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4659.3-2009 农业履带拖拉机 支重轮 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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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5 . 060 . 10 T 6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4659 . 3—2009
农业履带拖拉机 支重轮 技术条件
Agriculturalcrawlertractors—Supportroller—Requirement
2009-1 1-15 发布 2010-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4659 . 3—2009
前 言
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
本部分由全国拖拉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40)归 口 。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拖拉机研究所 。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师宏亮 、杨东山 、高福民 、罗华 、张明豪 、陈嵩 。
Ⅰ
GB/T 24659 . 3—2009
农业履带拖拉机 支重轮 技术条件
1 范围
GB/T 24659 的本部分规定了 农 业 履 带 拖 拉 机 支 重 轮 的 技 术 要 求 、试 验 方 法 、检 验 规 则 、标 志 、包装 、运输及贮存 。
本部分适用于农业履带拖拉机支重轮(以下简称支重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T 24659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部分 。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所有部分)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2002 , eqv ISO 6892:1998)
GB/T 230 . 1 金属材料 洛氏硬度试验 第 1 部分:试验方法(A 、B、C、D、E 、F、G 、H 、K 、N 、T 标尺)(GB/T 230 . 1—2009 , ISO 6508-1:2005 , MOD)
GB/T 231 . 1 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 1 部分:试验方法(GB/T 231 . 1—2009 , ISO 6506-1 : 2005 , MOD)
GB/T 2828 . 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 逐 批 检 验 抽 样 计 划(GB/T 2828 . 1—2003 , ISO 2859-1:1999 , IDT)
GB/T 3871 . 12 农业拖拉机 试验规程 第 12 部分:使用试验
GB/T 5617 钢的感应淬火或火焰淬火后有效硬化层深度的测定(GB/T 5617—2005 , ISO 3754 :
1976 , NEQ)
GB/T 6414—1999 铸件 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eqv ISO 8062:1994)
GB/T 11351—1989 铸件重量公差
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3 技术要求
3 . 1 支重轮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
3 . 2 材料推荐采用 ZG45Mn 钢或符合表 1 所列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的铸造碳钢,在保证强度和使用寿命的条件下,允许采用其他牌号的材料 。
表 1
化学成分a /%
机械性能
C
Mn
Si
S
P
抗拉强度 Rm /MPa
延伸率 A/%
0 . 40 ~ 0 . 50
0 . 70 ~ 1 . 10
0 . 30 ~ 0 . 60
≤0 . 06
≤0 . 06
≥570
≥12
a 残余化学元素的含量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 : Ni 0 . 30 , Cr 0 . 35 , Cu 0 . 30 , Mo 0 . 10 , V 0 . 05 ,且 总 量 不 超 过
1 . 00%。成品的化学成分偏差应符合 GB/T 222 的规定 。
1
GB/T 24659 . 3—2009
3 . 3 轮缘工作表面应淬火,硬度为 388HB~ 555HB,表面下 5 mm 深处的硬度为 33HRC ~ 40HRC,轮毂表面硬度为 200HB~ 241HB 。
3 . 4 与支重轮轴配合的座孔表面粗糙度 Ra为 6 . 3 μm 。
3 . 5 工作表面 、配合表面的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 2 规定 。
表 2
与支重轮轴配合的座孔
轮缘工作表面对配合孔轴线的径向圆跳动
轮缘导向端面对配合孔轴线的端面圆跳动
圆柱度
各座孔表面对其
公共轴线的径向圆跳动
不大于轮缘公称直径的 %
不大于座孔
直径公差的 1/2
≤0 . 2 mm
0 . 8
0 . 6
3 . 6 铸件未注明尺寸公差应不低于 GB/T 6414—1999 规定的 CT10 级 。
3 . 7 质量公差应不低于 GB/T 11351—1989 规定的 MT10 级 。
3 . 8 浇 口 、冒 口的残余和毛刺应清除到产品图样或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尺寸范围,内腔非加工表面应彻底清砂 。
3 . 9 非加工表面的轻微缺陷和允许修补的铸造缺陷,其种类 、大小 、数量和位置由产品图样规定 。
3 . 10 非加工表面应按 JB/T 5673 标准规定进行涂漆 。
3 . 1 1 支重轮在拖拉机按 GB/T 3871 . 12 规定进行使用试验期间不应损坏 、失效 。
4 试验方法
4 . 1 表面质量 、涂漆检验用 目测法进行(或用放大镜),裂纹检测用探伤仪器进行 。
4 . 2 主要尺寸偏差 、形位公差 、表面粗糙度采用通用或专用量仪进行测定 。
4 . 3 化学分析方法按 GB/T 223(所有部分)的规定进行 。
4 . 4 材料拉伸试验按 GB/T 228 的规定进行 。
4 . 5 硬度检验按 GB/T 230 . 1 和 GB/T 231 . 1 的规定进行,检验位置按产品图样规定 。
4 . 6 淬硬层深度的测量按 GB/T 5617 的规定进行 。
4 . 7 使用试验按 GB/T 3871 . 12 的规定进行 。
5 检验规则
5 . 1 出厂检验
5 . 1 . 1 每个支重轮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合格证 。
5 . 1 . 2 出厂检验项目按表 3 的规定,所有项目均检验合格后方能判定支重轮合格 。
5 . 2 型式检验
5 . 2 . 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时,如结构 、材料 、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式生产时,每五年进行一次;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
5 . 2 . 2 型式检验项目按表 3 的规定 。
5 . 2 . 3 被检项目凡不符合第 3 章规定的要求时均称为不合格项,按不合格项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
2
GB/T 24659 . 3—2009
分为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不合格分类见表 3 。
表 3
不合格分类
检验项 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A
1
机械性能
—
△
2
硬化层有效深度
—
△
3
硬度
—
△
B
1
材料化学成分及偏差
—
△
2
座孔表面粗糙度
△
△
3
形位公差
△
△
4
重量公差
—
△
5
使用寿命
—
△
C
1
未注明尺寸公差
—
△
2
浇冒 口 、毛刺
△
△
3
清砂
△
△
4
轻微缺陷和允许修补的铸造缺陷
△
△
5
涂漆
△
△
注:带“△ ”的项 目为应检验项 目 。
5 . 2 . 4 抽样方案按 GB/T 2828 . 1 的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 Ⅰ 。 一般情况下,检验批 N= 91 件 ~ 150 件,样本量 n= 8 件,样本量字码为 D , AQL 为接收质量限,Ac 为不合格接收数(合格),Re 为不合格拒收数(不合格)。抽样判定方案见表 4 。
表 4
不合格分类
A类
B类
C类
检验水平
Ⅰ
样本量字码
D
样本量
8
AQL
6 . 5
15
40
Ac Re
1 2
3 4
7 8
5 . 2 . 5 根据表 4 规定的抽样方案,对样本进行检查 。每一项不合格分类中,样本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 Ac 时该类评为合格,大于或等于 Re 时该类评为不合格 。所有不合格分类全部合格时,则最终评为合格;任一类或多个类评为不合格时,则最终评为不合格 。
6 标志 、包装 、运输及贮存
6 . 1 标志不应损伤支重轮工作面,应保证标志在支重轮的整个使用期间保持完整 。 支重轮上一般应标注:
a) 制造厂企业标志或产品商标;
b) 零件号 。
6 . 2 支重轮在包装前应清洗干净,加工表面应油封,保证加工表面能可靠地防止损伤和锈蚀 。
6 . 3 支重轮应附有制造厂质量检验员签章的产品合格证,包装件上一般应包括:
a) 零件名称;
GB/T 24659 . 3—2009
b) 零件号;
c) 出厂 日期;
d) 数量;
e) 总质量;
f)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g) 包装员签章 。
6 . 4 支重轮的包装应保证在其运输过程中不会损伤和损坏 。
6 . 5 支重轮在干燥 、通风的仓储条件下,制造厂应保证防锈有效期为 自 出厂之日起 12 个月 。
GB/T 2 4 659 3 2 0 0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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