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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好房子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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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  别:建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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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云南省好房子技术导则(试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

A

前言

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要推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省委、 省政府高度重视“好房子”建设工作,提出要以“好地方+好房子”为主题,做优城镇旅居,以旅居丰富旅游业态。坚持以房促业、以房兴业,政企同向发力, 打造适销对路的“好房子”。

建设人民满意“好房子”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响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提升住房品质的关键举措。为此,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云南省好房子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围绕安全、舒适、绿色、智慧核心目标,立足云南在地理气候、 人文风情、资源禀赋等方面的特色优势,按照聚焦重点、突出特色、兼顾全面的原则,构建了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绿色低碳、智慧便捷、生态宜居五大技术体系,对刚需保障型、提升改善型、旅居型3种类型“好房子”提出个性化、 差异化性能指标,并进一步对独具云南特色的旅居型“好房子”建设提出技术指引。

《导则》共分8章和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安全耐久;5.健康舒适;6.绿色低碳;7.智慧便捷;8.生态宜居;附录旅居型住宅建设技术指引。

本《导则》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云南省设计院集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邮编:650228)。

3

V

4

本导则主编单位:

本导则参编单位: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省建筑业协会

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大学

昆明理工大学

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建安昆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惠居保障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万科企业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西南有限公司云南公司中建八局集团南方公司云南公司

北京绿建斯维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

李跃虹赵辰茜

苏兴全刘雨松金 超

李能浩

饶冬生

雷浩

柳林林杨顺涵夏 宇

侯文力

吴文明

王宇舟李奇芫

马俊 蒋涛

李斌

姜树新

顾宇华

洪笃勤

郑文 朱晖 张蜀云

张明亮

郭宁

邓宏旭孙云凤

李浩冰王浩宇

师子乾史偲岑

李冀 赖正聪

夏江月

施鸿麟郑桂兰李启怀

何思阳

胥劲 李照德

蒋利宏梁 佶刘 鹏刘 蜿

吴明燕双 超

阳雪

尹丽会陈 烈李 静

田林博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

刘倬 钟阳 李甫健杜 娟

曾宇 翟辉 余广鸡刘 璨

张蔚 吴松涛龙 星

李昆 席伟 周敏

5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安全耐久 4

4.1 场地选址 4

4.2 结构安全 5

4.3 防火安全 6

4.4 安全防护 10

4.5 品质耐久 12

5 健康舒适 14

5.1 公共空间 14

5.2 套内空间 16

5.3 室内环境 20

5.4 设施设备 26

6 绿色低碳 32

6.1 资源利用 32

6.2 绿色建材 35

6.3 绿色建造 36

6.4 低碳运行 38

7 智慧便捷 40

7.1 智能化 40

7.2 数字家庭 42

7.3 运维服务 45

8 生态宜居 47

8.1 空间环境 47

8.2 交通组织 49

8.3 景观绿化 51

8.4 配套设施 53

附录旅居型住宅建设指引 55

标准用词说明 58

引用标准名录 59

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Safety and durability 4

4.1 Site selection 4

4.2 Structural safety 5

4.3 Fire safety 6

4.4 Safety protection 10

4.5 Quality and durabilit 12

5 Health and comfort 14

5.1 Public spaces 14

5.2 Internal spaces 16

5.3 Indoor environment 20

5.4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26

6 Green and low-carbon 32

6.1 Resource utilization 32

6.2 Green building materials 355

6.3 Green construction 36

6.4 Low carbon operation 38

7 Smart and convenient 40

7.1 Intelligence 40

7.2 Digital families 42

7.3 Operations and maintenance services 45

8 Ecologically livability 47

8.1 Space environment 47

8.2 Transportation organization 49

8.3 Landscape greenery 51

8.4 Supporting facilities 53

Appendix:Construction guidelines for travel-Oriented residential

housing 5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58

List of_quoted standard 59

7

A

1 总则

1.0.1 为促进云南省住宅项目品质提升,构建美好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新建住宅项目设计、建造与运维。

1.0.3 云南省住宅项目建设应围绕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建设目标, 应以人为本、经济合理、实用美观,因地制宜融合云南气候优势、多民族聚居文化特色、康养旅居资源禀赋,考虑多山地、高地震烈度等地质情况。

1.0.4 本导则设置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绿色低碳、智慧便捷、生态宜居五个主要技术章节,结合云南省住宅开发建设实际情况,按刚需保障型、提升改善型、旅居型三种住宅类型,提出基本类、提升类和旅居类技术指标。

1.0.5 刚需保障型、提升改善型、旅居型住宅均应满足基本类全部技术指标, 提升改善型、旅居型住宅宜满足提升类指标。

旅居型住宅还宜满足旅居类指标,并宜结合云南省各地地理、气候、人文、 经济等特点,按避寒型、避暑型、景观型、文化型、温泉康养型、休闲度假型、 养老服务型旅居住宅建设。

鼓励刚需保障型住宅进一步提升标准,满足提升类指标。

1.0.6 新建住宅应符合《住宅项目规范》 GB 55038 要求。刚需保障型住宅宜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设计和建设,提升改善型、旅居型住宅宜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设计和建设。

1.0.7 云南省好房子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

V

2术语

2.0.1 好房子 High-Quality Residential

立足新时代住房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在具备住房基本性能基础上,满足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宜居等目标要求的住宅。

2.0.2 刚需保障型住宅 Basic Affordable Housing

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具备基本的舒适性和功能性的住宅或由政府主导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宅。

2.0.3 提升改善型住宅Improvement-Oriented Housing

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基础上,提升居住环境、住宅品质、运维服务,更注重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和宜居的住宅。

2.0.4 旅居型住宅 Travel-Oriented Residential Housing

融合异地居住、健康养生与休闲生活等功能的居住模式,为居住者提供环境优美、身心愉悦、服务完善的旅居生活空间的住宅。

2.0.5 生物多样性保护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在规划、建设与管理过程中,通过保护建设区域内动物、植物、微生物和其栖息场所,及实施生态修复等措施,维护生态系统结构的完整性与功能稳定,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系统性行动。

2

3 基本规定

3.0.1 好房子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 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0.2 好房子应安全耐久。应确保建设场地安全,结构安全,防火防灾安全, 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提高材料的耐久性,做好防腐防虫处理,保障住宅全生命周期内的安全和品质耐久性能。

3.0.3 好房子应健康舒适。应充分结合云南气候条件,通过合理的朝向选择、 体形系数控制等,优化建筑布局,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和自然通风。应合理布局公共空间和套内空间,提高隔声性能,控制室内噪声,优化室内热湿环境, 提升室内空气质量,为居住者提供健康、舒适的居住条件。

3.0.4 好房子应绿色低碳。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在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营各阶段,充分考虑节能、节水、 节地、节材等措施,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选用绿色建材,降低碳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鼓励新建住宅按照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碳建筑等标准设计和建设,推动住宅建设绿色低碳发展。

鼓励采用智能建造、绿色建造方式,通过模块化、装配式装修等工业化建造手段,实施管线分离、设施设备与建筑一体化,提升房屋建造质量,推动智能建造、绿色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

3.0.5 好房子应智慧便捷。应融合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移动通讯、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配建稳定高效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通过合理设置智能化、 数字家庭、智慧物业等系统,构建智慧便捷的住区环境,为居民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智慧化服务。

3.0.6 好房子应生态宜居。应合理规划住区空间,优化交通组织,加强景观绿化建设,保护和修复场地生态,完善配套设施,注重地域风貌与人文传承,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宜居住区。

3

4 安全耐久

4.1 场地选址

I 基本 类

4.1.1 建设场地应避开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易发生洪涝地段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基础设施;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4.1.2 住宅项目场地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声环境和光环境质量要求;

2 存在土壤污染的地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3 场地设计应满足应急疏散要求。

4.1.3 住宅项目场地的自然坡度大于8.0%时,应采用台地式布局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地之间应设护坡或挡土墙等支挡结构;

2 高度大于2.0m 的护坡或挡土墙的上缘与高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 其下缘与低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0m。

4.1.4 住宅项目场地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径流的控制和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并应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场地地面排水设计坡度不应小于0.2%。

Ⅱ 旅居 类

4.1.5 旅居型住宅场地选址宜符合下类要求:

1 景观型旅居住宅选址宜具备良好视野,位于便于观赏高山、森林、峡谷、 湖泊等自然景观或具有独特人文景观的位置;

2 温泉康养、养老服务型旅居住宅选址宜位于温泉资源丰富或医疗、生活配套服务完善区域,周边宜配套休闲散步、健身锻炼等场所;

4

3 避寒避暑型旅居住宅选址宜位于气候温和、四季宜人,夏季凉爽、冬季温暖的城镇;

4 文化型旅居住宅选址宜位于具有丰富文化底蕴和历史文化地区,宜靠近研学、文化、博览等资源区域;

5 休闲度假型旅居住宅选址宜位于生态环境优越、交通便利、娱乐休闲设施丰富区域,并宜远离闹市。

4.2 结构安全

I 基本类

4.2.1 住宅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2.2 住宅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4.2.3 建筑结构应满足承载力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建筑外墙、屋面、门窗、 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4.2.4 在住宅建筑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和耐久性要求;地基基础变形不应影响住宅建筑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4.2.5 主体结构承载力、变形及连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 50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等相关规范规定。

4.2.6 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能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并采取抗震措施。

4.2.7 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心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

4.2.8 不应采用建筑形体和布置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4.2.9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实施见证检验,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检验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GB 55032的有关规定。

4.2.10 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并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

5

Ⅱ 提升 类

4.2.1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的住宅在抗震设计时,可合理提高住宅建筑的抗震性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结构薄弱部位或者关键结构构件及节点按更高的抗震性能目标进行设计;

2 鼓励采取隔震、消能减震技术等措施减少地震作用。

4.2.12 鼓励安装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立结构安全预警机制。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及时发出预警警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Ⅲ 旅居类

4.2.13 对位于湖边、山区等特殊环境的旅居型住宅,应充分考虑特殊环境对结构的影响,并符合下列规定:

1湖边环境影响

湖水侵蚀影响:湖边旅居型住宅基础及地下结构应考虑湖水的腐蚀性,优先选用抗腐蚀性较强的建筑材料;

防洪与抗潮设计:住宅基础底面应高于设计洪水位,低层部分采用架空设计或设置防洪墙;

风荷载与结构稳定性:结构设计应准确计算风荷载,采用抗风构件和抗风性能较好的外围护结构。

2 山区环境影响

地形与选址:山区旅居型住宅应合理利用地形地貌,避免大规模土方开挖和场地平整,优先采用错层、退台、吊脚楼等形式;

地质灾害防护:应进行地质灾害评估,采取护坡、挡土墙、锚杆等支护措施对不稳定边坡进行加固;

风荷载与雪荷载:结构设计应准确计算风荷载和雪荷载,并采取抗风、抗雪构造措施。

4.3 防火安全

6

I 基本类

4.3.1 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4.3.2 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4.3.3 住宅建筑应具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在火灾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

1 防止火灾蔓延措施包括水平防火构造、竖向防火构造、防火封堵、保持安全的防火间距,以及设置自动灭火装置等;

2 为防止火灾水平蔓延,应加强住宅单元与单元、户与户间的防火分隔, 以及采取窗间墙等构造措施;

3 为防止火灾竖向蔓延,应采取设置适当的窗槛墙或防火挑檐构造措施, 以及对内部管道竖井穿越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等;

4 根据住宅建筑高度、规模设置控制初期火灾、防止火灾蔓延的自动灭火装置;

5 采取保持安全的防火间距、加强防火分隔等措施应对相邻其他建筑或场所对住宅建筑的威胁;

6 结构耐火性能应与建筑高度、规模相适,保证住宅建筑火灾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

4.3.4 住宅建筑应提供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与条件。

4.3.5 住宅建筑应具备与建筑高度相适应的灭火救援条件。

4.3.6 住宅建筑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4.3.7 当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4.3.8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类别、耐火等级、 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素确定。

4.3.9 住宅建筑分户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体、防火隔墙与建筑外墙、楼板、 屋顶相交处,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另一侧的防火措施。

4.3.10 住宅建筑燃气管道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应根据住宅结构合理布置;

2 管道及设施不得设置在卧室,以及电梯井、通风道、排气道的竖井或沟槽内;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共用管井;燃气管道接口、燃气表不得包封;

3 除燃气引入管、用户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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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速切断阀门外,在燃气引入管处应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安装燃气设备的空间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信号应联动紧急自动切断装置关闭燃气阀门, 防止燃气泄漏;

4 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燃具铭牌上标示的燃气类别应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并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具有给排气条件、便于维护操作的厨房、阳台、专用房间等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

5 燃气管道和设备至少每年进行1次入户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用户还应在配送服务时同步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燃气泄漏、安全隐患应按《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GB/T 51474的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4.3.1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集中设置,方便出入,并不影响人员出行且应设置监控报警装置。对未采取物理隔绝措施阻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的住宅,电梯应配置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有效识别并报警或阻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

4.3.12 充电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等的有关规定。

4.3.13 高层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高层住宅,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2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 的高层住宅,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4.3.14 下列部位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 级:

1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4.3.15 住宅建筑的外保温系统不应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当采用B₁ 级或B₂ 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或制品时,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保温系统在建筑的立面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构造。

4.3.16 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₁ 级或B₂ 级时,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

8

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4.3.17 住宅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当建筑高度大于27m 时,不应低于B₁ 级。

4.3.18 住宅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与封堵措施。

4.3.19 住宅建筑下列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1 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2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4.3.20 住宅建筑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应妨碍消防救援或火灾时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口。

4.3.21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Ⅱ 提升 类

4.3.22 住宅建筑套内及公共区域宜配备烟感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接入物业或消防控制室。

4.3.23 鼓励在阳台等位置设置垂直逃生通道、高楼逃生缓降器等应急逃生设施, 或预留安装条件。

4.3.24 住宅建筑安装燃气设备的空间宜设置联网型燃气泄漏报警器,并将报警信号传至住区消防及物业控制中心。

4.3.25 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灭火设施配置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视频监控,并将监控信号接入物业或消防控制室;

2 电动自行车室内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排烟等设施,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

3 电动自行车室外集中停放和充电场地与建筑距离不宜小于6m, 并具有防火防烟分隔措施;停车区域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器及简易喷淋系统,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停车区域宜设置防晒、防雨顶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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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旅居 类

4.3.26 旅居型住宅建筑宜在房屋公共走道和楼梯间设置消防安全疏散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位置等信息,疏散通道地面宜采用发光材料进行标记。

4.4 安全防护

I 基本类

4.4.1 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室外楼梯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应设防护栏杆,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2 栏杆应有防止攀登和物品坠落的措施,栏杆竖向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

4.4.2 设有阳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栏杆的竖向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阳台栏杆应采取防止攀登的措施;

2 阳台栏杆有放置物品或花盆的设施时,应采取防止物品或花盆坠落的措施;

3 开敞式阳台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采取防水措施;

4 放置洗衣机的阳台地面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设置防水层;

5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4.4.3 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和坠物伤人的措施:

1 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坠物伤害的安全措施。公共出入口上方应设雨篷,雨篷的宽度不应小于门洞的宽度, 雨篷的挑出长度应超过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且不应小于1.50m;

2 当公共出入口台阶总高度超过0.70m 且侧面临空时,台阶和平台的临空侧面应设防护设施,且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20m。

3 建筑物外墙应采用安全耐久的材料及构造,外窗和百叶开启扇应采用防坠落铰链等防坠构件,出入口均设外墙饰面、门窗玻璃意外脱落的防护措施, 并与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措施结合;

10

4 有人行走或停留的住宅周边区域应进行警示,并利用场地或景观形成可降低坠物风险的缓冲区、隔离带或设置隔离栏杆;

5 住宅项目中的园林小品、围墙和屋面太阳能、室外空调机、室外广告牌等附属设施采取防坍塌、防坠落、防风揭等安全措施。

4.4.4 公共出入口内外、公共走廊、公共楼梯、电梯厅和卫生间等处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 不应小于0.6。

4.4.5 住宅建筑应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住宅内外均应设置便于识别和使用的标识系统。

Ⅱ 提升 类

4.4.6 住区宜设置高空抛物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抛物行为并报警。

4.4.7 住宅建筑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产品或配件,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分隔住宅建筑室内外的玻璃门窗、幕墙、防护栏杆等采用安全玻璃,室内玻璃隔断、玻璃护栏等采用夹胶钢化玻璃;

2 对人流量大、门窗开合频繁的公共区域,采用具有可调力度的闭门器或具有缓冲功能的延时闭门器等具备防夹功能的门窗。

4.4.8 室内外地面或路面应设置防滑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应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不宜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 331规定的Bd、Bw 级;

2 建筑室外活动场所应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宜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Ad、Aw级 ;

3 建筑坡道、楼梯踏步防滑等级宜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Ad、Aw级或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

4.4.9 住区游泳池、景观湖泊等水域周边设置警示标识或防护栏杆,防止人员溺水。

Ⅲ 旅居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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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 住区宜设置医疗急救站,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医护人员。

4.4.11 住宅内宜设置紧急呼叫按钮,呼叫信号连接至社区医疗急救站或物业服务中心。

4.4.12 无障碍设施进行安全防护设计,坡道两侧宜设置扶手;电梯内宜设置无障碍按钮和盲文标识;卫生间应设置防滑地面、扶手及求助按钮等设施。

4.5品质耐久

I 基本类

4.5.1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表4.5.1的规定,在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表4.5.1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

类别

设计工作年限

建筑结构

不应低于50年

临近住宅的永久边坡工程

不应低于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防水工程

屋面

不应低于20年

室内

不应低于25年

地下

不应低于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外窗

不应低于25年

外墙外保温系统

不应低于25年

4.5.2 住宅外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其抗风压性能和水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5.3 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和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

4.5.4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4.5.5 住宅建筑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4.5.6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4.5.7 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公共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

4.5.8 住宅项目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

12

改。

4.5.9 住宅项目的公共空间和场地、公共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公共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

Ⅱ 提升 类

4.5.10 采取提升建筑适变性的措施,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通用开放、灵活可变的使用空间设计,或采取建筑使用功能可变措施;

2 建筑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分离;

3 采用与建筑功能和空间变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置方式或控制方式。

4.5.11 宜采取提升住宅部品部件耐久性的措施:

1 使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线、管件;

2 活动配件选用长寿命产品并考虑部品组合的同寿命性;不同使用寿命的部品组合时,采用便于分别拆换、更新和升级的构造。

4.5.12 宜采取措施提高建筑结构材料的耐久性:

1 对于混凝土构件,提高钢筋保护层厚度或采用高耐久混凝土;

2 对于钢构件,提高防腐保护或采用耐候结构钢、耐候型防腐涂料;

3 对于木构件,提高防腐保护或采用防腐木材、耐久木材、耐久木制品。

4.5.13 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材料耐久性好、易维护,宜选用耐污染、易清洁、 抗老化、抗菌防霉的材料,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耐久性好的外饰面材料;

2 采用耐久性好的防水和密封材料;

3 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4 住宅内墙、顶棚应采用防霉的饰面材料。

4.5.14 宜建立完善的建筑检修与维护制度,定期对建筑进行检查、评估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对于易受自然环境影响的部位,屋面、外墙面、 地下室等,宜采取防水、防潮、防腐等措施,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13

5 健康舒适

5.1 公共空间

I 基本类

5.1.1 室内外公共区域应满足全龄化设计要求,无障碍设施配置符合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室内公共区域、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及道路均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2 建筑室内公共区域的墙、柱等处的阳角宜为圆角,并设有安全抓杆或扶手;

3 设有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

4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1个无障碍公共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5 公用走廊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应设明显标识,墙面1.80m 以下不应有影响通行及疏散的突出物;

6 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数量和要求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5.1.2 设有公共走廊时,走廊净宽不小于1.20m, 净高不低于2.20m; 当设置封闭外廊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

5.1.3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房间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5.1.4 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9m 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

2 最高入户层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33m 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2台电梯;

3 设有电梯的住宅单元,应至少有1台电梯满足下列尺寸要求: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 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 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50m, 采用深轿厢时轿厢宽度不应小于1.10m, 深度不应小于2.10m;

4 电梯紧急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

5.1.5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且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

14

V

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检修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5.1.6 下列设备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内:

1 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不包括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2 公共管道阀门(必须设在套内的燃气引入管阀门除外)、电气设备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套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室内供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5.1.7 电气竖井设置不应与给排水管道井和其他可能积水的场所贴邻。

5.1.8 住宅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严密封堵。

5.1.9 地下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库交通流线组织应顺畅,标识系统应清晰完整;

2 地下车库地坪应采用具有防尘、防滑、耐磨损、易清理、耐腐蚀的材料;

3 地下车库不满足自然通风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有结露风险的地下车库应采取通风或除湿措施。

5.1.10 住宅楼栋、单元、电梯厅、住户应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识标牌夜间应清晰可见。

Ⅱ 提升类

5.1.11 宜营造舒适居住空间,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单元每层户数不宜超过4户,每部电梯服务户数不宜超过40户;

2 单元平面规整,无明显凹凸变化;平面有凹口时,凹口深度与开口宽度之比不宜大于2;

3 单元入口处宜设门厅或单元大堂,并设住户公共活动空间或临时休息区; 11层及11层以下住宅门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m²;12 层及12层以上住宅门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8m²;

4 门厅内宜设置交往空间、监控系统;

5 有地下车库的住宅宜在地下车库连接住宅处设置地下门厅,人口处宜设置无障碍坡道,且不影响正常通行;

6 公共出入口处宜结合门厅配置智能信报箱,快递和外卖暂存等功能空间。

15

5.1.12 住宅建筑宜在楼栋内设置公共活动和共享空间,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利用架空层设置休闲、健身、娱乐、阅读等功能空间;

2 宜结合住宅类型设置共享客厅、共享办公等空间;

3 宜设置分户储藏间或分时共享储藏空间。

5.1.13 住宅电梯宜设置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具备断电后驱动电梯至就近楼层开门的功能。

5.1.14 公共走廊、电梯轿厢内宜安装扶手,且不影响通行宽度。

5.1.15 地下车库宜采取下沉庭院、采光井或导光管等措施,主行车区净高不应小于2.4m, 不宜小于2.6m。

ⅢI 旅居类

5.1.16 住区宜设置会客交流、图书阅览等功能区域,配备桌椅等休憩设施,并预留电源插座。

5.1.17住区宜配置自助洗车、自助饮水、自动售货等智能便民设施。

5.1.18 住宅公共空间宜设置紧急救护插座和日常消毒卫生设施;宜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使用说明标牌,并宜对旅居住户组织紧急医疗救助培训。

5.2 套内空间

I 基本类

5.2.1 住宅套型基本功能空间和设备设施齐备,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套内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入口处宜设置玄关;

2 住宅套内至少应设1个具备如厕、盥洗、洗浴功能的卫生间;

3 套内空间应合理布局,动静、洁污分区明确;交通流线应通畅,餐厅与厨房流线应联系紧密,主要交通流线不应穿行卧室,不应影响起居室使用;

4 住宅应采用与建筑功能和空间变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置方式或控制方式。

5.2.2 新建住宅建筑的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高不应低于3.00m;

16

V

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 且局部净高低于2.60m 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 利用坡屋顶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低于2.20m 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

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2.3 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应合理布置,并采取必要的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等措施。

5.2.4 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水龙头、案台、灶具、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

2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²;

5.2.5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的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器具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²;

2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其他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或餐厅的上层;

3 多层套型中,布置有起居室或卧室的楼层至少应设1间配有便器和洗面器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的卫生间。

5.2.6 卫生间防水和防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地面应设防水层和地漏,且应有坡向地漏的排水坡,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

2 卫生间淋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2.00m, 且不低于淋浴喷淋口高度,剩余墙面和顶棚应做防潮层或采取防潮措施;

3 洗面器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20m;

4 卫生间其他部位墙面,地面防水的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0.25m。

5.2.7 每套住宅应设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应配置洗衣机的给水排水设施及其他使用条件。

5.2.8 住宅户门开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门开启不应影响公共部位的疏散,不应影响人员出入电梯及使用呼叫按钮,不应碰撞消火栓箱;

2 公共空间内设备井检修门开启时不应影响相邻住户户门的开启;

17

3 相邻户门并列布置时,门扇间最小净距离不应小于400mm; 相邻户门为L 型布置时,门扇开启过程中最小净距离不应小于600mm。

5.2.9 住宅套内空间应满足无障碍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门的门槛高度和户门内外高差不应大于15mm; 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15mm, 并应以斜坡过渡;

2 当卫生间门向内开启时,应预留向外开启或推拉开启的空间条件;

3 卫生间便器和淋浴器旁应设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

Ⅱ 提升 类

5.2.10 设中央空调、集中新风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宜低于3.1m。

5.2.11 住宅宜满足灵活适用性需求,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型按标准化、模数化进行设计,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262 和《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3的有关规定;

2 采用整体厨房和整体卫生间,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整体厨房》 JGJ/T 184、《住宅整体卫浴间》JGJ/T 183、《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 JGJ 467 等的有关规定;

3 住宅采取灵活可变的套型空间设计,鼓励套内采用大空间形式,减少相邻房间之间的承重墙,满足家庭对空间灵活可变的需求;

4 新建住宅宜采用建筑支撑体与填充体相分离的SI 住宅建筑体系。

5.2.12 卧室、起居室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短边净宽度不宜小于2.80m; 单人卧室短边净宽度不宜小于 2.5m; 起居室短边净宽度不宜小于3.10m;

2 卧室、起居室不宜通过凹口采光通风,当卧室、起居室通过凹口采光通风时,凹口净宽与净深之比不宜小于1:2。

5.2.13 厨房、卫生间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操作台总长度不宜小于3.00m, 台前操作空间深度不宜小于1.00m;

2 卫生间、厨房不宜在砌体分户墙两侧同时布置,卫生间开门不宜正对起居室;厨房可与起居室、餐厅一体化设计,宜采用开放式布局;

3 如厕空间、盥洗空间、洗浴空间宜独立布置;

4 每套住宅内至少有一个卫生间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5 干湿分离卫生间的干区不宜设置地漏;

18

6 厨房宜合理设置冰箱、微波炉等厨房设备的安装空间及插座,宜预留洗碗机、垃圾粉碎机、净水器、热水器等设备设施的安装条件;

7 厨房、卫生间宜集成配置柜体和厨卫设施。

5.2.14 每套住房宜设阳台,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或卧室外,进深不宜小于1.5m; 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

2 宜在有阳光的阳台设置晾晒空间,当无直射阳光晾晒条件时,宜设置有杀菌功能的衣物烘干设备或预留设置条件。

5.2.15 住宅套内使用面积大于100m² 时,宜设置不小于5m²的独立储藏空间。

5.2.16 住宅套内空间宜满足适老宜幼的要求,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户门内外不宜有高差;

2 玄关宜预留放置坐凳的空间;

3 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宜紧邻老年人卧室布置,宜设置紧急呼救设施或安全报警装置;卫生间地面的防滑等级不宜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 规定的Ad 级和Aw 级 ;

4 户内玄关、卫生间、卧室、走道等空间预留适老化改造条件;

5 户内可设置居家照护服务功能空间,空间尺寸宜符合家用辅助器具的空间要求。

5.2.17 宜设置入户花园或空中花园等绿色生态空间提升居住空间品质。

5.2.18 住宅宜采用装配式装修,管线分离、便于维修,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JGJ/T 491的有关规定。

Ⅲ 旅居 类

5.2.19 空间布置宜充分考虑灵活性与适应性功能,满足旅居人群的多样化需求:

1 可变空间布局。宜采用推拉门、折叠墙等灵活的隔断设计,使空间能够根据旅居者的需求进行快速调整;

2 多功能家具。宜配备沙发床、折叠桌等可多功能使用的家具,满足短租或频繁更换居住地点的旅居者;

3 模块化设计。宜设计模块化功能空间,让旅居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增加或减少如家庭影院模块、书房模块等功能模块,满足个性化需求。

5.2.20 建筑设计宜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旅居型住宅和不同年龄旅居人群需求,并

19

符合下列规定:

1 避寒型

套内宜设置用于冬季纳暖的阳光房或宽大阳台,外窗应采用保温性能良好的构造措施;

2 避暑型

套内宜优化户型布局促进自然通风,采取措施提高建筑围护结构隔热性能, 屋顶、西墙宜加强隔热措施,外窗宜设置有效遮阳设施;

3 景观型

卧室、起居室等主要功能空间宜朝向核心景观面,宜采用落地窗、观景阳台或露台等方式引景入室,开阔视野;

4 文化型

空间布局宜充分挖掘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融入传统建筑要素,可布置和预留文化展示墙、特色器物陈列区等空间布局和陈设;

5 温泉康养型

套内宜预留入户泡池空间并做防水防腐处理,卫生间地面应采用抗菌防滑材料,宜预埋医疗监测与水质过滤系统设施管线,预留健康监测设备接口;

6 休闲度假型

套内宜采用灵活可变的户型设计,设置可移动隔断实现多功能复合空间, 阳台、露台宜预留休闲设施安装条件;宜提供便于收纳度假用品的储物空间;

7 养老服务型

套内应实现无障碍通行,宜预留护理空间;卫生间宜紧邻卧室布置并保证视线联系,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家具宜避免尖角,墙面宜采用防撞材质并宜安装连续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

5.3 室内环境

I 基本类

5.3.1 住宅的日照采光通风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1个卧室或起居室能满足日照标准;

2 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20

5.3.2 住宅室内各场所的照度、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统一眩光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的规定,室内和公共区域照度和一般显色指数标准值应符合表5.3.2-1、表5.3.2-2的规定。

表5.3.2-1住宅室内照度和一般显色指数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Ix )

一般显色指数 Ra

卧室

一般活动

0.75m水平面

75

80

床头、阅读

150*

起居室

一般活动

100

80

书写、阅读

300*

餐厅

0.75m餐桌面

150

80

厨房

一般活动

0.75m水平面

100

80

操作台

台面

150*

卫生间

0.75m水平面

100

80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表5.3.2-2住宅公共区域照度和一般显色指数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1x)

一般显色指数 Ra

电梯前厅

地面

75

60

走道、楼梯间

地面

100

60

车库

车位

地面

30

60

车道

地面

50

5.3.3 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或场所采用的照明光源和灯具,其频闪效应可视度 (SVM) 不应大于1.3;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频闪效应可视度 ( SVM) 不应大于1.0。

5.3.4 住宅建筑声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规划布局和建筑平面设计时应合理规划噪声源区域和噪声敏感区域;

2 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等主要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的规定,并应根据隔声性能指标明确主要建筑构件的构造做法。

5.3.5 住宅建筑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空调室外机或新风机组传播至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应符合《住宅项目规范》

21

GB55038 的规定。

5.3.6 住宅卧室、起居室与相邻房间之间墙、楼板的隔声性能及住宅外墙、外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 的规定。

5.3.7 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内,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的墙体,且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措施。上层卫生间排水时,在卧室内测得的排水噪声等效声级不应大于33dB。

5.3.8 供水、空调、通风等设备系统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对噪声源、管道等进行隔振处理,并采取包覆隔声材料等隔声、消声措施。

5.3.9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机房、冷冻机房、通风机房、变电所、发电机房等不应紧邻卧室和起居室布置,机房应采取吸声、隔声、隔振措施。

5.3.10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门窗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5.3.11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卧室、起居室、 厨房应能自然通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5%; 当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的5%;

2 厨房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 0.60m²; 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的10%,且不应小于0.60m²。

5.3.12 应采取措施保障住宅室内热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当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2 住宅计算夏季冷负荷和选用空调设备时,室内设计参数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6℃;无集中新风供应系统的住宅新风换气宜为1次/h;

3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4 集中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设施,住宅卧室、起居室等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现场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

5.3.13 住宅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住宅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2 供暖住宅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

22

3 住宅屋顶和外墙应进行隔热性能计算,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的要求。

5.3.14 住宅防水防潮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元出入口、开敞阳台和露台等出入口处应采取防止室外雨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2 门窗框与外墙间连接处应采取有效的密封和防水措施,特别应采取有效的结构构造措施,外门窗水密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 规定的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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