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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186-2017 机载多普勒导航系统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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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49 . 090 M 5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3186—2017

  代替 GB/T 13186—1991

  机载多普勒导航系统通用规范

  GeneralspecificationforairborneDopplernavigationsystems

  2017-12-29 发布 2018-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13186—20 17

  GB/T 13186—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13186—1991《机载多普勒导航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与 GB/T 13186—1991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删除了“指示器”“可维修性”“外场可更换单元(LRU) 和内场可更换单元 SRU”3 个术语和定义(见 1991 年版的第 3 章);

  — 增加了“航路点”“航线”“磁差”“地速”“偏流角”“待飞(航)时间”“偏航距”“多普勒雷达”“悬停”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 修改了多普勒系统的组成(见 4 . 1 , 1991 年版的 4 . 1 . 1) ;

  — 删除了测试影响、指示器、温度冲击、工作地貌表面特性(见 1991 年版的 4 . 1 . 5 、4 . 1 . 6 、4 . 3 . 3 、 4 . 2 . 4 . 1) ;

  — 增加了照明(见 4 . 7) ;

  — 修改了输入、输出接口的内容(见 4 . 3 , 1991 年版的 4 . 1 . 9) ;

  — 增加了测定速度、导航定位、自检测、悬停指示内容(见 4 . 10 . 1 . 1、4 . 10 . 1 . 2、4 . 10 . 1 . 5、4 . 10 . 1 . 6) ;

  — 修改了导航精度的内容(见 4 . 10 . 2 . 1 , 1991 年版的 4 . 2 . 2) ;

  — 增加了导航计算机的内容(见 4 . 10 . 2 . 2) ;

  — 增加了悬停指示器和数据加载装置中一些具体指标要求(见 4 . 10 . 2 . 4、4 . 10 . 2 . 5) ;

  — 修改了图 1 振动试验曲线(见 4 . 11 . 5 , 1991 年版的 4 . 3 . 6) ;

  — 增加了图 2 随机振动试验曲线(见 4 . 11 . 5) ;

  — 修改了电磁兼容性(见 4 . 14 , 1991 年版的 4 . 4) ;

  — 修改了可靠性(见 4 . 15 , 1991 年版的 4 . 5) ;

  — 增加了软件的内容(见 4 . 17、5 . 17) ;

  — 修改了附录 A 的内容(见附录 A, 1991 年版的附录 A)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顺道、石煜、李百社、李松、何开巍、李勇、任宗宽、高启坤、蔺跃、魏录勤、解宝同、王昇民、赵世英、陈昕。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3186—1991 。

  GB/T 13186—20 17

  机载多普勒导航系统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载多普勒导航系统(以下简称多普勒系统)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飞机所使用的多普勒系统,其他飞行器所使用的多普勒系统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8567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GB/T 9386 计算机软件测试文档编制规范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532 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

  GJB 729—1989 惯性导航系统精度评定方法

  HB 6167 . 2—1989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温度和高度试验

  HB 6167 . 3—1989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湿度变化试验

  HB 6167 . 4—1989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湿热试验

  HB 6167 . 5—1989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飞机冲击和坠撞安全试验

  HB 6167 . 6—1989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振动试验

  HB 6167 . 7—1989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爆炸试验

  HB 6167 . 8—1989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防水试验

  HB 6167 . 10—1989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砂尘试验

  HB 6167 . 11—1989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霉菌试验

  HB 6167 . 12—1989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盐雾试验

  SJ 3212 电子产品运输包装总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航路点 waypoint

  在航线上或航线附近所选的对导航和交通管制有意义的点。

  3.2

  航线 courseline

  预定航行的路径在水平面内的投影。

  3.3

  磁差 variation

  地面上某点经线与地磁子午线的夹角。

  GB/T 13186—20 17

  3.4

  地速 groundspeed

  载体沿其航迹的速度(即相对地球表面的运动速度)的水平分量。

  3.5

  偏流角 driftangle

  航迹角与航向角之间的角度差。

  3.6

  待飞(航)时间 timetogo

  载体从即时位置到下一个选定的航路点所需的时间。

  3.7

  偏航距 crosstrackdistance

  即时位置偏离要求航迹左边或右边的距离,它垂直于期望航迹测量。

  3.8

  多普勒雷达 Dopplerradar

  利用多普勒效应测量载体三轴向速度分量(或者地速、偏流)的雷达。

  3.9

  悬停 hover

  航空器在一定高度上保持空间位置基本不变的飞行状态。

  4 要求

  4 . 1 组成

  多普勒系统通常由多普勒雷达和导航计算机组成。 根据需要,还可选用有关的控制显示器、悬停指示器和数据加载装置等。

  4 . 2 外观

  多普勒系统的表面不应有明显凹痕、裂缝、变形等现象;表面涂镀层不应起泡、龟裂和脱落;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和其他机械损伤;天线罩、导光板、显示器和指示仪表的玻璃板等非金属零部件不应有油污、明显划痕和裂纹等损伤。

  4 . 3 输入、输出接口

  多普勒系统应具备与载机相关设备交联所需的输入、输出接 口,接口形式应符合载机要求,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

  4 . 4 控制显示

  控制装置应有简明良好的人机接口功能和准确的到位性。 显示器推荐采用彩色、汉字、图形显示方式,显示亮度应可根据需要调节控制。 飞行中通常不需要调整的控制装置,应放置在飞行人员不易接触到的部位。

  按各种可能的组合和顺序进行操作后,均不应导致多普勒系统的损坏。

  4 . 5 预热时间

  除非另有规定,预热时间不应超过 5 min。

  4 . 6 供电电源

  多普勒系统在直流 28×(1±10%)V或(和)单相交流 115 × (1±5%) V、400 × (1±5%) Hz 的电源

  GB/T 13186—20 17

  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其电源功耗由产品规范规定。

  4 . 7 照明

  多普勒系统的控制显示装置、悬停指示器的照明颜色特性应符合载机座舱照明要求,具体指标由产品规范规定。

  4 . 8 互换性

  在多普勒系统中,同型号的 LRU在机械结构上和电气性能上应具有互换性,在各个 LRU 中,同型号的 SRU在机械结构上和电气性能上应具有互换性,互换后允许对可调元件或参数进行调整,以保证在更换 SRU 后 LRU 的电气性能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要求。

  4 . 9 安全性

  多普勒系统及其组成部分的任何故障或失效,不应危害机上其他设备的安全性。

  4 . 10 功能、性能

  4 . 10 . 1 功能

  4 . 10 . 1 . 1 测定速度

  多普勒系统在各种特性的陆地表面上空,以及 2 级以上海况特性的水面上空,应能稳定测定并输出载机的三轴向速度,即纵向速度、横向速度和垂直速度。

  注:2 级海况特性是指海面的征状为波浪很小,波峰开始破裂但浪花不是白色,而是玻璃色;其海面风速范围为

  7.4 km/h~11.1 km/h;波高为 0.3 m~0.8 m。

  4 . 10 . 1 . 2 导航定位

  多普勒系统在与姿态航向基准系统交联,并加载飞行计划数据的情况下,应能按照选定的方式进行导航,显示或输出各种导航参数。

  当丢失多普勒信号时,多普勒系统应能利用真空速和记忆风速计算地速和偏流角,自动进入航位推算模式。

  4 . 10 . 1 . 3 组合导航

  多普勒系统一般应具备与惯性导航设备、卫星导航设备交联的功能,至少应具备有与一种其他导航设备交联构成组合导航系统的能力。

  4 . 10 . 1 . 4 数据加载

  多普勒系统应具备人工或自动加载起始位置、磁差等初始化信息和航路点、航线等飞行计划数据的能力。

  4 . 10 . 1 . 5 自检测

  多普勒系统应具备自检测能力,并能显示或输出自检测结果,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4 . 10 . 1 . 6 悬停指示

  需要时,多普勒系统可选用悬停指示器,具备直升机悬停状态下速度指示功能。

  4 . 10 . 2 性能

  4 . 10 . 2 . 1 多普勒系统

  除非另有规定,多普勒系统在产品规范规定的工作高度、姿态范围、测速范围、纬度范围内,及其规

  GB/T 13186—20 17

  定的地貌上空工作时,当航向输入信号的 2σ 误差为 1°,姿态输入信号的 2σ 误差为 1°的情况下,导航精度的圆周概率误差(CEP)值应不大于已飞距离的 1 . 4%;当航向输入信号的 2σ 误差为 0 . 5°,姿态输入信号的 2σ 误差为 1°的情况下,导航精度的圆周概率误差(CEP)值应不大于已飞距离的 1%。

  4 . 10 . 2 . 2 导航计算机

  4 . 10 . 2 . 2 . 1 数据储存

  导航计算机至少应能储存 100 个航路点、一条航线(最多包含 20 个航路点)、8 点罗差数据,并在系统断电以后不丢失这些数据。

  4 . 10 . 2 . 2 . 2 数据显示

  除非另有规定,导航计算机至少应显示以下 3 类信息:

  a) 输入数据信息:包括当前航向、姿态、真空速、纵向速度、横向速度、垂直速度、起始点坐标、航路点、航线、罗差等;

  b) 导航数据信息:包括当前位置经度、当前位置纬度、地速、偏流、待飞距离、待飞时间、应飞航向、偏航距、航迹角、预计到达时刻等;

  c) 状态信息:包括海洋(SEA)、航路点(WP)、告警(ALERT)、故障(FAULT)等。

  4 . 10 . 2 . 2 . 3 数据输出

  导航计算机应具有将 4 . 10 . 2 . 2 . 2 中给出的有关导航及状态信息进行输出的能力,并应同时输出数据的有效标志。

  4 . 10 . 2 . 2 . 4 显示数据分辨率

  导航计算机显示数据的最低分辨率要求:距离为 1 km,速度为 1 km/h,角度为 1 °。 4 . 10 . 2 . 3 多普勒雷达

  4 . 10 . 2 . 3 . 1 高度范围

  多普勒雷达的工作高度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

  4 . 10 . 2 . 3 . 2 姿态范围

  多普勒雷达可以正常工作的极限姿态范围与工作高度的关系,由产品规范规定。

  4 . 10 . 2 . 3 . 3 测速范围

  除另有规定外,用于固定翼飞机的多普勒雷达测速范围应为:

  a) 纵向速度(狏x):+92 km/h~+1 300 km/h;

  b) 横向速度(狏y):-370 km/h~+370 km/h ;

  c) 垂直速度(狏狕):-25 m/s~+25 m/s。

  除另有规定外,用于直升机的多普勒雷达测速范围应为:

  a) 纵向速度(狏x):- 92 km/h~+556 km/h ;

  b) 横向速度(狏y):- 185 km/h~+185 km/h ;

  c) 垂直速度(狏狕):-25 m/s~+25 m/s 。

  4 . 10 . 2 . 3 . 4 测速精度

  多普勒雷达的测速精度是指载机在一定高度上保持水平直线飞行不小于 20 km 距离,多普勒雷达

  GB/T 13186—20 17

  测得的速度与载机真实速度相比较,按 95%的统计概率处理,所得出的测速误差应为:

  a) 纵向速度误差:| δ℃x | ≤0.25% | ℃t | +0.4 km/h ;

  b) 横向速度误差:| δ℃y | ≤0.30% | ℃t | +0.4 km/h ;

  c) 垂直速度误差:| δ℃义 | ≤0.20% | ℃t | +0.4 km/h 。

  其中

  4 . 10 . 2 . 3 . 5 灵敏度

  多普勒雷达的灵敏度,应保证能够在装备机种的最大速度、高度、姿态,以及 2 级海况特性水面上空的情况下,稳定测定并输出载机的三轴向速度,其灵敏度参数的具体指标由产品规范规定。

  4 . 10 . 2 . 4 悬停指示器

  4 . 10 . 2 . 4 . 1 指示范围

  除非另有规定,悬停指示器的速度指示范围应为:

  a) 纵向速度:-20 km/h~+40 km/h ;

  b) 横向速度:-30 km/h~+30 km/h ;

  c) 垂直速度:-2.5 m/s~+2.5 m/s。

  4 . 10 . 2 . 4 . 2 指示精度

  除非另有规定,悬停指示器的速度指示精度应为:

  a) 纵向速度:±2.5 km/h ;

  b) 横向速度:±2.5 km/h ;

  c) 垂直速度:±0.5 m/s 。

  4 . 10 . 2 . 5 数据加载装置

  一般情况下,多普勒系统使用的数据传输加载装置,至少应能储存 500 个航路点,100 条航线,并且具备非易失存储数据能力。

  4 . 1 1 环境适应性

  4 . 1 1 . 1 温度和高度

  多普勒系统在表 1 规定的温度和高度下,应能正常工作。

  4 . 1 1 . 2 温度变化

  多普勒系统在表 1 规定的高、低温工作温度变化期间,应能正常工作。

  表 1 温度和高度要求

  GB/T 13186—20 17

  表 1(续)

  4 . 1 1 . 3 湿热

  多普勒系统在经过符合本身环境类别规定的湿热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环境类别根据实际工作环境条件从表 2 中选择,并由产品规范规定。

  表 2 湿热环境条件

  4 . 1 1 . 4 冲击

  除非另有规定,多普勒系统按飞机上使用的安装方式,在 3 个正交轴的 6 个方向上,按照表 3 的规定进行半正弦波冲击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并应保持机械结构性能完好。

  GB/T 13186—20 17

  表 3 半正弦波冲击试验等级

  4 . 1 1 . 5 振动

  除非另有规定,在经过表 4 和图 1 规定的正弦振动试验或表 5 和图 2 规定的随机振动试验后,多普勒导航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对于装入固定机翼涡喷发动机飞机的多普勒导航系统,仲裁时采用随机振动试验。 进行标准振动试验时,多普勒系统应能正常工作,应保持其机械结构性能完好;在进行耐久振动试验后,多普勒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表 4 正弦振动试验等级的分类

  GB/T 13186—20 17

  图 1 正弦振动试验曲线

  GB/T 13186—20 17

  表 5 随机振动试验等级的分类

  GB/T 13186—20 17

  图 2 随机振动试验曲线

  4 . 1 1 . 6 防爆

  多普勒系统工作时,不应引起由于燃油溢出或泄露而产生的混合气体爆炸。

  4 . 1 1 . 7 防滴漏

  多普勒系统在受到风吹雨淋或滴水作用以后,内部应无渗透的水,并应能正常工作。

  4 . 1 1 . 8 砂尘

  对于安装在飞机正常使用过程中会经受吹砂和吹尘位置的多普勒系统,在经受本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GB/T 13186—20 17

  4 . 1 1 . 9 霉菌

  多普勒系统在有利于霉菌生长条件下暴露 28 d 后,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其长霉等级应不大于 HB 6167 . 11—1989 中规定的 3 级 。

  4 . 1 1 . 10 盐雾

  多普勒系统在盐雾大气条件下暴露 48 h后,不应有明显的金属腐蚀绝缘失效、活动部件的阻塞或卡死,以及接触器和裸导线的损坏。

  4 . 12 电源电压变化

  除非另有规定,多普勒系统在电源电压变化时,应能启动工作。

  4 . 13 运输

  按 SJ 3212 规定,包装的多普勒系统经过运输以后,应能正常工作并无机械损伤。

  4 . 14 电磁兼容性

  除非另有规定,多普勒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

  4 . 15 可靠性

  多普勒系统应按照有关标准开展可靠性设计、分析和试验,具体可靠性指标和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4 . 16 维修性

  多普勒系统的维修性应符合载机总体要求,维修性要求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

  4 . 17 软件

  软件应具有即时位置、地速、偏流、真空速、风向、风速、应飞航向、航迹角、方位角、偏航距、待飞(航)距离,待飞(航)时间、预达时刻等导航必备信息的推算及解算功能;软件的开发与管理和评测应符合: GB/T 8567 和 GB/T 9386 标准的相关规定。

  4 . 18 飞行试验

  多普勒系统在进行飞行试验期间,其主要功能、性能应满足 4 . 10 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 . 1 组成

  依据产品规范或有关文件进行检查。

  5 . 2 外观

  用目视的方法检查多普勒系统的外观。

  5 . 3 输入、输出接口

  在多普勒系统正常工作时,用规定的通用或专用仪器,测试输入、输出接口信号特性。

  GB/T 13186—20 17

  5 . 4 控制显示

  采用 5 . 1 的方法,检查多普勒系统的控制显示装置。

  5 . 5 预热时间

  使用秒表,检查多普勒系统从第一次开机到转入正常工作时所需要的时间。

  5 . 6 供电电源

  分别将工作电源的电压、频率设置到规定的上、下极限值,检查多普勒系统工作情况。

  5 . 7 照明

  使用标准照明测量仪器对多普勒系统的照明情况进行检查。

  5 . 8 互换性

  对多普勒系统中的可更换单元,采用对应替换法进行互换性试验。

  5 . 9 安全性

  向多普勒系统键入规定的初始化数据和飞行计划数据,采用飞行试验和通电试验的方法,检查多普勒系统的安全性。

  5 . 10 功能、性能

  除非另有规定,多普勒系统的性能试验,应在下列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a) 测试用标准大气条件:

  温度:15 ℃ ~35 ℃ ;

  相对湿度:25%~75% ;

  气压:试验场所气压。

  b ) 标准电源:

  直流电源:28 V±0.5 V;

  交流电源:单相 115 V±2 V、400 Hz±8 Hz。

  c) 所使用的通用和专用仪器、设备的精度应优于被测试多普勒系统精度指标的三倍以上,并在检定周期内。

  5 . 10 . 1 功能

  向多普勒系统键入规定的初始化数据和飞行计划数据,采用地面模拟试验或飞行试验的方法,使多普勒系统处于导航工作状态,检查其功能,仲裁时一般采用飞行试验。

  5 . 10 . 2 性能

  5 . 10 . 2 . 1 多普勒系统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采用飞行试验的方法,测定多普勒系统的导航精度,为了使导航精度测试更全面、更接近实际,在试飞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常应尽量考虑按下述要求选择试验数据:

  a) 至少应选择 4 条不同距离支航路组成的航线,每个支航路距离不小于 20 km。

  b ) 至少应选择高、低不同的两个飞行速度数值。 其高速度值应比最大测量速度值约低 25%, 而

  GB/T 13186—20 17

  低速度值应比最小测量速度值约高 25%。

  c) 至少应选择高、低不同的两个飞行高度数值。 其高高度值应比最大工作高度值约低 25%, 而低高度值应比最低工作高度值约高 25%。

  d) 为了使测试精确、简便,通常在飞行试验中,采用记录设备同时采集记录高精度基准测试设备测量的载机即时位置(经度、纬度)数据和多普勒系统输出的载机即时位置数据。 数据采集时间间隔根据飞行速度和航线距离确定,通常间隔为 5 s~30 s。

  e) 一般情况下,多普勒系统导航精度鉴定试飞应不少于 5 个有效架次。

  数据处理按以下方法:

  a) 多普勒系统水平定位 50%的圆概率误差半径按式(1)计算;

  式中:

  -

  R — 圆概率误差半径;

  RER(tij)—第 i 次 试 验 第 j 次 采 样 时 刻 的 径 向 误 差 率,RER(tij)的 计 算 方 法 按 照GJB 729—1989 中 5.2.1.2 规定推算;

  n —有效试验次数;

  mi —第 i次试验中的数据采样点数。

  b) 在数据处理的过程中,采用 GJB 729—1989 中附录 A规定的汤姆松方法判别与剔除奇异点。

  5 . 10 . 2 . 2 导航计算机

  5 . 10 . 2 . 2 . 1 数据储存、数据显示、数据输出

  向多普勒系统键入规定的初始化数据和飞行计划数据,采用飞行试验或地面模拟试验的方法,使多普勒系统处于导航工作状态,检查导航计算机功能。

  5 . 10 . 2 . 2 . 2 显示数据分辨率

  采用 5 . 10 . 1 的方法,使导航计算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检查其显示数据和显示数据的分辨率。 5 . 10 . 2 . 3 多普勒雷达

  5 . 10 . 2 . 3 . 1 测速范围

  使用多普勒信号模拟器和相关通用仪器设备,使雷达达到稳定跟踪信号的状态,观察雷达速度测量值是否满足测速范围要求,检查时应适当选取信号,使得速度点能覆盖 3 个轴向速度范围的上限、下限以及中间值。

  5 . 10 . 2 . 3 . 2 测速精度

  将多普勒系统安装在载机上,在陆地上空水平匀速直线飞行 20 km 以上,采用同步记录设备来记录载机真实速度和多普勒雷达输出的三轴向速度,记录时间间隔小于 0 . 5 s, 速度均方根误差按式(2)计算:

  △V△V ……………………( 2 )

  式中:

  △VRMS —一次试验统计的速度均方根误差;

  n —一次试验中采样数据的分段个数;

  GB/T 13186—20 17

  Δ犞犼 —第 犼 次分段的平均误差值,见式(3) 。

  犻= ……………………( 3 )

  式中:

  犿 —数据分段所取的采样点数(犿 的取值应保证分段时间约为 20 s~40 s) ;

  犞popi —测量速度的第 犻次采样;

  犞Refi — 真实速度的第 犻次采样。

  如果载机航姿系统的误差小于或等于 0 . 1°,可以对载机地速进行坐标转换后分别考核多普勒导航系统的三轴向速度误差。

  5 . 10 . 2 . 3 . 3 灵敏度

  采用多普勒信号模拟器和通用仪器设备,测试并记录多普勒雷达的灵敏度,亦可测试其中频或低频的灵敏度。

  5 . 10 . 2 . 4 悬停指示器

  使用悬停指示器测试仪对悬停指示器进行性能检测试,检查其速度指示的范围和速度指示的精度。

  5 . 10 . 2 . 5 数据加载装置

  使用数据加载装置地面加载和测试设备对数据加载装置进行测试。

  5 . 1 1 环境适应性

  在每项环境试验之间,多普勒系统应在测试用标准大气条件下,至少断电放置 4 h。所有测试均应在预热 15 min之后进行。

  5 . 1 1 . 1 温度和高度

  温度和高度试验按照 HB 6167 . 2—1989 规定的方法进行。

  在进行试验时,试前检测、试中检测和试后检测的项目和方法,均按照组成多普勒系统的各个 LRU的相应产品规范的规定要求执行。

  5 . 1 1 . 2 温度变化

  温度变化试验应按照 HB 6167 . 3—1989 规定的方法进行。

  初始检测和最后检测的项 目 同 5 . 11 . 1 。 中间检测的项 目 同 5 . 11 . 1 中减压和过压试验。

  5 . 1 1 . 3 湿热

  湿热试验应按照 HB 6167 . 4—1989 中 A类规定的要求进行。

  试前检测、试中检测和试后检测的项目和方法同 5 . 11 . 1 。

  5 . 1 1 . 4 冲击

  冲击试验应按照 HB 6167 . 5—1989 规定的要求进行。

  试前检测和试后检测的项目和方法同 5 . 11 . 1 。

  GB/T 13186—20 17

  5 . 1 1 . 5 振动

  振动试验应按照 HB 6167 . 6—1989 规定的要求进行。

  试前检测、试中检测和试后检测的项目和方法同 5 . 11 . 1 。

  5 . 1 1 . 6 防爆

  防爆炸试验应按照 HB 6167 . 7—1989 中 E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 试验箱内温度为表 1 中相应类别规定的高温短时工作温度,多普勒系统的工作时间为 3 min。

  试前检测和试后检测的项目和方法同 5 . 11 . 1 。

  5 . 1 1 . 7 防滴漏

  防滴漏试验应按照 HB 6167 . 8—1989 中 6 . 1 规定的方法进行。 试验设备按照 HB 6167 . 8—1989 中5 . 10 规定。 将多普勒系统按照在载机上的安装方法安装在试验架上,试验时间为 15 min。

  试前检测和试后检测的项目和方法同 5 . 11 . 1 。

  如果多普勒系统己具有气密密封的功能,则可不进行防滴漏试验。

  5 . 1 1 . 8 砂尘

  砂尘试验应按照 HB 6167 . 10—1989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试前检测和试后检测的项目和方法同 5 . 11 . 1 。

  5 . 1 1 . 9 霉菌

  霉菌试验应按照 HB 6167 . 11—1989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试验时可用多普勒系统中的一个或几个组件或单元作为试验样品。 试验前对试验样品进行全面外观检查,并应符合 4 . 2 要求。 试验结束后,对试验样品外观进行检查。

  5 . 1 1 . 10 盐雾

  盐雾试验应按照 HB 6167 . 12—1989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试验时将多普勒系统按照在飞机上安装方法安装在试验箱中,不用的插头座应盖上防护用罩。

  5 . 12 电源电压变化

  试前检测项 目 同 5 . 11 . 1 。

  多普勒系统在直流电压为额定值 80%或交流电压为额定值的 87 . 5%时,应能启动和连续工作,性能降低是允许的。

  多普勒系统在直流电压从额定值的 80%逐渐降低到 50%,并在 2 min 内(不包括自动保护电路工作所需要的时间)再回到额定值,进行最后检测,检测项 目 同 5 . 11 . 1 。

  多普勒系统在直流电压从额定值的 50%逐渐降到零时,应不产生打火和冒烟现象(进行该试验时,有可能导致多普勒系统损坏,所以应在其他试验完成之后进行)。

  5 . 13 运输

  该试验可以采用卡车实际运输或在模拟试验台上模拟试验的方法进行。

  5 . 13 . 1 试前检测

  试前检测的项目和方法同 5 . 11 . 1 。

  GB/T 13186—20 17

  5 . 13 . 2 卡车实际运输试验

  将多普勒系统组成设备及备附件装在相应包装箱内,固定在卡车上,并进行相应的配重使卡车实际载重量不小于其满载重量的三分之 一 。 然后在三级或二级公路上,卡车以不大于 45 km/h 速度行驶

  450 km~500 km 路程。

  5 . 13 . 3 模拟试验台试验

  将多普勒系统组成设备及备附件装在相应包装箱内,固定在运输模拟试验台上进行试验,其中振动频率为 4 Hz、振幅为 10 mm、试验时间为 2 h。

  5 . 13 . 4 试后检测

  试验后检查包装状态应完好,取出多普勒系统进行机械检查,应无明显的机械损伤。 试后检测的项目和方法同 5 . 11 . 1 。

  5 . 14 电磁兼容性

  由产品规范规定。

  5 . 15 可靠性

  5 . 15 . 1 试验方案

  试验方案由产品可靠性试验大纲规定。

  5 . 15 . 2 试验参数

  试验选择的风险率、鉴别比等参数由产品可靠性试验大纲规定。

  5 . 15 . 3 试验样品选取及试样数量

  试验样品应从经过交收检验合格的成批产品中抽取,试验样品的数量应结合试验条件要求,根据具体试验方案由制造方和订货方协商确定。

  5 . 15 . 4 试验应力与工艺流程

  试验中应力条件、施加时间及试验的工艺流程由产品可靠性试验大纲确定。

  5 . 15 . 5 试验的检测

  可靠性试验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时机由产品可靠性试验大纲规定。

  5 . 15 . 6 试样的维护

  可靠性试验中,应允许对试样进行符合由产品可靠性试验大纲规定的维护。

  5 . 15 . 7 失效与处理

  可靠性试验中,试验样品发生电气或机械性能不满足规定功能时应视为失效。 试验样品失效应及时分析原因,对相关失效进行记录和统计。 对失效的试验样品,应分析研究,采取相应修复措施后,继续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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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15 . 8 试验结果

  试验后应出具试验报告。

  5 . 16 维修性

  多普勒系统维修性试验的方法由产品维修性试验大纲规定。

  5 . 17 软件

  软件测试按照 GB/T 15532 规定的方法进行。

  5 . 18 飞行试验

  5 . 18 . 1 多普勒系统的飞行试验

  将多普勒系统安装在载机上,在 4 . 10 . 2 . 3 . 1~4 . 10 . 2 . 3 . 5 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实际飞行试验。 在飞行试验中,至少应选择 3 条符合 5 . 10 . 2 规定的航线,采用差分 GPS定位或其他测量定位的方法来判定各次飞行的导航精度,并同时检查多普勒系统的功能。 最后将各次飞行所得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得出最终导航精度的圆概率误差(CEP)值。

  5 . 18 . 2 多普勒雷达的飞行试验

  多普勒雷达飞行试验应在多普勒系统飞行试验之前进行。

  将多普勒雷达安装在载机上,在 4 . 10 . 2 . 3 . 1~4 . 10 . 2 . 3 . 3 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实际飞行试验。 对多普勒雷达的测速范围、测速精度、高度/姿态等性能指标进行全面考核。

  在多普勒雷达进行精度飞行试验时,应满足下述条件:

  a) 至少选择 3 种不同的飞行高度。 在每种高度上,至少选择 3 种不同的飞行速度。

  b) 飞行试验的载机应保持水平直线飞行,其每次飞行的航迹必需通过直线距离不少于 20 km 的两个有明显标志的地理坐标点的正上方。

  c) 在同一高度、同一速度的条件下,进行 3 次以上满足 b)要求的有效飞行试验。

  d) 飞行试验采用差分 GPS 的方法,来确定载机的实际飞行速度,并同时记录多普勒雷达的测量值。

  将各次飞行试验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得出测速精度的误差值。

  5 . 19 包装试验

  包装试验应按照 GB/T 1338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 . 1 检验分类

  多普勒系统的检验分为下述 3 类:

  a) 鉴定检验;

  b) 交收检验;

  c) 例行检验。

  6 . 2 检验项目

  多普勒系统的检验项目见表 6,根据使用方和制造方的协商可以适当增减某些项 目 。

  GB/T 13186—20 17

  6 . 3 鉴定检验

  6 . 3 . 1 多普勒系统在产品鉴定时,应进行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的多普勒系统数量应为 1 套 ~2 套 。

  6 . 3 . 2 鉴定检验由制造方负责进行,订货方可派代表参加,检验后应提交鉴定检验报告。

  6 . 3 . 3 鉴定检验中若出现故障或某项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时,应停止检验,分析故障原因,以便确定是孤立现象还是设计上的缺陷。 若故障属于孤立现象,经排除后应继续进行鉴定检验;若故障属于设计上的缺陷,应改进设计,消除故障,并提出故障分析报告,然后重新进行鉴定检验。

  6 . 4 交收检验

  6 . 4 . 1 每套多普勒系统在交付订货方前,均应进行交收检验。

  6 . 4 . 2 交收检验由订货方或制造方负责进行,交收检验合格后应有交收检验报告。

  6 . 4 . 3 交收检验中出现故障时,应停止检验,分析故障原因,经排除故障后,重新进行该项检验或重做交收检验。 第二次提交时,应具有制造方质量检验部门签字的交收检验通知书和质量问题解决情况的报告。

  表 6 检验项目

  GB/T 13186—20 17

  表 6(续)

  第二次交收检验仍不合格的多普勒系统应判为不合格,在采取有效措施后,经试验证明问题确己解决,由制造方和订货方指定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第三次提交。

  第三次交收检验不合格的多普勒系统应停止交收检验按 6 . 7 . 3 进行处理。

  6 . 5 例行检验

  6 . 5 . 1 批量生产的每一批多普勒系统均应进行例行检验。 进行例行检验的多普勒系统,应在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表 7 所规定的数量随机抽取。如果 3a 内生产多普勒系统的总数量少于 4 套时,亦应抽取一套多普勒系统进行例行检验。

  表 7 例行检验的随机抽取样品数量

  6 . 5 . 2 例行检验由制造方负责进行,订货方应派代表参加,检验后应提交例行检验报告。

  6 . 5 . 3 例行检验中出现故障时,应停止检验,分析故障原因,以便确定是否为孤立现象。 若故障为孤立

  GB/T 13186—20 17

  现象,经排除后重做该项检验,合格后可继续进行检验;若故障属于非孤立现象,应采取措施,将样品数量加倍重做该项检验。 该项检验合格后可继续进行以后的例行检验,或重做相关的例行检验项 目 。

  若重新进行的例行检验仍不合格,判为例行检验不合格。 该批多普勒系统应经过返修后再重新提交。

  6 . 6 接收与拒收

  6 . 6 . 1 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合格的多普勒系统,订货方应全部接收。

  6 . 6 . 2 对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中,不合格的多普勒系统,订货方有权拒收。

  6 . 6 . 3 订货方、制造方对多普勒系统的质量问题处理如持有异议,应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 在未答复之前,对多普勒系统暂不作接收、拒收的最终判决。

  6 . 7 检验后产品的处理

  6 . 7 . 1 经过定型检验的多普勒系统,通常不作为供货的产品出厂。

  6 . 7 . 2 经过例行检验的多普勒系统,应更换检验中确属受损的元器件,经修整后重新进行交收检验,合格后可随本批产品提交给订货方。

  6 . 7 . 3 多普勒系统被拒收后,订货方、制造方应根据问题解决的程度,分下列两种情况报主管机关处理:

  a) 经制造方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试验证明,问题确已解决应按合格品验收;

  b) 问题不能解决,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 . 1 标志

  7 . 1 . 1 产品标志

  多普勒系统产品标志应具有下述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产品型号;

  c) 产品批号;

  d) 商标 ;

  e) 制造厂名。

  7 . 1 . 2 包装标志

  多普勒系统的包装箱上应具有符合 GB/T 191 规定的包装标志。

  7 . 2 包装

  多普勒系统的包装要求应符合 GB/T 13384 的规定。

  包装箱中应随带下述文件:

  a) 装箱清单;

  b) 产品合格证书;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d) 随机备附件清单;

  e) 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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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3 运输

  包装好的多普勒系统在不受雨、雪和烈 日 的直接影响下,适合于公路、铁路、水路、空中等单一的或组合的运输。

  7 . 4 贮存

  包装好的多普勒系统应贮存在环境温度为 0 ℃ ~35 ℃ ,相对湿度不大于 80%,无酸碱腐蚀,无强烈机械振动和无强磁场作用的库房里。 贮存期为 2 年 。

  GB/T 13186—20 17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多普勒系统使用条件分类

  根据多普勒系统在飞机上使用条件,分成以下几种类别:

  A1 类:

  A1 类设备指预期安装在温度可控,且通常具有不低于 4 600 m平均海平面高度等效高度压力的增压区内的设备。 该类也适用于安装在飞行高度不高于 4 600 m 平均海平面高度的飞机上,温度可控但非增压区的设备。

  A2 类:

  A2 类设备指预期安装在温度部分可控,且通常具有不低于 4 600 m平均海平面高度等效高度压力的增压区内的设备。 该类也适用于安装在飞行高度不高于 4 600 m 平均海平面高度的飞机上,温度部分可控但非增压区的设备。

  B1 类:

  B1 类设备指预期安装在高达 7 620 m平均海平面高度上飞行的飞机上,非增压且温度可控的区域内的设备。

  B2 类:

  B2 类设备指预期安装在高达 7 620 m平均海平面高度上飞行的飞机上,非增压且温度不可控的区域内的设备。

  B4 类:

  B4 类设备指预期安装在高达 7 620 m平均海平面高度上飞行的飞机上,非增压区内的设备。 其温度要求不同于 B1 类和 B2 类的设备。

  C1 类:

  C1 类设备指预期安装在高达 10 700 m平均海平面高度上飞行的飞机上,非增压且温度可控的区域内的设备。

  C2 类:

  C2 类设备指预期安装在高达 10 700 m平均海平面高度上飞行的飞机上,非增压且温度不可控的区域内的设备。

  C4 类:

  C4 类设备指预期安装在高达 10 700 m平均海平面高度上飞行的飞机上,非增压区,且温度要求不同于 C1 类和 C2 类的设备。

  D1 类:

  D1 类设备指预期安装在高达 15 200 m平均海平面高度上飞行的飞机上,非增压且温度可控的区域内的设备。

  D2 类:

  D2 类设备指预期安装在高达 15 200 m平均海平面高度上飞行的飞机上,非增压且温度不可控的区域内的设备。

  E1 类:

  E1 类设备指预期安装在高达 21 300 m平均海平面高度上飞行的飞机上,非增压且温度不可控的区域内的设备。

  F1 类:

  F1 类设备指预期安装在高达 16 800 m平均海平面高度上飞行的飞机上,非增压且温度可控的区

  GB/T 13186—20 17

  域内的设备。

  F2 类:

  F2 类设备指预期安装在高达 16 800 m平均海平面高度上飞行的飞机上,非增压且温度不可控的区域内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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