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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332-2025 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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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7/T 5332-2025 J18302-2025

  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green low-carbon improvement

  retrofitting of public buildings

  (报批稿)

  2025-08-13 发布 2025-12-01 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green low-carbon improvement retrofitting of public buildings

  DB37/T 5332-202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8302-2025

  主编单位: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实施日期: 2 0 2 5 年 1 2 月 1 日

  2025 济南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25 年 第 34 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技术标准》的公告

  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主编的《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技术标准》,业经审 定 通 过 , 批 准 为 山 东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 编 号 为 DB37/T 5332-2025,现予以发布,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山东省内既有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采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8 月 13 日

  前 言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2 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8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技术,结合山东省公共建筑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更新改造评估与分级;4.建筑安全更新改造;5.建筑环境更新改造;6.建筑能效更新改造;7.使用功能更新改造。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科远路2117 号,邮编:250101,联系电话:0531-85595278,jiegoufenyuan@163.com)

  主 编 单 位 :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 :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山东鲁勘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山东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舜泰检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智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崔士起 石 磊 梁汝鸣 林 华张 鑫 李爱强 刘 玮 成 勃孙洪明 董先锐 刘继营 萧树忠

  韩振林 郭立强 郭宏伟 曹 杨

  张省祥 迟 飞 董吉德 胡三强丁 通 吕士坤 徐 备 苏全心

  裴兆贞 孙亮强 孔令朋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周学军 朱传晟 石玉仁 万立华

  邢庆毅 万成梅 宋英芳 李 璟张建港

  2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更新改造评估与分级 3

  3.1 一般规定 3

  3.2 建筑安全评估 4

  3.3 建筑环境评估 5

  3.4 建筑能效评估 8

  3.5 等级划分 12

  4 建筑安全更新改造 14

  4.1 一般规定 14

  4.2 安全更新改造 14

  5 建筑环境更新改造 17

  5.1 一般规定 17

  5.2 声环境 17

  5.3 光环境 18

  5.4 热环境 19

  5.5 空气品质 21

  5.6 环境卫生 22

  6 建筑能效更新改造 23

  3

  6.1 一般规定 23

  6.2 围护结构 23

  6.3 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 24

  6.4 供配电、照明与智能化 25

  6.5 给水排水 29

  6.6 运行管理 29

  7 使用功能更新改造 31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引用标准目录 33

  附:条文说明 35

  4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Improvement retrofitting of public buildings 3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3

  3.2 Safety performance evaluation 4

  3.3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evaluation 5

  3.4 Energy efficiencyperformance evaluation 8

  3.5 Grading 12

  4 Building saety improvement retrofitting 14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14

  4.2 Safety improvement retrofiting 14

  5 Building environment improvement retrofitting 17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7

  5.2 Acoustic environment 17

  5.3 Luminous environment 18

  5.4 Thermal environment 19

  5.5 Air quality 21

  5.6 Environmental health 22

  6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improvement retrofitting 23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23

  6.2 Building envelopet 23

  6.3 Heating and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24

  6.4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lighting and intelligence 25

  6.5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29

  5

  6.6 Operation management 29

  7 Building using functions improvement retrofitting 3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s 32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3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5

  6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推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发展,引导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

  1.0.3 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绿 色 低 碳 更 新 改 造 green low-carbon improvement retrofitting

  以节约能源资源、减少碳排放为原则,对公共建筑的安全、环境、能效和使用功能进行全面系统更新改造的行为。

  2.0.2 建筑安全性能 building safety performance

  建筑结构、非承重外围护结构和机电系统等安全的指标。

  2.0.3 建筑环境性能 building environment performance

  室内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空气品质和环境卫生等指标。

  2.0.4 建筑能效性能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performance 建筑物在能源消耗量、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

  2

  3 更新改造评估与分级

  3.1 一般规定

  3.1.1 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内容包括抗震、防火、建筑安全性、环境、能效及使用功能;

  2 制定更新改造方案前应对其现状进行评估,编制评估报告;

  3 更新改造后,应再次进行评估,并编制改造后评估报告;

  4 使用功能的更新改造应符合本标准第 7 章的规定。

  3.1.2 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应以单体建筑为评估对象。

  3.1.3 公共建筑结构安全与装修相关的绿色低碳更新改造,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安全更新改造加固宜采用工业化建造方式;

  2 公共建筑的隔墙、墙面、地面、门窗、集成设备管线等宜使用工业化装修的方式进行更新改造。

  3.1.4 当公共建筑安全性能评定为以下结果时,应判定建筑安全性能不合格, 应立即进行安全性绿色低碳更新改造。

  1 结构安全性评定为 Csu 或 Dsu 级;

  2 围护结构安全性评定为 Cn 或 Dn 级;

  3 机电系统安全性评定为 Cp 级。

  3

  3.2 建筑安全评估

  3.2.1 公共建筑的安全性能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安全性鉴定;

  2 非承重外围护结构安全性鉴定;

  3 机电系统安全性鉴定。

  评估方法:查阅工程地质勘查报告、竣工图纸和资料、修缮改造资料,现场检测与调查,分析验算。

  3.2.2 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前后,其抗震性能、防火性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3.2.3 公共建筑的结构安全性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 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的规定,并分为下列 4 个等级:

  1 Asu 级:安全性符合 Asu 级的规定,不影响整体承载,可能有极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2 Bsu 级:安全性略低于 Asu 级的规定,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3 Csu 级:安全性不符合 Asu 级的规定,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4 Dsu 级:安全性严重不符合 Asu 级的规定,严重影响整体

  4

  承载,应立即采取措施。

  3.2.4 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 可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并结合相关计算或分析结果划分为下列 4 级:

  1 An 级:相关性能及构造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不必处理;

  2 Bn 级:相关性能、构造略低于现行规范要求, 尚不显著影响安全性,可不必处理;

  3 Cn 级:相关性能、构造低于现行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或少数危险点,显著影响安全性,应进行处理;

  4 Dn 级:相关性能、构造远低于现行规范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安全,应立即进行处理。

  3.2.5 公共建筑机电系统安全等级,可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并结合相关计算或分析结果划分为下列 3 级:

  1 Ap 级:连接的承载力及构造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2 Bp 级:连接的承载力满足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构造不符合有关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可不进行处理;

  3 Cp 级:连接的承载力与连接构造均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应进行处理。

  3.3 建筑环境评估

  3.3.1 建筑环境评估内容应包括建筑室内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和空气品质。

  3.3.2 公共建筑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

  5

  规范》GB 55016 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有关规定,评估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

  表 3.3.2 声环境评估等级划分规则

  房间类型

  允许噪声级(A 声级,dB)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有睡眠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

  ≤45

  ≤40

  ≤40

  ≤35

  ≤35

  ≤30

  需要集中精力、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的功能房间

  ≤45

  ≤40

  ≤35

  需保证人通过自然声进行语言交流的场所

  ≤45

  ≤40

  需保证通过扩声系统传输语言信息的场所

  ≤60

  ≤55

  ≤50

  评估方法:查阅相关竣工图、噪声分析报告、室内噪声级测试分析报告等资料,并现场核实。

  3.3.3 公共建筑室内光环境应根据各评价指标的鉴定结果进行评估,光环境评估等级划分规则应符合表 3.3.3 的规定。

  表 3.3.3 光环境评估等级划分规则

  等级

  评分规则

  一星级

  照度、照度均匀度、色温、显色指数、眩光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的要求

  二星级

  在一星级的基础上,频闪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的要求,墙面的平均照度不低于 50lx,顶棚的平均照度不低于 30lx,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地下或无窗空间的采光

  三星级

  在二星级基础上,特殊显色指数 R9 不小于 10,采光等级比改造前提升一级或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3 的要求,窗的不舒适眩光指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的规定并提升一级

  评估方法:查阅相关竣工图、采光计算报告、照明计算书、

  6

  现场测试分析报告等资料,并现场核实。

  3.3.4 公共建筑室内热环境的评估,应根据各评价指标的鉴定结果划分为 3 个等级,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人工冷热源热环境的评估等级的判定, 应符合表3.3.4-1 的规定。

  表 3.3.4-1 人工冷热源热环境评估等级划分规则

  等级

  整体评价指标(PMV)

  局部评价指标

  冷吹风感(LPD1)

  垂直空气温度差(LPD2)

  地板表面温度(LPD3)

  一星级

  PPD>25%

  PMV<-1 或 PMV >+1

  LPD 1≥40%

  LPD2≥20%

  LPD3≥20%

  二星级

  10%

  -1≤PMV<-0.5 或+0.5

  30%≤LPD 1

  <40%

  10%≤LPD2 <

  20%

  15%≤LPD2 <

  20%

  三星级

  PPD≤10%

  -0.5≤PMV≤+0.5

  LPD 1<30%

  LPD2 <10%

  LPD3 <15%

  2 非人工冷热源热环境评估等级的判定,应符合表 3.3.4-2的规定。

  表 3.3.4-2 非人工冷热源热环境评估等级划分规则

  等级

  指标(APMV)

  一星级

  APMV<-1 或 APMV>+1

  二星级

  -1≤APMV<-0.5 或+0.5

  三星级

  -0.5≤APMV≤+0.5

  评估方法:查阅相关竣工图、测试分析报告等资料,并现

  7

  场核实。

  3.3.5 公共建筑室内空气品质的评估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3.3.5的规定。

  表 3.3.5 空气品质等级划分规则

  指标

  指标类型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二氧化碳(%)

  24h 均值

  0.1

  0.09

  0.08

  PM2.5 (μg/m3)

  24h 均值

  75

  55

  35

  PM10 (μg/m3)

  24h 均值

  150

  100

  50

  甲醛(mg/m3)

  1h 均值

  0.08

  0.05

  0.03

  TVOC(mg/m3)

  8h 均值

  0.60

  0.50

  评价方法:审阅室内污染物测试分析报告和相关资料。

  3.4 建筑能效评估

  3.4.1 公共建筑的能效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围护结构;

  2 暖通空调系统;

  3 电气、照明与智能化系统;

  4 给水排水系统。

  评估方法:查阅建筑、暖通空调、电气、给排水专业相关竣工图纸和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测、勘察和记录。

  3.4.2 建筑围护结构能效评估应根据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供暖空

  8

  调全年计算负荷,分为下列 3 个等级:

  1 一星级: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

  2 二星级: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达到 5%;

  3 三星级: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达到 10%。

  评估方法:查阅建筑相关竣工图纸、围护结构竣工详图、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表/性能检测报告,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报告,并查阅基于实测数据的供暖供热量、空调供冷量,并进行现场核查和记录。

  3.4.3 公共建筑的暖通空调系统能效评估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JGJ/T 288 中的规定,进行相对节能率计算,并分为下列 3 个等级:

  1 一星级:相对节能率达到 0%~10%;

  2 二星级:相对节能率达到 10%~20%;

  3 三星级:相对节能率达到 20%以上。

  评估方法:查阅暖通专业相关竣工图纸、性能检测报告等,并进行现场检查;采用计算评估的方法进行相对节能率计算。

  3.4.4 公共建筑电气、照明与智能化系统的评估等级划分原则应符合表 3.4.4 的规定。

  9

  表 3.4.4 电气、照明与智能化系统评估等级划分原则

  等级

  供配电系统

  照明系统

  智能化系统

  配电

  变压

  器能

  效等级

  谐波

  电压

  和谐

  波电流

  电压

  波动

  和闪变

  三相

  电压

  不平

  衡度

  光源能效

  等级

  镇流

  器能

  效等级

  照明功率密度

  照明控制方式

  能耗分项计量

  智能化系统

  电梯智能化控制

  一星级

  达到

  能效

  限定

  值

  符合标准限值规定

  达到能效限定值

  所有区域均满

  足现行值要求

  公共场

  所照明

  系统采用分区、

  定时、感应等节

  能控制措施

  按照明

  插座用

  电、

  空调用

  电、动力

  用电和

  特殊用

  电进行

  分项计量

  达到现

  行国家

  标准规

  定的应

  选配置

  要求

  设置电

  梯、自

  动扶梯运

  行状态显

  示及故障

  报警

  二星级

  达到

  节能

  评价

  值

  比现行国家标准

  的限值规定要求

  提高 5%

  达到节能评价值

  主要功

  能房间

  满足目

  标值要

  求

  公共场

  所采用

  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

  取调光

  或降低

  照度的

  控制措施

  基于一

  星级,实

  时采集

  能耗数

  据

  基于一星级,达到现行

  国家标

  准规定

  的宜选

  配置要求

  基于一星

  级,采用

  变频调速

  拖动方式

  或能量再

  生回馈技

  术

  三星级

  比节能评价值要求提高

  5%

  比现行国家标准

  的限值规定要求

  提高 10%

  比节能评价

  值要求提高

  5%

  所有区域均满

  足目标值要求

  按需采用自动

  照明控制系统

  基于二星级,具有在线

  监测与

  动态分

  析功能

  的软件

  和硬件系统

  基于二星级,达到现行

  国家标

  准规定

  的可选

  配置要求

  基于二星

  级,采取

  电梯群

  控、扶梯

  感应启停

  等智能化

  控制措施

  10

  评估方法:查阅电气相关竣工图纸、主要产品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照明功率密度值检测报告、智能化系统专项图纸、电梯系统专项图纸、能源审计报告、运行能耗数据等,并进行现场检测。

  3.4.5 公共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性能评估等级划分原则应符合

  表 3.4.5 的规定。

  表 3.4.5 给水排水系统性能评估等级划分原则

  等级

  建筑平均日用水量

  卫生器具用

  水效率等级

  计量水表设置

  水泵效率等级

  一星级

  达到节水用水

  定额的上限值

  要求

  达到 3 级

  根据水平衡测试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

  达到现行国

  家标准规定的限定值

  任一项满足要求

  二星级

  达到节水用水

  定额的上限值

  与下限值平均

  值要求

  达到 2 级

  在一星级基础上,按使

  用用途,对厨房、卫生

  间、空调系统、游泳池、

  绿化、景观等用水分别

  设置计量水表,统计用

  水量

  达到现行国

  家标准规定

  的节能评价

  值

  任一项满足要求

  三星级

  达到节水用水

  定额的下限值

  要求

  达到 1 级

  在二星级基础上,按付

  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

  置计量水表统计用水

  量

  比现行国家

  标准规定的

  节能评价值

  提高幅度达5%

  任一项满足要求

  评估方法:查阅给排水相关竣工图纸、给排水设备表、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水泵铭牌,检测水泵效率,用水计量报告等;现场勘察、询问和记录。

  11

  3.5 等级划分

  3.5.1 建筑安全、环境和能效等级应符合表 3.5.1-1、表 3.5.1-2和表 3.5.1-3 的规定。

  表 3.5.1-1 建筑安全等级划分表

  等级

  划分规则

  一星级

  结构安全性评定为 Bsu 级,外围护结构评定为 Bn 级,机电系统安全性评定为 Bp 级,

  二星级

  结构安全性评定为 Asu 级,外围护结构评定为 Bn 级,机电系统安全性评定为 Bp 级。

  三星级

  结构安全性评定为 Asu 级,外围护结构评定为 An 级,机电系统安全性评定为 Ap 级。

  表 3.5.1-2 建筑环境等级划分表

  等级

  划分规则

  一星级

  室内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以及空气品质均需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等级。

  二星级

  室内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以及空气品质均需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上等级。

  三星级

  室内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以及空气品质均需评定为三星级。

  12

  表 3.5.1-3 建筑能效等级划分表

  等级

  划分规则

  一星级

  围护结构性能,暖通空调系统性能, 电气、照明与智能化系统性能,给水排水系统性能均需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等级。

  二星级

  围护结构性能,暖通空调系统性能, 电气、照明与智能化系统性能,给水排水系统性能均需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上等级。

  三星级

  围护结构性能,暖通空调系统性能, 电气、照明与智能化系统性能,给水排水系统性能均需评定为三星级。

  3.5.2 公共建筑更新改造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3.5.2 的规定。

  表 3.5.2 公共建筑更新改造等级划分表

  等级

  划分规则

  不合格

  建筑安全性能评定为不合格。

  一星级

  建筑安全性能、建筑环境及建筑能效均需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等级。

  二星级

  建筑安全性能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上等级,建筑环境及建筑能效至少一项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上等级,另一项需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等级。

  三星级

  建筑安全性能评定为三星级,建筑环境及建筑能效至少一项评定为三星级,另一项需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上等级。

  3.5.3 其他更新改造以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13

  4 建筑安全更新改造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共建筑的安全性能更新改造方案应结合建筑改造后的使用功能,根据结构安全性鉴定、非承重外围护结构安全性鉴定与机电系统安全性鉴定的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4.1.2 结构安全性鉴定为 Csu、Dsu 级的建筑应进行加固,达到不低于 Bsu 级的要求;按承载力验算为 cu、du 级的构件应加固达到au 的要求。

  4.1.3 安全性能等级为 Cn 级、Dn 级的公共建筑非承重外围护结构构件应进行拆除、加固或重建;加固不应低于 Bn 级要求,重建应达到 An 级要求。

  4.1.4 安全性能等级为 Cp 级的公共建筑机电系统应进行加固改造或重新安装,改造后不应低于 Bp 级的要求。

  4.1.5 公共建筑加固改造材料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 安全更新改造

  4.2.1 经结构安全性鉴定需进行结构构件的加固设计时,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不满足鉴定要求的非结构构件应加固、 降低高度或拆除。

  4.2.2 掺加氯盐、使用除冰盐和海砂以及受海水侵蚀的混凝土承

  14

  重结构加固时,应采用烷氧基类或氨基类喷涂型阻锈剂。

  4.2.3 采用外粘型钢加固混凝土构件时,型钢及混凝土表面应采用厚度不小于 25mm 的配有钢丝网的高强度水泥砂浆防护层或其他具有防腐蚀性能的饰面材料防护。

  4.2.4 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料进行耐久性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纤维复合材料不应直接暴露于阳光或有害介质中,其表面应采用对纤维和胶粘剂无害、与胶粘剂有可靠粘结强度及协调能力的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2 处于高湿、介质浸蚀、放射等环境的结构,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胶粘剂,并按工艺要求进行粘贴。

  4.2.5 采用钢丝绳网片-聚合物砂浆加固混凝土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结构、构件,或结构处于腐蚀介质环境、潮湿环境和露天环境时,应选用高强不锈钢丝绳制作的网片;

  2 处于正常温、湿度环境的一般结构、构件,可采用高强镀锌钢丝绳制作的网片,并应采取有效的阻锈措施;

  3 处于介质腐蚀、高湿、放射等特殊环境的结构, 应采用耐环境因素的聚合物砂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2.6 非承重外围护墙体、屋面的重建或加固设计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5

  4.2.7 既有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加固修复,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 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JGJ 376 的规定;增设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2.8 既有外门窗的改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 和《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 等标准的规定。

  4.2.9 既有幕墙的加固宜符合幕墙相关的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拆除重建幕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02 和《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 等标准的规定。

  4.2.10 机电系统的安全更新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6

  5 建筑环境更新改造

  5.1 一般规定

  5.1.1 公共建筑的环境更新改造应根据室内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以及空气品质的评估结果,综合制定方案。

  5.1.2 公共建筑的环境更新改造方案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1.3 公共建筑进行环境更新改造时,不应对建筑改造未涉及的部分或周边建筑产生不良影响。

  5.2 声环境

  5.2.1 建筑场地内声环境的更新改造应对建筑外噪声源进行调查与测定,对噪声超标现象,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5.2.2 建筑围护结构隔声性能的更新改造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5.2.3 墙体或楼板因孔洞、缝隙、连接等原因导致隔声性能降低,宜对相应部位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5.2.4 采用吸声材料对建筑声环境进行改造时, 选用材料的降噪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相关规定。

  5.2.5 更换新增设备时应选用低噪声设备,且设置在对噪声敏感房间干扰较小的位置;并采取隔振、消声、隔声措施。

  5.2.6 采用消声设备对声环境进行改造时,应根据系统所需消声

  17

  量、噪声源频率特性和消声设备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特性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所需消声设备。

  5.2.7 给排水系统、空调供回水系统进行改造时,应同时采取减少噪声干扰的措施。

  5.2.8 公共建筑中的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其他有声学要求的重要房间进行声环境性能改造,应进行专项声学设计。

  5.3 光环境

  5.3.1 公共建筑光环境更新改造应合理选择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技术措施,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宜进行一体化设计。

  5.3.2 天然采光不足的建筑空间,应利用调整平面布局、增加开窗面积、采取导光管采光等措施改善采光。

  5.3.3 公共建筑增加天窗或导光管采光系统需要结构开洞时,应进行承载力复核验算。

  5.3.4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室内照明色温不宜高于 4000K,室内照明一般显色指数不宜低于 80、特殊显色指数 R9 应大于 0,色容差不应大于 5 SDCM。

  5.3.5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应有控制眩光的措施。

  5.3.6 改善室内照明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主要功能房间的墙面平均照度不低于 50lx,顶棚的平均照度不低于 30lx;

  18

  2 长时间工作的建筑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符合表 5.3.6 的规定。

  表 5.3.6 反射比

  表面名称

  反射比

  顶棚

  0.6~0.9

  墙面

  0.3~0.8

  地面

  0.1~0.5

  桌面、工作台面、设备表面

  0.2~0.6

  5.3.7 照明产品的选用,频闪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的规定。

  5.3.8 公共建筑环境更新改造应减少光污染, 并应避免产生新的光污染。

  5.4 热环境

  5.4.1 改造建筑的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室内温度、湿度、风速、新风量等设计参数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规定。

  5.4.2 改造建筑的围护结构时,应对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进行验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 的规定。

  5.4.3 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控制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宜采用以下技术措施提高供暖建筑冬季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

  1)更换高热阻墙体材料;

  19

  2)增加保温层;

  3)保温层连续设置;

  4)减少穿透高热阻构造层构件的面积。

  2 宜采用以下技术措施降低建筑夏季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

  1)选用浅色外饰面;

  2)增加通风层;

  3)增加保温层。

  5.4.4 改善建筑冬季室内热环境宜采取下列措施:

  1 人流密集的建筑出入口宜增设门斗或风幕;

  2 更换气密性等级高的外门窗;

  3 降低围护结构内饰面层的热导率。

  5.4.5 改善建筑夏季室内热环境宜采取下列措施:

  1 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围护结构现有条件选用适宜的外遮阳设施;

  2 当透光围护结构无建筑外遮阳设施时,在人员长期停留房间宜设置活动内遮阳;

  3 应优化空调送风形式;

  4 室内气流扩散不佳的场所,宜增设局部气流组织诱导装置。

  5.4.6 室内热环境舒适度的更新改造应采取下列措施:

  20

  1 暖通空调系统的末端装置应独立调节;

  2 室内温度场、风速不满足人员舒适性要求时,应对送风形式、气流组织方式进行优化设计。

  5.5 空气品质

  5.5.1 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指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5.5.2 公共建筑应采取下列措施抑制室内污染物发生,加快污染物排出:

  1 室内宜禁止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

  2 打印机、复印机等污染物散发量大的设备宜设置在专用房间或区域内,并设置排风系统;

  3 应加强通风换气;

  4 宜采取室内绿化措施。

  5.5.3 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通风系统宜满足过渡季通风换气的要求。

  5.5.4 公共建筑室内宜设置空气净化装置, 降低室内空气的主要污染物浓度。

  5.5.5 人员密度较大或室内空气品质要求较高的主要功能区域,宜监测 CO2 浓度,并与通风空调系统联动,使 CO2 浓度满足卫生标准的要求。

  5.5.6 室内空气质量要求较高的建筑或功能房间,可根据需求设

  21

  置室内污染物浓度超标报警装置。

  5.5.7 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5.6 环境卫生

  5.6.1 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性能绿色低碳更新改造,应合理组织室内气流,提高室内健康性和舒适性。

  5.6.2 空调通风系统和净化设备应定期检查和清洗,并完整保存检查、清洗和维护记录。

  22

  6 建筑能效更新改造

  6.1 一般规定

  6.1.1 公共建筑的能效更新改造应根据评估结果,结合改造后建筑的规模、使用特征,制定围护结构和机电系统性能更新改造方案。

  6.1.2 公共建筑的能效更新改造期间应降低对公共建筑的工作、生活环境的影响,应有保障临时用电的技术措施, 制定改造全过程电源过渡方案。

  6.1.3 公共建筑的能效更新改造应在满足用电安全、功能的前提下,采用损耗低、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水、节能、环保产品。

  6.1.4 公共建筑能效更新改造的运行维护应包括综合效能调适、交付、运行维护及管理等环节。

  6.2 围护结构

  6.2.1 外墙性能更新改造应结合建筑所在地气候特点、建筑使用功能和现有条件选用适宜的改造技术。

  6.2.2 屋面更新改造应满足保温隔热、防水等性能要求。

  6.2.3 玻璃采光顶更新改造应综合考虑热工性能、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提高采光顶的热反射和遮阳能力。

  6.2.4 外门窗更新改造应综合考虑热工性能、遮阳、采光、隔声、通风、气密性等要求,选用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功能要求

  23

  的节能门窗。

  6.2.5 玻璃幕墙更新改造应提高幕墙玻璃和外框型材的保温隔热性能,并应保证幕墙的采光、通风等性能,且应减少光污染,并避免产生新的光污染。

  6.2.6 建筑遮阳更新改造应综合考虑遮阳装置对建筑立面效果、通风、采光和耐久性能的影响,选择适宜的遮阳形式,宜采用活动式外遮阳设施。

  6.3 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

  6.3.1 公共建筑的暖通空调系统更新改造,应根据系统原有运行记录,进行整个供冷、供暖季负荷的计算和分析。

  6.3.2 公共建筑的暖通空调系统更新改造,冷源和热源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更新改造宜优先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

  2 具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宜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

  3 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宜采用蓄冷蓄热系统。

  6.3.3 锅炉房的改造,宜采取下列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 根据能源条件,宜对既有燃煤锅炉进行改造;

  2 接近或超出使用寿命的燃气锅炉和燃油锅炉宜更换为冷

  24

  凝式锅炉;

  3 燃气锅炉和燃油锅炉排烟温度过高时,宜增设烟气热回收装置。

  6.3.4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 的有关规定,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 的规定。

  6.3.5 公共建筑末端系统的改造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

  1 全空气系统改造设计, 宜按可实现全新风和可调新风比的运行方式进行;

  2 过渡季节或供暖季节局部房间需要供冷时,宜采用直接利用室外空气进行降温的方式;

  3 进行新、排风系统更新改造时,应对可回收能量进行分析,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6.3.6 空调系统整体运行效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 GB/T 17981 的要求。

  6.4 供配电、照明与智能化

  6.4.1 供配电系统更新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三

  25

  相电压不平衡》 GB/T 15543、《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 和《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 GB/T 12325 的规定。

  6.4.2 照明控制系统更新改造应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种控制方式,并可设置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

  2 宜根据室外天然光照度变化调节人工照明,调节后的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的总照度不应低于各采光等级所规定的室内天然光照度值;

  3 人员长时间工作场所,宜采用可调光的照明系统;

  4 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车库等公共区域照明应采用集中、分区、分组控制相结合的控制措施,宜合理采用自动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5 可实时显示和记录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可自动生成分析和统计报表。

  6.4.3 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系统应结合建筑能源使用特性改造设计;照明、冷热源和输配系统应单独计量。

  6.4.4 公共建筑的智能化系统更新改造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50314 的基础配置要求。

  6.4.5 电梯系统更新改造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电梯宜采用能量再生回馈型电梯,高层建筑电梯宜进行分层管理;

  26

  2 两台及以上电梯应采用电梯群控措施,自动扶梯宜具备自动感应启停功能;

  3 垂直电梯宜具备探测轿厢内无人时自动降低照度、关闭空调、电气系统休眠等节能控制功能,自动扶梯宜具备变频调速控制等功能。

  6.4.6 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优先自用并接入电网,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的规定;

  2 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进行建筑物和电气系统的安全复核;

  3 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标准;

  4 并网逆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对逆变器的转换效率(直流转交流)进行抽样测试,其转换效率测试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NB/T 32004 的相关要求;

  2)电能质量测试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NB/T 32004 的相关要求;

  5 应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光伏组件进行电致发光抽样测试,并对所测试组件的缺陷数量进行分类统计, 对缺陷严重的组件进行更换;

  6 应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光伏组件进行功率抽样测试,并将所测试的组件的实际功率转换为 STC 功率,对超出功

  27

  率偏差要求的组件进行更换;

  7 应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光伏组串进行功率抽样测试,并将所测试的组串的实际功率转换为 STC 功率;

  8 应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光伏组件进行红外热成像测试,并对存在热斑现象的组件进行更换;

  9 应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光伏组串进行绝缘电阻抽样测试。

  检测对象:抽样确定的组串所在的汇流箱和光伏阵列。

  检测方法: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光伏方阵正负极短路时应使用专用短路器。

  合格判定:应符合表 6.4.6 的规定。

  表 6.4.6 合格判定表

  测试方法

  系统电压(V)

  测试电压(V)

  绝缘电阻最小限值(MΩ)

  方法 1:

  光伏方阵正

  负极分别对地

  < 120

  250

  0.5

  120 ~ 500

  500

  1.0

  > 500

  1000

  1.0

  方法 2:

  光伏方阵正

  负极短路后对地

  < 120

  250

  0.5

  120 ~ 500

  500

  1.0

  > 500

  1000

  1.0

  10 应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综合能量效率(能效比)进行测试。

  测试方法:选定一个时间段,宜为 3d~7d,将辐照表安装

  28

  至光伏方阵上,使辐照表与方阵的角度保持一致,对该时间段的太阳辐射量进行采集,综合能量效率按下式计算:

  (6.4.6)

  式中:

  P0—光伏方阵额定功率

  E —光伏电站发电量

  Yf —光伏等效利用小时数

  Yr —峰值日照时数

  PR—综合能量效率(能效比)

  6.5 给水排水

  6.5.1 供水系统应选用节能、高效的加压供水方式。

  6.5.2 生活热水热源改造,宜利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作为热源。

  6.5.3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6.5.4 给水系统更新改造应对各种用水分级、分用途设置计量水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用途和不同付费管理单元的供水应分别设置计量水表;

  2 设置分级计量水表,宜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

  6.6 运行管理

  6.6.1 公共建筑改造后的暖通空调、照明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制定

  29

  综合效能调适计划, 并应进行综合效能调适。

  6.6.2 建设单位应在公共建筑更新改造验收合格后向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正式交付和交底。

  6.6.3 更新改造后的调适工作应在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开展。调适应包括现场检查、管网水力平衡调适验证、设备性能测试及自控功能验证、系统联合运行、综合效果测试验证等。

  6.6.4 公共建筑更新改造后应能发挥智慧运行功能。

  30

  7 使用功能更新改造

  7.0.1 公共建筑使用功能更新改造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改变原有功能属性及空间布局的既有建筑,改变后的功能空间应符合相关现行设计标准和性能要求,不能满足现行标准的规定,应采取相应的可替代措施进行专项论证;

  2 不改变原有建筑使用性质及空间布局的既有建筑,可维持现状布局,但不能降低现状标准。

  7.0.2 建筑功能更新改造应适当留存原始建筑时间记忆及痕迹,并融入新的功能。

  7.0.3 空间改造时应采用大空间格局,宜采用轻质、可拆卸或可循环利用的工业化预制和加工的隔断(墙)。

  7.0.4 老年人使用的建筑空间适老化改造设计, 应满足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的要求。

  7.0.5 公共建筑的更新改造应提高防坠落、防碰撞和防跌伤等安全性能。

  7.0.6 建筑标识系统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 GB/T 51223 的有关规定。

  31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 应符

  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

  32

  引用标准目录

  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2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3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4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

  5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

  6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

  7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8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9 《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 50010

  10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12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1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14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15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1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7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1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19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20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

  33

  22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23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24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2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26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

  27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28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

  29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30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

  31 《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

  32 《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33 《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5501

  34 《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5502

  35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

  36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

  37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38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

  39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40 《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41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42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

  43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JGJ 376

  44 《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JGJ/T 288

  34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技术标准

  DB37/T 5332-2025

  条文说明

  35

  编制说明

  《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技术标准》DB37/T 5332-2025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8 年 8月 13 日以 2025 年第 34 号文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 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技术, 同时参考了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编制组按章、节、条、款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 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 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36

  目 次

  1 总则 39

  3 更新改造评估与分级 40

  3.1 一般规定 40

  3.2 建筑安全评估 41

  3.3 建筑环境评估 44

  3.4 建筑能效评估 47

  3.5 等级划分 50

  4 建筑安全更新改造 52

  4.1 一般规定 52

  4.2 安全更新改造 53

  5 建筑环境更新改造 57

  5.1 一般规定 57

  5.2 声环境 57

  5.3 光环境 61

  5.4 热环境 64

  5.5 空气品质 67

  5.6 环境卫生 69

  6 建筑能效更新改造 71

  6.1 一般规定 71

  37

  6.2 围护结构 72

  6.3 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 74

  6.4 供配电、照明与智能化 78

  6.5 给水排水 80

  6.6 运行管理 81

  7 使用功能更新改造 84

  38

  1 总则

  1.0.1 受建筑建设时期技术水平与经济条件等因素制约, 以及城市发展提档升级的需要, 一定数量的公共建筑已进入功能或形象退化期,由此引发一系列受社会高度关注的公共建筑不合理拆除问题,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对其更新改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共建筑的绿色低碳更新改造为此提出导向保证。

  相比于居住建筑,虽然公共建筑由于建筑形式、结构体系以及能源利用系统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其改造工作存在多方面的技术和政策问题, 然而由于其建造成本高、社会关注度高等原因,公共建筑的低碳更新改造将显现出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2 本标准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进行绿色低碳更新改造,通过改造使建筑安全、能效以及环境等性能得到显著改善。其他民用建筑的绿色低碳改造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本标准给出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的技术措施,但不能涵盖公共建筑改造的全部技术内容,因此其改造工作还应参照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9

  3 更新改造评估与分级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和评估要求。公共建筑现状评估对更新改造方案的制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通过评估可以对公共建筑的现状进行全面了解,确定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的可行性, 为更新改造的目标、规划及技术设计的确定提供主要依据。在更新改造后的评估用以确认绿色低碳更新改造的成效。使用功能的更新改造暂无明确的评估方法,本标准第 7 章给出了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时对使用功能更新改造的要求。

  3.1.2 本条对评估对象进行了规定。本标准更新改造评估对象为公共建筑单体,是对建筑整体进行评估,而非只评估公共建筑中进行更新改造的区域或系统。

  3.1.3 公共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过程中采用工业化建造方式具有快速、污染少、减少人工、节约能源等优势,宜推广使用。工业化装修可采用装配式隔墙、装配式墙面、装配式地面、集成复合门以及集成设备和管线等。

  3.1.4 建筑安全性能是保障建筑使用者人身安全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对公共建筑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评定方法进行规定,且当建筑安全性能不合格时,应立即对其进行改造,而后才可考虑建筑环境与能效的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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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建筑安全评估

  3.2.1 本条给出了建筑安全评估需进行的工作内容。一般情况下,结构的安全性评估主要是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承重围护墙的结构安全性鉴定。针对公共建筑的特殊性,本条增加了非承重外围护结构和机电系统的安全性评估要求,本标准中机电系统安全性能只涉及机电设备与管道和主体结构的连接性能,不涉及机电设备自身的安全性能。

  3.2.2 考虑到抗震、防火性能的鉴定比较复杂,在绿色低碳更新改造时,不应忽略其抗震性能、防火性能的影响, 更新改造前后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标准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3.2.3 本条规定公共建筑的结构安全性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进行鉴定评级,不应直接采用已被废止的原规范或现行设计、施工规范作为鉴定的依据。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的规定,结构安全性鉴定一般分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三个层次进行, 具体的评级方法本标准不再重复规定。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实际需求只进行到某一级,而不进行全部三个层次的等级评定。

  3.2.4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对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鉴定作了相关的规定。近年来既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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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筑外围护结构构件(如外墙外保温系统、幕墙等) 的安全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考虑对建筑使用者及第三方安全的影响,本标准中外围护结构主要考虑非承重外墙墙体、外墙外保温系统、外门窗、幕墙及其他围护构件。

  外围护结构安全鉴定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①外围护结构与主体结构连接组件(包括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及焊接强度、外保温系统的粘结与锚固等);②外围护结构支承组件(包括主柱、横梁及其他连接材料等);③外围护结构面板组件(包括各类面板如玻璃、石材、金属面板及人造板材等);④外围护结构防火构造。

  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性鉴定主要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 JGJ 144 等现行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

  外门窗安全性鉴定主要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 214、《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 等现行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

  幕墙安全性鉴定主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02 和《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 等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外围护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可按表 1 的规定进行详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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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1 外围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划分表

  构件

  种类

  安全性能等级划分表

  An

  Bn

  Cn

  Dn

  非承

  重外

  墙墙

  体

  墙体无变形、开裂,与主体结 构 连 接 牢固,构造完全符合规范要求

  墙体轻微变形、开裂,与主体结构连接基本牢固,构造不完全符合规范要求

  墙体有一定程度的变形、开裂,与主体结构连接不牢,构造不符合规范要求

  墙体部分倒塌、严重变形、开裂,与主体结构无连接或连接失效,构造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

  外墙

  外保

  温系

  统

  系统无空鼓、开裂、脱落,粘结面积和强度、锚固件数量和强度均满足规范要求

  系统有一定程度空鼓、开裂,粘结面积或(和)强度略小于规范要求,锚固件数量略小于规范要求

  系统局部破坏脱落或多处开裂严重,粘结面积或(和)强度小于规范要求,锚固件数量或强度小于规范要求

  系统大面积或多处破坏脱落, 粘结面积或(和)强度远小于规范要求, 无锚固件或锚固无效

  外门窗(包括遮

  阳系

  统)

  门窗无变形、损坏,与主体结 构 连 接 牢固,构造完全符合规范要求

  门窗有轻微变形,与主体结构连接基本牢固,构造不完全符合规范要求

  门窗有一定程度的变形、损坏,与主体结构连接不牢,构造不符合规范要求

  门窗严重变形、损坏窗扇脱落,与主体结构无连接或连接失效,构造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

  幕墙

  幕墙无变形、损坏,与主体结 构 连 接 牢固,构造完全符合规范要求

  幕墙有轻微变形,与主体结构连接基本牢固,构造不完全符合规范要求

  幕墙有一定程度的变形、损坏,与主体结构连接不牢,构造不符合规范要求

  幕墙严重变形、损坏窗扇脱落,与主体结构无连接或连接失效,构造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

  其他围护构件

  无变形、损坏,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构造完全符合规范要求

  轻微变形、损坏,与主体结构连接基本牢固,构造不完全符合规范要求

  有一定程度的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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