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6261-2025 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预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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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13.220.20 CCS C 8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46261—2025
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预警
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technicalrequirementsfor firemonitoring and warning
systemsforelectrochemicalenergy storagestations
2025-08-29发布 2026-09-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46261—2025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型号与分类 2
4. 1 型号 2
4. 2 控制装置分类 2
4. 3 监测报警装置分类 2
5 要求 3
5. 1 系统要求 3
5. 2 外观要求 3
5. 3 控制装置 3
5. 4 监测报警装置 12
5. 5 气候环境耐受性 15
5. 6 机械环境耐受性 16
5. 7 电磁兼容性能 17
6 试验 18
6. 1 通则 18
6. 2 控制装置试验 19
6. 3 监测报警装置试验 29
7 检验规则 39
7. 1 产品出厂检验 39
7. 2 型式检验 39
8 标志和包装 39
8. 1 产品标志 39
8. 2 质量检验标志 40
8. 3 包装 40
附录 A (资料性) 系统及设备 41
A. 1 系统分类 —A类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预警系统 41
A. 2 系统分类 —B类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预警系统 41
A. 3 系统分类 —C类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预警系统 41
附录 B (规范性) 产品型号 43
B. 1 产品型号代码 43
Ⅰ
GB/T 46261—2025
B. 2 型号编制方法 44
附录 C (规范性) 兼容性要求 45
C. 1 通用要求 45
C. 2 兼容性和可连接性试验 45
附录 D (规范性) 控制装置外壳燃烧性能 46
D. 1 要求 46
D. 2 试验 46
附录 E (规范性) 控制装置运行数据存储单元 50
E. 1 要求 50
E. 2 试验 52
E. 3 设备类型代码 53
E. 4 事件类型代码 53
E. 5 机器及设备状态定义 55
附录 F (规范性) 阈值检验烟箱 57
F. 1 试验设备 57
F. 2 光学方法测量响应阈值 58
F. 3 试验烟 59
附录 G (规范性) 电池热失控报警性能试验设备和试验方法 60
G. 1 试验条件 60
G. 2 光学方法测量响应阈值 62
G. 3 试验步骤 62
G. 4 试验设备 62
G. 5 要求及试验判定 62
附录 H (规范性) 电解液火灾灵敏度试验设备和试验方法 63
H. 1 试验条件 63
H. 2 试验判据 65
附录 I (规范性) 气体测试试验设备和试验方法 67
I.1 试验设备 67
I.2 使用液态试剂进行抗中毒性能的试验方法 68
附录 J (规范性) 标准温箱 69
附录 K (规范性) 压力监测性能试验装置 70
Ⅱ
GB/T 46261—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 。
本文件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3)归 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哲弗智能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烟台创为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科中涣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可感可知技术有限公司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智安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缔群(上海) 新能源有限公司 、四川千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新源智储能源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新考思莫施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泽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安徽芯核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张颖琮、刘森、许潇潇、刘晓鹏、李小白、郭锐、李占新、刘畅、耿学文、钟晨、王勇俞、许磊、时屹嵩、贺徙、唐亮、陈满、张佳庆、李飞、李明明、朱兴国、钱俊、刘敏、奚海波、曹中信、赵敏、杨立滨、连湛伟 、刘玉 、邱文波 、李争 、姚家红 、李本亮 。
Ⅲ
GB/T 46261—2025
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预警
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预警系统的术语 ,规定了分类 、要求 、检验规则和标志 ,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
本文件适用于电化学储能电站和储能装置中安装使用的火灾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 “系统 ”)各类设备的设计 、制造和检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 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4717—2024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T 5907. 5 消防词汇 第 5部分 :消防产品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T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 17626. 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 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第 3部分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 4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 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 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 17626. 11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第 11部分 :对每相输入电流小于或等于 16 A 设
备的电压暂降 、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
GB 2213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 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电化 学 储 能 电 站 火 灾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fire monitoring and warning systems for electrochemical energy storagestations
用于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预警 、设备联动控制的系统 。
注 : 系统设备包括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报警控制装置 、各类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报警装置 、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 、可燃气体探测器 、手动火灾 报 警 按 钮 、模 块 、火 灾 声 光 警 报 器 、气 体 释 放 警 报 器 等 。 系 统 组成及系统设备见附录 A。
1
GB/T 46261—2025
3.2
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报警控制装置 firealarm controlunitsforelectrochemicalenergystoragesta-
tions
安装在电化学储能电站中 ,能够接收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报警装置及其他报警触发器件发出的热失控预警信号 、热失控火灾监测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 ,并完成状态显示和联动控制功能的装置 。
3.3
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报警装置 firedetectorsforelectrochemicalenergy storagestations
安装在电化学储能电站中 ,使用一种或多种传感器持续监测电池单体 、电池模块 、电池包等发生热失控初期多种物理和/或化学现象 ,并向控制装置输出热失控预警或热失控火灾监测报警信号的装置 。
4 型号与分类
4. 1 型号
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报警控制装置(以下简称为 “控制装置 ”)和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报警装置(以下简称为 “监测报警装置 ”)的型号编制方法应满足附录 B 的要求 。
4.2 控制装置分类
按应用方式分为 :
— Ⅰ 型 :独立式监测报警控制装置 ;
— Ⅱ 型 :独立型控制装置 ;
— Ⅲ型 : 区域型控制装置 ;
— Ⅳ型 :集中型控制装置 ;
— Ⅴ型 :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装置 。
4.3 监测报警装置分类
4.3. 1 按传感器类型分为 :
—YJA型 : 电化学储能电站气体监测预警装置 ;
—JCA型 : 电化学储能电站一氧化碳和感烟感温复合火灾监测报警装置 ;
—JCB型 : 电化学储能电站氢气和感烟感温复合火灾监测报警装置 ;
—JCC型 : 电化学储能电站氢气 、一氧化碳和感烟感温复合火灾监测报警装置 ;
—JCD型 : 电化学储能电站二氧化碳和感烟感温复合火灾监测报警装置 ;
—JCE型 : 电化学储能电站氢气 、二氧化碳和感烟感温复合火灾监测报警装置 ;
—JCF型 : 电化学储能电站吸气式一氧化碳和感烟复合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
—JCG型 : 电化学储能电站吸气式氢气 、一氧化碳和感烟复合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
—JCH 型 : 电化学储能电站吸气式二氧化碳和感烟复合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
—JCI型 : 电化学储能电站吸气式氢气 、二氧化碳和感烟复合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
4.3.2 按适用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分为 :
— 风冷型 :适用于风冷电化学储能电站的监测报警装置 ;
— 液冷型 :适用于液冷电化学储能电站的监测报警装置 。
4.3.3 按适用环境分为 :
— 普通型 :适用于环境温度在 -10 ℃ ~ 55 ℃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
— 特种型 :适用于环境温度在 -40 ℃ ~ 70 ℃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
4.3.4 按工作方式分为 :
2
GB/T 46261—2025
— 吸气式 :具有通过管路吸气采样功能的监测报警装置 ;
— 非吸气式 :不具有管路吸气采样功能的监测报警装置 。
5 要求
5. 1 系统要求
5. 1. 1 系统内其他产品 ,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
5. 1.2 控制装置配接其他生产企业监测报警装置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时 ,其兼容性应符合附录 C的要求 。
5.2 外观要求
控制装置 、监测报警装置表面应有产品标志 。控制装置 、监测报警装置表面应无腐蚀 、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 ,无明显划伤 、裂痕 、毛刺等机械损伤 ,紧固部位无松动 。
5.3 控制装置
5.3. 1 主要部(器)件性能
5.3. 1. 1 通用要求
5.3. 1. 1. 1 控制装置的主要部(器)件 ,应采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 。
5.3. 1. 1.2 控制装置主电源应采用 220 V、50 Hz交流电源或 24 V 直流电源 , 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
5.3. 1. 1.3 控制装置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
5.3. 1. 1.4 控制装置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 ,供电电压可优先采用直流 24V。
5.3. 1. 1.5 控制装置的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不应低于 GB/T 4208—2017中 IP30的要求 。
5.3. 1. 1.6 控制装置外壳为非金属材料时 ,应满足附录 D规定的燃烧性能要求 。
5.3. 1. 1.7 控制装置应有独立的信息上传接 口 ,信息上传应有加密措施 。
5.3. 1. 1. 8 控制装置应有各类信息计时装置 ,计时装置的 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 1 s,使用打印机记录报警时间时 ,应打印出年 、月 、日 、时 、分 、秒等信息 ,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报警时间 。
5.3. 1. 1.9 控制装置应具有火灾报警和气体报警历史信息记录功能 ,火灾报警和气体报警历史信息应分别记录 ,每种信息应能至少记录 9 999条相关信息 ,且信息在控制装置断电后能保持 。
5.3. 1. 1. 10 通过控制装置可改变与其连接的监测报警装置烟雾响应阈值 ,该响应阈值应能在控制装置上手动查询 。
5.3. 1. 1. 11 控制装置应设置独立的信息确认按钮(键) 。 控制装置应能通过操作信息确认按钮(键) 逐条确认接收到的火灾报警 、气体报警和故障报警等信息 ,并对已确认的信息进行标识 。
5.3. 1. 1. 12 控制装置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 ,复位后 ,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应保持或在 20 s 内重新建立 。
5.3. 1. 1. 13 除复位操作外 ,对控制装置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装置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 、气体报警信号 。
5.3. 1. 1. 14 当系统内设有具有压力监测性能的监测报警装置时 ,控制装置应设有压力报警状态指示灯(器) 。
5.3. 1.2 指示灯(器)
5.3. 1.2. 1 指示灯功能应有中文标注 ,并应以颜色标识 ,红色指示火灾报警 、气体报警 、压力报警 、监管
3
GB/T 46261—2025
报警 、反馈 、启动和启动延时等 ;黄色指示故障报警 、消音等 ;绿色指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正常工作状态 、手动工作状态 、自动工作状态和停止工作状态等 。
5.3. 1.2.2 在光照度为 100 lx~ 500lx 的环境条件下 ,手动状态指示灯和自动状态指示灯应在 0. 8 m 处清晰可见 ,其他指示灯应在 3 m 处清晰可见 。
5.3. 1.3 字母(符)—数字显示器
在光照度为 100 lx~ 500 lx 的环境条件下 , 字母(符)—数字显 示 器 , 显 示 字 母(符) 应 在 其 正 前 方0. 8 m 处可读 。
5.3. 1.4 音响器件
5.3. 1.4. 1 音响器件与电路板的电气连接应采用防松脱结构 ,在 50 N 拉力下不应损伤和脱落 ;拆卸音响器件应采用专用工具 。
5.3. 1.4.2 控制装置在正常工作条件 ,环境声压级(A计权)不大于 50 dB 的条件下 , 除按键提示音以外的音响器件 ,在其正前方 1 m 处火灾报警 、气体报警 、监管报警和故障报警声信号的声压级(A计权) 不应小于 65 dB,且不大于 105 dB。
5.3. 1.4.3 控制装置在额定工作电压的 85%条件下 ,其音响器件应能正常工作 。
5.3. 1.5 过负荷保护器件
5.3. 1.5. 1 控制装置应在说明书中说明额定工作电流 ,过负荷保护器件的保护设定电流值不应大于其额定工作电流的 2倍 ; 当额定工作电流大于 6 A 时 ,过负荷保护器件的保护设定电流值不应大于其额定工作电流的 1. 5倍 。
5.3. 1.5.2 在靠近过负荷保护器件处应施加清晰 、耐久的参数值标识 ;直流和交流过负荷保护器件应分别标识(直流 DC、交流 AC) ,标识字体高度不应小于 1. 5 mm ,且清晰可见 。
5.3. 1.6 接线端子
5.3. 1.6. 1 接线端子上应清晰 、牢固地标注编号或符号 ,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 电源线输入端应设独立的接线端子 ,接线端子应设有防止人手触及的保护措施 。
5.3. 1. 6. 2 保护接地端子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接地端子应设置在邻近电源接线端子 ,且容易接线的部位 ,接地端子不应兼作他用 。
5.3. 1.7 备用电源及蓄电池
5.3. 1.7. 1 蓄电池应固定安装 ,并具有防止电池端子间及电池端子与金属部件接触的措施 。
5.3. 1.7.2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应为红色 ,负极应为黑色 。
5.3. 1.7.3 控制装置的备用电源应采用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或磷酸铁锂蓄电池 。
5.3. 1.7.4 控制装置应能显示备用电源的电压和电量 。 当控制装置串接 电 池 组 额 定 电 压 大 于 或 等 于12V 时 ,控制装置应对电池(组)分段保护并显示每段电池(组) 的电压 , 每段电池(组) 额定电压不应大于 13V,且在电池(组)充满电时 ,每段电池(组)电压均不应小于额定电压 。 当任一段电池电压小于额定电压的 90%时 ,控制装置应发出故障报警声 、光信号并指示相应的部位 。
5.3. 1. 8 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操作按键时 ,应发出提示音 。
5.3. 1.9 运行数据存储单元
控制装置的运行数据存储单元应为独立可拆卸结构 ,采用金属外壳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不应
4
GB/T 46261—2025
低于 GB/T 4208—2017中 IP54的要求 ,功能应满足附录 E 的要求 。
5.3.2 操作级别
控制装置的操作级别应符合表 1要求 ,进入 Ⅱ级 、Ⅲ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 、操作号码 ,用于进入 Ⅲ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可用于进入 Ⅱ级操作功能状态 ,但用于进入 Ⅱ 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 Ⅲ级操作功能状态 ; Ⅳ级操作项目不能通过控制装置本身进行 。
表 1 控制装置操作级别划分表
序号
操作项 目
Ⅰ
Ⅱ
Ⅲ
Ⅳ
1
查询信息
O
M
M
—
2
消除控制装置的声信号
O
M
M
—
3
信息确认
O
M
M
—
4
联动启动
O
M
M
—
5
复位
P
M
M
—
6
手动直接启动控制输出
P
M
M
—
7
进入自检状态
P
M
M
—
8
调整计时装置
P
M
M
—
9
接通 、断开或调整控制装置主 、备电源
P
M
M
—
10
手/自动转换
P
M
M
—
11
输入或更改数据
P
P
M
—
12
逻辑编程
P
P
M
—
13
延时功能设置
P
P
M
—
14
修改或改变软 、硬件
P
P
P
M
15
数据导出和回放
P
P
P
M
注 1: Ⅰ 级 、Ⅱ级 、Ⅲ级 、Ⅳ级操作级别 ,根据序号等级从低到高 , Ⅰ 级为最低等级 , Ⅵ级为最高等级 。
注 2: P—禁止;O—选择;M—本级人员操作 。
5.3.3 气体监测预警功能
5.3.3. 1 控制装置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监测报警装置及其他气体探测器的气体报警信号 ,发出气体报警声 、光信号 ,指示气体报警部位 ,显示并记录气体报警时间 ,并予以保持 ,直至手动复位 。
5.3.3.2 当有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 ,控制装置应在 5 s 内发出气体报警声 、光信号 ,并明确指示该报警的气体类型和低限报警 、高限报警 。
5.3.3.3 控制装置应有专用气体报警总指示灯(器) 。控制装置处于气体报警状态时 , 总指示灯(器) 应点亮 。
5.3.3.4 气体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消声后 ,应点亮消音指示灯 ;有新的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 ,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并熄灭消音指示灯 。
5.3.3.5 控制装置应在显示器上显示气体报警信息 ,并满足下列要求 。
a) 应能显示当前气体报警部位的总数 。
b) 应能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最先报警部位 :
1) 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 ;
5
GB/T 46261—2025
2) 如未设专用显示器 ,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 。
c) 后续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 。 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气体报警部位时 ,应按顺序循环显示 ,首报警信息不参与循环显示 ; 同时应设手动查询功能 ,每手动查询一次 , 只能查询一个气体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 。
5.3.4 火灾监测报警功能
5.3.4. 1 控制装置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监测报警装置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 ,发出火灾报警声 、光 信 号 , 指 示 火 灾 发 生 部 位 , 显 示 并 记 录 火 灾 报 警 时 间 , 并 予 以 保 持 , 直 至 手 动复位 。
5.3.4.2 当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 ,控制装置应在 5 s 内发出火灾报警声 、光信号 ,并明确指示该火灾报警类型 。
5.3.4.3 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 ,控制装置应在 3 s 内发出火灾报警声 、光信号 ,并明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
5.3.4.4 控制装置应有专用火灾报警总指示灯(器) 。控制装置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 ,该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5.3.4.5 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消除火灾报警声信号 , 消声后 ,应点亮消音指示灯 ;有新的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 ,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并熄灭消音指示灯 。
5.3.4.6 控制装置应在显示器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 ,并满足下列要求 。
a) 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 。
b) 应能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首火警部位 :
1) 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 ;
2) 如未设专用显示器 ,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 。
c) 后续火灾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 。 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火灾报警部位时 ,应按顺序循环显示 ,首火警信息不参与循环显示 ; 同时应设手动查询 功 能 , 每 手 动 查 询 一次 ,只能查询一个火灾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 。
5.3.5 控制功能
5.3.5. 1 控制装置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和/或气体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光警报器控制输出 。
5.3.5.2 控制装置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 ,并设置手动控制状态指示灯和 自动控制状态指示灯 。手动 、自动控制状态转换应采用自复位钥匙开关操作 。
5.3.5.3 控制装置应设置独立的联动启动控制按钮(键) 。联动启动控制按钮(键) 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 mm 的圆形红色按钮(键) ,并具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且不应采用密码保护的方式 。 当控制装置处于手动控制状态时 ,手动操作联动启动控制按钮(键) ,应能启动满足设定控制逻辑的联动控制信号 。
5.3.5.4 控制装置应设置不少于 2 点的控制输出 ,用于储能电站相关设备的控制 ,并满足下列要求 。
a) 每组控制开关应对应一个直接控制输出 ,并设置一个带灯启动按键 、一个带灯停止按键 、一个启动/反馈指示灯和一个故障指示灯 ,最小按键的尺寸不应小于 12 mm×12 mm ,或直径不应小于 12 mm ,按键间的最 小 间 隔 不 应 小 于 10 mm;每 组 控 制 开 关 应 采 用 图 1 或 图 2 的 设 置方式 。
b) 启动按键指示灯应以闪亮方式指示输出请求 ,常亮方式指示输出启动 ;停止按键指示灯应以常亮方式指示输出停止 ;启动/反馈指示灯应以闪亮方式指示输出启动 , 常亮方式指示收到受控设备的反馈信号 ;故障指示灯应以常亮方式指示受控设备的故障 。
c) 当控制装置处于手动控制状态时 ,满足输出控制逻辑的控制开关应使对应的启动按键指示灯闪亮 。操作启动按键应能启动控制输出 ,并使启动按键指示灯常亮 ,启动/反馈指示灯闪亮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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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6261—2025
有延时控制逻辑的控制输出 ,应在延时结束后使启动按键指示灯常亮 ,启动/反馈指示灯闪亮 ;收到反馈信号后 ,启动/反馈指示灯应常亮 。操作停止按键应能停止控制输出 ,使对应的停止按键指示灯常亮 ,接收到受控设备的停止信号后 ,启动/反馈指示灯熄灭 ;对于仍满足输出控制逻辑的控制输出 ,应使对应的启动按键指示灯闪亮 。
d) 控制装置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 ,满足输出控制逻辑的控制输出应能启动 ,指示灯应满足 b) 项要求 。
e) 受控设备的启动 、停止 、反馈和故障报警信息还应在控制装置的显示器上显示 。
f) 控制装置的微控制单元(MCU)不能正常工作时 ,不应影响指示灯和控制输出正常工作 。
g) 启动按钮(键)和停止按钮(键)同时处于不释放状态时 ,不应启动控制输出 。
h) 有源输出应满足生产企业规定的电压 、电流要求 ;无源输出应满足生产企业规定的容量要求 。
标引序号说明 : 1— 指示灯 ;
2— 带灯按键 。
图 1 控制开关纵向布局
标引序号说明 :
1— 指示灯 ;
2— 带灯按键 。
图 2 控制开关横向布局
5.3.5.5 控制装置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和/或气体报警信号后 3 s 内应启动满足相关逻辑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 。
5.3.5.6 控制装置应设置独立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控制按钮(键)和启动状态指示灯(器) 。控制装置应能通过操作控制按钮(键) 手 动 消 除 和 启 动 火 灾 声 光 警 报 器 的 声 、光 警 报 信 号 , 并 指 示 警 报 信 号 的 启 动状态 。
5.3.5.7 控制装置发出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 ,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 ,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 至 手 动 恢 复 ; 在 接 收 到 联 动 设 备 反 馈 信 号 5 s 内 应 发 出 相 应 的 声 光 信 号 , 并 保 持 至 联 动 设 备恢复 。
7
GB/T 46261—2025
5.3.5. 8 如需要设置控制输出延时 ,延时应按下列方式设置 :
a) 对火灾声光警报器 、联动设备及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输出的延时 ,应通过监测报警装置 、报警触发器件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信号实现 ;
b) 延时不应超过 60 s,延时时间变化步长不应超过 1 s;
c) 在延时期间 ,应能手动插入或通过满足逻辑要求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直接启动输出功能 ;
d) 任一输出延时均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功能的正常工作 ,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
5.3.5.9 控制装置应对控制输出有相应的输入 “或 ”逻辑和/或 “与 ”逻辑编程功能 ,并满足下列要求 :
a) 对来自不同部位监测报警装置 、报警触发器件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进行 “或 ”逻辑和/或 “与 ”逻辑编程 ;
b) 对来自同一监测报警装置或报警触发器件的报警信号进行 “或 ”逻辑和/或 “与 ”逻辑编程 ;
c) 可设有分别或全部禁止对联动设备控制输出和自动灭火系统输出操作的手段 ;
d) 禁止对某一设备输出操作不应影响对其他设备的输出操作 。
5.3.6 气体灭火控制和显示功能
5.3.6. 1 控制装置应能控制其连接的气体灭火设备和相关联动设备 。
5.3.6.2 控制装置在接收到满足逻辑的启动信号后 ,应能按预置逻辑完成以下功能 :
a) 发出不同于其他声信号的气体灭火声光指示 ,记录时间 ,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 当再次有启动控制信号输入时 ,应能再次启动 ;
b) 启动声光警报器 ;
c) 进入延时 ,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显示延时时间和保护区域 ,关闭保护区域的门 、窗和阀等 ,停止通风空调系统 ;
d) 延时结束后 ,发出启动喷洒控制信号 ,并有光指示 ,启动保护区域的喷洒光警报器 ;
e) 气体喷洒阶段应发出相应的声 、光信号并保持至复位 ,记录时间 。
5.3.6.3 控制装置的延时启动功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延时时间应在 0 s~ 30 s 内可调 ;
b) 延时期间 ,应能手动停止后续动作 。
5.3.6.4 控制装置每个保护区域应有独立的手动和自动控制气体灭火启动功能 ,并有控制状态指示 ,控制状态不应受复位操作的影响 。控制装置在自动状态下 ,手动插入操作优先 ;手动停止后 ,如再有启动控制信号 ,应按预置逻辑工作 。
5.3.6.5 控制装置的气体喷洒声信号应优先于启动控制声信号和故障声信号 ;启动控制声信号应优先于故障声信号 。
5.3.6.6 控制装置应具有分别启动和停止保护区域声光警报器的功能 。
5.3.6.7 控制装置每个保护区域应设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 。
5.3.6. 8 控制装置每个保护区域应设独立的复位按键(按钮) ,操作复位按键(按钮)后 ,仍然存在的状态和信息均应保持或在 20 s 内重新建立 。
5.3.6.9 控制装置的输出特性应满足生产企业规定的要求 。
5.3.6. 10 控制装置应在机箱内部设置检修开关 。 当检修开关置于 “检修 ”位置时 , 系统应进入检修模式 ,控制装置应通过状态指示灯或显示器明确指示 ,任何操作不应触发喷洒控制输出 。
注 : 气体灭火控制和显示功能仅适用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装置 。
5.3.7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5.3.7. 1 控制装置应能同时显示火灾报警 、气体报警 、联动信息和灭火动作信息 ,且各类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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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6261—2025
5.3.7.2 控制装置信息显示按火灾报警信息 、气体报警信息 、联动信息 、气体灭火动作信息 、监管报警信息 、故障报警信息 、其他信息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 ;显示的信息应易于辨识 ,高等级信息应优先显示 ,低等级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信息显示 。 当控制装置处于某一高等级信息显示时 ,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信息 ,各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
5.3.7.3 控制装置应具有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控制装置的浓度显示值应与监测报警装置的测量值保持同步 。
5.3.7.4 控制装置应能显示监测报警装置的气体浓度最高值及其部位 ,且报警状态不应影响气体浓度最高值及其部位的显示 ;监测的其他部位气体浓度值应手动可查 。
5.3. 8 故障报警功能
5.3. 8. 1 控制装置应设故障总指示灯(器) ,无论控制装置处于何种状态 , 只要有故障报警信号输入 ,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均应点亮 。
5.3. 8.2 当控制装置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 ,控制装置应在 60 s 内发出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报警声 、光信号 ,显示并记录故障报警时间 ,故障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再有故障报警信号输入时 ,应能再启动 ;故障报警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
5.3. 8.3 控制装置应能显示下列故障的部位 :
a) 控制装置与监测报警装置 、灭火相关设备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其他探测器和组件间连接线的断路 、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
b) 监测报警装置 、探测器等与底座间连接断路(适用时) ;
c) 控制装置与其控制的声光警报器 、气体释放警报器连接线的断路 、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
d) 与控制装置连接的监测报警装置的气敏元件脱落(仅适用于气敏元件采用插拔方式连接的监测报警装置) 。
其中 ,a) 、b) 、d)故障在有火灾报警和气体报警信号时 , 除影响功能的接地故障外可不显示 ;c) 故障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和气体报警信号影响 。
5.3. 8.4 控制装置应能显示下列故障的类型 :
a)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 、短路故障 ;
b)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故障 ;
c) 主电源欠压 ;
d) 控制装置电池故障 ;
e) 运行数据存储单元不能保存数据 。
5.3. 8.5 控制装置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 。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 ,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
5.3. 8.6 当主电源断电 ,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装置正常工作时 ,控制装置应发出声故障报警信号并应能保持 1 h 以上 ,该声信号不能被消音 。
5.3. 8.7 控制装置的故障报警信号在故障排除后 ,应自动或手动复位 。手动复位后 ,控制装置应在20 s内完成复位 ,并在显示器上显示完成复位的状态信息 。 复位后 ,控制装置应在 60 s 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
5.3. 8. 8 任一故障均不得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
5.3. 8.9 当控制装置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 ,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 。短路隔离器动作时 ,控制装置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或故障部位号 。 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 ,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 32个 。
5.3.9 监管报警功能
5.3.9. 1 控制装置应设专用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 ,无论控制装置处于何种状态 ,只要有监管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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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6261—2025
信号输入 ,该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并显示监管报警时间 。
5.3.9.2 当有监管报警信号输入时 ,控制装置应在 60 s 内发出监管报警声 、光信号 ,监管报警声信号与火灾报警声信号及气体报警声信号应有明显区别的 ;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 当有新的监管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光信号应保持至手动复位 。 如监管报警信号仍存在 , 复位后监管报警状态应保持或在 60 s内重新建立 。
5.3.9.3 控制装置应能显示所有监管信息 ,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监管信息时 ,未显示的监管信息应手动可查 。
注 : 监管报警功能仅适用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装置 。
5.3. 10 集中区域兼容功能
5.3. 10. 1 区域型控制装置应能向集中型控制装置发送火灾报警 、气体报警 、联动动作 、灭火动作 、故障报警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 、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 ,并应能接收 、处理集中型控制装置的相关指令 。
5.3. 10.2 集中型控制装置应能接收和显示来自各区域型控制装置的火灾报警 、气体报警 、联动动作 、灭火动作 、故障报警 、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 、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 ,进入相应状态 ,并应能向区域型控制装置发出控制指令 。
5.3. 10.3 集中型控制装置在与其连接的区域型控制装置间连接线发生断路 、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应能进入故障状态并显示区域型控制装置的部位 。
5.3. 10.4 集中型控制装置应能向区域型控制装置授时 ,校准系统时钟 。
5.3. 10.5 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装置应满足 5. 3. 10. 1~ 5. 3. 10. 4 的要求 。
注 : 集中区域兼容功能仅适用于集中型 、区域型和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装置 。
5.3. 11 自检功能
5.3. 11. 1 控制装置应具有检查本机的功能(以下称自检) , 自检时间不能超过 1 min,控制装置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 ,不应影响控制装置本身的火灾报警 、气体报警和灭火启动功能 ,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不应发生误动作 。
5.3. 11.2 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 ,显示器和所有声器件的功能 。
5.3. 11.3 具有能手动检查各部位信号处理和显示功能的控制装置 ,应设专用 自检总指示灯 , 只要有部位处于检查状态 ,该自检总指示灯(器)均应点亮 ,并满足下列要求 :
a) 控制装置应显示(或手动可查)所有处于自检状态中的部位 ;
b) 每个部位均应能单独手动启动和解除自检状态 ;
c) 处于自检状态的部位不应影响其他部位的显示和输出 ,控制装置的所有对外控制输出均不应发生误动作 。
5.3. 12 电源功能
5.3. 12. 1 控制装置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 。 当主电源断电时 ,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 ; 当主电源恢复时 ,应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 ;主 、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装置发出报警或动作信号 ;主 、备电源的工作应有状态指示 ,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 。
5.3. 12.2 控制装置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该回路连接线长度为生产企业规定的长度 ,但不应小于 100 m ,截面积为 1. 0 mm2 的铜质绞线) ,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 , 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控制装置在下列条件下 ,连续正常工作 4 h:
a) 控制装置容量不超过 10个报警部位时 ,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
b) 控制装置容量超过 10个报警部位时 ,20%的报警部位(不少于 10个报警部位 ,但不超过 30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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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2.3 控制装置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 ,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 ,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 ,充电 24h,其容量应能提供控制装置在监视状态下工作 8 h 后 ,在下列情况下正常工作 30 min:
a) 控制装置容量不超过 10个报警部位时 ,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
b) 控制装置容量超过 10个报警部位时 ,1/15的报警部位(不少于 10个报警部位 ,但不超过30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
c) 启动灭火功能 。
5.3. 12.4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 动 幅 度 在 额 定 电 压(220V) 的 110%和 85%范 围 内 , 频 率 为(50±1) Hz时 ,控制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
5.3. 12.5 在 5. 3. 12. 2 的规定条件下 ,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 的 110%和 85%范围内 ,频率为(50±1) Hz时 ,其输出直流电压的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不应大于 5% 。
5.3. 13 程序运行监视功能
5.3. 13. 1 控制装置应有程序运行监视功能 , 当不能运行主要功能程序时 ,控制装置应在 60 s 内发出系统故障报警信号,点亮系统故障指示灯 ,进入异常状态 。
5.3. 13.2 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 ,不论原状态如何 ,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
5.3. 13.3 控制装置采用程序启动监测报警装置的确认灯时 ,应在发出报警信号的同时 ,启动相应监测报警装置的确认灯 ,确认灯应为常亮 ,且应与正常监视状态下确认灯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
5.3. 14 控制软件要求
5.3. 14. 1 生产者应提交软件设计资料 ,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
a) 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图或结构图)如下 。
1) 各模块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
2) 各模块相互作用的方式 ;
3) 程序的全部层次 ;
4) 软件与控制装置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
5) 模块调用的方式 ,包括中断过程 。
b) 存储器地址分配情况(如程序 、特定数据和运行数据) 。
c) 软件及其版本 。
5.3. 14.2 若检验需要 ,生产者应能提供至少包含下述内容的详细设计文件 。
a) 控制装置总体配置概况 ,包括所有软件和硬件部分 。
b) 程序中每个模块的描述 ,包括 :
1) 模块名称 ;
2) 执行任务的描述 ;
3) 接口的描述 ,包括数据传输方式 、有效数据的范围和验证 。
5.3. 15 绝缘电阻
控制装置的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端子的工作电压大于 50V 时 ,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端子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不应小于 100 MΩ。
5.3. 16 泄漏电流
采用 220V、50 Hz交流电源的控制装置 ,控制装置在 1. 06倍额定电压工作时 ,泄漏电流不应超过0. 5 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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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7 电气强度
控制装置的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端子的工作电压大于 50V 时 ,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端子应能耐受频率为 50 Hz、有效值电压为 1 250V 的交流电压 ,历时 60 s 的电气强度试验 。试验期间 ,控制装置不应发生击穿放电现象(击穿电流不大于 20 mA) 。试验后 ,控制装置应满足 5. 3. 3. 2、5. 3. 4. 2 和5. 3. 8. 3a)要求 。
5.4 监测报警装置
5.4. 1 通用要求
5.4. 1. 1 对监测报警装置进行调零 、标定 、更改参数等通电条件下的操作不应改变其外壳的完整性 。
5.4. 1.2 监测报警装置应采用 24V及以下的直流电压供电 ,应具有防止电源极性反接的保护措施 。
5.4. 1.3 监测报警装置应具有工作状态指示灯 ,指示其正常监视 、故障 、报警工作状态 。正常监视状态指示应为绿 色 , 故 障 状 态 指 示 应 为 黄 色 , 报 警 状 态 指 示 应 为 红 色 。 指 示 灯 应 有 中 文 功 能 注 释 。 在100 lx~ 500 lx光照条件下 、正前方 3 m 处 ,指示灯的状态应清晰可见 。
注 : 正常监视状态指监测报警装置接通电源正常工作 ,且未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时的状态 。
5.4. 1. 4 高限报警和低限报警应能明确区分 , 当用一个指示灯时 , 低限报警应为闪 亮 , 高 限 报 警 应 为常亮 。
5.4. 1.5 监测报警装置的响应阈值或气体报警设定值应能通过控制装置进行设置和查询 。
5.4. 1.6 YJA型监测预警装置应至少具有氢气 、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中两种类型气体复合监测功能 。
5.4. 1.7 具有气体监测功能的监测报警装置 ,应满足 5. 4. 3 和 5. 4. 10 的要求 ;具有烟雾浓度监测功能的监测报警装置 ,应采用光电感烟原理的传感器探测烟雾 ,并满足 5. 4. 4 的要求 ;具有温度参数监测功能的监测报警装置 ,应满足 5. 4. 5、5. 4. 6 和 5. 4. 7 的要求 ;具有压力监测功能的监测报警装置 ,应满足 5. 4. 8的要求 。
5.4.2 基本性能
5.4.2. 1 监测报警装置在被监测区域内的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 ,应能发出热失控气体报警信号并保持至被复位 ;监测报警装置在被监视区域烟 、温参数符合报警条件时 ,应能发出热失控火灾报警信号并保持至被复位 。
5.4.2.2 吸气式监测报警装置外形尺寸不应大于 350 mm×350 mm×400 mm。
5.4.2.3 风冷型监测报警装置的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
a) 一氧化碳低限报警设定值在 100×10-6 (体积分数) ~ 250×10-6 (体积分数) 范围 ,高限报警设定值在 800×10-6 (体积分数) ~ 1 000×10-6 (体积分数)范围 ;
b) 氢气低限报警设定值应为 110×10-6 (体积分数) ,高限报警设定值在 200×10-6 (体积分数) ~ 500×10-6 (体积分数)范围 ;
c) 二氧化碳低限报警设定值应为 1 500×10-6 (体积分数) ,高限报警设定值应为 3000×10-6 (体积分数) 。
5.4.2.4 液冷型监测报警装置的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
a) 一氧化碳低限报警设定值在 190×10-6 (体积分数) ~ 400×10-6 (体积分数) 范围 ,高限报警设定值在 1 000×10-6 (体积分数) ~ 1 500×10-6 (体积分数)范围 ;
b) 氢气低限报警设定值应为 200×10-6 (体积分数) ,高限报警设定值在 500×10-6 (体积分数) ~ 1 000×10-6 (体积分数)范围 ;
c) 二氧化碳低限报警设定值应为 2 500×10-6 (体积分数) ,高限报警设定值应为 4000×10-6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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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6261—2025
积分数) 。
5.4.2.5 监测报警装置采用插拔结构气体传感器时 ,应具有结构性的防脱落措施 。气体传感器发生脱落时 ,监测报警装置应能在 30 s 内发出故障信号 。
5.4.2.6 吸气式监测报警装置内部吸气装置因故停止工作 时 , 监 测 报 警 装 置 应 在 30 s 内 发 出 故 障 信号 。监测报警装置吸气管路破漏和堵塞时 ,导致监测报警装置吸气流量大于正常吸气流量的 150%或小于正常吸气流量的 50%时 ,应在 30 s 内发出故障信号 。
5.4.3 气体报警动作值
5.4.3. 1 监测报警装置的一氧化碳报警动作值不应低于 50×10-6 (体积分数) ,氢气报警动作值不应低于 80×10-6 (体积分数) 。
5.4.3.2 监测报警装置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应满足以下要求 :
a) 对于报警设定值在 100×10-6 (体积分数) ~ 500×10-6 (体积分数) 之间的监测报警装置 ,一氧化碳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 60×10-6 (体积分数) ,氢气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 80×10-6 (体积分数) ;
b) 对于报警设定值在 500×10-6 (体积分数) ~ 1 500×10-6 (体积分数)之间的监测报警装置 ,一氧化碳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 100×10-6 (体积分数) ,氢气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 200×10-6 (体积分数) ;
c) 二氧化碳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报警设定值的 5%+50×10-6 (体积分数) 。
5.4.4 烟雾探测性能
5.4.4. 1 烟雾报警动作值
5.4.4. 1. 1 监测报警装置响应阈值的测量应在标准烟箱(以下简称 “烟箱 ”) 中进行 , 烟箱应符合附录 F的规定 ,并满足烟雾响应方位等试验的要求 。
5.4.4. 1. 2 监测报警装置按正常监视状态安装在烟箱中 。在有关条文中没有特殊要求时 ,监测报警装置的方位应为最不利方位 ,监测报警装置周围的气流应为(0. 2±0. 04) m/s,气流温度应为(23±5) ℃ 。
5.4.4. 1.3 试验烟应符合附录 F 的规定 。
5.4.4. 1.4 试验前 ,烟箱和监测报警装置内部不应有试验烟存在 。
5.4.4. 1.5 试验烟应按 0. 015 dB/(m · min) ≤Δm/Δt≤0. 1 dB/(m · min)的升烟速率要求注入烟箱 。
注 : m 的计算公式和测量方法见附录 F。
5.4.4. 1.6 监测报警装置的响应阈值为监测报警装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烟浓度的 m 值(dB/m) ,可调响应阈值的监测报警装置最小响应阈值 mmin不应小于 0. 05 dB/m ,不可调响应阈值的监测报警装置最小响应阈值 mmin不应小于 0. 15 dB/m。对具有可调响应阈值的监测报警装置 ,应在生产企业规定的每种响应阈值等级条件下分别进行测量 。
5.4. 4. 1. 7 多次测量同一只监测报警装置的响应阈值 , 最大响应阈值(用 mmax表示) 与最小响应 阈 值(用 mmin表示)的比值 mmax ∶mmin不应大于 1. 6。
5.4.4. 1. 8 吸气式监测报警装置应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最大管路长度的正常安装方式进行安装 ,如果说明书给出多种安装方式 ,试验中应采用对监测报警装置最不利的安装方式 ,在最不利采样孔测量响应阈值 , 即监测报警装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烟浓度的 m 值(dB/m) 。
5.4.4.2 烟雾响应一致性
5.4.4.2. 1 在最不利方位上连续测量每只非吸气式监测报警装置的响应阈值 ,最小响应阈值用 mmin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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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6261—2025
示 ,最大响 应 阈 值 mmax 表 示 , 平 均 响 应 阈 值 用 mrep 表 示 ,mmax :mrep不 应 大 于 1. 33,mrep :mmin不 应 大 于1. 5。
5. 4.4.2.2 测量每只吸气式监测报警装置的响应阈值 ,最小响应阈值用 mmin表示 ,最大响应阈值 mmax表示 ,平均响应阈值用 mrep表示 ,mmax :mrep不应大于 1. 33,mrep :mmin不应大于 1. 5。
5.4.4.3 烟雾响应重复性
5.4.4.3. 1 对同一只非吸 气 式 监 测 报 警 装 置 在 同 一 方 位 上 测 6 次 烟 雾 响 应 阈 值 , 应 满 足 5. 4. 4. 1. 7 的要求 。
5.4.4.3.2 在吸气式监测报警装置正常工作位置的任意一个采样孔上连续测量 6 次响应阈值 ,应满足
5. 4. 4. 1. 7 的要求 。
5.4.4.4 烟雾响应方位性能
分别在监测报警装置初始安装方位和旋转 180°后的方位各测量 1 次响应阈值 , 响应阈值应满 足5. 4. 4. 1. 7的要求 。取两次测量中响应阈值较大者对应的安装方位作为最不利方位 。
注 : 烟雾响应方位性能要求仅适用于具有烟雾探测功能的非吸气式监测报警装置 。
5.4.5 动作温度
监测报警装置的最高应用温度应为 65 ℃ ,监测报警装置的监测温度不大于最高应用温度时 ,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监测报警装置的报警动作温度范围应在 70 ℃ ~ 90 ℃ 。
注 : 动作温度要求仅适用于具有温度探测功能的监测报警装置 。
5.4.6 温度响应时间性能
监测报警装置从 40 ℃开始 ,在不同升温速率条件下的温度报警响应时间应满足表 2 的要求 。
表 2 监测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
升温速率℃/min
响应时间下限值
响应时间上限值
3
7 min13 s
16 min
20
1 min
3 min13 s
注 : 温度响应时间性能要求仅适用于具有温度探测功能的监测报警装置 。
5.4.7 高温响应性能
监测报警装置在室温条件下以 1 ℃/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 65 ℃ ,稳定 2 h,不应发出火灾报警或故障报警信号 ;稳定 2 h后 ,监测报警装置在 3 ℃/min和 20℃/min升温速率条件下的温度报警响应满足表 3 的要求 。
表 3 监测报警装置的高温条件温度报警响应时间
升温速率℃/min
响应时间下限值
响应时间上限值
3
1 min20 s
7 min40 s
20
12 s
2 min
注 : 高温响应性能要求仅适用于具有温度探测功能的监测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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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8 压力监测性能
监测报警装置的压力报警动作值应在 50 kPa~ 120 kPa范围内 。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 1 kPa。
注 : 压力监测性能要求仅适用于具有压力探测功能的监测报警装置 。
5.4.9 电源参数波动性能
按生产企业规定的供电参数上下限值(如未规定 ,则上 、下限参数分别为额定参数 110%和 85%)给控制装置供电 ,分别测量监测报警装置的响应性能 ,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气体报警动作值满足 5. 4. 3 的要求 ;
b) 监测报警装置的温度响应时间应满足 5. 4. 6 的要求 ;
c) 测量监测报警装 置 的 烟 雾 响 应 阈 值 , 与 该 只 监 测 报 警 装 置 在 烟 雾 响 应 一 致 性 的 阈 值 进 行 比较 ,三者中最大响应阈值用 mmax表示 ,最小响应阈值用 mmin表示 ,mmax :mmin不应大于 1. 6;
d) 压力报警动作值应满足 5. 4. 8 的要求 。
5.4. 10 抗中毒性能
5.4. 10. 1 取两只相同的探测器 ,其中一只在六甲基二硅醚干扰条件下工作 40 min,另一只在硫化氢干扰条件下工作 40 min。试验期间 ,监测报警装置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
5.4. 10.2 试验后 ,监测报警装置功能应正常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 ,使监测报警装置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 min,然后重新测量气体报警动作值 ,监测报警装置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应满足 5. 4. 3 的要求 。
5.4. 11 电池热失控报警性能
监测报警装置应满足附录 G规定的电池热失控报警性能试验要求 。
5.4. 12 电解液火灾灵敏度
监测报警装置应在附录 H 规定的电解液火灾灵敏度试验结束前发出火灾报警或气体报警信号 。
5.5 气候环境耐受性
控制装置 、监测报警装置应能耐受住表 4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 。试验期间 ,控制装置 、监测报警装置应保持正常监 视 状 态(特 种 型 监 测 报 警 装 置 在 高 温(运 行) 试 验 期 间 可 发 出 温 度 报 警 信号) ;试验后 ,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 ,控制装置 、监测报警装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控制装置应满足 5. 3. 3. 2、5. 3. 4. 2 和 5. 3. 8. 3a)要求 ;
b) 测量监测报警装置的低限气体报警动作值 ,一氧化碳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 80×10-6 (体积分数) , 氢气 的 报 警 动 作 值 与 报 警 设 定 值 之 差 的 绝 对 值 不 应 大 于100×10-6 (体积分数) ,二氧化碳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报警设定值的 7% ;
c) 监测报警装置的温度响应时间应满足 5. 4. 6 的要求 ;
d) 测量监测报警装置的烟雾响应阈值 ,与同一只监测报警装置在烟雾响应一致性的阈值进行比较 ,应满足 5. 4. 4. 1. 7 的要求 ;
e) 压力报警动作值应满足 5. 4. 8 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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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气候环境条件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控制装置
监测报警装置
高温(运行)试验
温度/℃
—
普通型 :55±2
特种型 :70±2
正常监视状态
持续时间/h
—
2
低温(运行)试验
温度/℃
-10±2
普通型 : -10±2;
特种型 : -40±2
正常监视状态
持续时间/h
16
2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温度/℃
40±2
40±2
正常监视状态
相对湿度/%
93±3
93±3
持续时间/h
96
2
恒定湿热(耐久)试验
温度/℃
40±2
—
不通电状态
相对湿度/%
93±3
—
持续时间/d
21
—
注 : “— ”表示不适用 。
5.6 机械环境耐受性
控制装置 、监测报警装置应能耐受住表 5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 。试验期间 ,处于通电状态的控制装置 、监测报警装置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 ; 试验后 , 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 动 现象 ,控制装置 、监测报警装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控制装置应满足 5. 3. 3. 2、5. 3. 4. 2 和 5. 3. 8. 3a)要求 ;
b) 测量监测报警装置的低限气体报警动作值 ,气体报警动作值应满足 5. 4. 3 的要求 ;
c) 监测报警装置的温度响应时间应满足 5. 4. 6 的要求 ;
d) 测量监测报警装置的烟雾响应阈值 ,与同一只监测报警装置在烟雾响应一致性的阈值进行比较 ,应满足 5. 4. 4. 1. 7 的要求 ;
e) 压力报警动作值应满足 5. 4. 8 的要求 。
表 5 机械环境条件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冲击(运行)试验
峰值加速度/(m/s2 )
监测报警装置的质量为 M kg
(100-20M) ×10(质量
M≤4. 75 kg时)
正常监视状态
脉冲持续时间(半正弦波
脉冲)/ms
6
冲击方向数
1
冲击次数
3
16
GB/T 46261—2025
表 5 机械环境条件 (续)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频率循环范围/Hz
10~ 150
正常监视状态
加速度幅值/(m/s2 )
控制装置 :5
监测报警装置 :10
扫频速率/(oct/min)
1
每个轴线上扫频次数
1
轴线数
控制装置 :3
监测报警装置 :1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
频率循环范围/Hz
10~ 150
非工作状态
加速度幅值/(m/s2 )
10
扫频速率/(oct/min)
1
轴线扫频次数
20
轴线数
1
碰撞试验
碰撞能量/J
0. 5±0. 04
正常监视状态
碰撞次数
3
注 1: 控制装置不进行冲击(运行)试验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 。
注 2: 监测报警装置不进行碰撞试验 。
5.7 电磁兼容性能
控制装置 、监测报警装置应能耐受表 6 所规定的电磁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 。试验期间 , 控制装置 、监测报警装置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 , 电源瞬变试验期间允许控制装置发出主电源故障报警信号 。试验后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控制装置应满足 5. 3. 3. 2、5. 3. 4. 2 和 5. 3. 8. 3a)要求 ;
b) 测量监测报警装置的低限气体报警动作值 ,气体报警动作值应满足 5. 4. 3 的要求 ;
c) 监测报警装置的温度响应时间应满足 5. 4. 6 的要求 ;
d) 测量监测报警装置的烟雾响应阈值 ,与同一只监测报警装置在烟雾响应一致性的阈值进行比较 ,应满足 5. 4. 4. 1. 7 的要求 ;
e) 压力报警动作值应满足 5. 4. 8 的要求 。
表 6 电磁兼容性试验条件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试验
场强/(V/m)
10
正常监视状态
频率范围/MHz
80~ 1 000
扫频步长
不超过前一频率的 1%
调制幅度
80%(1kHz,正弦)
17
GB/T 46261—2025
表 6 电磁兼容性试验条件 (续)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频率范围/MHz
0. 15~ 80
正常监视状态
电压/dB μ V
140
调制幅度
80%(1kHz,正弦)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放电电压/kV
空气放电(绝缘体外壳) :8
接触放电(导体外壳和耦合板) :6
正常监视状态
放电极性
正 、负
放电间隔/s
≥1
每点放电次数
10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瞬变脉冲电压/kV
AC 电源线 :2× (1±0. 1)
其他连接线 :1× (1±0. 1)
正常监视状态
重复频率/kHz
5× (1±0. 2)
极性
正 、负
时间
每次 1 min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浪涌(冲击)电压/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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