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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试行) 第二册 装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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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  别:建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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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一、《云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试行)》(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第一册结构工程,第二册装饰工程,第三册给排水、采暖工程,第四册通风空调工程,第五册消防工程,第六册电气工程,第七册建筑智能化工程,共七册及附录。

  二、本定额是编制与审查国有投资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修缮工程估算指标、技术经济指标、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和设备、水电管线等的拆除、维修、更换工程,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临时性工程。修缮工程是指对已竣工交付使用后的建筑、构筑物和设备、水电管线等进行局部拆改、翻修和维护,以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和使用功能的工程。

  四、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绿色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住建部有关定额为依据,按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结合云南实际编制。

  五、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标准。本定额已综合考虑修缮工程施工现场狭窄、修缮内容零星分散、材料运输困难、保护原有建筑物及环境设施对施工造成的不利影响因素。除本定额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因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消耗量与标准不同而调整。

  六、关于人工

  1.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2.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人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关于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或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有关各册、章中的规定计算。

  5.用量少、占材料比重小、不便计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6. 本定额中材料以量价分离形式表现,其中:消耗量不带“()”的材料,其价值已按本定额编制基期的市场参考价格计入基价内,消耗量带“()”的材料,其价值未计入基价。

  7.本定额中的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

  8.本定额中的材料(除以金额表示的其他材料费外), 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或招标文件约定计算。竣工结(决)算时,按合同约定计算。

  八、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机械台班消耗量已按合理的施工方法及施工企业的常用机械类型、规格确定。本定额中的

  机械是按施工企业自有方式编制的,使用时,除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均不得调整。

  2.本定额中的机械台班消耗量已包含了机械幅度差。

  3.本定额中的次要机械综合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4.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内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九、关于仪器仪表

  1.本定额仪器仪表是按照正常施工组织、施工企业技术社会水平考虑,同时结合云南省多数施工企业的技术能力与装备水平等情况综合确定。实际与本定额不一致时,除另有说明外,均不得调整。

  2.本定额中的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使用率,并考虑必要的检验检测及幅度差后综合取定。

  3. 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仪器仪表,不列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已纳入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中。

  十、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除各册另有规定外,均包括:

  1.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本定额有关弃土、弃浆和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工程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外运、处置相关费用均未考虑,实际发生时按各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楼)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

  4.本定额操作高度按各册、章中的规定综合取定。工程实际超过时,按各册、章规定计算操作高度增加费。

  十一、凡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按该项工程的人工消耗量增加10%作为工效降低补偿计入人工费;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另行计算。

  十二、本定额适用于施工场地地面绝对高程在2000m以下的建设项目,当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面绝对高程超过2000m时,按配套的《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工程计量时除另有规定外,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遵守下列规定:

  1.以“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2.以“m”、“m”、“m³ ”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以“个件、根、组、块、套、系统”为单位,取整数。

  十四、其他

  1.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2.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3.本定额中“xxx以内”或“xxx以下”者均包括“xxx” 本身;“×xx以外”或“xxx以工”者,则不包括“xxx”本身;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十五、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章说明及附录、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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