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4532-2017 办公家具 木制柜、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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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97 . 140 Y 8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4532—2017
代替 GB/T 14532—2008
办公家具 木制柜、架
officefurniture—woodencabinetsandshelves
2017-12-29 发布 2018-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14532—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14532—2008《办公家具 木制柜、架》。 本标准与 GB/T 14532—2008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删除了办公家具的定义(见 2008 年版的 3 . 1) ;
— 删除了产品命名(见 2008 年版的 4 . 2) ;
— 修改了材料要求。 修改了玻璃要求,删除了人造板材要求,将“木材材质要求”改为“木制件外观”并将内容调整到外观中(见 5 . 1 , 2008 年版的 5 . 1) ;
— 修改了外观要求。 修改了木制件外观中虫蛀要求,修改了玻璃件外观(见 5 . 2 , 2008 年版的5 . 2) ;
— 修改了主要尺寸及其偏差要求。 增加了资料柜(架)净深和层间净高、书柜(架)净深及期刊柜(架)净深要求(见 5 . 3 , 2008 年版的 5 . 3) ;
— 修改了形状和位置公差。 删除了圆度要求(见 5 . 4 , 2008 年版的 5 . 4) ;
— 删除了使用功能要求(见 2008 年版的 5 . 5) ;
— 修改了产品表面涂饰层理化性能。 增加了饰面层抗冲击和色牢度要求及检验方法,增加了表面涂层抗冲击要求及检验方法,删除了饰面层表面耐干热、表面耐冷热循环、表面涂层耐干热、耐湿热、耐冷热温差要求及试验方法(见 5 . 5 和 6 . 5 , 2008 年版的 5 . 6 和 6 . 6) ;
— 增加了封边条表面胶合强度要求及检验方法(见 5 . 5 和 6 . 5 . 3) ;
— 删除了电镀层理化性能中粗糙度要求及检验方法(见 2008 年版的 5 . 6 . 2 和 6 . 6 . 2 . 1) ;
— 修改了力学性能。 增加了架类稳定性要求及检验方法(见 5 . 6 和 6 . 6 . 3 , 2008 年版的 5 . 7 和6 . 7) ;
— 增加了结构安全性要求及检验方法(见 5 . 7 和 6 . 7) ;
— 增加了电器安全性要求及检验方法(见 5 . 7 和 6 . 8) ;
— 修改了检验规则中的检验项目分类(见第 7 章,2008 年版的第 7 章)。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80)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办公用品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国家家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宁波麦高家具有限公司、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常州高力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明珠家具股份公司、深圳市仁豪家具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湖州浙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艾兰仕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洪连、顾强、邓超、张泓、许俊、许军、杨义林、俞海燕、王建兵、尤国忠、王小杰、叶其明、詹先旭、陈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4532—1993, GB/T 14532—2008 ;
—GB/T 14533—1993 。
GB/T 14532—20 17
办公家具 木制柜、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制柜、架类产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图书馆、档案馆及阅览室等办公场所使用的木制柜、架类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2828 . 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3324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5296 . 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 6 部分:家具
GB 7000 . 201 灯具 第 2-1 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T 10357 . 4—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4 部分:柜类稳定性
GB/T 10357 . 5—201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5 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8008—2011 玻璃家具安全技术要求
QB/ T 382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NSS)法QB/T 4156—2010 办公家具 电脑桌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24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类
4 . 1 按结构型式
按结构型式分为;
a) 柜类 ;
b ) 架类 ;
c) 柜架组合类。
GB/T 14532—20 17
4 . 2 按用途
按用途分为:
a) 书柜(架);
b ) 资料柜(架);
c) 期刊柜(架);
d) 图纸柜;
e) 报架。
5 要求
5 . 1 材料
材料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材料要求
5 . 2 外观
外观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中“* ”记号表示该单项中有 2 项以上(含 2 项)检验内容,若有一项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应
按一个缺陷计数。 若某缺陷明显到足以影响产品质量时则作为基本项目判定。
表 2 外观要求
GB/T 14532—20 17
表 2(续)
5 . 3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特殊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定,并在合同中明示。
GB/T 14532—20 17
表 3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单位为毫米
5 . 4 形状和位置公差
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形状和位置公差 单位为毫米
GB/T 14532—20 17
5 . 5 理化性能
产品理化性能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理化性能
5 . 6 力学性能
力学性能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强度和耐久性按 GB/T 10357 . 5—2011 中 3 级试验水平进行测定。
表 6 力学性能
GB/T 14532—20 17
表 6(续)
5 . 7 安全性
安全性应符合表 7 的规定。
表 7 安全性
6 试验方法
6 . 1 材料测定
6 . 1 . 1 木材含水率测定
采用误差不大于 ±1%的木材含水率测定仪进行测定。 选择距离部件离地高度 100 mm 以上的任意 3 个部位测定,计算 3 个部件的含水率平均值,作为试件的木材含水率。 仲裁检验按 GB/T 1931 的规定进行测定。
6 . 1 . 2 门玻璃测定
按 GB 28008—2011 中 6 . 1 测定 。
6 . 2 外观测定
6 . 2 . 1 脱色、掉色
在产品外表或内部涂饰部位分别检验 3 个位置,徒手使用湿润的脱脂白纱布适当用力在每处来回
GB/T 14532—20 17
揩擦 3 次,揩擦的往复距离为 200 mm~300 mm。 观察纱布上是否带有涂饰部位上的颜色。
6 . 2 . 2 其他外观
应在自然光下或光照度为 300 lx~ 600 lx 范围内的近似 自然光(例如 40 W 日 光灯)下,视距为700 mm~1 000 mm 内,由 3 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检验结果。
6 . 3 主要尺寸与外形尺寸偏差测定
试件应放置在平板或平整地面上,采用精确度不低于 1 mm 的钢直尺或卷尺进行测定。 外形尺寸偏差为产品标识值与实测值之间的差值。
6 . 4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6 . 4 . 1 翘曲度测定
应采用精确度不低于 0 . 1 mm 的翘曲度测定器具。 选择翘曲度最严重的板件,将器具放置在板件的对角线上进行测量,以其中最大距离为翘曲度测定值。
6 . 4 . 2 平整度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低于 0 . 01 mm 的平整度测定器具。 选择不平整程度最严重的 3 个板件,测量其表面上 0~150 mm 长度内与基准直线间的距离,以其中最大距离为平整度测定值。
6 . 4 . 3 邻边垂直度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低于 1 mm 的钢直尺或卷尺,测定矩形板件或框架的两对角线、对边长度,其差值即为邻边垂直度测定值。
6 . 4 . 4 位差度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低于 0 . 1 mm 的位差度测定器具。 应选择相邻表面间距离最大部位测定,任选一表面为测量基准表面,将器具的基面安放在测量基面上测量(并沿着该相邻表面再测量一个或以上部位),当测定值同为正(或负)值时,以最大绝对值为计;当测定值为正负时,以最大的绝对值之和为计,并以最大测定值为评定值。
6 . 4 . 5 分缝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低于 0 . 01 mm 的塞尺测定。 测定前应先将抽屉或门来回启闭 3 次,使抽屉或门处于关闭位置,然后测量分缝两端内侧 5 mm处的分缝值,取其最大值作为分缝的评定值。
6 . 4 . 6 底脚平稳性测定
将试件放置在平板上或平整地面上,采用精确度不低于 0 . 01 mm 的塞尺测量底脚或底面与平板间的距离,记录最大值为测量值。
6 . 4 . 7 抽屉下垂度、抽屉摆动度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小于 1 mm 的钢直尺或卷尺测定。 将钢尺放置在与试件测量部位相邻的水平面和侧面上,将试件伸出总长的 2/3 处,测量试件水平边的自由下垂和试件侧面左右摆动的值。 以测得的最大值作为抽屉下垂度和抽屉摆动度的测定值。
GB/T 14532—20 17
6 . 5 理化性能测定
6 . 5 . 1 饰面层理化性能测定
6 . 5 . 1 . 1 耐划痕测定
按 GB/T 17657—2013 中 4 . 39 的规定进行测定,试件数为 1 件,宜在产品上取得。
6 . 5 . 1 . 2 耐污染性能测定
按 GB/T 17657—2013 中 4 . 40 的规定进行测定,选用第 2 组、第 3 组、第 4 组中带有“* ”标记的污染物作为常规试验污染物。 每种污染物各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 . 5 . 1 . 3 耐磨性测定
按 GB/T 17657—2013 中 4 . 44 的规定进行测定,试件数为 3 件,宜在产品上取得。
6 . 5 . 1 . 4 抗冲击测定
按 GB/T 4893 . 9—2013 的规定进行测定,试件数为 1 件,宜在产品上取得。
6 . 5 . 1 . 5 耐光色牢度测定
试件的长宽尺寸应按设备试件夹的形状和尺寸而定,按 GB/T 17657—2013 中 4 . 3 的规定进行测定,试件数量为 1 件,宜在产品上取得。
6 . 5 . 2 表面涂层理化性能测定
6 . 5 . 2 . 1 漆膜耐液性测定
按 GB/T 4893 . 1—2005 的规定进行测定,耐酸性和耐碱性各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 . 5 . 2 . 2 漆膜附着力测定
按 GB/T 4893 . 4—2013 的规定进行测定,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 . 5 . 2 . 3 漆膜耐磨性测定
按 GB/T 4893 . 8—2013 的规定进行测定,试件数为 3 件,宜在产品上取得。
6 . 5 . 2 . 4 漆膜抗冲击测定
按 GB/T 4893 . 9—2013 的规定进行测定,试件数为 1 件,宜在产品上取得。
6 . 5 . 3 封边条表面胶合强度测定
按 QB/T 4156—2010 中 5.5.2 表 4 的规定进行测定。
6 . 5 . 4 金属电镀层耐盐雾
按 QB/ T 3826 的规定进行。
6 . 6 力学性能测定
6 . 6 . 1 柜(架)类强度和耐久性
按 GB/T 10357 . 5—2011 的规定进行测定。
GB/T 14532—20 17
6 . 6 . 2 柜类稳定性
按 GB/T 10357 . 4—2013 的规定进行测定。
6 . 6 . 3 架类稳定性
6 . 6 . 3 . 1 搁板稳定性
按 GB/T 10357 . 4—2013 中 4 . 3 的规定进行测定。
6 . 6 . 3 . 2 空载稳定性
按 GB/T 10357 . 4—2013 中 4 . 4 . 1 的规定进行测定。
6 . 7 安全性测定
6 . 7 . 1 结构安全性
测定垂直运行的部件结构安全性时,将垂直运行的部件置于高于闭合位置 50 mm 处以上,检查部件是否自行滑落。 其他结构安全性的检测,通过观察、触摸等方法进行。
6 . 7 . 2 电器安全性
灯具按 GB 7000 . 201 的规定进行测定。 其余项目通过目测验证。
6 . 7 . 3 有害物质限量
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和可迁移元素的测定按 GB 18584 的规定进行测定。
7 检验规则
7 . 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 . 2 组批规则
材料、结构、工艺相同的同一交货批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7 . 3 出厂检验
7 . 3 . 1 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a) 材料要求(见 5 . 1) ;
b ) 外观要求(见 5 . 2) ;
c)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见 5 . 3) ;
d) 形状和位置公差(见 5 . 4) ;
e) 结构安全性(见表 7) 。
7 . 3 . 2 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 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方法依
GB/T 14532—20 17
据 GB/T 2828 . 1—2012 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 Ⅱ , 质量接受限(AQL)为6 . 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 8 进行。
表 8 出厂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件(套)
7 . 3 . 3 出厂检验结果的评定
7 . 3 . 3 . 1 单件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中,基本项目应合格,一般项 目不合格项不超过 3 项,则该产品为出厂合格品。
7 . 3 . 3 . 2 低于合格品要求的为出厂不合格品。
7 . 3 . 3 . 3 批产品的评定,按表 8 规定抽取样品量中,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数(Ac),应评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拒收数(Re),应评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7 . 4 型式检验
7 . 4 . 1 型式检验时机
型式检验应包括除合同要求、客户要求除外的全部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时;
b ) 产品材料、结构、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明显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时;
c) 产品停产半年或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中每年进行一次。
7 . 4 . 2 型式检验抽样规则
型式检验时在出厂检验合格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2 件,1 件送检,1 件封存。
7 . 4 . 3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 5 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
7 . 4 . 4 型式检验程序
型式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7 . 4 . 5 型式检验的判定
基本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 4 项,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 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
GB/T 14532—20 17
不合格品。
7 . 4 . 6 型式检验的复验
产品经型式检验为不合格的,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 对不合格项 目及因试件损坏未检项目进行检验,按 7 . 4 . 5 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在检验结果中注明“复验”。
8 产品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8 . 1 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b ) 产品执行标准号;
c) 产品用材名称及其使用部位;
d) 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
e) 生产者中文名称和地址;
f) 检验合格标志。
8 . 2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的编写应按 GB/T 5296 . 6 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a)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编号;
b ) 产品主要尺寸、用材名称及其使用部位;
c) 有害物质限量值;
d) 产品安装和调整方法;
e) 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f) 产品故障分析和排除、维护保养方法。
8 . 3 包装
8 . 3 . 1 产品应有包装,包装应能防止磕碰、划伤和无损。
8 . 3 . 2 以散件形式包装时,件与件间应有衬垫隔开以防护表面涂覆层。
8 . 3 . 3 包装箱内应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装箱单。
8 . 4 运输
包装状态的产品可采用常规工具和运输方式,但应有防暴晒、防雨雪侵袭、防火、防污染措施,不应有重物堆压和不规范装卸。
8 . 5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的仓库内,按品种、规格、结构件种类分别平整堆叠,防止变形,堆的高度以不损坏包装盒提取方便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