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37/T 5320-2025
DB
J18105-2025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Standard of accessible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for public buildings
(报批稿)
2025-03-25发布 2025-07-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Standard of accessible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for public buildings
(报批稿)
DB37/T 5320-2025
主编单位: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市滨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滨州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批准单位: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施行日期:2 0 2 5 年 0 7 月 0 1 日
2025济南
前 言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23〕11号)的要求,编制组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参考国内外研究成果和其他省市的相关标准,并结合山东地区的地域特点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通用无障碍设施;5.无障碍设计;
6.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A座13楼,邮政编码:266100,
联系电话:0532-68695671 邮箱:qdszzgs@163.com)。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市滨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滨州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 :滨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滨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岛理工大学
青岛市城市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安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召强 鲁洪强 隋 毅 张忠磊 魏金玲 任照龙
高尚坤 孙国梁 于 磊 高海亮 刘相国 单春明
徐玉晓 刘 炜 杜 阳 白少凯 宋 涌 周 剑
李昌科 孟祥健 孙继峥 刘晓敏 陆云华 戚宗霞
刘 宽 单 洁 穆春龙 张广政 马玉花 陈涌波
王 群 李志强 刘 飞 张德凯 侯东帅 李伟亭
杨金顺 陈秀锋 王安华 谭 希 祝筱倩 穆炳生
邹本霞 张红刚 卞士雷 毛子龙 张云海 刘晓盟
季文霞 曲 鹏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焦 舰 嵇 飙 王春堂 宋英芳 潘福全 解建东
崔 联 王海冬 王双宣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通用无障碍设施 4
4. 1 一般规定 4
4.2 无障碍通行设施 4
4.3 无障碍服务设施 9
4.4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12
5 无障碍设计 14
5. 1 一般规定 14
5.2 办公科研类建筑 15
5.3 教育类建筑 16
5.4 医疗类建筑 17
5.5 社会民生服务类建筑 19
5.6 公众活动类建筑 20
5.7 商业服务类建筑 22
5.8 交通类建筑 24
5.9 公共停车场(库) 25
5. 10 城市公共厕所 25
6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护 27
6. 1 一般规定 27
6.2 无障碍设施施工 27
6.3 无障碍设施验收 27
6.4 无障碍设施维护 28
本标准用词说明 29
引用标准名录 30
附:条文说明 31
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 3
4 General accessible facilities 4
4. 1 General requirements 4
4.2 Accessible access and circulation facilities 4
4.3 Accessible service facilities 9
4.4 Accessible communication facilities 12
5 Projects accessible design 14
5. 1 Ceneral requirements 14
5.2 Office Judicial and Research buildings 15
5.3 Educational building 16
5.4 Medical buildings 17
5.5 Livelihood service buildings 19
5.6 Public activity buildings 20
5.7 Commercial service buildings 22
5.8 Transportation buildings 24
5.9 Parking ( Garage ) 25
5. 10 Public toilet 25
6 Construction Acceptance and Management 27
6. 1 Ceneral requirements 27
6.2 Construction 27
6.3 Acceptance 27
6.4 Management 2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2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0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 in this standard 31
2
1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提高山东省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水平,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工程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1.0.3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无障碍通行设施 accessible access and circulation facilities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设施。
2.0.2 无障碍服务设施 accessible service facilities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主安全使用的卫生设施、住宿设施、席位和低位服务设施等。
2.0.3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accessible communication facilities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主安全地交流信息的设施。
2.0.4 无障碍通行流线 accessible circulation
在城市开敞空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的不同区域及其之间,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主安全地通行的交通流线。
2.0.5 轮椅回转空间 wheelchair turning space
直径不小于1.50m 、方便乘轮椅者旋转以改变方向的空间。
2.0.6 无障碍休息区 accessible rest area
设置轮椅停驻位、带靠背和扶手的座椅的休息区。
2.0.7 家庭卫生间 family toilet
用于协助老、幼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卫生间。
2.0.8 容膝容脚空间 knee and toe clearance
容纳乘轮椅者腿部和足部并满足其移动需求的空间。
2.0.9 通行净宽 passage clear width
无障碍通行设施在高度不大于2. 10m范围内可供通行的净宽度。
2.0.10 安全阻挡措施 edge protection
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以及各种室内低矮空间能够进入时,为避免造成磕碰,进行提示的措施,以及控制轮椅小轮和拐杖不会侧向滑出坡道、踏步和平台边界的措施。
2.0.11 通用设计 universal design
在可能的最大限度范围内,不分性别、年龄与能力,适合所有人方便使用的无障碍环境或产品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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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消除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在社会生活上的障碍,满足其平等出行、使用或获取服务的需求;
2 遵循通用设计、广泛受益的原则,保证设施和系统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兼顾经济、绿色和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 以系统性原则进行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建设;
4 从建设全链条、生命全周期保障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安全、功能和性能;
5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建设应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3.0.2 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同步交付使用。
3.0.3 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行流线应与周边的无障碍通行流线贯通,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
与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3.0.4 无障碍设施所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和《民
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的规定。
3.0.5 山地等特殊条件的公共建筑、条件受限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以及创新性的技术方法
和措施,应进行充分论证,并符合本标准中的原则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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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用无障碍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包括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4.1.2 无障碍通行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无眩光,并应避
免采用易引起视觉错觉的图案或铺装。
4.1.3 无障碍设施应避免尖角、锐利边缘和过于粗糙的表面。无障碍设施和通行流线上的
阳角宜进行圆角处理或设置护角。
4.2 无障碍通行设施
4.2.1 无障碍通行设施应包括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电梯和升降
平台、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和上(落)客区、缘石坡道、盲道以及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楼梯和台阶、扶手等。
4.2.2 无障碍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避免地面高差,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或缘石坡道;
2 通行净宽不宜小于1.50m ,并不应小于1.20m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0m ,当通行净宽小于1.50m时,应设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避让空间,其间距不宜大于50m;
3 通道上的门洞口、 自动感应出入口、检票口、结算口、防盗电磁口等应满足轮椅通行或设置轮椅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当设置手动操作装置时,可操作部件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 ,手动操作装置前宜设置横向长度不小于500mm的提示盲道;
4 通道上不宜设置井盖和箅子,必须设置时,其孔洞宽度或直径不应大于13mm ,条状孔洞应与通行方向垂直;
5 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和其他室内外低矮空间可以通行或进入时,应在边缘净高不大于2. 10m范围内采取安全阻挡措施,且安全阻挡措施应避免对人体带来伤害;
6 两侧为玻璃隔断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和防撞提示措施;
7 铺地材料应固定牢固,设置地毯时应避免卷边,不宜设置厚地毯。
4.2.3 轮椅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
1 不宜设计成曲线形;
2 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 ,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通行净宽不宜小于1.50m;
3 横向坡度不应大于1 : 50 ,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 : 14 ,并不应大于1 : 12 ,当条件受限且坡段起止点的高差不大于150mm时,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 : 10;
4 转弯处以及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大于750mm时,应设水平长度不小于1.50m的休息平台;
5 起点、终点和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坡道的通行净宽,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门扇和窗户开启以及各类物体不应影响通行净宽;当休息平台连接的坡道宽度发生变化时,平台宽度应不小于较宽坡道的宽度;
6 纵向坡度大于1 : 20时应设置扶手:当提升高度不大于300mm时,至少在一侧设置扶手,如有临空侧,应在临空侧设置;当提升高度大于300mm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 纵向坡度大于1 : 20的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采取安全阻挡措施;
8 坡道起终点和边缘应在视觉上形成对比,距坡道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处宜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的宽度相对应。
4.2.4 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地面坡度不大于1 : 20的平坡出入口或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仅适用于场地条件受限的改造或改建工程;
2 除平坡出入口外,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全开启时,平台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
3 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篷,雨篷挑出的长度宜覆盖整个平台;
4 设置出入口闸机、 自动检票设施以及探测仪时,至少有一台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 ,或在紧邻闸机等设备处设置净宽不小于900mm 、供乘轮椅者通行的出入口;
5 平坡出入口前设置阻车桩时,净间距不应小于900mm。
4.2.5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应能清晰辨认、方便开关和安全通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无障碍通道上不应使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并不宜采用弹簧门和全玻璃门,当采用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2 不应设置挡块和门槛, 门 口不宜有高差, 门口无法避免高差时,高度不应大于15mm ,并应以坡度不大于1 : 10的斜面过渡;
3 手动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新建和扩建建筑不应小于900mm ,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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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800mm ,设双扇门时应保证其中一扇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满足上述规定;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4 平开门的门扇内外侧均应设置执手,执手应保证单手握拳操作,操作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 ,距内转角墙面不应小400mm ,并宜在关门侧设置横执把手;
5 自动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00m ,应选用水平滑动式门,当设置手动启闭装置时,可操作部件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 ,距内转角墙面不应小于400mm,并不应影响通行净宽,手动启闭装置前宜设置横向长度不小于500mm的提示盲道;
6 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开启扇两侧为玻璃隔断时,门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上显著区分,玻璃隔断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门或玻璃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50m;
7 门扇内外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连续设置多道门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除去门扇摆动空间后的净间距不应小于1.50m;
8 安装闭门器时,从闭门器最大受控角度到完全关闭前10° 的闭门时间不应小于5s;
9 双向开启的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50mm ,下部宜安装350mm高的护门板。
4.2.6 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能单独控制;
2 电梯门前应设轮椅回转空间,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
3 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应为0.85m~1. 10m ,距内转角侧墙不应小于400mm ,按钮应设盲文标志,呼叫按钮前应设置横向长度不小于500mm的提示盲道;
4 电梯门应为水平滑动式门;新建和扩建建筑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 ,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宜小于900mm ,当条件受限且不需满足急救担架使用时,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完全开启保持时间应不小于3s;
5 轿厢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选用:满足乘轮椅者使用的最小轿厢规格,深度不应小于1.40m ,宽度不应小于1. 10m;同时满足乘轮椅者使用和容纳担架的轿厢,如采用宽轿厢 ,深度不应小于1.50m ,宽度不应小于1.60m ,如采用深轿厢,深度不应小于2. 10m ,宽度不应小于1. 10m;
6 轿厢侧壁应设高0.85m~1. 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和呼救按钮,盲文宜设置于按钮旁,按钮前应设置横向长度不小于500mm的提示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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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轿厢的三面壁上应设置高850mm~900mm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扶手;轿厢正面高900mm 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或采用有镜面效果的材料,其余部位应采用无眩光饰面;轿厢内照度应与外部走廊相同,且不宜小于100lx;
8 电梯内外均应设置运行显示装置、抵达音响和无障碍电梯标志;
9 升降平台只适用于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且受场地条件制约无法设置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的情况, 平台净深度不应小于1.20m ,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 ,应设扶手、安全挡板及呼叫控制按钮,呼叫控制按钮的高度应符合本条第6款的规定,应采用防止人员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10 室外无障碍电梯入口以及升降平台处,应设雨篷。
4.2.7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楼梯和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计为曲线形,踏步不应少于2步;
2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置横向长度与梯段宽度相对应的提示盲道;
3 上行和下行的第一阶踏步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所有踏面前沿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踏面有明显区别;
4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5 踏步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的防滑性能不应低于踏步的防滑性能;
6 楼梯和台阶临空侧栏杆下方应设安全阻挡措施;
7 同一楼层中,同一部楼梯的踏步应具有相同的高度和宽度;不同楼层相邻梯段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
8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台阶和楼梯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4.2.8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和一致;
2 单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儿童和老人较多场所的扶手应采用双层扶手,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 、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mm~700mm;
3 起点和终点应水平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300mm ,末端应向墙面或向下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mm;
4 应固定且安装牢固,最薄弱处能承受的水平推力不应小于1.5kN/m;
5 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的直径或矩形扶手的截面尺寸应为30mm~ 50mm ,截面靠墙一侧边缘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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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梯扶手起止处、楼层平台转折处应设置可触摸数字,指示所在楼层的层数信息;
7 应与背景有明显的颜色或亮度对比,材质应防滑,室外扶手应选用热惰性指标高的材料。
4.2.9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和上(落)客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邻近无障碍出入口或无障碍电梯,且通行方便、路线短捷;
2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具备条件时宜两侧设置,轮椅通道与其所服务的停车位不应有高差,与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或轮椅坡道,并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 50;
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设置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通过立杆或悬挂等方式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标志,并应设置引导标识;
5 总停车数100辆及以下时,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少于1个;总停车数100辆以上时,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1%;
6 配置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和停车库中,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少于1 个,且不应少于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10%; 电动汽车充电站内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少于1个,并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1%;
7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或其邻近车位配置充电设施时,充电设施不应影响轮椅通道的通行,并不应影响后备箱门开关和拿取轮椅;
8 无障碍小汽(客)车上客和落客区的尺寸不应小于2.40m×7.00m ,与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或轮椅坡道,并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4.2.10 缘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衔接道面之间应无高差;
2 距坡道下口路缘石250mm~300mm处、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顶部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口宽度、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顶宽相对应;
3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 : 20 ,其他形式缘石坡道的正面和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 : 12;
4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50m;
5 缘石坡道顶端应有净宽度不小于900mm的过渡空间;
6 缘石坡道上下坡处不应设置雨水篦子,不宜设置检查井;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
8
净间距不应小于900mm。
4.2.11 盲道按使用功能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其铺设应保证视觉障碍者安全行走和
辨别方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应与人行道或人行通道走向一致并连续铺设,宽度应为250mm~600mm;起点、终点、大于45° 的转弯及其他有需要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宽度不应小于300mm ,且不应小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2 行进盲道应在距墙面、围墙、花台、绿化带、树池边250mm~600mm处设置;临近路缘石设置时,若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500mm ,若比路缘石上沿低,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250mm;
3 盲道上方2. 10m 、侧方250mm限界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任何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4 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的范围相对应,且不应小于500mm;
5 盲道的颜色或材质应与周边地面铺装形成差异,并与环境相协调。
4.3 无障碍服务设施
4.3.1 无障碍服务设施应包括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无障碍厕所、家庭
卫生间、母婴室、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浴室和更衣室、无障碍客房、无障碍住房、无障碍居室、轮椅席位、低位服务设施等。
4.3.2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进出和使用,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轮椅通行区域净宽不应小于900mm;
2 内部应设置易于识别和使用的救助呼叫装置,紧急情况下,门应能从外面打开;
3 供使用者操作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应易于辨识,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 10m;
4 内部部件应安装牢固;安全抓杆应防滑,直径应为30mm~40mm ,截面靠墙一侧边缘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mm;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
4.3.3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使用人群特点和需求,合理设计;
2 女卫生间(厕所)应设无障碍厕位、无障碍洗手盆,男卫生间(厕所)应设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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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位、无障碍小便器和无障碍洗手盆,宜设儿童小便器;
3 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使用,内部应有轮椅回转空间;
4 无障碍厕位尺寸不应小于1.80m×1.50m ,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当采用向内开启的平开门时,门开启后无障碍厕位内应有轮椅回转空间,紧急情况下,门应能从外面打开。
4.3.4 无障碍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邻近公共卫生间(厕所),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 ,内部应有轮椅回转空间;
2 内部应设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低位多功能台、低位挂衣钩和救助呼叫装置;
3 应设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紧急情况下,门应能从外面打开。
4.3.5 家庭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使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5m2 ,内部应有轮椅回转空间;
2 应设无障碍坐便器、儿童坐便器、儿童小便器、无障碍洗手盆、儿童洗手盆、儿童安全座椅、低位多功能台、低位挂衣钩、安全抓杆和救助呼叫装置等。
4.3.6 母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独立房间,使用面积不宜低于10m2 ,并不应低于5m2;
2 内部应设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洗手台、便于哺乳休息和放置用品的桌椅、垃圾桶、挂衣钩等家具和设施,宜设开水机、直饮水机、热奶器等设施。
4.3.7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使用,内部应有轮椅回转空间;
2 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无障碍洗手盆分别不应少于1个;
3 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不应小于1.50m ,淋浴间前应设置一处尺寸不小于1500mm × 800mm的净空间,和淋浴间入口平行的一边长度不应小于1.50m;
4 淋浴间入口应采用活动门帘。
4.3.8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更衣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使用;
2 乘轮椅者使用的储物柜前应设轮椅回转空间,座椅高度应为400mm~450mm。
4.3.9 无障碍客房、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居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于地面层或无障碍电梯可达楼层中便于到达、进出和疏散的位置,并应与无障碍通道连接;
2 人员活动空间应满足轮椅进出,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主要人员活动空间应设救
10
助呼叫装置;
3 应设置方便轮椅进出和回转的无障碍卫生间,内部应设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无障碍淋浴或盆浴空间、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安全抓杆和救助呼叫装置;
4 设置厨房时,应为无障碍厨房;
5 乘轮椅者通行和上下床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6 窗户可开启扇的执手或启闭开关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 ,手动开关窗户操作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7 对讲电话、开关等控制装置应易于识别,操作高度应为0.85m~1. 10m;壁挂式电源插座、电话、电视、网线接口等设备的操作高度距地面应为0.40m~1. 10m ,与墙面转角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m;
8 住房门禁和客房门铃应同时满足听觉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和言语障碍者使用;
9 客房门外地面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100 lx。
4.3.10 轮椅席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便于疏散的位置,并不应占用公共通道通行净宽;设多个席位时,宜分散布置;
2 观看视线不应受到遮挡,并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3 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与疏散出口、公共服务、卫生间、演讲台等连接;
4 观众席100座及以下时,轮椅席位不应少于 1 个;101座~400 座时,轮椅席位不应少于2 个;400座以上时,每增加200个座位增设的轮椅席位不应少于 1 个;
5 每个轮椅席位的净尺寸深度不应小于1.30m ,宽度不应小于800mm ,轮椅席位旁或邻近的坐席处应设置1 : 1的陪护席位;
6 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 50 ,应设地面标线和无障碍标识。
4.3.11 低位服务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类服务台均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设置自助服务终端时,每个区域不同类型设施应有不少于1台为低位服务设施;
2 应与无障碍通道连接,设施前应设轮椅回转空间;
3 应设照明,并应照度均匀,避免眩光;
4 设施上表面离地高度应为700mm~850mm ,台面下应有容膝容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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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4.4.1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应包括无障碍标识和无障碍信息与智能服务设施。
4.4.2 无障碍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纳入室内外环境的标识系统,应连续并清晰地指明无障碍设施或服务的方向和位置,无障碍设施处应设置无障碍标志;
2 标志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保证从站立和座位的视角都能够看见,并不应被其他任何物品遮挡;
3 存在两条及以上可到达目的设施或服务的路径时,应标明无障碍通道,非无障碍通道的信息提示标识中应指明无障碍通道的方向;
4 需要安全警示处,警示标识应同时提供易于辨别的视觉标识和听觉标识;
5 视觉信息标识应满足弱视、老年人等群体的需求,文字信息应采用易识别的字体和字号,图形信息应易于理解和识别;
6 视觉障碍者使用较多的公共建筑宜设置触觉或听觉导向标识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的有关规定。
4.4.3 无障碍信息与智能服务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信息和安全应急信息应同时提供视觉、触觉或听觉信息提示功能;
2 设建筑平面总览图时,应以大字体文字和盲文标识位置信息,并应采用凹凸标记标出当前位置,宜同时设置盲文信息;
3 语音信息密集的公共场所和以声音为主要传播手段的公共服务应提供文字信息的辅助服务;
4 视觉信息为主的公共服务中,应提供将视觉信息转换为听觉信息的辅助服务;
5 公共场所中的网络通信设备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位电话、低位个人自助终端和低位台面计算机应符合低位服务设施的规定;
2)每 1 组公用电话中,低位电话不应少于1部,听筒线长度不应小于600mm;具备免提对话、音量放大和助听耦合功能的电话不应少于1部;
3)每 1 组个人自助终端中,低位个人自助终端不应少于1部;具备视觉和听觉两种信息传递方式的个人自助终端不应少于1部;
4)供公众使用的计算机中,低位台面计算机不应少于1台;具备读屏软件和支持屏幕放大功能的计算机不应少于1台;具备语音输入功能的计算机不应少于1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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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替换键盘的计算机不应少于20%;
6 室内空间设置智能灯具、智能操控面板等智能化硬件设施时,应易于不同障碍类别的人员识别和使用;
7 建筑配套设置的智能化管理平台应包括无障碍服务的相关内容,并宜提供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预约登记、无障碍约车等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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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无障碍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公共建筑应系统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场地、停车场、建筑出入口、建筑内部有无障碍需求的空间及无障碍设施之间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连接,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
2 无障碍通行流线宜与主要人行路径一致,宜满足通用设计原则;
3 无障碍通行流线应避开险要地段或其他易发生危险处,邻近上述位置时应留出足够的安全空间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必要时应同时设置安全警示线;
4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标识物、垃圾桶、座椅、消火栓(箱)、灯柱、隔离墩、阻车桩、地灯和地面布线(线槽)等均不应影响无障碍通行设施的功能,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的独立通行;固定在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楼梯的墙或柱面等位置上的物体,突出部分大于100mm且底面距地面高度小于2. 10m时,其底面距地面高度应不大于600mm ,并应保证有效通行净宽;
5 建筑场地的主要人行出入口应与周边道路人行道无障碍衔接, 场地内宜人车分流,应优化通行流线,合理设置人行横道;
6 应在建筑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无障碍通行流线图和无障碍服务系统图,标识无障碍服务设施位置。
5.1.2 公共建筑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建筑单体满足无障碍需求的出入口分别不应少于1处,宜设置在各单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
2 既有建筑改(扩)建、山地建筑等建设条件受限,无障碍出入口设置在主要出入口确有困难时,可根据无障碍使用需求设置在其他出入口,并应设置无障碍引导标识;
3 宜为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提供便利。
5.1.3 盲道路径设置应安全、连续、便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觉障碍者集中使用的建筑,场地内的室外盲道不应少于1条,盲道应连接场地出入口和建筑无障碍出入口;
2 视觉障碍者集中使用的建筑,室内盲道应连接至服务台、视觉障碍者主要活动空间和无障碍设施,并应与无障碍出入口和室外盲道连接,可采用智能导航服务设施和提示盲道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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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建筑内设置电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和扩建建筑内设置电梯以及既有公共建筑改造或改建加装电梯时,应至少设置1 部无障碍电梯;当建筑内的电梯按不同功能分区分别设置时,每个主要功能分区宜分别设置不少于 1 部无障碍电梯;
2 无障碍电梯应能够到达主要公共空间和功能空间。
5.1.5 公共服务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公众的建筑接待台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应提供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和语言障碍者获取信息和交流的服务设施;
2 其他建筑的接待台不宜少于 1 处满足低位服务要求,宜提供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和语言障碍者获取信息和交流的服务设施;
3 宜设轮椅暂存和租借处,电动轮椅及其动力电池不应进入建筑室内、电梯或其他密闭空间。
5.1.6 公共休息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有高差和台阶;当设置台阶时,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2 服务公众的建筑内应设无障碍休息区;
3 公共走道长度大于50.0m时,宜设无障碍休息区;
4 无障碍休息区不应占用公共通道的有效通行宽度。
5.1.7 公共建筑每层满足无障碍要求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分别不应少于1个,或
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
5.1.8 下列建筑中应设置家庭卫生间:
1 一类固定式公共厕所;
2 二级及以上医院建筑的公共厕所;
3 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及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区域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5.1.9 有母婴使用需求的公共建筑内应设置母婴室,并应根据建筑面积、人流量、母婴逗
留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母婴室的位置、数量、面积及配置设施。
5.2 办公科研类建筑
5.2.1 办公科研类建筑无障碍设计范围应包括政务办公、一般办公、金融办公和业务、司
法办公和业务、外事办公和业务、科研实验建筑等。
5.2.2 设有公众接待、业务办理、司法服务等功能的建筑,其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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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务公众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为平坡出入口;
2 进出大厅、公共休息厅、贵宾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不宜有高差和台阶;当有高差和台阶时,台阶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并应设置轮椅坡道;宜设置休息座椅和可以停驻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 公众通行的室内外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4 公众使用的楼梯中满足无障碍要求的不应少于1部;
5 设置电梯时,每组电梯中满足无障碍要求的不应少于1部;
6 每层满足无障碍要求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应分别不少于1个,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厕所;宜根据使用需求设置家庭卫生间;
7 宜设置不少于1个母婴室;
8 接待台及办理业务的柜台或窗口应提供低位服务设施,应为视觉、听觉和语言障碍者提供方便沟通和交流的设施,应提供语音播报、文字提示、盲文标识、电话预约等无障碍信息服务;
9 办公区宜根据使用需求配置无障碍工作台。
5.2.3 法庭、审判庭以及为公众服务的多功能厅、会议厅、报告厅、等候区等应设置轮椅
席位或轮椅停驻位。
5.3 教育类建筑
5.3.1 教育类建筑无障碍设计范围应包括学龄前儿童教育场所、中小学教育场所、中等专
业教育场所、高等院校教育场所、特殊人员教育场所等。
5.3.2 教师、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的建筑,其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为平坡出入口;
2 主要教学用房中,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楼梯不应少于1部;
3 设置电梯时,每组电梯中满足无障碍要求的不应少于1部;
4 采用固定座位的教室、阅览室、实验教室、报告厅、礼堂、体育场(馆)、食堂等应根据需要设置可供轮椅使用的活动座位或轮椅席位;单班教室内可供轮椅使用的活动座位不应少于座位数的2%且不少于1个,合班教室内可供轮椅使用的活动座位不应少于座位数的2%且不少于2个;活动座位或轮椅席位处应留有轮椅进出和回转空间;
5 教学用房中每层满足无障碍要求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不应少于1个,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厕所;阅览室、报告厅、礼堂、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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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场(馆)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应满足无障碍要求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厕所。
5.3.3 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活动场所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门槛;
2 阳角部位应进行圆角处理或设置护角;
3 不宜设置台阶;当设置台阶时,不应少于2步,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2.7条的规定;
4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置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纵向坡度不大于1 : 12的防滑坡道。
5.3.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的有关要求。
5.3.5 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障学校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
计标准》JGJ 76的有关要求。
5.4 医疗类建筑
5.4.1 医疗类建筑无障碍设计范围应包括各类医疗场所、康养场所、卫生防疫场所、特殊
医疗场所、急救中心和血库等其他医疗卫生场所。
5.4.2 病人、康复人员使用的场所,其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无障碍小汽(客)车上(落)客区;
2 室外人行步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3 室外活动场地不宜设置台阶;当设置台阶时,台阶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并应设置轮椅坡道;
4 门诊、急诊、住院等各单体建筑主要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为平坡出入口;
5 有病人、康复人员使用需求的门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6 室内公共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80m ,并应设置扶手;
7 同一建筑内,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楼梯不应少于1部;
8 设置电梯时,每组电梯中满足无障碍要求的不应少于1部;有病人、康复人员使用需求的电梯宜均为无障碍电梯,轿厢尺寸应满足使用需求;
9 室内公共区域的墙、柱等部位的阳角应进行圆角处理或设置护角;
10 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且不应少于2个;
11 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或在其附近设置无障碍厕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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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建筑等级、规模和使用需求,设置家庭卫生间;老年人康复医院每层的家庭卫生间不应少于1个;
12 候诊(检)区应设轮椅停驻位,并应设置带靠背和扶手的座椅;
13 人工和自助挂号收费处、诊区和病区的护士站、取药处、查询和取报告单处、公共电话台、饮水器、 自助售货处、服务台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14 病人、康复人员使用的更衣室应为无障碍更衣室,应提供高度不大于 1.40m 方便使用的更衣箱(柜);
15 理疗用房应根据治疗需要设置扶手;
16 病房走道两侧的墙面应设置扶手及防撞设施;
17 宜提供视觉障碍者需要的语音导医和提示系统,宜提供听觉障碍者需要的文字导医和提示系统,挂号、收费、取药、查询和取报告处应设文字显示器和语音广播装置。
5.4.3 儿童医院及医疗类建筑内的儿童使用场所,无障碍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的门诊部、急诊部和医技部,每层设置的母婴室不应少于1个,且不少于1处无障碍厕所内应设置便于儿童使用的设施;
2 综合医院的儿科门诊、妇幼保健科门诊、输液区等有母婴集中使用需求的区域,应设置母婴室,并应设置内有便于儿童使用设施的无障碍厕所;
3 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台阶和楼梯等设施的扶手,宜增设幼儿扶手;
4 应根据功能和使用要求,配置便于儿童使用的服务设施、家具和部品。
5.4.4 住院部每个护理单元满足无障碍要求的病房不应少于1间,病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便于到达、进出和疏散的位置;
2 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使用,内部应有轮椅回转空间;
3 地面应采用静音且方便轮椅通行的材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 乘轮椅者通行和上下床用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5 卫生间和淋浴间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应设输液吊钩,宜用帘子软分隔,并留出护理者操作空间;
6 储物柜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拿取高度不宜高于1.20m ,并不宜低于0.20m;开关、插座及其他控制装置应便于单手操作,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的有关规定;
7 病房内及卫生间内应设救助呼叫装置,宜提供便于视觉、听觉和语言障碍者沟通和交流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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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康复医院病房的无障碍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病房宜分科设置,其床位数所占比例在各科室不应少于8% ,且占病房总床位数的比例不应少于10%;
2 病房墙面应设扶手;
3 病房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 ,门扇应设观察窗和护门板。
5.4.6 医疗场所内的办公、科研、餐厅、食堂、太平间等用房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5.5 社会民生服务类建筑
5.5.1 社会民生服务类建筑无障碍设计范围应包括服务建筑、民政建筑和监管建筑。
5.5.2 救助场所和老年人活动场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无障碍小汽(客)车上(落)客区;
2 室外道路系统宜人车分流,人行步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3 室外活动场地不宜设置台阶;当设置台阶时,台阶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并应设置轮椅坡道;
4 供老年人使用的设施宜沿人行通道布设;室外活动场地宜采光、通风良好,避免暴晒和寒风侵袭;场地布置宜动静分区,并应设置带靠背和扶手的座椅、轮椅停驻位等;
5 建筑和场地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为平坡出入口;出入口台阶和坡度大于1 : 20的坡道两侧应设置扶手;
6 建筑出入口大厅、活动厅等人员聚集场所应提供无障碍休息区;
7 室内公共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扶手;室外的连通走道应选用耐磨、防滑的材料,并宜设置防风避雨设施;
8 设置电梯时,每组电梯中满足无障碍要求的不应少于1部,轿厢尺寸应满足使用需求;二层及以上建筑宜设无障碍电梯;
9 公众使用的楼梯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10 室内公共区域的墙、柱等部位的阳角应进行圆角处理或设置护角;
11 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或在其附近设置无障碍厕所;社会福利、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2 时,应在首层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设置1处家庭卫生间,宜每层设置;
12 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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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停车场总停车数20辆以下时,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少于1个,总停车数20辆以上时,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5%;
14 有公众服务功能时,应提供低位服务台和低位自助服务终端,文字信息和视觉标识应易于老年人辨识,应提供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和语言障碍者需要的信息交流和服务设施。
5.5.3 设有居室的救助场所和老年人活动场所,居室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理型床位居室的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 10m;
2 乘轮椅者通行和上下床用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
3 室内宜有轮椅回转空间;
4 设置卫生间时,应为无障碍卫生间;
5 设置洗浴设施时 ,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5.5.4 儿童福利建筑和救助场所内的儿童使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台阶和楼梯设置扶手时,宜为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双层扶手;
2 公共卫生间(厕所)、公共浴室和更衣室应便于儿童使用;
3 应根据功能和使用要求,配置便于儿童使用的设施、家具及部品。
5.5.5 政务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防灾避难场所等有母婴使用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在
首层设置不少于1处母婴室,宜每层设置;城市儿童友好中心、儿童产业发展中心、儿童研学中心等专为母婴、幼儿使用的建筑,每层设置的母婴室不应少于1处。
5.5.6 防灾避难场所的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要求。防灾避难场所室外场地中的婴幼儿、老年
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员和伤病人员等特定群体使用区域应保证人员无障碍通行。
5.6 公众活动类建筑
5.6.1 公众活动类建筑无障碍设计范围应包括文化活动、会议展览、观演、文旅、园林、
广电制播、体育和宗教建筑等。
5.6.2 体育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区、运动员区及贵宾区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出入口均不应少于1处,其他功能分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 每1组检票口中满足无障碍通行需求的不应少于1个,通行净宽不小于900mm;
3 从检票口、无障碍出入口到达各种无障碍设施的室内外公共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4 进出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不宜有高差和台阶;当有高差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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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时,台阶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并应设置轮椅坡道;宜设置休息座椅和可以停驻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5 设置电梯时,每组电梯中满足无障碍要求的不应少于1部;
6 观众使用的楼梯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7 特级、甲级场馆的观众区和运动员区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主席台和贵宾休息区满足无障碍要求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不应少于 1 个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乙级、丙级场馆的观众区和运动员区满足无障碍要求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分别不应少于1个,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厕所;
8 特级、甲级场馆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2%且不少于2个,应设置无障碍小汽(客)车上(落)客区;乙级、丙级场馆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1%且不少于2个;
9 服务公众的售票处、服务台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应提供听觉障碍、语言障碍等群体需要的信息交流和服务设施。
5.6.3 观众使用区域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观众看台的坐席区应设轮椅席位,轮椅席位应便于到达和疏散;
2 特级、甲级场馆观众区的母婴室和家庭卫生间分别不应少于1个,宜每层设置;乙级、丙级场馆的观众区宜设置母婴室和家庭卫生间。
5.6.4 运动员使用区域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更衣室、浴室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2 可供使用轮椅进行比赛的场馆,运动员使用区的门开启后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00m,与赛场之间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5.6.5 文化、会展和观演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为平坡出入口;
2 每1组检票口中满足无障碍通行需求的不应少于1个,通行净宽不小于900mm;
3 出入口大厅、公共休息厅、贵宾休息厅等人员聚集场所不宜有高差和台阶;当有高差和台阶时,台阶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并应设置轮椅坡道;宜设置休息座椅和可以停驻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4 公众通行的室内外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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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置电梯时,每组电梯中满足无障碍要求的不应少于1部;
6 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7 每层满足无障碍要求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分别不应少于1个,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
8 宜至少设置1个母婴室和1个家庭卫生间;
9 有观众席位时,应在便于到达和疏散的位置设置轮椅席位;
10 服务公众的售票处、服务台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应提供听觉障碍、语言障碍等群体需要的信息交流和服务设施。
5.6.6 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
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游客中心等建筑的无障碍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探测仪等安全检查装置的出入口应便于乘轮椅者通行;
2 展品、展架或书架之间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3 观展流线上应设无障碍休息区,休息区不应占用通道的有效通行净宽;
4 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等应设置低位目录检索台;
5 报告厅、视听室、陈列室、展览厅、宗教建筑大厅等有观众席位时,应设轮椅席位;
6 区(县)级及以上图书馆应设老年读者阅览区域,并为老年人提供辅助阅读设备;
7 区(县)级及以上图书馆应设盲人专用图书室(角),并提供辅助阅读设备;在通往盲人图书室(角)的流线上应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或提供智能导航服务和提示盲道;
8 为儿童服务的活动中心、科教中心、展厅或阅览室附近的无障碍厕所内应设便于儿童使用的卫生设施,宜至少设置1个家庭卫生间;
9 有母婴使用需求的建筑内的母婴室不应少于1个,宜每层设置。
5.6.7 剧场、影院、音乐厅、会堂、广电制播和演艺中心等观演场所的无障碍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轮椅席位;
2 演员活动区满足无障碍要求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分别不应少于1个,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独立设置时,宜根据建筑规模和使用需求设置为家庭卫生间;贵宾休息区、主席台休息区宜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厕所;
3 坐席标号应设置盲文提示,或根据需要设置盲人专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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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应为视觉障碍者和听觉障碍者提供方便获取信息的设施,应提供音频、图像、文字
等多种方式解释展览或表演内容。
5.7 商业服务类建筑
5.7.1 商业服务类建筑无障碍设计范围应包括商业、餐饮、旅馆建筑等。
5.7.2 商业服务类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为平坡出入口;
2 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3 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4 商品货架之间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5 每 1 组结算口中满足无障碍通行需求的不应少于1个,通行净宽不小于900mm;收银台、结算口、问询台、接待处、业务台、行李寄存台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6 设置电梯时,每组电梯中满足无障碍要求的不应少于1部;
7 室内公共空间和商业空间的地面不宜设置高差或台阶,装修形成的地面高差应以缓坡过渡;当有台阶时,台阶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并应设置轮椅坡道;
8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 或日客流量超过10000人的商业建筑应设置不少于1处母婴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m2 ,宜每层设置;
9 每层满足无障碍要求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分别不应少于1个,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宜根据建筑规模和使用需求设置家庭卫生间;无障碍卫生间(厕所)服务半径不应大于正常卫生间的服务半径。
5.7.3 邮政、快递和电信营业网点的无障碍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待台及办理业务的柜台或窗口应提供低位服务设施,应为视觉、听觉和语言障碍者提供方便沟通和交流的设施;
2 应提供语音播报、文字提示、盲文标识、电话预约等无障碍信息服务。
5.7.4 旅馆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客房,无障碍客房与无障碍出入口之间应以无障碍通道连接,
无障碍客房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数30间~100间的,无障碍客房不应少于1间;
2 客房数101间~200间的,无障碍客房不应少于2间;
3 客房数201间~300间的,无障碍客房不应少于3间;
4 客房数301间以上的,无障碍客房不应少于4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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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旅馆建筑的无障碍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无障碍小汽(客)车上(落)客区;
2 公众使用的浴室、更衣室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5.7.6 公共餐饮场所应设置不少于总餐位数2%的活动座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部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2 无障碍餐位应方便进出和使用,应设轮椅停驻辅助设施。
5.8 交通类建筑
5.8.1 交通类建筑无障碍设计范围包括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
5.8.2 交通类建筑公众使用场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无障碍小汽(客)车上(落)客区;
2 站前广场和人行通道的地面存在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缘石坡道;
3 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为平坡出入口;
4 进站厅、售票厅、检票口、候乘厅(区)、站台、出站口等旅客通行的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5 每1组检票口中满足无障碍通行需求的不应少于1个,净宽不应小于900mm;
6 进站大厅与地面层及候乘厅、出站口与疏散广场存在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等升降设施;进站大厅、出站口的一层室内地面应设置盲道并与站外集散广场盲道衔接;
7 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8 公共卫生间(厕所)应满足无障碍要求或在其附近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厕所,应根据客运站规模和使用需求设置家庭卫生间;
9 候乘厅内应在临近检票口处设置无障碍候乘区;与检票口、站台等邻近的休息座椅区应留有轮椅停驻空间,并宜靠近无障碍电梯;
10 进站厅、售票厅、候乘厅、站台、疏散厅等旅客集中区域,宜设置兼有语音和文字功能的信息提示设施;售票厅宜使用自助终端,人工售票窗口、 自助售票终端、行李托运和寄存、问询台等应提供低位服务功能和设施;
11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应设母婴候乘厅,其他等级汽车客运站宜根据需要设置,并应临近检票口;母婴候乘厅内宜设置婴幼儿服务和卫生设施;
12 室外站台、候乘区应设置雨篷。
24
5.8.3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无障碍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母婴室;
2 公共卫生间(厕所)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卫生设施;一、二类服务区应设置家庭卫生间,三、四类服务区宜设置家庭卫生间;
3 公共停车场应符合本标准第5.9节的有关规定。
5.9 公共停车场(库)
5.9.1 公共停车场(库)无障碍设计范围应包括面向公众开放的停车场、停车库和立体停车建筑等。
5.9.2 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 类公共停车场(库)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的2%;
2 II 类和III 类公共停车场(库)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的2%且不应少于2个;
3 IV 类公共停车场(库)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的2%且不应少于1个;
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按不少于其数量的15%且不应少于1个,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5.9.3 公共停车场(库)为多层建筑时,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设在与公共交通道路同一
层,或通过无障碍设施衔接通往地面层。
5.9.4 立体停车建筑中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为地面或楼面车位,且临近的立体停车设
施不应影响无障碍车位使用。
5.10 城市公共厕所
5.10.1 城市公共厕所无障碍设计范围应包括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等。
5.10.2 城市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为平坡出入口;
2 男、女卫生间(厕所)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或在其附近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宜为家庭卫生间;
3 未设置独立无障碍厕所的公共卫生间(厕所)中,女厕所的无障碍设施至少应包括1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厕所的无障碍设施至少应包括1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小便器、1个无障碍洗手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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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使用,内部应有轮椅回转空间;
5 卫生间内的水龙头宜采用感应式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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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护
6.1 一般规定
6.1.1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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