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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4013-2024 应急避难场所 分级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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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13.200 CCS A 9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44013—2024

  应急避难场所 分级及分类

  Emergency shelter—Grading and classification

  2024-04-25发布 2024-04-25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44013—2024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级 1

  5 分类 2

  附录 A (资料性) 避难场所不同级别与不同类型组合表 5

  参考文献 6

  Ⅰ

  GB/T 44013—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 。

  本文件由全国应急管理与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07)归 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北京科技大学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应急管理部国家减灾中心 、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 、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成都高新减灾研究所 、应急管理部国家自然灾害防治研究院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高玉坤 、高玉峰 、周倩 、田园 、王丹丹 、王晶晶 、张孝奎 、李湖生 、陈鑫 、王皖 、买莹 、陈虹 、杨昆 、李志强 、陈厦 、徐丽娟 、张学华 、秦挺鑫 、蒋艳灵 、刘军 、秦绪坤 、张英华 、赵焕娟 、李海鹏 、刘珏 、王巍 、王成虎 、刘佳 、王盈 、冯立超 。

  Ⅲ

  GB/T 44013—2024

  应急避难场所 分级及分类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及分类的内容和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 、设计 、建设 、管护和使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 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

  GB/T 44012—2024 应急避难场所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44012—202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4 分级

  4. 1 级别

  避难场所应按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为主和分级响应调度资源的原则 ,满足分级管理的需要 ,依据行政管理层级划分级别 ,包括省级避难场所 、市级避难场所 、县级避难场所 、乡镇(街道) 级避难场所和村(社区)级避难场所 。避难场所不同级别与不同类型组合表见附录 A。

  4.2 省级避难场所

  4.2. 1 由省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建设 、管护和使用 , 主要用于本省级行政区域或周边省份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 ,为本地区及跨省份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

  4.2.2 通过新建 、改造和指定等方式建设 , 主要包括城镇地区的室内型 、综合性的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

  4.3 市级避难场所

  4.3. 1 由市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 ,市级或县级或乡镇(街道) 级建设 、管护和使用 , 主要用于本市级行政区域或相邻市级行政区域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 , 为本地区及跨本市级行政区域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

  4.3.2 通过新建 、改造和指定等方式建设 , 主要包括城镇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 、综合性或单一性的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

  4.4 县级避难场所

  4.4. 1 由县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 ,县级或乡镇(街道)级或村(社区) 建设 、管护和使用 , 主要用于本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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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44013—2024

  级行政区域或相邻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 , 为本地区及跨本县级行政区域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

  4.4.2 通过新建 、改造和指定等方式建设 , 主要包括城镇和乡村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 、综合性或单一性的紧急避难场所 、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

  4.5 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

  4.5. 1 由乡镇(街道)级或县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 ,乡镇(街道) 级或村(社区) 建设 、管护和使用 , 主要用于本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或相邻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 ,为本地区及跨本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

  4.5.2 通过新建 、改造和指定等方式建设 , 主要包括城镇和乡村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 、综合性的紧急避难场所 、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

  4.6 村(社区)级避难场所

  4.6. 1 由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 , 村(社 区) 建 设 、管 护 和 使 用 , 主 要 用 于 本 村(社区)或周边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 ,为本村(社区)及周边村(社区) 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

  4.6.2 通过新建 、改造和指定等方式建设 , 主要包括乡村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 、综合性的紧急避难场所和短期避难场所 。

  5 分类

  5. 1 类型

  避难场所应按与避难需求相适应的原则 ,依据其技术指标及功能属性 、建筑与场地空间类别 、总体功能定位和特定功能需要 ,分为下列类型 :

  a) 按避难时长 、避难种类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服务半径 、可容纳避难人数 、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等技术指标及功能属性 ,分为紧急避难场所 、短期避难场所 、长期避难场所 ;

  b) 按建筑与场地空间类别 ,分为室内型(含室内室外兼具型)避难场所 、室外型避难场所 ;

  c) 按总体功能定位 ,分为综合性避难场所 、单一性避难场所 ;

  d) 按特定功能需要 ,设置特定避难场所 。

  5.2 紧急避难场所

  用于向服务半径内[见 c)]应急避难人员提供紧急避险 ,并具备符合应急避难功能基本配置要求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避难场所 ,也是应急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其他类型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主要适用于地震灾害 、地质灾害 、洪涝灾害 、台风与暴雨灾害 、森林草原火灾 、生产安全事故及空袭事件等避难种类 ,宜符合下列要求 。

  a) 避难时长 :1 d 以内 。

  b)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

  1) 室内型紧急避难场所 :不小于 2. 0 m2 ;

  2) 室外型紧急避难场所 :不小于 1. 5 m2 。

  c) 服务半径 :1 km 以内 ,步行 10 min~ 15 min可达 。

  d) 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 :满足应急集散 、指挥管理 、医疗救治 、物资储备 、清洁盥洗 、垃圾储运 、应急停车 、应急供电 、应急供水 、应急消防 、应急通风 、应急供暖 、应急通道 、抢修抢建 、无障碍 、标志标识等功能需要 , 因地制宜适当增减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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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44013—2024

  5.3 短期避难场所

  用于向服务半径内[见 c)]应急避难人员提供紧急避险和短时间避难安置及集中救助 ,并具备符合应急避难功能配置要求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避难场所 ,主要适用于地震灾害 、地质灾害 、洪涝灾害 、台风与暴雨灾害 、低温冷冻与雪灾 、海啸灾害 、森林草原火灾 、生产安全事故 、生态环境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及空袭事件等避难种类 ,宜符合下列要求 。

  a) 避难时长 :2 d~ 14 d。

  b)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

  1) 室内型短期避难场所 :不小于 2. 5 m2 ;

  2) 室外型短期避难场所 :不小于 2. 0 m2 。

  c) 服务半径 :2. 5 km 以内 ,步行 30 min~40 min可达 。

  d) 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 :在紧急避难场所配置的基础上 ,增配满足应急宿住 、防疫隔离 、餐饮服务 、应急排污 、安全保卫等功能需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 因地制宜适当增减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

  5.4 长期避难场所

  用于向服务半径内[见 c)]应急避难人员提供紧急避险和长时间避难安置及集中救助 ,并具备符合应急避难功能配置要求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避难场所 ,主要适用于地震灾害 、地质灾害 、洪涝灾害 、低温冷冻与雪灾 、海啸灾害 、森林草原火灾 、生态环境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及空袭事件等避难种类 ,宜符合下列要求 。

  a) 避难时长 :15 d及以上 ,不超过 180 d。

  b)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

  1) 室内型长期避难场所 :不小于 3. 0 m2 ;

  2) 室外型长期避难场所 :不小于 2. 5 m2 。

  c) 服务半径 :5 km 以内 ,步行 70 min~ 90 min可达 。

  d) 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 :在短期避难场所配置的基础上 ,增配满足文体活动 、临时教学 、公共服务 、直升机起 降 等 功 能 需 要 的 应 急 设 施 设 备 和 物 资 , 因 地 制 宜 适 当 增 减 应 急 设 施 设 备 和物资 。

  5.5 室内型避难场所

  利用室内公共建筑或场地空间建设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紧急避难场所 、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包括室 内 室 外 兼 具 型 避 难 场 所 (室 内 可 容 纳 避 难 人 数 占 室 内 外 总 可 容 纳 避 难 人 数 比 例 超 过30%) ,宜符合下列要求 :

  a) 新建 、改造和指定室内型避难场所充分利用学校 、文体场馆 、酒店 、福利院 、人防掩蔽场所 、企业厂房 , 以及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办公用房 、文化服务中心等室内公共建筑与场地空间 ;

  b) 统筹防灾防疫防空等多功能用途兼用设计建设 ,或为其预留必要功能接 口 。

  5.6 室外型避难场所

  利用室外开敞式公共场地空间和文化体育教育设施等建设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紧急避难场所 、短期避难场所 , 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的长期避难场所 ,宜符合下列要求 :

  a) 新建 、改造和指定室外型避难场所充分利用公园 、绿地 、广场 、体育场 、学校操场 、地面停车场 、人防疏散基地以及乡村晒谷场和坡度小于 7%的平缓地带等场地空间 。

  b) 统筹防灾防疫防空等多功能用途兼用设计建设 ,或为其预留必要功能接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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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44013—2024

  5.7 综合性避难场所

  统筹多种灾害 、事故 ,或兼顾防疫防空等其他相关领域应急避难资源融合共建的紧急避难场所 、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应向应急避难人员提供具备 2种及以上避难种类的避难场所 , 以满足紧急避险和避难安置的需要 。

  5. 8 单一性避难场所

  针对单一避难种类建设的紧急避难场所 、短期避难场所以及必要的长期避难场所 ,应因地制宜设计避难时长 、避难种类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服务半径 、可容纳避难人数 、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等功能技术指标 。

  5.9 特定避难场所

  根据防毒 、防爆 、防辐射等特定应急避难功能需要设置的避难场所 ,应根据特定功能设计避难时长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服务半径 、可容纳避难人数 、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等功能技术指标 。特定避难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设置的避难硐室 、应对重大毒气泄漏事故设置的公众避难室 、应对高层建筑突发火灾设置的避难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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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44013—2024

  附 录 A

  (资料性)

  避难场所不同级别与不同类型组合表

  表 A. 1 给出了不同级别与不同类型避难场所组合的基本情况 。

  表 A. 1 避难场所不同级别与不同类型组合表

  级别

  类型

  室内型(含室内室外兼具型)

  室外型

  综合性

  单一性

  综合性

  单一性

  紧急

  短期

  长期

  紧急

  短期

  长期

  紧急

  短期

  长期

  紧急

  短期

  长期

  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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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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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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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街道)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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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社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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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避难场所的级别与类型组合参照使用本表 。

  注 : “● ”代表避难场所不同级别与不同类型组合结果 。例如 ,级别中的 “省级 ”与类型中的 “室内型(含室内室外兼具型) 、综合性 、短期 ”组合结果的“● ”表示 “省级室内型综合性短期避难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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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44013—2024

  参 考 文 献

  [1] GB/T 7027—2002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2] GB/T 10113—2003 分类与编码通用术语

  [3] GB/T 20001. 3—2015 标准编写规则 第 3部分 :分类标准

  [4]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应急〔202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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