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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4564.2-2017 冷作模具钢 第2部分:火焰淬火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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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7 . 140 . 35 H 4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4564 . 2—2017

  冷作模具钢 第 2 部分:火焰淬火钢

  Cold-workmouldsteel—part2:Flamequenchablesteels

  2017-10-14 发布 2018-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4564 . 2—20 17

  前 言

  GB/T 34564《冷作模具钢》分为 2 个部分:

  — 第 1 部分:高韧性高耐磨性钢;

  — 第 2 部分:火焰淬火钢。

  本部分为 GB/T 34564 的第 2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3)归口 。

  本部分起草单位: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钢铁研究总院、四川六合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总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谷强、马党参、康爱军、戴强、迟宏宵、高刚毅、岳彩超、刘晓、蔡少荣。

  GB/T 34564 . 2—20 17

  冷作模具钢 第 2 部分:火焰淬火钢

  1 范围

  GB/T 34564 的本部分规定了火焰淬火冷作模具钢的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本部分适用于火焰淬火冷作模具钢热轧、锻制及机加工交货钢材。

  本部分所规定牌号及化学成分亦适用于钢锭、钢坯及其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4 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法

  GB/T 225 钢 淬透性的末端淬火试验方法(Jominy试验)

  GB/T 226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

  GB/T 230 . 1 金属材料 洛氏硬度试验 第 1 部分:试验方法(A、B、C、D、E、F、G、H、K、N、T 标尺)

  GB/T 231 . 1 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 1 部分:试验方法

  GB/T 702—2008 热轧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908—2008 锻制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1299—2014 工模具钢

  GB/T 34564 . 2—20 17

  GB/T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 GB/T 6394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GB/T 6402 钢锻件超声检测方法

  GB/T 10561—2005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量的测定 标准评级图显微检验法

  GB/T 11261 钢铁 氧含量的测定 脉冲加热惰气熔融-红外线吸收法

  GB/T 17505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

  GB/T 2006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和制样方法

  GB/T 20123 钢铁 总碳硫含量的测定 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

  GB/T 20124 钢铁 氮含量的测定 惰性气体熔融热导法(常规方法)

  GB/T 21834 中低合金钢 多元素成分分布的测定 金属原位统计分布分析法

  3 订货内容

  按本部分订购的钢材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标准编号;

  b ) 产品名称;

  c) 牌号 ;

  d) 冶炼方法(见 5 .2) ;

  e) 交货状态;

  f) 尺寸及允许偏差组别(见第 4 章);

  g) 使用加工方法;

  h) 其他特殊要求(见 5.10)。

  4 尺寸、外形、重量

  4 . 1 热轧钢棒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

  4 . 1 . 1 热轧圆钢和方钢

  4 . 1 . 1 . 1 热轧圆钢和方钢的尺寸、外形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 GB/T 702—2008 中 2 组规定。 需方如要求其他组别尺寸允许偏差应在合同中注明。

  4. 1 . 1 .2 热轧圆钢和方钢的通常长度应为 2 000 mm~7 000 mm,允许搭交不超过总重 10%、长度不小于 1 000 mm 的短尺料。定尺或倍尺交货时,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长度允许偏差为+ 0 mm。

  4 . 1 . 2 热轧扁钢

  4 . 1 . 2 . 1 尺寸及允许偏差

  4. 1 .2. 1 . 1 公称宽度 10 mm~310 mm 热轧扁钢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4. 1 .2. 1 .2 公称宽度大于 310 mm~850 mm 热轧扁钢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尺寸允

  许偏差组别应在合同中注明。

  GB/T 34564 . 2—20 17

  表 1 公称宽度 10 mm~310 mm 的热轧扁钢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表 2 公称宽度大于 310 mm~850 mm 的热轧扁钢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4 . 1 . 2 . 2 交货长度

  4 . 1 . 2 . 2 . 1 热轧扁钢的通常交货长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热轧扁钢的通常交货长度

  GB/T 34564 . 2—20 17

  4. 1 .2.2.2 定尺或倍尺交货时,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长度允许偏差为+ 0 mm。

  4 . 1 . 2 . 3 外形

  4 . 1 . 2 . 3 . 1 热轧扁钢的弯曲度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热轧扁钢的弯曲度 单位为毫米

  4 . 1 . 2 . 3 . 2 热轧扁钢的截面形状不正见 GB/T 702—2008 的图 4 。其最大允许尺寸(或侧边鼓形)C 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公称宽度 10 mm~310 mm 热轧扁钢的 C值应符合 GB/T 702—2008 的表 12 的规定;

  b) 公称宽度大于 310 mm~850 mm 热轧扁钢的 C值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c) 如果 C值超差,可通过机加工清理,供方如能保证 C值合格可不检测。

  表 5 公称宽度大于 310 mm~850 mm 的热轧扁钢允许的截面不正c值 单位为毫米

  4 . 1 . 2 . 3 . 3 热轧扁钢的圆角半径 R 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表 6 热轧扁钢的圆角半径 单位为毫米

  4. 1 .2.3.4 热轧扁钢的端头应剪切正直。两端的毛刺应清除,但允许有不大于 5.0 mm 的毛刺存在。用压力机剪切的热轧扁钢,其两端允许有局部变形。 热轧扁钢的切斜度应符合表 7 规定。

  GB/T 34564 . 2—20 17

  表 7 热轧扁钢的切斜度 单位为毫米

  4 . 1 . 2 . 3 . 5 热轧扁钢不允许有明显的扭转。 在同一截面上两对角线长度差应不大于扁钢的公称宽度公差。

  4 . 2 锻制钢棒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

  4 . 2 . 1 锻制圆钢和方钢

  4.2. 1 . 1 公称直径或边长 90 mm~400 mm 的锻制圆钢和方钢的尺寸允许偏差按 GB/T 908—2008 表3 中 2 组规定。 需方如要求其他组别的尺寸允许偏差应在合同中注明。

  4.2. 1 .2 公称直径或边长大于 400 mm~800 mm 的锻制圆钢和方钢的尺寸允许偏差按表 8 的规定。

  表 8 公称直径或边长大于 400 mm~800 mm的锻制圆钢和方钢的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4 .2 . 1 .3 锻制圆钢和方钢的交货长度应不小于 1 000 mm,允许搭交不超过总重 10%、长度不小于 500 mm的短尺料。定尺或倍尺交货时,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长度允许偏差为+ 0 mm。

  4.2. 1 .4 锻制圆钢的弯曲度应每米不大于 5.0 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 0.50%;圆钢的不圆度应不大于公称直径公差的 0 . 7 倍 。

  4.2. 1 .5 锻制方钢的弯曲度应每米不大于 5.0 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 0.5%;方钢在同一截面的对角线长度之差应不大于公称边长公差的 0.7 倍;边长不大于 300 mm 的方钢,棱角处圆角半径 R 应不大于 5.0 mm,边长大于 300 mm 的方钢,棱角处圆角半径应不大于 10.0 mm,但其相对圆角之间的距离(对角线)应不小于公称边长的 1 . 3 倍;方钢不允许有显著的扭转。

  4 . 2 . 1 . 6 锻制圆钢和方钢的两端应锯切平直。

  4 . 2 . 2 锻制扁钢

  4.2.2. 1 公称宽度 40 mm~300 mm 锻制扁钢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 GB/T 908—2008 表 4 中2 组的规定。 需方如要求其他组别的尺寸允许偏差应在合同中注明。

  4.2.2.2 公称宽度大于 300 mm~1 500 mm 锻制扁钢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9 的规定。

  GB/T 34564 . 2—20 17

  表 9 公称宽度大于 300 mm~ 1 500 mm锻制扁钢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 单位为毫米

  4 .2 .2 .3 锻制扁钢的交货长度应不小于 1 000 mm,允许搭交不超过总重 10%、长度不小于 500 mm 的短尺料。定尺或倍尺交货时,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长度允许偏差为+ 0 mm。

  4.2.2.4 锻制扁钢的平面弯曲度每米应不大于 5.0 mm,总平面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 0.50%;扁钢的侧面弯曲度(镰刀弯)每米应不大于 5.0 mm,总侧面弯曲度(镰刀弯)应不大于总长度的 0.50%。

  4 .2 .2 .5 公称厚度或宽度应不大于 300 mm 的扁钢,棱角处圆角半径 R 应不大于 5 .0 mm;公称厚度或宽度大于 300 mm 的扁钢,棱角处圆角半径 R 应不大于 10.0 mm,但扁钢在同一截面上两对角线长度差应不大于其公称宽度公差。 扁钢不允许有显著的扭转。

  4 . 2 . 2 . 6 锻制扁钢两端应锯切平直。

  4 . 3 机加工交货的钢材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

  4 . 3 . 1 机加工钢材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需方如要求其他尺寸允许偏差应在合同中注明。

  表 10 机加工钢材的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4.3.2 机加工钢材的弯曲度每米应不大于 2.5 mm;方钢和扁钢的圆角半径 R 应不大于 2.0 mm,其他要求按相应标准执行。

  4 . 4 重量

  钢材一般按实际重量交货。

  5 技术要求

  5 . 1 牌号及化学成分

  5 . 1 . 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成品分析)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

  GB/T 34564 . 2—20 17

  表 1 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

  5 . 1 . 2 经供需双方协商,可对铅、砷、锡、锑、铋、氢、氧、氮等元素进行检测,具体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5 . 2 冶炼方法

  钢应采用电炉、电炉加真空脱气、电炉加电渣重熔、真空电弧重熔(VAR)或其他满足要求的方法冶炼,具体冶炼方法应在合同中注明。

  5 . 3 交货状态

  钢材以退火状态交货。

  5 . 4 交货硬度

  钢材交货状态的硬度值和试样的淬火硬度值应符合表 12 的规定。 供方若能保证试样淬火硬度值符合表 12 的规定时可不作检验。

  表 12 钢材交货状态的硬度值和试样的淬火硬度值

  5 . 5 低倍组织

  钢材应检验酸浸低倍组织,在酸浸低倍试片上不得有 目视可见的缩孔、夹杂、分层、裂纹、气泡和白点 。 中心疏松和锭型偏析分别按 GB/T 1299—2014 附录 A 中的 A. 1 和图 A. 2 评定,其合格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圆钢及方钢的中心疏松及锭型偏析应符合表 13 的规定;

  b ) 扁钢的中心疏松及锭型偏析应符合表 14 的规定。

  GB/T 34564 . 2—20 17

  表 13 圆钢及方钢的低倍缺陷及其合格级别

  表 14 扁钢的低倍缺陷及其合格级别

  5 . 6 非金属夹杂物

  非金属夹杂物应按 GB/T 10561—2005 的 A法检验和评定,检验结果应符合表 15 的规定。

  表 15 非金属夹杂物合格级别

  5 . 7 脱碳层

  5.7. 1 热轧和锻制钢材一边总脱碳层(铁素体+过渡层)应符合表 16 的规定。

  GB/T 34564 . 2—20 17

  表 16 热轧和锻制总脱碳层深度 单位为毫米

  5 . 7 . 2 根据需方要求,可检验扁钢的脱碳层,具体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 . 7 . 3 机加工交货钢材表面不得有脱碳层。

  5 . 8 超声检测

  5 . 8 . 1 钢材应按 GB/T 6402 进行超声检测,其内部不应有白点、夹渣、分层、内裂、缩孔等冶金缺陷存在。

  5 . 8 . 2 超声检测允许极限值的大小分级和数量级别分别按表 17 和表 18 的规定,其合格级别应符合表19 的规定。

  表 17 超声波允许缺陷尺寸的极限值

  表 18 超声波允许缺陷数量的极限值

  GB/T 34564 . 2—20 17

  表 18(续)

  表 19 超声检测的合格级别

  5 . 9 表面质量

  5 . 9 . 1 供压力加工用的热轧和锻制钢材,表面不应有目视可见的裂缝、折叠、结疤和夹杂。 如有上述缺陷应清除,清除深度从钢材实际尺寸算起应符合表 20 的规定,清除宽度不小于深度的 5 倍 。深度在公差之半范围内的其他轻微表面缺陷可不清除。

  表 20 压力加工用钢材的表面质量要求 单位为毫米

  5 . 9 . 2 供切削加工用的热轧和锻制钢材,表面允许有从钢材公称尺寸算起深度符合表 21 规定的局部缺陷存在,但应保证钢材的最小尺寸。

  表 2 1 切削加工用钢材的表面质量要求 单位为毫米

  5 . 9 . 3 机加工交货的钢材表面应洁净、光滑,不应有裂纹、折叠、结疤和氧化铁皮,若有上述缺陷存在,

  GB/T 34564 . 2—20 17

  允许局部修磨,但最大修磨处应保证钢材的最小尺寸。

  5 . 10 特殊要求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可增加下列检验项 目:

  a) 特殊化学成分;

  b) 特殊的硬度值;

  c) 特殊尺寸及允许偏差;

  d) 晶粒度;

  e) 淬透性;

  f) 其他要求。

  6 试验方法

  每批钢材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2 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 . 1 检查与验收

  钢材的质量由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 需方有权对本标准或在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7 . 2 组批规则

  7 . 2 . 1 钢材应按批验收。 每批钢材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加工方法、同一加工用途、同一交货状态、同一规格和同一热处理炉次的钢材组成。

  7 . 2 . 2 电渣重熔钢每批钢材应由同一牌号、同一子炉号、同一加工方法、同一加工用途、同一交货状态、同一规格和同一热处理炉次的钢材组成。 在工艺稳定且能保证本标准各项要求的条件下,允许以 自耗电极的熔炼母炉号组批,但化学成分应按每个子炉号取 1 个,其他项目按电弧炉钢取样规定执行。

  7 . 3 取样数量和取样部位

  钢材的取样数量和取样部位应符合表 22 规定。

  表 22 钢材的检验项目、取样部位和取样数量、试验方法明细

  GB/T 34564 . 2—20 17

  表 22(续)

  7 . 4 复验和判定规则

  7 . 4 . 1 钢材复验与判定规则按 GB/T 17505 的规定。

  7 . 4 . 2 供方若能保证钢材合格时,对同一炉号的钢材或钢坯的低倍组织、非金属夹杂物、试样淬火硬度的检验结果允许以坯代材,以大代小。

  GB/T 34564 . 2—20 17

  8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钢材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 GB/T 210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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