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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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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QHFS14-2024-0009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工〔2024〕307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

  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 单位和企业: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 务水平,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推动工程造价咨询 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 行为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9日

  青海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

  行为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水平和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

  推动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管理办法》、《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 询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是指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接受委托,运用工程造价的专业技能,为建设项目决策、 设计、发承包、实施、竣工等各个阶段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 理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自觉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 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 权 益 。

  第二章 一般行为准则

  第五条企业经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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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 范围应明确包含工程造价咨询,按照经营范围依法独立自主开 展相关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 受行政区域限制。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注册 造价工程师,提供专业、高效、满足多样化需求的造价咨询服 务。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通过提升专业技术水平、管理 能力、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增强市场竞争力,自觉维护市场 秩序和行业信誉;坚持公平公正,杜绝恶意低价竞争;不得扰 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 委托人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宜选择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质量管控原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以 及内部操作规程,针对不同咨询业务类型建立相应的项目标准 化执业体系,明确质量管控制度,严格落实质量管控责任制, 保证咨询成果质量。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出具的带 有二维码封面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对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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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执业行为,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水平。

  (四)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工程造价数 据库,为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数据支撑及资源共享。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内部操作规程纳入员工日常 工作行为规范要求,并在服务实践中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升 服务质效,确保对咨询工作的有效指导。

  第七条档案管理原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有关档案管理及现行标准的 要求,建立完整的档案归档制度、保密制度、借阅制度、档案 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人员守则等,有效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和 效 率 。

  (二)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专 用档案室,并配备档案管理员。

  (三)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保存期为自归档之日起10年, 过程文件的保存期为自归档之日起5年。除另有规定外,电子 档案原则上应长期保存。

  第八条 人员管理原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管理组织结构体 系,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便于人员闭环管理。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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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思想道德建设, 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鼓励员工更新知识结 构,熟练掌握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开展 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技术交流和继续教育等活动,不断提高专 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注册人员发生变更或变动的, 应根据有关规定到相关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倡导性行为准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开展党建工作,完善现代 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立足行业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 理念,推动新时代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鼓励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参与青海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

  (三)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积极优化业务结构,拓展业 务范围,延伸服务链条,开展以投资控制为主线的全过程工程 咨询活动。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应重视技术进步,运用 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工作效 率和执业水平,鼓励、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注重培养和发掘既精通造价咨 询业务,又熟悉工程前期咨询、金融财务、大数据分析、建筑 信息模型 (BIM)、 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助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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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爱心 公益事业。

  (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须强化监督意识,检 举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条 限制性行为准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 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2、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3、转包或承接他人转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 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三章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企业自律管理,维护工程建设 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宜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 为执业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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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确保执业活动符合法律 要 求 。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规范》要求,自觉规范成果文件的内容、格式和质量标准, 不断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他企业之间因执业活动引 发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选 择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企业应当配合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调查 和处理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引导、监督本企业注册造价 工程师,严格遵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加强对造价 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共同提高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的预防 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 业规范。对于发现违规行为的情况,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及 时采取纠正措施,对涉及人员进行教育、警示和处理,防止违 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准则由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管理解释, 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4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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