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128-201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回复反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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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5. 060 T 5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9128—2015代替 GB/T 19128—2003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回复反射器
Tri-wheelvehiclesand low-speed goodsvehicles—Retro reflector
2015-05-15发布 201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19128—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代替 GB/T 19128—2003《农用运输车 回复反射器》。本标准与 GB/T 19128—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 标准名称由 “农用运输车 回复反射器 ”修改为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回复反射器 ”;
— “三轮农用运输车 ”更名为 “三轮汽车 ”,将 “四轮农用运输车 ”更名为 “低速货车 ”;
— 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调整和重新确认 ;
— 增加了 “在正常使用时 ,反射器的内表面不允许有接触外界的入口 ”要求 ;
— 调整了反射器反射光的色度特性要求 ;
— 调整了 “反射器的环境试验 ”要求 ;
— 修改了反射器型式检验分组试验要求 。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低速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34)归 口 。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 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机械工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 、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时风(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关朋 、陈戈 、吕树盛 、郎志中 、闽海涛 、王亚飞 、王侠民 、林连华 、靳文生 、丁吉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T 19128—2003。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回复反射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回复反射器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及判定 、检验规则 。
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统称低速汽车)使用的 Ⅰ A 级后回复反射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3978 标准照明体和几何条件
GB/T 19119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照明与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回复反射 retro-reflection
光线沿着与入射光方向的邻近方向反射 , 当照射角在很大范围内变动时 ,仍能保持这一特性 。 3.2
回复反射光学单元 retro-reflecting opticalunit
能产生 “回复反射 ”的单元反射器 。
3.3
回复反射器 retro-reflector
通过外来光源照射后的反射光 , 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低速汽车存在的装置 。 3.4
回复反射器发光区域 illuminating area oftheretro-reflectingdevice
有制造商规定回复反射器光学系统的最外边缘围成的区域 。
3.5
回复反射器的角直径 angulardiameteroftheretro-reflectingdevice
由回复反射器最大发光区域和光源的中心或受光器中心所构成的立体角 。
3.6
基准轴线 axisofreference
NC
3.7 由制造者规定的 ,在光度测试和反射器安装时 ,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0°,V=0°) 。
基准中心 centerofreference
C
由制造者规定的基准轴线与发光区域的交点 。
GB/T 19128—2015
3. 8
观察角 angleofdivergence
α
基准中心到探测器中心(观察测量点)的连线与基准中心到光源中心的连线之间的夹角 。 3.9
照射角 illumination angle
β
基准中心到光源中心的连线与基准轴线之间的夹角 。
3. 10
旋转角 angleofrotation
ε
反射器从一定位置开始 ,绕其基准轴旋转所经过的角度 。
3. 11
反射器照度 illumination oftheretro-reflectingdevice
E
在一与入射光线垂直的且通过恢复反射器基准中心的平面内所测得的照度 。
3. 12
发光强度系数 coefficientofluminousintensity
CIL
反射器在一定的照射角 、观察角和旋转角的条件下 ,在观察角方向上 ,反射光发光强度与反射器照度的比值 。
4 技术要求
4. 1 一般规定
4. 1. 1 反射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其外表面应光滑平整 ,无任何影响其功能发挥的设计或制造方面的缺陷 。表面若有任何凸出物 ,应不妨碍清洁维护 。
4. 1.2 反射器各零部件不用工具应难以拆卸 ,其光学单元不可更换 。
4. 1.3 回复反射器在低速汽车上应保证安装连接牢固 、可靠 。
4. 1.4 在正常使用时 ,反射器的内表面不允许有接触外界的入 口 。
4.2 形状、尺寸和结构的规定
4.2. 1 低速汽车用回复反射器依其光度特性为 Ⅰ A 级 。
4.2.2 反射器发光区域外形应做成除三角 形 外 的 各 种 简 单 形 状 , 在 正 常 观 察 距 离 内 应 避 免 与 常 用 字母 、数字和三角形相混淆 ,但允许其采用与简单的字母 O、I、U 或数字 8相似的形状 。
4.2.3 反射器可由光学单元与滤色片组成 ,但设计上应保证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自行散开 ; 滤色片所需颜色 ,不允许通过油漆或清漆等着色获得 。
4.3 反射器的色度
4.3. 1 反射器的色度为红色 。
4.3.2 当反射器使用相当于 GB/T 3978规定的标准照明体 A 光源(色温为 2 856K)照射时 ,其观察角α= 20',照射角 β为 V= H =0°,反射光的色度特性应符合 GB/T 19119的要求 。
4.4 反射器的发光强度系数(CIL值)
红色反射器的 CIL值应不低于表 1 的规定 。
表 1
4.5 反射器的环境试验
反射器应经受下列环境试验 :
a) 耐透水性试验 ;
b) 耐油性试验 ;
c) 耐腐蚀性试验 ;
d) 镜背试验(仅镜背开启式或可拆的反射器进行此项试验) ;
e) 耐热性试验 。
5 试验方法及判定
5. 1 一般规定
对 4. 1 和 4. 2 的规定用目视法进行判定 。
5.2 反射器色度试验及判定
5.2. 1 反射器色度试验
以标准色度样板和被测样品或样块 ,在相当于 GB/T 3978规定的标准照明体 A 光源的照射下进行目视比较 ,确定发射器的色度 。
5.2.2 判定原则
目视比较后定性地判定被测样品或样块是否符合色度规定 。 如对目视比较的定性判定结果有异议 ,则应按 4. 3. 2 的要求 ,使用定量方法测定色度坐标 ,确定其是否符合规定 。
5.3 反射器的发光强度系数(CIL)试验及判定
5.3. 1 反射器的发光强度系数(CIL)试验
5.3. 1. 1 反射器的发光强度系数(CIL)测试如图 1所示 。
图 1
5.3. 1.2 由反射器制造者提供 NC,此轴线方向就是表 1 中 β在 V= H =0°的方向 。
1I.,°° ,条C, 反,,
.°的=0°,ε=0°时 CIL值超过规定值的 50 %以上 ,则其余 α、β数值下的 CIL值也应
5.3.2 判定原则
试验测得的 CIL值满足表 1规定 ,则视为通过 。
5.4 反射器的环境试验
5.4. 1 耐透水性试验及判定
5.4. 1. 1 耐透水性试验
与灯具组合的反射器 , 应 拆 去 全 部 可 拆 的 非 反 射 器 部 件 , 以 其 发 光 面 朝 上 , 完 全 浸 没(低 于 水 面20 mm)在 50 ℃ ±5 ℃的水中 10 min之后 ,将其翻转 180°,使其发光面朝下(背面也低于水面 20 mm)再浸没 10 min。然后 以 相 同 方 法 立 即 把 反 射 器 再 浸 入 25 ℃ ± 5℃ 的 水 中 进 行 与 前 相 似 两 个 历 时10 min的试验 。
5.4. 1.2 判定原则
对于 5. 4. 1. 1 的试验结束后 , 目视检查水是否渗入反射器内 ,如果有水 ,则判处未通过本试验 。若目测未发现渗水或对结论有异议时 ,先轻轻摇动反射器 ,除去外部过多的水 。然后复测 CIL值(仅在 β为V= H =0°,α= 20'时)应至少达到试验前测量值的 60% ,则判处通过本试验 。
5.4.2 耐油性试验
5.4.2. 1 耐燃油试验及判定
5.4.2. 1. 1 耐燃油试验
在反射器的外表面 ,特别是发光面 ,用蘸有体积分数为 70%的 n-庚烷和 30%的甲苯混合液的棉布轻轻擦拭 ,约 5 min。
5.4.2. 1.2 判定原则
试验后 , 目视检查表面 ,除了允许稍有裂痕外 ,表面不应有任何明显变化 。
5.4.2.2 耐润滑油试验及判定
5.4.2.2. 1 耐润滑油试验
在反射器的外表面 ,特别是发光面 ,用蘸有干净润滑油的棉布轻轻擦拭约 5 min。
5.4.2.2.2 判定原则
试验后 ,清洗表面 ,然后复测 CIL值(仅在 β为V= H =0°,α= 20'时)应达到 4. 4 的要求 。
5.4.3 耐腐蚀性试验及判定
5.4.3. 1 耐腐蚀性试验
反射器(与灯具组合者 ,应拆去全部可拆的非反射器部件) 以整件按工作状态置于试验箱内 , 经受50h盐雾试验 ,其中喷雾 24h, 间隔 2 h,再喷雾 24h(2h 间隔期间允许样品在试验箱内 自然干燥) 。试验箱内温度为 35 ℃ ±2 ℃ ,盐雾质量分数 : (20±2)份氯化钠 ,80份杂质不超过 0. 02 %的水 。
5.4.3.2 判定原则
试验后用流水清 洗 掉 样 品 表 面 沉 积 物 , 再 在 水 (杂 质 不 超 过 0. 02 %) 中 漂 洗 , 漂 洗 水 温 不 超 过35 ℃ ,然后在实验室内恢复 1 h,检查样品,不应有影响反射器功能的明显腐蚀痕迹 , 当主要部件是金属时更应检查其是否受到腐蚀 。
5.4.4 镜背试验及判定
5.4.4. 1 镜背试验
把反射器背面用硬尼龙刷清刷后 ,用蘸有体积分数为 70 %的 n-庚烷和 30 %的甲苯混合液的棉布擦拭或完全浸湿 1 min,使其干燥后 ,再用硬尼龙刷刷其背面数次 ,然后用墨汁涂其背面 ,再复测磨损后的 CIL值(仅在 β为 V= H =0°,α= 20'时) 。
5.4.4.2 判定原则
5. 4. 4. 1试验后复测 CIL 的值应至少达到试验前测量值的 60%
5.4.5 耐热性试验及判定
5.4.5. 1 耐热性试验
反射器应在周围温度为 65 ℃ ±2 ℃的干燥环境中 ,连续保持 48h。
5.4.5.2 判定原则
5. 4. 5. 1试验后立即检查反射器 ,其光学元件无可见裂痕或明显变形视为通过 。
6 检验规则
6. 1 反射器的型式检验
6. 1. 1 制造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a) 新产品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产试制 ;
b) 正式生产后 ,若结构 、工艺和材料有较大改变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c) 成批或大批生产的产品,每两年至少一次 ;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 ,恢复生产时 ;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
6. 1.2 反射器样品的颜色由制造者确定 ;如果同时需要或其后将扩充到其他颜色的 ,还应提供扩充的相应颜色样品各两只 。
6. 1.3 反射器的型式检验应满足如下要求 :
a) 反射器样品应从出厂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只 。
b) 按 5. 1 目视检验 10只样品,均应符合 4. 1 和 4. 2 的规定 。
c) 按 5. 2 色度试验方法目视检验 10只样品,均应符合 4. 3 的规定 。
d) 对 10只样品进行 5. 4. 5 耐热性试验 ,应符合其规定 。
e) . 系,挑(C其)值,全(β°,,α符')
规定 。
f) 将发光强度系数(CIL)试验余下的 8个样品中随机抽取 4个分成 2 组 。第一组进行耐透水性试验和耐油性试验 ;第二组进行耐腐蚀性试验和镜背试验 。每组试验均按 5. 4 的规定进行 ,具体试验程序参照附录 A进行 。
6.2 反射器出厂检验
6.2. 1 每只反射器经检验合格后 ,方可出厂 。
6.2.2 抽取的样品几何尺寸及其公差 ,应符合图样规定 。
6.2.3 随机抽取的样品数量规定为一只 ,应完全符合 6. 2. 2 的规定 。
6.2.4 按 5. 1 目视法检验 ,应符合规定 。
6.2.5 按 5. 2 色度试验方法目视检验样品,应符合 4. 3 的规定 。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型式检验的试验程序表
表 A.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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