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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3494-2017 建材家居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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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 . 100 . 20 A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3494—2017

  建材家居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

  Buildandmanagementtechnicalcriterionfor marketofhousedecorationandimprovement

  2017-02-28 发布 2017-09-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3494—20 17

  GB/T 33494—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物流暨市场分会、中国建材市场协会、上海好饰家建材园艺超市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营建材装饰市场、湖南万家丽家居建材广场、北京建材经贸大厦、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红星美凯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华东装饰材料市场、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铁石、苏纶、洪用对、于景泉、陈跃红、贾金易、丁国棵、及密林、黄志明、尹勃。

  GB/T 33494—20 17

  建材家居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材家居市场开业及消防、安全管理、招商管理、市场管理、服务管理、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材家居市场建设与运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 . 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48—2014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材家居市场 marketofhousedecorationandimprovement

  以住宅和公共建筑装修改造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含灯具灯饰、窗帘布艺等软装材料)、家具、室内外饰品及相关家居用品,提供建筑装修设计施工、流通环节生产加工、物流配送等服务的交易场所(市场、商场、主题购物中心等)。包括以建筑卫生陶瓷、石材、五金、灯具灯饰、板材型材等经营为主的专业市场。

  3.2

  招商制 merchantsystem

  由市场主办者以摊位或商铺租赁为主要形式,以提供交易机会为主要手段,招进商品经营商,市场主办者负责市场管理与服务,经营商独立从事商品经营等活动。

  3.3

  自营 self-run

  市场主办者自行组织并开展商品进、销、存业务。

  3.4

  市场主办者 marketoperators

  投资建设或租用市场设施,自行或委托其他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进行市场管理和服务的企业。

  3.5

  商品经营商 commercialoperators

  包括商品的经销商、代理商和制造商。

  GB/T 33494—20 17

  3.6

  经销商 dealer

  以货币从企业购进商品用于转手销售的商人或商业机构。

  3.7

  代理商 agency

  代为厂家销售产品、收取佣金而本身并不购买厂家商品的商人或商业机构。

  3.8

  摊位 booth;stall

  卖场内提供给经营商用于商品展示销售等活动的、经过划分的经营场地。

  3.9

  卖场 salesfield;market

  市场中用于商品交易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大型封闭式场所。

  3 . 10

  商铺 shops

  市场中卖场以外的、用于商品交易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小型封闭式店铺。

  3 . 1 1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decorativebuildingmaterials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材料。

  3 . 12

  家具 furniture

  人们 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的具有坐卧、凭倚、贮藏、间隔、装饰等功能的器具。

  3 . 13

  室内外饰品 furnishings

  用于室内外装饰、美化室内环境的挂件、摆件、工艺字画等商品。

  3 . 14

  家居用品 homesupplies

  床上用品、餐饮用具、清洁用品、生活家电等家居生活用品。

  4 开业要求

  4 . 1 市场环境要求

  4 . 1 . 1 选址

  4 . 1 . 1 . 1 所选地址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所处商圈内,应有充足可持续的房屋建设装修及家居生活消费需求。

  4 . 1 . 1 . 2 选址应交通方便,易达性好,辐射范围广,不影响周边居民 日常生活。

  4 . 1 . 1 . 3 市场周边在国家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要求距离内,不得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 . 1 . 2 场区环境要求

  4 . 1 . 2 . 1 场区应进行功能配备和功能分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交易区、购物休闲区、仓储加工区、停车卸货区、商务服务区及市场管理区,实施合理布局,配备适用空间。

  4 . 1 . 2 . 2 场区应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入口,设有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停车场,停车场面积和道路数量、

  GB/T 33494—20 17

  宽度、承重能力应满足市场经营及管理需要。 停车场及通道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 场区应实施人车分道,确保行人安全。

  4 . 1 . 2 . 3 场区各种标识应齐全、明确,符合 GB/T 10001 . 1 的规定。

  4 . 1 . 2 . 4 场区不应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源。

  4 . 1 . 2 . 5 场区绿化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要求。

  4 . 1 . 2 . 6 场区应符合 GB 15630 有关规定要求,设置明显规范的消防标志。

  4 . 1 . 2 . 7 场区应按消防安全规定设有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4 . 1 . 2 . 8 场区内建筑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4 . 1 . 2 . 9 场区内建筑应符合节能要求,新建及改扩建市场应符合 GB 50189 的要求,现有市场应符合国家、地方既有建筑节能要求。

  4 . 1 . 3 卖场环境要求

  4 . 1 . 3 . 1 卖场为建材家居市场的主体建筑,应符合 JGJ 48—2014 的有关要求。

  4 . 1 . 3 . 2 卖场地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

  4 . 1 . 3 . 3 卖场应设有通道,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 JGJ 48—2014 中 4 . 2 . 10 的规定。

  4 . 1 . 3 . 4 卖场空间应宽敞、明亮、空气质量良好,一般照明应符合 JGJ 48—2014 中 7 . 3 . 3 的规定,空气质量应符合 JGJ 48—2014 中 6.1.2 的规定。

  4 . 2 设施设备要求

  4 . 2 . 1 应配备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防尘、广播、通讯、公告等设施设备,根据需要配备空调、采暖设备及仓储设施。 鼓励配备网络设施,建立电子商务平台。

  4 . 2 . 2 多层卖场应设有人行自动扶梯或乘客垂直升降电梯,并设置载货电梯。

  4 . 2 . 3 卖场可根据需要设置顾客休息、餐饮等设施。

  4 . 2 . 4 应设有卫生间,卫生间的数量、面积、条件应与市场性质、面积、条件相匹配。 卫生间卫生应符合GB/T 17217 的要求。

  4 . 2 . 5 应有垃圾收集和分类处理设施。

  4 . 2 . 6 卖场应配置适宜的布货设施。

  4 . 2 . 7 市场内的卖场、商铺及其他经营、办公用房应配置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4 . 2 . 8 应设有无障碍设施。

  4 . 2 . 9 选用的设施、设备、器具等,应符合节能、节水、环保等要求。

  4 . 3 组织、人员要求

  4 . 3 . 1 市场应根据需要设立招商管理、市场管理、营销管理、售后服务、物业安保等管理服务机构,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齐备。

  4 . 3 . 2 市场应有管理人员的上岗任职标准并按标准聘用人员。

  4 . 3 . 3 市场应有入场经营人员的资质要求,经营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培训,具备相关的商品、服务、营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 . 4 其他要求

  市场开业之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取得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市场登记注册证书;

  b ) 取得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合格文件;

  c) 取得所在地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GB/T 33494—20 17

  d) 取得所在地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合格文件。

  5 消防、安全管理

  5 . 1 市场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

  5 . 2 市场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 . 3 市场应按照消防法规要求设立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保持随时启动和安全有效运转。

  5 . 4 入场经营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5 . 5 不应在卖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如施工使用明火应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5 . 6 易燃性、易爆性商品不应以实物形式在卖场内展示。

  5 . 7 应定期检查并维护电路、用电设施,确保用电安全。

  5 . 8 市场应建立健全保安防范组织、制度和配备相应监控设施。

  5 . 9 市场应设有治安值班窒和消防监控窒,保安人员及消防监控窒专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5 . 10 市场应设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施等。

  5 . 1 1 市场应有应急突发事件预案,保证迅速启动。

  5 . 12 多层建筑卖场、商铺内的物品堆放,应符合承重及堆放高度要求。

  5 . 13 摊位设置和堆放物品不应占用、堵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防火间距,不应影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

  5 . 14 市场应建立场内交通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度,保护进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5 . 15 开展流通环节生产加工及物流配送服务的市场,应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保护生产经营人员及顾客的安全。

  6 招商管理

  6 . 1 市场应建立招商管理制度。

  6 . 2 对入场经营商应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场经营。

  6 . 3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与入场经营商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合同时经营商应提供下列有效资质证明:

  a)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b ) 税务部门批准核发的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c)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入场经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d) 经销、代理商品的供应商的经营授权书;

  e) 入场经营人员的上岗培训情况说明。

  6 . 4 市场应与经营商依法订立、变更及终止合同。

  7 市场管理

  7 . 1 商品管理

  7 . 1 . 1 市场应建立商品审核准入制度。

  7 . 1 . 2 商品准入审核应包括下列要求:

  a) 市场禁售“三无”产品;

  GB/T 33494—20 17

  b ) 商品质量应按国家标准化法要求,根据不同情况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或企业制定的相关标准;

  c) 国家有要求的商品,应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书;

  d) 产品标识应规范、明确;

  e) 应有国家批准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f) 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有强制性认证证书;

  g) 实施有害物含量及放射性强制管理的产品,应具备有效期内的相关检测报告;

  h) 实施节能、节水认证的产品,应有节能、节水认证证书;

  i )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

  j) 进口产品(商品)应有报关单、商检报告、原产地证明和中文说明书;

  k) 商标注册证和商标使用授权书。

  7 . 1 . 3 经营商及市场自营项目应建立商品台账,对经营商品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或索票制管理,对售出商品应出具质量保证证明。

  7 . 1 . 4 市场应设专人负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应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商品质量检查工作。

  7 . 1 . 5 对经营假冒伪劣、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应停止其经营,严重者应清退出场。

  7 . 2 价格管理

  7 . 2 . 1 市场应建立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7 . 2 . 2 商品销售价格和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7 . 2 . 3 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 标签应使用物价管理部门统一标签或经其批准的标签。

  7 . 2 . 4 标签应标明商品名称、价格、规格、产地、等级等内容。

  7 . 2 . 5 降价商品应标明降价原因。

  7 . 2 . 6 售出商品应开具销售票据。

  7 . 3 经营秩序

  7 . 3 . 1 市场应建立经营秩序管理制度。

  7 . 3 . 2 市场应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坚持诚信为本,公平交易,保证交易井然有序。

  7 . 3 . 3 市场管理人员和入市经营人员应持证持照上岗,佩带胸卡,统一着装。

  7 . 3 . 4 市场应建立经营商档案,加强对经营商资质、商品质量、经营业绩、信誉及经营行为的管理。

  7 . 3 . 5 应按商品种类分区经营、展位有序、商品陈列整齐。

  7 . 3 . 6 经营商在经营中不应有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行为,市场应建立经营商违规处理和违规清退制度。

  7 . 3 . 7 市场内开展促销活动和发布广告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实行统一管理。

  7 . 3 . 8 市场应实施销售合同管理,要求经营商销售商品时使用工商管理部门制订或市场制订、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格式合同文本。

  7 . 3 . 9 鼓励市场实行统一收银。

  8 服务管理

  8 . 1 市场应制订服务管理制度。

  8 . 2 市场应设立服务台、区域分布示意图和专职导购人员,为顾客提供专业的咨询导购服务。 实行统一收银的市场,收银台的数量应同市场的规模相匹配。

  8 . 3 市场应设置信息台或电子屏幕、信息展示板或广播,公示市场交易信息、商品信息、活动信息、价格

  GB/T 33494—20 17

  信息和市场各项承诺及服务措施。 鼓励市场建立网站等网络平台,拓展信息服务渠道。

  8 . 4 商品售出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按国家有关“三包”规定处理。

  8 . 5 应建立顾客投诉制度,并设有专门的投诉接待处理部门,处理顾客投诉意见和交易纠纷,并记录备案。

  8 . 6 应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实施无障碍退货等消费者欢迎的服务措施。

  8 . 7 应实行“消费者回访”制度,对出售的大件或大批量商品建立消费者档案,进行跟踪回访、电话回访和登门回访,主动及时解决问题。

  8 . 8 对大宗商品应实行送货服务,鼓励对货运物流服务实行统一监管。

  8 . 9 应对顾客和经营商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并记录、分析、改进工作。

  8 . 10 应兑现对入场交易者的各项服务承诺。

  9 物业管理

  9 . 1 市场应建立物业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

  9 . 2 物业管理部门应为入场经营商提供正常开展业务所需场地、设施、水、电、气等的使用保证,为经营商和消费者提供车辆停放、客流疏导、保安保洁、协助维护市场秩序等服务。

  10 信息化建设

  10 . 1 市场可根据需要建立信息管理制度,配备相关设备设施及软件,设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10 . 2 市场应利用 IT 和网络技术,对各项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10 . 3 市场应系统完整保留经营商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顾客构成与需求、商品销售、广告促销活动效果、消费者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信息,提升运营和服务水平。

  1 1 企业文化建设

  1 1 . 1 市场应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诚信经商、文明服务的价值理念和敬业尽责的团队组织。 鼓励设立企业标识,树立企业品牌,宣扬创新文化。

  1 1 . 2 市场应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服务质量规范、岗位服务技能,以及相关的定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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