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QHFS14—2025—0002
青(青)海海(省)住省(房)和财(城)乡政(建)设厅(厅)文件
青建科〔2025〕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州财 政 局 , 各 经 济 开 发 区 建 设 部 门 , 各 建 设 单 位 、 运 营 单 位 、 业 主
单 位 :
为促进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省级示范管 理工作,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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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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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青
海 省 财 政
2 0 2 5 年 1 月 1 0 日
厅
青海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任务,规范绿色建 筑示范管理,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 建筑发展办法》《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青海省碳达 峰实施方案》《青海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以下称“省级示 范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我省政策和现行规范要求,获得绿 色建筑标识,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的二星级、三星级绿色 建 筑 。
第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绿色建筑发展 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省级示范项目的审核、评审认定、 公示及绩效管理工作。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 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省级示范项目的申报、初 审,参与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协助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省级示 范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 省级示范项目的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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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实效、先评后奖”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 全程监管、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 省级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既有 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 改造服务公司)。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所 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应与改造服务公司签订合 同能源管理合同。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项目遵循自愿原则,应满足以下 条 件 :
(一)《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和 《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青建科〔2023〕289号)规 定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条件;
(二)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三)新建民用建筑应同步安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
(四)满足我省建筑能耗监测要求;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规定。
第七条 省级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查、评审认定、公示等依 据《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青建科〔2023〕289号) 标识管理的程序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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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省级示范项目,在取得住房城 乡建设部授予的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后,申报人应当及时提请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进行登记纳入。
第八条 申报省级示范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申报单位为建 筑使用权人或改造服务公司的,应提交所有权人委托书);
(三)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材料;
(四)公共建筑绿色改造项目能效测评报告;
(五)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竣工图和计算分析报告等。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使用现行标准并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政府 投资的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非营利性和具有社会效益性的 公益性省级示范项目和依据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项目资金来源 中政府财政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下的非政府投资省级示范项目。
第十条 省级示范项目采用“先评后奖”的方式进行奖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上一年度7月1 日至 当年6月30日),拟定资金分配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细化纳 入下一年度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奖补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项目年度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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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标准奖补:
政府投资项目: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的单栋奖补8万元, 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栋奖补10万元,整体建设项目最高奖补不 超过20万元。
非政府投资项目:
二星级绿色建筑: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的 单栋奖补1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栋奖补15万元,整体 建设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30万元。
三星级绿色建筑: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的 单栋奖补15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奖补的单栋20万元,整体 建设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二条 省级示范项目中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 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等项目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给予奖补。
对绿色建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 零碳建筑、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等已获得过各渠道财政资金补助 的项目不给予奖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绿色建筑 建设、运行和评价认定的监督管理,将示范项目列入“双随机、 一公开”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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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绿色建 筑全过程监管,按照属地原则履行示范项目质量管理和评价认定 职责,督促做好项目的实施。
第十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青海省预算 绩效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 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 责,确保资金合规使用,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组织项目的设 计、施工、运营、改造,按时报送主要绿色指标运行数据,主动 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在示范项目申报中存在伪造、变造技术资料、数 据或提供虚假的技术资料、数据的,以及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骗 取奖补资金等行为的,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已拨付的奖补资金予 以收回,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项目审核、评审认定、资 金分配、绩效评价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 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市 (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地区 一星级绿色建筑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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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实施,有效期至2027 年 2 月 9 日 。
附件:青海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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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海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项目基本情况
建筑面积
共计 栋 , m²
建筑类型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示范类别
□新建建筑□绿色化改造
申报星级
□二星级□三星级
节能提升率
%
可再生能源 应用类型
可再生能源 应用规模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负责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报 单位 意见
承诺本项目符合《青海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青海省绿 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州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项目符合/不符合《青海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经办人(签字):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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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5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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