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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4486-2017 激光成型用钛及钛合金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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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7 . 150 . 50 H 6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4486—2017

  激光成型用钛及钛合金粉

  Titanium andtitanium alloypowderforlaserprinter

  2017-10-14 发布 2018-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4486—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宝鸡市海宝特种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紫荆创新研究院、西安赛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属增材制造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军宁、马忠贤、胡志杰、吴艳华、何书林、陈战乾、田象军、张建利、王学兵、刘志光、朱纪磊、李安。

  GB/T 34486—20 17

  激光成型用钛及钛合金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激光成型用钛及钛合金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激光成型用钛及钛合金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79 . 1 金属粉末 松装密度的测定 第 1 部分:漏斗法

  GB/T 1480 金属粉末 干筛分法测定粒度

  GB/T 1482 金属粉末 流动性的测定 标准漏斗法(霍尔流速计)

  GB/T 3620 . 2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4698(所有部分) 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5162 金属粉末 振实密度的测定

  GB/T 5314 粉末冶金用粉末 取样方法

  3 要求

  3 . 1 牌号、化学成分

  3 . 1 . 1 产品的牌号和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3 . 1 . 2 需方复验时,产品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 GB/T 3620 . 2 的规定。

  3 . 2 粒度

  产品按粒度分为四类,粒度范围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3 . 3 松装密度

  产品的松装密度应不小于 2 . 4 g/cm3 。

  3 . 4 振实密度

  产品的振实密度应不小于 2 . 6 g/cm3 。

  3 . 5 流动性

  产品的流动性应在 20 s/50 g~40 s/50 g 之间。

  3 . 6 外观质量

  3 . 6 . 1 产品的外观颜色应为银灰色。

  3 . 6 . 2 产品外观应为球形颗粒状,并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表 1

  GB/T 34486—20 17

  表 2

  4 试验方法

  4 . 1 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应按 GB/T 4698 的规定进行。

  4 . 2 产品的粒度检验应按 GB/T 1480 的规定进行。

  4 . 3 产品的松装密度检验应按 GB/T 1479 . 1 的规定进行。

  4 . 4 产品的振实密度检验应按 GB/T 5162 的规定进行。

  4 . 5 产品的流动性检验应按 GB/T 1482 的规定进行。

  4 . 6 产品外观质量检验采用目视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 . 1 检查和验收

  5 . 1 . 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 . 1 . 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进行检验。 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5 . 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 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原料、采用同一生产工艺、同一周期制备的同一类的产品组成。

  5 . 3 检验项目及取样

  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取样方法按 GB/T 5314 进行。

  表 3

  5 . 4 检验结果的判定

  5 . 4 . 1 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合格,允许另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元素进行一次重复检验。 若重复检验结

  GB/T 34486—20 17

  果仍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 . 4 . 2 粒度、松装密度、振实密度和流动性检验中,如果有检验结果不合格,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重复检验。 若重复检验仍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 . 4 . 3 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 . 1 标志

  在产品的包装桶上应做如下标志(或贴标签):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牌号 ;

  d) 批号 ;

  e) 粒度(类别);

  f) 净重、毛重 ;

  g) 包装 日期;

  h) 本标准编号;

  i) “易燃”“防潮”“向上”字样及标志。

  6 . 2 包装

  产品应先采用塑料袋进行真空包装,再装入洁净的塑料桶或不锈钢桶封装。

  6 . 3 运输

  产品应在有遮盖物的环境下进行运输,运输过程应防止雨淋受潮、严禁剧烈碰撞和机械挤压,搬运过程应轻装轻卸、切勿倒置,严禁接近火种及火源。

  6 . 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无腐蚀性侵蚀的环境中,严禁与氧化剂、酸类、碱类一起存放,并避免阳光直晒。

  6 . 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牌号 ;

  d) 批号 ;

  e) 粒度(类别);

  f) 净重和桶数;

  g)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

  h) 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i) 本标准编号;

  j) 包装 日期。

  GB/T 34486—20 17

  7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按本标准订购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 ;

  c) 粒度(类别);

  d) 净重 ;

  e) 本标准编号;

  f)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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