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691-202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服务商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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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220.20;33.040.40 CCS M 30
34
安徽 省地 方标 准
DB34/T 2691—2026代替DB34/T 2691—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通用能
力要求
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for vehicles engaged in road transport—
Capability requirements for service providers
2026-04-30 发布 2026-05-30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4/T 2691—2026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1
5 能力要求 2
6 服务能力评价 3
附录 A(资料性)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备案资料 4
附录 B(资料性)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日记录表 5
附录 C(资料性)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服务能力评价表 6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34/T 2691—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通用能力要求》,与DB34/T 2691—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服务商的定义(见 3.1)
b) 删除了企业监控平台、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的定义(见 2016 版的3.1);
c) 增加了备案要求(见 4.1);
d) 合并了服务场所、监控中心,增加场地设施的要求(见 4.4,2016 版的4.4、5.5);
e) 增加了档案管理的要求(见 4.6);
f) 增加了服务响应的要求(见 5.1);
g) 增加了数据统计及处置的要求(见 5.2);
h) 删除了数据统计分析及处置的要求(见 2016 版的6.3);
i) 增加了数据上报与保存的要求(见 5.4);
j) 更改了服务能力评价(见第 6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合肥大学、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洲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合院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健、徐学林、毛百慧、刘美丽、昂天雨、肖赟、王隽、王洁、江繁、赵守广、胡光禄、陈孟勇、孔微、薛守强、李雨琪、胡冬、陈晋、吴龙童。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 年首次发布为 DB34/T 2691—201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通用能力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的一般要求、能力要求、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的社会化第三方运营服务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658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DB34/T 2690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与测试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56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服务商 socialized third-party service providers
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卫星定位系统动态监控社会化第三方服务的运营企业。
4 一般要求
4, 1 备案
服务商应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录A。
4. 2 企业监控平台
企业监控平台应符合GB/T 35658和DB34/T 2690的要求。
4. 3 人员保障
应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及专职监控人员,并建立完善的培训与考核机制。所有专职监控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岗位技能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4 场地设施
应有固定的经营和监控服务场所,同时具备:
a) 平台监控场所不少于 200m2;
b) 安装有远程网络视频监控系统;
c) 不低于 200M 企业专线或 1000M 宽带接入。
4.5 规章制度
1
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要求有纸质或电子台账),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重要信息通报制度、设备检修与维护制度等。
4,6 档案管理
应建立并规范管理各类工作台账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平台运行日志、服务车辆台账、值班记录台账等。所有档案应内容准确、记录及时、归档有序,并具备可检索性和可追溯性,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5 能力要求
5. 1 服务响应
5.1.1 应提供 7×24h 不间断热线服务。
5.1.2 平台断线后,应 10min 内进行响应,1h 内恢复链路,终端期间数据应在恢复链路后 12h 内及时上传;终端设备损坏后 4h 内响应,24h 内应提供备件替换或完成维修。异地执行任务车辆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的,应记录说明并报备。
5.1.3 应急与报警事件信息响应时间不超过 10min;优先保证报警信息及报警处理信息显示。
5.2 数据统计及处置
5.2.1 对于车辆上线、超速车辆、疲劳驾驶等各项监测指标,每日进行数据统计,并记录于监控台账(参考样式见附录 B),提供给所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
5.2.2 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偏离线路报警、区域报警、紧急报警、主动安防报警等按流程及时响应,快速处置,处置率 100%。
5. 3 数据质量
5.3.1 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或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联网联控)的车辆入网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且入网基础数据应及时更新。
5.3.2 入网基础数据包括车牌号、车牌颜色、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厂牌型号、北斗兼容车载终端的型号、车主或者公司的全称及联系电话等,录入应准确。
5.4 数据上报与保存
5.4.1 应存储、上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数据,不得篡改、虚报和泄露,实现数据存储本地化。
5.4.2 动态监控数据应至少保存 6 个月,涉及主动安全报警监控数据的应至少保存 12 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时处理情况应至少保存 3 年。
5.5 培训
应对所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组织每年不低于2次、每次不少于2h的平台技术使用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含车辆安全行车日台账、超速、疲劳驾驶、主动安全报警等警情处置、报表统计及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关键要求,并能提供服务对象签章认可的培训记录证明。
5.6 值班
2
服务商应实行24h值班响应制度,值班原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值班记录、监控交接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警情处置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发送信息记录、车载终端设备故障记录等)应齐全、真实、有效。
6 服务能力评价
6. 1 评价方式
6.1.1 评价周期
服务能力评价每年度开展一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6.1.2 评价方式
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服务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得分情况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公告;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并书面提交复核的理由和依据。
6.2 评价内容
服务商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现场评价和线上评价两部分:
a) 现场评价包括:投诉举报、数据统计、数据上报;
b) 线上评价包括:平台连通率、数据链路、报警处置、数据合格率、车辆数据质量、值班。其中,平台连通率、数据链路、数据合格率的评价依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则。
6.3 计分方法与标准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服务能力评价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具体评价计分标准参考附录C。
3
A
附录 A
(资料性)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备案资料
A.1 营业执照
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A.2 服务承诺
应提供服务承诺,并以服务承诺书形式明确(含安装、服务、满足动态监控及数据接入转发要求、数据安全存储及保密、及时报备安装车辆等)。
A.3 其他资料
相关经营资质和履行服务能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平台软件著作权证书、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服务器托管/租赁协议等。
4
B
附录 B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日记录表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日记录表见表B.1。
表B.1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日记录表
道路运输企业名称: 填表人: 填写时间: 年月 日
序号
车牌号
车辆类型
报警种类
报警次数
累计持续时间
处理情况
记录人
备注
备注:
1.车辆类型填写:班线客运、旅游包车客运、普货、危货。
2.报警种类指:a)超速行驶;b)疲劳驾驶;c)禁行时段行驶;d)车辆不在线;e)分心驾驶(行驶中操作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抽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f)主动安全报警(前向碰撞预警、车道偏离报警、驾驶辅助功能失效报警);g)其他(项目自定)。
3.疲劳驾驶、禁行时段行驶应填写“累计持续时间”,其他报警种类不需填写。
4.当日24h车辆不在线的,报警次数填写“1”。
5.当日24h内,疲劳驾驶行为终止后报警次数记1次。
6.禁行时段行驶记录客运车辆凌晨2点至5点运行时间。
5
附录 C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服务能力评价表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服务能力评价表见表C.1。
表 C.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服务能力评价表服务商: 评价年度: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分值
得分
现场评价
投诉举报
服务商因服务或产品质量引起经营业户或企业投诉到交通运输部门,经查实的,每次扣1分;被政府职能部门通报且造成恶劣影响的,记0分(该项扣分年度内自动累加,跨年度清零)。
10
数据统计
每日未按照附录B内容,对车辆上线率、超速车辆、疲劳驾驶车辆等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并制作台账;
发现统计不全的,每次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数据上报
服务商应负责存储上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数据,不得篡改、虚报和泄露,实现数据存储本地化;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记0分。
线上评价
平台连通率
服务商平台与省监管平台连通率×10;低于95%不得分。
数据链路
数据链路问题未在1h内解决的,出现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15
报警处置
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偏离线路报警、区域报警、紧急报警、主动安防报警等按流程及时响应,快速处置,处置率100%;
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数据合格率
每条定位数据包含:a)车牌号错误:车牌长度小于6或大于10、车牌第一位错误、 车牌不符合规则 ; b ) 车牌颜色错误: 车牌颜色不是1,2,3,4,5,9,91,92,93,94;c)定位时间错误:时间格式错误、接收时间早于定位时间、定位时间是20h之前的数据;d)经纬度错误:经纬度格式异常、经度错误、纬度错误; 速度错误:速度格式异常、速度小于0或者大于160;海拔错误:海拔格式异常、海拔低于负200m或高于6000m;方向角错误:方向格式错误、方向小于0或者大于360。
合格率=合格的定位数据条数/总定位数据条数;
数据合格率×20;低于98%不得分。
20
车辆数据质量
上传的车辆定位数据信息,非休眠状态下单点间隔时间高于120s的,出现一次扣0.1分,扣完为止。
值班
实现24h值班响应制度;
省监管平台查岗服务商监控人员,30min内未回复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