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37/T 5323-2025
J18097-2025
住宅设计标准
Des ign standard for res ident ial bui ld ings
2025 - 03 - 25 发布
2025 - 07- 01 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设计标准
Des ign standard for res ident ial bui ld ings
DB37/T 5323-202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8097- 2025
主编单位: 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 2025 年 07 月 01 日
中国建设科技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Ch ina Constrct ion Sc ience and Technology Press Co.Ltd
2025 北 京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25 年第 18 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设计标准》 的公告
由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编的《住宅设计标准》,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 DB37/T 5323-2025,现予以发布,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镇新建住宅(不包括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住宅的建筑)设计采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3 月 25 日
1
前 言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21〕19号)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山东省在住宅设计方面的实践经验,参照国家和有关省市住宅设计标准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5. 场地环境;6. 套内空间;7. 公共空间;8. 住宅设施;9. 室内环境;10. 建筑结构;11. 建筑设备;12. 建筑电气;13. 建筑智能化。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各单位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邮编:250101,电话:0531-66770195,E-mail: sdszjsjbz@ty jt.net)。
本标准主编单位:
本标准参编单位:
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建筑大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王春堂 李 飞 韩子磊 蒋世林 李 刚明淑坤 魏 强 魏曙光 叶雪松 黄 超
孙付杰 解 捷 郑 岩 李 凯 高维东王 伟 孙莉莉 解建东 夏世群 孙学宁
宁改存 杨 玲 宿 健 苏光学 孙绍东
2
李传运 王同果 聂友超 彭庆洪 柳晓博王洪涛 李 鑫 于晓明 曲志光 费 喆王光琴 韩明新 崔恩富 田彦法 张 钊孙常青 孙鸿昌 田 丽 杜金涛 崔洪文丰百峰 尤 佳 连 捷 马 林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万水娥 刘用广 刘彦生 周学军 张广宇
雷 瑜 李 广 王东林 徐 华
3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6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8
5 场地环境 10
5. 1 场地交通 10
5.2 场地设施 11
5.3 景观环境 12
6 套内空间 14
6. 1 套 型 14
6.2 卧 室 14
6.3 起居室 15
6.4 厨 房 15
6.5 卫 生 间 16
6.6 储藏、过道及套内楼梯 16
6.7 阳 台 17
6.8 层高和室内净高 17
7 公共空间 19
7. 1 出 入 口 19
7.2 通道和外廊 19
7.3 楼 梯 20
7.4 电 梯 20
7.5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1
7.6 附建公共用房 22
8 住宅设施 24
8. 1 一 般 规 定 24
8.2 门 窗 24
8.3 栏杆、栏板 25
8.4 信报箱与快递箱(柜) 26
8.5 空调室外机位与太阳能系统 26
8.6 共用排(烟)气道与管道井 27
8.7 防水、防潮与防滑 27
8.8 装 修 29
9 室内环境 31
9. 1 日 照 31
9.2 天然采光 31
9.3 自然通风 32
9.4 隔声降噪与减振 33
4
9.5 室内空气质量 34
10 建筑结构 36
10. 1 一般规定 36
10.2 地基基础 37
10.3 上部结构 37
10.4 其他构造 39
11 建筑设备 41
11. 1 给水排水 41
11.2 供 暖 41
11.3 空 调 46
11.4 通 风 46
11.5 燃 气 47
12 建筑电气 50
12. 1 供 配 电 50
12.2 照 明 53
12.3 布 线 55
12.4 防雷接地 56
13 建筑智能化 58
13. 1 信息设施系统 58
13.2 公共安全系统 59
13.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60
13.4 智能家居系统 60
本标准用词说明 61
引用标准名录 62
附:条文说明 64
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 6
4 Calculation of Technical and Economic Indicators 8
5 Site Environment 10
5.1 Site and Traffic 10
5.2 Site Facilities 11
5.3 Landscape Environment 12
6 Spaces Within the Dwelling Unit 14
6.1 Dwelling Unit 14
6.2 Bed Room 14
6.3 Living Room(Hall) 15
6.4 Kitchen 15
6.5 Toilet 16
6.6 Store Space,Passage and Interior Stairs 16
6.7 Balcony 17
6.8 Storey Height and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17
7 Common Spaces 19
7.1 Entrance 19
7.2 Terrace and Notch 19
7.3 Stairs 20
7.4 Elevator 20
7.5 Basement and Semi-basement 21
7.6 Accessorial Public Rooms 22
8 Residential Facilities 24
8.1 General Requirement 24
8.2 Doors and Windows 24
8.3 Handrail and Breast board 26
6
8.4 Post Box and Express Box 26
8.5 Air Conditioned Outdoor Shelf and Solar Energy System 26
8.6 Common Air Passage and Pipe Shafts 27
8.7 Waterproof Moisture-proof and Slip Resistant 28
8.8 Decoration 29
9 Interior environment 31
9.1 Sunlight 31
9.2 Natural Lighting 31
9.3 Natural Ventilation 32
9.4 Sound Insulation,Noise reduction and Vibration reduction 33
9.5 Interior Air Quality 34
10 Building Construction 36
10.1 General Requirement 36
10.2 Subsoil Foundation 36
10.3 Superstructure 37
10.4 Other Structural Measures of Residential Structure 39
11 Building Equipment 41
11.1 General Requirement 41
11.2 Heating 41
11.3 Air Conditioning 46
11.4 Ventilation 46
11.5 Gas 47
12 Building Electricity 50
12.1 Power Distribution 50
12.2 Wiring 53
12.3 Lighting 55
12.4 Lightning Protection 56
13 Building Intelligence 58
13.1 Information Fac ilitiy System 58
13,2 Public Security System 59
7
13.3 Construction Equipment Management System 60
13.4 Intelligent Home Furnishing System 6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61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62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64
8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和提高山东省住宅设计质量,实现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住宅建设目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镇新建住宅设计,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卧室、起居室使用的空间。
2.0.4 起居室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日常起居活动使用的空间。
2.0.5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使用的空间。
2.0.6 餐厅 dining room
供居住者就餐活动使用的空间。
2.0.7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使用的空间。
2.0.8 卫生间 bath room
供居住者便溺、洗浴、盥洗等日常卫生活动使用的空间。
2.0.9 储藏室 store room
供居住者储藏衣、物使用的空间。
2.0.10 壁柜 cabin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储藏空间。
2.0.11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12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设有安全防护措施。
2.0.13 平台(露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设备平台 equipment platform
2
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相分隔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2.0.15 凹口 notch
为了房间的通风采光而在建筑平面上采用的凹形槽口。
2.0.16 凸窗 bay-window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7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8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9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0 单元门厅 entrance hall of unit
供居住者进入住宅单元公共使用的室内入口空间。
2.0.21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 1/2 的空间。
2.0.22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 1/3 且不超过 1/2 的空间。
2.0.23 架空层 elevated storey
除必要的交通空间及机电房间外,仅有结构构件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4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25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26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面层(完成面)至上部吊顶或楼板、屋盖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
2.0.27 净宽(深) interior storey length
建筑墙面完成面(含装修)之间的水平距离。
2.0.28 通行净宽 passage clear width
无障碍通行设施在高度不大于 2. 10m 范围内可通行的净宽度。
2.0.29 低多层住宅 multi-storey building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
2.0.30 高层住宅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
2.0.31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house
套内空间跨越自然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32 全装修住宅 decorated residential building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区域的各个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33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居民配套使用的服务用房、快递收发服务站(点)、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3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0.35 信报箱和快递箱(柜) post box and express box
设立在公共场所可供投取邮政信报或快件的服务设施,包括信报箱、信包箱、智能快递柜等。
2.0.36 电动汽车充电桩 charging pile
为电动汽车充电的专用设施,能实现计时、计电度、计金额充电,充电桩可分为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和交直流一体充电桩。
2.0.37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4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0.38 同层排水 same-floor drainage
排水横支管布置在本层,器具排水管不穿越楼层的排水方式。
5
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满足城镇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的规定,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 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用地及建筑面积应与居住人口规模和设施服务半径相匹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的有关规定。
3.0.3 住宅设计应充分考虑居住者生活习俗和居住习惯,建筑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具有地方特色的居住空间和环境。
3.0.4 住宅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思想,除应满足基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0.5 住宅设计应功能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居住所需的日照、采光、通风、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室内空气质量等性能要求。
3.0.6 住宅设计宜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或外墙干挂技术,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T 5026 的规定。
3.0.7 住宅设计在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内,建筑结构、部品部件和设备设施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3.0.8 住宅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 3.0.8 的规定。
表 3.0.8 住宅设计工作年限
类别
设计工作年限(年)
建筑结构
不应低于 50 年
防水
地下工程
不应低于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屋面工程
不应低于 20 年
室内工程
不应低于 25 年
外窗
不应低于 25 年
外保温系统
不应低于 25 年
6
3.0.9 住宅设计应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0.10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及检修条件。
3.0.11 住宅设计应利用太阳能系统,宜采用低碳环保的技术和产品。
3.0.12 住宅设计宜推行标准化、模数化、装配化、智能化,兼顾多样化和个性化,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3.0.13 住宅设计宜全装修交付,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宜同步进行。
3.0.14 住宅设计应从建筑全寿命期考虑,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远期的改造更新。
3.0.15 住宅设计应明确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措施,并符合现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标准》DB37/T 5157 的规定。
3.0.16 住宅设计宜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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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套型阳台面积(㎡/套)、套型总建筑面积(㎡/套)、住宅楼总建筑面积(㎡)等技术经济指标。
4.0.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
4 住宅楼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5 计算比值应等于住宅楼各套内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所得比值;
6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7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住宅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储藏室、壁橱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内保温层时,应按内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6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
2.2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2.20m 以下的部位不计算面积;
7 凸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 0.45m 以下且凸窗部位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凸窗部位使用面积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0.4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楼的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层高不大于 2.20m 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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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不大于 1.50m 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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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场地环境
5.1 场地交通
5.1.1 居住区场地竖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综合土方平衡、管线综合、城市规划、景观等相关要求,合理设置场地标高,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 的相关规定。
5.1.2 居住区场地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径流的控制和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并应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场地地面排水设计坡度不应小于 0.2%。
5.1.3 居住区场地的自然坡度大于 8.0%时,应采用台地式布局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地之间应设护坡或挡土墙等支挡结构;
2 高度大于 2.0m 的护坡或挡土墙的上缘与高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3.0m ,其下缘与低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2.0m。
5.1.4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外墙面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5.1.4 的规定。
表 5.1.4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最小距离
建筑物朝向
出入口设置
城镇道路(m)
附属道路(m)
面向道路
无
3.0
2.0
有
5.0
2.5
山墙面向道路
不限
2.0
1.5
注:1 道路边缘对于城镇道路是指道路红线;
2 附属道路的边缘是指路面边线。
5.1.5 地下车库入口处应设置反坡,反坡最高点应高于车库入口附近道路标高150mm ,并应设置截水设施。车库出入口的上部宜设有防雨设施。
5.1.6 居住区应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并符合山东省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
5.1.7 居住区场地交通组织设计应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适宜、步行友好、绿色出行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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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组织宜人车分流;
2 机动车停车配置数量应符合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停车场所应配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3 机动车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坡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计算,距离小区内主要车行道路不应小于 5.5m ,汽车坡道直接连接城市道路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 7.5m;
4 地下机动车库坡道贴邻住宅时,应采取隔声、降噪、减振、防眩光等措施;
5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所宜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设置;
6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宜在地上独立设置。当设置在建筑内时,不宜设置在架空层内,且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预留充电位置、充电设施。
5.1.8 居住区内应配建附属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道路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0m,兼做消防车道时不应小于 4.0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6.0m;
2 应与城镇道路系统联通,并应满足急救、消防及运输车辆的通行要求;
3 应与场地内步行出入口、住宅单元出入口、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无障碍联通,并应与城镇道路的人行道联通形成无障碍步行系统;
4 步行路面应符合防滑要求。
5.2 场地设施
5.2.1 居住区场地设计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和设施服务半径,并应按所在居住区分级配置标准统筹配套,同步建设。
5.2.2 居住区内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需求,且应设置便于识别的标志;
2 与住宅单元出入口的距离不宜超过 70m;
3 垃圾收集容器和地面应便于清理和清洗,地面附近宜设置供水、排水设施;
4 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具备封闭功能。
5.2.3 住宅项目应设置快递箱(柜)或预留安装条件。快递箱(柜)宜结合步行流线设置,并确保中小型配送车辆通过道路可到达、可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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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室外儿童娱乐、老年人活动、居民健身等场地应与绿化景观结合设置,与住宅的间距不宜小于 8.0m ,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住户产生噪声及视觉干扰,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内无障碍系统应与居住区主要通道无障碍衔接;
2 场地附近宜设公共卫生间,满足儿童及老年人使用需求;
3 宜设置健身步道,沿步道每 100m 宜配置休息座椅。
5.2.5 居住区内附属道路、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住宅建筑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宜采用绿色能源等照明设施;照明设计不应对居民产生光污染。
5.2.6 居住区宜设置风雨连廊、架空层、下沉庭院、绿地花园等多种形式的公共空间,各类公共空间中宜设置利于人员停留交往的设施。
5.2.7 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或取风口;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 10m 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场所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 2.5m。
5.3 景观环境
5.3.1 居住街坊内应设集中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区建设项目人均集中绿地不应小于 0.50m2;旧区改建项目人均集中绿地不应小于 0.35m2;
2 集中绿地宽度不应小于 8m;
3 集中绿地中,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占比不应小于1/3 ,并应设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
5.3.2 绿化景观设计应以乔木、灌木为主,不宜大面积种植草坪。乔木配置不宜影响住户的采光、通风与日照,其与住宅建筑的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居住绿地设计标准》CJJ/T 294 的相关规定。
5.3.3 绿化景观应选用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且对居民无害的植物,并可采用立体绿化的方式丰富景观层次、增加环境绿量。
5.3.4 绿化景观的竖向设计应与海绵城市建设结合,形成以下凹式绿地、植草沟、雨水花园等低影响开发设施为主的组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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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居住区内人工水体岸边近 2.0m 范围内的水深大于 0.50m 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3.6 地下空间顶面种植乔木区覆土深度应大于 1.5m;建筑屋顶树木种植的定植点与屋顶防护围栏的安全距离应大于树木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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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套内空间
6.1 套 型
6.1.1 住宅建筑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6.1.2 住宅套型分为普通套型和最小套型两类,其基本功能空间的划分及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套型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6.00 ㎡;
2 最小套型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4.00 ㎡。
6.1.3 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应布局紧凑,居住活动流线顺畅、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灵活可变。
6.1.4 住宅套型入口宜设置换鞋、收纳、消毒等功能的室内过渡空间。
6.1.5 住宅套型内宜设置晾晒空间。
6.1.6 每套住宅应设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应配置洗衣机的给水排水设施及其他使用条件。
6.1.7 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应合理布置,采取必要的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等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1.8 当封闭内天井贯通整个建筑时,三层以上住宅不应设置封闭式内天井。当封闭内天井位于住宅顶部时,层数不应超过三层。
6.1.9 当住宅建筑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 1:3 且净宽小于 1.20m 时,卧室和起居室的外窗不应设置在凹口内。
6.2 卧 室
6.2.1 住宅套型卧室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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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套型仅设置一间卧室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0 ㎡;
2 双人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00 ㎡ ,其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2.80m;
3 单人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0 ㎡ ,其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2.20m;
4 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3.00 ㎡。
6.2.2 卧室空间应合理布置家具及设施,空调室内机送风口不宜直吹床头。
6.3 起居室
6.3.1 起居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0 ㎡ ,其短边净宽不宜小于 3.00m。
6.3.2 起居室内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的门的数量,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 3.00m。
6.3.3 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应兼有用餐的空间;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大于 10.00 ㎡。
6.4 厨 房
6.4.1 普通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5.00 ㎡,最小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00 ㎡ 。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
6.4.2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
6.4.3 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且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4.4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水龙头、案台、灶具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厨房布置应综合考虑燃气管线的设置位置,避免对排油烟机的安装产生不利影响。
6.4.5 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设计。厨房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灶具位置对应,并应与排烟道直接连通。
6.4.6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 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0.90m 。厨房操作面净长之和不宜小于 2.40m。
6.4.7 厨房排油烟机、吊柜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外窗的自然通风和直接采光;窗扇的开启不应影响厨房内洗涤池水龙头的安装和使用;厨房排水立管、燃气立管的设置不应遮挡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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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卫 生 间
6.5.1 每套住宅的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器具或预留安装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6.5.2 当套型内仅设有一个卫生间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00 ㎡。洗面器与便器宜布置在不同空间,当分开布置时湿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00 ㎡。
6.5.3 多层套型中,布置有起居室或卧室的楼层至少应设 1 间配有便器和洗面器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的卫生间。
6.5.4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 自然通风,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套内仅设一个卫生间时,宜直接对外采光、通风;
2 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对外采光、通风;
3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有外窗的卫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6.5.5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厨房和餐厅。
6.5.6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其他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6.5.7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采取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6.5.8 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设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
6.5.9 卫生间门宜采用外开门、推拉门。当卫生间门向内开启时,应预留向外开启或推拉开启的空间条件。
6.6 储藏、过道及套内楼梯
6.6.1 住宅套型入口处宜设储藏空间,入口处壁橱净深不宜小于 0.40m ,净宽不宜小于 0.80m。住宅套内宜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套内壁橱净深不宜小于 0.60m,独立储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50 ㎡。
6.6.2 设于底层、靠外墙或贴邻卫生间墙壁设置的壁橱,贴临壁橱的墙面应采取防潮措施。
6.6.3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 1.20m,且不应小于 1. 1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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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m ,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6.6.4 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侧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2 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自最窄边起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3 楼梯平台及梯段部位的净高不应小于2. 10m。
6.7 阳 台
6.7.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阳台宜为封闭阳台。
6.7.2 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或卧室外,净深不宜小于 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应小于 1. 10m。
6.7.3 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平台应设分户隔墙或分隔设施。
6.7.4 顶层阳台应设置宽度、进深均不小于阳台的雨篷;出平台(露台)门的上部应设宽度不小于门宽且进深不小于 1.00m 的雨篷。
6.7.5 开敞阳台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采取防水措施,且不应与屋面雨水管共用排水立管。
6.7.6 屋面雨水管不应设置在套内阳台内,应设置在公共区域并便于检修。
6.7.7 住宅阳台宜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6.7.8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太阳能水箱时,应为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防水、排水措施。
6.8 层高和室内净高
6.8.1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 3.00m。
6.8.2 卧室、起居室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6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20m,且局部净高低于 2.60m 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6.8.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不低于 2.20m 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室内空间面积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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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阳台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地面净距不得低于 2.20m,且不得影响门、窗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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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共空间
7.1 出 入 口
7.1.1 每个住宅单元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7.1.2 四层及以上住宅单元的公共出入口应设置门厅。住宅单元的公共出入口应设置识别标志。
7.1.3 住宅单元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宜小于 0. 15m,并应设置防雨措施。
7.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的外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 10m。当外门为双扇门时,至少应有 1 扇门的通行净宽不小于 0.80m。
7.1.5 每个住宅单元应设置不少于一个无障碍公共出入口。无障碍通道应能到达住户的主要公共出入口及电梯厅。
7.1.6 除平坡出入口外,公共出入口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 1.50m。
7.1.7 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坠物伤害的安全措施。公共出入口上方应设雨篷,雨篷的宽度不应小于门洞的宽度,雨篷的挑出长度应超过门扇完全开启后的最远点,且不应小于 1.00m。
7.1.8 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0. 15m,并不宜小于 0. 10m,宽度不应小于 0.30m ,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 2级,当高差不足 2 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并应符合无障碍的坡度要求。台阶宽度大于 1.80m 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
7.1.9 住宅公共出入口的台阶总高度超过 0.45m 并侧面临空时,台阶和平台的临空侧面应设防护设施,且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1.20m。
7.1.10 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的净高不宜低于 2.40m。
7.2 通道和外廊
7.2.1 走廊和公共部位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 ,净高不应低于 2.20m,走廊的门洞口或垭口净宽不应小于 0.90m 。当设置封闭外廊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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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住宅建筑用做主要交通联系的公共外廊,应为封闭外廊。为满足疏散要求设置的敞开式外廊,应设置防雨、防滑和排水措施。
7.2.3 走廊等有高差处宜设置坡道;改造工程的走廊等有高差处无法设置坡道时,应在台阶旁设置扶手。
7.3 楼 梯
7.3.1 住宅的公共疏散楼梯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螺旋楼梯或弧形楼梯;
2 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5m时,公共楼梯一边设有栏杆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公共楼梯两侧均为墙体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 10m 。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5m时,公共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 10m;
3 公共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且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高度均应一致;每个梯段的首步和末步踏步均应设明显标志;
4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水平段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20m;楼梯栏杆竖向杆件间距不应大于 0. 11m。
7.3.2 楼梯平台净深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 1.20m;当中间有实体墙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 1.30m。
7.3.3 楼梯平台的结构梁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 2. 10m ,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 2.20m。
7.3.4 楼梯井净宽大于 0. 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人员坠落和儿童攀登的措施。
7.3.5 开向疏散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正对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0m。
7.4 电 梯
7.4.1 新建住宅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入户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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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20m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且满足无障碍电梯要求;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
2 最高入户层为四层及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3 最高入户层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33m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2台电梯;
4 通过连廊联系2台及以上电梯时,电梯之间应每层平层相连,且每侧至少应有1台电梯符合担架电梯设置要求;
5 担架电梯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 0.90m;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 1.60m,短边尺寸不应小于 1.50m,采用深轿厢时轿厢宽度不应小于 1. 10m,深度不应小于 2. 10m;
6 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的每层设站;
7 电梯紧急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1.10m。
7.4.2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不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功能,并宜满足无障碍要求。加装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630kg ,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7.4.3 住宅电梯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层数、服务户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者的舒适度等因素,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每台电梯服务户数不应超过 70 户。
7.4.4 公共电梯的每层电梯厅均应能通过公共楼梯间或公共区域直接到达。
7.4.5 电梯候梯厅和楼梯平台共用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 2. 10m。2 台电梯相对布置时,电梯厅净深不应小于 2.40m。
7.4.6 住宅应选择节能环保高效电梯,两台及以上电梯应采用群控联动的节能控制措施。
7.4.7 当住宅地下室设置汽车库、储藏室且与住宅连通时,每单元应设置不少于 1 台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库层,分散布置的电梯均应通至地下汽车库及储藏室。
7.5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7.5.1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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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间。公共排水管线不应穿越半地下室住户的卧室、起居室、餐厅、储藏室。
7.5.3 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的顶部周边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应设置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
7.5.4 地下车库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梯间、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梯间、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7.5.5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室作储藏室、 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 10m ,并应满足相关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
2 住宅地下、半地下室设置汽车库时,汽车库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 住宅底层设置汽车位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7.5.6 地下车库小型汽车垂直停车车位宽度不应小于 2.5m,车位范围内不应有突出物,结构柱、消火栓等设施不应对驾驶员开门侧产生不利影响。
7.5.7 当安全出口附近设置车位时,应留有净宽不小于 1.20m 的疏散通道;位于人行出口处的车位,宜留有净宽不小于 1.20m 的人行通道。
7.5.8 地下汽车库内部车道宜为环形车道,当尽端式车道长度大于 50m 时,尽端处停车位应预留车辆回转空间。
7.5.9 地下车库应设置标识系统。
7.6 附建公共用房
7.6.1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7.6.2 住宅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住宅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7.6.3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设施布置有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减振处理。
7.6.4 为住宅服务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宜设在居民易于到达的位置,并符合下列无障碍要求:
1 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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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有电梯时,应设置不少于1部无障碍电梯;
3 应设置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厕所;
4 公众通行的室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7.6.5 附建公共用房出入口的上方应有防坠物措施,雨篷突出出入口上方墙面及阳台、挑廊等投影线不应小于 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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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住宅设施
8.1 一 般 规 定
8.1.1 住宅项目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8.1.2 下列设备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内:
1 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不包括设置在开敞阳台的雨水立管)、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2 公共管道阀门(必须设在套内的燃气引入管阀门除外)、电气设备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套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室内供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修孔。
8.1.3 户门的门槛高度和户门内外高差均不应大于 0.015m。
8.1.4 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 0.015m ,并应以斜坡过渡。
8.2 门 窗
8.2.1 户门应采用具有防盗、保温、隔声功能的防护门,户门上部不应设置通风窗,向外开启的户门及窗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套型门、窗的开启。
8.2.2 新建住宅建筑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0.90m ,既有住宅建筑改造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0.80m 。卧室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0.80m ,厨房门和卫生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0.70m ,并应预留无障碍改造的条件。疏散门净高不应小于2. 10m。
8.2.3 厨房和卫生间门的下部,应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 0.02m2 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 30mm 的间隙,也可设置满足进风要求的自然通风器。
8.2.4 临空外窗的窗台距室内地面的净高小于 0.9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应由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且不应小于 0.90m。
8.2.5 住宅北向不应设置凸窗,东、西、南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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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窗台高度低于0.90m时,窗台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当窗台高度低于0.90m且凸窗上有可开启窗扇时,其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窗台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 防护栏杆应贴窗设置,且不得影响窗扇的正常开启;
4 当采用固定窗代替防护栏杆时,应采用夹层安全玻璃,夹层安全玻璃应设置在中空玻璃的室内侧,且整窗承受的最小水平荷载不应小于1.0kN/m。
8.2.6 下列部位的门、窗,应采取安全防卫措施:
1 住宅底层的阳台门、外窗;
2 开启扇下沿低于 2. 10m 且开向公共部位的窗;
3 开向屋面的门和窗。
8.2.7 套型之间宜避免窗与窗、窗与阳台、阳台与阳台之间的视线干扰。
8.2.8 门窗洞口处宜设置门窗墙垛。
8.2.9 窗户开启扇执手高度应方便开启,执手高度从可踏面计算不宜高于1.80m 。窗户周边墙体及设施不应影响窗扇的开启。
8.2.10 住宅套内外窗可开启部位应设置纱窗。
8.3 栏杆、栏板
8.3.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安装牢固,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 1.0kN/m;
2 栏杆、栏板有效净高不应低于 1.20m 。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不大于 0.45m 可踏部位的,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3 栏杆的竖向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栏杆应采取防止攀登的措施;
4 栏杆、栏板离底面 0. 10m 高度范围内不应留空。栏杆、栏板处有放置物品或花盆的设施时,应采取防止物品或花盆坠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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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住宅封闭阳台的栏杆、栏板净高不应低于 1.20m。
8.4 信报箱与快递箱(柜)
8.4.1 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
8.4.2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投递口应设在单元门禁以外,并有防雨措施。独立设置的信报箱应有防雨、遮阳措施。
8.4.3 信报箱的投取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外缘算起,不应小于 1.50m。
8.4.4 信报箱和快递箱(柜)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起居室、卧室、厨房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得妨碍车辆和人员的正常通行;不得遮挡消防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8.4.5 信报箱和快递箱(柜)应选用定型产品。
8.5 空调室外机位与太阳能系统
8.5.1 住宅的空调室外机位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合理配置室外机搁板或设备平台,确保室外机热交换良好。
8.5.2 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方便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操作的可上人专用平台板或预留空间,专用平台板与主体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结构设计,且设计工作年限与主体结构相同;
2 空调室外机搁板的安装口宜与本户外窗开启扇相邻,搁板的位置、尺寸、外窗开启扇及空调安装口的尺寸和相关构造应满足空调室外机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3 室外机位置应保障通风通畅,不应设置在建筑天井等通风不良的位置,且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造成不利影响。当室外机位设置围护的格栅或墙体时,不应妨碍空调有效散热;
4 室外机应采用坐式安装方式,且室外机底座应与专用平台板(架)连接牢固,并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5 对周围环境、相邻住户不应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8.5.3 空调室外机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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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空调室外机搁板宜设置有组织排水,设备平台应设置有组织排水;
2 空调室外机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不得排入屋面雨水管。靠近开敞阳台的冷凝水管可接入阳台雨水排水管。
8.5.4 新建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且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 应采取防水、密封和排水构造措施;
3 不应破坏住宅建筑防水层及附属设施。
8.6 共用排(烟)气道与管道井
8.6.1 四层以上的住宅厨房应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且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与厨房的共用排烟道应分别独立设置。
8.6.2 共用排(烟)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排(烟)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烟)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烟道接口直径不应小于 150mm ,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不应小于 80mm。
8.6.3 厨房共用排烟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烟道与排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8.6.4 各层的共用排(烟)气道不宜转换位置。排(烟)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 2.00m;当周围 4.00m 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 0.60m。
8.6.5 住宅建筑内不应设置土建垃圾管道。
8.6.6 住宅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严密封堵。管道井楼层分隔处应设高度不低于 0. 10m 的挡水槛。
8.7 防水、防潮与防滑
8.7.1 住宅屋面工程防水等级应为一级。防水做法不应少于 3 道,且应有 1 道卷材防水。
8.7.2 住宅屋面天沟和封闭阳台外露顶板等处的工程防水等级应与建筑屋面防水等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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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 住宅屋面应设置独立的雨水收集或排水系统。
8.7.4 住宅外墙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当采用框架填充墙或砌体结构外墙,应设置 2 道及以上防水层;当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装配式混凝土外墙板时应设置 1道及以上防水层。
8.7.5 雨篷、阳台、室外挑板等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篷应设置外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1% ,且外口下沿应做滴水线。雨篷与外墙交接处的防水层应连续,且防水层应沿外口下翻至滴水线;
2 开敞式外廊、阳台的楼面应设防水层,阳台坡向水落口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1% ,并应通过雨水立管接入排水系统,水落口周边应留槽嵌填密封材料。阳台外口下沿应做滴水线;
3 室外挑板与墙体连接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8.7.6 住宅套内向平台或庭院开门时应设置挡水门槛,挡水门槛顶部应高于平台或庭院,其与平台或庭院最低排水口的高差不应小于 0.25m。
8.7.7 无地下室的使用空间地面应有防潮措施。
8.7.8 住宅卫生间、厨房、浴室、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屋顶水箱间、独立水容器等有水房间楼地面防水等级应为一级。防水层在门口处应水平延展,且向外延展的长度不应小于 500mm ,向两侧延展的宽度不应小于 200mm ,沿门洞口外侧上翻不应小于 250mm。
8.7.9 厨房防水防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不宜设置地漏;
2 厨房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
3 墙面应设置防水层,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8.7.10 卫生间防水防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地面应设防水层和地漏,且应有坡向地漏的排水坡,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1%;
2 卫生间淋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 2.00m,且不低于淋浴喷淋口高度,剩余墙面和顶棚应做防潮层或采取防潮措施;
3 洗面器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 1.20m;
4 除本条第 2 、3 款外的卫生间其他部位墙面,地面防水的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 0.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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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1 设有洗衣设备、太阳能水箱的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给水、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
2 配水点水平方向各0.50m范围内的墙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水层距楼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20m ,且不低于用水点高度;墙面其他部位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0.25m;
3 墙面、顶棚宜设置防潮层;
4 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并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
8.7.12 使用明火热熔法施工的沥青类防水卷材不得用于地下密闭空间、通风不畅空间、易燃材料附近的防水工程。
8.7.13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8.7.14 公共出入口内外、公共走廊、电梯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处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防滑等级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 331 规定的 Bd 、Bw 级,且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 0.60。
8.7.15 建筑室内外活动场所及建筑坡道、楼梯踏步应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Ad 、Aw级,且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 0.60。
8.8 装 修
8.8.1 住宅外墙饰面及屋面形式应根据周围环境及总体规划等设计要求确定,并选择耐久性好的装饰装修材料和建筑构造,饰面宜采用自洁环保的外墙材料。
8.8.2 禁止使用现场水泥拌砂浆粘贴外墙饰面砖。
8.8.3 住宅楼电梯间、门厅及公共走道等部位,其地面、墙面及顶棚应一次装修到位。
8.8.4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电气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厨房、卫生间宜采用工厂化生产部品部件。
8.8.5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改动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和建筑外观。
8.8.6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29
8.8.7 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安全、耐久、防水、防污性能好的绿色材料,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装修材料宜采用当地材料及可再循环、再利用、再生或速生的建筑材料。
8.8.8 住宅装饰装修应满足防火及无障碍设计要求。
30
9 室内环境
9.1 日 照
9.1.1 每套住宅的冬季日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 1 个卧室或起居室能满足日照标准;
2 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为 4 个及以上时,其中应有 2 个居住空间能满足日照标准,并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9.1.2 住宅建筑间距应按表9.1.2 规定的日照标准进行控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 1h。
表 9.1.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城区或镇区常住人口
(万人)
≥50
<50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日照时数(h)
≥2
≥3
有效日照时间带(当地真太阳时)
8 时~16 时
计算起点
有日照要求楼层的底层窗台面
(距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
9.1.3 除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外,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9.1.4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9.2 天然采光
9.2.1 卧室、起居室、厨房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9.2.2 住宅内各空间的采光标准应符合规定:
31
1 卧室、起居室侧面采光的窗洞口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6 ,且卧室、起居室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不应低于 2.2%;厨房侧面采光的窗洞口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7;
2 设有采光窗的楼梯间、卫生间侧面采光的窗洞口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0。
9.2.3 建筑采光面积及采光系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窗采光口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 0.75m 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 2.00m;
2 侧窗采光口上部的挑檐、装饰板、室外连廊及阳台等外部遮挡物在采光系数计算时,应按实际遮挡参与计算。
9.2.4 住宅的公共空间宜有天然采光。
9.2.5 横梁、飘板、线脚等外部装饰构件不应影响住宅的采光、通风及视线通透。
9.3 自然通风
9.3.1 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9.3.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位置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
9.3.3 住宅套型利用外廊、天井、凹口等组织自然采光通风时,应避免对相邻住户产生视线干扰。
9.3.4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5%,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5%;当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5%;
2 厨房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 10% ,且不应小于
0.6 ㎡ ;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 10% ,且不应小于 0.6 ㎡。
32
9.4 隔声降噪与减振
9.4.1 住宅应具有有效隔离噪声的技术措施,并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和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相关规定。
9.4.2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 9.4.2 的规定:
表 9.4.2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
功能房间
噪声限值(等效声级 LAeq ,T ,dB)
昼间
夜间
卧室
40
30
起居室
4
0
注:1 当建筑位于 2 类、3 类、4 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噪声限值可放宽 5dB;
2 夜间噪声限值应为夜间 8h 连续测得的等效声级 LAeq ;
3 当 lh 等效声级 LAeq ,1h 能代表整个时段噪声水平时,测量时段可为 1h。
9.4.3 住宅建筑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空调室外机或新风机组传播至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不应大于表 9.4.3 规定的限值。
表 9.4.3 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限值
房间名称
低频带等效声压级 Leq , 1/1(dB)
低频等效声级LAeq ,T ,L(dB)
31.5Hz
63Hz
125Hz
250Hz
卧室
72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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