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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3290.1-2016 文物出境审核规范 第1部分: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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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1. 140.30 A 0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3290. 1—2016

  文物出境审核规范

  第 1 部分 : 总则

  Specification forinspecting exitculturalrelics—

  Part1:Generalrules

  2016-12-13发布 2017-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3290. 1—2016

  前 言

  GB/T 33290《文物出境审核规范》目前包括如下部分 :

  — 第 1部分 :总则 ;

  — 第 2部分 :度量衡 ;

  — 第 3部分 :法器 ;

  — 第 4部分 :仪器 ;

  — 第 5部分 :仪仗 ;

  — 第 6部分 :家具 ;

  — 第 7部分 :织绣 ;

  — 第 8部分 : 陶瓷 ;

  — 第 9部分 :生产工具 ;

  — 第 10部分 :金属器 ;

  — 第 11部分 : 明器 ;

  — 第 12部分 :钟表 ;

  — 第 13部分 :兵器 ;

  — 第 14部分 :漆器 ;

  — 第 15部分 :乐器 ;

  — 第 16部分 :笔墨纸砚 ;

  — 第 17部分 :烟壶和扇子 。

  本部分为 GB/T 33290的第 1部分 。

  本部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部分由国家文物局提出 。

  本部分由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9)归 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 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浙江管理处 。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柴眩华 、周刃 、周永良 、马争鸣 、王牧 、梁秀华 。

  GB/T 33290. 1—2016

  引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文物出境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 。早在新中国成立后的 1950年 , 中央人民政府就发布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20世纪 60年代 ,文化部和对外贸易部制定了《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对各类文物出境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 。2007年 ,文化部颁布的《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修订并发布的《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实施 ,标志着我国文物进出境审核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管理体系 。

  禁止和防止文物的非法出境已成为国际共识 , 中国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 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对文物出口采取国际通行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这是国家维护文化遗产主权 ,加强文物保护 , 防止文物流失的重要保障 。

  为更好贯彻落实文物保护相关政策 ,适应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领域标准化的战略要求 , 制定本标准 。

  文物出境审核规范

  第 1 部分 : 总则

  1 范围

  GB/T 33290的本部分规定了文物出境的审核程序 、审核内容 、审核文件和档案管理 。

  本部分适用于出境文物的审核 。本部分不适用临时进境复出境文物 、临时出境文物的审核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文物博发〔2007〕3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文物出境 exportculturalrelics

  个人或机构通过合法方式将文物运送 、邮寄 、携带至境外的行为 。

  3.2

  审核 inspection

  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对于申报运送 、邮寄 、携带出境的文物依法进行审查核定 ,并作出是否许可出境意见的行为 。

  3.3

  审核机构 inspection department

  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指定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文物行政执法机构 。 3.4

  审核人员 inspector

  审核机构内具体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的工作人员 。

  3.5

  责任鉴定员 authorized inspector

  获得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规定的鉴定资格 ,并在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 ,签署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的文物鉴定专业人员 。

  3.6

  携运人 travelerwith culturalrelics

  运送 、邮寄 、携带文物出境的个人或机构 。

  3.7

  申请人 applicant

  受携运人委托 , 向审核机构递交文物进出境审核申请的人员 。

  3. 8

  标识 mark

  审核机构对许可出境物品所作的附着于物品上的不可转移的标识 。

  注 : 标识分文物出境许可标识 、文物复仿制品标识 。

  4 审核程序

  4. 1 申请

  携运人在文物出境前应向审核机构提出申请 ,可在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信息管理系统上注册完整有效的基本信息 ,或书面提供如下材料 :

  a) 文物出境审核申请表(参见附录 A) ;

  b) 公安机关认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

  c) 申报物品的照片 。

  携运人委托他人申请办理的 ,应同时提供申请人的信息 。

  4.2 受理

  审核机构在收到申请表 3个工作 日 内完成对申请信息的预审,材料符合受理规定的 ,转入下一步流程 ,并告知携运人或申请人应携带申报物品在规定时间办理 ;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应在 3 个工作 日 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一次告知携运人或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内容 。

  4.3 分办

  审核机构根据不同专业门类指派 3 名以上审核人员办理文物出境审核工作 ,其中责任鉴定员不得少于 2 名 。

  4.4 审核

  审核人员认定审核对象是否为文物 ,辨明文物年代 ,评定文物价值 。

  参与审核的责任鉴定员对申报物品作出是否许可出境的结论 ,审核人员在相应的审核文件上签名 ,并在许可出境的申报物品上标明文物出境许可标识或文物复仿制品标识 。

  4.5 核准

  审核机构根据审核结果进行核准 。

  4.6 告知

  审核机构将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文 物 出 境 许 可 证(参 见 附 录 B) 或 文 物 复 仿 制 品 出 境 证 明(参 见 附 录C) ,及标明标识的申报物品一并交携运人或申请人 ,从指定口岸出境 。经审核禁止出境的文物 ,发还携运人或申请人 。

  4.7 海关查验

  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或文物复仿制品出境证明及物品上的标识 ,查验放行 。

  5 审核内容

  5. 1 确定范围

  确定申报物品适用何类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

  5.2 认定文物

  确定申报物品是否为文物 ,经认定属于文物的 ,还应进行年代判定和价值评定 。

  5.3 判定文物年代

  依据文物的造型 、图案纹饰 、制作工艺 、铭文款识及使用痕迹等方面确定文物的年代 。

  5.4 评定文物价值

  对适用《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文物 ,还应按照文物所具有的历史 、艺术和科学价值进行评定 , 以决定能否出境 。

  5.5 审核标准

  应遵循《文物出境审核标准》。文物分属不同审核类别的 ,按禁止出境下限执行 。

  5.6 审核结论

  通过审核 ,决定审核对象是否许可出境 。责任鉴定员根据下列情况 ,分别作出审核结论 :

  a) 参与审核的责任鉴定员认定审核对象为文物 ,且一致同意出境的 ,标明文物出境许可标识并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出境许可证 , 由审核机构作出许可出境决定 ;

  b) 参与审核的责任鉴定员认定审核对象为文物 ,但有 1 名及以上责任鉴定员不同意出境的 ,填写文物禁止出境登记表(参见附录 D) , 由审核机构作出禁止出境决定 ;

  c) 参与审核的责任鉴定员一致认定审核对象为现代文物复仿制品,并同意出境的 ,标明文物复仿制品标识并共同签署文物复仿制品出境证明 ;

  d) 参与审核的责任鉴定员对审核对象是否为文物有争议时 ,应按文物对待 ,参照本审核结论 a)或 b)处理 。

  6 审核文件

  6. 1 格式

  文物出境审核文件格式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打印纸张应采用 A4幅面 。

  6.2 内容

  6.2. 1 编号

  文件编号为 13位数 ,第 1~ 4 个号码为公元纪年 ,第 5~ 6 个号码为文件种类编号(0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出境许可证 ,02为文物复仿制品出境证明 ,03为文物禁止出境登记表) ,第 7~ 8个号码是审核机构编号 ,第 9~ 13个号码是当年该审核机构登记该种类文件的顺序号 。

  6.2.2 姓名(名称)

  携运人为个人的 ,应填写其有效证件上的姓名 。携运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填写其登记注册的正式名称 。

  6.2.3 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6.2.3. 1 携运人为个人的 ,证件类型应填写下列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b) 护照 ;

  c)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d)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

  f)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6.2.3.2 携运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证件类型应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 。

  6.2.3.3 证件号码填写签发或登记机关给予的证件编号 。

  6.2.4 文物的级别

  填表时 ,可按一级文物 、二级文物 、三级文物或一般文物填写 。

  6.2.5 文物的尺寸或重量

  根据文物品类的不同 ,文物的尺寸一般应包括长 、宽 、高 、口径 、腹径 、底径等 ,统一以毫米为单位 ;重量统一以克为单位 。

  6.2.6 文物照片

  文物照片由携运人提供 ,为 5 in(8. 9 cm×12. 7 cm) 彩色照片一式三张 , 网上申请的应提供大小在50 kB~ 500 kB之间并且分辨率不小于 300 dpi的电子照片 。 照片应为正面的主体图像 ,并能清晰 、完整地表现文物的整体外貌 。

  6.2.7 携运人签名(盖章)

  携运人为个人的应当在此栏签名 ,签名应与证件相符 。携运人为法人组织的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 。

  6.2. 8 审核人员签名

  审核人员签名应书写其姓名 ,不应以姓氏代替 ,字迹工整可辨 。

  6.2.9 审核机构意见

  审核机构意见应填写是否许可出境的明确意见 ,在允许出境物品的审核文件上加盖文物进出境审核专用章 。

  6.2. 10 备注

  可填写有关说明 。

  6.2. 11 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出境许可证及文物复仿制品出境证明 自审核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

  6.3 留存

  6.3. 1 文物出境审核申请表由携运人或申请人和审核机构分别填写 , 由审核机构留存 。

  6.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出境许可证和文物复仿制品出境证明一式三联 ,分别由审核机构 、海关和携运人留存 。

  6.3.3 文物禁止出境登记表由审核机构填写并留存 。

  7 审核文件档案的管理

  7. 1 内容

  出境审核文件档案内容包括以下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

  a) 审核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出境许可证 、文物复仿制品出境证明 、文物禁止出境登记表 ;

  b) 携运人 、申请人填报的文物出境审核申请表 。

  7.2 保存期限

  审核机构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永久保存 。

  7.3 管理方式

  7.3. 1 以年度为单元分类整理存档 。

  7.3.2 档案资料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查阅方便 。档案应建立档案目录并编号 。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文物出境审核申请表

  表 A. 1 提供了一个文物出境审核申请表的样例 。

  表 A. 1 文物出境审核申请表样例

  以下栏目由携运人如实申报 :

  携运人签名(盖章) : 张三携运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

  申请时间 : 2009. 7. 10

  以下栏目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填写 :

  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 × ×管理处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出境许可证

  表 B. 1 提供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出境许可证的样例 。

  表 B.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出境许可证样例

  审核机构留存 编号 :20090106*****

  本许可证在 2009年 10月 9 日之前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文物复仿制品出境证明

  表 C. 1 提供了一个文物复仿制品出境证明的样例 。

  表 C. 1 文物复仿制品出境证明样例

  本证明在 2009年 10月 9 日之前有效 。 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 × ×管理处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文物禁止出境登记表

  表 D. 1 提供了一个文物禁止出境登记表的样例 。

  表 D. 1 文物禁止出境登记表样例

  审核机构留存 编号 :20090306*****

  2009年 7 月 10 日 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 × ×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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