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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04-2025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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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5. 100 CCS G 2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604—2025代替 GB/T 1604—1995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

  Commoditypesticideregulationsforacceptance

  2025-10-31发布 2026-05-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1604—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本文件代替 GB/T 1604—1995《商品农药验收规则》, 与 GB/T 1604—1995相比 ,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 增加了质量保证期的术语和定义(见 3. 1) ;

  — 增加了农药产品出厂产品标签信息(见 4. 2) ;

  — 增加了收货单位发现农药商品有问题时的处理方式(见 4. 4)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 。

  本文件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3)归 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浙江天丰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沈阳沈化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 、上海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佳木斯黑龙农药有限公司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正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颖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辰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王海 霞 、邵 宇 、梅 宝 贵 、姜 策 、芮 燕 春 、吕 建 伟 、肖 才 根 、叶 珊 、薛 照 先 、周 国 峰 、田茂英 、张辉 、杨海锋 。

  本文件 1979年首次发布 ,1995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

  Ⅰ

  GB/T 1604—2025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品农药原药 、母药及加工制剂产品在验收中供需双方的权利 、责任与义务 ,技术依据 ,取样及仲裁 。

  本文件适用于商品农药原药 、母药及加工制剂产品的验收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 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

  GB 3796 农药包装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质量保证期 shelflife

  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的期限 。

  注 : 在此期限内 ,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

  4 验收规则

  4. 1 农药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按照产品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保证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 。农药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 。

  4.2 农药产品出厂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标签 , 内容包括 :农药名称 、剂型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农药登记证号 、产品质量标准号 、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 、产品性能 、毒性及其标识 、使用范围 、使用方法及剂量 、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储存和运输方法 、生产 日期 、产品批号 、质量保证期 、净含量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中毒急救措施 、象形图 。原药(母药)产品的标签应注明 “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 ,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 、分装 日期 。农药产品的内外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和包装标识 ,应满足 GB 3796 的要求 。

  4.3 在农药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 , 收货单位(销售者 、用户) 有权并应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 4. 2 的各项规定 ,在买卖合同约定的验货期内开展进货核验 ,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核验是否符合要求 ,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 同时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 ,应保证所销售的产品仍符合产品标准和 4. 2 的规定 ,否则销售者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

  4.4 收货单位(销售者 、用户)应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并根据产品标准中的包装 、标识要求 ,检查包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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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1604—2025

  器是否受损 、腐蚀 、渗漏并核对标识 。销售者观察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若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销售 ,并通知有关生产企业 、供货人和购买人 ,实施产品召回 。如在召回过程中造成或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时 ,应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

  4.5 收货单位认为有必要时 ,有权根据产品标准提出核验申请 。 核验结果中 ,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 ,买卖双方首先协商解决 ,若买卖双方不能达成共识 ,应采用随机取样进行仲裁检验 。

  4.6 仲裁检验的取样 ,一般推荐被检产品包装 : 100件以内 ,取 3 件 ~ 5 件 ; 100件 ~ 200件 , 取 5 件 ~ 8件 ; 200件 ~ 300件 ,取 8件 ~ 10件 ;300件以上 ,每增加 100件 ,增取 1 件 。取样时 ,对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较低 、粒度较粗和包装容器量较大的产品 ,取包装单位的件数与取样量应适当增加 。所取样品经充分混合并缩分 ,该混合样分装入 3个干净的 250mL~ 500mL有足够阻隔能力的包装瓶中 ,每个样一般取 200 mL(g) ~400 mL(g) , 最 终 取 样 量 应 满 足 所 有 检 测 项 目 的 要 求 。所 取 样 品 用 盖 章 封 条 贴 于 瓶口 ,并贴上标签 , 内容包括 :农药名称 、剂型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生产单位 、生产 日期 、产品批号 、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农药登记号 、产品质量标准号及取样日期 、地点 、取样人员签名 、单位盖章 。 同时填写取样记录一式三份 , 内容同上 , 以备检验 ,这三份样品及取样记录 ,一份交用户 ,一份交供货单位(生产厂或销售者)保存 ,另一份供仲裁检验 。

  4.7 仲裁检验应由具有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产品标准进行 。

  4. 8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可通过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若协商 、调解不成 ,可根据供需双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2

  GB/T 1604—2025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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