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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4693-2017 塑料 氯化聚氯乙烯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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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83 . 080 . 20 G 3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4693—2017

  塑料 氯化聚氯乙烯树脂

  plastic—Chlorinatedpoly(vinylchloride)resins

  2017-1 1-01 发布 2018-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4693—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聚氯乙烯树脂产品分会(SAC/TC 15/SC 7)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电化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信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锦西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祥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电化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沛云、李富荣、周杰、王朔、金胜波、缪汉叶、侯顺祥、王建英。

  GB/T 34693—20 17

  塑料 氯化聚氯乙烯树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化聚氯乙烯树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聚氯乙烯树脂经氯化制得的氯化聚氯乙烯树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914 塑料 氯乙烯均聚和共聚树脂 挥发物(包括水)的测定

  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7139 塑料 氯乙烯均聚物和共聚物 氯含量的测定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9348 塑料 聚氯乙烯树脂 杂质和外来粒子数的测定

  GB/T 20022 塑料 氯乙烯均聚和共聚树脂 表观密度的测定

  GB/T 34694 塑料 氯化聚氯乙烯树脂中残余氯含量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要求

  3 . 1 外观:白色粉末。

  3 . 2 物化性能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物化性能要求

  4 试验方法

  4 . 1 外观

  自然光下目视观察。

  GB/T 34693—20 17

  4 . 2 氯含量的测定

  按 GB/T 7139 规定进行。

  4 . 3 杂质粒子数的测定

  按 GB/T 9348 规定进行。

  4 . 4 表观密度的测定

  按 GB/T 20022 规定进行。

  4 . 5 残余氯的测定

  按 GB/T 34694 规定进行。

  4 . 6 挥发物(包括水)的测定

  按 GB/T 2914 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 . 1 组批

  以单釜所得产品或同反应条件的数釜产品经混合均匀为一批。

  5 . 2 采样

  5 . 2 . 1 从该批总袋数中按规定的采样单元数进行随机采样。 总袋数小于 500 时,按表 2 确定;总袋数大

  于 500 时,按公式 n=3 × N(N 为总袋数)确定,如遇小数进为整数。

  表 2 采样袋数的规定

  5 . 2 . 2 采样时,用采样探子(GB/T 6679—2003 附录 A 或附录 C 或相似探子)自包装袋的中心垂直插入深度的 3/4 采取样品。 生产企业可在包装线上设置适宜的时间间隔,用 自动取样装置(或人工)采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验。 当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应按规定的采样单元数用采样探子采样为准。

  5.2.3 采样量不少于 2 kg,混匀后装于洁净干燥的容器(或塑料袋)中封严,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批号或生产 日期、采样量、采样 日期等。

  GB/T 34693—20 17

  5 . 3 检验项目

  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为出厂检验项 目,应逐批检验。

  5 . 4 判定和复验规则

  5 . 4 . 1 判定规则

  5 . 4 . 1 . 1 产品质量指标采用 GB/T 8170 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判定。

  5 . 4 . 1 . 2 产品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与标准要求对产品做出质量判定,并提供质量证明。

  5 . 4 . 1 . 3 产品出厂时,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批号或生产日期、批量、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证明、执行标准号,并加盖质检章。

  5 . 4 . 2 复验规则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自该批产品中以双倍采样单元数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 . 1 标志

  出厂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有牢固明显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型号、净含量、批号或生产 日期、本标准编号。 包装物上还应有 GB/T 191 规定的“怕雨”标志。

  6 . 2 包装

  产品包装用内衬塑料薄膜袋的牛皮纸袋、聚丙烯编织袋或牛皮纸与聚丙烯编织物复合袋包装,每袋

  净含量 25 kg。产品用聚丙烯编织物复合袋包装,每袋净含量 500 kg 或 1 000 kg。亦可根据供需双方商定,采用适宜的其他包装方式和包装量。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应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

  产品在贮运中应防止包装破损,产品不被污染,不泄漏。

  6 . 3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用洁净的运输工具,防止雨淋。 产品为非危险品,可按一般货物运输。

  6 . 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按批分开存放,不得露天堆放,防止 日 晒和受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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