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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4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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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  别:建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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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青海省 2024 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 年 11 月

  编 写 说 明

  为提高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全省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征集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审查常见问题共计 363 条。针对这些问题,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建专家团队广泛收集材料,逐一对问题进行解析和答复。经多次研究讨论,最终形成《青海省2024 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

  本《常见问题汇编》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编制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 65 号,电话: 0971-6103253 ),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西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学会技术咨询部

  海东宇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

  建筑专业:

  杨京堂、张宇颖、徐冰娥、胡东祥、孙青晨、李良、史玫、梁永刚、何兴福、杜占春、周有山、王海霞

  结构专业:

  潘洪涛、童玉英、姚志贤、马斌、杨艳芝、罗升彩、冯艳、尹静玉、陶其梅格、张生宁、李延军、张萌洁、刘冬生、张文君

  给排水专业:

  沈雯、汪永刚、杨惠玲、魏建新、张方红、孔严存、王姝敏暖通专业:

  王海文、李原、 申芬花、刘忠凯、张远宁、贺爱平、马斌、尧荣华、赵青萍

  电气专业:

  胥荣、谢学娟、裴得晨、雷有秀、薛茜、惠波、王丽华

  地勘专业:

  罗友弟、高红灵、马林元、李尕宝

  政策专业:

  李宏娟、何蓉、黄钢、祁昌智主要审查人员:

  田发春、刘秀敏、景兴美、葛积洪、马传杰、李向旭、陈玉萍、吴莹、张春文、刘晓娇、陈金贤、崔志勇

  目 录

  第一章 政策性审查常见问题 1

  第二章 岩土勘察专业常见问题 6

  1 相关规定和基本要求 6

  2 勘察手段、方法和工作量 9

  3 影像资料和土工试验要求 15

  4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17

  5 重要的结论和建议 20

  第三章 建筑专业常见问题 22

  1 总平面布局 22

  2 工业建筑 24

  3 民用建筑 26

  4 地下车库 34

  5 节能绿建装配式 35

  6 无障碍 36

  7 建筑防水排水 36

  8 其他建筑问题 37

  第四章 结构专业常见问题 41

  1 设计说明 41

  2 地基基础 55

  3.结构计算 62

  4 混凝土结构 73

  5 钢结构 84

  6 改造与加固 92

  7 结构防火 101

  8 减震隔震 102

  第五章 给排水专业常见问题 105

  1 消防常见问题 105

  2 给水常见问题 110

  第六章 暖通专业常见问题 111

  1 采暖系统 111

  2 通风系统 113

  3 防排烟系统 114

  第七章 电气专业常见问题 127

  1 供配电系统 127

  2 照明系统 130

  3 防雷接地系统 132

  4 消防系统 133

  第一章 政策性审查常见问题

  1.1 项目是否可以分期报审?

  答:可以。依据《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青建设〔2025〕7 号)第二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一般不得分阶段或分专业送审。大型项目或因环境、技术等特殊情况限制、确需分阶段或分专业送审的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分阶段或分专业审查,分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期。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做好相关审查记录工作。

  1.2 同一立项批准文件、同一项目(或小区)不同单体工程的施工图是否可以拆开报审?

  答:不可以。依据《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青建设〔2025〕7 号)第二十五条, 同一立项批准文件、同一项目(或小区)不同单体工程的施工图、同一单体工程不同结构体系施工图、单体工程附建地下空间(如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的、单体工程之间通过连廊或地下空间等连接连通的以及主体配套附属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的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拆分报送不同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将附属配套工程作为小型项目进行论证。

  1.3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报告)人员是否必须在“青海省

  1

  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册” 中备案?

  答:是。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报告)人员即图纸签字签章栏中所有人员均须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备案并在“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册”中显示。

  1.4 报审建筑面积是否必须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一致?

  答:是的。

  1.5 已变更施工的项目是否可以报审施工图审查?

  答:不可以。依据《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青建设〔2025〕7 号)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且依据充分或修改内容涉及重大变更的,应遵循“先审查、后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或变更内容实施前,将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1.6 重大变更涉及工程项目前期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审批内容的

  (如立项、规划、人防、初步设计等) ,是否需要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答:是的。依据《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青建设〔2025〕7 号)第三十九条,重大变更涉及工程项目前期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审批内容的(如立项、规划、人防、初步设计等)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重新报审;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审批通过后,施工图审查机构方可开展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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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施工图审查时,有哪些项目可以走绿色通道?

  答:可以走绿色通道的项目有:( 1 )国家、省市级重大工程、民生工程、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政府主导项目;(2)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应急项目及季节性施工紧迫的重大基础设施;(3 )不涉及结构改动、消防调整的简易装修及标准化厂房、小型市政配套等成熟业态;(4)自贸区、改革试验区等政策允许容缺受理的区域。

  1.8 项目新旧规范执行的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关于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建设〔2021〕 343 号)第一、( 四)条,国家标准规范自实施之日起必须严格执行,施 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及审查要做好新旧版本规范衔接工作。在新旧版本规范 衔接节点时间之后报审的项目,要按照新实施的标准规范进行报审并审查;在新旧版本规范衔接节点时间之前报审并受理的项目,可按照原标准规范 进行报审并审查,鼓励按照新实施的标准规范进行报审并审查;勘察设计 单位要合理安排勘察设计工作,充分考虑标准发布到实施的过渡期,避免 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具体以建设单位在青海省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提交申 请的时间为规范执行日期。

  1.9 什么样的项目需要进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需要上传哪些附件?

  答: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 58号)第十四条情形,需要进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需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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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且需要按照《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件要求上传消防设计专篇。

  1.10 装修改造项目什么情况需要办理规划方面的变更手续?

  答:改造建筑功能发生变化,因地区和建筑类型而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各地相关规定,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若符合规划要求、对周边无严重影响,部分地区无需办理规划审查,可直接按规定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但如果改变使用功能后涉及土地用途变更,或不在正面清单范围内,一般需在开展方案设计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意见后,再办理后续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等手续。

  1.11 对于勘察报告、施工图图签栏中签字人员有何要求?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设〔2025〕170 号)等文件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电子签名签章确认表中的签字人员应与图纸中签名人员一致,要保证《电子签名签章确认表》、单体信息中的专业负责人中的人员、单体信息中的其他设计人员、图纸中的签字人员三者一致。

  勘察文件应由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编制人员、审核人、审定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签章、资质专用章或单位公章、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专用章;除设计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主要设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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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审核、审定、专业负责人应由本专业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其中民用和工业建筑的建筑、结构专业负责人,应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分别担任。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专业负责人应由三人及以上分别担任,审核人、审定人不得与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最终上传图纸应加盖出图专用章或单位公章、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专用章。

  1.12 对于申报的建筑面积有何要求?

  答:原则上要保证立项批准文件(如有)面积、初步设计(如有)批准面积、 申报面积(建设规模、工程概况描述)、单体信息面积、图纸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1.13 装修改造项目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不提供主体的消防验收手续?

  主体消防验收手续在无法提供的情况下房产证能否代替消防验收手续?

  答:1998 年以前未实行消防验收政策时的项目可不提供主体的消防验收手续,但需提供此项目主体工程为 1998 年以前的证明文件。

  1.14 《特殊消防申请表》中的“特殊建设工程” 与“特殊消防设计” 的区别是什么?

  答:“特殊建设工程”与“特殊消防设计”是有本质区别的。

  1、“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令〔第 58 号〕)第十四条,需要进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2 、“特殊消防设计”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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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1.15 装修、改造项目在申报时建设单位需提供工程概算文件,要求装

  修规模超过 300 万需提交到审查机构审查是否还需提供概算?

  答:原则上需要提供概算。

  1.16 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体超过 13 个以上单体时,申报子项表只显示一半单体?

  答:当申报超过 13 个单体,系统生成的子项表中只显示一半单体时,需由审图机构自行下载完善子项表后重新上传。

  第二章 岩土勘察专业常见问题

  1 相关规定和基本要求

  1.1 勘察、基坑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检测、勘察钻探应符合什么资质要求?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设〔2025〕170 号)等文件要求,勘察单位应在工程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并对勘察成果文件质量承担责任。其中:基坑工程、地基处理设计、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治理设计以及岩土工程设计等应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的监测、地基处理检测、岩土工程监测项目等应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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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变形、管线测量等工程应具备工程测量资质;工程勘察钻探应具备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无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单位应委托具备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勘察钻探劳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业务(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其规模不受限制。工程勘察甲级专业资质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乙级勘察资质只能承担乙级及以下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承担相应的工程钻探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具体工程勘察、岩土设计等级划分详见《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的工程勘察项目规模表。

  1.2 勘察报告签字盖章不全可否判断为违反强条?报告中相关责任人

  的签署的审查要求是什么?对勘察等文件校审制度有什么规定?

  答:勘察报告中相关责任人的签署是审查时必查内容。根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 )第 6.2.2 条明确规定,勘察报告应包括文字部分和图表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勘察报告应有单位公章、相关责任人签章;( 二)图表应有名称、项目名称及相关责任人签字( 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委托单位提交的成果应有该单位公章及责任人签章),签章不齐全情形可判断为违反强条。

  1.3 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中土工试验单位未采用建设厅公布的土工实验室名单的可以进行正常审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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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不可以。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岩土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管理的通知》(青建设〔2022〕284 号)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勘察单位土工试验室名单的通知》(青建设〔2023〕118 号)等相关文件,在我省开展工程勘察活动的省内、外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我省登记。

  1.4 施工图审查中《勘察技术任务委托书》是否作为附件要上传?

  答:不一定,对于高层建筑和复杂的工业建筑、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供并上传。

  ( 1 )勘察技术任务书是勘察工作的重要依据,它明确了勘察工作的目标、范围、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提交成果的形式等具体要求。有了勘察技术任务书,勘察单位能够清楚了解委托方的期望和需求,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勘察纲要,合理安排勘察工作,确保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成果的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相关法规和行业规范也对勘察技术任务书有明确要求。例如,建设单位应在勘察作业前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形成勘察任务书,勘察单位编制的勘察文件要符合勘察任务书相关要求。

  (2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 )第 11.3. 1 条已规定勘察报告图件及附件应包括《勘察任务委托书》。勘察文件《勘察任务委托书》一般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提供,不过,有时委托方也会授权设计单位来编制和提供勘察技术任务委托书。设计单位更了解工程设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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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的具体技术要求,能详细列出如建筑类型、层数、荷载、地下室情况、变形要求、有无动力设备等信息,以便勘察单位提供符合设计需要的勘察成果。但即便由设计单位提供,通常也需经过委托方的审核和确认,以确保委托书内容符合项目整体要求和委托方的期望。

  (3 )《勘察技术任务委托书》为主要附件,一般作为勘察的依据,应与报告书相互呼应,应有名称、项目名称及相关责任人签字。任务委托书中应注明勘察阶段,委托内容与报告正文、平面图要一致,应有技术要求,要有对勘察工作的具体要求。

  2 勘察手段、方法和工作量

  2.1 有些勘察项目设计单位提供总图时布置了勘探点和勘探深度,勘

  察单位能否直接按设计单位确定的勘探点平面图和勘探深度实施勘察工作?

  答:勘察单位应对设计单位布置的勘察方案进行复核,当设计单位确定的勘探点平面布置和勘探深度满足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工程设计要求时可以按此方案实施,否则,勘察单位应对勘探点平面布置和勘探深度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满足相关规范和工程设计使用的共同要求。勘察单位是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责任主体,勘察工作布置应由勘察单位最终确定。

  2.2 施工图审查时发现勘察报告中的建筑参数(如层高或平面尺寸等)

  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建筑参数不一致,勘探点平面图与总建筑平面图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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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如何处理?

  答:当勘察报告中的建筑参数与设计施工图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复核勘察报告,若发现勘察单位完成的勘探点不能控制总建筑平面图或建设内容时应进行补充勘察。勘察报告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核实勘察报告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参数和总图是否一致。

  2.3 勘察报告中采用的坐标系、高程基准点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在勘察文件审查中,勘察平面布置图中的坐标系、高程基准点是必要审查内容,报告采用的勘探点平面布置图必须与建筑总平面图一致。原因如下:

  ( 1 )明确的坐标系和高程系能确保勘察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不同项目阶段、不同专业之间测量的一致性。如果坐标系或高程系错误或不明确,会导致后续施工中各部分的位置和高程出现偏差,影响工程整体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2)坐标系、高程基准点及合适的坐标系对与周边地形、道路、建筑物等已有设施的高程衔接至关重要。又能避免因高程不一致造成的排水不畅、与周边建筑不协调等问题。

  (3 )相关规范要求勘察文件应明确这些内容,以满足设计对场地地形、地貌及建筑物定位的要求,为设计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2.4 湿陷性黄土场地,勘探点间距是否必须同时满足《岩土工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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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 GB50021-2001 (2009 年版) 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GB50025-2018?

  答:不一定。当建设场地地基压缩层深度范围内分布的地层均为湿陷性黄土时,勘探点间距可按《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2018执行;当建设场地地基压缩层深度范围内的地层既有湿陷性黄土也有非湿陷性土时,要考虑地基基础形式,仅对湿陷性黄土处理即可满足要求时同前,但基础坐落在除湿陷性黄土之外的其他土层上时勘探点间距应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年版)执行。可能或建议采用桩基础时勘探点间距应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的规定。

  2.5 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孔深除需满足高层规范变形计算的要求外是

  否还应满足《岩规》4.1.18 条“ 应达到基底下 0.5-1.0 倍的基础宽度” 的要求?

  答:不一定。

  ( 1 )根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规定,《岩规》4.1. 18 条强条已废止,改为一般性条文。首先 4.1. 18 条指的是天然地基上的高层建筑,详勘勘探深度是自基础底面算起的,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 0.5-1.0 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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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高层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的要求,除位于斜坡或岩石地基上的建筑存在滑移等稳定性外,其余建筑均需满足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地基的变形计算深度有应力比法和沉降比法,在勘察工作期间,由于缺乏荷载和模量等数据,用沉降比法确定孔深是无法实施的,在试验数据未出来之前应力比法也无法预判,由于高层建筑荷载要求高,在地层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平均附加应力系数变小缓慢,且结合规范要求应同时满足。

  2.6 消防泵房(水池)是否需要按《市政工程勘察规范》9.4.3 条确定勘察深度?

  答:首先确定泵房是房屋建筑范围内的还是城市给排水工程厂区的构筑物,如是前者就按《岩规》执行,若是后者就按《市政工程勘察规范》9.4.3 条执行,但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均是应满足地基变形计算深度的要求,基础底面下不小于 5 米的要求是一致的。

  2.7 勘察报告中勘察手段方法不符合勘察要求?

  答:勘察工作前勘察单位应搜集拟建物规模、性质、荷载、基础形式、场地地质条件,编写勘察纲要,详细的制定勘探方法,为使勘察工作的布置和岩土工程的评价具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实际问题。勘察单位应引起重视,在勘察报告中应明确采用哪种钻探设备、工艺,哪种原位测试和取样方式、取样等级等。

  2.8 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有明确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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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2.8 条规定: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满足分析评价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采取土试样 ( Ⅰ 、Ⅱ级)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2)每一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不扰动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 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 3 个勘探孔。

  (3 )采用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进行液化判别时,每个场地标贯试验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 3 个。湿陷性黄土、盐渍土和冻土等场地尚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2.9 湿陷性黄土场地未施工探井违反强条吗?

  答:属于违反强条,根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2.8 条第 3 款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布置探井采取不扰动土样。并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4.1.8 条评价湿陷性用的原状土样应为Ⅰ级土样,且必须保持其天然的结构、密度和湿度。探井中人工取样是保证取得Ⅰ级质量湿陷性黄土样的重要手段,并结合湿陷性黄土特点,场地应有探井。

  2.10 湿陷性黄土场地取样勘探点数量该如何把握?

  答:根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总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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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的 1/2 ,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4.2.5 条取样勘探点不宜少于全部勘探点的 1/2。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点总数的 1/3-1/2,并不宜少于 3 个。

  2.11 是不是每个建设场地至少要有一个孔深度达到 20 米进行液化评价或场地等效剪切波速计算?

  答:不一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1 )根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2.8 条第 4 款规定:评价场地类别的剪切波速测试孔深度不应少于 20 米或覆盖层厚度。对于一般工程如果明确场地无液化土层且勘察项目场地邻近有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可以利用地区经验。依据是《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2.4 条第 2 款规定当需确定场地类别而邻近无可靠覆盖层厚度资料及区域资料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确定场地类别的要求。但对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 7 度的建筑和市政工程, 当地面下20 米范围内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应进行液化判别,此时深基础和桩基的液化判别深度应为20 米。

  (2)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 4.1.3 条规定,对丁类建筑及丙类建筑中层数不超过 10 层、高度不超过 24m 的多层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 4.1.3 划分土的类型,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 4.1.3 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算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3 )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 4.2.1 条规定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各类建筑,可只判别地面下 15m 范围内土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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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

  3 影像资料和土工试验要求

  3.1 没有原始记录和影像资料是否违反强条?

  答:是。根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2.0.2 条规定:勘察、取样和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的原始记录、影像资料和工程勘察报告均应归档保存,并应可追溯。

  3.2 工程勘察单位提交勘察成果文件时动探测试报告和电阻率测试报告一定要跟土工试验单位一致吗?

  答:不一定。动力触探仪是每个工程勘察单位(钻探劳务分包单位)必备的仪器装备,动探测试报告与工程勘察单位一致。一般电力、燃气、钢结构、球墨铸铁管道或地铁勘察等需要进行土壤电阻率测试时,电阻率测试报告应由相应技术能力的工程勘察单位完成。

  3.3 工程勘察影像资料首页填写时需注意哪些内容?

  答:需注意以下内容:

  ( 1 )填写准确性:确保所有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注意勘察时间、进场设备的进出场时间、现场人员情况和表格所要求的内容。

  (2 )注明室内试验是由自有试验室还是委托室内试验室,若委托试验室时应填写委托试验室完成室内工作的实验人员。

  (3 )填写所有岗位人员的从业单位,包括上岗证、职称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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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技能等级证等能够证明现场人员能力和水平的证书,所有岗位人员必须本人签字,不得电子签章。

  (4)劳务钻探分包的应填写劳务承接公司名称和相应人员。

  3.4 勘察单位在上传图审系统时对于上传影像资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并如何上传影像资料?

  答:根据《关于对工程勘察外业及试验测试过程实行影像记录的通知》(青建设〔2020〕141 号)的要求,对省内所有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外业钻探、物探及原位测试、室内试验过程实施影像记录,勘察单位必须执行。在施工图审查时勘察单位可选择采用U 盘或光盘等方式将所有影像资料送至审图机构,在图审系统上传的影像资料应满足:

  ( 1 )除 141 号文件规定拍摄的照片外,将视频录像通过截图形成满足每个环节每个部分每个阶段相对应的照片,再将照片转成 PDF 格式进行上传。

  (2 )现场有探井、钻孔、原位测试施工时,相应影像资料均应上传。

  (3 )室内试验影像资料也须上传;(4)影像资料中应显示完整标签。

  3.5 勘察报告需要提供击实试验成果吗?

  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勘察任务要求执行,如勘察任务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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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击实试验成果或工程需要时,勘察成果文件应提供相应类型的击实试验报告,如任务书无要求且工程建设不涉及时可不提供。

  4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4.1 地基土腐蚀性评价均按平均含水量考虑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采用平均含水量评价地基土的腐蚀性可能存在降低腐蚀等级,会影响工程安全性。

  ( 1 )根据《岩规》12.2.3 条,腐蚀等级根据腐蚀介质、环境类型和土层透水性划分,环境类型和透水性跟含水量有关,腐蚀等级不同时应综合按腐蚀等级高的评价。

  (2 )建设内容和工程特性,如含水量差异较大的线状工程和片区建筑群,根据含水量的不同,应分段、分区划分环境类型。

  4.2 液化判定地下水位是否能按勘察时水位进行判定?

  答:规范明确规定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 当区域地下水处于变动状态时,应按不利的情况考虑。

  4.3《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6.2 条,第 4 款规定:“对于湿陷性黄土,

  还应查明黄土的湿陷类型、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那么,是不是勘察报告未提供湿陷起始压力就违反了强制性条文呢?

  答:湿陷起始压力是反映非自重湿陷黄土特性的指标,在工程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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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用中,对于非自重湿陷性黄土才具有实际意义,对于自重湿陷黄土意义不大。因此,是否违反强条,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

  4.4《工程勘察通用规范》2.0.1 条,第 4 款规定:“应查明对工程有影

  响的地下水分布特征,分析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评价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有些报告未评价地下水位以下土的腐蚀性,算不算违反强条呢?

  答:《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规定:土试样一般在水位以上取,混凝土结构处于地下水位以上时,应取土试样作土的腐蚀性测试;混凝土结构处于地下水或地表水中时取水试样作水的腐蚀性测试;混凝土结构部分处于地下水位以上部分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水位以上取土样,水位以下取水样作腐蚀性测试。 当地下水位很浅,且其上的土常年处于毛细带时,也可不取土样。地下水位以下的含水土层,按水的腐蚀性评价是合理的;地下水位以下的隔水层,一般不具备腐蚀条件,因此,勘察报告未评价地下水位以下土的腐蚀性,不能算违反强条。

  4.5 关于提供历史最高、近 3~5 年最高地下水位标高有什么要求?

  答:历史最高地下水位标高是确定抗浮设防水位标高的依据之一,近 3~5 年最高地下水位标高是基坑施工时地面防水的依据,若历史最高地下水位标高搜集不到,可注明。

  4.6 自重湿陷黄土侧阻力怎么取值?

  答 : 桩基工程设计时根据《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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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50025-2018 )第 5.7.6 条,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单桩竖向承载力的计算除不应计中心点深度以上黄土层的正侧阻力外,尚应扣除桩侧的负摩阻力,根据表 5.7.6 取值估算,表中的数值为桩侧平均负摩阻力特征值,报告中数值前不再加负号。极限侧阻力标准值=2×平均负摩阻力特征值。

  4.7 是不是在筏板下布置了桩就称为桩筏基础?

  答:不完全是。首先讲“桩” ,桩筏基础是指桩与筏板共同工作的,因此这里的桩是建筑物的一种传力构件,具有抗弯、抗剪能力,能承受压力、上拔力和水平力,因此必然是钢筋混凝土的或者是钢桩,且与承台有连接的构造要求。现在有不少称为“桩”的,如水泥搅拌桩、CFG 桩、粉喷桩、砂石桩等等都仅是地基的竖向加固体,它们不具有抗弯、抗剪能力,不能承受上拔力和水平力,与承台没有构造要求的连接,故其基本属性不具有桩的基本特征。 因此,凡是在筏板下采用这种地基处理的工程都不属于“桩筏基础”。 自重湿陷黄土上的“筏板”,也无法完成桩筏共同作用,只起到大承台作用。 由于没有桩土分担荷载的条件,故这种基础也不能称为桩筏基础。

  4.8 分析评价地基均匀性是否仅针对采用天然地基的建筑场地?对

  采用地基处理和桩基方案的场地也需要评价地基均匀性吗?

  答: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第 2.1.1 条,地基为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地基均匀性是指地基压缩层范围内岩土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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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均匀性。不论采用天然地基还是采用桩基础或地基处理,均要评价地基的均匀性,也需要当量模量计算。

  4.9 勘察报告中建议了土钉墙或锚杆支护,支护参数中未提供锚固体与地层摩阻力算不算违反强条?

  答:属于违反强条,根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第 6.1.9 条第 2 款,基坑工程评价时应提供岩土的重度和抗剪强度指标,并说明抗剪强度的试验方法,提供锚固体与地层摩阻力等岩土参数。

  5 重要的结论和建议

  5.1 勘察报告重要结论错误可否判违反强条?

  答:属于违反强条,根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1.0.3 条,勘察成果应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提供资料真实、结构完整、评价合理、结论可靠、建议可行的勘察报告,这条是勘察原则性要求,也是勘察目标,报告结论是通过勘察过程、建筑物特性、岩土工程分析评价、结合场地实际地质条件提出的满足设计和施工使用的重要文件,是建设工程前期基础性资料,直接影响工程地基基础和整个工程安全。

  5.2 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总平面图中现地面标高与场地整平标高相差较大,场地覆盖层厚度、场地类别如何确定?

  答:对于大开挖的场地,若已知场地整平标高,按场地整平标高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判定场地类别;否则,按现地面判定,并提醒设计待确定场地整平标高后对场地覆盖层厚度和场地类别进行复核。对于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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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大回填的场地,按场地整平标高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判定场地类别,注明回填材料和回填质量要求。

  5.3 针对特殊场地如场地内存在一定厚度的填土,建筑抗震地段如何划分?

  答:勘察时应结合拟建工程的特点、填土层厚度、工程性状等因素,结合填土在地震发生时对拟建物带来的不利影响程度综合判定,如填土下面的原始地面是斜坡,地震时可能出现沿坡面产生失稳,应判为不利地段;若从抗震角度填土对建筑物影响程度较小,可划分为一般地段。

  5.4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性评价,应该从哪几个方面考虑?

  答:地质条件很多,包括地层岩性、构造、特殊岩土、不良地质,能造成风险的地质条件可能只是一种,如断层、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或湿陷性黄土、冻土、盐渍土等特殊岩土,也可能是地质条件的组合,如土岩二元结构、上土下砂二元结构土体、或软硬相间的岩层等。这就需要充分认识场区的地质条件,要从全局认识,不能以偏概全。其次,要知道造成什么样的工程风险,并针对风险进行评价或提出防治措施。 比如:场区设计有地下室,就要考虑是否存在特殊岩土对基坑边坡的影响,若基岩埋深较浅,就要量测基岩产状,弄清楚是顺向、逆向、斜交坡,若基坑深度较大,就要考虑土或岩组合的问题、土岩界面的问题等,就要有针对性的进行评价,提出放坡、土钉墙、排桩等支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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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拟建筑物采用桩基,就要考虑填土、湿陷性土等产生负摩阻力的问题,饱和土体缩孔、松散土体塌孔的风险。若采用浅基础,就要分析是否存在采空、地面塌陷对基础的影响。场地整平形成的边坡,可产生土体失稳、滑坡等工程风险。地基持力层跨越不同地貌单元或不同土层,地基土压缩性差异大致使不均匀地基造成建筑物可能会产生不均匀沉降需地基处理等情况。所以每个场地有每个场地的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5.5 勘察报告未调查场地有无存在对工程不利的地下埋藏物是不是违反强条?

  答,属于违反强条,《工程勘察通用规范》指的对工程不利的地下埋藏物是如场地内埋藏的河道、浜沟、池塘、基穴、防空洞、孤石及溶洞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 年版)第 4.3.1 条第 6 款也规定勘察报告应描述其特征、分布。

  第三章 建筑专业常见问题

  1 总平面布局

  1.1 相邻两栋高层建筑之间,是否能共用一块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

  答:可以。当两座建筑均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可以共用同一块场地。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位于两座建筑之间时,外墙不应设有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作业的突出构件、障碍物等,登高操作场地其他要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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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足相关规范规定。

  1.2《建规》中对消防车转弯半径中未有明确要求,是否多层、高层消防车转弯半径均可以按 9m执行?

  答:不可以。应依据不同建筑特征以及消防车实际转弯半径来确定。普通消防车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为 9m(多用于多层建筑);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 12m( 多用于高层建筑 ); 一些特种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16m-20m(多用于超高层建筑)。

  1.3 高层建筑外立面有多处凸凹造型,在计算消防登高场地距离建筑物间距时,应按哪个面作为计算点?

  答:应按主要建筑扑救面计算。当凹进部分的宽度大于 10m 时(参考救援场地短边 10m 的要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外墙的距离按凹进部分的外墙作为计算点;当凹进部分的宽度不大于 10m 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外墙的距离按建筑最外侧墙面作为计算点。

  1.4 两栋建筑间,其中一个建筑朝向另外一个建筑一侧设有室外钢梯,

  钢梯为不燃烧材料,计算防火间距时,室外疏散钢梯是否可不计入防火间距内?

  答:分情况而定。若室外钢梯为非疏散用途且不影响消防作业时,防火间距可从建筑外墙算起,无需计入室外钢梯;若室外钢梯为疏散楼梯或影响消防救援作业时,则防火间距应从室外钢梯外沿算起,计算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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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超 4m,但裙房

  外,门上的雨棚外沿距离高层建筑主体超过了 4m,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为满足规范要求?

  答: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连续布置的救援场地与建筑物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 4m 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雨棚尺寸超过 4m,不满足规范要求。如果裙房加雨棚超过 4m,同样也不满足规范要求。其二,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高层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间隔布置的两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间,可以设计进深大于 4m 的雨棚、挑檐等突出物。

  1.6 沿街建筑,可否使用市政道路做为消防车道?

  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建规》7.1.9 条的要求,消防车道,可以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 限高、限宽、无障碍物等)、坡度、转弯、停靠、操作无影响的要求。市政道路在确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清晰标识,并避免作为登高操作场地的前提下可作为消防车道的一部分,但需与市政管理部门相协调,考虑远期规划影响,确保长期可用性。

  2 工业建筑

  2.1 液氧站与其他建筑之间防火的间距,是从液氧站外维护墙算起,还是从液氧罐外壁算起?

  答:依据条文内容,从液氧罐体外壁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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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厂房的两个相邻防火分区 A 和 B,其中 A 防火分区满足安全出口

  数量要求,B 不满足安全出口数量要求,是否能在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开设甲级防火门,作为 B 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入口?

  答:不能。依据《建规》对厂房的要求,仅允许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可利用防火分区之间分隔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 口,未允许对地上厂房防火分区借用做出规定。

  2.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3.1.1 条,面积计算到

  围护结构外表面。如果一个项目中含有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是否需要分别按照不同的方式计算建筑面积?

  答:需要分别计算。应根据项目中各单体的使用性质确定计算规则,民用建筑应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执行,工业建筑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执行。

  2.4 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与其他部分隔的防火隔墙上是否可以设窗?

  答:可以设甲级防火窗。当需要设置内窗(多数为观察用窗)时,观察窗的面积不应大于墙面面积的 20%,且应为固定甲级防火窗(A 类)。

  2.5 工业建筑内是否可以设置食堂?

  答:不能。丙、丁、戊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房间以及工人的中间临时休息室,仅用于管理、控制、调度、实验、检测等生产的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等生产辅助功能,不能设置厨房、食堂、报告厅、展厅等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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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3 民用建筑

  3.1 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是否可以将居委会、物业管理、文化活动中心(室)等非营业性服务用房,按商业服务网点布置?

  答:可以。根据业态的火灾危险性,可以将居委会、物业管理、文化活动中心(室)等小型火灾危险性低的用房和居民配套服务用房视为商业服务网点布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不包括在其中。

  3.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 第 5.5. 17 条第四

  款中,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等”字表示未穷举,其中是否包括:敞开式大办公场所、大空间阅览室等?

  答:敞开式大办公场所、大空间阅览室可以类比参照执行。分类中的场所称谓只表示其使用功能或用途,实际工程中,应综合考虑实际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级、扑救难易程度等,可以根据上述原则采用类比方法比照相应规定项来确定分类。

  3.3 老年人公寓的消防设计应按什么类型建筑执行?

  答:老年人公寓等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其消防设计应按《建规》中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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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分隔后,裙房的防火分区可

  按单多层设计,在其分隔的防火墙上是否可以开设防火卷帘作为空间连通措施?

  答:在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用防火墙完全分隔的前提下,可在通道设置甲级防火门、窗,以满足必要的功能联系。不可以设置防火卷帘作为空间连通措施。

  3.5 在布置高层建筑下部裙房时,由于功能需要,需将入口大厅及其

  他功能区横跨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投影之间布置,是否一定要用防火墙将高层主体与裙房分隔?

  答:无需一定用防火墙将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分隔。但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防火分隔形式,会直接影响裙房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防火要求。

  3.6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有防火墙时,裙房的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等,是否可以按单多层建筑设计?

  答:不可以。裙房的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等要求,应与高层建筑主体要求一致。

  3.7 当层数不超过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当建筑内全部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此距离是否可以增加25%?

  答:不可以。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无论建筑的耐火等级高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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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条件下,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建筑外门的疏散距离也不应再增加 25%。

  3.8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第 5.3. 12 条规定:“ 除住宅

  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净宽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最小净宽要求,且不应小于 1.30m”;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7.1.4 条第 3款定义,“疏散走道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 10m”;上述规范条文是否有冲突?

  答:除住宅外,当民用建筑的走廊为公共走廊时,该走廊净宽应满足不小于 1.3m 的要求。 当该走廊仅为疏散走道时,其净宽应不小于 1. 1m。公共走廊和疏散走道按照平面布局可能会重合,也可能不重合,可根据项目情况分别确定对应的净宽度。

  3.9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5.3.7 条“ 公共楼梯休

  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00m” 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第 7.1.5 条“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 2. 1m 。”是否冲突?

  答:不冲突。建筑中疏散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度均应按照不小于 2. 1m 确定,不用于人员疏散的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度可按照不小于 2.0m 考虑。

  3.10 足疗店、台球室、保龄球室、飞镖室其消防设计是否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考虑?

  答:根据根据国家标准管理组《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的复函》要求,足疗店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考虑设置。台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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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龄球室、飞镖室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考虑,但需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11 既有旅馆建筑改造为电竞酒店、月子中心应分别按照哪类建筑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

  答:( 1 )电竞酒店: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确定其防火设计。

  (2)月子中心:无治疗功能的,宜按照旅馆建筑和托儿所建筑中较高要求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有治疗功能的,按照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托儿所建筑中较高要求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

  3.12 商业综合体餐饮场所中,采用电加热的无明火的电炊式厨房,

  是否也需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吗?

  答:不需要。对于采用电加热的无明火的敞开式、明档类厨房可以不受此限制,可以不与相邻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3.13 商业服务网点疏散楼梯的疏散距离如何确定?

  答: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 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至楼梯间的门;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敞开楼梯( 间)时,二层的疏散距离应算至首层直通室外的外门,楼梯按照投影长度的 1.5 倍计算。

  3. 14 商业服务网点内疏散距离按高层建筑算,还是按多层建筑算?设置了自动喷淋系统时,疏散距离能否增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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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按多层建筑算。 当商业网点按规范要求设置了防火分隔措施后,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表 5.5.17 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 倍计算);商业网点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按《建规》要求增加 25%。

  3.15 公共建筑内的夹层疏散设计该如何执行?

  答:当公共建筑内的夹层与下部楼层为同一防火分区,夹层内未设置疏散出 口,人员需经下部楼层设置的疏散出口疏散时,夹层内的任一点至疏散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 17 条的规定。其中,经楼梯从夹层疏散至下部楼层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 1.5 倍计算。

  3.16 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规范中,取

  消了“ 商住楼” 的定义及分类,那么如今设计建筑上部是住宅,下部是商业或其他公共建筑组合的建筑如何分类?其防火设计如何执行?

  答:住宅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时,建筑类分类为“住宅与xxx 合建”。住宅建筑下部是商业或其他公共建筑组合建造时,该建筑的防火设计可根据《建规》第 5.4. 10 条执行。

  3.17 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内沿内部道路两侧设置的内部停车位,

  是否需要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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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2.1 条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答:不需要。《车消规》第 4.2.1 条规定的停车场是指专用于停放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包括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客车、公交车、货车等道路营运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工程车、环卫车等专用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等,对于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车位、单位内临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该规范未做具体规定,可无需按其规范第 4.2.1 条规定的间距执行。

  3.18 当层数不超过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

  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封闭楼梯间是否适用此规定?

  答:可参照执行。依据《建规》实施指南及《建通规》实施指南表述,封闭楼梯间在一定条件下(地上层数不大于 4 层,门厅不应兼有其他功能,门厅的顶棚、墙面、地面室内装修材料均应为A 级)时,可参照执行首层封闭楼梯间的门与直通室外的门距离不超过 15m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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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9 公共建筑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首层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内,是否可设置管道井的检修门?

  答:确有困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公共建筑管道井的检修门在首层不应直接开向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确有困难时,检修门应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且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3.20 管道井门、检查井门、公共卫生间、套内卫生间门净宽和净高是否按《建通规》7.1.4 条、7.1.5 条执行?

  答:公共卫生间开向疏散走道的门是疏散门,需满足《建通规》的净宽和净高要求;管道井门、检查井门、套内卫生间门均为非疏散门,其净宽和净高按其相关专业规范执行即可。

  3.21 如何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第

  3.2.4 条“ 公共建筑中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 ,每层应至少分别设置 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 ,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 的规定?

  答:按具体项目,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配置数量。

  3.22 门卫、收发室等仅一层的建筑,房间直通室外的门,是否可以按照《建通规》7.1.4 条执行?

  答:可以。 门卫、收发室等单层房间直通室外的门,可按《建通规》 7.1.4 条疏散出口门净宽度不小于 0.8m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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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3《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4.5.2 条未

  见金属幕墙(包括金属夹芯板墙面)的防水要求,如何控制?

  答:上述规范第 4.5.2 条第 3 款要求封闭式幕墙应达到一级防水要求。幕墙包括玻璃幕墙、金属及石材幕墙。满足水密性、气密性要求的封闭式幕墙可不另设防水层。依据《防水通规》第 4.5.2 条及条文说明。

  3.24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4.6 节建筑

  室内工程防水要求中,是针对所有房间还是针对用水房间?是否所有楼面、墙面均需进行防水设计?

  答:按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划分的室内工程,主要针对用水房间,非用水房间根据需要可不进行室内防水设计。

  3.25 露台最远点位置是否考虑疏散距离?

  答:分情况决定。情况 1,非疏散用途:若露台仅为休闲功能,可不计入,但仍需保证不阻碍疏散,不参与疏散路径设计,则无需考虑疏散距离;情况 2 ,疏散途径:若露台是通往楼梯间或安全出口的唯一路径(如复式住宅通过露台连接楼梯),则其长度需纳入疏散总距离,并符合规范限值。

  3.26《住宅项目规范》实施后,按《建规》附录 A 的要求,9 层住宅

  的层高为 3m 时,算至屋面面层时总高度超 27m,属二类高层,18 层住宅

  的层高为 3m 时,算至屋面面层时总高度超 54m,属一类高层,11 层住宅的层高为 3m 时,需设置消防电梯。住宅平屋面高度计算时,可否算至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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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结构板面?

  答:确有困难时,住宅建筑平屋面(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坡度不大于 3%),计算建筑高度时,屋面面层可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结构板面最低点。

  4 地下车库

  4.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第 6.0.9

  条中,要求分散设置。在同一平面中有 2 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时,2 个汽车疏散出口不允许设在同一防火分区内。若汽车疏散口有 3 个或以上时,其中的 2 个汽车疏散口是否可以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答:同一平面中若有 2 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时,汽车疏散口若有 3 个或以上时,其中的2 个汽车疏散口可以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4.2 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第 4.0.8 条: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 A 级外,应在表 5.1.1、表 5.2.1、表 6.0.1、表 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无窗房间包不包括向室内的开窗的房间;无采光井、采光窗的车库地面燃烧性能等级是否需要提高?

  答: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时,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地下车库区域不属于房间性质,不需要再提高一级,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3.1 条中对地下汽车库的要求即可。

  4.3 地下车库中多个防火分区的排水明沟能否能穿越防火墙连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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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

  答:不能。根据《建通规》第 6.1.5 条防火墙的要求,防火墙上不应开设洞 口,排水明沟不应直接穿越防火墙,必须设置时应采取能阻止火势或烟气蔓延的措施。

  4.4 地上、地下部分共用疏散楼梯间,首层地上与地下的梯段交界部

  位,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高度是否按 1.2m 控制?

  答:是。地上与地下为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梯,外墙上、下层开 口之间实体墙高度按 1.2m 控制。

  5 节能绿建装配式

  5.1 工业建筑是否要执行最低绿建二星级标准?

  答:未强制,但鼓励工业建筑按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建造。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 116 号)文件的要求,未对工业建筑必须执行绿色建筑星级有明确要求。

  5.2 如果建筑设计为绿色星级建筑,节能指标是否可以按青海省公共

  建筑及居住建筑地方标准及《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5 执行即可?

  答:不可以。如果建筑设计为绿色星级建筑( 一星、二星、三星),那么此建筑节能指标,还需满足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提高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严寒地区住宅建筑外窗传热系数减低等相关要求,具体标准可详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2024 年版)第 3.2.8 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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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6 无障碍

  6.1 设置有无障碍厕位的卫生间,无障碍厕位的隔板门按无障碍要求

  设置,请问此卫生间(设有无障碍厕位的卫生间)的门是否能内开?

  答:在满足通行顺畅、开门时留门侧有相应开启空间、转向时留有轮椅回转半径空间时,可以内开,对其门的开启力度、拉手高度等无障碍设施要求应满足无障碍规范规定。

  7 建筑防水排水

  7.1《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第 4.2.3 条中要求低层建筑

  及檐高小于 10m 的屋面,可采用无组织排水;第 4.2.9 条中严寒地区应采用内排水。青海省境内地区均属于严寒地区,低层建筑及檐高小于 10m 的屋面是否可以采用无组织排水,还是应采用内排水?

  答:通常情况下,依据青海省严寒地区气候特点,屋面排水应采用内排水方式。规范主旨为冬季时严寒地区,外排水系统容易被冰冻,使水落口堵塞或冻裂,而在化冻时水落口的冰尚未完全解冻,造成屋面的溶水无法排出。故本条规定严寒地区应采用内排水, 以避免水落管受冻。规范4.2.3 条用词为‘可’,4.2.9 条用词为‘应’,规范要求严格程度不同,‘应’严格于‘可’。但对于一些特殊工艺要求、开敞建筑(如旱厕)等,可按功能要求灵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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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 第 4.6.5 条,潮

  湿空间的顶棚应设置防潮层或采用防潮材料。实际工程中塑料吊顶或金属防锈吊顶算是防潮层吗?

  答:不算。塑料吊顶或金属防锈吊顶与保护面间、材料间存有空隙( 空间),与楼板无法形成紧实的防护层,不能算作防潮层。

  7.3 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4.5.4 条

  要求:“ 雨篷与外墙交接处的防水层应连续”。对于玻璃雨篷,如何实现雨篷与外墙交接处防水层的连续要求,是否可认为雨篷与外墙交接处设置密封材料,就满足了防水层连续的要求?

  答:对于玻璃雨篷,应做好玻璃雨篷的排水坡度,并做好玻璃雨篷与外墙交接处防水的构造,通过防水构造实现雨篷与外墙交接处防水层的连续。

  8 其他建筑问题

  8.1 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调整后,对原规范中已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应如何执行?

  答:原规范中强制性条文被废止,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除其强制性。原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执行,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当原标准强条与新通用规范条文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新通用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但为推荐性一般条文;其二,当原标准强条与新通用规范规定矛盾、不一致或低于新通用规范规定时,原条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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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特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过程中,对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中“宜”、 “不宜” 的条款,如何执行?

  答: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 3 号及《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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