . 5 注销失业登记

  为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登记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注销。

  6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6 . 1 服务监督

  6 . 1 . 1 应主动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依据、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投诉渠道等信息,维护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6 . 1 . 2 应对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实施内部监督和审核,并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6 . 1 . 3 应根据监督和审核结果,实施纠正或预防措施,提高社会满意度。

  6 . 2 服务质量评价

  6 . 2 . 1 应采取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开展以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为核心要素的服务质量评价。

  6 . 2 . 2 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测评按照 GB/T 19038 和 GB/T 19039 实施。

  6 . 3 投诉处理

  应提供现场、信函、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6 . 4 服务质量改进

  6 . 4 . 1 应根据服务评价对失业登记管理的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流程进行优化和改进。

  6 . 4 . 2 应注重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和公共服务效能的提升,持续提高服务质量。

  GB/T 33534—20 17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 年 11 月 5 日劳动保障部令第 28 号公布 根据 2014 年 12 月23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5 年4 月 30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 号)

  [4] 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2 号)

  [5]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37 号)

  [6]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 号)

  [7]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 号)

  [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 号)

  [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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