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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659.3-2009 农业履带拖拉机 支重轮 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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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5 . 060 . 10 T 6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4659 . 3—2009

  农业履带拖拉机 支重轮 技术条件

  Agriculturalcrawlertractors—Supportroller—Requirement

  2009-1 1-15 发布 2010-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4659 . 3—2009

  前 言

  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

  本部分由全国拖拉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40)归 口 。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拖拉机研究所 。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师宏亮 、杨东山 、高福民 、罗华 、张明豪 、陈嵩 。

  Ⅰ

  GB/T 24659 . 3—2009

  农业履带拖拉机 支重轮 技术条件

  1 范围

  GB/T 24659 的本部分规定了 农 业 履 带 拖 拉 机 支 重 轮 的 技 术 要 求 、试 验 方 法 、检 验 规 则 、标 志 、包装 、运输及贮存 。

  本部分适用于农业履带拖拉机支重轮(以下简称支重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T 24659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部分 。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所有部分)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2002 , eqv ISO 6892:1998)

  GB/T 230 . 1 金属材料 洛氏硬度试验 第 1 部分:试验方法(A 、B、C、D、E 、F、G 、H 、K 、N 、T 标尺)(GB/T 230 . 1—2009 , ISO 6508-1:2005 , MOD)

  GB/T 231 . 1 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 1 部分:试验方法(GB/T 231 . 1—2009 , ISO 6506-1 : 2005 , MOD)

  GB/T 2828 . 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 逐 批 检 验 抽 样 计 划(GB/T 2828 . 1—2003 , ISO 2859-1:1999 , IDT)

  GB/T 3871 . 12 农业拖拉机 试验规程 第 12 部分:使用试验

  GB/T 5617 钢的感应淬火或火焰淬火后有效硬化层深度的测定(GB/T 5617—2005 , ISO 3754 :

  1976 , NEQ)

  GB/T 6414—1999 铸件 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eqv ISO 8062:1994)

  GB/T 11351—1989 铸件重量公差

  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3 技术要求

  3 . 1 支重轮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

  3 . 2 材料推荐采用 ZG45Mn 钢或符合表 1 所列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的铸造碳钢,在保证强度和使用寿命的条件下,允许采用其他牌号的材料 。

  表 1

  化学成分a /%

  机械性能

  C

  Mn

  Si

  S

  P

  抗拉强度 Rm /MPa

  延伸率 A/%

  0 . 40 ~ 0 . 50

  0 . 70 ~ 1 . 10

  0 . 30 ~ 0 . 60

  ≤0 . 06

  ≤0 . 06

  ≥570

  ≥12

  a 残余化学元素的含量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 : Ni 0 . 30 , Cr 0 . 35 , Cu 0 . 30 , Mo 0 . 10 , V 0 . 05 ,且 总 量 不 超 过

  1 . 00%。成品的化学成分偏差应符合 GB/T 222 的规定 。

  1

  GB/T 24659 . 3—2009

  3 . 3 轮缘工作表面应淬火,硬度为 388HB~ 555HB,表面下 5 mm 深处的硬度为 33HRC ~ 40HRC,轮毂表面硬度为 200HB~ 241HB 。

  3 . 4 与支重轮轴配合的座孔表面粗糙度 Ra为 6 . 3 μm 。

  3 . 5 工作表面 、配合表面的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 2 规定 。

  表 2

  与支重轮轴配合的座孔

  轮缘工作表面对配合孔轴线的径向圆跳动

  轮缘导向端面对配合孔轴线的端面圆跳动

  圆柱度

  各座孔表面对其

  公共轴线的径向圆跳动

  不大于轮缘公称直径的 %

  不大于座孔

  直径公差的 1/2

  ≤0 . 2 mm

  0 . 8

  0 . 6

  3 . 6 铸件未注明尺寸公差应不低于 GB/T 6414—1999 规定的 CT10 级 。

  3 . 7 质量公差应不低于 GB/T 11351—1989 规定的 MT10 级 。

  3 . 8 浇 口 、冒 口的残余和毛刺应清除到产品图样或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尺寸范围,内腔非加工表面应彻底清砂 。

  3 . 9 非加工表面的轻微缺陷和允许修补的铸造缺陷,其种类 、大小 、数量和位置由产品图样规定 。

  3 . 10 非加工表面应按 JB/T 5673 标准规定进行涂漆 。

  3 . 1 1 支重轮在拖拉机按 GB/T 3871 . 12 规定进行使用试验期间不应损坏 、失效 。

  4 试验方法

  4 . 1 表面质量 、涂漆检验用 目测法进行(或用放大镜),裂纹检测用探伤仪器进行 。

  4 . 2 主要尺寸偏差 、形位公差 、表面粗糙度采用通用或专用量仪进行测定 。

  4 . 3 化学分析方法按 GB/T 223(所有部分)的规定进行 。

  4 . 4 材料拉伸试验按 GB/T 228 的规定进行 。

  4 . 5 硬度检验按 GB/T 230 . 1 和 GB/T 231 . 1 的规定进行,检验位置按产品图样规定 。

  4 . 6 淬硬层深度的测量按 GB/T 5617 的规定进行 。

  4 . 7 使用试验按 GB/T 3871 . 12 的规定进行 。

  5 检验规则

  5 . 1 出厂检验

  5 . 1 . 1 每个支重轮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合格证 。

  5 . 1 . 2 出厂检验项目按表 3 的规定,所有项目均检验合格后方能判定支重轮合格 。

  5 . 2 型式检验

  5 . 2 . 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时,如结构 、材料 、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式生产时,每五年进行一次;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

  5 . 2 . 2 型式检验项目按表 3 的规定 。

  5 . 2 . 3 被检项目凡不符合第 3 章规定的要求时均称为不合格项,按不合格项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

  2

  GB/T 24659 . 3—2009

  分为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不合格分类见表 3 。

  表 3

  不合格分类

  检验项 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A

  1

  机械性能

  —

  △

  2

  硬化层有效深度

  —

  △

  3

  硬度

  —

  △

  B

  1

  材料化学成分及偏差

  —

  △

  2

  座孔表面粗糙度

  △

  △

  3

  形位公差

  △

  △

  4

  重量公差

  —

  △

  5

  使用寿命

  —

  △

  C

  1

  未注明尺寸公差

  —

  △

  2

  浇冒 口 、毛刺

  △

  △

  3

  清砂

  △

  △

  4

  轻微缺陷和允许修补的铸造缺陷

  △

  △

  5

  涂漆

  △

  △

  注:带“△ ”的项 目为应检验项 目 。

  5 . 2 . 4 抽样方案按 GB/T 2828 . 1 的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 Ⅰ 。 一般情况下,检验批 N= 91 件 ~ 150 件,样本量 n= 8 件,样本量字码为 D , AQL 为接收质量限,Ac 为不合格接收数(合格),Re 为不合格拒收数(不合格)。抽样判定方案见表 4 。

  表 4

  不合格分类

  A类

  B类

  C类

  检验水平

  Ⅰ

  样本量字码

  D

  样本量

  8

  AQL

  6 . 5

  15

  40

  Ac Re

  1 2

  3 4

  7 8

  5 . 2 . 5 根据表 4 规定的抽样方案,对样本进行检查 。每一项不合格分类中,样本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 Ac 时该类评为合格,大于或等于 Re 时该类评为不合格 。所有不合格分类全部合格时,则最终评为合格;任一类或多个类评为不合格时,则最终评为不合格 。

  6 标志 、包装 、运输及贮存

  6 . 1 标志不应损伤支重轮工作面,应保证标志在支重轮的整个使用期间保持完整 。 支重轮上一般应标注:

  a) 制造厂企业标志或产品商标;

  b) 零件号 。

  6 . 2 支重轮在包装前应清洗干净,加工表面应油封,保证加工表面能可靠地防止损伤和锈蚀 。

  6 . 3 支重轮应附有制造厂质量检验员签章的产品合格证,包装件上一般应包括:

  a) 零件名称;

  GB/T 24659 . 3—2009

  b) 零件号;

  c) 出厂 日期;

  d) 数量;

  e) 总质量;

  f)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g) 包装员签章 。

  6 . 4 支重轮的包装应保证在其运输过程中不会损伤和损坏 。

  6 . 5 支重轮在干燥 、通风的仓储条件下,制造厂应保证防锈有效期为 自 出厂之日起 12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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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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