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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3083-2016 大型碳素结构钢锻件 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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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7. 140. 85 J 3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3083—2016

  大型碳素结构钢锻件 技术条件

  Heavy carbon structuralsteelforgings—Technicalspecification

  2016-10-13发布 2017-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3083—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大型铸锻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06)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天津重型装备工程研究有限公司 、哈尔滨大电机研究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国利 、赵丽 、褚锦辉 、王辉亭 、芮守泰 、张海峰 。

  大型碳素结构钢锻件 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产品中一般用途的碳素结构钢锻件的订货要求 、制造工艺 、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 、验收和质量证明书及标志和包装等 。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大型碳素结构钢锻件的订货 、制造和检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223(所有部分)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8. 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 1 部分 : 室温试验方法(GB/T 228. 1—2010,ISO 6892-1:

  2009,MOD)

  GB/T 229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 229—2007,ISO 148-1:2006,MOD)

  GB/T 231. 1 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 1 部分 :试验方法(GB/T 231. 1—2009,ISO 6506-1:

  2005,MOD)

  3 订货要求

  3. 1 需方应在订货合同中规定锻件的名称 、材料牌号 、采用标准的编号 、级别 、相应的技术要求和检验项目 、交货状态和供货数量以及其他附加说明 。

  3.2 需方应提供订货图样或相关的精加工图样 。

  3.3 当需方有补充要求时 ,应经供需双方商定 。

  4 制造工艺

  4. 1 冶炼

  锻件用钢应采用电炉冶炼或经用户同意的保证质量的其他冶炼方法冶炼 。

  4.2 锻造

  4.2. 1 锻件应采用钢锭或钢坯锻造成形 。锻件采用钢锭直接锻造成形时 ,钢锭水口 、冒 口两端均应有足够的切除量 , 以确保锻件无缩孔和严重的偏析 。

  4.2.2 锻件应在有足够能力的锻压设备上锻造成形 , 以确保锻透和组织均匀 。锻件允许倍尺锻造 。

  4.3 热处理

  锻件应进行高温回火或正火加回火或其他方式缓慢冷却 , 以改善组织和机械加工性能 。根据锻件的材料牌号和强度等级的不同 ,可采用正火 、正火加回火或调质热处理工艺 。锻件允许倍尺热处理 。

  GB/T 33083—2016

  4.4 补焊

  对于有缺陷的锻件 ,在焊接评定结果满足同一材料牌号的力学性能 ,并征得需方认可后 ,方可通过补焊进行修复 。

  5 技术要求

  5. 1 化学成分

  5. 1. 1 供方应对每炉(每包)钢水进行熔炼分析 ,分析结果应符合表 1 规定 。 多炉合浇时报告权重平均分析结果 。

  5. 1.2 当需方有特殊要求时 ,供方应对锻件进行成品分析 ,其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规定 ,但允许有表 2规定的偏差 。

  表 1 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

  表 2 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5.2 力学性能

  锻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

  表 3 力学性能

  表 3 (续)

  5.3 硬度

  锻件只要求按硬度验收时 , 同一锻件的硬度偏差不超过 40 HBW , 同一批锻件的硬度相对差不超过50 HBW 。但当锻件同时要求拉伸性能时 ,其硬度绝对值不作为验收依据 。

  5.4 无损检测

  5.4. 1 一般要求

  锻件不得有白点 、裂纹 、折叠 、缩孔 、严重的偏析和严重的非金属夹杂物聚集等影响使用性能和表面质量的缺陷 。

  5.4.2 超声检测

  当订货合同有规定时 ,应在订货合同或订货技术协议中写明超声检测的方法和验收标准 。

  6 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

  6. 1 化学成分分析

  6. 1. 1 分析方法

  化学成分分析应按 GB/T 223规定的方法或经需方认可的能保证分析质量的其他方法进行 。

  6. 1.2 熔炼分析

  6. 1.2. 1 每炉(包)钢水应在浇注时取样测定钢水的化学成分 。

  6. 1.2.2 当无法进行熔炼分析时 ,允许用成品分析代替熔炼分析 ,其分析结果应符合成品分析要求 。

  6. 1.3 成品分析

  成品分析试样可取自锻件本体或其延长部分 ,也可取自力学性能试样 。

  6.2 力学性能试验

  6.2. 1 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

  6.2. 1. 1 根据锻件的不同用途和要求参照表 4选定级别及检验项 目 。

  表 4 级别及检验项目

  6.2. 1.2 锻件要求进行拉伸和冲击试验的 ,每组试样的数量为一个拉伸和两个冲击(KU2 ) 。

  6.2.2 取样位置和方向

  6.2.2. 1 除合同或订货协议 、订货图样允许用模拟试件代替外 ,锻件的拉伸 、冲击试样应取自锻件的延长部位(加长段或加大部分)或余块 。

  6.2.2.2 取样方向应符合以下规定 :

  a) 轴类 、方形或长方形锻件 ,其拉伸 、冲击试样方向应取轴向(纵向) ;

  b) 空心筒体 、圆盘 、环形锻件 ,其拉伸 、冲击试样方向应取切向(圆周方向) 。

  6.2.2.3 当订货图样没有规定取样位置时 ,可按下列情况进行取样 :

  a) 实心轴类锻件的试样取自距表面三分之一半径处 ,方形和长方形锻件的试样取自沿对角线顶点到中心的三分之一处(见图 1) ;

  b) 空心筒体锻件的试样取自二分之一壁厚处(见图 2) ;

  c) 圆盘锻件 , 当在外径加大部位取样时 ,试样应取自加大部分二分之一高度处 ; 当在加长部位取样时 ,试样应取自距外缘三分之一半径处或至少距边缘 20 mm 处(见图 3) ;

  d) 环形锻件 , 当在外径加大部位取样时 ,试样应取自加大部分二分之一高度处 ; 当在加长部位取样时 ,试样应取自二分之一壁厚处(见图 4) 。

  图 1 实心轴类、方形和长方形锻件取样位置

  图 2 空心筒体锻件取样位置

  图 3 圆盘锻件取样位置

  图 4 环形锻件取样位置

  6.2.3 试验方法

  6.2.3. 1 拉伸试验应按 GB/T 228. 1 的规定进行 。

  6.2.3.2 冲击试验按 GB/T 229的规定进行 。

  6.3 硬度检验

  按 GB/T 231. 1 规定的方法对锻件进行布氏硬度检验 。按硬度验收的锻件 , 布氏硬度应符合表 3规定 ,不按硬度验收的锻件 ,其硬度值也应记录在质量证明书中 ,并报告用户 。要求硬度时 ,对需检验的锻件在具有代表性的截面上检查三点 。

  6.4 复试

  6.4. 1 如果力学性能试验中某一 试 验 结 果 不 合 格 , 允 许 进 行 复 试 。 复 试 的 试 样 应 取 自 原 试 样 相 邻 部位 ,取双倍试样进行复试 ,所有复试结果均应满足规定要求 。

  6.4.2 力学性能试验如因试样有白点和裂纹原因不合格者 ,不得复试 。

  6.5 重新热处理

  当锻件的任一力学性能检验结果仍不合格时 ,可进行重新热处理 ,并重新取样试验 ,重新热处理的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 回火次数不限 。

  7 验收和质量证明书

  7. 1 需方有权选择锻件的某些试验项目进行验收 ,在验收检验中或以后的加工或检验中 ,发现锻件不符合本标准和订货合同中规定的补充技术要求时 ,需方应及时通知供方 ,双方协商解决 。

  7.2 供方应向需方提供质量证明书 ,质量证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a) 合同号 ;

  b) 锻件图号 ;

  c) 采用的标准号和材料牌号 ;

  d) 冶炼方法 、熔炼炉号和锻件标识号 ;

  e) 化学分析报告 ;

  f) 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

  g) 其他检验和需方要求补充检验的报告 ;

  h) 交货锻件的实际尺寸和重量 。

  8 标志和包装

  8. 1 供方应在每个锻件相当于钢锭下部端面打印合同号 、图号 、熔炼炉号 、锻件标识号和厂名等标记 ,并用白漆圈上 。

  8.2 供方应对每个锻件的表面进行适当保护 , 以防止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损坏或腐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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