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4157-2017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续驶里程及残电指示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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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43 . 140 T 8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4157—2017
代替 GB/T 24157—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续驶里程
及残电指示试验方法
Testmethodsofrangeandindicationforthestateofchargeforelectric
motorcyclesandelectricmopeds
2017-12-29 发布 2018-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4157—20 17
GB/T 24157—20 17
前 言
本标准依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24157—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 GB/T 24157—2009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增加了“剩余电量指示”的相关定义和试验方法;
— 修改了试验终止条件,将“累计超过 4 s”修改为“持续 4 s 以上”;
— 修改了试验速度、时间公差;
— 修改了试验结果的计算方法,取消当量续驶里程和当量能量消耗率的折算,修改为分别记录两种试验工况结果;
— 修改了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循环工况。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重庆鑫源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江苏新 日 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常州豪爵电动车有限公司、重庆南方摩托车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公司、国家场(厂)内机动车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加庆、童晓敏、王青、宫建军、李一东、许健、鹿世敏、贾东尔、谢鹏鸿、李大维、刘平、庞旭、汪盛、戴磊、黄志强、曹心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4157—2009 。
GB/T 24157—20 17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续驶里程
及残电指示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续驶里程、能量消耗率及剩余电量指示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储能蓄电池为唯一动力来源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混合动力摩托车纯电动驱动模式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359 . 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 1 部分:车辆类型
GB/T 537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方法
GB 14622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GB 18176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GB/T 18385—2005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 24155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GB/T 24156—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 24158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GB/T 5359 . 1 和 GB/T 2415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试验车质量 massoftestvehicle
整车整备质量与试验所需加载质量之和。加载质量为(75±5)kg,包括驾驶员与试验仪器。试验
车质量都应包含动力蓄电池的质量。
3.2
续驶里程 range
从动力蓄电池完全充电状态开始,按规定方法行驶直至设定的试验终止条件,能连续正常行驶的距
离,单位为 km。
3.3
能量消耗率 energyconsumption
从动力蓄电池完全充电状态开始,按规定方法进行续驶里程试验,试验结束后重新充电至完全充电
状态,期间从电网得到的电能除以续驶里程所得到的值,单位为 W · h/km。
GB/T 24157—20 17
3.4
剩余电量 stateofcharge
动力蓄电池放电后,剩下的容量与额定容量之比,通常以百分比表示。
3.5
剩余电量指示 indicationforthestateofcharge
将剩余电量以指针、指示灯、数字、数据条等形式显示出来供查看,剩余电量指示典型样式参考附录 A。
3.6
剩余电量警示 warningforthestateofcharge
当剩余电量低于警示值时,以声、光信号发出警告,提示尽快充电。
3.7
剩余电量警示里程 rangeofwarningforthestateofcharge
当剩余电量警示发出后,车辆仍能正常行驶的距离,单位为 km。
3.8
剩余电量警示裕度 marginofwarningforthestateofcharge
剩余电量警示里程实测值和制造商标称值之间的差值与续驶里程之比,以百分比表示。
4 试验条件
4 . 1 试验车辆条件
4 . 1 . 1 试验车辆应装备剩余电量指示装置和剩余电量警示装置,并符合 GB 24155 的规定。
4 . 1 . 2 试验车辆配置的动力蓄电池为生产一年内,且充、放电次数不大于 50 次 。
4. 1 .3 试验车辆在试验前至少用所配套的动力蓄电池走合 300 km,或依制造商建议的程序磨合至车辆达稳定状态。 磨合依照说明书指定规范进行;如无规定,则参照 5 . 3 . 1 规定的方法进行。
4 . 1 . 4 试验车辆应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4 . 1 . 5 试验车辆应依据 3 . 1 的规定加载。 如果试验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按 GB 18176 或 GB 14622 规定的试验车质量加载。
4 . 1 . 6 轮胎气压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4 . 1 . 7 除必需的设备和车辆日常操作部件外,试验车辆的照明、信号装置以及辅助装置应关闭。
4 . 2 试验道路条件
4 . 2 . 1 试验道路应为沥青或混凝土道路,路面应平坦、干燥、整洁。 若为环形道路,则转弯半径应不小于 50 m。
4.2.2 试验路段应保持水平,纵向坡度不超过 1%,且全长内任意两点之间的高度差不准许超过 1 m,横向坡度不准许超过 3%。
4 . 3 试验仪器的分辨率和准确度
试验仪器的分辨率和准确度见表 1 。
GB/T 24157—20 17
表 1 试验仪器的分辨率和准确度
4 . 4 试验环境条件
试验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室内试验时,温度应在(25±5) ℃以内;
b ) 室外试验时,温度应在(25±10) ℃以内;
c) 室外试验时,平均风速不超过 3 m/s,阵风最大风速不超过 5 m/s ;
d) 室外试验不能在雨天或雾天进行,相对湿度不大于 95%。
4 . 5 驾驶要求
驾驶员需按 GB/T 5378 的相关要求驾驶车辆,试验过程中骑行姿势应尽可能保持不变。
5 试验方法
5 . 1 试验步骤
通过一次试验同时测定续驶里程、能量消耗率和剩余电量指示。 试验程序如下:
a) 动力蓄电池按 5 .3 .1 完全放电后,按 5 .3 .2 进行充电;
b ) 按工况法进行续驶里程试验;
c) 动力蓄电池按 5 .3 .2 进行充电,测量电网消耗的能量 E工况;
d) 按等速法进行续驶里程及剩余电量指示试验;
e) 动力蓄电池按 5 .3 .2 进行充电,测量电网消耗的能量 E等速;
f) 计算能量消耗率和剩余电量指示参数。
试验结束后,填写试验记录表,参见附录 B。
如果需要在两个工作步骤之间移动车辆,不准许使用车上的动力,也不准许使用回收制动能量等方法给车辆补充能量。
5 . 2 试验终止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即需终止试验:
a) 电池达到截止电压或管理系统切断动力;
b ) 实时车速超过规定的速度公差范围(±2 km/h,取下偏差),且持续 4 s 以上。
GB/T 24157—20 17
5 . 3 动力蓄电池的放电与充电
5 . 3 . 1 初次充电前,试验车辆的动力蓄电池需经完全放电。 放电方法应采用在道路上或底盘测功机上以设计最高车速的 70%±5%车速稳定行驶,直至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a) 电池达到截止电压或管理系统切断动力;
b) 车速达不到设计最高车速的 65%。
5 . 3 . 2 动力蓄电池应按制造商提供的充电程序进行完全充电。 如果制造商未规定充电程序,则按GB/T 18385—2005 中 5.1 的规定进行。充电结束后 4 h 之内应开始试验。
5 . 4 道路试验载荷与底盘测功机的设定
在道路上试验时,载荷按 4 . 1 . 5 的规定。
在底盘测功机上试验时,按附录 C 的规定设定底盘测功机当量惯量及车辆道路模拟阻力。
5 . 5 试验速度、时间公差
试验的即时速度误差、时间误差应该在图 1 给出的公差范围内。图示各点的速度公差为 ±1 km/h,时
间公差为 ±0 . 5 s。
说明:
1 — 基准曲线;
2 — 速度公差;
3 — 时间公差。
图 1 试验速度、时间公差
5 . 6 试验过程
5 . 6 . 1 工况法试验测量续驶里程
5 . 6 . 1 . 1 工况法续驶里程试验只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 底盘测功机的设定按附录 C 进行,电动轻便摩托车按 GB 18176 的规定设置道路阻力,电动摩托车按 GB 14622 的规定设置道路阻力。
5 . 6 . 1 . 2 按附录 C 的运行循环进行试验,续驶至发生 5 . 2 所述情况,结束试验。
5 . 6 . 1 . 3 试验过程应保持连续,除有其他规定外,工况法试验期间断电停车不超过 3 次(指运行循环外停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 15 min。
5.6. 1 .4 试验结束后,记录续驶里程 D工况(单位 km,修约到一位小数),同时记录所用的时间(单位min) ,以及记录试验期间车辆的最高车速、平均车速、停车次数和停车时间。
GB/T 24157—20 17
5 . 6 . 2 等速法试验测量续驶里程及剩余电量指示
5 . 6 . 2 . 1 采用等速法试验同时测量续驶里程和剩余电量指示。
5 . 6 . 2 . 2 等速法试验可在道路上或底盘测功机上进行。 二种试验结论有分歧时以道路试验为准。 道路试验的试验条件应符合 GB/T 5378 的规定。 在底盘测功机进行等速法试验时,底盘测功机的设定按附录 C进行,电动轻便摩托车按 GB 18176 的规定设置道路阻力,电动摩托车按 GB 14622 的规定设置道路阻力。
5.6.2.3 按照最高车速的 70%连续行驶,直至发生 5.2 所述情况,结束试验。此处最高车速系指在额定功率条件下车辆能持续行驶的稳定最高车速,以避开峰值功率时的车速。
5 . 6 . 2 . 4 试验过程应保持连续,除有其他规定外,试验期间断电停车不超过 3 次,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5 min 。
5.6.2.5 续驶里程试验记录:试验结束后,记录续驶里程 D等速(单位 km,修约到一位小数),同时记录所用的时间(单位 min) ,以及记录试验期间平均车速、停车次数和停车时间。
5.6.2.6 剩余电量指示试验记录:在试验过程中,剩余电量指示每下降一个刻度或下降 10%,记录下当前已行驶的距离。 当车辆发出剩余电量警示时,记录已行驶的距离 D等速1 。
5 . 6 . 2 . 7 对于具备跛行功能(如限速、限功率行驶等)的车辆,可在 5 . 6 . 2 . 3 试验结束后继续测量跛行距离,跛行距离不计入续驶里程和剩余电量警示里程,但可在试验记录中补充说明。
5 . 6 . 3 电网消耗能量的测量
按 5 .1b)或 5 .1d)完成续驶里程试验后 2 h 内,动力蓄电池按 5 .3 .2 进行充电,在电网和车辆充电器
之间连接能量测量装置,测量电网消耗的能量 E。 充电结束后,记录电网消耗能量 E(工况法为 E工况 ,等速法为 E等速)和充电时间。
5 . 7 能量消耗率的计算
采用工况法或等速法分别测得续驶里程 D工况或 D等速,按 5.1c)或 5.1e)分别测得电网消耗的能量E工况或 E等速,按照式(1)计算能量消耗率 C(C工况或 C等速),单位 W · h/km,保留一位小数。
C=E/D …………………………( 1 )
式中:
C — 能量消耗率(工况法为 C工况,等速法为 C等速),单位为瓦时每千米(W · h/km) ;
E — 电网消耗的能量(工况法为 E工况,等速法为 E等速),单位为瓦时(W · h) ;
D — 续驶里程(工况法为 D工况,等速法为 D等速),单位为千米(km)。
5 . 8 剩余电量指示参数的计算
5 . 8 . 1 剩余电量警示里程 DW 按照式(2)计算。
DW =D等速-D等速1 …………………………( 2 )
式中:
DW — 剩余电量警示里程,单位为千米(km) ;
D等速 — 等速法试验续驶里程,单位为千米(km) ;
D等速1 — 剩余电量警示发出时刻已行驶的距离,单位为千米(km)。
5 . 8 . 2 剩余电量警示裕度 M 按照式(3)计算。
M=(DW -R)/D等速 × 100% …………………………( 3 )
式中:
M — 剩余电量警示裕度,%,正值表示留有裕度,零或负值表示无裕度;
R — 制造商标称的剩余电量警示里程,单位为千米(km)。
GB/T 24157—20 17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剩余电量指示典型样式参考图例
A.1 指针式图例
A.2 指示灯式图例(可沿直线或弧线排列,个数不宜超过 10 个,最后一个灯也可用作报警提示)
A.3 数据条式图例(可沿直线或弧线排列,个数不宜超过 10 个,最后一个区块也可用作报警提示)
A.4 数字式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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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试验记录表
试验记录表见表 B. 1 。
表 B.1 试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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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运行循环与底盘测功机的设定
C.1 概述
5 . 6 规定了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续驶里程、能量消耗率剩余电量指示的试验过程。
本附录规定工况法试验的运行循环、底盘测功机的设定、试验要求和操作等。
C.2 电动轻便摩托车的运行循环
运行循环见图 C. 1 及表 C. 1 。 图 C. 1 所示最大值 vmax指在额定功率条件下车辆能持续行驶的稳定最高车速,以避开峰值功率时的车速,即将车辆的速度控制手柄置于全开位置所能达到的稳定最高车
速,但不大于 50 km/h。
图 C.1 电动轻便摩托车的运行循环
表 C.1 电动轻便摩托车的运行循环
GB/T 24157—20 17
表 C.1(续)
C.3 电动摩托车的运行循环
运行循环见图 C. 2 及表 C. 2 。
图 C.2 电动摩托车的运行循环
表 C.2 电动摩托车的运行循环
GB/T 24157—20 17
表 C.2(续)
C.4 底盘测功机的设定
底盘测功机的设定见 GB/T 24156—2009 附录 A。
C.5 试验其他要求
C.5 . 1 台架试验车辆冷却系统的调整要求
车辆冷却系统应能满足在试验车辆运转时维持其电机、控制器等组件的温度接近在道路上行驶时的温度。
C.5 .2 试验车辆的调整
C.5.2. 1 轮胎气压一般调整至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道路行驶时的)使用气压。如果滚轮的直径小于 500 mm,轮胎气压可增加 30%~50%。
C.5.2.2 驱动轮上的载荷与载一名 75 kg 驾驶员在正常道路上行驶时的载荷相差不超过 ±3 kg。
C.5 .3 电动轻便摩托车试验时底盘测功机的特殊调整要求
应调整功率吸收装置,以速度控制手柄全开时电动轻便摩托车在底盘测功机上的速度等于其在道
路上可能达到的最大速度(± 1 km/h 的偏差)。
C.6 试验操作要求
C.6. 1 正式试验前可进行预演,预估试验车辆的最高车速、最大加速度,以及熟悉如何控制速度和
GB/T 24157—20 17
制动。
C.6 .2 试验时电动摩托车需水平放置。
C.6.3 减速时,速度控制手柄置于完全关闭位置。若自然减速过程比规定时间长,应使用车辆制动器,
以按上述规定工况运行;若自然减速过程比规定时间短,可等速运行一段时间,并入其后的等速运行或停车等待来恢复理论循环(此时不要求在图 1 所给出的公差范围内)。如果采用底盘测功机制动减速,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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