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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3471-2018 浸渍纸层压秸秆复合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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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9 . 060 . 99 B 7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3471—2018

  代替 GB/T 23471—2009

  浸渍纸层压秸秆复合地板

  Laminatedimpregnatedpaperstrawboardcompositeflooring

  2018-06-07 发布 2019-01-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23471—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23471—2009《浸渍纸层压秸秆复合地板》。

  本标准与 GB/T 23471—2009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2009 年版第 3 章);

  — 修改了污斑、边角缺损、崩边指标值(见表 1 , 2009 年版的表 1) ;

  — 修改了厚度偏差指标(见表 2 , 2009 年版的表 2) ;

  — 修改了静曲强度、内结合强度、吸水厚度膨胀率、表面耐划痕、尺寸稳定性、表面耐香烟灼烧、表面耐干热、表面耐污染、表面耐龟裂和甲醛释放限量指标(见表 3 , 2009 年版的表 3) ;

  — 修改了甲醛释放量试验方法(见 5 . 3 . 17 , 2009 年版 5 . 3 . 17)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林业生物质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16)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林业大学、上海木材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万华生态板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鑫德赛木业有限公司、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黄河三角洲京博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峰木业有限公司、德清誉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鸣生、黄河浪、孙小苗、蒋海东、魏明、姚勇、谢序勤、陈建明、陶冶、陆斌、沈时初、孙凤亮、栾波、吕荣金、嵇建强、杨玉琪、郦海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3471—2009 。

  GB/T 23471—2018

  浸渍纸层压秸秆复合地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浸渍纸层压秸秆复合地板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浸渍纸层压秸秆复合地板的生产、销售、监督检验及流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21723—2008 麦(稻)秸秆刨花板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102—2017、GB/T 18102—2007 及 GB/T 21723—200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21723—2008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麦(稻)秸秆刨花板 wheat/rice-strawparticleboard

  以麦(稻)秸秆为原料,以异氰酸酯(MDI)树脂为胶粘剂,通过粉碎、干燥、分选、施胶、成型、预压、热压、冷却、裁边和砂光等工序制成的板材。

  [GB/T 21723—2008,定义 3 . 1]

  3.2

  浸渍纸层压秸秆复合地板 laminatedimpregnatedpaperstrawboardcompositeflooring

  以热固性氨基树脂浸渍的胶膜纸,覆贴在密度大于 0.85 g/cm3 的麦(稻)秸秆刨花板表面,正面加

  装饰层、耐磨层,背面加平衡层,经热压加工而成的地板。

  4 要求

  4 . 1 分等

  根据产品的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和合格品。

  4 . 2 外观质量

  4 . 2 . 1 外观质量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

  GB/T 23471—2018

  表 1 外观质量

  4 . 2 . 2 每块地板不允许表 1 所列两种以上(包括两种)缺陷同时存在。

  4 . 3 规格尺寸及偏差

  4.3. 1 地板幅面尺寸为(600 mm~2 430 mm) × (60 mm~600 mm)。

  4.3.2 地板的厚度为 6mm ~15 mm。

  4 .3 .3 地板的榫舌宽度不小于 2 mm。

  4 . 3 . 4 其他规格尺寸的地板可由供需双方协议约定。

  4 . 3 . 5 地板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尺寸偏差

  GB/T 23471—2018

  表 2(续)

  4 . 4 理化性能

  理化性能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3 理化性能

  GB/T 23471—2018

  5 试验方法

  5 . 1 规格尺寸及偏差

  按 GB/T 18102—2007 中 6 . 1 的规定进行。

  5 . 2 外观质量

  按 GB/T 15102—2017 中 6 . 1 的规定进行。

  5 . 3 理化性能

  5 . 3 . 1 试样和试件的制取及尺寸规定

  按 GB/T 18102—2007 中 6 . 3 . 1 的规定进行。 甲醛释放限量试件按 GB 18580—2017 中第 5 章的规定进行。

  5 . 3 . 2 密度

  按 GB/T 17657—2013 中 4 . 2 的规定进行。 试件不需要平衡处理。

  5 . 3 . 3 含水率

  按 GB/T 17657—2013 中 4 . 3 的规定进行。

  5 . 3 . 4 吸水厚度膨胀率

  按 GB/T 17657—2013 中 4 . 5 的规定进行。 试件不需要平衡处理。

  5 . 3 . 5 静曲强度

  按 GB/T 17657—2013 中 4 . 7 的规定进行。 试验时,试件正面朝上,只测纵向试件。 试件不需要平衡处理。

  5 . 3 . 6 内结合强度

  按 GB/T 17657—2013 中 4 . 11 的规定进行。 试件不需要平衡处理。

  5 . 3 . 7 表面胶合强度

  按 GB/T 17657—2013 中 4 . 15 的规定进行。 试件不需要平衡处理。

  5 . 3 . 8 表面耐划痕

  按 GB/T 17657—2013 中 4 . 39 的规定进行。 试件不需要平衡处理。

  5 . 3 . 9 表面耐冷热循环

  按 GB/T 17657—2013 中 4 . 37 的规定进行。

  5 . 3 . 10 尺寸稳定性

  按 GB/T 18102—2007 中 6 . 3 . 10 的规定进行。

  GB/T 23471—2018

  5 . 3 . 1 1 表面耐磨

  按 GB/T 17657—2013 中 4 . 43 的规定进行。

  5 . 3 . 12 表面耐香烟灼烧

  按 GB/T 17657—2013 中 4 . 45 的规定进行。

  5 . 3 . 13 表面耐干热

  按 GB/T 17657—2013 中 4 . 46 的规定进行。

  5 . 3 . 14 表面耐污染

  按 GB/T 17657—2013 中 4.41 的规定进行。试验污染物为 GB/T 17657—2013 中表 6 中带“*”标

  记的污染物。

  5 . 3 . 15 表面耐龟裂

  按 GB/T 17657—2013 中 4 . 36 的规定进行。

  5 . 3 . 16 抗冲击

  按 GB/T 17657—2013 中 4.51 的规定进行。落球高度为 1.75 m。

  5 . 3 . 17 甲醛释放限量

  按 GB 18580—2017 的规定进行。

  5 . 3 . 18 耐光色牢度

  按 GB/T 17657—2013 中 4 . 30 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 . 1 检验分类

  6 . 1 . 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 . 1 . 2 出厂检验包括:

  a) 外观质量检验;

  b ) 规格尺寸检验;

  c) 理化性能检验项 目:内结合强度、静曲强度、密度、表面耐磨、吸水厚度膨胀率。

  6 . 1 . 3 型式检验包括第 4 章表 1、表 2、表 3 所列的全部检验项 目 。

  6 . 1 . 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两次;

  d) 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e)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GB/T 23471—2018

  6 . 2 组批原则

  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类产品为一批。

  6 . 3 抽样方法

  6 . 3 . 1 规格尺寸抽样

  6 . 3 . 1 . 1 厚度偏差、面层净长偏差、面层净宽偏差、直角度、边缘直度和翘曲度的检验抽样方案采用GB/T 2828.1—2012 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检验水平为 Ⅰ ,接收质量限(AQL)为 6. 5,抽样方案见表

  4。按 5.1 对样品 n1 进行检验,不合格品数 d1≤Ac1 时接收,d1≥Re1 时拒收。若 Ac1

  表 4 规格尺寸抽样方案 单位为块

  6 . 3 . 1 . 2 拼装离缝、拼装高度差检验的样本数为 10 块,该 10 块样本从检验规格尺寸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按 5 . 1 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表 2 要求时接收,否则拒收。

  6 . 3 . 2 外观质量抽样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采用 GB/T 2828. 1—2012 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其检验水平为 Ⅱ ,接收质量限(AQL)为 4.0,抽样方案见表 5。按 5.2 的规定对样本 n1 进行检验。不合格数 d1≤Ac1 时接收,d1≥Re1 时拒收。若 Ac1

  表 5 外观质量抽样方案 单位为块

  GB/T 23471—2018

  6 . 3 . 3 理化性能抽样

  6 . 3 . 3 . 1 理化性能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 6,初检样本检验结果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进行复检 一次,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合格。

  表 6 理化性能抽样方案 单位为块

  6 . 3 . 3 . 2 在初检和复检试样中,任意三块地板组成一组。

  6 . 4 综合判定

  6 . 4 . 1 地板试样的密度、含水率、吸水厚度膨胀率、尺寸稳定性的平均值满足标准要求,该地板试样的密度、含水率、吸水厚度膨胀率、尺寸稳定性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 . 4 . 2 地板试样的静曲强度、内结合强度、表面胶合强度的平均值与最小值均满足标准规定要求,该地板试样的静曲强度、内结合强度、表面胶合强度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 . 4 . 3 地板试样的耐光色牢度、甲醛释放限量、表面耐划痕、抗冲击、表面耐磨、表面耐冷热循环、表面耐香烟灼烧、表面耐干热、表面耐污染腐蚀、表面耐龟裂的每一试件达到标准规定要求,该地板试样的上述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 . 4 . 4 当地板试样所需进行的各项理化性能检验均合格时,该批产品理化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 . 4 . 5 产品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表 1、表 2、表 3 相应等级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 . 1 标志

  应在产品适当部位或包装上标记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商标、规格型号、生产 日期或批号、等级、甲醛释放限量标识、表面耐磨等级、数量。

  7 . 2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规格、等级分别包装。 包装要做到产品免受磕碰、划伤和污损。 包装要求亦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7 . 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贮存时应按规格、等级分别堆放,每垛应有相应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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