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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23-2009 高清晰版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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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  别:规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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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 后 续 使 用年限内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一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
抗 震 设 防 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
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古建筑和行业有 特 殊 要 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注 : 本标 准 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6度、7度、8度、9度,,。
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丙类,应按 本地 区 设 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2 乙类 ,6 ~ 8 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 甲类,应经专门研究 按 不 低 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 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 度 降 低 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
注:本标准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 , 分 别 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 在07 年 代 及 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 年;在80 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2 在09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 范 系 列 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 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
3 在 2 001 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 续 使用 年 限03 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 后续使用年限04年的建筑(简称 B 类 建 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 后续使用年限05年的建筑(简称 C 类 建 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soon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建 筑 。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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