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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756-2018 工具酶活性测定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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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7 . 080 C 2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6756—2018

  工具酶活性测定通用要求

  Generalrequirementsforactivitydetectionofreagentenzymes

  2018-09-17 发布 2019-04-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36756—2018

  GB/T 36756—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工具酶标准化工作组(SAC/SWG 11)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福建南生科技有限公司、复旦大学、山东大学、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计量与分析科学研究所、北京化工大学、福建农林大学、中国农业大学、苏州海狸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博仕生物医学服务中心、苏州大学、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厦门致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上海百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发灿、郑登忠、詹学雄、赵晶、钟江、陈秀兰、姚鹃、章丽丽、全灿、陈劲春、刘斌、李全宏、张熙颖、任辉、邢志刚、朱力、刘文军、李晶、宋娜杰、李庆阁、汪世华、黄发喜、肖亚中、宋大新、林影、刘佩。

  GB/T 36756—2018

  引 言

  工具酶是对核酸、蛋白质、糖类、脂类等生物分子进行切割、连接、合成(扩增)、修饰等试剂酶的统称,应用于基因工程、酶工程、蛋白质工程、细胞工程等生物医药和生命科学相关领域。 制定工具酶活性测定通用要求的国家标准,用以推动工具酶的产业化,对于工具酶的生产和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GB/T 36756—2018

  工具酶活性测定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具酶活性测定的实验室通用要求、材料试剂和标准物质通用要求、取样通用要求、制样通用要求、酶活测定方法通用要求、检测质量保证、测试报告和留样保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科研、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对工具酶活性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3 实验室通用要求

  3 . 1 实验室应符合 GB/T 27025 的规定。

  3 . 2 实验室的设计应与检测要求相适应,应有足够的地方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同时还应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的存放和记录保存。

  3 . 3 必要时应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电磁波、潮湿等因素的干扰。

  4 材料、试剂和标准物质通用要求

  4 . 1 实验耗材、试剂和标准物质等应从经过资质机构认可的厂家或供应商采购,必要时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关键试剂,在必要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

  4 . 2 化学试剂至少应达到分析纯要求;生化试剂应无杂酶污染;所用的引物应是 PCR 级和(或)HPLC级;探针应是 HPLC 级 。

  注:PCR 为聚合酶链式反应(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的缩略语。HPLC 为高效液相色谱法(High Per- 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HPLC)的简称。

  4 . 3 检测用水至少应符合 GB/T 6682 二级水的要求。

  4 . 4 配制溶剂时,应在容器上注明名称、浓度、配制时间、保存条件、失效日期及配制者姓名等。

  5 取样通用要求

  5 . 1 取样过程,应确保检品和产品不受污染。

  5 . 2 取样器具应洁净,必要时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5 . 3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多包装时,应采用表 1 取样规则。

  GB/T 36756—2018

  表 1 取样包数

  5.4 取样量应依据检验用量和留样量计算,一般情况下,取样量= 2 倍检验量+留样量(留样量一般为3 倍检验量)。

  5 . 5 取样要有取样记录,包括品名、规格、取样量、时间、取样人等。

  6 制样通用要求

  6 . 1 实验室收到样品后,应对申请单进行确认,审查抽样报告,核查样品标识,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测试样品的制备。

  6 . 2 制样环境应与检测要求相适应,制样用容器具不应对样品造成污染。

  6 . 3 将实验室样品均匀混合,按要求分为检测用样品和留样用样品,并做好分样记录。

  7 酶活力测定方法通用要求

  7 . 1 检测方法基本要求

  实验室应采取满足客户要求的检测方法,包括采用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客户未指定所用方法时,实验室应选择已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中颁布的有关方法。实验室制定的方法或被实验室选定的其他方法须经过有效验证方能采用。

  7 . 2 检测方法验证

  检测方法应经过验证,验证内容至少包括准确度、线性范围、重复性。

  7 . 3 荧光标记法测定酶活

  用荧光标记代替同位素检测酶活方法,可用于聚合酶、连接酶、转移酶等酶活测定。

  7 . 4 酶标准物质采用

  在酶活检测中使用标准物质做比较时,标准物质来源应是国际认可或具有资质的法定或授权机构。应提供标准物质采购的有关凭证,包括发票、说明书等。 未经授权或没有资质的著名企业的相关产品可以作为参照物,但不能作为标准品采用。

  8 检测质量保证

  活性检测时,至少应同时测试两个平行样,当平行样的测试数值的相对偏差超过 10%时,检测结果

  无效,应重新检测。

  GB/T 36756—2018

  9 测试报告

  样品经检测后,实验室应根据实验的具体操作程序和结果做好详细的实验记录,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 实验室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 检测依据;

  — 取样方法与 日期;

  — 收样的 日期;

  — 储存条件;

  — 检测开始与结束 日期;

  — 检测负责人;

  — 实验室样品与测试样品的量;

  — 特定方法取得的结果,结果使用的单位及计算方法;

  — 检测过程观察到的特别情况;

  — 对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 本标准中需要报告的内容。

  10 留样保存

  留样样品保存条件应与产品保存条件一致,留样样品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一年。 到期的留样样品应作销毁处理,处理应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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