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管理导则(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2024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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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
配套建设管理导则
(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
(2024年修订版)
2024年 月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管理导则
(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
编委会
主编单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参编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
上海现代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明方复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参编人员:张冰、徐明前、孙珊、伍攀峰、杨毅、沈后起、陈勇、奚文沁、范冬梅、杜勤、卫彦渊、陆明、段异颖、曾宪诚、董奇凡、白慧、王凌云、吴菁妍、巢文颖、李涛、赵师辰、冯波、辛太康、季凌、杨霞、李明欣、薛梦洁、吴清华、陶辉、赵伟、李康宁、吴莹莹、李文龙、许海波、顾惠兰、胡义夫、王珺、曹梅芳、黄智洁,李颖湘、蔚凯翔
前 言
大型居住社区作为本市城市发展和住房民生保障的重要战略资源,是实施城市总规、推进城乡融合、增进民生福祉、提升居住品质的重要支撑。2023年,市委主要领导到大型居住社区调研,在闵行永康城大型居住社区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密结合大兴调查研究,持续深入基层一线,认真倾听群众需求,强化整体规划设计,优化供给渠道方式,确保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居住条件改善的向往;在金山亭林大型居住社区指出,要认真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紧扣产城融合、职住平衡、交通便利,抓好规划建设的深化研究和实施,从区域实际出发抓好群众关心的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服务体系和配套设施建设,提高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让群众生活更宜居、通勤更便利。
大型居住社区配套是大型居住社区功能和品质的重要保障,对其高质量发展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的配套建设,本市于2012年出台《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实现了相关标准从无到有的突破。随着大型居住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根据实际情况,2019年进行了修订,因地制宜地提升了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加强了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性。
随着大型居住社区建设不断持续深化推进,大型居住社区的发展和群众的诉求更加聚焦配套的品质提升,在解决“有没有”的基础上,强化“好不好”。为此,2023年,为进一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完善配套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市、区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规划、建设、设计、施工、接管和开办等单位的相关工作,加快推进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大型居住社区居民生活品质,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配套需求,为居民提供宜居的居住环境,让入住居民有更好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特再次修订本导则。
导则的修订工作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由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事务中心)、上海现代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明方复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参加编制。导则的修订得到了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邮政管理局、上海市路政局、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地下管线监察事务中心)、上海市架空线入地和合杆整治指挥部、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大型居住社区推进办、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邮政公司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在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经审核修改后定稿。
导则包含总则、市政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移交接管、资金管理、运营管理、本导则用词说明、名词解释、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和条文说明等十二个部分内容。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 1. 1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以下简称配套建设),针对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在规划设计、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开办运营等方面的特殊性,通过制(修)订导则,细化大型居住社区配套的建设标准,强化配套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市、区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规划、建设、设计、施工、接管和开办等单位的相关工作,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全面提升大型居住社区居民生活品质,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配套需求。
1.2 适用范围
1. 2. 1 本导则适用于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内的配套建设。按照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规划,涉及市政配套的有: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河道、排水(雨水、污水)、给水、燃气、供电、信息通信、邮政、环卫、消防站、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等;涉及公建配套的有:基础教育设施(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行政管理设施(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城市管理监督所、税务所、工商所、房管办、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居民委员会等)、社区服务设施(商业、菜场、社区食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育托管点、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市民健身中心等)、区级公建配套设施(商业服务、文化、体育、教育科研等)。
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市政配套工程,按照大型居住社区外围配套建设管理导则执行。
1.3 基本原则
1. 3. 1 以人为本、满足需求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人民城市理念,根据经批准的大型居住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配置标准、规范,以及各行业编制的专业规划,实施配套设施建设,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体现“以人为本,确保基本需求;分期建设,逐步提升完善”。同时,根据大型居住社区入住居民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完善配置标准,集中资源满足入住居民生活、出行、就学、就医、购物等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1. 3. 2 确保基本、逐步完善
大型居住社区的配套建设管理应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将配置标准和大型居住社区建设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坚持系统性、综合性、协调性的统一。充分考虑大型居住社区和配套的建设条件和成熟程度,以住宅建设和交付使用、配套项目的建设周期为前提,做到“一次规划、按需实施,确保基本、逐步完善”,适度提前建设,不断提高大型居住社区建设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1. 3. 3 绿色环保、高质安全
大型居住社区的配套建设管理应切实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体现节能省地与绿色生态的要求,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在注重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也应体现成本效益的原则,基于投入产出分析、经济价值分析与社会效益分析,实现供应能力、管理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1. 3. 4 以区为主、市区联手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下,大型居住社区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区大型居住社区建设管理推进机构,协调落实大型居住社区规划、做好拆迁腾地、统筹资源配置、落实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开办运营等工作。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在资源整合、人员编制、财力保障等方面,加大政策聚焦和倾斜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4 总体要求
1. 4. 1 大型居住社区配套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独立的大型居住社区为单位,兼顾周边的配套设施,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加快促进大型居住社区的配套设施的建设。
1. 4. 2 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管理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和《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沪府办〔2016〕90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TJ 08-55及相应专项规划要求,并执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导则的规定。
1. 4. 3 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配套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综合设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如:市政、环卫等道班房鼓励合建;给水泵站、变电站、通信机房、供水、燃气、电信、邮政支局和公共厕所等宜与同步建设的公共建筑或其他非居住类建筑综合设置。
在对环境景观要求较高的区域,泵站、垃圾转运站和压缩收集站等设施宜建在地下,其出地面部分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 4. 4 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拆除在建设范围内所有应该拆除的建筑物;同时,应加强场地管理,避免出现渣土、建筑垃圾等废弃物乱堆乱放现象,规范场地临时使用,保证配套建设的顺利开展。
1. 4. 5 对列入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相关建设单位应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项目前期、工程实施及竣工验收等各阶段高效、快速地办理相关手续,以推进配套建设的顺利开展。
1. 4. 6 大型居住社区综合防灾设施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 51327的要求,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保障安全、因地制宜、平灾结合的原则综合落实防灾要求,建立健全具备多道防线的防灾体系。
2 市政配套设施
2.1 概述
2. 1. 1 市政设施的系统结构和设施布置应确保自身安全和周边其他设施、用地的安全。市政设施的用(排)量预测、系统结构和设施类型应符合生态环保的发展趋势,体现节能减排的要求。市政设施应充分考虑和整合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设置形式应体现公共服务特点,鼓励市政设施的综合设置,鼓励道路杆件及相关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和规范化设置。
2. 1. 2 应根据规划及交通需求合理确定道路建设规模,提倡精细化、标准化、差异化、人性化的设计、施工、养护理念,进一步提升道路品质,促使城市道路建设管理规范化。
2. 1. 3 道路红线内与道路两侧公共空间、建筑前区的工程内容宜进行一体化设计和实施,统筹车行、慢行、绿化、市政设施和城市家具等空间布局。体现以人为本,保障慢行交通,营造友好的步行环境,塑造具有活力的街道空间,形成开放便捷、尺度适宜的街区。
2. 1. 4 强化公共交通优先战略,完善城市交通网络,倡导可持续发展,方便居民出行。
2. 1. 5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建设海绵城市的相关要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应考虑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1. 6 按照城市管理精细化的相关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大共建、共享力度,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时,应统一建设地下电缆和通信管道,按照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和多头合一的要求,对各类杆件、机箱、配套管线、电力和监控设施等进行集约化设置,实现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2. 1. 7 为保障城市安全,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应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若大型居住社区内涉及综合管廊相关规划,应结合管廊相关规划统筹管线建设时序与方案,并统筹安排市政公用管线在综合管廊内的敷设。
2. 1. 8 工程建设应注重电力、地铁、原水、燃油、燃气、干线排水等重要设施的保护要求,设计阶段应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2. 1. 9 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应按照公园城市建设要求,鼓励开展区域整体设计,统筹布局,推动绿色空间开放、共享、融合,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品质,形成无界融合、渗透贯通、优美宜人、舒适便捷、设施完善的绿色开放空间。
2.2 城市道路
2. 2. 1 大型居住社区路网规划应符合现行《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的相关要求,道路红线宽度宜考虑公交港湾式设站和交叉口渠化的需求。经充分论证需调整规划道路红线的,按相关规划程序执行。配套道路应提前规划、提前建设,确保与大型居住社区同步使用。
2. 2. 2 为确保基地施工期内新建道路不受破坏,地块施工宜采用施工便道方便机动车出入。如条件不允许,新建道路需作为地块施工便道使用的,设计时宜对道路路面结构进行加强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移交前对该道路实施全面维护,并达到原设计标准。
2. 2. 3 应根据规划道路等级、远期交通需求等合理确定城市道路车道规模。城市支路应充分考虑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机动车道数原则上应为双向2条。
2. 2. 4 道路纵断面设计应考虑道路规划控制标高、桥梁梁底标高、道路净空、沿街建筑地坪高程、地下管线布置、路面排水、土石方平衡等控制性条件,合理确定路面设计标高。与小区出入口衔接处高差不宜过大。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的,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2. 2. 5 道路横断面布置应结合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道路景观等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
机动车道宽度宜为3.5m;小客车专用机动车道宽度宜为3.25m;划线渠化段机动车道宽度宜为3.25m;道路在学校、医院等重要公共设施周边有停车需求时,宜结合周边地块用地条件设置港湾式停车带。
非机动车道净宽不宜小于2.5m。
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m,种植乔木或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带的人行道,行人有效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8m。
人行道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2. 2. 6 道路路基设计应经济、耐用,确保密实、均匀、稳定。
2. 2. 7 为满足环境和道路使用性能的要求,道路路面宜采用改性沥青路面。基层宜采用半刚性基层,其厚度应根据道路交通量及其组成计算取值。
2. 2. 8 人行道铺装采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行道铺装结构应根据区域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应采用透水铺装结构。人行道铺装应注重人性化,材质和颜色应与周边环境协调。铺装设计应与建筑前区进行一体化设计,与相交道路铺装风格宜合理过渡。
人行道铺面材料宜采用预制面板材质。
人行道宽度大于4.5m,宜采用400mm×400mm,或500mm×500mm,厚度为60mm的混凝土板。
人行道宽度小于等于4.5m,宜采用300mm×300mm,或400mm×400mm,厚度为60mm的混凝土板。
2. 2. 9 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行道宽度小于3.0m时可不设盲道。若该段人行道上下游设有盲道,为了保持盲道的连贯性,宜设盲道。
行进盲道一般设置在靠近行道树树池一侧,当人行道外侧有围墙、花坛或绿化带时,行进盲道可靠近人行道外侧,且应根据铺面材料尺寸确定盲道与树池的距离。盲道宜采用与人行道铺面相同材质的盲道砖。
行进盲道应保持连续、顺直,杆件、电箱、井盖等障碍物设置应避让盲道;确有困难时应采用“隐形井盖”保证盲道的连续性。盲道颜色宜与相邻人行道铺面颜色有所区分。
交叉口、出入口、路中过街等行人通行处应设置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坡度不宜大于3%;困难情况下,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城市道路与建筑前区的高差应以坡道接顺,避免设置台阶,坡道坡率宜小于1:12;确有困难设置台阶时,台阶应设置在人行道外,且台阶踏面应设置1%的排水坡度,避免积水。
2.3 交通
2. 3. 1 根据大型居住社区人口规模及周边路网特点,开展综合交通专题研究,其成果经交通、公安和规划资源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
2. 3. 2 大型居住社区内公交应充分结合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枢纽设置线路,同时需充分考虑与小区出入口、周边主要公建配套设施的串联。
2. 3. 3 公交站点的设置需执行《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上海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优化导则》《上海市城市道路精细化管理导则(试行)》的相关要求,以安全、实用、便捷为原则,实现500m服务半径的全覆盖。规划人口规模达到5千人以上的,设置相应的公交站点设施;规划人口规模达到2万人以上的,配置相应的公交首末站。公交停靠站应按照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汽(电)车中途候车设施配置规范》DG/TJ 08-2052的要求设置公交站点候车设施。
2. 3. 4 公交首末站建设标准应执行现行《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的相关要求,有条件情况下可按照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交场站规划用地及建设标准》DG/TJ 08-2057中的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公交首末站宜配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 29781和《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的规定。
2. 3. 5 建设单位应履行公交线路报批的相关手续,在首批住宅交付使用前6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公交主管部门,以便做好开线准备工作。在首批住宅交付使用前,完成公交配套设施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移交验收工作,确保道路设施符合公交线路开通、公交车辆通行的条件,以便公交运营企业办理相关开线手续。
2. 3. 6 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参照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2. 3. 7 轨道交通周边应设置公交车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出租车临时候车点等接驳换乘设施。任意两种交通方式间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100m。
轨道交通车站应对周边非机动车停车区进行需求设计,同时非机动车停车区应预留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满足非机动车接驳需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与非机动车停车区之间的距离10m~50m为宜。早晚高峰等非机动车临时停放需求较大时段,轨道交通车站部分站前广场可临时停放非机动车,满足接驳需求。
轨道交通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出入口处应设置出租车候客站,且距离轨道交通出入口不宜大于30m。
轨道交通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站点50m范围内应设置公交车站。
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的公交车站、公交枢纽站或其他客流量较大的公交车站,宜结合公交车站设置出租车候客点,公交站台宜延长至出租车候客点处,每个出租车车位规格取2.5m×6m(宽×长)。
2. 3. 8 道路信号系统应设置自适应信号协调控制系统,并与区域内其他系统保持一致。
2. 3. 9 道路交通标牌宜与其他公共设施杆合杆,新建的桥墩、柱、树木等物体不得遮挡交通标志标牌和信号灯。
2. 3. 10 地块出入口不宜在城市主干路上设置,并严格按照相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位置设置。地块出入口处应以人为本,宜利用设施带宽度消除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的高差,保证人行道竖向无高差和铺装连续。当人行道设施带宽度小于0.7m时,可采用人行道缓坡过渡,坡度不大于3%,铺装应连续。
2.4 桥梁工程
2. 4. 1 桥梁设计宜和周边环境、建筑及景观相互协调、整体一致。
2. 4. 2 桥梁工程的设计与建设应以水务部门批准的河道蓝线为依据。
2. 4. 3 桥梁梁底标高需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难以满足疏浚养护的非航道桥梁,梁底标高应满足规划最高水位和安全超高等防汛安全要求,且经相应的市或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当桥梁临近道路交叉口、小区出入口等情况下,梁底标高需要调整时,应保证通行安全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 4. 4 桥梁跨径布置应满足河道及航道的要求,宜采用标准跨径。
2. 4. 5 桥梁设计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上、下部结构型式,并易于施工。
2. 4. 6 桥梁设计应充分考虑桥台和道路的搭接,桥台后覆土应填满夯实,并应根据桥后路堤沉降计算确定桥后路堤软基处理方案,减少桥坡和道路连接处的不均匀沉降。
2. 4. 7 管线过桥方式:
1. 条件许可时,在桥上敷设的电信电缆、给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压力不大于0.4MPa燃气管,需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 管线过河应根据相关专业单位的要求,采用合理的方式过河。管线从桥梁上通过时,其敷设方式应经管线权属单位确认。
3. 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体、气体管。
2. 4. 8 在建设桥梁时,当河道两岸堤防未按规划实施到位且未单独立项时,桥梁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应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 4. 9 桥面应有完善的排水设施,应在行车道较低处设排水口,并通过排水管将桥面水泄入地面排水系统中。
2.5 河道工程
2. 5. 1 河道工程的设计与建设应以批准的河道蓝线为依据,并贯彻“水绿融合、林水复合”的设计理念。
2. 5. 2 河道断面形式应充分考虑河道功能与规模,满足安全要求、防洪要求和生态要求。用地紧凑、河口较窄的河道,河道以满足过水能力为基本要求,宜采用矩形或复式断面形式;用地条件宽松、河口较宽的河道,推荐采用梯形或复式断面形式。
2. 5. 3 河道断面尺寸应满足河口宽、底宽、底高程及堤顶设防高程等规划断面要素,通航河道应满足最小通航水深。河底宽度不宜小于3m,梯形断面和复式断面的坡比一般不陡于1:2。
2. 5. 4 河道护岸结构应充分考虑河道规模及沿河陆域功能,以安全、美观、协调为原则选取相应的护岸形式。河道宽度小、过流能力强、用地空间小的河道可采用垂直护岸,用地条件宽松,河口较宽的河道,推荐采用斜坡式护岸。
2. 5. 5 护岸材料应考虑水力特性、景观需求等因素,宜选择低碳、环保材料,以减少河道护岸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 5. 6 河道驳岸空间的绿化应与周边区域空间特征相协调,以本地树种为主,考虑四季变化和色彩效果。
2. 5. 7 结合滨水、地形条件,整合腹地、滨水及水上空间,加强慢行系统设计,沿河慢行系统应与横向市政道路慢行系统顺接,以保证慢行沿河贯通。慢行系统应衔接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铺装应采用渗透性强、防尘排水、安全、环保的材料。
2. 5. 8 堤防工程的交通设施在确保防汛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周边的交通道路。堤顶防汛道路的宽度,Ⅰ级堤防工程应满足双车道行车要求,其他堤防工程应满足单车道行驶的最小宽度。当堤顶宽度小于6m时应按一定距离设置坡道或错车段。
2. 5. 9 防汛通道路面、路基的技术标准应满足汛期防汛抢险及日常养护管理车辆的通行要求,具体可参照轻交通等级城市支路技术标准。
2.6 道路绿化
2. 6. 1 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20%;新建其他地面道路(次干路和支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15%。红线宽度20m以下城市支路在实施中确有困难的,经绿化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绿地率或与周边开发地块绿地率进行统筹。
2. 6. 2 大型居住社区内根据道路等级,次干路(红线宽度30m)及以上道路,行道树苗木胸径应大于150mm;次干路(红线宽度30m)以下道路,行道树苗木胸径应大于100mm。根据绿化部门意见明确树种选择,应以落叶树种、乡土树种为主;选择规格(高度、冠幅、胸径、分枝点等)基本一致、树木姿态良好、对环境和安全不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树种;具有2级及以上分叉,常绿树分枝点高度应在2.8m以上,落叶乔木分枝点高度应在3.2m以上。
2. 6. 3 在道路绿化工程前期设计阶段应结合区域行道树专项规划,多维度考虑,注重打造多板式道路,更好地实现道路林荫化,增加开花、色叶大乔木种植,形成“两季有花、一季有色”的绿化特色道路。行道树种植可选择穴状或带状种植,应采用生态树池,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地区,行道树种植可与植草沟相结合,提升人行道对雨水的蓄渗和消纳能力。单独种植的行道树应做平树穴,采用树穴盖板覆盖,树穴盖板的透水空隙宜达到35%以上,材质选用硬质盖板,以平整度高、耐碾压、可组合、便维护的盖板类型为主,盖板内圈与树干之间预留50mm~100mm生长空间。
2. 6. 4 道路红线内的绿化隔离带设置应结合道路红线和功能确定,一般绿化带宽度不宜小于1.5m。绿化带宽度在1.5m及以上时,应以种植乔木为主,宜以乔、灌、地被相结合;宽度在4.5m及以上时,宜设计成双排或多排行道树,配置花灌木、地被,组成复层结构;绿化带设置应结合道路等级、功能和沿线实际出行需求等因素,不宜在商业综合体、大型居住小区出入口、医院、学校、公交站点、上下客点等路段上设置不间断绿化带;当道路红线范围内绿化侧分带宽度大于1.5m时,该市政工程应根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要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2. 6. 5 绿化和景观设施不得干扰标志标线、遮挡信号灯以及道路照明,不得有碍于交通安全和通畅。
2. 6. 6 道路红线内有古树名木或其后续资源的,应按照现行《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要求进行保护。
2. 6. 7 新建道路或改建后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其绿化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 6. 8 对非种植季道路绿化的验收接管,经相关管理部门协调,在建设单位做出书面承诺后,可相应进行分段验收。
2.7 管线综合
2. 7. 1 市政道路工程前期设计阶段应同步开展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工作。根据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管线专项规划、管线部门相关意见,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地下和地上的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工程管线与其他相关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保障各市政管线有序实施。
2. 7. 2 管线综合规划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及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7. 3 在确保安全性、合规性的前提下,通过管线综合规划工作优化地下管线空间布局,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规划行政许可、管线跟测和数据汇交。
2. 7. 4 市政工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中表4.1.1的规定。当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安全措施减小其最小覆土深度。
2. 7. 5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并有相关的防盗措施。
2. 7. 6 街坊内管线预留井应设置在地块内,不应设置在地块或单元红线外。用于服务地块、片区、集中式用水单位(单元)的阀门井、水表井应根据相关水务企业管理要求进行设置,设置在方便观察、维护和管理的位置。
2. 7. 7 管道施工时沿线如遇其他管线(如军缆、输油管、天然气输送管、原水管、供水管、信息通信管线等),应按要求至管线权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2. 7. 8 为有效利用城市发展空间、减少工程总体投资,在规范允许且权属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市政公用管线过河时宜优先采用随桥敷设。当管线过河或出浜(倒虹过河、管线桥、设置雨水排放口等)需要超出道路红线时,应结合规划考虑用地问题。
2. 7. 9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线高程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Ⅰ级~Ⅴ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2.0m以下;
2.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规划河底标高1.0m以下。
2. 7. 10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中表4.1.9的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大于1.6MPa的燃气管线与其他管线的水平净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执行。
2.8 道路立杆及箱体设置
2. 8. 1 在满足业务功能要求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在实施合杆整治工作中,需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各类杆件遵循“能合则合”的原则进行合杆。
2. 8. 2 在综合考虑各类杆件布设要求的前提下,应合杆设施如下:道路照明、交通标志标牌、信号灯、监控、路名牌、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牌等。
2. 8. 3 综合杆上搭载标志标牌、监控、信号灯等设施,应按“小型化、减量化”整体优化设计。
2. 8. 4 服务对象为道路上各类设施以及道路两侧用户的箱体可设置在道路两侧。设置在路侧的箱体,应按照箱体的功能特点,以“减量化、规范化、安全化、隐形化”为原则,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有序设置。
2. 8. 5 道路箱体的设置应按《市政道路建设及整治工程全要素技术规定》执行,箱体设置区域应按照下列顺序优先选择:道路两侧的建筑场所内;道路两侧绿地内;其他隐蔽、安全的场所,如周边建筑夹弄内、靠墙位置、小区红线内等;道路公共设施带。
2. 8. 6 箱体设置位置应执行交通法规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占用人行道通行空间,不得影响市容观瞻,不得遮挡景观视线。
2. 8. 7 按照安全和与道路景观协调一致的要求确定箱体具体设置位置,进行精细化设计。绿地内的箱体的颜色、外观宜与绿地景观相协调,装饰方案应专项设计。
2. 8. 8 道路各类箱体设置位置应由各箱体权属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由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合理分配和协调不同类别箱体的具体设置位置,并提出箱体间以及与道路景观之间的协调性要求。
2.9 地下缆线通道
2. 9. 1 新建电力、通信线路宜采用地下缆线通道进行敷设。
2. 9. 2 地下缆线通道的建设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及《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的相关要求。
2. 9. 3 地下缆线通道的形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道路存在集中管位且宽度满足缆线管廊与周边管线安全间距要求时,宜采用缆线管廊形式。
2. 在街道建设的缆线管廊应采用组合排管式。
3. 当道路管位不满足缆线管廊建设要求时,可采用电力及通信独立缆线通道形式。
2.10 排水(雨水、污水)
2. 10. 1 新建地区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2. 10. 2 排水管道系统设置连通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必要时可在连通管处设置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和附近闸门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2. 雨水管道系统与合流管道系统之间不得设置连通管。
3. 同一圩区内排入不同受纳水体的自排雨水系统之间,根据受纳水体与管道标高情况,在安全前提下可设置连通管。
2. 10. 3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市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道。
2. 10. 4 排水过河管道布置在桥梁外侧时,应避让桥台台后桩基和挡土墙桩基。管道确需从河底穿越时,排水管埋设在河道规划河底标高以下并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覆土厚度,倒虹管内设计流速需满足规范要求。倒虹管设置事故排出口,应取得水务管理部门的同意。
2. 10. 5 宜推广使用新型排水管道管材。污水管及其附属设施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采取合适的防腐蚀措施。
2. 10. 6 市政配套建设的雨污水管网应为街坊地块设置预留检查井,方便地块排水接入。组团级污水管接入市政污水管前,应在建筑控制线与道路红线之间设置排水专用监(检)测井。预留检查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均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规划用地条件。
2. 10. 7 位于机动车道下的排水检查井应采用防沉降井座,排水检查井井盖应采用防盗井盖。雨水口应按照标准图设计,同步设置垃圾拦截装置。位于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排水检查井,其井盖应与路面平齐。位于绿化带内的排水检查井,其井盖不应低于绿化。
2. 10. 8 排水检查井及雨水口禁止采用砖砌材质。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检查井井盖必须具有清晰永久性标识,具体标识及材质应满足水务接管部门要求。
2. 10. 9 雨水口、雨水连接管和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排水口的设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3.0倍,低洼易涝地区应加大雨水收集能力。
2.11 给水
2. 11. 1 分期建设的地块,在大型居住社区全面建成后应符合上水管网的环状供水方式,确保规范供水。
2. 11. 2 给水管道配水管管位宜设计在人行道或绿化,便于后续接水和运行维护。
2. 11. 3 给水管过河道时,宜随桥敷设或单独架设管线桥。给水管从河底穿越,需按规范要求,保证覆土厚度。
2. 11. 4 当地质条件允许时,根据大型居住社区的规划与导入人口,在市供水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设应急供水深井。
2. 11. 5 给水管道设计应考虑冬天结冻因素,架空或露天给水管道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2. 11. 6 根据大型居住社区的道路及绿化规划,应配套设置市政公共取水点设施及供市政养护单位取水作业的临时停车带。
2.12 燃气
2. 12. 1 燃气管道规划设置,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镇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DG/TJ 08-10的相关规定。
2. 12. 2 根据燃气专项规划,明确燃气调压站位置。调压站离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必须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要求,并且易于气源接入和日常巡检。根据燃气调压站位置,合理安排燃气管线位置。燃气调压站设施用地不得占用或挪作他用。对于空间有限或对周边环境有协调统一要求的区域,宜采用地下燃气调压站,不占用地面空间,保护城市形象及美观,使大型居住社区规划更加灵活。
2. 12. 3 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应急抢修和营业服务站点应根据大型居住社区所在地整体情况,按照相应标准综合考虑设置。建筑面积在30万m2以上的(折算约3000户)住宅区应考虑设置综合服务站点,站点用地根据大型居住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位置和面积。
2. 12. 4 燃气管过河道时,宜采用随桥敷设或管线桥方式。燃气管道从河底穿越,应按规范要求,避让桥台台后桩基和挡土墙桩基,在河道规划河底标高以下并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覆土厚度,并在河流两岸上下游设立标志。
2. 12. 5 努力实现品质提升,做好燃气安全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应按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应用图集》DBJT 08-132做好相关标识,具体标识及材质应满足燃气公司管理要求。
2. 12. 6 燃气中压阀门宜采用全焊接阀门,检查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井或成品井。
2.13 供电
2. 13. 1 供配电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行灵活、便于管理等原则综合确定。配电站设置需充分考虑其服务半径,缩短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
2. 13. 2 应按照城市管理精细化的相关要求,结合电力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供电方式。
2. 13. 3 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的社区内应考虑建设K型站。高层住宅及带电梯的多层住宅、消防设备、水泵等,需有来自不同配电变压器的两路电源。给水泵房宜采用独立的专用供电方式。
2. 13. 4 根据大型居住社区的规划、开发进度、输变电设施与周边建筑的建设进度,对部分规划变电站适时安排“土建先行”,封闭围墙并加以标识。
2.14 信息通信
2. 14. 1 应编制大型居住社区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涵盖信息通信管线、移动通信基站、通信机房、通信设备箱等,经统筹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通信基础设施应与大型居住社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
2. 14. 2 信息通信管线应根据上海市人大《关于加强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管理的决定》要求,按照“三统一”原则集约化建设,满足本市保障性住房对信息管线的发展需求。
2. 14. 3 根据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做好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并按照规划实施。如缺乏建设条件的,可先行建设临时通信基站后,再结合其他配套服务设施一并建设。坚持共建共享的建设原则,充分考虑多家运营商的需求,统一功能、集约建设。
2. 14. 4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和《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 51456,建设包括固定通信和移动通信在内的综合通信基础设施。各类通信基础设施应共建共享,满足各基础电信企业接入需求。
2. 14. 5 按照多杆合一、多箱合一要求,通信基础设施宜与市政公共设施融合建设。
2. 14. 6 宜利用二维码、RFID、物联网等技术,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数字化标识与管理。
2.15 邮政
2. 15. 1 邮政支局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的要求。邮政支局服务范围以外的地区,可补充设置邮政所。
2. 15. 2 邮政支局宜设置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地段或主要对外交通设施附近。
2. 15. 3 建设标准
1. 邮政支局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m2,沿街设置在一层、二层,应配置回车场地,回车场地面积不小于500m2,在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时,可结合社区公共建筑场地综合设置。邮政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60m2,含代理金融功能的邮政所不小于300m2,配备至少一处邮运车辆临时停靠点。
2. 邮政设施建筑一层梁下净高不小于3.8m,二层梁下净高不小于3.3m,其中二层荷载不低于500kg/m2。
3. 邮政支局建筑内应配置单独使用的1.5t货梯一部。
4. 道路应按8t厢式货车设计,车辆进出通道净高不低于4.5m。
5. 给排水、楼梯、厕所、电梯等设施在土建时同步建设,预留必要的水、电、煤及通信线路等设施或管道。
2.16 环卫
2. 16. 1 基本要求
环卫设施是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设施,设置应方便居民使用,不应影响市容观瞻。
2. 16. 2 建设规模
环卫设施配置应综合千人指标与服务半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的要求。
环卫站规模、环卫设施配置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应符合《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的要求,尚应符合防水、消防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16. 3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标准
1. 选址
(1)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服务人口、转运能力、转运模式、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应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应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2)应设置在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不影响市容景观的地方,应避免设置在人口稠密区,并宜设置在其下风向处,宜与公共绿地地下空间使用等相结合。
(3)不宜设在大型商场、影剧院出入口等繁华地段、邻近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
(4)宜与公共厕所、环卫道班房、工具房等环卫设施合建。
2. 布局
(1)总平面布置应工艺合理、布置紧凑、交通顺畅,便于转运作业。应设置围墙,且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要求。转运作业区应设置于站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车辆出入口应设置在站区远离周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一端。
(2)转运站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宜为总用地面积的5%~8%;中小型转运站可根据需要设置附属式公厕,并应与转运设施有效隔离。
3. 建设及装修标准
(1)建筑风格、色调应与周边建筑和环境协调,外立面以真石漆、弹性涂料为主,并选用铝合金门窗。
(2)垃圾转运车间应安装便于启闭的卷帘闸门,设置非敞开式通风口。
(3)转运车间地面和内墙面1.5m以下为面砖1.5m以上内墙和顶棚采用耐水腻子和防霉涂料。地面应设防水层,防滑地砖,应设排水坡,坡向排水明沟等设施,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如与无用水房间相邻,内墙面应设防水层。
(4)垃圾转运站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有效控制噪声、污水、臭气和垃圾等二次污染,并应满足消防、电气和作业安全要求。
4. 设施设备要求
(1)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用户要求设置,有条件时宜预留备用发电机接口(租用),中、小型转运站可配备备用发电机或接口。
(2)应设置积污坑或沉沙井等设施,以收集生产作业过程产生的污水。大、中型转运站宜设置相应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积污坑或沉沙井的形式和容量应与相关工艺要求相匹配。应设置飘尘及臭气控制的相应设施系统,确保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3)应设置通信设施和监控设备、消防报警系统。大型转运站应配备视频监控系统、交通指挥系统及内部通讯系统等。中型垃圾转运站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4)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小型转运站宜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
(5)电源开关及插座应设置在离地面1.5m以上,电源开关及插座应防水,开关及插座或者电源箱之类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插座选用安全型。
(6)照明光源宜优先采用LED节能型光源,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2. 16. 4 小型垃圾压缩收集站建设标准
1. 选址
(1)收集站的建设要求应列入城市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严格遵守。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生活垃圾收集站(压缩式)设置标准》DG/TJ 08-402的要求。
(2)新建附建式生活垃圾压缩式收集站宜与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合建,服务半径根据收集方式确定。
(3)新建收集站宜采用单建式生活垃圾收集站(压缩式),其建筑物退界距离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执行。
(4)收集站的位置应选在服务区域内垃圾收运作业安全的地方,且收集站建筑物前空地应满足车辆通行、作业的要求;收集站应具备供水、供电、污水纳管等条件。
2. 建设及装修标准
(1)收集站垃圾建筑面积标准应符合现行《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的要求,并应符合表2.16.4的规定。
表2.16.4 收集站建筑占地面积指标
(2)建筑物应满足垃圾收集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要求。建筑物内的净高度应不小于5.0m。
(3)建筑物室外装修宜采用美观、易清洁的材料。
(4)建筑内部装修墙体应瓷砖到顶,地面宜采用防渗性好、易于清洁的材料;顶棚表面应防水,平整、光滑,采用耐水腻子、防霉涂料。
(5)楼地面应设防水层,满足防水要求,顶棚应满足防潮要求。
(6)建筑地面宜采用无盖板的浅排水明沟,以方便冲洗和日常维护。防止污水外溢,污水排放系统应满足耐腐蚀、防渗等要求。
3. 设施设备要求
(1)湿垃圾干垃圾的专用收集容器及干垃圾压缩设备应与其专用垃圾运输车接口相匹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配备专用收集容器;四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相应垃圾分类标志。
(2)湿垃圾不宜做减容要求,存放应采用密闭化湿垃圾收集容器。湿垃圾暂存区应具备洗桶功能。干垃圾应做减容要求,压实密度不应小于400kg/m³。干垃圾压缩设备应包括受料装置、压缩机、垃圾箱等,宜配备垃圾称重设备。
(3)干垃圾受料装置的主要技术参数、干垃圾压缩机等设备要求,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生活垃圾收集站(压缩式)设置标准》DG/TJ 08-402相应技术要求。
2. 16. 5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1. 选址
(1)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T 50337及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DG/TJ 08-401的有关要求。
(2)大型居住社区内的公共厕所服务半径为250m~300m,宜结合公共建筑综合设置。
(3)公共厕所应设置在进出方便、易于寻找、便于粪便污水排放的地点。
2. 建设及装修标准
(1)独立式公共厕所类别为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DG/TJ 08-401中规定的二类或一类。公共厕所建筑外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附属式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或外部场地,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
(3)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一般区域不应小于1:1,客流高度聚集区域不应小于1:2,男厕位数应包含男小便站位。
(4)公共厕所内墙面应光滑、便于清洗,地面应防渗、防滑;厕间门及隔板应防潮、防滑、防火。
(5)公共厕所应优先考虑自然通风的方式。建筑通风、采光面积之和与地面面积比不宜小于1:8。
(6)二类及以上固定式公共厕所宜有第三卫生间。
3. 设施设备要求
(1)公共厕所的卫生设施应满足节水、防臭、性能可靠、便于保洁、适老适幼的要求。公共厕所便器、洗手盆应耐腐耐压、耐磨,表面光滑,不易附着污垢。
(2)公共厕所卫生器具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等有关要求,小便器宜采用壁挂式小便器,蹲便器宜采用前冲式带尿挡板式蹲便器。公共厕所的水嘴宜采用非接触式或杠杆式冲洗装置,并应具备节水性。
(3)当外墙侧窗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设机械通风。
(4)其余要求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DG/TJ 08-401有关要求,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2. 16. 6 环卫道班房建设标准
1. 建设标准
设置指标见表2.16.6。
2. 装修要求
(1)外立面以真石漆为主,并选用铝合金门窗。
(2)楼地面宜为防滑地砖、耐磨地坪漆(A级)等易清洁材料,普通房间内墙和顶棚采用防霉内墙涂料,卫生间和盥洗用房等有水房间楼地面和内墙面应设防水层,地面为防滑地砖,顶棚采用铝扣板吊顶,墙面瓷砖粘贴到吊顶完成面上方。工具用房墙面采用瓷砖贴面,地面采用防滑地砖。
表2.16.6 道班房设置指标
(3)其余要求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道路清扫保洁作业道班房设置和设计要求》DB31/T 560的要求。
2. 16. 7 废物箱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文件《上海市道路、公共广场废物箱设置导则》的有关要求。
2. 16. 8 装修垃圾房建设标准
1. 装修垃圾房、大件垃圾房宜合并设置,且应有隔断;单座装修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30m2。
2. 装修、大件垃圾房宜有喷淋设施,且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室内净高不应小于5m,门宽不应小于3m。
2.17 消防站
2. 17. 1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1. 基本要求与选址
(1)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2)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设在城市消防站,一级站辖区不宜大于7平方公里,二级站辖区不宜大于4平方公里,小型站辖区不宜大于2平方公里。设在近郊区的普通站不应大于15平方公里。消防站的设置等级,应与大型居住社区的用地规模和规划设计布局相匹配。规模设置标准符合表2.17.1的规定。
(3)消防站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当必须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时,消防站应自成一区,并应有专用出入口。消防车库应布置在建筑物正面一层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车库内每个车位的面积可按90m²设置。备勤室不应设在3层或3层以上。
防水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相应要求。
表2.17.1 消防站规模设置标准
2. 建设及装修标准
(1)外墙门窗
外立面体现消防站建筑的风貌特征,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外墙饰面以弹性涂料或真石漆为主,并选用铝合金门窗。
(2)楼地面
地面宜采用防滑地砖、耐磨地坪漆(A级)等容易清洗的材料;有水房间应设防水层,满足防水要求,面层为防滑地砖。
(3)内墙面及顶棚
内墙面及顶棚采用内墙涂料;有水房间内墙面砖到吊顶上方,顶棚采用铝扣板吊顶或防霉涂料。业务用房、训练用房内墙宜为面砖等易清洁材料。
(4)其他设置要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 51054和行业标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
3. 电气
(1)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置配电室和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满足消防站正常运转所需重要设备的用电需求。
(2)消防站应设置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两种系统。
(3)消防站内必须设有警铃,并应在车库大门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
弱电系统:消防站内应设置通信、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视频安防监控和广播系统等相关智能化系统。建筑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及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DB31/T 329的有关规定。应预留智能化系统的设备用房及线路敷设通道。
2. 17. 2 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1. 基本要求与选址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应当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
a. 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且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市、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到达辖区边缘距离较远的;
b. 属于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的。
(2)乡镇专职消防队分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设置等级,应与大型居住社区的用地规模和规划设计布局相匹配。规模设置标准符合表2.17.2的规定。
表2.17.2 乡镇专职消防队规模设置标准
(3)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宜采用独立设置的单层或多层建筑;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志愿消防队可独立设置,也可附设在其他单层或多层建筑内。
(4)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不应小于4个;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不应小于3个,根据需要可增设备用车位。停车面积应根据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车辆情况确定,且每个车位的停车面积不宜小于50m2。
2. 建设及装修标准
(1)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宜采用独立设置的单层或多层建筑;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志愿消防队可独立设置,也可附设在其他单层或多层建筑内。
(2)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不应小于4个;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不应小于3个,根据需要可增设备用车位。停车面积应根据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车辆情况确定,且每个车位的停车面积不宜小于50m2。
(3)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等供出动用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m。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地面应做防滑处理。楼梯踏步应平缓,两侧应设扶手,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
(4)乡镇专职消防队建筑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应设火灾报警受理电话和电视、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5)其他设置要求参照现行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 998。
2. 17. 3 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1. 大型居住社区应当根据辖区面积、人口密度等情况,合理选址建设社区微型消防站,并制定建设计划。
2. 社区微型消防的设置要求应按照相关政府规章和地方标准的要求,落实业务用房,配备工作人员、专用车辆和器材装备等。
2.18 公共绿地
2. 18. 1 大型居住社区公共绿地主要包括市级、区级、社区级、社区以下级组团绿地、配套公建绿地等。
2. 18. 2 大型居住社区公共绿地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落实其具体位置和用地面积。用地位置按照规划要求选址,用地规模按照类别,分别为:市级配套绿地10公顷~20公顷,服务半径5km;区级5公顷~10公顷,服务半径3km;社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宜小于3000m²,服务半径为500m~1000m;社区级以下公共绿地面积不宜小于400m²,宽度不宜小于12m,服务半径为300m~500m。
2. 18. 3 建设要求
1. 建设指标
(1)公共绿地需合理控制各项指标,其中道路地坪面积占绿地总面积≤15%,硬质景观小品占地面积占绿地总面积≤5%,绿化种植面积占绿地总面积≥70%,因地制宜适当设计可供居民进入活动休息的绿地;各类管理、游憩、服务等建筑占地不超过总用地面积0.5%,单体建筑应控制在2层以内,占地不超过200m²。
(2)在新建地区,社区级以下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4m²。在建成区,应结合城市更新,增加公共绿地,并鼓励保留地块内的附属绿地向公众开放。对集中设置的公园绿地规模宜有利于形成点、线、面结合的城市绿地系统,同时发挥更好的生态效应,宜设置体育活动场地,为居民提供休憩、运动、交往的公共空间。
(3)区域绿地应依据区域内涝防治标准和雨水径流污染削减率要求,设置雨洪调蓄净化空间,发挥绿地滞缓、消纳、渗透、滤净和生态利用等综合功能。
(4)公共绿地内可设置开放性市民健身体育活动场地和游憩型体育设施,公共绿地内集中设置的市民健身体育活动区,其占地不应大于总面积的10%,宜设置成非硬化的运动场地。
(5)地下空间开发面积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等于0.3公顷的,禁止地下空间开发。
b. 新建公园绿地面积超过0.3公顷的,地下空间开发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原则上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等项目。
2. 竖向
(1)用土方填充物堆筑土山或土体做夯实处理,其表层覆盖土层厚度必须符合植物正常生长的要求。填充物不应含有对环境、人和动植物有害的污物或放射性物质。
(2)绿地内的硬质场地坡度宜为1%~3%;种植区域的坡度宜为3%~30%;大中型乔木种植最大坡度不宜超过30%;草坪、地被种植的最大坡度不宜超过45%。
(3)对适宜栽植的原表土层,应加以保护并有效利用,必须根据地下常水位的高低确保地表至0.8m~1.5m深度范围内的适宜栽植土壤的再次利用。不适宜栽植的土壤应予以更换。石块类建筑垃圾应就地深埋于地表2m以下。
3. 种植
(1)设计要求
a. 根据不同绿地的规划定位,应确定以乔木为主的骨干树种、色叶观果树种,适当配置灌木和草本植物;应采用自然式与混合式植物配置方式,形成以乔木为骨架,乔灌草或乔草有机结合的自然、多彩、稳定、长效的植物群落与景观面貌;严禁大面积密植需人工修剪的“大色块”结构形式。
b. 公共绿地建设需确保彩化乔木数量占总乔木数量的比例≥70%。
c. 灌木应选择耐修剪、耐污染、抗性强、易于养护管理的树种,适当增加彩化灌木数。
d. 草本植物应选择绿期或花期长、养护成本低的植物,可因地制宜增加多年生籽播草花数量。
(2)树种选择
a. 以体现地域性植被景观的乡土树种和提升绿地内彩化季节性效果的彩化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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