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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6037-2026 路面基层赤泥基免烧结胶凝材料污染控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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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13.020.40 CCS Z 71

37

山东 省地 方标 准

DB37/T 6037—2026

路面基层赤泥基免烧结胶凝材料污染控制

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ollution control of red mud-based non-sintered

cementitious materials in pavement base

2026-05-09 发布 2026-06-09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7/T 6037—2026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检验 1

5 路面基层应用 2

6 环境监测 2

7 环境管理 3

I

DB37/T 6037—202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大学、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山东高速集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玄、费小芹、李召峰、朱英、王川、谢刚、张亚峰、邵莹莹、张伟屹、林春金、张健、陈成勇、辛公锋、丛波日。

II

DB37/T 6037—2026

路面基层赤泥基免烧结胶凝材料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路面基层赤泥基免烧结胶凝材料(以下简称“胶凝材料 ”)的检验、路面基层应用、环境监测及环境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国省干线道路工程建设运营中路面基层赤泥基免烧结胶凝材料的污染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HJ 8.2 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55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

HJ 873 土壤水溶性氟化物和总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962 土壤 pH值的测定电位法

JTG/T F20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赤泥基免烧结胶凝材料 red mud-based non-sintered cement it ious materials

以拜耳法赤泥为主体,协同一种或多种第 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加工粉磨后与水、胶结剂、外加剂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制备而成,通过水化-无机聚合反应凝结硬化的路用胶凝材料。

注:赤泥占粉体质量的百分比不低于35%,不高于65%。

4 检验

4.1 应按批次分别取样,每 500 t 取一个样品,取样方法按照 GB/T 12573 执行。

1

4.2 应进行路用性能试验检验,路用性能应满足 JTG/T F20 对原材料的凝结时间、抗压强度的相关要求。

4.3 放射性水平应符合 GB 6566 中 C 类装饰装修材料规定。

4.4 达到稳定状态之后的胶凝材料稳定碎石试块浸出液中钒不超过 0.12 mg/L,pH、铁、锰、铝、汞、砷、硒、镉、铬(六价)、铅、铍、锑、钡、镍、钴、钼、银、氟化物、氰化物等污染物,其浓度不超过 GB/T 14848 中地下水质量Ⅳ类标准限值,且满足当地地下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分析方法采用GB/T 14848 中规定的方法;总铜、总锌等污染物浓度不超过 GB 8978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浸出液的制备方法按照 HJ 557 执行。

5 路面基层应用

5.1 胶凝材料不宜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使用。

5.2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环境本底调查,并按照 HJ 25.3 等相关标准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周边土壤的环境污染风险,确保环境风险能接受。

5.3 使用胶凝材料的路面基层设计与施工应符合 JTG/T F20 等相关标准要求。

5.4 胶凝材料稳定碎石混合料的生产宜在封闭厂房内进行,不宜在道路施工场地临时生产;封闭厂房应采取抑尘措施;用于生产混合料的生产设施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5.5 胶凝材料稳定碎石混合料的运输车辆应采取防止散落、流失或扬尘污染措施,出厂前应采用冲洗装置冲洗,避免带泥、污出入。

5.6 胶凝材料稳定碎石混合料运至施工场地后及时使用,未使用的及时运回。

5.7 使用胶凝材料建设的路面基层在改扩建时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应等同于一般建筑垃圾,应选用环境风险可接受的利用处置途径。

6 环境监测

6.1 通用要求

6.1.1 建设单位应针对路面基层使用胶凝材料的建设路段制定监测方案,并列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测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本底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应急监测以及运营期监测方案。

6.1.2 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

6.2 监测点位布设

6.2.1 路面基层施工前,应进行土壤、地表水以及地下水监测,并作为环境风险管控本底值。

6.2.2 道路投入使用后,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开展跟踪监测;采样点应设置在道路征地边界线上,并保持位置固定。

6.2.3 土壤监测点位每 2 公里应至少设置 1 个;小于 2 公里的,按 2 公里计。

6.2.4 地表水监测点位要结合地表水分布情况布设,布设原则为每 2 公里应至少设置 1 个;小于 2 公里的,按 2 公里计。

6.2.5 地下水监测点位应结合地下水资源五级分区等情况布设,每个地下水资源五级分区的地下水流场上游边界处应布设 1 个监测井,监测结果作为环境风险管控对照值,下游根据实际情况增设 1 个~2个监测井,在可能出现污染扩散区域至少应布设 1 个监测井;监测井的建设可参照 HJ 164 中的有关要求,地下水样品以易受污染的浅层地下水为主。

6.3 样品采集与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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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6037—2026

6.3.1 土壤、地表水以及地下水样品采集、保存与流转按照 HJ 166、HJ 91.2、HJ 164 要求进行。

6.3.2 道路使用后 3 年内,土壤和地表水监测应每年 1 次,地下水监测应每年枯水期、丰水期各 1 次。

第 4 年起,土壤和地表水监测应每两年 1 次,地下水监测应每年枯水期、丰水期各 1 次。

6.4 监测指标与分析方法

6.4.1 土壤监测项目应至少包括 pH、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锑、铍、钴、钒、氰化物、氟化物,分析方法采用 HJ 873、HJ 962 以及 GB 36600 中规定的方法。

6.4.2 地表水监测项目应至少包括 pH、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总铜、总锌、总锰、氟化物、氰化物,分析方法采用 GB 8978 中规定的方法。

6.4.3 地下水监测项目应至少包括 pH、铁、锰、铜、锌、铝、汞、砷、硒、镉、铬(六价)、铅、铍、锑、钡、镍、钴、钼、银、氟化物、氰化物,分析方法采用 GB/T 14848 中规定的方法。

6.4.4 监测结果超过本底值或对照值时应当加密监测并分析原因,根据查找出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建设单位应拆除污染路段,并采取修复措施。

7 环境管理

7.1 建设单位应保存环境管理台账、应急预案、生态环境监测文件材料等资料。环境管理台账、应急预案保存时间不少于 5 年。生态环境监测文件材料的归档、保管要求按照 HJ 8.2 要求执行。

7.2 路面出现破损时,应于 3 月内实施修复养护工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半年,防止胶凝材料长期暴露于外环境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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