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608-2024 青海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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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63/T 1608-2024 好 我
青海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信 息
2024-05—05实施
青 海 省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公开浏览专月
青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浏 览 专 青海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
DB63/T 1608-2024
广信意公梦
主编单位: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
2024 年 0 5 月 0 5 日
海
海 省 住 房
青
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公开浏览专月
青
青海省地方标准公告
2024年第2号
(总第449号)
关于批准发布《青海省智慧工地建设标准》 等七项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公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青 海省智慧工地建设标准》《高原地区低碳建筑技术导则》《高原 美丽城镇风貌规划编制技术导则》《青海省城镇园林绿地养护管 理质量标准》《青海省建设工程象色施工规程》《青海省住宅工 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青海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七项青 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
附件:批准发布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青海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
附件
批准发布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序 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实施日 期
归口部 门
1
DB63/T 2260-2024
青海省智慧工 地建设标准
一
2024年
5 月 5 日
省住房
和城乡 建设厅
2
DB63/T 2261-2024
高原地区低碳 建筑技术导则
一
3
DB63/T 2259-2024
高原美丽城镇 风貌规划编制
技术导则
一
4
DB63/T 1175-2024
青海省城镇园
林绿地养护管
理质量标准
DB63/T 1175-2012
5
DB63/T 1307-2024
青海省建设工
程绿色施工规
程
DB63/T 1307-2014
6
DB63/T 1382-2024
青海省住定卫
程质量分产验
收规程
DB63/T 1382-2015
7
DB63/T 1608-2024
青海省海绵城
中建设技术规
范
DB63/T 1608-2017
前 言
根据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青海省地方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青市监函〔2023〕144号)的要
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
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低影响开 发雨水系统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试行)》 DB637
1608-2017,拓展适用范围和编制内容,制定本规范人
原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低影响开 发雨水系统设计;4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验收基本规定;5低影 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项目施工验收;6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施工 验收;7分项工程施工验收。
修订后,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术语;3 基 本规定;4 规划;5设计;6施二7验收;8运维。
请注意,本规范的某柴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规范的发布机 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规范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建 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 见或建议,请簧送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德胜们外大街36号A 座0712室,邮编:100120)。
庆编单位: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要起草人员: 王媛媛 高 源 白伟岚 刘 雯 王文静
穆晓红 孔柏涵 匙中文 杨丰溪 李雪莲
王 青 李雪梅 牛 萌 何俊超 王 勇
刘茹飞 翟 玮 司德勇 贺国太 常 慧 许得鹏 刘富明 贾海花 闫晋雅 刘思源
1
主要审查人员: 沈 敏 刘连新 仲 莲 文秀兰 杜照国
殷海军 吴 侠
海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信 息 公 开 浏 览 专 月
顺
2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4 规 划 6
4.1 一般规定 6
4.2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7
4.3 海绵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15
5 设 计 17
5.1 一般规定 17
5.2 建设项目设计 26
5.3 海绵城市设施设计 35
6 施 47
6.1 一般规定 47
6.2 材 料 检 验 ☆ 49
6.3 建设项目施 53
6.4 海绵城市设施施 60
7 验 75
7.K一般规定 75
7.2 建设项目验收 76
7.3 海绵城市设施验收 79
8 运 维 113
8.1 一般规定 113
8.2 检 查 14
1
8.3 维 护 119
附 录A 青海省海绵城市建设常用资料 126
附 录B 青海省海绵城市建设条件指标表 163
附 录C 青海省海绵城市建设分区图 167
附 录D 青海省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对应表 169
附 录E 进场原材料抽样检测规定 14
附录F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179
附录G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泰 184
附录H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89
附录J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检查维护记录表 196
本标准用词说明 207
引用标准名录 208
条文说明 211
2
1 总 则
1.0.1 为系统化全域推进青海省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 设工作,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提高海绵城市建设水平,结合 青海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规划 、 设 计、施工、验收及运维。
1.0.3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与主体项目的规划、建设吸运维同步
开 展 。
1.0.4 海绵城市建设应因地制宜、优先采用绿色设施和当地材料, 实现低成本开发和建设、降低运行维护和管理成本。
1.0.5 海绵城市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 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
包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和海绵城市设施两个层次的内容。
2.0.2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当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单独立项时,是指项目整体;当以综 合项目立项时,是指海绵城市专项工程,即主体工程的单位(子
单位)工程或分部(子分部)工程。
2.0.3 海绵城市设施
对于雨水具有“渗、滞、蓄、净、用、排”等顷或多项功能
的雨水设施。包括绿色设施和灰色设施。
2.0.4 海绵功能验收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完工后,通过现场查验竣工图纸、监测数 据、第三方检测材料及专家测评等方式,对总量控制、峰值控制、 污染控制和雨水资源化利麟内涝防治、防洪标准等设计目标的 综合达标情况进行验收。
2.0.5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
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进场材料、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 工程、单位立程等进行验收。
2.0.6 建筑与小区项目
包含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 平矿用地、仓储用地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2.0.7 城市道路项目
交通运输用地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2.0.8 城市绿地与广场项目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2.0.9 城市水系项目
2
陆地水域用地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2.0.10 生物滞留设施
在地势较低处,通过强化的土壤、植物和微生物系统滞蓄、 渗滤、净化径流雨水的设施。包括生物滞留带(池)、雨水花园、 生态树池、高位花坛(或种植池)。
2.0.11 绿色设施
采用自然或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降雨径流的设 施。
2.0.12 灰色设施
传统的较高能耗的工程化排水设施。
2.0.13 客水
由过境径流流入的或由其他区域引进的雨水。
2.0.14 排水分区
以地形地貌或排水管渠界定的地面径流雨水的集水或汇水
范 围 。
2.0.15 汇水分区
根据地形地貌划分的雨水地面径流相对独立的汇流区域。
3
3 基本规定
3.0.1 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 地制宜和统筹建设的原则。
3.0.2 海绵城市建设应以国土空间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 划为主要依据,并与城镇排水防涝、河道水系、道路交通、 城 市 绿地和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3.0.3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 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 50326的规定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海绵城市专项工程应按照分部(子分部)程管理;
2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按照单位(子单位)工程管理。
3.0.4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验收组织应按照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一维》GB 50300的规定执行。
3.0.5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 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3.0.6 海绵城市建设应符合青海区域气候及地质特点,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施工应避开土壤冻胀期。冬季施工应按照《建筑工程冬 期施工规程》JGJ/T 104 编制施工方案;
12X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参照《湿陷性黄
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 确定项目的湿陷等级,按照湿陷等 级确定建(构)筑物的防护距离,见表3.0.6;布置在防护距离 范围内的地下给水排水管道、海绵城市设施应按湿陷性等级采取 相应的防护措施;
3 盐渍土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符合《盐渍土地区建 筑技术规范》GB/T 50942的规定,海绵城市设施的结构(包括防
4
渗)设计和施工应结合周边建(构)筑物基础等级进行。当海绵 城市设施与建(构)筑物的距离不足6m 时,应加强防渗措施。
表3.0.6湿陷性黄土地区海绵城市设施与建(构)筑物的防护距离
安全距离(m) 建筑类型
地基湿陷等级
I
Ⅱ
Ⅲ
IV
甲
—
一
8~9
11~12
乙
5
6~7
8~9
10z×12
丙
4
5
6~7
89
丁
一
5
6
7
3.0.7 海绵城市专项工程验收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关系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海绵城市专项工程验收宜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步开展;
2 海绵城市专项工程验收应安排在项目完工后至少一个设 计标准的降雨事件之后。若在验收周期内未发生符合条件的降雨 事件,可采用数字模型模拟的方式进行验收。
3.0.8 海绵城市建设应加强规划、建筑、风景园林、道路、排水、 水利、环境、生态、 、结构等多专业协同配合。
3.0.9 海绵城市建设应加强灾害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提高应急 响应能力,加强公众的灾害防范意识和教育。
5
4 规 划
4.1 一般规定
4.1.1 海绵城市规划应包括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控制 性详细规划两个层级。
4.1.2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制范围及规划年限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致;
2 编制内容及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 深度要求;
3 编制内容应与城市防洪规划、城市排永防涝专项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4.1.3 海绵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制范围应以排水分区为编制单元;
2 编制深度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
3 近期建设项目座以排水分区为单元整体打包、连片推进。
4.1.4 海绵城市规划总体思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明确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的保护范围,充分发挥城市天 然海绵体对降雨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作用;
2 应根据城市现状条件和规划条件,确定城市海绵建设分
区,医区施策,制定科学的海绵城市建设路径;
3 新城区以目标为导向、老城区以问题为导向。客观评估 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科学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
4 应注重海绵城市建设的系统性,明确海绵城市的近远期 建设时序,强化海绵城市相关部门的统筹和协调。
6
4.2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4.2.1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状调研与资料查阅;
2 海绵城市建设条件评价;
3 确定规划目标与指标内容;
4 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思路;
5 明确分区建设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
6 构建海绵系统规划;
7 相关专项规划协调;
8 海绵城市建设时序;
9 规划保障措施。
4.2.2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应进行现状调研与资料收集,且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调研应包括城市排水管网及排口踏勘、土壤渗透系 数勘测、典型建设项目评价、主要积水点排查等方面;
2 资料收集应包括气象、水文、土壤、地质、社会经济、 绿地建设、道路建设、供排水设施等方面的资料;
3 青海省海绵城市建设常用资料可参考附录A。
4.2.3 海绵城市建设条件分析宜包括气候条件、地质条件、生态 本底、经济社会条件等。青海省海绵城市建设条件指标表可参考 附 录B。
4.2.4 青海省海绵城市建设分区宜符合附录C、表4.2.4的规定。
7
表4.2.4青海省海绵城市建设分区表
序号
分 区 名 称
覆盖区(县、委)
1
一级分区
西宁市的城西区、城北区、城中区、城东区、湟中区、湟源县、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海东市的平安区、互助土族自治县;黄
南州的同仁市;玉树州的玉树市、囊谦县;海西州的德令哈市
乌兰县
2
二 级 分 区
海东市的乐都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真、循
化撒拉族自治县;海北州的海晏县;黄南州的尖扎县、泽库县;
果洛州的玛沁县、达日县;玉树州的治多县、杂多县;海西州
的天峻县、都兰县、大柴旦行政委员会
3
三 级 分 区
海北州的祁连县、刚察县、门源回族自洽县;黄南州的河南蒙
古族自治县;海南州的共和县、同德县、贵德县、兴海县、贵
南县;果洛州的班玛县、甘德县、久治县、玛多县;玉树州的
曲麻莱县、称多县;海西州的茫崖市、格尔木市
4.2.5 一级分区应以水安全保障、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和水 资源利用为目标,采用“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措施,系 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直符合下列规定:
1 河湟谷地宜以洽山-理水-润城”思路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因地处弱湿陷性黄刹区域,应加强湿陷性黄土安全防控措施研究;
2 玉树市和囊谦县因可渗透面积比例较高,应以水生态修 复为目标宜以分散式源头减排设施为主;并应加强高寒地区海
绵城市适用技术研究;
3德令哈市和乌兰县蓝绿空间比例较高,应以水资源利用
和水环境治理为目标,应充分发挥城市蓝绿空间的海绵功能,构 建蓝绿灰协同的海绵城市体系;并应加强盐渍土改良及适生植物 研究,保护城市地下水不受污染。
4.2.6 二级分区宜以水生态修复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城市蓝绿 空间的海绵功能,以自然方式解决城市雨水系统问题,宜符合下 列规定:
8
1 海东市大部、海北州海晏县、黄南州大部因分布湿陷性 黄土且可渗透面积比例较高,应以水生态修复为目标,以分散式 源头减排设施为主并应加强湿陷性黄土安全防控措施研究;
2 果洛州中部和玉树州中部降雨量较高,但海拔高、冻土 深、城镇化比例较低,宜以水生态修复为目标,以分散式源头减 排设施为主,并应加强高寒地区海绵城市适用技术研究,强化 俐 水资源的生态涵养功能;
3 海西州天峻县、都兰县、大柴旦行政委员会降雨量较 少且可渗透面积比例较高,宜以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治理为目标, 以分散式源头减排设施为主,并应加强盐渍大改良及适生植物研 究,保护城市地下水不受污染。
4.2.7 三级分区宜以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治理为目标,克服湿陷 性黄土、盐渍土、合流制溢流污染等问题,将雨水资源留住,改 善区域生态环境,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海北州北部、果洛辣东部及西部、玉树州东北部因海拔 高、冻土深,宜以水生态修复为目标,应加强高寒地区海绵城市 适用技术研究,强化雨水资源的生态涵养功能;
2 海南州太部因湿陷性黄土、盐渍土分布,且可渗透面积 比例和蓝绿空间占比均不高,宜以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治理为目 标,以绿色设施为主,绿色设施和灰色设施相结合消纳雨水;
13×海西州格尔木市和茫崖市因降雨量较少、地下水位较高 严广布盐渍土,应以水资源利用为目标,并应加强冰雪融水和地 下水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影响研究、盐渍土改良及适生植物研究等, 保护城市地下水不受污染。
4.2.8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规划目标与指标宜包括年径流总量 控制率、年径流污染物总量(以悬浮物SS 计)削减率、雨水管 渠设计标准、内涝防治标准、合流制排水系统截留倍数、综合雨
9
量径流系数、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雨水资源利用率等。
4.2.9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设计降雨量的对应关系可参考附录 D。当所在地区与所属行政区划区域的气候条件差异较大时,可 参考气候条件相近的地区的数据。
4.2.10 年径流污染物总量(以悬浮物SS 计)削减率应结合区域 内建设情况、用地性质、水环境质量要求、径流污染特征等合理 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年径流污染物总量(以悬浮物SS 计)削减率是选择海绵 城市设施类型的重要依据;
2 区域年径流污染物总量(以悬浮物 SS 计削减率应由源 头减排设施、过程控制设施和系统治理设施共同作用实现。
4.2.11 雨水管渠设计标准、内涝防治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4的规定。
4.2.12 综合雨量径流系数食依据城市下垫面情况确定,且应符 合下列规定:
10
1 综合雨量径流系数平z应按下式计算:
(4.2.12-1)
式中: -综合雨量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 (hm²);
F—— 汇水面上第i 类下垫面的面积 (hm²);
ψ——第i类下垫面的雨量径流系数,宜按表4.2.12-1选 用。
表4.2.12-1雨量径流系数
下垫面种类
雨量径流系数中;
屋面
硬屋面、未铺石子的平屋面、沥青屋面
0.8~0.9
铺石子的平屋面
0.6~0.7
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及广场
0.8~0.9
大块石铺砌路面及广场
0.5~0.6
沥青表面处理的碎石路面及广场
0.45~0.55
级配碎石路面及广场
0.4
干砌砖石或碎石路面及广场
0.4
非铺砌的土路面
0.3
绿地
0.15
水面
1
地下室覆土绿地(≥500mm)
0.15
地下室覆土绿地(500mm)
0.3~0.4
透水铺装地面
0.29~0.36
2 不同种类建设项目下垫面和区域的综合雨量径流系数应 依据实测数据确定。无实测数据时,可参照表4 .2 . 12-2取值。
表4.2.12-2典型区综合雨量径流系数
用地类型
综合雨量径流系数
集中居住区
0.60~0.70
集中公建区
0.64~0.85
老旧平房区
0.87~0.91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0.80~0.90
广场
0.80~0.90
绿地
0.15~0.40
11
4.2.13 除年平均降雨量小于200mm 的地区外,新建地区应采用 雨污分流排水体制。
4.2.14 城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流制地区宜结合当地降雨、排水设施、经济条件等实 际情况综合评价是否采取雨污分流改造;
2 合流制排水系统截留倍数应根据实测值确定;当资料 不 足时,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规 定的区间2~5选用。
4.2.15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宜低于 40%;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现有硬化铺装进行透水性改造,不应局 限于使用透水铺装,应优先采用破硬增绿方式提高对雨水的吸纳 能力和蓄滞能力。
4.2.16 海绵城市分区建设与海绵建设管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城市生态安全格局为基础,构建以水安全格局为核 心的海绵城市空间格局,落实海绵城市蓝绿空间用地;
2 应针对水生态习水环境、水安全、水资源等核心问题划 定海绵城市建设分区,提出建设指引;
3 应以功能分区为指引,以管控片区为核心,进行目标与 指标的分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
4.2.17 海绵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I 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通过对城市水资源供需分析,全 面评估城市可用水资源总量及现状供水缺口,分析现状供水模式 存在的问题,推进城市雨水资源的利用;
2 水生态修复规划应结合城市产汇流特征和水系现状,明 确蓝线保护要求,从水空间构建,水生态修复及水土保持三个层 次系统构建。制定生态岸线恢复和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布 局方案,兼顾水文化复兴需求,明确重要水系岸线的功能、形态
12
和总体控制要求;
3 水安全保障规划应结合城市易涝点治理、排水防涝工程 现状及规划、模型模拟结果,围绕城市水安全目标,明确源头径
流控制系统、新建和改造管渠系统、内涝防治系统各自承担的径
流控制目标、实施路径、标准和建设要求,从用地竖向控制、防
涝治理工程和超标雨水行泄通道三个方面布置防涝系统规划 发 案;
4 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应结合城市水环境总量控制目标, 制定“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技术方案和相应各类技 术措施的实施路径,解决城市点源、面源污染控制,修复与提升 河道水体自净能力,将污染物消纳在可控范围内。
4.2.18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协调应符合表4.2.18 的要求。
表4.2.18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与城市各级规划相协调的具体要点
规划名称
规划协调要点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涉及用地布局、竖向规划、生 态格局等相关内容、海绵城市目标与指标等内容纳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
涉水规划水系、
给水挑水、排
水防涝、水资源)
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有关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 水安全等目标指标与建设要求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 对相关专项规划中的策略与措施进行优化调整。
城市竖向规划
明确城市地表雨水径流汇集方向,确定重要的汇水空 间,进行保护性利用或原地保护,优化城市竖向设计。
绿地系统规划
明确各绿地的海绵功能与建设指标要求以及重要海 绵功能绿地的绿线范围。
13
续表4.2.18
规划名称
规划协调要点
相关 专项 规划
综合交通规划
明确道路建设的海绵指标要求、在红线内布置海绵城 市设施、行泄通道位置等内容。
生态修复规划
纳入海绵城市相关生态保护需求、统筹生态治理与海 绵建设相关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内 容,在控制性地块级别,细化落实海绵城市和关规划 指标要求、大型市政设施布局等规划内容明确强制 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并指导下层次的规划、设计和 建设项目规划管控工作。
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项目前期选址论证等 层面,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细化落实上位 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控制指标、设施布局 及规模等相关技术,将海绵城市的建设技术和方法体 现在工程规划设计、经济技术论证等方面,指导地块 开发建设。
4.2.19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和旧城改造区等区域 应制定专门的评估和验收税 制,保证规划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片 区验收标准。
4.2.20 规划保障措施应包括组织保障、制度保障、资金保障和 能力建设等内容。
1 继织保障。各城市应成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海绵城市建设 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融资等工作;
2 制度保障。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立法, 无立法权的城市应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所有城市均应将 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控流程,制定立项审批、 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绩效考 核等规划建设管控体系;
3 资金保障。各城市应通过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吸引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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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等方式扩宽海绵城市建设融资途径,并建立海绵城市建设资 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海绵城市资金使用过程;
4 能力建设。各城市应通过干部出去培训交流、引入专家 技术服务团队、组织当地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方式带动当地海绵 城市技术人才成长,逐步实现海绵技术由“输血”到“造血”的转变。 各城市应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产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在规 划设计方法、施工工法、技术产品方面加强创新,形成集成工程 设计、建设施工、物质供应、运营维护为一体的完备海绵城市产 业体系,激发本地海绵城市市场活力。各城市应耦合现有城市监 管平台建立海绵城市建设信息平台,加强海绵城市监测设施布局, 实现精准分析预报,协同现有城市综合管理平台,为智慧决策提 供科学支持。
4.3 海绵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4.3.1 海绵城市控制坤详细规划应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 出的海绵城市控制目标和建设要求,明确实施路径和建设指引, 确定海绵城市设施布局与设施规模。
4.3.2 海绵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影响因素分析,包括区域水文地质、
排水防劳体系、下垫面特性和功能区划等;
2 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建设情况,细化海绵城市的 控制指标,并分解至控制性地块;
3 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系统方案,明确各类规划用地中的 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主要措施,合理布局各类海绵城市设施;
4 应以排水分区为单元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5 污染区、特殊地质区等区域应提出有针对性的海绵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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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要求和主要措施。
4.3.3 海绵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流程和编制要求应参考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4.3.4 海绵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 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性指标宜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物念 量(以悬浮物SS 计)削减率、雨水管渠设计标准、内涝伤冶标 准 等 ;
2 引导性指标宜包括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雨水资 源利用率等。
4.3.5 城市级别的蓝绿空间布局应通过城市蓝线、城市绿线等规 划控制线划定,明确河湖水域与城市道路绿化分隔带的范围,保 证城市水面率、城市绿地率等上位规划指标得到落实。
4.3.6 地块级别的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应根据用地类型、绿地率、 地块规划建设动态及周边河道、绿地布局等因素确定,以源头径 流削减目标为主。
4.3.7 海绵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注重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的落 地性和时效性,并根据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及时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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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 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以《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海 绵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为主要依据,确定项目的年 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当无上位规划时,宜以本规范的相关规 划目标与指标为依据。
5.1.2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保障用地核心功能的条件下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 新建项目以目标为导向、改造项目以问题为导尚;
2 应以全生命周期低碳建造及运蒂维护为宗旨;
3 海绵城市设施应以绿色设施为主,灰色设施为辅;
4 应选择经济适用和易维护的海绵城市设施。
5.1.3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同步景观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结合现有低洼地、水系、绿地等天然调蓄设施开 展总图设计;
2 海绵城市设施应与景观、建筑、道路等在竖向方面充分 衔 接 ;
3 海绵城市设施的断面形式应根据场地竖向条件,以景观
优美为原则灵活确定,不宜固化断面形式。
544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遵循“安全为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
列 规 定 :
1 海绵城市设施的布置应避让各种地下管线;大型雨水调 蓄设施应避让地下建筑范围;
2 当绿地承接客水时,应对客水进行沉淀、过滤等前置处 理,防止客水携带的污染物对绿地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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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不得降低雨水管渠系统设计标准;
4 对于径流污染严重、设施底部渗透面距离季节性最高水 位或岩石层小于1m、 特殊地质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盐渍土 地区)、距离建筑物及构筑物基础小于3m (水平距离)及地下 建筑顶板之上的区域,应加强防渗漏处理或其他必要的措施防止 次生灾害的发生;
5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面积大于等于2km²时,应采用 模型模拟的方法,对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验证和校核。
5.1.5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条件分析;
2 汇水分区划定;
3 海绵系统计算;
4 海绵城市设施平面布局;
5 场地竖向设计;
6 雨水管线系统设计领
7 植物种植设计;
8 海绵城市设施的样细设计。
5.1.6 项目设计前应进行场地条件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明确项目与周边区域的关系。包括竖向关系、项目周 边城市水系、市政排水管网及绿地空间分布情况;有客水接入的 项目需明确接入点的位置及客水汇水范围、水量及水质情况;明 确项目雨水溢流出路、溢流水位标高情况;
2 应明确项目场地内部的基本情况。包括标高、地表排水 方向、低洼点分布等地形条件;土壤性状、下垫面情况及地质情 况;项目所在地的耐水湿植物种类情况;明确海绵城市设施的限 制因素,如地下建筑范围线、管线综合布置情况、消防车道布置 要求、应急避难场所设置要求、文物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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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场地内汇水分区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场地竖向、雨水管线布置位置及景观设计要求划 定汇水分区;
2 汇水分区宜为单个海绵城市设施的汇水范围。当汇水分 区较大、无法清楚表述地表排水情况与布置雨水设施的关系时, 应按照海绵城市设施的汇水范围划定汇水分区;
3 当汇水分区无法解决自身雨水控制指标时,可协同周边 汇水分区解决。在汇水分区的低点应布置雨水溢流设施。
5.1.8 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控制目标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时,
海绵城市设施的调蓄容积可采用容积法进行计算,并宜采用模型 模拟计算和校核。
5.1.9 建设项目控制雨水径流总量的计算,宜采用容积法按下式 计算,其中综合雨量径流系数可参照表4.2.12-1、表4.2.12-2确
19
定。
(5.1.9)
式中:V— 目标调蓄帘积 (m³);
V₂——综合雨量径流系数;
h—设 计 降 雨 量(mm);
F-——汇水面积 (hm²)。
5.1.10,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采用设施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核算,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应检查各类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应达到设计要 求,应按下式核算:
V₀=∑Vi≥V (5.1.10-1)
式中:Vo——建设项目总径流体积控制规模 (m³);
Vi——设施径流体积控制规模 (m³);
V— 目标调蓄容积(m³)。
2 渗透、渗滤及滞蓄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应按下式 计算:
Vin=Vs+Win (5.1.10-2)
Win=KJAt₅ (5.1.10-3)
式中:Vin——设施径流体积控制规模 (m³);
V₃——设施的有效调蓄容积,指设施顶部蓄水空间的容积 (m³);
Win—入 渗 量 (m³)。
K— 土壤(原土)渗透系数(m/s);
J — 水力坡降, 一般可取1;
A—有 效 渗 透 面 积 (m²);
ts— 渗透时间 (s), 一般可取2 h。
3 延时调节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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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VsLTa)
(5.1.10-4)
(5.1.10-5)
式中:Vea— 延时调节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 (m³);
Wea— 延时调节设施降雨过程中的排放量 (m³);
Ta——设计排空时间 (h), 根据设计悬浮物(SS) 去除 能力所需停留时间确定;
T 降雨过程中的排放历时 (h), 为当地多年平均场 降雨历时,资料缺乏时,可根据平均场降雨历时特 点取2h~12h。
sN11 年径流污染物总量削减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海绵城市设施对径流污染物的削减率应以实测数据 为准,缺乏资料时,可按表5.1.11取值;
表5.1.11 各类海绵城市设施径流污染物削减率(%)
设施类型
径流污染物削减率 (以SS计,%)①
设施类型
径流污染物削减率 (以SS计,%)①
透水铺装
80~90
蓄水池
80~90
续表5.1.11
设施类型
径流污染物削减率 (以SS计,%) ①
设施类型
径流污染物削减
率
(以SS计,%) ①
生物滞留设施
70~95
雨水罐
80~90
湿塘
50~80
植草沟②
35~90
初期雨水弃流设 施
40~60
渗管(渠)③
35~70
延时调节设施
80~90
植被缓冲带
50~2
注:①.年径流污染物总量(以悬浮物SS 计)削减率数据来自《海绵城市建 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
②.转输型植草沟取低值,转输兼入渗型植草沟取高值;
③.打孔渗透管(沟)取低值,开孔率越高取值越火,软式渗透管取高值。
2 建设项目年径流污染物总量削减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1.11)
式中:β — 项 目年径流污染物总量削减率(%);
W;— 各海绵城市设施汇水面的综合雨量径流系数;
W₂— 综合雨量径流系数;
C;— 各海绵城市设施的年径流污染物总量削减率(%); a;—各海绵城市设施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F 各海绵城市设施的汇水面积 (m²);
F 项目占地面积 (m²)。
5.1.12×调蓄设施的调蓄容积及调蓄控制应按区域内雨水管渠设 计重现期、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综合径流系数、地形条件、周 边雨水排放条件等综合确定。
5.1.13 当雨水调蓄设施用于削减峰值流量时,其有效容积的确 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要求,通过比较雨水调蓄工程上下游的流量 过程线,按下式计算:
(5.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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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V — 调蓄量或调蓄设施有效容积 (m³);
Qi— 调蓄设施上游设计流量 (m³/s);
Qo— 调蓄设施下游设计流量 (m³/s);
T — 降 雨 历 时 (min)。
2 当缺乏上下游流量过程线资料时,可采用脱过系数法,
(5.1.13-2)
式中:b—— 暴雨强度公式参数;
n ——暴雨强度公式参数;
a—— 脱过系数,取值为调蓄设施下游和上游设计流量之比。
3 设计降雨历时,宜采用3h~24h 较长降雨历时进行试算 复核,并应采用适合当地的设计雨型;当缺乏当地雨型数据时, 可采用附近地区的资料,也可采用当地具有代表性的一场暴雨的 降雨历程。
5.1.14 当调蓄设施用于合流制排水系统径流污染控制时,调蓄 量的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3600t,(n-n₀Q„B (5.1.14)
式中:ti——调蓄设施进水时间 (h), 宜采用0.5h~1.0h, 当合 流制排水系统雨天溢流污水水质在单次降雨事件中 无明显初期效应时,宜取上限;反之,可取下限;
Kny— 调蓄设施建成运行后的截流倍数,由要求的污染负 荷目标削减率、下游排水系统运行负荷、系统原截
流倍数和截流量占降雨量比例之间的关系等确定; no— 系统原截流倍数;
Qdr— 截流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m³/s);
β —安全系数, 一般取1.1~1.5。
5.1.15 当调蓄设施用于源头径流总量和污染控制以及分流制排 水系统径流污染控制时,调蓄量的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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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DFψβ (5.1.15)
式中:D 单位面积调蓄深度 (mm), 源头雨水调蓄工程可按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单位调蓄深度进行计算; 分流制排水系统径流污染控制的雨水调蓄工程可取 4mm~8mm;
F— 汇 水面积(hm²);
中——综合雨量径流系数。
5.1.16 雨水资源利用率应通过雨水收集并利用于道路浇洒、园 林绿地灌溉、市政杂用、工农业生产、冷却、景观补水等的雨水 总量与当地平均降雨总量的比值计算获得。
5.1.17 雨水收集利用规模应依据水量平衡设算确定,见表5.1.17。
青海省月平均降雨量、月平均蒸发量可参照附录A.0.3 、 附录
A.0.4。
表5.1.17水量平衡计算表
项 目
汇流
雨水 量
补 水 量
蒸 发 量
用水量
渗 漏 量
水 量 差
水体
水深
剩余
调蓄
高度
外排
水量
额外
补水 量
单 位
m³/ 月
m³/ 月
³
月
m³/ 月
m³
/ 月
m³/ 月
m
m
m³/ 月
m³/ 月
编 号
[1]
馋
[3]
[4]
[5]
[6]
[7]
[8]
[9]
[10]
月
2
本
.
…
11 月
12 月
合 计
23
5.1.18 初期径流弃流量应按下垫面收集雨水的污染物实测浓度 确定。当无资料时,屋面弃流量可取2mm~3mm, 地面弃流量 可取4mm~8mm。
5.1.19 雨水管渠设计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乡排水工程 项目规范》GB55027、《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 及《建筑 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的相关规定。
5.1.20 溢流排水口应根据汇水面条件、排放标准等确定溢流口 的尺寸和排水管的规格,其过流能力应通过试验或者经验公式计 算得出。
5.1.21 海绵城市设施的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内原有的天然水域、湿地、坑塘低洼地等在满足
建设要求的基础上应予以保留利用,以维持原有水文条件;
2 不得破坏场地与周边原有永体的竖向关系;
3 新建海绵城市设施的位置应结合竖向设计确定,平面布 局与竖向设计应同步开展、相互校验。
5.1.22 场地竖向设计座协同场地内外排水路由,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场地外排竖向标高应根据承接排水的外围标高或管径等 条件确定,不得大管接小管、低管接高管;
2 场地内部的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径流汇入海绵城市设 施,不得出现铺装积水现象;雨水径流路径上的海绵城市设施宜 通过地形高差连通排水,海绵城市设施的积水应在48h内排空;
3 下凹的海绵城市设施应通过微地形与场地整体竖向融为 一体,使海绵城市设施与场地整体景观风格和谐统一。
5.1.23 雨水收集排放系统应包括进水管线、溢流管线、收集管 线和连通管线四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场地承接外来客水时,进水点宜选择场地高点处,便
24
于场地内形成重力流排放路径,或结合场地内水体位置进行确定。 进水口处应设置预处理设施和消能设施,以减少客水对场地内的 污染负荷冲击和土壤冲刷;
2 当汇流距离较远或依靠地表竖向无法保证有效汇流时, 宜通过设置植草沟、线性排水沟等导流设施将地表径流导流至海 绵城市设施内;
3 溢水口标高应与雨水设施的设计滞水深度齐平且应低手 周边绿地或铺装100mm;
4 收集管线是指在生物滞留设施底部的砾石层内布置的穿 孔管,其管径宜为100mm~150mm;
5 雨水设施之间的连接宜通过调整地表竖向解决。当雨水 设施被道路、铺装、建筑等阻断,无法通迎地表排水连通时,可 采用雨水管渠连接。当连通管线不满足最小覆土深度要求时,应 采取管道加固措施。
5.1.24 植物种植设计应符爷下列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