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3659-2017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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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 . 100 A 5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3659—2017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Measurementmanagementandservicespecificationsformarketsof
agriculturalproducts
2017-05-12 发布 2017-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3659—20 17
GB/T 33659—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计量器具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25)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计量大学、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甘肃省计量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志玲、厉志飞、王文戈。
GB/T 33659—20 17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和服务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贸市场的计量管理与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720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7 号)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66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贸市场 marketsofagriculturalproducts
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零售场所。
3.2
农贸市场举办方 marketsorganizersofagriculturalproducts
负责农贸市场经营及管理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
3.3
经营户 businesshouseholds
向农贸市场举办方承租场地、进行现货零售交易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
3.4
计量负偏差 negativedeviationofmeasurement
零售商品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间的负向差值。
3.5
允许短缺量 tolerableinadequate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3.6
不合格称重计量器具 substandardweighingequipment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称重计量器具:
— 国家明令淘汰的称重计量器具;
— 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称重计量器具。
GB/T 33659—20 17
3.7
公平称重计量器具 fairweighingequipment
由农贸市场举办方提供买卖双方核验商品计量是否准确的称重计量器具。
4 计量管理要求
4 . 1 基本要求
农贸市场举办方应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 GB/T 21720 要求管理。
农贸市场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称重计量器具宜由农贸市场举办方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
农贸市场举办方与经营户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要有明确的计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农贸市场举办方应对用于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称重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并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4 . 2 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应有计量器具配备、检定、修理、更新报废制度,以及计量巡查、诚信计量、计量投诉、计量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举办方应配备公平称重计量器具,并在公平称重计量器具处公示计量负偏差、允许短缺量,以及先赔付后处置的管理制度。
4 . 3 计量职责
4 . 3 . 1 农贸市场举办方
农贸市场举办方是承担计量管理与服务的主体责任方,其主要职责是:
a) 宣传贯彻与农贸市场管理和服务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和政策;
b) 配备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人员,明确计量岗位职责;
c) 提供计量工作资源保障和经费保障;
d) 开展计量工作岗位检查,落实计量工作的奖惩制度。
4 . 3 . 2 计量管理员
农贸市场至少应配备一名经过培训的计量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
a) 贯彻执行与农贸市场管理和服务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和政策;
b) 建立农贸市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账和计量管理档案;
c) 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称重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
d) 开展日常计量巡查工作;
e) 对新增称重计量器具、不合格称重计量器具及时送检(修)或报废;
f) 受理计量投诉,处理计量纠纷。
4 . 3 . 3 经营户
农贸市场经营户主要职责是:
a) 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作弊秤;
b) 明示商品单价;
c) 在交易时,将商品单价正确录入电子称重计量器具,并向顾客显示商品称量和结算过程;
GB/T 33659—20 17
d) 做好日常称重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
4 . 4 计量台账
农贸市场应建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账(参见附录 A),对称重计量器具进行统一编号、登记造册。
农贸市场及时记录日常开展的计量管理、计量巡查、计量检修、计量投诉处理、计量宣传等活动内容,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要建立计量信息管理系统。
4 . 5 计量巡查
农贸市场举办方实行每周计量巡查制度,对经营户使用的计量单位的合法性、称重计量器具标识的有效性和称重计量器具的准确性进行抽查。
发现有经营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立即纠正。
发现在用称重计量器具的检定合格证、检定封缄损坏的,立即停止使用。
发现擅自改变称重计量器具设置、改装称重计量器具的,立即取缔并列入黑名单。
农贸市场举办方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砝码对在用称重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进行抽查,计量巡查的抽检量由农贸市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巡查发现计量失准和计量作弊的称重计量器具,应做好记录并立即停止使用。
农贸市场举办方对经营户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有定量包装 C标志的商品除外)的净含量进行抽查,抽查批次由农贸市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现有短缺量不符合 6 . 2 规定的,应做好记录并停止销售,追踪进货渠道,报告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4 . 6 称重计量器具统-管理
实施称重计量器具“四统一”的农贸市场,称重计量器具应统一配置,经营户不得自带称重计量器具进入农贸市场进行经营活动。
农贸市场举办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经营户进行监督抽查,如果发现经营户擅自使用 自带称重计量器具或故意损坏农贸市场统一配备称重计量器具的,不得用于贸易结算。
5 计量器具管理要求
5 . 1 配备
农贸市场举办方应按照《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称重计量器具,见表 1 。经营多种商品的经营户,其配备称重计量器具的最小分度值以最高零售商品单价为准。 农贸市场举办方配备公平称重计量器具的称量范围与准确度等级应与农贸市场经营商品的单价相适应,
并配有 500 g(±25 mg)巡查专用砝码。
表 1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GB/T 33659—20 17
表 1(续)
5 . 2 检定
农贸市场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均应每年统一进行强制检定,受检率应达 100%。
农贸市场对经营户新增或更换的未经检定的称重计量器具,应及时向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对经检定合格的称重计量器具,应及时在计量台账中登记防作弊封缄编号。
5 . 3 使用
农贸市场在用称重计量器具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并保持称重计量器具检定合格标识、防作弊封缄标识以及出厂铭牌的完好性。 发现有未检、失准或超检定有效期的,应停止使用。
称重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平稳,对使用环境较差的场所,应有适宜的防水、防尘措施。
称重计量器具的显示屏应面向消费者,其高度应保证让消费者看清,显示数据清晰可见。
5 . 4 维修
日常计量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称重计量器具,应及时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修理,修理后经计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对无法修理或经修理后检定不合格的称重计量器具,应立即报废。
6 计量技术要求
6 . 1 农贸市场零售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见表 2 。
GB/T 33659—20 17
表 2 零售商品允许计量负偏差
6 . 2 农贸市场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允许短缺量应符合JJF 1070 的规定,单件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表 3 的规定,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表 3 允许短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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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计量服务要求
7 . 1 诚信服务
农贸市场举办方应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公开计量承诺,公布投诉电话,设立投诉意见箱,方便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农贸市场应在明显位置为消费者提供公平称重计量器具,并安排与农贸市场经营时间同步的公平称重计量器具的值日人员。
农贸市场经营户应承诺诚信使用称重计量器具。
7 . 2 计量提示
农贸市场在明显位置,以橱窗、图板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设置计量提示,提示内容应体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 . 3 宣传与培训
农贸市场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农贸市场经营户及计量管理员开展计量知识培训。
7 . 4 投诉处理
农贸市场应有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
对投诉处理结果应及时回复并记录,计量投诉处理记录单参见附录 B。
农贸市场应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查证确属是经营户责任的,由农贸市场举办方先行赔付交易争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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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计量器具的农贸市场,应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称重计量器具登记造册(见表 A. 1),报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表 A.1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账
编号: 编制:
GB/T 33659—20 17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投诉处理单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农贸市场受理计量投诉,处理计量纠纷,做好投诉记录(见表 B. 1) 。
表 B.1 投诉处理单
记录人: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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