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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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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青海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

  建设技术导则

  (试行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二二年

  目 录

  第 1 章 导言 1

  1.1 指导思想 1

  1.2 基本原则 2

  1.3 基本要求 3

  1.4 编制依据 4

  第 2 章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模式 6

  第 3 章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 8

  3.1 设施配置要求 8

  3.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8

  3.3 生活垃圾运输设备 12

  第 4 章 生活垃圾转运站 14

  4.1 转运站选址 14

  4.2 转运站规模 15

  4.3 转运工艺 17

  4.4 项目构成 23

  4.5 总图工程 24

  4.6 主要经济指标 27

  第 5 章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卫生 32

  1

  第

  

  章 导言

  为进一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中共青海省委印发〈关于加快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的行动方案〉的通知》,紧抓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政策和要求,切实保护好“三江之源” “中华水塔”生态环境,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统筹推进收集、转运、处理体系建设,共建共享处理设施,提高转运能力,延长服务范围,提升集中化、规模化处理效率和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水平。通过打破行政区划,近、远结合,确立以焚烧发电为主导、卫生填埋为辅助的技术路径,不断推动生活垃圾处理提质升级,推动城乡人居环境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导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积极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和“一优两高”战略, 以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抓手, 以全面推进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为契机,着力补齐生活垃圾治理设施短板,不断提升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全面构建长效工作机制,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着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美丽新青海做出积极贡献。

  1.2 基本原则

  1.2.1 为规范全省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垃圾的收集、转运设施配置与运行管理,统筹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收运处置体系, 引导广大居民文明卫生健康生活习惯,增强环境意识,提升文明新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调质量发展。

  1.2.2 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距离已建和拟建的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距≤150km 地区的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的新(改、扩)建项目。运距>150km 的地区,按照原有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方式进行处理。

  1.2.3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数量、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论证,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 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1.2.4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规划与建设,应根据城乡差别及其社会经济条件与发展需求, 因地制宜提出不同规模与类型转运站的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

  1.2.5 本导则是审批、核准转运站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依据。

  1.2.6 本导则是研究和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配置的依据之一,对相关建设项目具有全过程监督检查指导作用。

  2

  1.2.7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配置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 基本要求

  1.3.1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配置应注重规划先行,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政府引导、公众参与、部门联动、量力而行、有序推进, 同时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劳动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1.3.2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配置应依据《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青海省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 年)》, 合理确定生活垃圾产量、清运量,生活垃圾治理模式; 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路线及处理工艺;提出垃圾治理的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等。

  1.3.3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配置应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按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合理确定,做到安全卫生、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且应考虑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

  1.3.4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应坚持“分类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集中处理”。

  1.3.5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设置应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的原则,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对环境污染的控制。

  3

  1.3.6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设置应与生活废物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相适应。

  1.4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修订版);

  4.《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

  5.《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2007);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 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 36 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 1 月 1 日;

  9.《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10.《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18);

  11.《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2016);

  1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2013);

  13.《 农 村 生 活 垃 圾 收 运 和 处 理 技 术 标 准 》 (GB/T 51435-2021);

  1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

  4

  15.《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

  16.《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标准》(CJJ/T 156-2010);

  17.《 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 (建 标117-2009);

  18.《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范》(CJJ 179-2012);

  19.《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 154-2011);

  20.《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CJ/T 106-2016);

  21.《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机》(CJ/T 338-2010);

  22.《生活垃圾收集站压缩机》(CJ/T 391-2012);

  23.《垃圾转运站设备》(JB/T 10855—2008);

  2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 号);

  2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2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2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2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29.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

  5

  第2 章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模式

  2.0.1 综合考虑我省地域广、人口密度小等因素,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可选择城乡一体化治理模式,推行区域共享治理模式。

  2.0.2 城乡一体化治理模式是指“源头集中收集、直运或转运、市(县)处理”模式。

  2.0.3 区域共享治理模式是指“源头集中收集、直运或转运、区域处理”模式。区域垃圾处理是指我省规划共建共享的大型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服务半径为 150公里, 区域垃圾日清运量≥300 吨。

  2.0.4 根据各地区地形地貌、服务半径、道路等级、人口分布特征等因素,收运方式按村庄和农牧户(散户)、城镇、景区及重要交通节点三种不同收集对象, 因地制宜确定生活垃圾治理模式。

  2.0.5 村庄、农牧户(散户),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方式应以村为单位集中收集,运输至乡镇转运站,经转运站转运车辆运输至末端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等集中处理。

  6

  2.0.6 城市和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方式应由垃圾收集车辆对小区、沿街商铺、市场等生活垃圾投放点进行集中收集,收集后直接运输至垃圾转运站,经转运站转运车辆运输至末端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等集中处理。

  2.0.7 景区、重要交通节点服务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方式应由景区、交通服务区内工作人员对该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先进行集中收集,就近运输至乡镇转运站,经转运站转运车辆运输至末端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等集中处理。

  7

  第3 章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

  3.1 设施配置要求

  3.1.1 生活垃圾宜采用“垃圾不落地”的收集方式。垃圾自产生源排放经“袋装--投放点--收集车”或“散装--垃圾桶--收集车”,最大程度地防治与减少二次污染。

  3.1.2 垃圾收集设施布局应合理,收集点的位置应固定,宜留有垃圾收集车辆停靠和作业空间,便于投放和清运;并符合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的要求。

  3.1.3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 的有关规定。

  3.1.4 生活垃圾收集作业质量要求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 号的有关规定。

  3.1.5 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2004 和《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生活垃圾宜按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

  3.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3.2.1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可采用废物箱、240L 垃圾桶、封闭式垃圾箱、地埋式垃圾箱、垃圾房(容器间)等,外观应美观、卫生,并能防雨、防腐、耐用。

  8

  3.2.2 城镇区域内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宜远离人口居住密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同时具有交通便利、不受洪水侵害、少拆迁、不占农田,施工、运行和维护管理方便等场地处进行选址建设。

  3.2.3 对于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村庄内以户为单位,利用袋、筐、桶等作为垃圾收集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可配置独立的小型垃圾桶,垃圾桶应满足桶体密封、加盖的基本要求。

  2.每个自然村应至少设置 1 个垃圾收集点,宜设置在村口或垃圾收集车易于停靠的路边等地。

  3.村民自行投放垃圾时,每个垃圾收集点服务范围不宜大于 30 户,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 米;采用人力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1 公里;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方式时,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 公里。

  3.2.4 对于居住较为分散的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村庄内以户为单位,利用袋、筐、桶等作为垃圾收集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可配置独立的小型垃圾桶,垃圾桶应满足桶体密封、加盖的基本要求。

  2.集中片区内至少设置 1 个垃圾收集点;分散农牧户可跨区域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宜在临近的交通要道路口、垃圾收集车易于停靠等地设置全封闭垃圾收集箱。

  9

  3.村民自行投放垃圾时,每个垃圾收集点服务范围不宜大于 30 户,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200 米;采用人力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1 公里;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方式时,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 公里。

  3.2.5 城(镇) 区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两侧以及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宜设置在垃圾收集车易于停靠的路边等地。

  2.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 米,小区、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100 米。

  3.市场、各类交通客运枢纽等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公共设施附近宜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宜采用大容积密闭容器垃圾收集设施,收集频率应高于其他收集点。

  4.一般居民区及其他场所根据居住类型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收集设施可按下表设置。

  表 1 垃圾收集设施设置

  场所分类

  垃圾收集设施设置

  居民住宅

  在单元门口设置分类垃圾桶

  商务楼

  在楼口设置分类垃圾桶

  学校、行政机关办公楼

  在院所内、院门口设置分类垃圾桶

  餐馆、饭店

  在门口设置垃圾桶

  3.2.6 景区、重要交通节点服务区,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景区内道路沿线及公共设施、广场、停车场等出入口附

  10

  近应设置垃圾收集设施。

  2.距城镇距离较远的景区,景区内至少设置 1 个垃圾收集点;宜设置在景区临近的交通要道路口、垃圾收集车易于停靠等地。

  3.重要交通节点服务区内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

  3.2.7 生活垃圾可采用人力、非机动车和小型机动车相结合的方式收集。人力垃圾收集车有效容积为 0.5~1 立方米,有效装载量约 0.2~0.5 吨;机械式收集车的有效容积为 2~5 立方米,有效装载量 1~2 吨。

  3.2.8 生活垃圾收集点用于集中收集的容器参照《垃圾专用集装箱》CJ/T 496-2016,建议配置 5~8 立方米的非压缩式垃圾专用集装箱,并配套垃圾转运车。

  表 2 垃圾专用集装箱及配套转运车主要参数

  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

  参数

  集装箱有效容器/m3

  5

  6

  7.5

  8

  装载质量/t

  1.5

  2

  3

  3

  匹配垃圾车总质量/t

  6

  8

  10

  10

  11

  垃圾专用集装箱及配套转运车

  3.3 生活垃圾运输设备

  3.3.1 本导则生活垃圾运输设备主要是指自转运站至末端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输车辆。生活垃圾运输应根据服务区域内人口数量、道路状况及垃圾转运站至垃圾末端处理设施的运输距离等因素,选择模式相匹配的垃圾运输车辆。

  3.3.2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对分类收集后的垃圾进行分类运输。

  3.3.3 垃圾运输车辆的配置应符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2013 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运输作业质量要求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 号)的有关规定。

  3.3.4 垃圾运输车辆宜采用大型机动运输车辆,额定荷载宜为 10 吨以上。

  12

  3.3.5 垃圾收运过程应保证密闭化, 淘汰敞开式收运车辆,减少收运过程的二次污染。有害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专用容器进行运输,严禁运输途中撒漏。

  13

  第4 章 生活垃圾转运站

  4.1 转运站选址

  4.1.1 转运站选址应符合各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 划 的 要 求 , 并 符合《 生 活垃 圾 转运 站 技术 规 范 》CJJ/T 47-2016 的有关规定。

  4.1.2 转运站选址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服务人口、转运能力、转运模式、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垃圾转运站的规模、服务半径、数量,并规范垃圾转运站建设类别。

  4.1.3 转运站选址应按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等原则,合理布局,并鼓励相邻县(市、区)设施共建共享。

  4.1.4 转运站选址要考虑转运站的效能发挥以及运输的经济性,且应满足交通便利,易于安排垃圾收集和运输的要求。

  4.1.5 转运站选址应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4.1.6 转运站不宜设在大型商场、影剧院出入口等繁华地段,避免造成交通混乱或拥挤。尽可能避开邻近商场、餐饮店、学校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避免垃圾转运作业时的二次污染影响。

  4.1.7 转运站宜与垃圾分拣场所、公共厕所、环卫休息室等合建在一起。

  14

  4.2 转运站规模

  4.2.1 转运站的建设应根据乡镇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各地区人口、总体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合理确定规模, 同时结合农村牧区、自然保护地建成区、铁路、公路沿线服务区、旅游景区景点, 因地制宜布局建设集垃圾分拣、压缩、储存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站(点) ,并鼓励相邻县(市、区)终端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4.2.2 生活垃圾转运规模按照不同地区人均日产量进行确定,根据《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 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的“两屏三区”生态安全格局,分为河湟谷地、泛共和盆地、柴达木盆地、祁连山地区以及三江源地区五类地区。人均垃圾日产量可按照表 3 进行核定。

  表 3 人均垃圾日产量规模

  地区

  人均生活垃圾日产量

  (kg/人 ·d)

  河湟谷地

  1.1~1.2

  泛共和盆地

  1.1~1.2

  柴达木盆地

  1.0~1.1

  祁连山地区

  1.0~1.1

  三江源地区

  1.0~1.1

  注:1.河湟谷地包括西宁市、海东市;

  2.泛共和盆地包括海北州西海镇、刚察县,海南州,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

  3.柴达木盆地包括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茫崖市、乌兰县、都兰县、大柴旦行委;

  4.祁连山地区包括海北州祁连县、门源县,海西州天峻县;

  5.三江源地区包括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果洛州,玉树州及海西州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

  15

  4.2.3 转运站规模的确定,应以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服务区域内接受垃圾量为基础,结合垃圾排放的季节波动性,并综合考虑各类地区区域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变化因素。

  4.2.4 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2009)和《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 154-2011)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青海省范围内城市、县城、乡镇实际情况,计算核定转运站设计规模,转运站可按照服务范围内人口划分为大、中、小型,及 I、II、III、IV、V 类五类。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规模分类

  类型

  额定日转运能力

  (t/d)

  用地面积(㎡)

  与相邻建筑间隔

  (m)

  大型

  I 类

  ≥150,<300

  ≥4000,<1000

  ≥15

  II 类

  ≥50,<150

  ≥1000,<4000

  ≥10

  中型

  III 类

  ≥30,<50

  ≥500,<1000

  ≥8

  小型

  IV 类

  ≥5,<30

  <500

  ≥8

  V 类

  <5

  <500

  ≥8

  注:1.考虑我省人口基数较小,生活垃圾额定日转运能力≥300 t/d 的主要为西宁、海东城区;

  其他市县、乡镇均按以上进行分类建设;

  2.表内用地不含区域性专用停车场、专用加油站和垃圾分类、 资源回收、环保教育展示等其他功能用地;

  3.乡镇建设的小型(IV、V)转运站,用地面积可上浮 10%~20%;

  4.与相邻建筑间隔指转运站主体设施外墙与相邻建筑物外墙的直线距离,附建式可不作此要求。

  4.2.5 转运站服务半径与运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采用人力方式运送垃圾时,收集服务半径不得大于 1 公里;

  16

  2.采用小型机动车运送垃圾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 3 公里,城镇范围内最大不应超过 5 公里,农村地区可合理增大运距。

  3.采用中型、大型机动车运送垃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径。

  4.3 转运工艺

  4.3.1 垃圾转运工艺应根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要求及当地特点确定。垃圾转运工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垃圾物流转移应顺畅;

  2.垃圾应减少裸露时间;

  3.应提高设备工作效率,降低能耗及降低作业安全卫生风险,减轻环卫工人劳动作业强度。

  现行主要的垃圾转运技术(模式)可划分为以下几类:

  1.敞开式或半敞开式转运:生活垃圾主要是通过人力车或小型机动车辆直接倒在某一指定地点,然后由其他车辆将其转运到处理场所。作业过程中,转运场所是敞开或半敞开(有顶棚) ,有时甚至在临时选定的露天空地进行垃圾转运作业,这种情况下,与之配套的车辆通常也是敞开式的。

  此种转运模式虽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垃圾的转移和运输操作,但同时造成很严重的二次污染。如垃圾散落、臭气散发、灰尘飞扬、污水洒漏等,尤其是在收集、转运场所的周围,污染现象十分严重,该种转运模式诸多缺陷和引发的矛盾日趋突出, 目前已逐渐淘汰,淡出日常转运。

  17

  2.封闭转运模式:相对于敞开式转运,封闭式转运模式是将垃圾转移场所封闭和转运车上垃圾装载容器封闭。转运场所的封闭减少了对周围环境的污染;装载容器的封闭减少了运输途中垃圾的散落、灰尘的飞扬和污水洒漏。

  封闭式转运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作业过程对外部环境的影响,但是由于垃圾密度小、转运车辆不能满负荷运输,造成效率低下,转运成本高,这种弊端对于倾倒卸料直装式密封垃圾运输车更为突出。

  3.机械填装/压缩转运模式(简称压缩转运):压缩转运技术在有效防治二次污染的前提下,成功解决了运输车辆的载运能力亏损问题,提高了转运车的运输效率,体现了转运环节的经济性。

  转运技术及配套机械设备可按物料被装载、转运时的移动方向分为卧式或立式两大类;可按装载容器内的垃圾是否被压实及其压实程度,划分为填装式(兼压缩式)和压缩式两大类。

  (1)填装式:采用回转式刮板将物料送入装载容器。由于机械动作原理及作用力所限,其主要功能是将装载容器填满,兼有压实功能。此类填装设备过去通常与装载容器连为一体(如后装式垃圾收运车),现为了提高单车运输效率,出现将填装/压缩装置与装载容器分离的趋势。填装式多用于中型及其以下转运站。

  (2)压缩式:采用往复式推板将物料压入装载容器。与刮板式填装作业相比,往复式推压技术对容器内的垃圾施加更大

  18

  的挤压力。大中型转运站多采用压缩式。

  压缩式可进一步按垃圾被压实的不同工艺路线及机械动作程序,分为直接压缩(压装)式和预压式等。

  1)直接压缩工艺

  工艺路线:接收垃圾 →直接压装进入转运车厢 →转运

  作业过程为:首先连接转运容器(车厢)和压装设备, 当受料器内接收垃圾达到一定数量后,启动压实设备,推压板将垃圾直接压入转运车厢,期间可根据需要调整压头压力大小或推压次数,车厢装满并压实后,与压装设备分离, 由转运车辆运至目的地。

  工作特点:压装式垃圾压缩机的压缩能力强;压装式配套车辆与箱体是可分离模式,箱体与压缩机对接更好控制,应急储备能力强;液压、电气系统可进行自动或者手动控制,操作简易且易于维修;压缩比较大,压缩效率高,处理能力强。

  直接压缩式既有水平式也有垂直式,相比较而言,国内转运站现以水平式较多。

  2)预先压缩工艺

  工艺路线:接收垃圾 →在受料器(或预压仓) 内压实 →推入转运车厢 →转运

  作业过程为:垃圾倾入受料容器,被压实成包;被推入转运容器(车厢); 由转运车辆运至目的地。车厢内可装入的垃圾包数量由其箱体容积和垃圾包体积等技术参数确定。

  工作特点:压缩比大、压缩效率高,处理垃圾能力强;压

  19

  缩时不需要转运车配合,转运车在站内停留时间可以缩短,使转运系统的运转更加灵活;在压塑腔内分批压实压出水多,但压缩机成本较高, 占地面积较大;结构可靠, 因摩擦而易损的配建易于调整及更换。

  预压式多用于大型转运站

  4.3.2 对于分类收集的垃圾,转运站应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功能,垃圾的分类运输、处理和前端分类收集相匹配,达到垃圾分类的目的。前端未进行分类收集的垃圾,转运站宜预留垃圾分拣功能,及垃圾分类工位的建设用地。

  4.3.3 为了保证转运作业的连续性与事故状态下(如配套的填装机械发生故障)的转运能力, 即使是小型转运站,其转运单元数不应小于 2。当一个或一部分转运单元或其设备丧失工作能力时,剩余的转运单元或设备可以通过延长作业时间来完成转运站的全部转运任务。

  4.3.4 转运站应采用机械填装垃圾的方式进料,并将装载容器填满垃圾并压实。压实程度应根据转运站后续环节(垃圾处理、处置)的要求和物料性状确定。

  机械填装垃圾既是提高转运效率,也是改善作业条件、保

  20

  证安全文明生产的具体措施。此外,除了个别因经济条件限制或转运量很小或临时转运的情况之外,转运站均应采用机械填装垃圾的方式。

  采取适当的填装措施可将装载容器填满垃圾并压实至必要的密度, 以提高转运作业及二次运输的效率。应根据转运站下游(垃圾处理、处置环节的类型、工艺技术)的要求和转运物料(垃圾)的性状,确定装载容器中的物料是否需压实以及被压实程度。转运站下游是垃圾焚烧设施时,过度压实会对后续设施及工艺环节造成负面影响,如将大块松散物压实不利于燃烧。因此,不必强调垃圾填装机械的压实能力,只需将装载容器装满即可。

  4.3.5 大、中型转运站在工艺技术上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在大型转运站垃圾收集/运输车进、出站口设置进站垃圾计量工位和计量设施,计量设备必须具有自动记录、统计等功能;对于中型及以下转运站可依照其从属垃圾处理系统的总体规划或服务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确定需配置的计量设施设备。若后续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已配置了计量设备,则转运站可考虑省略计量程序;对于服务区范围较小,垃圾清运量变化不大的小型转运站,也可采用车吨位换算法,但应通过实测确定换算系数。

  2.应在运输车辆进站或计量设施处应设置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并进行垃圾来源、运输单位及车辆型号、规格登记, 以实现转运站科学化、规范化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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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卸料场地应满足垃圾车顺畅作业的要求。

  4.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配置通风、降尘、除臭系统,并保持该系统与车辆卸料动作联动;转运作业过程小的粉尘、臭气是转运站的主要环节污染元素,必须通过适当措施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5.垃圾储存容器应具有良好的防渗和防腐性能,应设置渗滤液收集设施。

  6.应设置垃圾转运车出站的车辆冲洗区域,垃圾转运车完成转运作业出站时,必须及时内外冲洗、擦拭干净。

  7.应设置单独的垃圾收集车辆和运输车辆抽样检查停车等待区。

  4.3.6 转运站应根据其规模类型配置相应的压实设备。目前我国转运机械压实设备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刮板式压实设备,一种是活塞式压实设备。前者的特点是整机体积小,操作简单,能够边装边压实,适用于中小型转运站。后者的特点是压缩效率高,物料的压实密度较大,适用于大型转运站。

  4.3.7 同一区域内多个同一工艺类型转运单元的配套机械设备,应选用同一型号、规格, 以提高站内机械设备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便于转运站的建造和运行维护,提高综合效益。

  4.3.8 转运站主要设备、环保设施设备应能控制垃圾散落、扬尘、臭气扩散和渗滤液泄漏、噪声等二次污染物的产生。

  4.3.9 为使集装箱能满载以提高转运效率,更重要的是使集装箱不超载从而避免转运车辆运输过程中因超载而带来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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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隐患,转运设备应控制垃圾集装箱的装载量。

  4.3.10 垃圾集装箱基本功能为装卸垃圾,装、卸料口应保证装、卸垃圾顺畅,无死角;集装箱关闭后应密闭可靠, 以免产生垃圾散落、拖挂、渗滤液泄露等现象影响周围环境和城镇容貌景观; 由于垃圾腐蚀性极强,为使集装箱能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集装箱材料选择上应采用耐腐蚀材料;为使集装箱正常使用,不产生变形,集装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4.4 项目构成

  4.4.1 大型转运站由主体工程设施、配套工程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体工程设施主要包括:站房,进出站道路,垃圾集装箱,垃圾计量、装卸料/压缩、垃圾渗滤液及污水处理、除臭、通风、灭虫、自动控制等系统。

  2.配套工程设施主要包括:供配电、给排水、机械维修、停车、冲洗、消防、通信、检测及化验等设施。

  3.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浴室、宿舍、食堂等设施。

  4.4.2 中、小型转运站由主体工程设施、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等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体工程设施主要包括:站房,场地,垃圾集装箱,垃圾计量、装卸料/压缩、垃圾渗滤液及污水处理、除臭、通风、灭虫、自动控制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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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配套工程设施主要包括:进出站通道、供配电、给排水、机械维修、停车、冲洗、消防、通信等设施。

  3.附属设施主要包括:管理间及值班室等。该部分可因地制宜选择性与站房合建。

  4.4.3 转运站各类建筑物应根据工艺要求合理设置,其建筑面积可按表 5 控制。

  表 5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筑面积(㎡)

  类型

  额定日转运能力

  (t/d)

  主体设施

  配套设施

  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大型

  I 类

  ≥150,<300

  400-1200

  100-200

  100-200

  II 类

  ≥50,<150

  150-400

  <100

  <100

  中型

  III 类

  ≥30,<50

  100-200

  <50

  <50

  小型

  IV 类

  ≥5,<30

  80-120

  <50

  15-25

  V 类

  <5

  <80

  <50

  <15

  注:1.同类规模中,规模小者取下限,反之取上限,在此区间规模宜采用插入法进行测算;

  2.以上面积不包括场地道路和停车场;

  3.规模大于 300t/d 的转运站各项建筑面积可参看现行相关标准,并结合工艺酌情增加;

  4.乡镇建设的小型(IV、V)转运站,可取上限大值;

  5.其他功能设施(分选、附建公厕、环卫工人休息室等)建筑面积另计。

  4.5 总图工程

  4.5.1 转运站的总体布置应依据其规模、类型、综合工艺要求及技术路线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平面布置应工艺合理、布置紧凑、交通顺畅,便于转运作业,应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要求;

  2.转运作业区应置于站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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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车辆出入口应设置在站区远离周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一端;

  4.应设置围墙。

  4.5.2 对于分期建设的大型转运站,总体布局及平面布置应为后续建设留有发展空间,将人、车出入口分开设置。

  4.5.3 转运站应利用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进行工艺布置,竖向设计应结合原有地形进行雨污水导排。

  4.5.4 转运站的主体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转运车间及卸、装料工位宜布置在场区内远离邻近的建筑物的一侧;

  2.转运车间内外卸、装料位应满足车辆回车要求;

  3.转运车间空间与面积均应满足倾卸作业要求。

  4.5.5 转运站配套工程及辅助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量设施应设在转运站车辆进出口处,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并应满足通行的相关条件;

  2.按各功能区内通行的最大规格车型确定道路转弯半径与作业场地面积;

  3.站内宜设置车辆循环通道或采用双车道及回车场;

  4.站内垃圾收集车与转运车的行车路线应避免交叉, 因条件限制必须交叉时,应有相应的交通管理安全措施;

  5.大中型转运站应按转运车辆数设计停车场地,停车场的形式、面积应与回车场地综合平衡;小型转运站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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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转运站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大、中型转运站隔离带宽度宜为 5~10 米,小型转运站隔离带宽度不宜小于 3 米;

  7.转运站绿地率宜为 10~30%,大型转运站应取上限值;当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

  4.5.6 兼有其他功能(如含公共厕所、环卫休息室等设施)的转运站,应以转运设施与设备为中心进行布置,各项辅助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生产流程、地形及安全因素等合理布局。

  4.5.7 对于具备多功能的综合型转运站,其配套工程及辅助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出站通道、停车场等设施应兼顾其他功能的需求;

  2.垃圾分类、分选、暂存等设施应与垃圾转运车间等主体设施协调布置。环保教育展示区、办公管理区、区域性专用停车场等设施应与垃圾转运车间等主体设施相对分离。

  4.5.8 转运站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5~8%;

  2.中小型转运站可根据需要设置附属式公厕、环卫休息室,并应与转运设施有效隔离。站内单独建造公厕的用地面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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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转运站平面示意

  

  中、小型转运站平面示意

  4.5.9 转运站站内布置应在运输通道设置、场地预留等方面考虑设备故障、车辆拥堵等定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求。

  4.6 主要参数

  4.6.1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转运站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编制。本章所列主要参数可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模与投资估算的参考。

  4.6.2 生活垃圾转运站及转运设施规模、投资估算指标可参考下表。

  4.6.3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现行的相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表 6 生活垃圾转运站主要参数

  类型

  服务人口(万人)

  额定日转运能力

  (t/d)

  用地面积(㎡)

  推荐参数

  投资估算

  指标

  (万元)

  垃圾转运站形式

  压缩机单机日处理量

  数量

  转运车辆数

  总质量

  数量

  大

  I 类

  ≥10

  ≥150,<300

  ≥4000,<1000

  分体式水平垃圾转运站

  150t、200t、300t

  1套

  25t、31t

  2—4 辆

  750~

  1600

  型

  II 类

  ≥3.5,<10

  ≥50,<150

  ≥1000,<4000

  整体式水平垃圾转运站

  40t(垃圾箱容器 12m3)

  2套

  25t

  1—2 辆

  350~450

  中 型

  III 类

  ≥2,<3.5

  ≥30,<50

  ≥500,<1000

  整体式水平垃圾转运站

  40t(垃圾箱容器 17m3)

  1-2 套

  25t

  1—2 辆

  200~350

  小

  IV 类

  ≥0.5,<2

  ≥5,<30

  <500

  整体式水平垃圾转运站、地埋式垃

  圾转运站

  40t(垃圾箱容器 17m3)

  1套

  25t

  1辆

  200

  型

  V类

  <0.5

  <5

  <500

  整体式水平垃圾转运站、地埋式垃

  圾转运站

  25t(垃圾箱容器 12m3)

  1套

  18t

  1辆

  150

  注: 1.投资估算指标不包括上游收集车购置费; 不包括征地费、拆迁费及附建公厕与站外工程等其他辅助功能建设投资;

  2.对环保有特殊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站可适当调整指标;

  3.涉及特殊地基处理、半地下结构等特殊情况的取放大系数 1.1~1.3;

  4.当运输距离超过 100 公里以上时,配置的转运车考虑上浮增加 1 辆;

  5.估算指标可根据河湟谷地、泛共和盆地、柴达木盆地、祁连山地区以及三江源地区五类地区按照 1.0~1.15 区间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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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整体式水平垃圾压缩机

  

  分体式水平垃圾压缩机

  水平直压式垃圾转运站工作流程

  地埋式垃圾转运站工作流程

  第5章 生活垃圾分拣

  5.0.1 全省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推行有效分类,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 35%以上。

  5.0.2 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2004 和《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在实施垃圾分类的示范地区,生活垃圾宜按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

  5.0.3 全范围内在每个县城设置一座生活垃圾分拣站,鼓励实施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对分类收集后的生活垃圾经转运车辆运输至各县分拣站,在分拣站进行垃圾分拣、打包处理。

  5.0.4 垃圾分拣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垃圾分拣站应设置在县城交通较便利的地方,选择地势较高、干燥安全地带,方便收集车辆安全作业。

  2.垃圾分拣站的选址应考虑不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分拣站的建筑外墙与相邻建筑物间距离应大于 5 米。垃圾分拣站与住宅保持一定距离,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0.5 分拣站规模按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35%确定,生活垃圾分拣站规模、分拣方式及投资估算可参考下表。

  30

  表 7 生活垃圾分拣站主要参数

  日分拣能力

  (t)

  占地面积

  (m2 )

  推荐分拣方式

  投资估算

  (万元)

  ≥50

  ≥1500, <3500

  机械分拣(主要含上料机、分选机、智能分拣机器

  人、液压打包机等设备)

  1200~2200

  ≥20, <50

  ≥1000, <1500

  800~1200

  <20

  <500

  人工分拣(主要含人工分拣皮带机、液压打包机等

  设备)

  300

  注: 1.投资估算不包括征地费、拆迁费等其他建设投资;

  2.涉及特殊地基处理等特殊情况的取放大系数 1.1~1.3;

  3.估算指标可根据河湟谷地、泛共和盆地、柴达木盆地、祁连山地区以及三江源地区五类地区按照 1.0~1.15 区间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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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章 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与劳动卫生

  6.0.1 转运站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必须与转运站主体工程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启用。

  6.0.2 转运站应通过合理布置建(构)筑物、设置绿化隔离带、配备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等措施,对转运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进行有效防治。

  6.0.3 转运站应结合垃圾转运单元的工艺特点,强化在卸装垃圾等关键位置的通风、降尘、除臭、灭蝇、灭鼠等措施;大型转运站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除臭系统。

  6.0.4 收集设施、转运站应根据所在地区水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等具体条件,确定渗滤液及污水排放、预处理或处理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中、小型转运站的渗滤液及污水宜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6.0.5 作业过程产生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 的规定。

  6.0.6 转运站内应设置安全检测设施及醒目的安全标牌和标记,转运站配电间应有高压警示标牌。

  6.0.7 收集、转运作业应配备劳动保护用具、用品和专用设施。

  6.0.8 转运车辆必须有良好的整体密封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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