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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4277-2017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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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 . 060 A 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4277—2017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

  Managementspecificationondeclarationandpaymentofsocialinsurance

  2017-09-07 发布 2018-04-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4277—20 17

  GB/T 34277—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74)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四川省泸州市医疗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晓红、薛晓宇、吴晓军、于雪、黄凯、马欣、秦媛、吕萌、蔡海清、涂平华、韩非、周强、周卫、王雄立、勾诚、马光明、任秀芬、何勇、邓丽萍、陈涛。

  GB/T 34277—20 17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缴纳及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用人单位及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标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768 社会保险服务 总则

  GB/T 31596 . 1 社会保险术语 第 1 部分:通用

  3 术语和定义

  GB/T 27768 和 GB/T 31596 . 1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socialinsurancecontributionsannual

  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按照规定确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12 个月的缴纳周期。

  3.2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socialinsurancecontributionsdeclaration

  用人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缴纳信息的活动。

  3.3

  社会保险费核定 socialinsurancecontributionscheckandratification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定用人单位及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活动。

  3.4

  社会保险费缴纳 socialinsurancecontributions

  用人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活动。

  4 社会保险费申报

  4 . 1 申报公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文件、通知、公告等形式公示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事项。

  4 . 2 申报主体

  社会保险费申报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经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及依法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

  GB/T 34277—20 17

  4 . 3 申报要求

  4 . 3 . 1 用人单位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 30 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4 . 3 . 2 用人单位应当 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 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4 . 3 . 3 同一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无变动的,可以不再申报。

  4 . 3 . 4 申报事项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4 . 3 . 5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 110%确定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4 . 4 申报方式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方式有,但不限于:

  a) 用人单位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申报;

  b) 邮寄申报;

  c) 网上申报。

  4 . 5 申报受理

  4 . 5 .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或个人申报信息包括:

  a) 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b) 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c)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d) 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月工资、户籍、用工类型、联系电话;

  e)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 . 5 .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用人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各项资料,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5 社会保险费核定

  5 . 1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5 . 1 . 1 职工缴费基数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或新入职职工首月工资为基础,按照当地职工缴费基数核定要求核定。

  5 . 1 . 2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新入职职工首月工资或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5 . 1 . 3 个人缴费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的缴费基数及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 . 2 工伤保险费率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

  GB/T 34277—20 17

  情况核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6 社会保险费缴纳

  6 . 1 缴纳方式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有:

  a) 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到社会保险协议金融服务机构缴纳;

  b) 按照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6 . 2 缴纳要求

  6 . 2 . 1 社会保险费应按约定期限缴纳。

  6 . 2 . 2 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应缴(包括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6 . 2 . 3 用人单位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6 . 2 . 4 用人单位或个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6 . 3 缴纳管理

  6 . 3 .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超越职权,多征、少征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6 . 3 . 2 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约定统一的缴纳时间。

  6 . 3 .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缴数额进行征收,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所产生的欠费,应当依法强制征收。

  6 . 3 . 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7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7 .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查明欠缴事实之 日起 5 个工作 日 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参见附录 A),用人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 日 内补缴。

  7 . 2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补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出《商请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函》(参见附录 B),查询欠缴单位存款账户情况。

  7 .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查询结果:

  a) 用人单位银行账户余额等于或大于欠费额的,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请《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参见附录 C)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可向用人单位下达《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参见附录 D)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补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向用人单位下达《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参见附录 E),或者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提送《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参见附录 F) 。

  b) 用人单位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因账号存款不足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办理相应登记,并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参见附录 G) 。

  7 . 4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符合特定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GB/T 34277—20 17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

  编号: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存根)

  送达单位: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送达方式:□直送 □邮寄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单位收件人: 经 办 人 :

  编号: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

  :(用人单位名称)

  截至 年 月 日,你单位因( □未按时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 元(大写)。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缴社会保险费 元以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逾期未缴纳、又无正当理由的,我们将依法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GB/T 34277—20 17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商请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函

  编号:

  商请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函(存根)

  送达单位: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送达方式:□直送 □邮寄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单位收件人: 经 办 人:

  编号:

  商请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函

  :(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名称)

  经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请协助查询其开立的存款账户情况,并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其开户银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存款余额等信息函复我们。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GB/T 34277—20 17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

  :(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经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按照《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编号 )补缴社会保险费。 我局(中心)依法查询了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申请你局(厅)作出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并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 元(大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 . 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2 .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情况

  3 . 用人单位存款账户查询情况

  4 . 接收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GB/T 34277—20 17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

  × ×人社催字〔 〕 号

  :

  经查,你单位未在 (经办机构)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补足)社会保险费义务。 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日 内履行缴费义务,依法缴纳(补足)社会保险费 元(大写);逾期不缴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费方式: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后 日 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电话: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GB/T 34277—20 17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 ×人社划决字〔 〕 号

  :(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

  经查,你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且 未 按 照《社 会 保 险 费 限 期 补 缴 通 知》(编 号 )补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了《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编号 ),要求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缴纳(补缴)社会保险费 元(大写),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缴费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自你单位如下账户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 元(大写)。

  ①划拨账户 ②接收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 日起 3 个月 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抄送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一份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留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GB/T 34277—20 17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 ×人社划通字〔 〕 号

  :(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划拨 (用人单位名称)欠缴社会保险费 元(大写),请予以协助,并于 年 月 日前将划拨情况反馈我们。 划拨账户、接收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①划拨账户 ②接收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联系人: ;执法证件号码: 。

  附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送达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一联留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GB/T 34277—20 17

  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用人单位(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鉴于乙方暂时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已按甲方要求提供担保,双方就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同意乙方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暂时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共 个月,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金额 元(大写)。

  二 、为确保延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乙方以( □质押 □抵押)方式提供价值 元(大写)的担保。

  三 、乙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足额补缴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社会保险费。

  四 、乙方按期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撤销担保。

  五 、乙方如未能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甲方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六 、乙方提供担保并与甲方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乙方职工在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GB/T 34277—20 17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35 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 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82 号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4] 国务院[1999]第 259 号令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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