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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2690-202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平台技术要求与测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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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220.20;33.040.40 CCS M 35

34

安徽 省地 方标 准

DB34/T 2690—2026代替DB 34/T 2690—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与测试规范

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for vehicles engaged in road transport —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test specification for platform

2026-04-30 发布 2026-05-30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4/T 2690—2026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2

5 企业监控平台 2

6 政府监管平台 6

7 性能要求 7

8 测试 7

附录 A (规范性) 车辆数据统计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8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4/T 2690—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与测试规范》, 与DB34/T 2690—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以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2016 年版的第 3 章);

b) 更改了备案信息一致性的内容(见 4.3,2016 年版的4.3);

c) 增加了其他要求(见 4.4);

d) 更改了企业监控平台功能要求的内容(见第 5 章,2016 年版的第 5 章);

e) 增加了政府监管平台的功能要求(见第 6 章)

f) 更改了性能要求的内容(见第 7 章,2016 年版的第6 章);

g) 删除了安全要求(见 2016 年版的第 7 章);

h) 更改了测试条件(见 8.1,2016 年版的 8.1、8.2);

i) 更改了测试方法(见 8.2,2016 年版的 8.3~8.6);

j) 更改了判定规则的内容(见 8.3,2016 年版的第9 章);

k) 更改了附录 A(见附录 A,2016 年版的附录 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合肥大学、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洲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合院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健、陈曦、刘美丽、王健、张成、肖赟、江繁、王洁、赵守广、胡光禄、陈成、孔微、薛守强、李雨琪、胡冬、陈晋、吴龙童。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 年首次发布为 DB 34/T 2690—201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与测试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合并简称“平台”)的一般要求、功能和性能要求及测试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658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 80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

JT/T 107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

JT/T 1077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技术要求

JT/T 1120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35658、JT/T 1077 和 JT/T 11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政府监管平台 government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

满足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需求,以计算机、车联网及通信信息等技术为基础,实现与终端、企业监控平台间数据交互,通过接收到的数据,对管辖范围内的驾驶员、车辆、终端及企业监控平台进行监管、查询统计和服务管理的平台。简称政府平台。

[来源:GB/T 35658—2017,3.3,有修改]

3. 2

企业监控平台 enterprise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

道路运输企业自建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建设,接受政府监管平台监督管理,以计算机、车联网及通信信息等技术为基础,实现与政府监管平台、终端间数据交互,对接入车辆、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查询统计和服务管理的平台。简称企业平台。

[来源:GB/T 35658—2017,3.4,有修改]

3. 3

车载终端 vehicle terminal

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工作环境要求,具备北斗卫星定位、移动网络接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记录、智能视频监控、道路运输车辆相关信号采集和主动安全报警等功能,支持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通信,并能通过无线通信网络与平台进行信息交互的装置。简称终端。

1

[来源:GB/T 35658—2017,3.6,有修改]

3. 4

主动安全报警 active safety alarm

车辆行驶过程中通过传感器实时采集驾驶员状态、车辆状态以及车辆周围交通环境设施与其他交通参与者态势,自动识别可能导致交通安全事故的车辆不安全状态和驾驶员不安全行为,并及时进行报警或预警。也称主动安全智能防控。

4 一般要求

4,1 软件著作权合法性

平台应取得相应软件著作权。

4. 2 协议一致性

平台的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应符合JT/T 808的规定,平台数据交换应符合JT/T 809的规定。

4. 3 备案信息一致性

平台IP地址、端口及电子地图审图号等信息应与交通运输部平台符合性审查的备案信息一致。

4,4 其他要求

4.4.1 平台基本功能和性能、网络传输、运行环境、数据存储和安全等应符合 GB/T 35658 和 JT/T 1077的规定。

4.4.2 接入平台的终端基本功能和性能应符合 JT/T 794 和JT/T 1076 的规定,并应具备先进驾驶辅助功能(ADAS)、驾驶员行为监测功能(DSM)和报警证据采集功能,宜拓展轮胎状态监测(TPMS)和盲区监测(BSD)等其他主动安全报警功能。

5 企业监控平台

5. 1 信息管理功能

5.1.1 SIM 卡管理

应具备所属范围内所有设备SIM卡信息及其流量使用情况、信号强度等关联状态管理的功能,并能根据设置的查询条件展示相应的结果数据。

5.1.2 终端管理

5.1.2.1 应具备对终端信息进行分类、筛选以及查询的功能,终端信息包含终端生产厂家、终端型号、终端 ID、终端内用户身份识别(SIM)卡的 20 位数码(ICCID)、安装车牌号、安装时间、故障记录、报修记录等。

5.1.2.2 应具备对终端安装信息和运维管理信息的更新、修改及删除的功能。

5.1.2.3 应能通过下发指令获取和修改终端参数,并支持多终端同时下发指令。

5.1.2.4 应能通过下发指令获取终端版本信息和控制终端进行升级,并支持多终端同时下发指令。

5.1.3 车辆信息管理

2

5.1.3.1 应建立车辆档案库,并支持新能源汽车数据信息接入;车辆信息应包含车辆牌照、年检、保险、生产、事故等相关信息,新能源汽车还应包含电池参数信息。

5.1.3.2 应具备对车辆信息进行录入、导出、修改和删除等操作的功能。

5.1.4 驾驶员信息管理

5.1.4.1 应建立驾驶员档案库,驾驶员信息应包含驾驶员姓名、所属企业、身份证号码、驾照信息、从业资格证信息(号码、发证机关和有效期等)、驾驶员人脸信息、累计驾驶时长、驾驶评分和驾驶员安全评级等。

5.1.4.2 应具备对驾驶员信息进行录入、导出、修改和删除等操作的功能。

5.1.5 监控人员信息管理

5.1.5.1 应建立监控人员档案库,监控人员信息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正面照、服务评分及排名等。

5.1.5.2 应具备对监控人员信息进行录入、导出、修改和删除等操作的功能。

5.2 业务处理功能

5.2.1 电子围栏管理

5.2.1.1 应能根据车辆类型动态接收和匹配政府平台划定的管控区域范围信息和管控要求。

5.2.1.2 应能根据管控区域范围信息和管控要求自动匹配和提前通知相应类型车辆的驾驶员。

5.2.1.3 应能根据车辆运营线路和电子围栏管控区域冲突信息,并按照交管部门的要求规划临时运营路线。

5.2.2 驾驶员身份识别

5.2.2.1 应能通过终端获取并存储驾驶员 IC 卡从业资格证信息,并与对应车辆绑定。

5.2.2.2 应具备将对应驾驶员面部照片下发终端的功能。

5.2.2.3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企业平台应通过终端全程动态核查驾驶员身份,验证当前驾驶员是否与插卡时平台下发的驾驶员面部照片一致,不一致时应触发报警提醒监控人员。

5.2.2.4 驾驶员身份验证通过后,企业平台应将车辆行驶时间、行驶里程、报警数据等信息跟驾驶员进行关联。

5.2.3 查岗应答

企业平台监控人员应在接收到政府平台下发的查岗指令后15min内进行应答,应答信息包括实时采集的人脸识别结果。

5.2.4 整改通报

应具备接收政府平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整改通报等信息的功能,并支持将整改完成情况反馈上传至政府平台。

5.2.5 数据补传标记

应具备对补传至上级政府平台的数据以文字或图标等方式进行标记的功能。

5.2.6 报修管理

3

企业平台接收到车载终端上传的设备失效提醒时,应自动生成报修信息,经监控人员确认后,生成维修单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支持将终端厂商、型号、故障类型、车牌号码、运输企业名称、报修日期、完成维修日期等报修信息及报修处理信息实时上传至政府平台。

5. 3 报警管理功能

5.3.1 报警类型

企业平台应支持接收终端上报的主动安全报警,主动安全报警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前向碰撞预警、车道偏离报警、驾驶辅助功能失效报警、生理疲劳驾驶报警、长时间不目视前方报警、抽烟报警、操作手持电话报警、未系安全带报警、双手脱离方向盘报警、未检测到驾驶员报警、驾驶员变更报警、驾驶员行为监测功能失效报警等。

5.3.2 报警等级

企业平台应根据报警事件的风险情况预设报警等级,其中风险较大的报警为一级报警,风险较小的报警为二级报警。

5.3.3 报警信息处理

5.3.3.1 接收到一级报警时应记录报警信息并存档。

5.3.3.2 接收到二级报警时应记录报警信息及报警附件并存档,同时以声音、图像或震动等方式提醒监控人员。

5.3.3.3 应能根据车辆类型、报警类型、报警等级、触发时间等信息设置报警附件自动获取策略,并支持手动操作获取报警附件。

5.3.3.4 应具备自动将报警信息与驾驶员、车辆信息进行关联的功能。

5.3.3.5 保存的报警信息至少应包含报警类型、报警等级、车牌号、驾驶员姓名、驾驶证号、报警开始时间、报警结束时间、报警时车速、经纬度、道路名称、车辆状态信息等。

5.3.3.6 保存的报警处理信息至少应包含车牌号、报警类型、报警等级、报警开始时间、报警结束时间、报警时车速、经纬度、实时处理情况等。

5.3.3.7 应能接收政府监控平台下发的风险及关联警报信息,并按要求提醒监控人员及时进行风险处理,上报处理结果至政府平台。

5.3.4 报警信息展示

5.3.4.1 应实时展示接收到的报警,展示的内容应包含完整报警信息。

5.3.4.2 应具备通过图标、弹窗、提示音、发送短信等方式进行接收报警提醒的功能。

5.3.4.3 应根据不同报警类型、报警等级设置差异化提醒方式。

5.3.4.4 应支持设置报警提醒变化策略,在单位时间或单位里程内接收到来自同一辆车的相同报警超过一定数量,应能根据策略更换提醒方式,能让监控人员区别报警风险。

5.3.4.5 应根据报警类型和报警等级设置最大处理时间,超出时间未处理,应进行提醒。

5.3.5 报警信息查询

5.3.5.1 应能将驾驶员姓名、车牌号、报警类型、报警等级、报警时间段作为查询条件查询报警信息。

5.3.5.2 应能对报警附件进行查看、播放及下载等操作。

5.3.5.3 应具备查询报警信息报表生成功能,生成包含查询时间段、查询发起方身份、详细报警信息等在内的查询报表,并支持报表导出。

4

5.3.5.4 应具备查询报警处理信息报表生成功能,生成包含处理时间段、处理人员身份、详细报警处理信息等在内的查询报表,并支持报表导出。

5.3.6 误报警处理

企业平台应对监控人员判定为误报警的数据进行记录。

5.3.7 漏报处理

对于企业平台和终端都能触发的报警类型,企业平台应支持当监测到终端出现漏报时,将对应报警、提醒信息下发至终端;同时将漏报报警、提醒信息上传至政府平台,并支持对漏报情况和漏报率进行记录、对比和统计。

5. 4 统计分析功能

5.4.1 车辆数据统计分析

5.4.1.1 应能对车辆数据进行统计,统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车辆行驶里程漂移率、平均车辆超速次数、平均车辆报警次数、平均疲劳驾驶时长、行驶里程等(车辆数据主要统计指标的定义及计算方法按附录 A 的要求执行)。

5.4.1.2 应能对车辆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包括以上车辆数据统计指标的同比/环比分析或变化趋势分析。

5.4.1.3 应能对指定车辆指定时间段内的历史轨迹进行统计分析,包括车速、里程、历史轨迹数据连续性(定位数据中断次数、位置和时间)等,其中定位数据中断点应能定位到电子地图进行查看。

5.4.2 驾驶行为统计分析

5.4.2.1 应建立驾驶行为档案库,驾驶员驾驶行为档案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身份信息、驾驶员人脸信息和驾驶行为数据。

5.4.2.2 应能根据驾驶行为数据和报警信息数据对驾驶员驾驶行为进行周期性评分和安全等级分级,根据分级结果对驾驶员安全二维码进行对应颜色的生成和显示,并支持企业对赋码结果申诉的功能;评分和分级结果应计入驾驶员驾驶行为档案库。

5.4.3 报警信息统计分析

5.4.3.1 应能按照报警类型、报警等级、报警时间和报警位置等统计报警信息,并能对报警信息统计数据进行变化趋势和占比分析。

5.4.3.2 应能按照企业、驾驶员、车辆或车辆类型等统计报警信息,并能进行排名和安全等级分析。

5.4.3.3 应能对严重违规车辆(在 30min 内,反复出现同一报警类型 5 次及以上或同一时刻产生 2 种及以上报警的)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对监控人员进行提醒。

5.4.4 误报警信息统计分析

5.4.4.1 应能根据误报警类型和终端服务商统计误报警信息,并能进行变化趋势和占比分析。

5.4.4.2 应能对误报警的原因进行统计分析。

5.4.5 报警处理情况统计分析

5.4.5.1 应能统计选定时间段平台平均报警响应时间、处理结果和处理率等相关信息,并能进行平均报警响应时间和处理率等指标的变化趋势分析。

5

5.4.5.2 应能统计选定时间段车载终端报警响应时间、处理结果、处理率和误报警等相关信息,并能进行报警响应时间和处理率等指标的变化趋势分析。

5.4.6 动态可视化展示

应具备对上述统计分析结果按照需求生成不同类型的统计分析图表并进行动态可视化展示的功能。

6 政府监管平台

6. 1 信息管理功能

6.1.1 车辆信息管理

应支持接收企业平台及终端上报的新能源车辆数据及故障报警等数据。

6.1.2 驾驶员信息管理

应具备通过运政管理系统将驾驶员信息同步到驾驶员档案库的功能。

6.1.3 预设信息管理

6.1.3.1 应具备在电子地图上预设区域及线路并进行管理的功能。

6.1.3.2 应具备预设被监控车辆、接驳点的功能。

6. 2 业务处理功能

6.2.1 查岗管理

6.2.1.1 应具备对企业平台监控人员定时或不定时的自动查岗功能,支持手动查岗。

6.2.1.2 应能接收企业平台在岗应答信息,企业平台未应答或超过 15min 以上应答均视作缺岗并记录缺岗信息。

6.2.2 数据补传标记

应具备对企业平台和终端的补传数据以文字或图标等方式进行标记的功能。

6. 3 报警管理功能

6.3.1 应具备向企业平台下发风险及关联预警信息的功能。

6.3.2 应具备接收企业平台和终端上传的原始报警数据、报警信息、报警附件、风险及报警处理信息的功能,并支持通过远程访问的形式查看原始报警数据。

6.3.3 应具备报警信息标记功能,并支持离线保存标记的报警数据。

6.3.4 应具备对企业平台和终端上传的报警信息进行比对验证的功能。

6. 4 统计分析功能

6.4.1 监控人员服务分析

应具备根据监控人员工作期间在岗情况、报警及时处理情况等对监控人员服务水平进行周期性评分的功能,并能根据评分结果进行排名和筛选操作,支持监控人员对评分结果申诉的功能;评分及排名结果应能保存到监控人员档案库中。

6

6.4.2 企业运营统计分析

应能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根据企业所属车辆报警信息和驾驶员驾驶行为的统计分析结果对企业进行周期性评分和安全等级分级,根据分级结果对企业安全二维码进行对应颜色的生成和显示,并支持企业对赋码结果申诉的功能。

7 性能要求

7. 1 接入性能

7.1.1 企业平台定位及报警数据高并发处理能力应不低于平均 1 000 条/s、峰值 3 000 条/s;应能支持不少于 2 万台终端接入,支持超过 2 万个动态目标的监控能力。

7.1.2 政府平台定位及报警数据高并发处理能力应不低于平均 5 000 条/s、峰值 2 万条/s;应能支持不少于 100 个企业平台或下级政府平台接入,支持显示超过 10 万个动态目标。

7.1.3 终端并发上线时,平台 99%的终端登录响应时间应不超过 3 s。

7. 2 运行环境

平台运行局域网网络数据交换速度应不低于1Gbit/s。

8 测试

8. 1 测试条件

8.1.1 测试电脑性能应稳定可靠,CPU 配置不宜低于四核3.30GHz,内存不宜低于 4G。

8.1.2 被测试平台应通过专网或互联网接入的方式进行检测,网络带宽应不低于 100Mbit/s,网络丢包率应小于 1%,网络延迟(ping 值)在正常业务时段应不超过 50ms。

8. 2 测试方法

平台功能、性能及其他要求的测试方法应符合JT/T 1120的规定。

8. 3 判定规则

被测试平台所有测试项均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如果被测试平台有测试项不合格,允许重新测试最多两次,重新测试仍不合格时,则判定不合格;所有测试项重新测试合格,则判定合格。

7

A

附录 A

(规范性)

车辆数据统计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A.1 车辆入网率

车辆入网率为统计时点辖区或企业入网车辆数占道路运输车辆总数的百分比。

车辆入网率按公式(A.1)计算。

E 式中:

E1——车辆入网率;

V1——统计时点辖区或企业已接入平台车辆数,单位为辆;

W——统计时点辖区或企业道路运输车辆总数,单位为辆。

A.2 车辆上线率

车辆上线率为统计期内辖区或企业上线车辆数占已接入平台且处于营运状态的车辆数的百分比。车辆上线率按公式(A.2)计算。

E2——车辆上线率;

V2——统计期内辖区或企业上线车辆数,单位为辆;

U——统计期内辖区或企业已接入平台且处于营运状态的车辆数,单位为辆。

A.3 轨迹完整率

轨迹完整率为统计期内辖区或企业车辆累计行驶完整里程占车辆累计行驶总里程的百分比。

轨迹完整率按公式(A.3)计算。

E3——轨迹完整率;

S1——统计期内辖区或企业车辆累计行驶完整里程,单位为公里(km);

S——统计期内辖区或企业车辆累计行驶总里程,单位为公里(km)。

注:完整里程是指车辆连续上报点位间隔不大于2 km,或者连续上报大于2 km,不大于10km的间隔不超过5次。

A.4 数据合格率

数据合格率为统计期内终端或下级平台上传的合格数据条数占上传数据总条数的百分比。

数据合格率按公式(A.4)计算

E4 = × 100% ··································································· (A.4)

8

式中:

E4——数据合格率;

F1——统计期内终端或下级平台上传的合格数据条数;

P——统计期内终端或下级平台上传数据总条数。

注:合格数据包括车牌号码、车牌颜色、时间、经度、纬度、定位速度、行驶记录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符合JT/T 809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规则,且在合理范围内的动态车辆数据。

A.5 车辆行驶里程漂移率

车辆行驶里程漂移率为统计期内辖区或企业车辆漂移里程占车辆累计行驶总里程的百分比。

车辆行驶里程漂移率按公式(A.5)计算

E5——数据合格率;

S2——统计期内辖区或企业车辆漂移里程,单位为公里(km);

注:漂移里程是指连续三个点位,两段轨迹之间的速度均大于160km/h,扣除中间点位的里程。

A.6 平均车辆超速次数

平均车辆超速次数为统计期内辖区或企业车辆的超速总次数与超速车辆数的比值。

平均车辆超速次数按公式(A.6)计算

E ···········································································(A.6)

E6——平均车辆超速次数,单位为次每辆;

F2——统计期内辖区或企业车辆的超速总次数,单位为次。

V3——统计期内辖区或企业超速车辆数,单位为辆。

A.7 平均车辆报警次数

平均车辆报警次数为统计期内辖区或企业车辆报警总次数与发生报警的车辆数的比值。

平均车辆报警次数按公式(A.7)计算

E ···········································································(A.7)

E7——平均车辆报警次数,单位为次每辆;

F3——统计期内辖区或企业车辆的报警总次数,单位为次;

V4——统计期内辖区或企业发生报警的车辆数,单位为辆。

A.8 平均疲劳驾驶时长

平均疲劳驾驶时长为统计期内辖区或企业车辆疲劳驾驶总时长与疲劳行驶车辆数的比值。

平均疲劳驾驶时长按公式(A.9)计算

9

E8 = ··········································································· (A.8)

E8——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单位为分钟每辆(min/辆);

F4——统计期内辖区或企业车辆疲劳驾驶总时长,单位为分钟(min); V5——统计期内辖区或企业疲劳行驶车辆数,单位为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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