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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震后农房修复加固技术导则 青建设〔20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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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震后农房修复加固技术导则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

  前 言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抗震减灾法律法规,指导做好地震受损农房的修复加固工作,我厅组织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建筑建材科学研究院有 限 公 司 及 青 海 省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在 认 真 总 结 2010 年“4 ·14 ”玉树地震、2021年“5 ·22 ”玛多地震及2022年“ 1 ·08 ”门源地震修复加固经验和2023年“ 12 ·18 ”积石山地震震害情况的基础上,参考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和省内外先进做法,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场地、地基和基础;5木结构房屋;6砌体结构房屋;7生土结构房屋;8混合承重房屋;9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导则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西宁 市 南 气 象 巷 14 号 ; 电 话 : 0971-6141198 ; 电 子 邮 箱 : 280311854@qq.com)

  编制单位: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建筑建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李 雷 赵 伟 刘兰斌 葛积洪 马婵娟陶格斯 陶其梅格 孙怀远 景兴美 程付桥陈彤 马正青 朱振坤 韩廷林

  主要审查人员:罗升彩 史铁花 朱立新 周铁刚 冯艳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3.1修复加固基本原则 4

  3.2修复加固方法与设计 5

  3.3修复加固施工与验收 6

  3.4装饰与节能 7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11

  4.1场地 11

  4.2地基和基础 11

  5 木结构房屋 15

  5.1一般规定 15

  5.2修复加固 19

  6 砌体结构房屋 30

  6.1一般规定 30

  6.2修复加固 32

  7 生土结构房屋 51

  7.1一般规定 51

  7.2修复加固 51

  8 混合承重房屋 54

  8.1一般规定 54

  8.2修复加固 55

  9 规范性引用文件 57

  附表 58

  1 总则

  1.0.1 为规范青海省震后农房修复加固工程建设与验收,加强技术指导,使农房修复加固做到科学有序、技术可行、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易于施工、确保质量,保证修复加固房屋满足正常使用的安全要求,同时提升房屋的抗震能力,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青海省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和 8 度地区层数为一、二层农房的震后修复加固。对于有文保价值的传统民居,修复加固应与保护并重,宜进行专门研究后确定修复加固方案。

  1.0.3 农房修复加固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青海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农房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非生产经营性农村自建住房。

  2.0.2 抗震设防烈度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注:本规程中为避免重复,“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8度…… ”,一般 简写为“7度、8度…… ”,而省略“抗震设防烈度 ”字样。

  2.0.3 场地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工程地质条件。其范围大体相当于自然村或不小于1km²的平面面积。

  2.0.4 木结构房屋

  由木柱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砌体墙或石墙作为围护墙的房屋。主要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2.0.5 砌体结构房屋

  由砖或砌块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房屋。砖包括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等,砌块指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主要包括实心砖墙、多孔砖墙、蒸压砖墙和小砌块墙等砌体承重房屋。

  2.0.6 生土结构房屋

  2

  由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木楼(屋)盖房屋。主要指土坯墙和夯土墙承重房屋。

  2.0.7 混合承重房屋

  混合承重房屋是指竖向承重构件(墙或木柱)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的结构。

  2.0.8 修复加固

  修复或者加固的通称。

  2.0.9 震后修复

  地震后,对受到损伤的建筑恢复其原有可靠性或抗震能力所采取的措施。

  2.0.10 震后加固

  地震后,对可靠性或抗震能力不足以及需要提高的震损建筑使其达到规定要求所采取的措施。

  3

  3 基本规定

  3.1修复加固基本原则

  3.1.1 农房修复加固前应进行安全鉴定,农房安全鉴定应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进行,依据鉴定结论对房屋的加固难易程度、加固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采取相应的修复、加固、改造或拆建更新等防灾减灾对策。

  3.1.2 经综合分析需要修复加固的农房,视房屋情况选择适宜的修复加固方法和措施,具体要求按照本导则执行。对震后未发现震损但存在抗震薄弱部位(如生土墙、土坯墙、砂浆强度低于M2.5的砌体墙等)的农房宜参照本导则中的修复加固方法进行适当修复加固。

  3.1.3 农房修复加固应以提高农房结构的完整性、整体性和综合抗震能力为主,同时保证关键部位或关键构件的承载能力,并兼顾农房的宜居性和耐久性。

  3.1.4 对于房屋建造时间久远、承重墙、柱现状质量较差且震害较重的房屋,加固难度大、投入高,应予以拆除重建。

  3.1.5 震害较重且为生土结构、混合承重、空心砌块砌筑及未设置圈梁和构造柱等无抗震措施的砌体结构等的农房建议拆除。生土结构的院墙、畜棚等可根据原有结构的完好程度予以拆除或修复。

  3.1.6 对于震害较轻的无圈梁、构造柱等抗震构造措施的砌体结构和混合承重农房,通过修复加固能明显提升房屋抗震性能的,应予以整体抗震加固。

  4

  3.1.7 农房中非承重墙体震损严重时应拆除重砌;非承重墙体基本完好,但与主体结构未连接形成整体时,应采取相应的修复加固措施加强其整体性。震损严重的非承重墙体为材料强度低、组砌方式不合理(立砌)的生土墙体,或泥浆砌筑的单砖墙或空心砌块墙体。

  3.2修复加固方法与设计

  3.2.1 房屋修复加固方法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方法的选择应考虑安全性、经济性及当地施工技术水平综合确定。

  2 对原结构体系不合理的房屋,宜结合加固消除或减轻原结构体系存在的不利因素。

  3 当上部结构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出现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明显发展趋势时,宜通过上部结构加固加强房屋整体,提高房屋抵抗不均匀沉降的能力。

  4 修复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宜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3.2.2 房屋修复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设计应根据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分别采取加强整体性连接、提高抗震性能、加强构件连接等措施,提高房屋的综合抗震力。

  2 采取墙体的加固措施时,应考虑加固后结构构件的合理分布,避免因局部加强造成结构刚度不均匀或突变。

  3 承重构件置换时应采取支护等保护措施。

  5

  4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5 加固所采用材料与原结构材料相同时,其强度指标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6 加固所用的砌体块材、砂浆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木材、型钢、钢筋、铁件、铁丝等材料的性能指标,除应符合本导则的相应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3修复加固施工与验收

  3.3.1 房屋修复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施工时应避免或减少对原结构及构件的损伤。

  2 加固施工过程中发现原结构或构件有严重缺陷时,应在修复过程中一并处理,消除缺陷。

  3 加固施工过程中,当承重构件需要置换或局部支承部位需要卸载时,应预先采取临时支护等安全措施,避免可能导致的房屋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

  3.3.2 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房屋加固方法的要求。

  2 加固主要材料的材质证明资料应齐全、合格和有效。

  3 加固施工记录及中间过程验收记录等资料齐全,并填写《农房修复加固项目验收表》具体详见附表。

  4 加固施工中未发生质量事故,或已对质量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并消除不利影响。

  6

  5 现场外观经检查无质量问题。

  3.4装饰与节能

  3.4.1 如采取的加固措施对建筑外立面造成影响,宜在加固施工后,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恢复。

  3.4.2 建筑选材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就地选材,宜使用绿色建材。本导则中所采用的墙体保温、防火隔离带、防水卷材等材料仅为示意,可采用同等性能等级的材料代替。

  3.4.3 建筑外立面恢复后宜对农房外墙采取保温措施,详见图3.4.3- 1。

  图3.4.3-1 农房平面实例

  7

  1 外墙采用加强型保温措施,具体做法详3.4.3-2。

  图3.4.3-2 外墙保温做法

  2 防火隔离带设置在楼层处,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为300mm,具体做法详3.4.3-3。

  图3.4.3-3 防火隔离带做法

  3 勒脚保温措施,具体做法详3.4.3-4。

  8

  图3.4.3-4 勒脚保温做法

  4 窗洞口保温做法具体详3.4.3-5。角钢长度等于窗口宽,并应做防锈处理;节点适用于首层窗台,如用于2层时可取消加强网布;打膨胀螺栓处应为实心砌体。

  图3.4.3-5 窗洞口保温做法

  9

  3.4.4 屋面采取保温及防水措施,具体做法详见图3.4.3-6。图中保温、防水材料仅为示意,可采用同等性能的材料替代。

  图3.4.3-6 屋面保温、防水做法详图

  3.4.4 保温施工时注意事项如下:

  1 外墙保温层均采用带加强保护措施的外墙保温系统。

  2 原墙涂料面层墙面,应将涂料面层清除,墙面和屋面油渍应进行清洗,面砖进行清洗后喷漆处刮专用翻新腻子。

  3 损坏的砖砌块应更换;墙面、屋面的缺损和孔洞应填补密实。

  4 在对墙面、屋面状况进行查勘的基础上,施工前应对原墙面、屋面上由于冻害,析盐或侵蚀所产生的损害予以修复。

  5 墙面、屋面上疏松的砂浆应清除;不平的表面应事先抹平。

  6 通过对外墙表面、屋面检查,检测确认其基层,经过界面剂处理,保证与所用粘结剂有良好的附着力,并且面层粘结强度不低于0.3MPa。

  7 墙面、屋面上雨水管卡,预埋铁件,设备穿过管道等需重新安装并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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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场地

  4.1.1 对处于危险性场地或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地震断裂带地表错位等危险地段上的农房,不应进行修复加固,建议搬迁或异地重建。

  4.1.2 对处于抗震不利地段的农房,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软弱土、液化土、湿陷性黄土、一般填土等,以及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等的不利影响。

  4.1.3 位于坡、岸场地上的建筑,应对边坡稳定性进行检查,当边坡变形或边坡失稳导致建筑受损时,应首先对边坡进行处理,再对地基基础进行修复加固。

  4.2地基和基础

  4.2.1 当地基基础出现如下情况时,应进行地基处理、基础加固或拆除重建:

  1 当基础腐蚀、酥碱、松散和折断,导致结构严重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 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持续增加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势。

  3 主要承重基础已产生危及结构安全的贯通裂缝。

  11

  4.2.2 对地基稳定,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的房屋,可不进行地基处理和基础加固。

  4.2.3 对于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地基滑动失稳、地基液化失效、基础断裂等问题的农房,原则上建议拆除。无法拆除的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加固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评价,必要时宜采用合理的加固方法,并进行专项加固设计。

  4.2.4 提高上部结构抵抗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能力,可采取下列措施:

  1 提高结构的整体性或合理调整荷载。

  2 加强圈梁与墙体的连接。对未设地圈梁的房屋应增设地圈

  梁。当可能产生差异沉降或基础埋深不同且未按 1/2 的比例错台过渡时,应局部加强圈梁。

  3 用钢筋(丝)网砂浆面层或高韧性混凝土面层等加固砌体墙体。

  4 其他有利于提高整体性的措施。

  4.2.5 新增或新做墙体应设置基础,具体做法如下:

  1 基础应埋设在原状土上,且基础埋深不应小于既有相邻墙体的埋深;

  2 基础应根据上部墙体的材料选用混凝土基础、毛石混凝土基础、砖基础、毛石基础等,所采用的混凝土不低于C20,砖不低于C10,砂浆不低于M5;

  12

  3 基础的宽度每边不应小于上部墙体的一倍,且基础高度不应小于300mm;

  4 基础顶面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截面宽度同墙厚,高度 不 小 于180mm , 纵 筋 不 少 于 4A12(且 每 边 纵 筋 间 距 不 大 于120mm),箍筋可采用A8@200,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0;

  5 墙体中的钢筋混凝土构造应生根于圈梁;

  6 当新增墙体基础遇到既有墙体、木柱的基础时,应适当扩大基础底面积和高度将其包含在内,使其与既有墙体、木柱的基础形成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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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4.2.5 新增或新做墙体基础做法

  14

  5 木结构房屋

  5.1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由木柱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或砌体墙作为围护墙的房屋。主要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5.1.2 当木构架、木屋架存在明显移位且影响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时,应采用水平顶推复位、水平张拉复位等工艺方法进行复位处理。

  5.1.3 木结构房屋修复加固时,应检查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木柱(包括木柱基础)和木梁、木屋架的完整性,木构架的整体性连接,围护墙体与承重木构架的连接,楼(屋)盖整体性连接构造,围护墙体布置的规则性等。

  5.1.4 当木结构房屋的主要承重构件中还有少量土墙、砖墙时,原则上应结合既有木柱的布置,将承重用的土墙、砖墙置换为木柱,木柱宜采用明式或半明式,木柱下应设置基础,木柱顶与木梁或屋架应采用榫卯连接或铁件连接。

  5.1.5 为提高木结构中围护墙自身的抗震性能以及与主体结构的协调变形性能,置换的围护墙应采用砌体墙或其他轻质隔墙,并采用半刚性或柔性连接做法,具体做法详见第5.2.9、5.2.10条。

  15

  5.1.6 木结构中的围护墙体原则上不应采用或利用生土墙、土坯墙,当无法避免时,应对生土墙、土坯墙进行修复加固处理,以提高生土墙自身的抗震性能以及与主体结构的协调变形性能。

  1 生土墙、土坯墙的修复加固做法详见第7.2节。

  2 未按照第7.1.2-2条修复加固的既有生土墙、土坯墙需在室内一侧、室内隔墙的两侧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进行加强,钢丝网材质性能不低于Q235-B,直径不小于1.2mm,网孔不大于20x20 mm。钢丝网与墙体之间应设不锈钢钢钉连接,锚入基层40~50mm牢固固定,钢钉应按照梅花形布置,间距不大于400x400。钢丝网需连接接长时,搭接长度不少于300,并加密钢钉。具体设置部位如图5.1.6所示。钢丝网片应与木柱、木构架进行连接,连接做法详见第5.2.6条。

  图 5.1.6 修复加固后生土墙、土坯墙钢丝网砂浆面层的设置部位

  5.1.7 当既有农房存在硬山搁檩的情况时,应在山墙处增设端屋架(木梁)和木柱,并将山墙改造为围护墙,并相应增加围护墙与木柱的连接做法。

  5.1.8 新做围护墙、室内隔墙可根据既有房屋现状和条件采用砌体墙或轻钢复合墙体,墙体可设置在木柱外侧或内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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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墙体底面、顶面和中部应设置圈梁,圈梁的截面宽度同墙厚,高度不小于180mm ,纵筋不少于4A12(且每边纵筋 间距不大于120mm),箍筋可采用A8@200。

  2 应在房屋转角处、纵横墙交接处、大洞口处(大洞口指其宽度不小于1.5m)、端部设置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构造柱的截面宽度同墙厚,高度不小于180mm,纵筋不少于4A12(且每边纵筋间距不大于120mm),箍筋可采用A8@200。

  3 圈梁、构造柱的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0。

  4 围护墙体与承重木构架的连接做法详见第5.2.9条。

  5 当围护墙位于木柱内侧,墙厚小于木柱截面时,墙体端部圈梁处木柱设4A14钢扒钉,圈梁纵筋与钢扒钉焊接;墙厚大于木柱截面时,墙体端部木柱处圈梁纵筋需呈“几 ”字形箍紧木柱。

  图 5.1.8-1 木柱与墙体圈梁的连接做法

  6 新砌筑围护墙靠近室内一侧、室内隔墙的两侧,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进行加强 ,具体做法详见5.1.6条 。具体设置位置如图5.1.8-2所示。

  17

  图 5.1.8-2 钢丝网砂浆面层的设置部位

  7 当采用轻钢复合墙体时,轻钢复合墙体与原主体结构的连接做法如图5.1.8-3所示。

  图 5.1.8-3 轻钢复合墙体做法

  注:a—墙下有圈梁时,墙体与基础连接做法;b—墙下无圈梁时,墙体与基础连接做法;

  c—墙体与木梁连接做法;d—墙体与木柱连接做法。

  18

  8 新砌筑围护墙体的地基基础做法及要求详见第4.2.5条。

  5.1.9 新增木柱下应设置柱脚石,且木柱与柱脚石之间有榫卯或铁件连接措施,柱脚石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不应将未做防腐、防潮处理的木柱直接埋入地基土中。

  5.2修复加固

  5.2.1 当木梁或木龙骨的连接接头处有震损变形或松动时,应采用双面扁铁或扒钉加强接头处的连接,并与木柱之间采用U形扁铁、对穿螺栓等可靠连接。

  5.2.2 当木柱未设柱脚石或木柱与柱脚石未有效连接时,应增设柱脚石,或加强柱脚石与木柱的连接,具体做法如下:

  1 木柱下未设柱脚石,且木柱柱脚腐朽时,可采用榫卯或铁件连接法更换柱脚。

  图 5.2.2-1 木柱更换柱脚做法及柱脚墩接做法

  注:1—木柱;2—拍巴掌榫连接;3—扁铁套箍;4—连接螺栓;

  5—连接铁件;6—混凝土墩。

  19

  采用拍巴掌榫连接法更换柱脚时,拍巴掌榫连接区段应采用扁铁套箍连接;也可采用8号铁丝捆扎加固,8号铁丝在拍巴掌榫连接区段内不应少于两道,每道不应少于4匝;更换后按本条第2款规定在柱脚下墩接混凝土墩、石墩或砖礅。

  图 5.2.2-2 柱脚与柱脚石的锚固做法

  注:(a)销键结合;(b)榫结合

  2 木柱下未设柱脚石,但木柱柱脚无明显腐朽时,可将原柱脚埋入部位适当截除后,在柱脚采用混凝土墩、石墩或砖墩连接,砖墩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10;木柱与混凝土墩、石墩或砖墩应采用铁件连接牢固,连接铁件按本条第3款规定设置。

  图 5.2.2-3 柱脚石加固做法

  注:1—连接螺栓;2—柱脚石;3—连接铁件;4—毛石基础。

  20

  3 柱脚石与木柱无可靠连接时,可在木柱两对侧增设连接铁件,连接铁件可采用厚度不小于4mm,宽度不小于50mm的扁铁;下端锚入柱脚石不应小于250mm,总长不应小于600mm,与木柱采用两道对穿螺栓连接。

  4 木柱柱脚新增连接铁件范围内增设钢丝网砂浆面层进行保护和装饰,钢丝网材质性能不低于Q235-B,直径不小于1.2mm,网孔不大于20x20mm。钢丝网与木柱之间采用不锈钢钢钉连接,锚入木柱内20~30mm牢固固定,钢钉间距不大于100x100mm。M5水泥砂浆抹面,厚度不大于20mm。

  5.2.3 房屋圆木柱构件开裂损坏的,可加钢箍绑扎进行加固处理。

  21

  图 5.2.3

  

  50 )

  圆木柱加固做法

  

  5.2.4 当木柱接头出现开裂、移位情况时,应对木柱接头处进行修复和加固,接头部位修复范围应大于柱接头范围;围箍应紧密贴合柱身,接口处应采用螺栓连接,在接头处围箍不应少于两道。

  5.2.5 三角形木屋架或木柱木梁房屋中节点出现开裂、移位时,应进行如下修复加固:

  1 斜撑应设置在屋架、木梁与木柱之间,采用木夹板时宜双面设置,并采用螺栓对穿连接;斜撑下端与木柱连接,上端与屋架上、下弦或木梁连接。

  2 木柱、附木及屋架下弦宜采用“U ”形扁铁和螺栓连接;托梁和木梁宜采用保险螺栓连接。

  3 当木柱柱顶与木梁无榫接时,需增设托木用螺栓和扒钉将其连接为整体。

  图 5.2.5-1 三角形屋架加设斜撑

  注:1—连接螺栓;2—屋架上弦;3—腹杆;4—U形扁铁;5—圆钉;

  6—保险螺栓;7—附木;8—屋架下弦;9—斜撑;10—木柱。

  22

  图 5.2.5-2 木柱与木梁加设斜撑

  注:1—连接螺栓;2—木梁;3—托梁;4—保险螺栓;5—斜撑;6—木柱。

  210扒钉

  2

  >1

  图 5.2.5-3 木柱与木梁无榫连接时连接做法

  3 7度时连接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0mm,8度时不应小于12mm;U形扁铁的厚度不应小于4mm;保险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8mm;木斜撑断面7度时不应小于60mm×60mm,8度时不应小于60mm×90mm。

  4 采用型钢斜撑时宜在木柱内侧与屋架、木梁底部设置,斜撑由型钢加工而成,长度不应小于400mm,两端与木柱及屋架下弦(木梁)锚固长度不应小于120mm;锚固部位宜采用连接螺栓或高强自攻螺丝与木柱及屋架下弦(木梁)连接。

  5 采用型钢斜撑时,7度时型钢斜撑宜采用5#槽钢或等边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mm;8时宜采用6.3#号槽钢或等边角钢,厚度不应小于

  23

  5mm。7度时连接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0mm,8度时不应小于12mm,连接螺栓每个部位不应少于2个,且应对穿连接;高强自攻螺丝直径不应小于4mm,7度时每个部位不应少于6个,8度时不应少于8个。

  5.2.6 木屋盖系统的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或外加配筋砂浆带修复墙体时,应将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或配筋砂浆带中的铁丝(或钢筋)与木梁或木屋架的两端拉结牢固。

  图5.2.6-1 修复墙体与木梁或木屋架的拉结做法

  2 当檩条、龙骨在木梁、屋架上弦或墙顶处搭接时,应采用螺栓、扒钉、圆钉等与屋架、木梁或墙顶圈梁牢固连接,或采用8号铁丝将檩条、龙骨与木梁或屋架上弦绑扎牢固。

  3 当檩条、龙骨在木梁、屋架上弦处或墙顶对接时,宜采用木夹板或扁钢将檩条、龙骨的端部钉牢,并与木梁、屋架上弦、墙体牢固连接。

  4 当檩条、龙骨在山尖墙搭接时,宜采用 8 号铁丝将檩条、龙骨绑扎牢固;也可采用扒钉将檩条或龙骨钉牢。

  24

  5 当檩条、龙骨在山尖墙未对接时,宜采用双面扒钉将檩条或龙骨钉牢。

  6 当椽子与檩条连接较弱时,宜采用 10 号、12 号铁丝将椽子与檩条绑扎牢固。

  7 当檩条与木梁连接较弱时,在木梁上檩条支撑处应采用拐角铁钉钉牢。

  8 更换或增设构件应与原有的构件可靠连接。

  9 当采用木屋架屋盖时,应增设剪刀撑及纵向水平系杆以加强屋盖整体性,三角形木屋架应在房屋中部屋檐高度处设置纵向水平系杆,系杆应采用墙揽与各道横墙连接或与屋架下弦杆钉牢,剪刀撑的设置和构造要求应符合第5.2.5条的有关规定。

  5.2.7 楼、屋盖木构件间加强连接修复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构件截面有明显下垂时,应增设构件修复,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有的构件可靠连接。

  2 木构件局部腐朽、蛀蚀、疵病处,可用局部切除后替换木材或底部加设槽钢或角钢的方法修复处理;当木构件腐朽、疵病、严重开裂而丧失承载能力时,应更换或增设构件修复;更换的构件的截面尺寸不应小于原构件的尺寸;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构件可靠连接;木构件裂缝时可采用铁箍或铁丝绑扎修复;当裂缝宽度较大时,修复前宜用木条嵌缝。

  3 当木龙骨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增设支托或夹板、扒钉连接。

  25

  4 尽端山墙与檩条、龙骨无拉结时,宜增设墙揽。

  5.2.8 增设墙揽修复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增设墙揽可采用角铁、梭形铁件或木条等制作。

  2 檩条出山墙时可采用木墙揽,木墙揽可用木销或铁钉固定在檩条上,并与山墙卡紧;檩条不出山墙时宜采用铁件(如角铁、梭形铁件等)墙揽,铁件墙揽可根据设置位置与檩条、屋架腹杆、下弦或柱固定。

  3 木墙揽厚度不应小于3mm,长、宽分别不应小于檩条直径140mm和100mm,竖向放置;墙揽套入檩条后用木销固定,木销断面不应小于20mm×20mm,或直径不小于20mm,长度不应小于檩条直径加60mm。

  4 型钢、铁件墙揽长度不应小于300mm,并应竖向放置;墙揽与檩条、柱或屋架腹杆采用一头砸扁的直径为12mm的螺栓连接,螺栓连接处设30mm×30mm×2mm垫板;型钢墙揽不应小于5#角钢或槽钢,厚度不小于5mm;梭形铁件中部断面不应小于60mm×10mm。

  5 墙揽应靠近山尖墙面布置,最高的一个应设置在脊檩正下方位置处,其余的可设置在其它檩条的正下方或与屋架腹杆、下弦及柱

  上的对应位置处。

  6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时山墙设置的墙揽数量不宜少于3个,8度或山墙高度大于3.6m时山墙设置的墙揽数量不宜少于5个。

  26

  图5.2.8-1 出墙面木墙揽与檩条连接做法 注:1—木墙揽;2—檩条;3—木销;4—山墙。

  (a) 墙揽与檩条的连接 (b) 墙揽与柱(屋架腹杆)的连接 (c) 角铁墙揽做法

  图5.2.8-2 角铁墙揽连接做法

  注:1—角铁墙揽;2—连接螺栓;3—檩条;4—垫板;5—山墙;

  6—瓜柱;7—圆钉。

  5.2.9 围护墙体与承重木构架的连接修复做法,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围护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采用墙揽或A6钢筋将围护墙体与木柱绑扎牢固。

  27

  2 当围护墙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外加配筋砂浆带修复时,应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采用6号铁丝将面层中的钢筋(铁丝)与木柱绑扎牢固。

  3 当围护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时,可在墙体开口处设置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并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采用6号铁丝将砂浆带中的纵向钢筋与木柱拉结牢固。

  图 5.2.9 围护墙体与承重木构架的连接修复做法

  4 山墙、山尖墙应采用墙揽与龙骨、木屋架或檩条拉结;墙揽可采用角铁、梭形铁件或木板等制作;

  5 当端开间山墙内侧未设置木构架,即为采用硬山搁檁时,宜采用墙揽将山墙与檩条或龙骨连接牢固,具体做法可按本条第4款执

  行。

  5.2.10 后砌隔墙与木构架和屋盖无拉结的修复,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在隔墙顶部采取措施与屋架下弦或梁连接,隔墙端部与木柱连接。

  28

  2 屋架节点处应在隔墙顶部增设角铁墙挡,墙顶对侧双面设置;应采用不小于L50×4的角铁,角铁与屋架下弦及端部腹杆采用直径 12mm螺栓对穿连接。

  3 隔墙中部增设木夹板,间距不应大于1000mm,木夹板应在墙顶对侧双面设置,平面尺寸不应小于200mm×200mm,厚度不应小于

  20mm;增设的木夹板应与木屋架下弦或木梁、隔墙顶部连接牢固。

  图5.2.10-1 后砌隔墙端部墙顶与屋架下弦的连接

  注:1—檩条;2—屋架上弦;3—连接螺栓;4—屋架下弦;

  5—角铁墙挡;6—隔墙。

  图5.2.10-2 后砌隔墙中部墙顶与屋架下弦的连接

  注:1—圆钉;2—木夹板;3—屋架下弦、梁或穿枋;4—扒钉;5—垫木;6—隔墙。

  29

  6 砌体结构房屋

  6.1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

  块、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筑的一、二层砌体结构农房的修复和加固。

  6.1.2 对砌体结构房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加固墙体、加强墙体连接、增加构造措施等方法来提高农房整体性和综合抗震能力。

  6.1.3 砌体房屋的整体性连接和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当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时,应增设墙段或在开口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形成闭合。

  2 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应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并配合钢拉杆加强墙体连接。

  3 楼、屋盖构件有位移或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增设托梁或采取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等的措施。

  4 当构造柱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外加柱;当墙体采用双面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固,且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相互可靠拉结的外加配筋砂浆带时,可代替外加柱。

  5 当圈梁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墙圈梁可采用外加配筋砂浆带,内墙圈梁可用角钢或在进深梁端加锚杆代替;

  30

  当墙体采用双面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固,且在上下两端增设有加强筋砂浆带时,可不另设圈梁。

  6.1.4 砌体房屋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或承重墙体明显开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拆除重砌或增设抗震墙:对强度过低、现状及质量较差的原墙体可拆除重砌,因横墙间距过大不满足要求时可新增砌抗震墙,重砌和增设抗震墙的材料宜采用与原结构相同的砖或小砌块。

  2 墙体厚度不满足抗震墙要求时,可采用双面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

  3 水泥砂浆面层加固:当墙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偏低、砌筑质量较差时,可在墙体的一侧或两侧采用水泥砂浆面层、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可采取双面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与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加固。面层加固也可与压力灌浆结合用于有裂缝墙体的加固补强。

  4 实心砖墙裂缝修复:对出现裂缝的实心墙体,可根据裂缝开展宽度采用局部抹灰、压力灌浆、拆砌等方法进行修复。

  6.1.5 砌体房屋中的易局部倒塌部位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窗间墙宽度不大于800mm时,可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等加固。窗间墙宽度不大于500mm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围套加固。

  31

  2 支承大梁、屋架等的墙段有竖向裂缝时,可增设砌体柱或采用外加配筋砂浆带、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固,加固前应采用 M10 水泥砂浆灌缝修补开裂部位。

  3 对无拉结或拉结不牢的后砌隔墙,可在隔墙端部和顶部采用锚固的木块、铁件、锚筋等加强连接;当隔墙过长、过高时,可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固。

  4 出入口处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加固,并采取拉结措施。

  6.2修复加固

  6.2.1 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墙体砌筑质量较差、需要加固墙体、加强墙体连接时,可采用配筋砂浆带加固。对有裂缝的砖墙应先采用水泥砂浆、聚合物砂浆等进行填塞修复,修复后再采用配筋砂浆带的方法进行加固。

  2 加强砌体结构构造与连接可增设配筋砂浆带,在砖墙双侧对称设置横向和竖向配筋砂浆带。竖向设置A8 主筋,横向设置A6 主筋,穿墙设置A6@600 拉结钢筋,穿墙孔采用水泥浆或结构胶封闭。砂浆强度等级采用 M10,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小于 20mm,抹灰前清理砖墙表面并刷纯水泥浆一道。

  3 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筋砂浆带最小厚度和最小宽度按表6.2.1-3取值。

  32

  表6.2.1-3 配筋砂浆带最小厚度和最小宽度(mm)

  设防烈度

  7度

  8度

  配筋砂浆带厚度(mm)

  40

  50

  条带宽度(mm)

  a

  500

  600

  b

  400

  500

  c

  400

  500

  注:1 表中 a 表示外墙拐角处配筋砂浆竖向条带宽度;b 表示外墙中部或内墙配筋砂浆竖向

  条带宽度;c 表示楼(屋)盖处或墙顶(底)配筋砂浆带宽度。

  (2)砂浆强度等级不宜小于M10。

  (3)配筋砂浆带宽度≤300mm时,纵筋不宜小于3A6,宽度> 300mm时,纵筋不宜小于4A6;系筋可采用A6@250。

  4 水平配筋砂浆带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在房屋砖墙底部地面以上部位(包含内墙)通长设置配筋砂浆带一道,在檐口或门窗上部通长设置配筋砂浆带一道,且水平条带宜闭合。后墙高度超过前墙高度 2 米时,在后墙顶部加设一道。水平配筋砂浆带布置平面示意图详见图 6.2.1-4。

  图6.2.1-4 水平配筋砂浆带布置平面示意图

  5 竖向配筋砂浆带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在房屋外围四角设置“L ”形配筋砂浆带,在纵墙与内横墙交接处设置“T ”形配筋砂浆带,木屋架或木梁支座处设置“一 ”字形配筋砂浆带,并增设垫

  33

  块。竖向配筋砂浆带应沿竖向通高布置,布置示意图详见图 6.2.1- 5。

  图6.2.1-5 竖向配筋砂浆带布置平面示意图

  6 水平配筋砂浆带与竖向配筋砂浆带必须同时设置,且内部钢筋需相互可靠连接。配筋砂浆带设置立面图详见图6.2.1-6-1~图 6.2.1-6-3,条带宽度要求见表6.2.1-3。

  图6.2.1-6-1 前墙配筋砂浆带布置立面示意图

  图6.2.1-6-2 后墙配筋砂浆带布置立面示意图

  34

  图6.2.1-6-3 山墙配筋砂浆带布置立面示意图

  7 配筋砂浆带加固法的构造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四角及纵横墙交接处设置“L ”形、“T ”形竖向配筋砂浆加固做法示意图见图6.2.1-7-1、图6.2.1-7-2。

  图6.2.1-7-1 砌体结构四角砖墙竖向配筋砂浆带加固做法

  35

  图6.2.1-7-2 砌体结构纵横墙交接处承重砖墙竖向配筋砂浆带加固做法

  (2)木屋架或木梁支座处、混凝土大梁支座处砖墙设置“一 ”形竖向配筋砂浆带加固做法示意图见图6.2.1-7-3。

  图6.2.1-7-3 木屋架或木梁支座处砖墙配筋砂浆带加固做法

  (3)砖墙顶部和中部双侧水平通长设置横向配筋砂浆带加固做法示意图见图6.2.1-7-4。

  36

  图6.2.1-7-4 砌体墙顶部和中部双侧水平通长设置配筋砂浆带加固做法

  (4)砌体墙底部双侧通长设置配筋砂浆带加固做法示意图见图6.2.1-7-5。

  图6.2.1-7-5 砌体墙底部配筋砂浆带加固做法

  6.2.2 高韧性混凝土条带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墙体砌筑质量较差、需要加固墙体、加强墙体连接时,可采用高韧性混凝土条带加固。

  2 采用高韧性混凝土条带加固砌体结构房屋,应同时设置竖向和水平条带,单面加固时条带宜设置在墙体外侧。高韧性混凝土施

  37

  工时,墙体拐角处及水平和竖向条带相交处应连续压抹,严禁在这些部位留施工冷缝。

  3 根据抗震设防烈度,高韧性混凝土材料主要力学性能指标应满足表 6.2.2-1的有关规定,高韧性混凝土的加固条带最小宽度和最小厚度可按表6.2.2-2取值。

  表6.2.2-1 高韧性混凝土的主要力学性能指标

  指标类别

  标准养护龄期

  性能指标

  I 类

  II 类

  III 类

  等效弯曲韧性(kJ/m3)

  60d

  ≥160.0

  ≥120.0

  ≥80.0

  等效弯曲强度(N/mm2)

  60d

  ≥14.0

  ≥12.0

  ≥10.0

  抗折强度(N/mm2)

  60d

  ≥12.0

  立方体抗压强度(N/mm2)

  60d

  ≥50.0

  注:1 表中性能指标均指代表值。

  2 表中 I 类和 II 类适用于高韧性混凝土条带加固农房;III 类适用于高韧性混凝土面层加固农房。

  表6.2.2-2 高韧性混凝土条带最小厚度和最小宽度(mm)

  设防烈度

  7度

  8度

  条带厚度

  15

  15

  竖向条带宽度(mm)

  a

  1000

  1500

  b

  800

  1200

  水平及墙顶条带宽度(mm)

  c

  800

  1000

  注:1 表中a表示外墙拐角处高韧性混凝土竖向条带宽度;b表示外墙中部或内墙高韧性混凝土竖向条带宽度;c表示楼(屋)盖处或墙顶高韧性混凝土条带宽度。

  4 加固部位墙面应采用高韧性混凝土嵌缝处理,嵌缝深度不小于10mm。砖砌体墙的高韧性混凝土条带嵌缝可参照图6.2.2-4-1、

  图6.2.2-4-2进行处理,施工条件允许时,也可全部采取嵌缝处

  理;砌块砌体墙的高韧性混凝土加固部位宜全部采取嵌缝处理。高韧性混凝土面层加固时嵌缝可参照图6.2.2-4-3进行处理。

  38

  竖向条带宽度<1200

  竖向条带宽度≥1200

  缝

  ≥

  3条竖缝 ≥3条竖

  5皮砖 ≥4条水平缝

  5皮砖 ≥4条水平缝

  竖缝

  ≥3

  条竖缝 ≥3条竖缝 ≥3条

  (a) (b)

  图6.2.2-4-1 高韧性混凝土竖向条带嵌缝示意图

  ≥3条水平缝

  ≥3条水平缝

  ≥3条水平缝

  水平条带宽度

  图6.2.2-4-2 高韧性混凝土水平条带嵌缝示意图

  图6.2.2-4-3 高韧性混凝土面层嵌缝示意图

  5 房屋外墙拐角处、纵横墙交接处、窗间墙以及一字型外墙端部均宜设置高韧性混凝土竖向条带;墙体较长时宜在墙体中部增设高韧性混凝土竖向条带,竖向条带净间距不大于5000mm。(图

  6.2.2-5-1)

  39

  b

  a

  b

  a

  b

  高韧性混凝土条带

  a — 墙体拐角处竖向条带宽度b — 墙体中部竖向条带宽度

  ! a

  ·! a

  图6.2.2-5-1 高韧性混凝土竖向条带设置平面示意图

  (1)外墙拐角距门窗洞口边的距离小于竖向条带宽度 a 时,应将高韧性混凝土包至洞口处门(窗)框边(图6.2.2-5-2)

  图6.2.2-5-2 外墙阳角距洞口边距离小于a 时竖向条带布置示意图

  (2)高韧性混凝土竖向条带边距洞口边距离不大于 200mm 时,宜将高韧性混凝土条带延伸至洞口边沿,并将高韧性混凝土包至洞口处门(窗)框边(图6.2.2-5-3)

  40

  图6.2.2-5-3 窗间墙加固平面示意图

  (3)一字墙端部应采用高韧性混凝土竖向条带加固,条带宽度不

215138737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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