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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474-2025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 清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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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T 51474-2025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

Standard for safety of operation,maintenance and

rush-repair of city gas facilities

2025-05-29 发布 2025-10-01 实施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部

联合 发布

国家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

2025年第 8 3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

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www.mohurd.gov.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5月2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 〔2021〕13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 作业管理;5.厂站设施运行、维护;6.输配管道、调压和用户燃气设施运行、维护;7.信息管理系统;8.应急抢修;9. 图档资料。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33号,邮编:100097)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港华投资有限公司

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淄博绿博燃气有限公司

上海燃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

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华润燃气(郑州)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安耐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胜赛斯燃气测控系统有限公司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大唐燃气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考思莫施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瑞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功尊仪表(浙江)有限公司湖南天联城市数控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易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天鸿同信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华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天汇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长缨刘金岚王 冰乔 佳

雷素敏冯立德张宏伟白丽萍席 丹王书淼李秉君刘新领陈 江吴庆益田英帅万 云郑丽娟王 飞陈寿安刘文燕李晓飞孔繁春赵玉落杨军华程跃东严益剑杨小祥林海威吴俊杰孙明烨郝蕴华梁金凤王利芬孟季斌童国芳肖良武徐永远王根利徐晓丽钱东平闵行政刘 玉罗天砾李 瑜虞晨星张 波钟晓明唐世杨李相蓉贾传岭沈 岩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杨健 陈云玉高顺利史业腾赵喜存刘 彬马殿申广 宏詹淑慧马俊峰李春青陈小华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应急抢修过程的安全生产,保证供气连续稳定,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应急抢修。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应急抢修:

1 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设施。

2 工业企业内部生产用燃气设施。

3 汽车、船舶加气站内燃气设施。

4 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利用设施。

5 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应用设施。

1.0.3 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应急抢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运行 operation

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开展的巡视、巡检、操作等工作。

2.0.2 维护 maintenance

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开展的保养、维修等工作。

2.0.3 应急抢修 emergency repair

当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发断供、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需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和修复作业。

2.0.4 有效隔断 effective partitions

采用盲板、封头等方式有效阻断两端介质传输的物理方法。

2.0.5 巡视 patrol

作业人员沿着一定路线,对燃气设备设施定时观察外表变化、听闻有无异常声音、嗅查有无异常味道、触摸有无感知异常,判断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作业。

2.0.6 巡检 inspection

作业人员沿着一定路线,使用检测仪器对重要风险点的燃气泄漏、压力值等运行参数进行检测、测量或复核,或对设备设施进行功能验证的作业。

2.0.7 放散 relief

利用专用装置将燃气设施内的燃气、空气、氮气,或燃气与空气、氮气混合气体排放至大气环境中的过程。

2.0.8 降压 pressure relief

燃气设施进行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和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

2.0.9 带压开孔 hot-tapping

利用专用机具在有压力的燃气管道上加工出孔洞,操作过程中无燃气外泄的作业。

2.0.10 封堵 plugging

带压开孔作业时,从开孔处将封堵头送入并密封管道,从而阻止管道内介质流动的作业。

2.0.11 置换 conversion

在燃气设施投入运行或进行检修时,燃气与其他气体或水相互替换的作业。

3 基本 规定

3.1 基本 要求

3.1.1 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应急抢修工作应纳入燃气供应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1.2 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应急抢修的制度和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应急抢修管理制度。

2 用户燃气设施报修制度。

3 用户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4 事故报告与统计分析制度。

5 运行、维护常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文件。

6 设备操作规程。

3.1.3 燃气供应单位应结合生产作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治理。隐患无法及时治理且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时,可采取临时停气等紧急控制措施。

3.1.4 燃气供应单位的设施管理应依法履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和突发事件应对职责,向社会公布应急接警固定电话并承诺应急响应时间。应配备24h 应急接警与抢修人员,电话线路的数量应与所服务的用户规模相匹配,应急接警电话应录音存档。

3.1.5 燃气供应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应急抢修专业队伍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与燃气设施及燃气用户数量相匹配。

3.1.6 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应急抢修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3.1.7 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应急抢修需要的装备、物资等资

源配备应与燃气设施相匹配,并定期维护保养和及时补充。

3.1.8 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应急抢修的风险防控需求,为从业人员配备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和应急抢修时应正确穿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3.1.9 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应急抢修工作应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2 运行、维护要求

3.2.1 燃气供应单位应对气源质量进行监控。供应的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组分及加臭剂含量应定期进行检测。

3.2.2 燃气设施应按类别和类型进行分类管理,明确维护保养要求,建立台账并动态更新。管理要素应至少包括设计参数、运行工艺参数、控制范围等信息。

3.2.3 燃气设施投产运行前应编制投产运行方案,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方案应确定投产运行后的主要运行工艺参数。 投产运行前应开展安全检查。

3.2.4 生产运行管理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燃气质量、 运行调度、生产作业、客户服务、设备设施、工艺参数等方面的管理。

3.2.5 运行工艺参数应根据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和设备性能参数等资料,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并应经审批后方可执行,相关审批文件及记录应进行存档、备案。

3.2.6 当工艺、介质、设备设施、运行参数和生产作业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对变更实施管理。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和论证,并对变更实施管控。

3.2.7 停用的燃气设施,应将其与正常运行的燃气系统进行有效隔断,并在隔断处进行明确标识。恢复运行时,应按照燃气设施投产运行实施管理。暂时停用的燃气管道应保压并按运行设施进行管理。

3.2.8 对于报废的燃气设施,应及时拆除。不能及时拆除的, 应将其与运行中的燃气系统进行有效隔断、标识,并将残余燃气进行置换。

3.2.9 燃气设施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及相关附件应按特种设备相关要求进行运行维护、定期检验、检测、维修更换和报废处置。

3.2.10 燃气设施的防雷、防静电、电气系统应保持完好,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运行维护、定期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11 燃气设施相关的土建和生产辅助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保证其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3.2.12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在有效期内,并处于完好状态。

3.2.13 燃气供应单位应按规定周期对警示标志、紧急停车、安全联动、燃气泄漏报警和远程切断等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测试,保证其有效性。

3.2.14 燃气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评价周期不宜超过 5年。当燃气厂站或管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在调查处理完成后,应对存在类似风险的燃气厂站或管道等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3.3 应急 要求

3.3.1 燃气供应单位应落实燃气设施事故报告责任,发生事故后应按要求进行报告并开展应急处置。

3.3.2 燃气供应单位应开展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3.3.3 燃气供应单位应评估燃气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风险, 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评估风险等级,界定各层级的响应标准,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3.3.4 燃气供应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燃气设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统一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中进

行管理。

3.3.5 燃气供应单位应急预案中需要应急救援机构、相关专业队伍进行救援的,应与其相衔接或签订救援协议。

3.3.6 与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相关的应急预案应依法进行培训和演练,培训和演练周期、效果评价应符合应急预案管理的要求,预案应急响应中涉及与燃气行业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公安、社区、物业等相关方应急救援联动的,应与相关方开展联合演练。

4 作业 管理

4.1 一般 规定

4.1.1 燃气供应单位应对生产作业实施分级管理,并应按常规作业与特殊作业进行分类管理。

4.1.2 常规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明确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

2 运行、维护规程应至少包括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作业涉及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注意事项等。

3 每年应对规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必要时应进行修订。

4 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规程中的作业参数、操作步骤和操作方法时,应事先开展评估,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4.1.3 生产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作业能力,掌握相关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了解作业对象的特性。作业时应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检测仪器和作业工器具,按照设备操作规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方案进行操作。

4.1.4 实施生产作业前,作业管理人员应对作业现场周边环境的危害因素开展辨识,对识别出的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实施管控。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对作业工器具、作业环境等进行检查和确认。

4.1.5 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井(室)和检查井等可能存在燃气泄漏的相对密闭环境中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作业现场前,应先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2 进入地下调压室、阀门井、检查井内作业前,应检测氧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3 作业过程中应连续监测可燃气体、氧气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4 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具,进入地下场所作业应系好安全带。

5 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4.1.6 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应按应急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如出现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4.1.7 作业完成后应清理现场并复查,按规定做好记录。

4.1.8 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管理,并应同时满足每个作业的安全要求。

4.1.9 没有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的生产作业应按特殊作业实施管理。

4.2 常规 作业

4.2.1 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运行、维护的常规作业清单,并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2.2 燃气厂站、输配管道及设施巡视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周期进行现场查看,及时发现巡视对象滴、漏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现象。

2 现场巡视时,应正确观察并记录仪表的压力、温度、流量、液位等参数显示,及时发现仪表示值异常等情况。

3 管道巡视时,应关注外部因素对燃气设施可能造成的损坏或影响等情况。

4.2.3 燃气厂站、输配管道及调压设施巡检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周期进行现场检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巡检对象不符合要求及设备滴、漏等现象。

2 现场燃气泄漏检测时,应按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要求逐点

检测并做好记录。

3 管道及调压设施巡检可通过使用车载燃气泄漏检测装置、 激光燃气泄漏检测仪、调压器性能检测装置等技术手段提高效率。

4.2.4 燃气厂站、输配管道及调压设施的定期专项检查、测试、 检测类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制定作业计划、部署作业内容、安排作业人员、 准备工器具和物资,采取风险对应的控制措施,作业计划审批后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2 作业人员应掌握作业计划内容。

3 应按作业计划开展作业,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计划,应及时进行变更审批。

4 检查测试结果与正常值出现偏差或检查发现故障或隐患, 应按本标准第4.2.8条或第4.2.9条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维护保养或维修。

4.2.5 燃气厂站、输配管道及调压设施工艺切换、排污、工艺放散、收发球等工艺操作类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应根据生产指令进行。

2 应安排两人及以上进行操作和监护,作业人员应能够熟练操作设备或装置。

3 实施前应核实相关设备或装置的工况是否正常。

4 作业时应按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规定顺序启闭对应的阀门, 并同时更换阀门工况状态标识。

5 作业结束恢复运行前,应检查操作过的设备或装置工况, 相关仪表参数应正常,并应进行泄漏检测。

4.2.6 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有施工时,应按管道保护方案进行监护。施工监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监护人员应掌握施工现场地下燃气管道的运行压力、 材质、管径、埋深、位置,以及控制阀门位置和应急措施等。

2 现场监护人员应知晓施工单位的联系方式,了解施工的

进度信息和影响范围。

3 作业过程中,应定时巡视施工影响的燃气管道防护情况, 形成现场监护记录,如遇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施工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及时沟通和报告。

4 作业过程中应关注施工情况,及时采集施工对燃气管道保护和形成隐蔽工程的情况信息,避免形成燃气管道穿越地下密闭空间或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

5 施工结束后,应对管道安全状况进行确认。

6 宜使用视频、智能监控等技术手段提升监护效果。

4.2.7 燃气装卸车、气瓶充装等操作类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确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检定有效期内并处于安全状态下,应对作业对象进行静电接地。

2 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对液位、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进行动态监控,不得离开。

3 作业完成后,应恢复工艺系统充装作业前的状态,并应对作业对象进行泄漏检测。

4 燃气装卸车作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时车辆应放置防溜装置;

2)作业前,现场操作人员应与中控室监控人员对储罐内及槽车的压力、液位值进行核实确认,确定进液方式;

3)液化天然气装卸车作业前,应按规程对装卸车管进行吹扫;

4)液化天然气装卸车作业结束,待连接管或装卸车臂恢复至常温后,应对其接口采取封口防护措施。

5 气瓶充装作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装前应对气瓶进行检查,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 不符合要求的气瓶不得进行充装;

2)充装作业中,应保持充装场所通风良好,操作人员应观察有无异常结霜、结露及异响现象,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充装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允许充装量,

严禁使用槽车或气瓶充装气瓶;

3)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前,气瓶内残液量不符合规定的, 应进行倒残处置,残液应由专用残液储罐单独储存;

4)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后,应对充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压缩天然气气瓶充装后,应对充装压力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复检合格的气瓶应贴合格标志,复检不合格的气瓶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4.2.8 燃气厂站、输配管道及调压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人员应按设备操作规程规定的维护保养周期和方法, 以及维护保养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开展作业。

2 加臭装置维护作业应由受专项培训的人员进行。

3 燃气设施维护保养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操作或做好防爆处理,作业前应释放静电,作业区域严禁产生火花。

4 作业结束恢复运行后,应核实维护保养过的设备或装置工况,相关仪表参数显示应正常,并在正常工况下进行泄漏检测。

4.2.9 燃气厂站、输配管道及调压设施的维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排两人及以上开展作业。

2 作业人员应按维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开展作业。

3 正常情况下,作业应在停气状态下实施。

4 特殊情况需带气状态实施燃气设施维修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操作或做好防爆处理,作业前应释放静电,作业区域严禁产生火花。

5 作业结束恢复运行前,应核实维修设备或装置的情况, 并进行对应的检测和试验。

6 作业结束恢复运行后,应检查核实维修设备或装置工况, 相关仪表参数显示应正常。应在正常工况下进行泄漏检测,并在

24h~48h 内进行一次复检。

4.2.10 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检查、抄表、维修类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按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各检查点进行现场检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2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告知用户,按规定的责任划分进行整改,并按用户燃气设施隐患整改及跟踪管理要求实施管理。

3 当检查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切断气源并及时处置。

4 当发现隐患对人身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时,应在履行告知义务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

5 对燃气用户拒绝入户安全检查、不签收整改通知书、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等问题,应采取专项处置措施。

6 用户燃气设施的维修作业应采用仪器检测或检查液检漏。 维修完成后,应在确认无燃气泄漏并正常工作后方可结束作业。

4.2.11 单户居民户内通气点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表前管道应已完成验收和置换。

2 用气场所和燃气设施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 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燃气燃烧器具及其附件等应符合相关要求。

4 燃气表及表后管道气密性试验应合格。

5 点火前应进行燃气置换,置换放散的气体应安全地排至室外。

6 点火后应检查供气系统和燃气燃烧器具工作情况,供气系统应无泄漏,燃气燃烧器具应工作正常。

7 相关记录应在现场由用户签字确认,相关信息应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4.2.12 瓶装燃气户内配送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送人员应负责气瓶、调压器及燃气软管等安装。

2 配送人员应对用气场所和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3 相关记录应在现场由用户签字确认,相关信息应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4.3 特殊 作业

4.3.1 特殊作业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制定作业方案、办理方案审批、签发许可票证,按方案要求开展作业,作业应明确现场负责人、安全员、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及职责。

4.3.2 特殊作业方案应包括作业基本情况、作业环境、风险分析及注意事项、人员安排与职责、作业程序步骤、作业时限、应急措施、工器具清单和现场安全检查清单等内容。

4.3.3 特殊作业前,作业审核批准人应组织人员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同时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和安全措施交底,在作业条件符合作业方案要求后签发许可票。

4.3.4 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火作业应根据管理级别确定作业许可票有效期限,遇特殊情况可实施作业升级管理。作业期间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2 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现场应设置警戒线或安全标识;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应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3 动火作业区域应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作业前应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燃气设备、电缆架桥、孔洞、窨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进行检查检测,并采取清理、封盖、隔离、封堵、监测等措施。

4 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附近的设备设施上进行动火作业时, 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 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气体检测分析,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期间应连续

监测燃气浓度;作业区内应保持有效通风,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

6 动火作业涉及焊接或切割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的规定。使用电焊机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 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使用气焊、气割时,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大于或等于5m, 两者与动火点间距应大于或等于10m, 并应采取防晒、防倾倒措施。

7 在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 40248 的规定,不应在使用燃气、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8 拆除燃气管道的动火作业还应根据燃气特性、工艺条件及走向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9 作业期间,动火点周围30m 范围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10 确需在燃气设备设施上进行带气动火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控压力,设备设施内应保持稳定的微正压,且压力不宜高于800Pa。

11 金属燃气旧管道焊接新管道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使管道电位达到平衡。

12 遇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露天动火作业。

4.3.5 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在有限空间外进行全程监护,并可随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2 进入储罐等设施内部作业前应对与其连通可能危及安全的管道进行有效隔断。

3 作业前应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间内有效通风,确保有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4 作业前应对有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分析,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 检测分析宜包括可燃气体、氧气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

5 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氧气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并应至少每 2h 记录1次。

6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根据现场情况正确穿戴和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携带可燃气体检测仪与通信设备等工器具,并配备救援设施。

7 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穿戴相应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严禁入内救援。

8 有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在停止作业期间应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误入措施。

9 接入有限空间的电线、电缆、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应避免与人员使用同一出入口。

4.3.6 盲板抽堵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盲板的抽堵作业,应分别办理作业许可票。

2 应提前分析确定盲板位置并绘制盲板位置信息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

3 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和监护。

4 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符合要求的盲板。

5 作业人员应根据管道内介质和作业环境,穿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配备相应的工具和仪器。

6 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7 作业结束后应进行泄漏检测。

4.3.7 高处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带或安全绳,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2 监护人员应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内容应包括安全设施、防护用品、工器具和作业人员使用情况,作业现场应使用有效通信工具统一指挥。

3 应根据作业实际需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平台、 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搭设、拆除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应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管道上或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5 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 易滚动的物品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6 在可能坠落半径范围内,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确需进行交叉作业时,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7 雨天或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

8 遇有5级及以上大风、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 不应进行室外高处作业。

4.3.8 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现场应配置作业指挥人员、起重机操作人员、司索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

2 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及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管理, 非作业相关人员和机具不得入内。

3 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安全状态。

4 应对吊装场所内的燃气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 应正确选择和设置吊装锚点,起吊前应进行试吊检查。

6 作业时应采用规范的信号进行联络指挥。

7 不应靠近高架电力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

8 遇有5级及以上大风、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 不应进行露天作业。

4.3.9 临时用电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

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 JGJ/T 46的相关规定。在运行的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装置、罐区及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接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应无可燃气体泄漏。

4.3.10 动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了解掌握作业区域的地下管道、电缆等隐蔽设施分布情况,作业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进行人工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道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2 作业前应检查工机具、现场支撑的完好和牢固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 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4 在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作业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可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5 作业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防止造成作业面塌方;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等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1的规定。

6 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时,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人员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 1m 的沟、槽、坑,应设置人员上下通道。

7 作业人员不应在沟、槽、坑或井内休息;当动土作业区域周围发现异常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8 作业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距沟、槽、坑或井的边缘1m 以外,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m, 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9 使用机械开挖时,应避开构筑物、管道、电缆等,必要

时应采用人工开挖。

10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按要求回填,恢复地面设施。

4.3.11 断路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道路进行断路作业前,应按相关专业要求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断路作业。

2 燃气厂站内部道路进行断路作业前,应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设施,并应满足应急救援车辆通行需要。

3 作业结束后,应恢复现场,报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4.3.12 燃气临时放散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散管宜远离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 当无法远离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 应安排专人负责在现场监控压力并进行燃气浓度检测。

3 使用固定放散装置时,作业前应检查放散涉及的控制阀门和检测取样阀门,确保阀门完好且启闭灵活。

4 临时放散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设置控制阀门和检测取样阀门,放散管应安装牢固并可靠接地,放散口应高出地面 2m 以上。

5 作业现场应实施警戒隔离,作业现场范围内应设专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6 临时放散管的放散口不应设置在房屋、涵洞、箱柜、阀井等相对密闭环境中。

7 当采取直接排空的方式进行放散时,放散期间应不间断检测作业现场周边的燃气浓度。当燃气检测浓度高于爆炸下限的 20%时,应立即暂停放散作业,采取措施驱散燃气。

8 当采取燃烧方式进行放散时,临时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下风向,并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

9 临时放散火炬的金属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防风和防回火装置、压力测试接口,应安装牢固并高出地面2m 以上。

10 放散燃烧作业应有专人现场监护,控制火势,监护人员与放散火炬的水平距离宜大于25m。

11 不应在阀井(室)内使用阀门两侧放散管进行直接就地放散。

12 在进行密度大于空气的燃气临时放散作业时,宜采取燃烧方式进行放散;当无法采取燃烧方式进行放散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作业现场积聚的燃气。

4.3.13 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管道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的数量与位置, 间接置换作业还应确定氮气或惰性气体的注入点数量与位置,并安排专人负责在作业现场注入点控制置换速度。

2 作业过程中应在放散点进行氧或燃气浓度检测,每一个阶段应连续检测3次,每次间隔不应少于5min。

3 宜采用间接置换法进行作业;当风险评估允许时,也可采用直接置换法进行作业。

4 间接置换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氮气或惰性气体置换空气时,置换后氧浓度测定值应小于2%;采用燃气置换氮气或惰性气体时,置换后燃气浓度测定值应大于85%;

2)采用氮气或惰性气体置换燃气时,置换后燃气浓度测定值不应大于爆炸下限的20%;采用空气置换氮气或惰性气体时,置换后氧浓度测定值应大于19.5%;

3)采用液氮等气化气体进行置换时,置换注入气体温度不得低于5℃。

5 直接置换法应控制置换流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燃气置换空气时,置换后燃气浓度测定值应大于 9 0 % ;

2)采用空气置换燃气时,置换后燃气浓度测定值不应大于爆炸下限的20%。

6 置换作业需临时放散燃气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3.12条

的规定。

4.3.14 停气、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影响燃气供应的,应在通知用户后方可进行作业。

2 停气作业时应对气源进行有效隔断,并应将作业管段、 设备内的燃气进行置换。

3 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的燃气压力,作业时应控制降压速度,管道内不得产生负压。

4 停气、降压作业后,应对作业涉及的燃气设施进行检查, 确保安全无泄漏后方可恢复供气。

5 停气、降压作业后需要对设备或管道的运行参数进行调整时,应按本标准第3.2.6条的要求实施变更管理。

4.3.15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设不同孔径和在不同管径、不同运行压力燃气管道上首次进行开孔、封堵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应进行模拟试验; 作业前应对设备进行调试。

2 封堵管件焊接时应控制管道内气体流速,管道内介质压力不宜超过1.0MPa。

3 钢管开孔应补强,可采用等面积补强法;开孔直径大于管道半径或设计压力大于1.6MPa 时,宜采用整体式补强。

4 开孔前应对焊接到管道上的管件和组装到管道上的夹板阀、开孔机等进行整体严密性检查。

5 拆卸夹板阀上部设备前,应关闭夹板阀泄放压力。夹板阀开启前,阀门闸板两侧压力应平衡;撤除封堵头前,封堵头两侧压力应平衡。

6 作业过程中出现开孔卡刀、封堵不严、管件塞堵泄漏、 夹板阀关闭不严等异常情况应终止操作,并按应急措施进行处置,不得违规操作。

7 作业完成并确认各部位无泄漏后,应对钢制管件和管道做绝缘防腐,其防腐等级不应低于原管道防腐等级。

8 使用夹管器对聚乙烯燃气管道压扁阻断时,应根据管道

口径选用相匹配的,且带有有效压缩限位功能的夹管器。两次夹扁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管道的3倍公称外径,操作时应控制夹扁速率和松开速率。

9 聚乙烯管道进行开孔、封堵作业宜参照钢制管道要求进行。作业期间应将待作业管段有效接地,在安装机架、开孔机、 下堵塞等过程中,不得使用油类润滑剂。

10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完成后应进行泄漏检测。

5 厂站设施运行、维护

5.1 一般 规定

5.1.1 燃气厂站入口应明示入站须知、警示标志、安全风险提示、应急逃生线路图和紧急集合点。

5.1.2 应对进出厂站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管理。人员进入生产区前应收取火种、静电释放、正确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外部人员还应登记,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陪护。机动车辆应配置消火装置、限速行驶。外部人员进入厂站的生产作业应按特殊作业实施管理。

5.1.3 厂站内应明示工艺流程图及重点设施的位置分布图。

5.1.4 厂站工艺参数设定、工艺装置、仪表控制、气体检测报警、紧急停车等管理应符合设计和生产运行要求,不得随意变更或停用。因外界温度、压力或气源组分变化等因素造成现行工艺参数不匹配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调整工艺参数;工艺参数设定变更后,应及时修订工艺参数清单,并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发布程序。

5.1.5 厂站的设备操作规程应依据产品说明书、工艺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编制,按照程序审批和发布。设备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状态参数、操作步骤、检查测试方法、维护维修要求和故障判断处理等关键内容。

5.1.6 当厂站设施周边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其变化进行安全风险分析,评价周边环境影响,制定相应管控措施。

5.1.7 对厂站地面与基础、站内建(构)筑物、消防及应急疏散道路、消防设施、生产辅助设施、周边环境、地形地貌、站外建(构)筑物等应每日至少进行1次巡检。

5.1.8 对厂站内的沟(井)等地下设施、相对密闭环境、供电

系统、给水排水系统、供暖系统、消防系统等应每月至少进行 1次巡检。

5.1.9 对厂站内的站控系统、紧急停车装置、远程控制切断系统、监测报警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应每季度进行1次专项测试检查。

5.1.10 季节性运行的消防喷淋装置、伴热、供暖、锅炉用气等系统,应在启用前和停用后分别进行检查和维护。非季节性运行的上述系统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和维护。

5.1.11 对厂站内的设备、进出站绝缘装置、电气防爆系统等应每半年进行1次专项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厂站内的大型燃气设备基础的沉降情况应每半年进行1次观测检查,其沉降值不得大于设计允许值。

5.1.12 压力表、温度计和流量计等仪表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

5.1.13 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

5.1.14 厂站内的仪表用供气、供液系统应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和维护。

5.1.15 站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本标准第7.2节的规定, 站内报警参数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界面对压力、液位、温度、流量等运行参数以及控制阀门的开关状态显示应正确。

2 应针对报警限值设置相应的处置程序,对报警事件应及时处理,并对报警信息进行分类管理。

3 报警限值设置应根据运行参数的调整及时变更。

5.1.16 供电系统(含配电、发电和不间断电源)日常巡检维护应符合专业要求。箱式变压器、控制柜、电机等电气设施应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清洁和检查,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防爆系统应保持完好。

5.1.17 防雷装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测宜在雷雨季节前进行。防静电装置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检测结果

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8 厂站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应保持在规定的水位范围内,池水应保持清洁、不结冰。

2 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应保持畅通,消防水泵、消火栓及喷淋装置应定期检查,并保证启闭正常。

3 严寒和寒冷地区在最低气温低于5℃前应检查泵房保温情况,并应对室外消火栓、消防水管道及喷水灭火系统组件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或及时将水排净。

5.1.19 厂站内的自用气使用应符合商业用户用气管理的要求。 管道、调压设备等应符合相关运行、维护要求。

5.1.20 无人值守厂站的设备设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保持完好性。巡检周期应根据系统配置、功能实现情况确定,每周不应少于1次。当远程切断装置、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装置、燃气泄漏检测系统等关键设施出现故障时,应派人值守。

5.2 门站 设施

5.2.1 门站设施的巡视应按规定路线进行,至少每4h 进行 1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温度、流量等应正常,现场仪表显示应与远传数据相符。

2 工艺管道、阀门、过滤器、调压装置、计量装置、加臭装置及其他设备设施工况应正常,无锈蚀情况。

3 过滤器、调压装置、计量装置、加臭装置等工艺设施应无漏气或异常声响,调压装置应无喘振、异响等。

4 现场工艺装置周边应无异味。

5 出口管道应无异常结冰、结霜情况。

6 换热器热媒介质的温度应正常。

7 过滤、分离装置前后压差应正常。

8 放散和排污设施应正常。

9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工作正常。

5.2.2 门站设施的巡检除应按照本标准第5. 1.7条和第5.2. 1 条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臭装置的运行数据、加臭剂储罐液位情况应正常,加臭机应无渗漏,加臭控制器应工作正常。

2 应对工艺装置、管道、阀门及其连接部位等进行燃气泄漏检测,应无泄漏。

3 站控系统或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应正常。

4 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应保持在联锁或远程控制状态, 阀门现场启闭状态应与站控系统显示一致。

5 收发球筒、压力表、过球指示器等应完好,收发球筒各接口部位及快开盲板应无泄漏。

6 冬季供气时应检查调压器的保温及伴热装置,应工作正常,排污管保温层应完好。

5.2.3 调压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本标准第6.3.2条的规定。

5.2.4 计量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巡视或巡检发现的计量装置的问题应及时维修。

2 流量计运转有杂音时应停用,并及时投运备用流量计。

3 流量计应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清洁,仪表各密封面、铭牌、铅封等应完好,油漆应无剥落、起皮、腐蚀等,接线应无老化松动。

4 应对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

5.2.5 燃气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CJJ/T 14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加臭剂储罐、工艺装置及附件进行巡视或巡检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2 加臭装置初次投入使用前或加臭泵检修后,以及流量计算机(修正仪)量程调整后,应对加臭剂输出量进行调整,并应经试运行后方可转入正式运行或备用状态。

3 加臭装置的备用泵应定期进行切换运行,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4 加臭柱塞泵应定期使用标定器进行标定,宜每季度1次。

5 加臭剂储罐的储存液位应在10%~90%范围内,且储存时间不应超过加臭剂的保质期。

6 向现场储罐补充加臭剂的过程中,应保持加臭剂原料罐与现场储罐之间密闭连接;现场储罐内排出的气体应进行吸附处理或密闭循环,加臭剂不得外泄。

7 加臭剂添加量记录资料应至少保存两年。

8 发生加臭剂泄漏时,应对泄漏的加臭剂液体及时处理。

9 加臭剂容器空置后应规范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5.2.6 过滤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现场巡视或巡检发现的过滤装置及各连接部位燃气泄漏、工作异常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对现场巡视或巡检发现的过滤装置压差超出正常工作范围时,应进行排污并清洗或更换滤芯处理。

2 应至少每半年对安全附件进行1次检查,并对过滤装置进行排污和主备工艺切换。

3 应至少每年对过滤装置快开盲板密封面进行1次检查, 清理密封槽、涂硅油脂,更换损坏或超期的密封圈。当气温低于 0℃时,应确保排污管保温层完好。

5.2.7 站内排污系统和放散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散管、排污管出口应无泄漏,排污池水位应正常,池内应无异物,排污系统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应完好。

2 应根据日常排污量和季节因素,设置排污周期。

3 当站内设有脱硫装置且脱硫塔内有脱硫剂时,严禁带压排污操作。

4 应定期检测排污组分,且每年不应少于1次。

5 应定期清理排污池,且每年不应少于1次。污物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接入排水管道。

6 应定期对放散装置通畅情况及放散管基础牢固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不应少于1次。

5.2.8 燃气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每年至少对阀门进行1次启闭测试和维护保养。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2 带电动、气动、电液联动、气液联动执行机构阀门运行状态的测试应按本标准第5.1.9条的要求执行,每年应至少进行 1次维护保养。

5.2.9 收发球筒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发球前,应检查收发球筒快开盲板密封面,清理密封槽、涂硅油脂,更换损坏或超期的密封圈。

2 收球排污后,应确保收发球筒排污阀关闭严密,并清理收球筒内污物。

5.3 压缩天然气设施

5.3.1 压缩天然气设施的巡检应按规定路线进行,至少每4h 进行1次。巡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工艺管道、阀门、过滤器、调压计量装置、除硫脱水干燥系统、加臭装置、压缩系统、冷却系统、储气及缓冲系统、装卸台及其他设备设施工况应正常,无开裂、变形和锈蚀情况。

3 调压计量装置、压缩机和其他工艺装置应无异常声响、 噪声超标、喘振等。

4 工艺装置应无异常振动、碰撞、摩擦等。

5 工艺装置、管道、阀门、压缩机应无泄漏,压缩机还应无漏油。

6 水露点、硫含量应在规定范围内。

5.3.2 压缩系统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组的联锁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测试。

2 压缩机的卸载排气不得直接就地排放。

3 压缩机排出的污物应按环保要求收集后集中处理。

4 压缩机的维护保养周期不宜低于厂家维护保养手册的规定。

5 应每月检查1次机泵润滑系统,及时加注润滑油;特殊情况下应安排化验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确定是否更换。

5.3.3 冷却水系统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塔循环水应使用软化水,软化水系统中的盐罐无盐晶沉淀时应加盐,盐灌液面积累的悬浮物应及时清理。树脂罐下降50%时应进行更换。

2 应每天检查1次各水泵、补水浮球阀的运行情况。

3 应每周检查1次水质酸碱度、浊度等,根据水质情况确定继续使用、处理或更换。

4 应每月检查1次介质易堵塞的部件,并应及时清理其中的污物及污垢等。

5 应每月至少1次在冷却塔循环水中投放消毒杀菌剂和灭藻剂,避免冷却水塔生长藻类。

6 应每年至少清洗1次冷却水盘和蓄水池。

7 过滤器压差大于0.1MPa 时应清洗过滤器或更换滤芯。

8 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排净所有介质及残物,并应进行充氮密封等防腐处理。

9 换热器材质为奥氏体不锈钢时,换热器内液体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25×10-⁶。

5.3.4 脱硫、脱水干燥系统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线水含量分析仪和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应每年至少进行 1次校准。

2 应根据运行情况及时对干燥器进行排污。

3 应根据水露点变化情况及时更换干燥剂。

4 分子筛已被水浸或净化后的气体水含量超标时,应立即更换分子筛。

5 脱硫剂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3.5 装卸车系统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卸气作业前应保持系统连接部位密封良好且紧固, 自动、联锁保护装置应正常,接地良好。

2 被加气的气瓶内应保持正压,充装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最大工作压力。

3 连接管出现磨损、扭曲、胶结、腐蚀、膨胀、切痕等现象时,应立即更换。

4 应每半年对拉断阀进行1次维护保养。

5 应每年进行1次连接管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压力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6 加臭、调压、计量、过滤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本标准第5 . 2节的相关要求。

5.4 液化天然气设施

5.4.1 液化天然气设施的巡检应按规定路线进行,至少每4h 进行1次。巡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温度、流量应正常,现场仪表显示应与远传数据相符。

2 储气及气化系统、工艺管道、阀门、调压计量装置、加臭装置及其他设备设施工况应正常,无异常结霜、冻冰、开裂、 变形和锈蚀情况。

3 低温泵的运行应平稳,运行参数应正常。

4 储罐的液位、温度、压力应正常。

5 空温式气化器运行时的表面结霜应均匀,不应有鼓包现象;水浴式气化器的热水温度应保持在规定范围内且运行无

异响。

6 利用自增压器对储罐增压时,增压器的进、出口压力应正常,表面结霜应均匀。

7 工艺装置、管道、阀门及其连接部位应无燃气泄漏。

8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工作正常。

5.4.2 罐外低温潜液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潜液泵启动前,应利用储罐内的液化天然气进行预冷。 宜采用缓慢开启泵进口阀门至少15min 的方式降温预冷,避免急冷;当泵体温度达到—140℃~—120℃时方可全开泵进口阀门。

2 开泵过程中,应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泵的现场出口压力、温度等运行参数,以及泵池密封、保冷状况等。当发现泵体发生异常噪声、出口管道有较大振动时,应立即停机处理。

3 停泵后,应待泵的进口、出口管道及泵体内液体完全气化后方可关闭泵的进口、出口截断阀门及紧急切断阀。

4 潜液泵需要检修时,应按设备技术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进行。检修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先利用干燥氮气对其进行吹扫,再利用液化天然气进行预冷,合格后方可运行。

5.4.3 罐内低温潜液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潜液泵启动前,应确认无蒸发气体从排放管道排出。泵井中的温度应稳定在液体的饱和温度,储罐内液位应满足最低启动液位要求。

2 严禁在流量为零时操作潜液泵。

3 在泵运行后的第1小时内,应监控顶帽和顶板垫圈的密封情况。发现泄漏时应停泵进行处理。

4 当发生电流过大、过小或未按额定流量和压力输送等现象时,应按潜液泵的设备技术说明书进行维修处理。

5.4.4 空温式气化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动前,应对出液储罐与运行气化器的对应关系进行确

认,储罐相应阀门应全部关闭。

2 启动前,应确认气化器进口、出口阀门全部打开,气化器进口紧急切断阀处于联锁或远程控制状态。

3 运行过程中,应检查气化器的出口温度、压力及表面结霜情况,当发现温度、压力异常或气化器表面结霜有鼓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切换至备用气化器,必要时宜全部停机处理。

4 运行过程中,当气化器表面结霜面积超过2/3或结霜 (结冰)严重导致气化器出口温度低于设定值时,应及时切换至备用气化器。

5 运行过程中,严禁操作人员靠近气化器。当需要清理气化器表面积霜(冰)时,应采用软质工具,不得采用铁器等硬质工具。

6 应每日对气化器的基础表面进行检查。当发现其表面破损、粉化时,应及时修复。

7 当气化器运行产生的雾气可能飘逸至公共场所时,应采取设置围挡或除雾措施。

5.4.5 水浴式气化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动前,应保证气化器的储水量和热水温度符合设备技术说明书和运行参数要求。

2 水浴式气化器与空温式气化器串联使用时应安全衔接, 水浴式气化器进口、出口阀门应全部打开。

3 运行过程中,应对气化器进出口压力、水温状况进行检查。

5.4.6 液化天然气液相管道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巡检时应检查液相管道及保冷层的完好情况,发现泄漏、 保冷层表面结霜、结冰、鼓包等情况,应及时处理。

2 应每月对液相管道的保冷层完好状况检查1次,当发现破损、锈蚀严重、保冷状况下降时,应及时更换。

3 保冷层更换维修时,保冷性能不应低于原设计文件要求。

4 应每月对保冷管托的完好状况检查1次,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处理与更换。

5.4.7 氮气供给系统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氮气瓶组供气时,各氮气气瓶接口应无泄漏,供气压力应正常,备用瓶组应储气充足。

2 当采用制氮设备供气时,制氮装置应运行良好,产品氮气纯度应符合运行要求。

3 当采用液氮设备供气时,液氮储罐的保冷效果应良好, 不应有结霜、“冒汗”、漏气现象。

4 应对常压罐夹层补氮气装置的可靠性进行定期检测。

5 应保持氮气车间的氧气含量检测装置处于正常状态。

5.4.8 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装场所应确保通风良好。

2 充装装置气相、液相各连接部位应紧固、无泄漏。

3 静电接地、联锁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

4 称重秤应准确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5.4.9 液化天然气装卸车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车臂或卸车连接管的接口法兰应完好、无缺陷。

2 装卸车臂各连接部位应紧固、无泄漏。

4 装卸拉断阀应完好有效。

5 吹扫管线应正常无漏。

6 卸车连接管应每年进行耐压试验。

5.4.10 高倍泡沫灭火系统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倍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储罐、泡沫泵、 控制柜、控制阀门应完好,压力表、过滤器、管道及管件应无损伤。

2 泡沫液应在有效使用期内,应每年进行1次喷泡沫测试。

3 泡沫液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计算总量的1.2倍。

4 现场手动控制装置、火灾探测传动系统的外观及性能应完好。

5 泡沫液应与灭火系统类型、扑救的可燃物性质、供水水质相适应。

5.4.11 液化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储罐区、潜液泵处、气化区、装(卸)车区、集液池等处的低温探测器应完好且工作正常,并应定期进行标定。

2 在储罐出液气化、卸车等过程中,应监控检查蒸发气体 (BOG) 压缩机的运行情况。

3 除液化天然气排液沟(导流沟)外,敷设有燃气、电缆等的地下管沟应采用干砂填实。集液池应完好无破损,池内不得有杂物或积水。

4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气瓶总容量不得超过设计规模, 不得随意更改气瓶规格及气瓶接口数量。

5 加臭、计量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的相关规定。

5.5 液化石油气设施

5.5.1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巡检应按规定路线进行,至少每4h 进行1次。巡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工艺装置上仪表显示的压力、温度、液位等应正常, 现场仪表显示应与远传数据相符。

2 工艺管道、阀门、加臭装置、压缩机、烃泵、装卸设施及其他设备设施工况应正常,无油污、锈蚀、变形情况或异常声响。

3 工艺装置应无异常结冰、结霜情况。

4 装卸栈桥、操作平台及扶梯等通道应完好、畅通、清洁。

5 放散和排污设施应正常。

6 压缩机、烃泵、管道、阀门和连接部位,以及现场工艺装置周边、气瓶存放区域等应无燃气泄漏。

7 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应保持在联锁或远程控制状态,

阀门现场启闭状态应与站控系统显示一致。

8 加臭装置的运行数据与加臭机储罐液位应正常,加臭机应无渗漏,加臭控制器应工作正常。

9 换热器热媒介质的温度应正常。

10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工作正常。

5.5.2 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对填料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进行检查。

2 指示仪表应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3 烃泵不得空转。

4 安全回流阀应处于工作状态,且启动压力应符合烃泵进出口压力差要求。

5 运行时,出现自动装置或联锁保护装置失效的应立即停车处理。

6 当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或设备有异响、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7 当设备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8 联锁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并定期测试。

9 维护保养周期不宜低于厂家维护保养手册的规定。

10 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

5.5.3 灌装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装、倒残等场所应通风良好。

2 灌装系统各连接部位应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 过热、异常振动。

3 充装枪胶管和灌瓶嘴接头密封圈外观应完好无破损,胶管不应出现磨损、扭曲、胶结、腐蚀、膨胀、切痕等现象。

4 应定期对联锁保护装置进行测试、维护。

5 气路、油路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应正常。

6 使用的灌装秤及复检秤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灌装前应校准,每月进行1次保养维护。

7 灌装秤电缆线应连接可靠,开机后仪表应显示正常。

8 灌装秤运行时应与固定角铁、秤罩裙边、基坑边缘等无干涉,充气枪气管应与其他部位无干涉,秤台应保持清洁。

9 应使用气瓶充装管理系统对气瓶充装及进出库信息进行记录,记录应同步上传至相关信息平台。

5.5.4 槽车装卸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设施各连接部位应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 过热、异常振动。

2 应定期对联锁保护装置进行测试、维护。

3 装卸鹤管表面不应出现生锈或油漆脱落等情况。

4 应每半年检查1次装卸鹤管旋转接头润滑情况,应及时补充润滑油(脂)。

5 装卸鹤管旋转接头拆卸打开后,不论是否更换配件,重新组装时都应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6 应每半年对拉断阀进行1次维护保养。

7 装卸鹤管旋转接头出现渗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5.5.5 气化、混气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工艺系统及设备的压力、温度、热媒等参数,确认处于正常状态后,方可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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