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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2204-2024 青海省高原农牧区现代化农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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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63/T 2204-2023

  青海省高原农牧区现代化农房

  建设标准

  2023-12-11 发布 2024-03-01 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青海省高原农牧区现代化农房建设标准

  主编单位: 西 安 建 筑 科 技 大 学

  参编单位: 青海 东亚 工程 建 设 管 理 咨 询有 限 公 司西 北 工 业 大 学

  青海省建筑建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部门: 青 海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青 海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实施日期: 2 0 2 4 年 3 月 1 日

  青海省地方标准公告

  2023 年第 11 号

  (总第 446 号)

  关于批准发布《青海省村容村貌提升导则》等三项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公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青海省村容村貌提升导则》《高原地区农牧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技术标准》《青海省高原农牧区现代化农房建设标准》三项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

  附件:批准发布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2 月 11 日

  附件:

  批准发布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实施日期

  归口部门

  1

  DB63/T 2202-2023

  青海省村容村貌提升导则

  —

  2024 年

  3 月 1 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

  DB63/T 2203-2023

  高原地区农牧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技术标准

  —

  3

  DB63/T 2204-2023

  青海省高原农牧

  区现代化农房建

  设标准

  —

  前 言

  为了规范青海省农房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有关国内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编写过程及前期研究,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号:22BMZ031),以及青海省高原绿色建筑与生态社区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项目号:KLKF-2020-002 、KLKF- 2021-008)支持。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规划与审批;5.建筑设计;6.结构设计;7.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8.给水排水设计;9.建筑电气设计;10 施工与验收。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授权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 13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邮编:710055,电话:029-82202943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 :青海东亚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西北工业大学

  青海省建筑建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编写人员: 靳亦冰 刘继强 刘 煜 田发春李军环 艾宏波 周铁钢 张耀珑马秀英 张学仁 姚发良 赵 龙

  丁小玲 王玉章 王亚峰 赵晓亮李志伟 宋郭睿 刘成奎 阿 鑫许 懿 张 炜 何 泉 王 晋任 娟 郑武幸 刘 博 刘倩雯李冬雪 王慧瑾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秀敏 刘连新 王海文 陶其梅格刘晓光 于国强 胥 荣 景兴美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3

  3 基本规定 5

  4 规划选址与布局 7

  4.1 一般规定 7

  4.2 选址与布局 7

  5 建筑设计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 形体与平面布局 14

  5.3 立面与外围护结构 14

  5.4 屋面做法 16

  5.5 功能设置与空间布局 16

  5.6 卫生厕所设计 17

  5.7 农房防火 17

  5.8 降噪与隔声 19

  5.9 装饰装修 19

  5.10 材料选择 20

  5.11 地域特征保护与传承 20

  5.12 自然通风 21

  5.13 天然采光 22

  5.14 节能与被动式太阳能利用 22

  6 结构设计 26

  I

  6.1 一般规定 26

  6.2 场地与地基基础 27

  6.3 建筑结构材料 30

  6.4 砌体结构房屋 31

  6.5 木结构房屋 33

  6.6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 35

  6.7 生土结构房屋 36

  6.8 石结构房屋 38

  6.9 轻型钢结构房屋 39

  6.10 装配式房屋 42

  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4

  7.1 一般规定 44

  7.2 供热热源 44

  7.3 室内供暖系统 46

  7.4 通风与空气调节 47

  8 给水排水设计 49

  8.1 一般规定 49

  8.2 给水设计 49

  8.3 排水设计 51

  8.4 雨水设计 52

  8.5 非传统水源利用 52

  9 建筑电气设计 54

  9.1 一般规定 54

  9.2 供配电与照明 54

  9.3 防雷与接地 57

  9.4 信息设施与智能化系统 58

  10 施工与验收 61

  II

  10.1 一般规定 61

  10.2 组织与程序 61

  10.3 共同缔造 61

  10.4 工程施工 62

  10.5 工程验收 63

  附录 A 青海省城镇Ⅱ类场地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和基本地震动

  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值列表 64

  本标准用词说明 71

  引用标准名录 72

  附:条文说明 75

  III

  1 总则

  1.0.1 为规范青海省高原农牧区现代化农房建设,提高农房建设质量,完善农房功能,提升农房品质,结合青海省农牧区乡村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1.0.2 青海省高原农牧区现代化农房建设标准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为基本原则结合青海省的自然、经济条件进行编制。

  1.0.3 青海省高原农牧区现代化农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科学选址、因地制宜、安全宜居、保护耕地、传承地域特征为基本原则,符合生态环保、绿色低碳、经济适用、抗震防灾的要求,体现青海省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高原乡村风貌。

  1.0.4 青海省高原农牧区现代化农房建设应从规划审批、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全过程综合考虑,使农房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符合本地民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居民提供经济、健康、适用和高效的居住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

  1.0.5 青海省高原农牧区现代化农房建设应符合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产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生态宜居、绿色现代的要求。

  1.0.6 青海省高原农牧区现代化农房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验收及使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7 农房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按照现行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

  1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1.0.8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农牧区新建农房的建设指导。采用新型建筑体系时,其设计应符合相关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

  2.0.1 现代化农房

  以安全为基础,注重设计合理、功能现代、符合居民生产生活需求,坚持生态友好,鼓励利用节能、环保材料,体现乡土风貌的新型农房。

  2.0.2 农牧区

  以传统农业和畜牧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方式的地区。

  2.0.3 建筑全寿命周期

  建筑从立项、规划、设计、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

  2.0.4 绿色建筑

  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2.0.5 太阳能供热供暖系统

  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供给建筑物冬季供暖和全年其他用热的系统,系统主要部件有太阳能蓄热器、换热蓄热装置、控制系统、其他能源辅助加热(换热)设备、 泵或风机、连接管道和末端系统等。

  2.0.6 太阳能热水系统

  将太阳能转换为热能,用以加热水所需的部件和附件组成的

  3

  完整装置。通常包括集热器、贮水箱、连接管道、支架及其他部件。

  2.0.7 再生水

  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水。

  2.0.8 非传统水源

  非传统水源是指不同于传统地表供水和地下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9 可再生能源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沼气、秸秆等)、地热能、空气能、水能、风能和海洋能等。

  2.0.10 卫生厕所

  卫生厕所是指厕屋有墙、有顶、有门、清洁、基本无臭味,粪便暂存或处理设施无渗漏、无粪便暴露、无蝇蛆,粪便经就地处理或异地集中处理后,能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传染性,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的厕所。

  2.0.11 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建筑是指把传统建造方式中的大量现场作业工作转移到工厂进行,在工厂加工制作好建筑所用构件和配件(如楼板、墙板、楼梯、阳台等),运输到建筑施工现场,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在现场装配安装而成的建筑。

  4

  3 基本规定

  3.0.1 现代化农房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现代化农房建设应紧密贴合青海省村庄规划并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交通区位、发展水平、传统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科学确定目标任务,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3.0.2 现代化农房建设应结合青海省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饮水安全,建立防洪、防火、防疫、防污、减灾的公共安全体系。

  3.0.3 现代化农房建设应以人为本,在保障农牧区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切实提升居民居住生活水平,从规划审批、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全过程综合提升农房建设水平。其设计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 《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 、《农村房屋建筑抗震技术标准》DB37/T 5091 、《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 32000、《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政策规定。

  3.0.4 现代化农房建设选材在保证结构安全和性能的前提下,应结合青海省农牧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能源消耗,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选材。宜使用绿色建材,严禁采用国家及地方限制使用或淘汰的材料,禁止采用高耗能、污染超标的材料。

  3.0.5 现代化农房宜采用新型绿色建筑技术,宜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应充分结合农牧区的资源条件,保护环境,减少污

  5

  染。宜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空气能等。

  3.0.6 现代化农房建设应该坚持村民主体,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尊重村民意愿,调动村民参与农房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

  3.0.7 现代化农房建设应坚持示范引领,有序推进。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建设内容和建设时序,防止脱离实际的建设行为。

  3.0.8 本标准除应执行现行国家、青海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原则;

  4 农房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火、抗震、防洪、抗风雪、防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5 应符合批准的村庄规划及相关规划,并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相结合;

  6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

  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6

  4 规划选址与布局

  4.1 一般规定

  4.1.1 农牧民建房应符合“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青海省宅基地用地相关标准和规定。

  4.1.2 农房建设选址,应在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避让地质条件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和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裂缝、塌陷及洪涝灾害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4.1.3 新建农房宜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尽量不占用耕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引导农牧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确需占用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落实好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禁未批先建。

  4.1.4 在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沿线、铁路沿线、机场周边建房的,应遵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4.1.5 农牧民建设农房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外,还需符合《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

  4.2 选址与布局

  4.2.1 场地选址应符合青海省城乡整体规划,不应破坏村庄原有的乡村聚落空间体系,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址应符合地方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避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核心区域;

  2 选址应综合考虑水文、地形、地质、风向、污染源、耕作半径等因素。当新建农房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宜选用向阳坡,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3 新建农房应在稳定基岩、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场地稳定、土质均匀的地段选址,应避开以下几类区域:

  1)行洪河道、沟谷、行洪区、蓄滞洪区及洪涝灾害频发等受洪水威胁地段;

  2)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场地;

  3)软弱土层、软硬不均的土层和容易发生砂土液化的地段;

  4)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5)矿产采空区、地质塌陷区等灾害高危区。

  4.2.2 场地环境质量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场地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冬季防风,并有利于夏季通风;

  2 场地大气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4.2.3 场地规划应结合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农房建筑布局,保持原有地形地貌,减少高填和深挖,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山坡农房应保护和利用林木、谷地、水体和地形起伏等自然条件,依山顺势

  8

  而建,滨水农房应充分利用河流、湖泊和水渠等景观条件沿岸线灵活布局,形成错落有致、风格独特的高原村庄景观。

  4.2.4 场地规划设计时应对可利用的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进行调查与利用评估,确定合理的利用方式,确保利用效率,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太阳能时,应对场地内太阳能资源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根据场地及建筑条件确定合理的利用方式;

  2 利用地热能时,应编制专项规划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

  应对地下土壤分层、温度分布和渗透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地热能开采对邻近地下空间、动物、植物或生态环境的影响;

  3 利用风能时,应对场地和周边风力资源以及风能利用对场地声环境的影响进行调查和评估。风力发电设施的选型及安装应避免噪声干扰。

  4.2.5 农房设计根据不同农户实际的生产、生活现状和农房类型进行布置,民居院落宜以毗邻形式为主,布局应根据地貌条件因地制宜。

  4.2.6 空间布局要合理继承原有村庄布局、空间形态,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

  4.2.7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有关保护规划及保护措施的规定和控制要求。

  4.2.8 宜充分考虑村庄未来发展的需要,结合村庄规划适当预留

  9

  建设用地。

  4.2.9 场地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的收集或排放。利用场地空间和雨水基础设施等规划地表、屋面雨水径流,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地表雨水进入地面排水设施。

  4.2.10 农房所在村庄道路应以现有道路为基础,顺应现有村庄格局,合理布局路网,巷道宜体现地域特色。

  4.2.11 对生活居住有影响的生产设施应与生活区适当分离。

  4.2.12 农房应合理处置每户出入口与公共道路、院落空间的关系,避免邻里间相互干扰。入户路、宅间路设置应考虑:

  1 农房出入口的设计宜简洁美观,并考虑满足农机和小汽车进出的要求;

  2 道路宽度宜为 2.0m~3.5m,突出亲切宜人的特点。路面可以由建筑外墙、围墙、篱栏、林木、沟渠等空间要素灵活限定。

  3 农房沿公路两侧设置,应符合公路管理的距公路距离的尺度要求。

  4.2.13 场地综合管线设计要求如下:

  1 管线宜全部地下敷设,提倡使用共同管沟;

  2 场地管线宜和乡镇管网相衔接,一次不能到位时应预留埋设位置;

  3 管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地上、地下建筑的设计条件,并满足地面交通工具承载力和园林绿化的种植要求。

  10

  4.2.14 农房宜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垃圾桶位置应相对固定,方便投放,与农房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与道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周边宜栽植绿化加以适当遮挡;

  2 生活垃圾宜分为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实现就地减量。

  4.2.15 农房生活污水排放应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分散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生活污水应排入村庄污水管网接入污水处理设施或三格式化粪池,不得直接排入自然水体。

  4.2.16 有条件的村庄应优化停车场建设,且宜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4.2.17 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及等级规模相适应,并符合《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规模较小的村庄可按服务半径多村共享配套共建。

  4.2.18 农房应合理高效利用庭院空间,可根据生活习惯,安排晾台、棚架、储藏、蔬果种植、农机具放置、停车等功能区。

  4.2.19 应充分利用闲置宅基用地和不宜建设的用地,不留裸土,建设农家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等,将绿化美化与发展庭院经济有机结合起来,打造花果飘香、居所优美的庭院环境。

  4.2.20 村庄景观建筑及小品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兼顾遮阳避雨雪功能,优先选择本地、环保材料。

  4.2.21 场地内原有自然水体在满足场地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宜保

  11

  留,并应结合现状进行生态化设计。

  4.2.22 水景设计应结合场地的自然条件合理设置。水景补水优先采用再生水。场地水景设计应结合雨洪控制设计并宜进行生态化设计。

  12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现代农房建设应遵循整体性原则,正确处理农牧区人、建筑和自然环境的相互关系,提升建造活动的整体水平,达到现代农房建设的总体要求。

  5.1.2 安全性原则。现代农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及青海省现行抗震、防火等有关安全标准或规范的规定。

  5.1.3 经济性原则。现代农房建设应充分考虑经济性,建设成本符合高原农牧区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农牧民生活水平。宜就地取材,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空间,合理控制造价。

  5.1.4 协同性原则。在设计过程中,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燃气、电气与智能化、室内设计、景观、经济等各专业应紧密配合。

  5.1.5 现代农房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经济、人文等方面特点。

  5.1.6 创新性原则。现代农房建设应从建筑全生命周期设计理念、设计方法和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创新。

  5.1.7 绿色原则。现代农房建设应全面体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全生命周期绿色可持续理念,有效降低建造全过程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少碳排放,整体提升建造活动的绿色化水平。

  5.1.8 宜运用新技术提升农房建造设计水平,鼓励选用装配式结

  13

  构等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

  5.2 形体与平面布局

  5.2.1 农房建筑体形宜简单、规整,平面不宜出现过多局部凸出或凹进,开口部位应避开当地冬季主导风向。

  5.2.2 农房主体宜采用南北朝向或接近南北朝向,主要房间应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5.2.3 农房各房间的尺寸以满足实际生产、生活需求为宜,单面采光房间进深不宜大于 6m。

  5.2.4 农房功能布局应合理、紧凑、互不干扰,并应方便生活起居与节能。卧室、起居室等主要房间宜布置在南侧或内墙侧,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辅助房间宜布置在北侧或外墙侧。

  5.3 立面与外围护结构

  5.3.1 立面造型应简约。

  5.3.2 农房主体立面宜避免采用大面积玻璃门窗和玻璃幕墙。

  5.3.3 外围护结构宜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进行一体化设计。

  5.3.4 宜根据气候条件和资源状况选择适宜的外墙保温构造形式和保温材料,保温层厚度应经过计算确定。

  5.3.5 夹心保温构造外墙不应在地震烈度高于 8 度的地区使用。

  5.3.6 夹心保温构造的内外叶墙体之间应设置钢筋拉结措施。

  5.3.7 外墙夹心保温构造中的保温材料吸水性大时,应设置空气层,保温层和内叶墙之间应设置连续的隔汽层。

  5.3.8 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或“断桥”措施,并应符

  14

  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与外墙或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采取保温措施;

  2 外窗(门)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3 伸出屋顶的构件及砌体(烟道、通风道等)应进行防结露的保温处理。

  5.3.9 农房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南向宜采用大窗,北向宜采用小窗,窗墙面积比限值宜符合表 5.3.9 的规定。

  表 5.3.9 农房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

  窗墙面积比

  严寒地区

  寒冷地区

  北

  ≤0.25

  ≤0.30

  东、西

  ≤0.30

  ≤0.35

  南

  ≤0.40

  ≤0.45

  5.3.10 农房应采用传热系数较小、气密性良好的外门窗,不宜采用落地窗和凸窗。

  5.3.11 农房外窗可开启面积应有利于室内通风换气,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25%。

  5.3.12 外窗宜增加夜间保温措施。

  5.3.13 农房出入口应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宜设置门斗、双层门、保温门帘等。

  15

  5.4 屋面做法

  5.4.1 农房屋面应采用适宜的屋面保温做法。

  5.4.2 屋面应设置保温层,屋架承重的坡屋面保温层宜设置在吊顶内,钢筋混凝土屋面的保温层应设在钢筋混凝土结构层上。

  5.5 功能设置与空间布局

  5.5.1 农房设计应提高空间利用效率,提倡建筑空间与设施的共享。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宜减少交通等辅助空间的面积,并应避免不必要的高大空间,严寒和寒冷地区室内净高不宜大于3m。

  5.5.2 农房宜充分利用建筑坡屋顶空间,可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5.5.3 农房中老年人主要活动空间宜进行无障碍设计。

  5.5.4 农房建筑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充分利用外部自然条件,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宜将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自然通风和视野的位置;

  2 室内环境需求相同或相近的空间宜集中布置;

  3 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宜采取遮阳措施。

  5.5.5 农房功能空间设计应根据农牧区居住实态和家庭构成,尊重当地传统风俗习惯和方便居民生活,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居住空间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满足不同时期家庭结构

  16

  变化的居住需求;

  2 房间功能应设置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基本居住空间,宜结合农村生产生活需要设置屋顶晾晒平台等;

  3 平面功能分区应明确紧凑、减少干扰,各功能空间划分应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洁污分离、人畜分离,且应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空间;

  4 对卧室等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进行视线遮挡。

  5.5.6 辅助用房在满足健康、安全、有利生产的前提下,可结合庭院灵活布置,农机用房、农作物储藏间等应与主要功能房间适当分离。

  5.6 卫生厕所设计

  5.6.1 新建农房应因地制宜选择卫生厕所设计,引导厕所入院入室,积极推动水冲式厕所入户。厕所位置应与村内污水管网或独立式化粪池方便连接。

  5.6.2 科学选择厕所技术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

  5.6.3 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厕所设计宜满足无障碍设计相关要求。

  5.7 农房防火

  5.7.1 农房应积极倡导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控制建造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建筑构件应尽量采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5.7.2 三、四级耐火等级农房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17

  相连农房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可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 0.5m。

  5.7.3 一、二级耐火等级农房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0m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小:

  1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农房,当较高一座农房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农房,当较低一座农房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防火间距不限;

  3 当农房相邻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 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

  2.0m。

  5.7.4 三、四级耐火等级农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6.0m。

  当农房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 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 4.0m。

  5.7.5 既有农房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耐火等级较高的农房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5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 6m 的防火隔离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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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分隔;

  2 耐火等级较低的农房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3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5.7.6 存放柴草等材料和农具、农用物资的库房,宜独立建造;与其他用途房间合建时,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隔开。农房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5037 等的相关要求。

  5.8 降噪与隔声

  5.8.1 农房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和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中的低限要求;

  2 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要求。

  5.8.2 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实现环境噪声控制。

  5.8.3 外门和外窗的改造应综合考虑安全、采光、隔声、通风、气密性和节能等性能要求。

  5.9 装饰装修

  5.9.1 农房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农房的土建工程宜与装修工程进行一体化设计;

  2 宜采用简约、功能化、轻量化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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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2 农房装饰装修应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耐久性好的防水和密封材料;

  2 采用健康安全的装饰装修材料;

  3 宜采用无需外加饰面层的装饰装修材料。

  5.10 材料选择

  5.10.1 农房设计应提高材料的使用效率,节省材料用量。

  5.10.2 农房应采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严禁采用高耗能、污染超标及国家和地方限制使用或淘汰的建筑材料。

  5.10.3 农房应选择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资源消耗、减轻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利用特征的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节能、生态环保、地方本土的建筑材料。

  5.11 地域特征保护与传承

  5.11.1 农房设计及建造,应注重对当地传统农房地域风貌特征的保护与传承,并遵循因地制宜、经济适用、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

  5.11.2 鼓励选用取材广泛、经济、节能、低碳且具有明显地域特征和传统文化的本土材料。

  5.11.3 农房整体建设、细部设计及装饰宜采用当地建材和营建工艺,体现当地民族、地域和乡土特色;农房风貌应与村庄整体

  20

  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应保护塑造乡村风貌,延续乡村历史文脉,尊重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脉络,顺应地形地貌、不拆传统民居、不砍老树。

  5.11.4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民族村寨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农房,应保护、延续传统空间格局和风貌特征,强化和塑造地方特色,保持街巷道路、门牌古迹、古树名木、河湖水系等原有乡土景观特征。

  5.12 自然通风

  5.12.1 农房的平面空间组织布局、剖面设计和门窗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宜对农房室内风环境进行计算机模拟,优化自然通风系统。

  5.12.2 采用单侧通风时,通风窗所在外墙与夏季主导风向间的夹角宜为40 °~ 65°。

  5.12.3 外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应合理设计;外窗的开启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5.12.4 可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农房内部的自然通风:

  1 采用导风墙、太阳能拔风道等诱导气流的措施;

  2 设有中庭的建筑宜在适宜季节利用烟囱效应引导热压通风;

  3 可设置通风器,有组织地引导自然通风。

  5.12.5 可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地下空间的自然通风:

  1 设计可直接通风的半地下室;

  21

  2 地下室局部设置下沉式庭院;

  3 地下室设置通风井、窗井。

  5.12.6 宜考虑在室外环境不利时的自然通风措施。当采用通风器时,应有方便灵活的开关调节装置,应易于操作和维修,宜有过滤和隔声功能。

  5.12.7 为避免冬季因自然通风而导致的室内热流失,可采取必要的防寒措施,如设置门斗以及对新风进行预热等。

  5.12.8 厨房宜利用热压进行自然通风或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5.13 天然采光

  5.13.1 农房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房间的有效采光面积和采光系数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空间宜有天然采光,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0.5%;

  2 地下空间宜有天然采光;

  3 天然采光时宜避免产生眩光;

  4 设置遮阳设施时应符合日照和采光标准的要求。

  5.13.2 可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室内的天然采光效果:

  1 采用采光井、采光天窗、下沉庭院、半地下室等;

  2 设置反光板、散光板和集光、导光设备等。

  5.14 节能与被动式太阳能利用

  5.14.1 农房节能设计应采用当地有效的被动式节能设计经验和

  22

  措施,并与当地民居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5.14.2 场地规划设计,不仅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日照标准要求,还应为太阳能热利用和光伏发电提供有利条件。太阳能利用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太阳能资源条件、建筑物类型、使用功能、农户要求,以及经济承受能力、投资规模、安装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5.14.3 农房太阳能利用系统宜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管线应有组织布置,做到安全、隐蔽、易于检修。

  5.14.4 被动式太阳房应朝南向布置,当正南向布置有困难时,不宜偏离正南向±30 ° 以上;主要供暖房间宜布置在南向。

  5.14.5 农房建筑间距应满足冬季供暖期间,在 9 时~15 时对集热面的遮挡不超过 15%的要求。

  5.14.6 被动式太阳房的净高不宜低于 2.8m,房屋进深不宜超过层高的 2 倍。

  5.14.7 被动式太阳房的出入口应采取防冷风侵入的措施。

  5.14.8 被动式太阳房应采用吸热和蓄热性能高的围护结构及保温措施。

  5.14.9 被动式太阳房的透光材料应表面平整、厚度均匀,太阳能透射比应大于 0.76。

  5.14.10 被动式太阳房应设置防止夏季室内过热的通风窗口和遮阳措施。

  5.14.11 被动式太阳房的南向玻璃透光面应设夜间保温装置。

  23

  5.14.12 被动式太阳房应根据房间的使用性质选择适宜的集热方式。以白天使用为主的房间,宜采用直接受益式或附加阳光间式;以夜间使用为主的房间,宜采用具有较大蓄热能力的集热蓄热墙式。

  5.14.13 直接受益式太阳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双层玻璃;

  2 屋面集热窗应采取屋面防风、雨、雪措施。

  5.14.14 附加阳光间式太阳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组织好阳光间内热空气与室内的循环,阳光间与供暖房间之间的公共墙上宜开设上下通风口;

  2 阳光间的墙地面,宜采用颜色较深、吸收率较高的材料;

  3 阳光间的玻璃不宜直接落地,宜高出室内地面 0.3m~ 0.5m。

  5.14.15 集热蓄热墙式太阳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热蓄热墙应采用吸收率高、耐久性强的吸热外饰材料,透光罩的透光材料与保温装置、边框构造应便于清洗和维修;

  2 集热蓄热墙宜设置通风口;通风口的位置应保证气流通畅,并应便于日常维修与管理;通风口处宜设置止回风阀并采取保温措施;

  3 集热蓄热墙体应有较大的热容量和导热系数;

  4 宜选用双层或三层玻璃。

  5.14.16 被动式太阳房蓄热体面积宜为集热面积的 3 倍以上,蓄

  24

  热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利用建筑结构构件设置蓄热体,蓄热体宜直接接收阳光照射;

  2 应采用成本低、比热容大,性能稳定、无毒、无害,吸热放热快的蓄热材料;

  3 蓄热地面、墙面不宜铺设地毯、挂毯等隔热材料;

  4 有条件时可设置专用的水墙或相变材料蓄热。

  5.14.17 被动式太阳房南向玻璃窗的开窗面积,应保证在冬季通过窗户的太阳得热量大于通过窗户向外散发的热损失。南向窗墙面积比及对应的外窗传热系数限值宜根据不同集热方式,按表5.14.17 选取。当不符合表 5.14.17 中限值规定时,宜进行节能性能计算确定。

  表 5.14.17 被动式太阳房南向开窗面积大小及外窗传热系数限值

  集热方式

  冬季日照率 ρ s

  南向窗墙面积比限值

  外窗传热系数限值

  W/(m2 ·K)

  直接受益式

  ρ s≥0.7

  ≥0.5

  ≤2.5

  0.7>ρ s≥0.55

  ≥0.55

  ≤2.5

  集热蓄热墙式

  ρ s≥0.7

  ——

  ≤6.0

  0.7>ρ s≥0.55

  附加阳光间式

  ρ s≥0.7

  ≥0.6

  ≤4.7

  0.7>ρ s≥0.55

  ≥0.7

  ≤4.7

  25

  6 结构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6.1.2 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

  6.1.3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 6.1.3 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 0.30g 地区内的建筑,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7 度和

  8 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表 6.1.3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

  抗震设防烈度

  7 度

  8 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0. 10(0. 15)g

  0.20(0.30)g

  6.1.4 地震影响的特征周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本标准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其特征周期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有关规定采用。

  6.1.5 青海省主要乡镇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标准附录 A 采用。

  6.1.6 房屋体形应简单、规整,平面宜规则、对称,并具有良好的整体性。不宜局部凸出或凹进,立面不宜高度不等。

  6.1.7 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26

  1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在同一轴线上,窗间墙的宽度宜均匀;

  2 房屋楼(屋)面板不宜错层,楼梯间不宜设在房屋尽端和转角处,且不宜设置悬挑楼梯;

  3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楼面挑梁上的承重砌体墙应有可靠的措施与构造柱、圈梁拉结,不应在挑梁上砌筑无拉结措施的墙体;

  4 烟道、风道不应削弱承重墙体;当承重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

  5 木屋架不应采用无下弦的人字屋架或无下弦的拱形屋架;

  6 抗震墙层高的 1/2 处门窗洞口所占的水平横截面面积:对承重横墙,不应大于总截面面积的25%;对承重纵墙,不应大于总截面面积的50%。

  6.1.8 同一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木柱与石柱混合的承重结构;也不应在同一高度采用砖(砌块)墙、石墙、生土砌体墙、改性夯土墙等不同材料墙体混合的承重结构。不应采用独立砖柱、石柱承重方式。

  6.2 场地与地基基础

  6.2.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判断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对不利地段,应当尽量避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

  27

  措施。对危险地段,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6.2.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6.2.3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0.30g 的地区,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0.20g)和 9 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6.2.4 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不应设置在杂填土、耕土之中;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明显不同的地基土中;

  2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采用不同类型的基础;

  3 当同一结构单元基础底面不在同一标高时,应按 1:2 的台阶逐步放坡;

  4 基础材料可采用砖、石、混凝土、灰土或三合土等;砖基础应采用实心砖砌筑,对灰土或三合土应夯实;

  5 在原有建筑物临近建造新建筑物时,新基础的埋深不宜超过原有基础底面,当不能避免时,新、旧基础间应保持一定的净距或采用可靠的基础形式。

  6.2.5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6.2.5 的规定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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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6.2.5 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地段类型

  地质、地形、地貌

  有利地段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一般地段

  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

  不利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

  坡,陡坎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

  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

  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

  在结构裂缝等

  危险地段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

  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

  6.2.6 当地基有淤泥、可液化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采取垫层换填方法进行处理;换填材料和垫层厚度、处理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垫层换填可选用砂石、黏性土、灰土等材料,并应分层夯实;

  2 换填材料砂石级配应良好,黏性土中有机物含量不得超过5%;不得含冻土,灰土体积配合比宜为 2:8 或 3:7,石灰应用新鲜的消石灰,最大颗粒粒径不得大于 5mm;

  3 换填垫层的底面宜至稳定土层,垫层厚度不宜小于500mm且不宜大于3m;

  4 垫层在基础底面以外的处理宽度:垫层顶面每边超出基础

  29

  外边缘不应小于 300mm,且从垫层底面两侧向上按基坑开挖期间保持边坡稳定的当地经验确定且不小于垫层厚度的 1/2 放坡;

  5 基础厚度不宜小于 300mm,宽度不宜小于 700mm。

  6.2.7 当地基土为湿陷性黄土或盐渍土时,宜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T50942 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6.3 建筑结构材料

  6.3.1 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选材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选用绿色经济的建材产品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

  2 砖及砌块的强度等级: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不应低于MU7.5;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不应低于MU15;

  3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烧结多孔砖、料石和平毛石砌体不应低于 M5.0;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不应低于 Mb5.0;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不应低于M5.0;

  4 钢筋宜采用HPB300 和 HRB400 钢筋;

  5 铁件、扒钉等连接件宜采用 Q235 钢材;

  6 木构件应选用干燥、纹理直、节疤少、无腐朽不宜虫蛀的木材;

  7 生土砌体、改性夯土墙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黏性土;

  30

  8 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9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孔洞的灌注,应采用专用灌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b20;

  10 混凝土受力构件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11 水泥、钢材等材料应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附有材料质量合格证。

  6.3.2 施工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及各章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HPB300(光圆)钢筋端头应设置 180°弯钩;

  2 外露铁件应做防锈处理;

  3 木结构建筑应采取有效的防腐、防水、防潮和防虫措施,其要求应符合《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相关要求;

  4 配筋砂浆带中的钢筋应完全包裹在砂浆中,不得露筋,砂浆层应密实;

  5 设有纵横墙连接钢筋的灰缝处,勾缝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并应抹压密实。

  6.4 砌体结构房屋

  6.4.1 本节适用于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等砌体承重的一、二层房屋。

  6.4.2 砌体结构房屋的层高应符合:240mm 墙厚的单层房屋不应超过 3.9m;两层房屋其各层层高不应超过 3.6m。

  6.4.3 房屋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 6.4.3 的要求,且墙厚为

  31

  190mm 厚时应只做单层房屋。

  表 6.4.3 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墙体类别

  烈度

  木楼(屋)盖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楼(屋)盖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7

  8

  7

  8

  7

  8

  实心砖墙、多孔砖墙、小砌块墙

  7.2

  4

  15

  12

  15

  11

  7.2

  4

  15

  12

  15

  11

  7.2

  4

  11

  9

  12

  11

  多孔砖墙

  6

  5

  9

  6

  12

  8

  6.4.4 砌体结构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 6.4.4 的要求。

  表 6.4.4 房屋局部尺寸限值(m)

  部位

  烈度

  7 度

  8 度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

  1.0

  1.2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1.0

  1.2

  32

  续表6.4.4 房屋局部尺寸限值(m)

  部位

  烈度

  7 度

  8 度

  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1.0

  1.0

  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1.0

  1.5

  6.4.5 砌体结构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 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时不应采用硬山搁檩屋盖;

  3 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

  6.4.6 承重(抗震)墙厚度:实心砖墙、蒸压砖墙不应小于240mm;多孔砖墙不应小于 190mm;小砌块墙不应小于 190mm。

  6.4.7 当屋架或梁的跨度大于或等于下列数值时,支承处宜加设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

  1 240mm 以上厚实心砖墙、蒸压砖墙、多孔砖墙为 6.0m;

  2 190mm 厚多孔砖墙及小砌块墙为4.8m。

  6.5 木结构房屋

  6.5.1 本节适用于木结构承重房屋,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承重,砖(小砌块)围护墙、生土砌体围护墙、改性夯土围护墙和石围护墙木楼(屋)盖房屋。

  6.5.2 木结构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33

  1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 6m;

  2 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 3m。

  6.5.3 木结构房屋围护墙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相关要求。

  6.5.4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屋架房屋宜采用双坡屋盖,且坡度不宜大于30°;屋面宜采用轻质材料(瓦屋面)。

  6.5.5 围护墙应砌筑在木柱外侧,不宜将木柱全部包入墙体中;木柱下应设置柱脚石,不应将未做防腐、防潮处理的木柱直接埋入地基土中。

  6.5.6 木结构房屋的围护墙,应设置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或木圈梁。

  6.5.7 木结构房屋应在下列部位采取拉结措施:

  1 三角形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屋架(木梁)与柱的连接处设置斜撑;

  2 两端开间屋架和中间隔开间屋架应设置竖向剪刀撑;

  3 穿斗木构架应在屋盖中间柱列两端开间和中间隔开间设置竖向剪刀撑,并应在每一柱列两端开间和中间隔开间的柱与龙骨之间设置斜撑;

  4 山墙、山尖墙应采用墙揽与木构架(屋架)拉结;

  5 内隔墙墙顶应与梁或屋架下弦拉结。

  6.5.8 木结构房屋应设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檩。

  6.5.9 主要的承重构件应采用针叶材,木柱梢径不宜小于 150mm。

  34

  6.6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

  6.6.1 二层及以下的农房框架的抗震等级,7 度区为三级,8 度区为二级(以下框架抗震等级简写为二级、三级)。其取值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第六章的有关规定采用。

  6.6.2 框架结构宜设计成双向梁柱抗侧力体系,不宜采用单跨框架。主体结构除个别部位外,不应采用铰接。

  6.6.3 框架结构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楼梯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

  6.6.4 非承重墙体宜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采用砌体墙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6.6.5 框架结构的砌体填充墙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2 砌体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 500mm~600mm 设置 2根直径 6mm 的拉筋与墙拉结,拉筋伸入墙或柱内的长度宜全长贯通;

  3 墙长大于 5m 时,墙顶与梁(板)宜有钢筋拉结;墙长大于 8m 或大于层高 2 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 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35

  4 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填充墙尚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

  6.6.6 楼梯间的布置不应导致结构平面不规则,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应计入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宜采取构造措施,减少楼梯构件对主体结构刚度的影响。当框架结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时,支承楼梯的框架柱应考虑休息平台的约束和可能引起的短柱,楼梯间两侧填充墙与柱之间应加强拉结。

  6.7 生土结构房屋

  6.7.1 本节适用于 7 度(0. 10g)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和夯土承重墙体的房屋及土窑洞、土拱房。

  1 灰土墙指掺石灰(或其他粘结材料)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墙;

  2 土窑洞指未经扰动的原土中开挖而成的崖窑。

  6.7.2 生土房屋的高度和承重横墙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土房屋宜建单层,灰土墙房屋可建二层,但总高度不应超过 6m;

  2 单层生土房屋的檐口高度不宜大于2.5m;

  3 单层生土房屋的承重横墙间距不宜大于 3.2m。

  6.7.3 生土房屋的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轻屋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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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硬山搁檩房屋宜采用双坡屋面或弧形屋面,檩条支承处应设垫木;端檩应出檐,内墙上檩条应满搭或采用夹板对接和燕尾榫加扒钉连接;

  3 木屋盖各构件应采用圆钉、扒钉、钢丝等相互连接;

  4 木屋架、木梁在外墙上宜满搭,支承处应设置木圈梁或木垫板;木垫板的长度、宽度和厚度分别不宜小于 500mm、370mm和 60mm;木垫板下应铺设砂浆垫层或黏土石灰浆垫层。

  6.7.4 生土房屋的承重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墙体门窗洞口的宽度,7 度时不应大于 1.5m;

  2 门窗洞口宜采用木过梁;当过梁由多根木杆组成时,宜采用木板、扒钉、铅丝等将各根木杆连接成整体;

  3 内外墙体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 左右放置一层竹筋、木条、荆条等编织的拉结网片,每边伸入墙体应不小于 1000mm 或至门窗洞边,拉结网片在相交处应绑扎;或采取其他加强整体性的措施。

  6.7.5 各类生土房屋的地基应夯实,应采用毛石、片石、凿开的卵石或普通砖基础,基础墙应采用混合砂浆或水泥砂浆砌筑。外墙宜做墙裙防潮处理(墙脚宜设防潮层)。

  6.7.6 土坯宜采用黏性土湿法成型并宜掺入草苇等拉结材料;土坯应卧砌并宜采用黏土浆或黏土石灰浆砌筑。

  6.7.7 灰土墙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并在横墙上拉通;内纵墙顶面宜在山尖墙两侧增砌踏步式墙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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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8 土拱房应多跨连接布置,各拱脚均应支承在稳固的崖体上或支承在人工土墙上;拱圈厚度宜为300mm~400mm,应支模砌筑,不应后倾贴砌;外侧支承墙和拱圈上不应布置门窗。

  6.8 石结构房屋

  6.8.1 本节适用于 7 度地区二层及以下,8 度地区一层的石结构房屋。

  6.8.2 石结构的房屋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层数和高度不应超过表 6.8.2 的规定;

  2 石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 3.0m。

  表 6.8.2 房屋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墙体类别

  最小厚度(m)

  烈度

  7

  8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料石砌体

  240

  6.0

  2

  3.0

  1

  毛料石砌体

  400

  3.0

  1

  ——

  ——

  6.8.3 石结构房屋抗震横墙间距不应大于 6.0m。

  6.8.4 石结构房屋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筑墙体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严重风化、剥落和裂纹,宜优先选择料石、块状毛石,严禁使用未经加工处理的卵石砌筑承重墙体;

  2 料石的宽度和高度不宜小于 200mm 和220mm;长度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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