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 云南省过渡期实施规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 言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4年12月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T 50500-2024)和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GB/T 50854-2024)等9部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新标 准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GB 50500-2013)及配 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同时废止。新标准在计量规则、计算口径等方面均发生重大变化,是市场化造价 改革的重大转变。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改革有关工作部 署,有序推进新旧计价标准的平稳过渡,在邀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组专家到云南培训指导,广 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委托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组织行业内资深专家, 结合云南省现有建筑市场发展情况,按依法、合规、遵循市场交易习惯、简明适用原则,对《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T 50500-2024) 进行了部分补充和调整,编制完成了《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标准(2024)云南省过渡期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本实施规定与《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T 50500—2024)、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云南省过渡期使用指南 及云南省2020版计价标准配套使用。本实施规定于2025年9月1日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 准 》( GB/T 50500-2024) 同步实施。
2025年9月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T 50500—2024)正式实施至云南省相应 建设工程计价及计量标准发布实施前为过渡期。
本实施规定由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15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程序、附录A~附录H 等内 容组成。
本实施规定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补充。
本实施规定主要起草人:
王 鹏 陈晓嵘 徐 煌 种 旭 向伦华 汪松森 肖 方
禹志福 杨学宁 明丽萍 赵正军 川 左绍奇 金平贵
李国飞 杨 蓉 邓丽超 杨学文 刘炳呈 李佳彧 张鹏涛
李时光 李 晖 张 倩 沈旭源 欧阳秀峰 莫 飞 刘晓娟
李星皓 王 云
本实施规定审查人员:
陈 平 姚毅恒 朱红梅 康 良 春 赵 静 郝 吉 郭 昆
何玉美 张晓丽 司 建 晖 崔 琼 香
本实施规定主编单位: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本实施规定参编单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造价审查办公室 云南上德建设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方法,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高质量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规定。
1.0.2 本实施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其他 的计价活动可参照应用。
1.0.3 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法定优先、有约从约、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经济合理、客观公正 的原则。
1.0.4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和期 中支付、工程结算与支付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 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0.5 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应对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另一方负责。接受委托的承担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对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委托方 负责。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应就其委托并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质量,向另一方负责。
1.0.6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工程既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又接受投 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或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也不得就同一工程既接 受承包人的委托进行工程结算编制,又接受发包人的委托进行工程结算核对、审核等工作。工程造价 咨询人接受委托进行工程结算编制、核对、审核等工作,不得再接受委托进行同一工程的工程造价鉴 定工作。
1.0.7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实施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 bills of quantities
建设工程文件中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分部分项工程 work sections and trades
分部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总称。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施工图示的 施工部位、路段长度、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材料类别等将单位工程划分的若干个项目单元;分 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工序、材料、工种等将分部工程划分的若干 个项目单元。其发生的费用为分部分项工程费。
2.0.3 措施项目 preliminaries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及验收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生产、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项目。其发生的费用为措施项目费。本实施规定中超危大工程措施(见附录H) 以 外 措施项目为常规措施。
2.0.4 安全生产措施费 safe production costs
承包人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主管部门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及完成工程所发生的保证施工 生产安全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0.5 项目特征 item description
载明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自身的本质及要求,用于说明设计图纸、技术标准规范及招标文 件所要求完成的清单项目的文字性描述。
2.0.6 单价合同 unit rate contract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单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做调整。
2.0.7 总价合同 l ump sum contract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合同图纸、合同规范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 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2.0.8 成本加酬金合同 cost plus fee contract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规定的计量、计价依据所确定的工程成本并加按约定方式计算的酬金进行合同 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9 综合单价 all-in unit rate
综合考虑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期、施工顺序、施工条件、地理气候等影响因素以及约定范 围与幅度内的风险,完成一个单位数量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费用。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 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不包括增值税。
2.0.10 单价计价 unit rate pricing
工程量清单中以工程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计价方式。
2.0.11 总价计价 lump sum pricing
工程量清单中以项为单位采用总价进行价款计算的计价方式。
2.0.12 费率计价 percentage rate pricing
工程量清单中以计费基础乘以相应费率进行价款计算的计价方式。
2.0.13 暂列金额 provisional sum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用于招标时尚未能确定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服 务和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等所预留的费用。
2.0.14 材料暂估价 material prime cost rate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设计图纸要求必需使用的材料,但在招标时暂不能确定 其标准、规格、价格而在工程量清单中预估到达施工现场的不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
2.0.15 专业工程暂估价 specialist works prime cost sum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在招标时暂不能确定工程具体要求及价格而预估的含增值税的专 业工程费用。
2.0.16计日工 dayworks
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项目或工作,但不宜按合同约定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进行计价,而应 依据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消耗人工工日、材料数量、施工机具台班等,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 方式。
2.0.17 总承包服务费 main contractor's attendance fee
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材料履行保管及其配套服务所需的费用;和(或)承包人对合 同范围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实施的除外)提供配合、协调、施工现场管理、已有临时设施使用、 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以及(或)承包人对非合同范围的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 履行协调及配合责任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的相关管理、协调及配合责任等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 详细说明。
2.0.18 合同清单 contract bills
承包人在投标时所填报并获得发包人接纳的已标明投标总价、合价及其综合单价,以及投标报价 澄清或说明修正价格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用以说明承包人所报合同总价的详细构成及综合单价分 析,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19 最高投标限价 ceiling price
招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 程量清单,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规定编制的,限定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最高价格。
2.0.20 投标价 tender price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工程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等 要求,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总价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合价及其综合单价等价格。
2.0.21 合同基准日 contract base date
承包人在投标期内确定投标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其合价等价格的日期,该日期应 作为执行物价变化价款调整、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价款调整的价格基准日。如招标文件(非招 标工程为询价文件)及合同未约定,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的合同 基准日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
2.0.22 合同图纸 contract drawings
发承包双方约定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表达合同价款的工程范围及品质要求所依据
的设计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有关设计文件的补充、澄 清或修改文件。
2.0.23 合同规范 contract specification
发承包双方约定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说明合同工程的材料标准或要求、工程技术标准、施 工验收标准等的技术要求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有关 技术标准规范的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
2.0.24 合同单价 contract unit rate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所报的综合单价,以及承包人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中获得发包人接 纳的修正综合单价。
2.0.25 施工深化设计,design development
承包人中标后在不改变合同图纸、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范围、使用功能、技术标准规范等前提 下,依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图纸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的设计活动。
2.0.26 工程造价咨询人 cost engineering consultant
依法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具备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企业及其合法继承人。
2.0.27 工程量清单缺陷 bills of quantities errors
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清单项目与对应的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 要求的清单项目在列项、项目特征、工程数量及计价范围上存在的差异。包括工程量清单多列 项、错漏项、项目特征不符、工程数量偏差、计价范围错误(指违反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云 南省过渡期使用指南对分部分项的划分,合并两个及两个以上分项工程为一个分项工程列项或未做说 明减少分项工程工作内容列项计价)及其他同类。
2.0.28 工程变更 variation of works
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 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包括对合同工程的增加、减少、取消、替代和使用材料等 的改变。
2.0.29 损失和(或)直接费用 loss and/or direct expense
损失指由于工程变更及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不能从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中获得恢复 的原预期收益;直接费用指由于工程变更及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直接造成的、为了完成同样结果的工 程所发生的增加费用。
2.0.30 新增工程 extra work
发包人要求并获得承包人接受的、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或)其完工交付要求范围的实体 工程。
2.0.31 工程索赔 claim
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造成经济损失、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或延长),按合同约定或法律 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赔偿或补偿义务,而向对方提出经济损失赔偿或补偿和(或)工期调整及其 他的要求。
2.0.32 赶工费 acceleration cost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期或分期竣工工 程的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额外支付给承包
人的费用。
2.0.33 误期赔偿费 delay damages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引起实际工期超出合同工期或分期竣工工程的合同工期 (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对合同约定采取 分期竣工和移交的工程,误期赔偿费是指根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延误时间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关赔偿费 用。
2.0.34 施工过程结算 progressive settlement
发承包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上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合同 价款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的活动。
2.0.35 工程结算 final settiement
发承包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格的合同工程在实施中、解除时、竣工后的 工程项目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确认的活动,包括施工过程结算、合同解除结算、竣工结算及工 程保修结清。
2.0.36报价水平系数 quotation level facto
报价水平系数 K=[中标总价-(材料暂估价汇总+其他项目中暂列金额)×(1+增值税税率)一专业 工程暂估价]÷[最高投标限价-(材料暂估价汇总+其他项目中暂列金额)×(1+增值税税率专业工 程暂估价]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的工程计量与计价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按国家、本省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 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 非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宜按国家、本省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 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工程量清单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分别编 制及计价。采用其他清单形式计价的,本实施规定适用的规则仍应执行,专门性的规定可由发 承包双方参照本实施规定相关规定另行明确。
3.1.3 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应按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规范、相关工程国家、本省及行业工程量计算 标准和本实施规定第4章的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进行补充完善、另行约定 计量方式或采用其他清单形式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 适用范围、工作内容等予以说明。
3.1.4 工程量清单应按相关工程国家、本省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清单项目分类、计量单位 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遵循清单项目列项明确、边界清晰、 便于计价和支付的原则进行编制,可按正常施工程序编排清单项目、按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 进行清单列项,工程量清单编码宜从小到大排列。
3.1.5 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价款确定可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方式。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及 实际情况不宜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方式的,可采用费率计价等其他计价方式,并应在招标 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其计价要求、价款调整规则等予以说明。
3.1.6 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应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全费用价格,由人工费、 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组成,包括相应清单项目约定或合理范围的风险费, 以及不可或缺的辅助工作所需的费用;清单项目的税金应填写在增值税中,但其他项目清单中 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含增值税,工程量清单的增值税中不应再计取其相应税金。
3.1.7 综合单价分析表应明确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按项计价项目价格的费用构成计算方法, 其综合单价和按项计价项目价格应与工程量清单内的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和价格完全一致。
3.1.8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应由发包人负 责;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应由承包
人负责。建设工程无论是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除了本实施规定中的超危大工程措施(见 附录H) 外,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3.2 清单计价
3.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中,按单价计价方式计价的,应按其工程数量乘以 相应的综合单价计算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价格;按总价计价方式计价的,应以项为单位计算其 清单项目价格。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单价计价方式,常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宜采 用总价计价方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材料采购供应及相关安装单价,包 括完成相应清单项目受下列因素影响而发生的费用,如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应按本实施规定第 3.2.4条的规定执行:
1 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所需的费用;
2 总价合同中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所需的费用;
3 完成符合完工交付要求的相应清单项目必要的施工任务及其不可或缺的辅助工作所需的费用; 4因施工程序、施工条件、环境气候等因素影响所引起的费用;
5合同约定及本实施规定第3.3节规定的范围与幅度内的风险费用。
3.2.3 材料暂估价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主材价格,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材料暂估价计取。
3.2.4 发包人提供材料、承包人负责安装的清单项目,其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包括承包人自身应承 担的安装损耗,但不包括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价格,以及按本实施规定附录 G.1 中 表C1.1 发包人提 供材料一览表的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损耗费用和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用;发包人提供材料且材料 供应方负责安装,而承包人不负责安装但提供配合及协调服务的,工程量清单不应列项也不计算其 综合单价,但应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算其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用。
3.2.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国家及本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价。
3.2.6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要求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 的措施项目列项及其工作内容的有关规定,包括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工程所发生的不限 于下列费用:
1 工地内及附近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通风排气及其他同类费用;
2 在地下空间(地下室、暗室、库内、洞内等),高层或超高层建筑、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恶 劣气温气候、冬雨季、交叉作业等环境下进行施工所需的措施费用;
3 施工中的材料堆放场地整理、工程用水加压、施工雨(污)水排除、建筑施工及生活垃圾外运 及消纳(已列入拆除和修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除外)、成品保护、完工清洁和清场退场等费 用;
4 满足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措施要求所需的费用,包括执行其要求引起的相关安全生产措 施费用;
5 除按本实施规定第8.3.2条、第8.3.4条、本实施规定中的超危大工程措施(见附录H) 规定的 措施项目费用可调整外,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其他措施费用。
3.2.7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可采用总价计价方式计价,以项计算其价格;暂列金额、 总承包服务费可采用费率或总价计价方式计价,以其计价基础乘以费率或以项计算清单项目价格; 计日工可采用本实施规定第3.2.1条规定的单价计价方式计价。
3.2.8 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相应金额填报投标价。
3.2.9 总承包服务费应为完成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承担总承包服务相关合同责任的相应
清单项目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包括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供货人、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专业 分包人(承包人实施的除外)和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履行管理、协调及配合责任等 所需的服务费用。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本实施规定第4.2.6条的规定计算。
3.2.10 计日工综合单价应为完成相应清单项目单位数量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包括随时、少量完成 相关计日工项目所需的费用。计日工清单项目合价可依据计日工清单项目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 算。
3.2.11 增值税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 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算基础,乘以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税金。
3.3 计价风险
3.3.1 建设工程的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 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3.2 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可不考虑,发包人应按 本实施规定第8章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款,事项影响工期变化,并符合合同约定工期 调整的,应调整合同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及其费用增加(减少)的,应按本实 施规定第8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发包人提供的除措施项目清单外的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
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原始数据和基准资料不完整或错误;
3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缺陷或错误;
4 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
5 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等施工条件的限制性变化;
6 发包人要求的赶工、提前竣工、停工或暂缓施工;
7 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数量、提供时间、地点或方式变化造成的返工或工期延误;
8 法律法规与政策性变化;
9 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承包人应承担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本实施规定第8.7节规定市场物价变动 应予调整的物价变化范围和波动幅度;
10其他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3.3.3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予考虑,因其 引起的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变化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及合同工期内,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合同价格和工期不应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按合同约定应予批准工期延长 和(或)其引起的费用增加(减少)的,应按本实施规定第8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3.1.8条规定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及规范性;
2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陷(单价计价的暂定数量清单项目除外), 以及承包人为完成总价合同中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中工作 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
3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承包人为完成工程量清单及其项目特征所说明的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 量计算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
4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实施方案变化引起的费用调整;
5 承包人因施工机具使用、施工技术应用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
6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风险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
7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赶工、停工或暂缓施工;
8 未超出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物价变化范围和波动幅度的市场物价变动;
9 其他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3.3.4 工程价款未按约定的时间或(和)支付比例支付,造成合同价款调整的,应按本实施 规定第8章的相关规定由责任方承担。
3.3.5 合同约定因物价变化应予调整价格的项目,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合同价 格应按下列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1 因人工、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实施规定附录 A 的方法之一 调整合同价格。采用本实施规定附录 A.1 价格指数调差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明确合同价格中人工费、 主要材料费等可调因子的权重或金额、波动幅度和价格指数的确定规则,价格指数的来源或确定规则 可由发承包双方约定,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规则及其价格指数的确定方式。采用本实施规定 附 录 A.2 价格信息调差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明确合同价格中可调价人工、主要材料等可调因子的数量 计算方式、波动幅度和价格信息的来源及确定规则。发生工期延误的,应按本实施规定第8章的相关 规定调整。
2 发承包双方应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并按本实施规定附录 G.2 的规定填写表G.2.1-1 承 包人提供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一或表 G.2.1-2 承包人提供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二作为合同附件。可调价主 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及调整办法,可按本实施规定第8章的规定执行。
3 施工机具使用费因其燃料价格波动而允许调整其燃料动力费的,可按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 的主要材料调差方法调整。
4 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价差调整应计取增值税,不应计取 管理费、利润。
3.3.6 合同未约定因物价变化应予调整价款的清单项目,当市场物价异常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 度,或合同未约定物价波动幅度,但市场物价异常波动且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发承包 双方可按本实施规定第3.3.5 条的规定调整受异常波动物价变化影响的相关清单项目价款,费 用可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3.3.7 承包人投标时所报常规措施项目施工方案应被认为是合理可行,并符合实际施工要求 的,其措施项目费用包干计价,承包人应承担自身调整施工方案所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 风险。除本实施规定中的超危大工程措施(见附录 H) 、 工程变更、暂列金额中未能完全预见 或详细说明的工程,以及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提供的措施项目发生延期使用、拆改、增 加 、 重复提供相关措施项目而增加其措施项目费用应按本实施规定第8章的相关规定调整外,其他 不做调整。
3.3.8 发生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物价变化、法律法规 及政策性变化、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等影响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的,应按本实施规定第 7章、第8章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3.3.9 完成合同签订的工程,价款支付前需要重新计量与计价的,合同价格应按本实施规定第 7章、第8章和第9章的规定计算调整。但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对合同图纸进行施工深化设计 引起深化图纸与合同图纸存在差异的,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另有要求外,合同价格不应做
调整。
3.4 合同选择与要求
3.4.1 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可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3.4.2 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的招标图纸设计深度、技术难度、建设规模、项目实施计划及工程量清 单编制时间、计价风险等因素,选择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
3.4.3 紧急抢险、救灾或特别复杂的工程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3.4.4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合 同约定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范围、工期、价款、质量等实质性内容。
3.4.5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工程量清单所需的 全部费用。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缺陷的,应按照本实施规定第8.2 节 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单价可用于合 同价格调整的计价,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以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措施项且 清单,应按本实施规定中总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计价。
3.4.6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 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反映合同总价的价格构成,出现工程量清单缺 陷的,其价格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 分,按合同约定应用于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等合同价格调整的计价。如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 单中存在以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其清单项目应按本实施规定中单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计 价。
3.4.7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为暂定价,应依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定 和发包人发出的施工图纸、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按实确定工程项目及其数 量,乘以其项目成本单价,计算合同工程成本,并按合同的约定计算相应酬金及增值税后调整合 同总价。
3.4.8 招标文件及发承包双方的合同条款中应明确下列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报 价中应考虑其影响:
发承包双方的合同义务、责任;
2工程保险的类型、范围、投保责任及保险费用支付;
3 办理工程保函的类型、保证金金额及相关保函的撤回时间;
4 工程质量标准,以及主要材料设备要求;
5 工期变化的适用情况,以及工期奖励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误期赔偿费;
6 人工费的金额或比例、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7 预付款的比例或金额、支付时间和扣回方式;
8 进度款计量、计价、支付的依据、程序、方法、比例、时限;
9 过程结算的节点和计量、计价、支付的依据、程序、比例、时限;
10 工程质量保证的方式和金额、预留方式及其时限;
11 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 性变化、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限;
12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时间;
13 竣工结算计量、计价、支付的依据、程序、方法、时限;
14 与合同履行及工程价款相关的其他事项。
3.5 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3.5.1 招标工程进行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的,澄清或说明应在工程开标后至定标前进行,可按 下列规定进行:
1 对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不得通过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过程要求投标人 通过确认或撤回不响应的投标文件转变为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2 对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可就投标文件中的算术误差、细微偏差、 报价合理性、报价完整性(漏报或未报)等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但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 明的文件以及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文件不可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工期要求及合同 条件,也不可投标工期进行修改。
3 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仅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本条第2 款规定内容进行,所有投标文 件的符合性评审、完整性评审及详细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负责。澄清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主 动发起,禁止接受投标人主动澄清。
3.5.2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算术误差及细微偏差的,可按下列规定修正:
1 投标函(投标总价扉页)内填报的投标总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应以大写金额为 准,修正相应小写金额。
2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总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填报的价格累计总额不一致的,应按有利于招 标人的原则,修正投标总价或工程量清单项目报价累计总额。
3 投标总价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不 一致的,应按本实施规定第3.51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
4 投标人所报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合价与其清单项目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结果不一致 的,应按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修正其综合单价或合价。
5 投标人所报的单价计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与其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 一致,或总价计价清单项目价格与其构成明细分析表中的清单项目价格不一致的,应以有利于招标人 的原则修正。
6 增值税应依据修正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专业工程暂估 价除外)的算术总价乘以税率修正其报价。
7 按本条第2款~第6款规定完成修正的算术正确投标总价与投标函内的投标总价存在误差的, 应按总误差金额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报价总额(不含材料暂估价项目)的比率分摊到各分部分项 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其合价上,经分摊调整后的修正综合单价及其合价可作为中标后合同约定 进度款计算和工程变更等合同价款调整计价的依据,但分摊后综合单价内所含的材料暂估价仍应按招 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材料暂估价计算。如果误差太大的,按3.5.1条第1款规定规定处理。
8 如评标系统具备自动修正功能,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说明,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对系统修正行 为作出认可承诺的,可由系统自动修正相关报价数据。
3.5.3 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报价合理性疑间的,可要求投标人作出相应的澄清或说明:
1 材料暂估价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与类似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相比,非合理性偏低或偏高;
2 承包人负责安装的由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非合理性偏高或偏低;
3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与同类工程的同期市场竞争合理价格相比非合理性偏低或偏 高,可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其所报综合单价不低于成本价或报价合理的支持资料。并可要求投标人在 不改变投标总价的前提下,提供用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清单项目数量增减的计价和工程变更计价 的合理修正综合单价。
3.5.4 投标人存在下列未按要求完整(漏报或未报)填写投标报价的,可要求投标人澄清或 说明:
1 未按要求填报总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的,其费用可视为已 包含在其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不做重新计价及调整;
2 未按要求填报措施清单项目的价格、按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价格,其费 用可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不做重新计价及调 整 ;
3 未按要求填报单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的,可要求投标人 澄清或说明未填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并确认由此增加的清单项目合价从措施项目 清单的报价总额中扣减,且扣减的措施项目费用视为不影响投标人按合同要求履行措施项目责 任及其费用包干的约定,如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总额不足以扣除,不足部分可按比例分摊到各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3.5.5 投标人回复的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文件应包括提供本实施规定第3.5.3 条规定需提供 的证明其报价合理的支持文件,但不应涉及要求澄清或说明文件中未要求回复的内容。
3.5.6 除3.5.2条第8款规定外,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发出给相关投标 人,投标人应以对等的书面或电子形式予以回复、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及回复文件在评标、 定标过程中应严格保密。
3.5.7 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仅作为合同履行使用,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评 标(或定标)的参考。
3.5.8 如响应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提交回复文件的投标人中标,则中标人接收的要求澄清 或说明的文件和回复文件应作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及其修正综合单价可作为合同单价,应用于本实施规定第8章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
3.5.9 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应载明澄清或说明工作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澄清或说 明的问题、相应回复意见的简述等内容。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不得就投标人是否实质性 响应招标文件进行评价,应将要求澄清或说明的问题、投标人的相应回复意见等内容进行完整 编排,并作为澄清或说明报告附件。
3.5.10 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应由评标委员会发起,澄清或说明对象应按照评标得分由高到低 排序,应当限于排序靠前、进入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数量不宜超过推荐中标候选人 数量的2倍,具体数量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5.11 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不同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6 发包人提供材料
3.6.1 建设工程存在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名称、档 次、规格型号、交货方式及地点,并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中对发包人提供材料予以描 述。
3.6.2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有效损耗率,其相应有效损耗率可按类 似工程同类项目材料损耗率合理确定,并按本实施规定附录 G.1 的规定填写表 G.1.1 发包人提供 材料一览表,表 G.1.1 中的材料数量应根据招标图纸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 定计算。
3.6.3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实际领用数量超过单价合同的施工图纸计算的实际 数量或总价合同的合同图纸计算的合理数量及合同约定的材料有效损耗时,超出部分的材料 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按相应供货合同的单价计算确定超领数量的材料费用,并从承 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的价款中扣除。因发包人实际提供材料的规格型 号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格型号不同而引起材料实际损耗率超出有效损耗率的,超出部分应由 发包人承担。
3.6.4 负责安装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定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交货计 划并报发包人,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协调供货人按计划提供相应材料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 完成卸货,交货时承包人应与供货人办理交货验收手续。发包人提供材料需要承包人提供协助 协调、材料保管等相应服务的,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可在总承包服务费中计取。
3.6.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如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及不满足交货计划,或由于发 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协调供 货人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撤出现场,并按交货计划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如引起承包 人工期延长的,应按本实施规定第8章的相关规定合理延长承包人受影响的工期,并赔偿承包 人的损失,包括利润。
3.6.6 发包人要求合同中约定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变更为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发包人应征得承 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对其变更提出合理反对意见。如承包人接受其变更,承包人应按 工程进度计划负责变更材料的采购及供应,如合同总价中已计取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协助协调、 保管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总承包服务费的,应按本实施规定第8.5节的规定予以扣减。变更材料 价格可通过发承包双方共同招标采购或市场询价确定,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变更后的综 合单价可按下式计算:
综合单价=合同单价+已确认材料价格×(1+损耗率) (3.6.6)
式中:合同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安装单价;
损耗率——可按本实施规定第3.6.2条的规定确定。
3.7 承包人提供材料
3.7.1 除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 的材料应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的要求,并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7.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计划,在订购材料前将其提供的主要材料的质量证明文 件及其供货人、品种、型号规格、实物样品(如需要)等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在获得发包人确认 后可进行相关材料的采购。
3.7.3 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未安装或已安装至合同工程的材料进行检测,若经 检测相关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承包人应承担检测所 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引起的损失及修复工程的费用,受影响的工期不予延长。若经检测相关材料 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承包 人的损失和修复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可按本实施规定第8章的规定计算。
3.7.4 发包人要求将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应征得承包 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对其变更提出合理反对意见。如承包人接受其变更,相关费用调 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包含的材料费及其采购保管费等应予扣除,综合单价 中所含的其他费用不做调整,扣除后的清单项目单价应为该清单项目的安装综合单价,合同总价中包 含的扣除价款的增值税应予以扣减;
2 发包人应按本实施规定第8.5 节的相关规定,向承包人支付该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 而需要承包人协助协调、材料保管等相应服务的总承包服务费及增值税。
3.8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3.8.1 建设工程计量计价活动可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数据格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8.2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由设计单位完成的建筑信息 模型、招标图纸和招标文件规定使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进行工程计量及编制工程量清 单。
3.8.3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依据本实施规定第3.8.2条的规定编制的招标工 程量清单及本实施规定第5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3.8.4 工程实施过程的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等计量与计价活动中应用建 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由设计单位完成的建筑信息模型或经发包人审批的承包人 完成的建筑信息模型进行计量与计价。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工程交付范围,以合同标的或以单项工程、单位工程 为工程量清单编制对象进行列项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1.3 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说明、工程量清单及计 价表格等。编制说明应列明工程概况、招标(或合同)范围、编制依据等;工程量计算规则说明应 明确工程量清单使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以及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等 。
4.1.4 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用于总价合同的,其清单项目和工程数量 应视为与招标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相符,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量清单缺陷的 补充完善责任,工程量清单缺陷应按本实施规定第6.1.7 条的规定不做调整;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 单应用于单价合同的,其清单项目列项、项目特征的工作内容及其工程数量应视为符合招标图纸 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存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缺陷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清单缺陷责任, 工程量清单缺陷应按本实施规定第8.2节的规定调整。
4.1.5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数量为暂定的工程量,在合同履 行中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实际施工图纸、合同约定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 规则重新计量确定,但措施项目清单和以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本实施规定总价计价 的规定计算。
4.1.6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如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陷的,清单缺陷引起的价款变化应视为已 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合同履行中不予调整;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内说明是暂定数量的清单项目 及其工程数量,应按本实施规定单价计价的规定重新计量确定,并对相关清单项目的合同价格及合 同总价进行相应调整。
4.1.7 无论采用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 征、计量单位、工作内容应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和补充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措 施项目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应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
4.2 工程量清单编制
4.2.1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符合下列依据的规定:
1 本实施规定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
2 国家及本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工程需要补充的工
程量计算规则;
3 招标文件、拟订的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
4 工程招标图纸及其相关资料;
5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6 施工现场情况、相关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
7 其他相关资料。
4.2.2 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图纸、技术标准规范、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 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其项目特征,并计算其工程数量。清单 项目按项计量编制的,应在其计量单位中以项表示。如招标工程需要,可参考同类工程的设计 图纸等资料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合理列出招标图纸没反映、但施工中可能会发生的清单项目及 其项目特征,并结合招标工程及参考同类工程资料确定暂定工程数量。
4.2.3_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图纸、技术标准规范、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 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其项目特征,并计算其工程数 量。按照招标图纸及技术标准规范可确定项目特征、但不能准确计算工程数量的项目可按暂定 数量编制,并在其项目特征中说明为暂定工程量。
4.2.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由发包人提供材料或暂估材料价格的清单项目编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应按本实施规定第3.6节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项目特征 中说明主材由发包人提供;
2 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应在项目特征中明确材料暂估价的金额,并按本实施规定附录 E.2 的表 E.2.3 材料暂估单价及调整表单独列出材料明细项目及其暂估单价。
4.2.5 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常规的施工工 艺、顺序及生活、安全、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文明施工等非工程实体方面的要求,按相关工程 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措施项目分类规则,以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招标文件 及合同条款要求进行编制。其中安全生产措施项目应按国家及本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和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2.6 其他项目清单列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个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列项,可按用于暂未明确或不能详细说明 工程、服务的暂列金额(包括本实施规定中的超危大工程措施(见附录 H)) 和用于合同价款调 整的暂列金额分别列项。用于暂未明确或不能详细说明工程、服务的暂列金额应提供项目及服务名 称,并根据同类工程的合理价格估算暂列金额;用于合同价款调整的暂列金额可按招标图纸设 计深度及招标工程实施工期等因素对合同价款调整的影响程度,结合同类工程情况合理估算。
2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根据招标文件说明的专业工程分类别和(或)分专业列项,并列出 明细表,其暂估价可根据项目情况,结合同类工程的合理价格或概算金额估算。
3 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应根据招标文件说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各专业工程分别列项, 并列出明细表 。
4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可按承包人负责安装和承包人不负责安装分别列项,并按本实施规 定附录G.1 的表G.1.1 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列出材料明细项目及其暂估单价。
5 计日工应在项目特征中说明招标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计日工性质的工种类别、材料
及施工机具名称、零星工作项目、拆除修复项目等,并列出每一项目相应的名称、计量单位和合 理暂估数量。
6 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应分别列项,可按项或费率计量。按费率计量 的,宜以暂估价作为计价基础;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本条第3款列项,宜 以项计量。
4.2.7 出现本实施规定第4.2.6 条未包含的其他项目,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 补充列项。
4.2.8 增值税应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本实施规定第3.1.6条、第3.2.11 条的规定列 项,按增值税率计算。
5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5.1 一般规定
5.1.1 建设工程招标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在发布招标文 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编制依据。
5.1.2_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5.2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5.2.1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包括:
1 本实施规定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
2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招标图纸、技术标准规范等)及其补遗、澄清或 修改;
3 国家及本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标准及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工程需要补 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4 与招标工程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5 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地勘水文资料、现场情况;
6 合理施工工期及常规施工工艺、顺序;
7 工程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工程造价数据及指数;
8 其他相关资料。
5.2.2 招标人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工程实际情况、结合类似工程合理的施工方案及工期数据合理 确定计划工期,最高投标限价应基于合理计划工期内完成招标工程所需的费用进行编制,招标人可 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同类工程的价格信息和造价资讯等,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及相 关规定确定招标工程可接受的最高价格。
5.2.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承包人提供材料、发包人提供材料、材料暂估价、按项计价等清单 项目的综合单价及价格可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按本实施规定第3.1.6条、第3.2.2条 ~第3.2.5条的规定,以及类似工程的价格信息、价格指数及市场造价资讯等确定。
5.2.4 最高投标限价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可按本实施规定第3.I6 条、第3.1.7 条的规定确定, 并在编制说明中明确其计价方法。
5.2.5 措施项目清单的价格可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实施要求及常规的施工工 艺措施、合同条款、本实施规定第3.1.6条和第3.2.6条规定及附录E 中的表 E.3.2 措施项目清单 构成明细分析表、类似工程的措施价格信息及市场造价资讯等确定。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算 应符合国家及本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5.2.6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相关金额计价;
2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相关金额计价;
3 计日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内容和要求按本实施规定第3.2.10条的规定计价;
4 总承包服务费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需要投标人提供服务的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工 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类似工程价格信息和造价资讯等分别确定各清单项目的服务费或费率 并计价;
5 若招标工程存在本实施规定第4.2.7条列项的其他项目,应按同期市场合理价格计算其费用, 并说明构成合同价格的计价条件。
5.2.7 增值税应按本实施规定第3.1.6条、第3.2.11条的规定计算。
5.2.8 最高投标限价清单项目价格可依据招标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交付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并 结合下列工程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进行编制:
1 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成本估算的价格;
2 近期获得的类似工程市场竞争合理投标单价;
3 近期确定的类似清单项目结算单价;
4 近期签订的类似工程合同价格;
5 通过市场询价获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等相关合理工程价格;
6 近期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使用的市场价格和相关价格指数或投标价格指数等;
7 上述价格或信息不全或缺乏公允性的,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及相关规定编制。
5.2.9 若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与本实施规定第5.2.8条的工程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存在差异的,应 依据其建设时期、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交付标准等的差异影响,在合理调整价格后计算。
5.2.10 因招标文件的补遗、答疑、异议澄清或修正等引起最高投标限价变化的,招标人应相应修 正最高投标限价,并按相关要求和程序重新公布。
5.3 异议和修正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进行编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5.3.2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人的异议作出答复。招标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或投 标人在得到招标人的异议回复后,认为最高投标限价仍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国家及行业有关 规定进行编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在投标截止前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5.3.3 如最高投标限价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其结论与原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偏差较大 的,招标人应作出说明并对其不合理内容进行修订。
5.3.4 招标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复查结论需要修订及重新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按政府主管部 门相关要求和程序重新公布。
6 投标报价编制
6.1 一般规定
6.1.1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投标人可依据本实施规定第6.2节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并应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填报价格的一致性及合理性负责,承担不合理报价、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缺陷及常规措施项 目清单缺陷等风险。
6.1.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且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6.1.4 投标人应在接收招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招标文件说明的工程特点及合同要求复 查招标文件中计划工期的可行性及其风险与影响,对计划工期存有疑问或异议的,应按招标文 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澄清或修正。投标人对计划工期或招标人澄清或修正后的计 划工期无疑问或无异议的,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的实施方案、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合同履约风 险及专业分包工程工期等合理确定投标工期并投标报价。投标工期不得超过招标人的计划工 期。
6.1.5 投标人应在接收招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工程特点、合同要求及现场踏勘情况,复 查措施项目清单列项的完整性和适用性。如投标人对措施项目清单有疑问或异议的,可按招 标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澄清或修正,若投标人认为需要增加措施项目的,可在 措施项目中补充列项及报价,并对常规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1.6 采用单价合同的招标工程,投标人应在接收招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工程量清 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进行复核。如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有疑问或异议的, 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答疑,招标人核实后作出修正的,投标人应按修正 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进行投标报价。无论投标人是否已提出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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