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QHFS14-2021-0006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设〔2021〕33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
行)》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第8次厅务会议研究 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12月31 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3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印发
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 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 等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 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 抽查工作。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明确的特殊建 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和施工单位分别按消防规范设计、施工,并到属地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 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2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制订全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政策、规定,组织特殊消防 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消防设计审查(含需要进 行特殊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市(州)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承担;消防备案及抽查由县(市、区、行委)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承担。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分级管理权限,并报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柴达木 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等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 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跨市(州)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跨县(市、区、行委)行政 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由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全省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各级消防设计审查
3
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托“青海省施工图审查系统”和“青海省 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做好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 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把关,建立健全有关企 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向全省消防救援 机构开放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 等资料及消防验收结果的查询功能。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 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 和现场评定等服务,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 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 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各方主体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 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4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 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 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 托监理,不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履行监理职责;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将消防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建设施工过程质量监管;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 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 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 案。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工作细则》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 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 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 责;
(四)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 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 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按照《工作细则》要求编制特殊消防 设计资料。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 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 质 量 ;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使用 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并按规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 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 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质量责任和义 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 件实施工程监理;
6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 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 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 理责任 。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质量责任 和义务
(一)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图纸技术审查服务的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选用的消防产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工程的总平 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 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各类消防设施等涉及消防安全性的内容 进行审查,并对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负责;
(二)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服务的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置、系统功能联 调联试等内容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三)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提供现场评定技术服务的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标准对建设工 程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构造、耐火等级、安全疏散、 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等各类消防设施的设置及系统功能
7
等内容,通过专业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评定,并对评 定结果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详见附件1);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 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满足《工作细则》要求的, 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满足要求的,应 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 除提交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 设计技术资料,由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 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8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严格按照《工作细则》 要求提供。
第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 能力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技术 审查,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 照《工作细则》的规定出具清晰、明确的意见或者报告,并及 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纳入 施工图联合审查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管理相应办法及《工作细则》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外的特殊专业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委托具有专业甲级或行业甲级以上设 计资质的单位或相应能力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技术 审查,出具清晰、明确的意见或者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行 业上级部门同意后,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 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 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9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 本细则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 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 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需要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 评审。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 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 日。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 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 据。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 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 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十九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 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重 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10
第二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暂 行规定》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查验,形成消防查验报告(详 见附件2),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 报 告 。
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外的特殊专业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后,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上 级部门应组织各方主体和专家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预验收,预 验收合格的,出具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报告,建设单位方可申 请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 或行业上级部门对消防查验和预验收结论合格的特殊专业建设 工程进行消防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意见书、消防查验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详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 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满足《工作细则》要求的, 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满足要求的,出 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1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 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 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和要求,按照《工作细则》执行,并填写消 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详见附件4)。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技术资料查验、消 防设施检测和现场评定,并形成清晰、明确的意见或报告,并 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 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 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 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实行联合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二十七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 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 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 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合格书或免于事前施工图审查专家论证意见、消防查验报告、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 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专业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后,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上 级部门应组织各方主体和专家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预验收,预 验收合格的,出具预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单位方可报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
13
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满足《工作细则》要求的,应当出具备 案凭证;备案材料不满足要求的应当出具不予备案凭证,同时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 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按照“双随机、 一公开”制度实 施,抽查比例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不低于50%;
(二)24m至 5 0m 的公共建筑、27m 至54m 的住宅建筑不低 于20%;
(三)除上述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含专业建设工程)不低 于5%;
(四)未依法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经责令改
正后申报备案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各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根据行政区域火灾 危险性实际情况细化抽查比例,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 案。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 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 四章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 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结果通知,不合格的,出具 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建 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
14
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复查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 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 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 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 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将特殊建设工程拆分成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备 案,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 收。
第三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省级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市(州)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 家库,做好专家管理工作,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各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备安 装纳入全过程日常质量监督。专业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或 行业上级部门应将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纳 入所属行业的全过程日常质量监督。
15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进行消防验收 现场评定时,如发现建设单位恶意将尚未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 申请消防验收的, 一经查实,按照信用管理办法对相关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信用惩戒。
第三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企业和人员相关信 息纳入“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实行信用管理, 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 门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的,应当从“青海省施工图 审查系统”和“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布的 机构中选取。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 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档案管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 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的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影像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文 件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详见附件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火灾 事故延伸调查,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16
(一)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 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 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 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 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 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 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 服务活动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 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
17
附件1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内容
消防设计文件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 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 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包括: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 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 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建设 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 组成,分期建设的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 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4.标准执行情况。包括:
(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的情况 ;
(2)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
18
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
况;
(3)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 内容的情况。
5.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 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 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 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 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 高操作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
6.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构筑物面积, 建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 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 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和结构 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
7: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 措施等。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 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 施等。
9.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
19
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 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 爆措施等。
10.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 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五)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控制线、 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构筑物的 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及高层建筑消防 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或 空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 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 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 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 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 错层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 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 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 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
20
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 图,以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 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 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
6.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所包含的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 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各专业的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其模板可参考如下:
21
封 面 :
项目名称
消 防 设 计 专 篇
设计单位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22
扉 页 :
工 程 名 称 : 日 期 :
编制单位 名称
(盖章)
设计单位资质 证书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岗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负责专业
签名或授权印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
技术总负责人
项目总负责人
设计人(给排水)
设计人(电气)
设计人(暖通)
(根据实际或分专业填写)
23
设计文件目录:
按实际情况编制设计文件目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封面
二、扉页
三、设计说明书
四 、设计图纸
24
设计说明书:
工程名称: 日 期 :
建设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质
工程投资额
(万元)
使用性质
总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使用性质
单体数量
占地面积
消防车登高面
防火间距
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房
建筑类别
配电房
外墙保温
消防车道
单体建筑 名称
结构类型
耐火 等级
层数
建筑 高度 (m)
占地 面积 (m²)
建筑面积(m²)
使用
性质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消防设施及 其他
口室内消火栓系统 口室外消火栓系统 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口气体灭火系统 口泡沫灭火系统 口其他灭火系统
口疏散指示标志 口消防应急照明 □防烟排烟系统 □消防电梯
□灭火器 □其他:
设计依据
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文件
临时性建筑 批准文件
设计文件执行的 主要法律法规
(主要标准、名称、编号、年号、版本号)
建设单位需求
(使用要求、生产工艺资料)
25
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 情况说明
带有“严禁”、“必须”、“应”、“不 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 文的情况说明
其他情况说明
子项类别
情况简述
图纸编号
总平
面图
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 术条件
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城 市中的位置
场地内原有建筑物保留、 拆除的情况
建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 况
功能分区
竖向布置方式
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 口、停车场(库)的布置 及停车数量
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 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 安全出口及救援窗的布 置
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 件
平面
布置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 散楼梯的宽度计算
建筑 和
结构
项目设计规模等级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26
主要结构类型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
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 级
安全疏散设施
灭火救援条件
门窗防火性能
用料说明
室内外装修,幕墙工程及 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 术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说明
消防
电气
与 自动 报警 系统
消防电源
配电线路
电器装置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防火门监控系统
消防应急广播
电气防火措施
27
消防
给水
和灭
火设
施
消防水源
消防水泵房
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 火栓系统
室内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系统
灭火器及其他灭火设施
供暖
通风
与
空气
调节
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 方式
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
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 置
控制方式简述
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 施
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 爆措施
热能
动力
锅炉房、可燃气体站房及 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 爆、消防措施
28
设计图纸:
29
附件2
青海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消防查验日期:
建设单位(盖章):
30
填写说明
1.本报告是建设单位实施消防查验的结果汇总,作为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
2.本报告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验收 现场评定的重要依据,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参与查验的人员应充分了解其法律后果 并确保如实填写。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
3.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可填 “无”。
4.本报告中的所有表格,栏目或内容不够的可自行增 加。
31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建筑类别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口其他
口新建 □改建 口扩建 口内部装修
工程概况
(含各层使用功能)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地上 层;地下 层
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编号/临时性建筑批准文
件
建筑面积
地上:
地下:
总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或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
证明文件编号
消防设计审查
合格意见书文
件编号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总承包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专业分包施工单位
(如有多个,可加行)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消防检测单位
项目负责人
32
二、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消防查验结果
分部工程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
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
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是
否相符
执行标准
(应根据工程实际和设计文件调整和增加)
查验结论
(是否合格)
子分部工
程
分项工程
(全数查验)
(一)建筑与结构
建筑类别
是口否口无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是口否口无口
耐火等级
主要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是口否口无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是口否口无口
钢结构耐火极限及防火保护措施
是口否口无口
是口否口无口
平面布置
关键部位(消防控制室、消防水 泵房、变配电房等)
是口否口无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是口否口无口
特殊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厨房、 锅炉房、厂房中间仓库等)
是口否口无口
是口否口无口
防火、防 烟分隔
防火、防烟分区
是口否口无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用安全玻璃-防火玻璃》GB 15763.1
《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术条件》GA 97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10
《挡烟垂壁》GA 533
是口否口无口
防火防烟分隔设施(防火门、防 火卷帘、防火墙、防火玻璃、挡 烟垂壁、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耐火外窗等)
是口否口无口
是口否口无口
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管 道井、天桥、建筑防火构件、下 沉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等)
是口否口无口
是口否口无口
窗间墙、窗槛墙、玻璃幕墙、防 火墙两侧及转角处洞口等部位防 火构造
是口否口无口
是口否口无口
33
建筑缝隙防火封堵(管道穿防火 墙、变形缝、幕墙封堵、外墙保 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 的封堵等)
是口否口无口
是口否口无口
建筑防爆
爆炸危险场所、泄压设施、电气 防爆、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 等措施
是口否口无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是口否口无口
安全疏散 与避难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是口否口无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是口否口无口
疏散距离
是口否□无口
是口否口无口
疏散门
是口否口无口
是口否口无口
疏散走道
是口否口无口
是口否口无口
避难层(间)
是口否口无口
是口否口无口
下一篇: 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导则
上一篇: 青海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准则(试行)
相关推荐
- 北京市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上海市乡村建筑师名录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沪建村镇〔2022〕380号
- 山东省中密度纤维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
- 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湘建建〔2022〕194号
-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实施细则 川建建发〔2025〕135号
- 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沪住建规范〔2023〕15号
-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范本)
- 江苏省工程质量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给水排水篇(2023版)苏建质安〔2023〕171号
- 山东省三相异步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 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费用及基期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