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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3723-2017 乐器声学品质主观评价人员等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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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97 . 200 . 20 Y 5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3723—2017

  乐器声学品质主观评价人员等级规范

  Graderequirementsofsubjectiveevaluator

  fortheacousticqualityofmusicalinstrument

  2017-05-12 发布 2017-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3723—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71)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吟飞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北京乐器研究所、国家轻工乐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州)、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音乐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廷国、赵平、秦宏伟、王伟、张小川、潘琦珊、肖巍、朱磊。

  GB/T 33723—20 17

  乐器声学品质主观评价人员等级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乐器声学品质主观评价人员的术语和定义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乐器声学品质进行主观评价的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854 . 1—2004 声学 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第 1 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

  GB/T 31109—2014 乐器声学品质评价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主观评价 subjectiveevaluation

  用人的感觉器官评价和检验乐器声学品质的方法。

  3.2

  演奏人员 performer

  辅助乐器声学品质主观评价的人员。

  3.3

  评价人员 evaluator

  用主观评价的方法检验乐器声学品质的人员。

  3.4

  评价小组 evaluationteam

  由评价人员和演奏人员组成的小组。

  4 要求

  4 . 1 乐器声学品质主观评价的人员构成

  乐器声学品质主观评价的人员由演奏人员和评价人员组成。

  4 . 2 演奏人员

  4 . 2 . 1 演奏人员的专业资格应符合 GB/T 31109—2014 中 5 . 2 . 1 的规定。

  4 . 2 . 2 演奏人员应熟悉被评乐器的特性和评价曲 目 。

  4 . 2 . 3 评价时,演奏员演奏所采用的姿态、力度、风格处理方式应保持一致。

  GB/T 33723—20 17

  4 . 2 . 4 评价组织方对演奏人员的选定除按 4 . 2 . 1~4 . 2 . 3 的规定外,允许按被评乐器的质量等级选定。

  4 . 2 . 5 演奏人员不参与被评乐器的评价。

  4 . 3 评价人员

  4.3. 1 评价人员的专业资格应符合 GB/T 31109—2014 中 5.1 的 a)、b) 的规定。

  4 . 3 . 2 评价人员应熟知并掌握 GB/T 31109—2014 中第 6 章规定的评价项 目和第 7 章规定的评价程序。

  4 . 3 . 3 评价人员应熟知并掌握评价的评分、统计与报告的规则(参见 GB/T 31109—2014 中附录 A) 。

  4 . 3 . 4 评价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感官(听力)灵敏度,在 125 Hz~8 000 Hz 频率范围内的听阈级应低于20 dBHL,且两耳基本一致。

  注:使用压耳式耳机进行听力检查的压耳式耳机见 GB/T 4854 . 1—2004 中第 4 章 。

  4 . 3 . 5 评价人员应具有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

  4 . 3 . 6 评价人员应了解被评乐器的生产工艺、结构和质量特性以及被评乐器的流派特征。

  4 . 3 . 7 评价人员应熟悉被评乐器的评价曲 目 。

  4 . 3 . 8 评价人员应在下列职业中选定:

  a) 乐团指挥、演奏人员;

  b) 音乐创作、制作人员;

  c) 音乐教育工作者;

  d) 具备音乐知识的乐器设计、开发人员。

  4 . 3 . 9 评价组织方对评价人员的选定除按 4 . 3 . 1~4 . 3 . 8 的规定外,允许按被评乐器的质量等级选定。

  4 . 4 评价小组

  4 . 4 . 1 评价小组的人选由组织方确定,评价人员的人数应为不少于 3 人的奇数。

  4 . 4 . 2 必要时,可在不少于组成人数 2 倍的备选人员中随机抽取。 评价前应由全体成员推举一位组长负责汇总评语结论。

  4 . 4 . 3 评价小组成员应执行回避制度。

  4 . 4 . 4 评价小组成员评价前应提供本人的健康证明,当处于感冒、疲劳等影响评价准确性的状态时不应进行评价。

  4 . 4 . 5 评价小组成员评价时应不受个人情绪及外界因素影响,评价应客观公正。

  4 . 4 . 6 评价小组成员应对被评价乐器的所有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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