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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VDA 48-2025 宠物去口臭产品有效性评价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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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11.220 B 41

团体 标准

T/CVDA 48-2025

宠物去口臭产品有效性评价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evaluat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pet eliminate bad breath

products

2025-6-24 发布 2025-6-24 实施

中国兽药协会发 布

目录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3.1 宠物 3

3.2 口臭 3

3.3 受试样品 3

3.4 试食宠物 4

3.5 宠物试食试验 4

3.6 宠物去口臭产品 4

4 实验要求 4

4.1 受试样品及处理要求 4

4.2 试食宠物要求 4

4.3 组别设置要求 4

4.4 受试样品给予的要求 5

5 检验方法 5

5.1 口腔中挥发性硫化物测定 5

5.2 牙菌斑测定 5

5.3 唾液抑菌效果的测定 6

5.4 溶菌酶活性测定 6

6 数据处理与结果判定 6

6.1 数据处理 6

6.2 结果判定 6

7 实验报告 7

参考文献 8

1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兽药协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宠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卫仕宠物营养科学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大学、芜湖卫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西志览国际文化发展无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云亮、段玉清、牛艳艳、许丽、马海乐、刘淑琴、栾艺、严子华、宋亮亮。

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宠物去口臭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并规范宠物去口臭产品有效性评价技术,包括实验要求(受试样品及处理要求、试食宠物要求、组别设置及受试样品给予的要求)、分析测试指标和方法、数据处理与结果判定、实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声称具有去口臭或改善口气的宠物饲料(宠物食品)、保健产品、宠物零食、饲料原料及添加剂的有效性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以宠物犬、猫为主的伴侣动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2763-2023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安全评估指南

GB 20190074-Q-339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通用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阶段)

GB 29337-2012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通用标签

GB/T 35919-2018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分类和术语

GB 10648-2013/XG1-2020 《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

GB 13078-2017 饲料卫生标准

GB/T 32141 2015 饲料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T 30990-2014 溶菌酶活性检测方法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 35892 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进行

T/QGCML 084-2021 功效型宠物口腔清洁用品

T/COCIA 9-2020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牙膏功效评价抗口臭效果的临床方法

WS/T 472-2015 口腔健康调查检查方法

DB21/T 2356-201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监督规范

农业农村部第 20 号公告《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224 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宠物 pet

家庭豢养并宠爱的动物。主要指作为伴侣动物的犬和猫。

3.2 口臭 halitosis

即口腔异味,从口腔或其他充气空腔(如鼻腔、鼻窦、咽、食管、胃肠道)中散发出令人不悦气味的症状。多由细菌感染、消化不良及胃食管反流等引起。

3.3 受试样品 feeding trial products

3

指用于宠物试食试验的产品。

3.4 试食宠物 trial feeding pets

符合试验要求及动物伦理的前提下,试食受试产品后用以评价去口臭产品有效性的宠物。

3.5 宠物试食试验 pet feeding trial

通过宠物试食用以评价产品的性能/功能的试验。

3.6 宠物去口臭产品 removing pet bad breath products

指能改善或减轻宠物口臭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原料及其他宠物食品(各种形式的零食、保健产品等)。

4 实验要求

4.1 受试样品及处理要求

4.1.1 受试样品要求

4.1.1.1 应提供受试样品的名称、性状、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申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营养功能以及推荐摄入量等信息。

4.1.1.2 受试样品应是规格化的定型产品,即符合既定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4.1.1.3 应提供受试样品的主要成分、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可能的有害成分的分析报告。

4.1.1.4 申请产品审定或登记的受试物,应与拟上市的产品完全一致。

4.2 试食宠物要求

根据受试样品所需判定功能的要求选择适用的试验宠物犬猫。试食宠物犬猫应该遵循品种或遗传背景相同、年龄和体重相近、口臭程度一致性原则。试验前对犬猫进行常规的免疫、驱虫处理。受试宠物应当符合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要求,以排除可能干扰试验目的的各种因素。

4.2.1 纳入标准

全身健康状况良好的成年宠物犬猫;检查牙齿和牙龈状况,口腔内有至少20颗自然牙;经检测口腔硫化物含量(口气值≥0.4ppm)者,方可参加本试验;在测试开始前1个月不得使用任何抗生素及抗菌药物;签注知情同意书。

4.2.2 排除标准

同时参加其他临床研究的宠物;当天使用含酚类或薄荷等香料产品,如漱口水等口腔清洁用品;对受试样品及其成分有过敏史;患有严重疾病;由于身体原因不能遵照试验要求;由于医学原因不能达到评估时间内禁食或禁饮要求;处于特殊生理时期(妊娠期、哺乳期内、月经期内)的雌性犬猫。

4.3 组别设置要求

应设试验组和阴性对照组,必要时可设阳性对照组或空白对照组。每组犬/猫不少于25只。以载体和功效成分(或原料)组成的受试样品,当载体本身可能具有相同功能时,在实验中应将该载体作为对照。

4

4.4 受试样品给予的要求

4.4.1 给予受试样品剂量的要求

4.4.1.1 受试样品剂量选择应合理,尽可能找出最低有效剂量。

4.4.1.2 受试样品的功能实验剂量必须在毒理学评价确定的安全剂量范围之内。

4.4.2 受试样品给予方式和时间的要求

4.4.2.1 受试样品给予方式,采用经口给予受试样品。

4.4.2.2 给予受试样品宠物试食的时间应根据具体试验结果而定,原则上为 7 天~2 个月,一般不低于 7 天。

5 分析测试指标及方法

5.1 感官评价

通过人嗅觉对猫/犬的口腔气味进行综合性感官评价。对犬/猫进行物理保定后,测试员打开犬/猫口腔,于正面 10 cm 处进行口腔异味度评价。将异味划为五个等级,并采用 5 分制,异味越明显分数越高,即,微弱记为 1 分、可感知记为 2 分、中度记为 3 分、强烈记为 4 分、难以忍受记为 5 分。为降低评分差异,犬的评分标准:以长期未清理口腔、异味问题严重的 7 岁左右老年犬/猫的口腔异味程度记为 5 分,以定期刷牙清理牙菌斑的 1 岁左右青年犬/猫的口腔异味程度微弱记为 1 分。口腔异味消除率计算公式为:

式中,a、b 和 c 分别为对照组、试验组和正常组的口腔异味度评分值。

5

5.2

口腔中挥发性硫化物测定

原理:采用口气测量仪评估引起口臭的主要标志性成分(挥发性硫化合物)的量,获得的数值,又称口气值。口气测量仪是利用电化学原理,口气中的挥发性硫化合物与仪器内的氧化锌薄胶片半导体传感器结合,导致电位变化,将口腔气体中挥发性硫化物的浓度以数值的形式呈现,可作为衡量口腔口气水平的指标。

测定方法,使受试宠物口腔处于密闭状态,利用气闭性针筒和软管采集口腔中气体 20 mL,然后将软管出口对准口气检测仪的检测口 1 cm 处,匀速推注射针筒内气体,5 s 内完成。检测仪自动检测并显示口气中挥发性硫化物的数值,每只受试宠物测定 3 次,取平均值。

5.3 牙菌斑测定

用棉签蘸取少量牙菌斑显示剂(使用艾瑞金牙菌斑指示剂,按照产品说明书操作),均匀涂抹牙齿及牙龈各面,可直观显示牙齿菌斑数量及部位。采用 O'Leary 菌斑控制记录卡计算菌斑百分率,对口腔护理效果进行量化评价。菌斑百分率计算公式为:

被染色有菌斑牙面总数

菌斑百分率% = × 100

受检牙面总数

牙菌斑显示剂的使用注意事项:a.棉签蘸取少量牙菌斑显示剂均匀涂抹犬猫牙齿及牙龈各面;b.清水漱口,去除口中残留的显示剂;c.检查牙面,被染红的部位即有牙菌斑。

5.4 唾液抑菌率的测定

犬:将无菌纱布团置于犬口腔中 30 s 使之充分吸收唾液,取出后放入离心管中。记录纱布团吸收唾液前、后质量的变化,即 30 s 内犬唾液的分泌量。将吸收犬唾液的棉球纱布团放入 3 mL 无菌生理盐水中,振荡提取后,与蔗糖液体培养基等体积混合,按 0.5 %(v/v)接种变形链球菌工作菌悬液(菌含量为 1 ×108 CFU/mL),置于厌氧培养罐中,37 ℃培养 8 h。在培养前后各取菌液 200 μL,用酶标仪测定 600 nm 处的吸光度(OD600 值)。对照组除未食用受试样品外,其它操作与试验组相同。按照下式计算抑菌率:

OD对照组一 OD试验组

抑菌率 % =

OD对照组

猫:在灭菌的离心管中加入 10 mL 灭菌生理盐水,用无菌棉拭子在猫前足固定部位(5 cm ×2 cm区域)固定操作方式进行采样,通过体表微生物数量变化判断猫唾液抑菌能力。棉拭子采样后投入已灭菌的生理盐水中,充分混匀制备样液,参考 GB 4789.2-2022 的方法进行菌落计数。按照下式计算抑菌率:

实验前菌落数一 试验后菌落数

抑菌率% = × 100

实验前菌落数

5.5 溶菌酶活性测定

参考 GB/T 30990-2014 方法测定溶菌酶活性。

6 数据处理与结果判定

6.1 数据处理

所有实验数据均使用国家法定剂量单位。使用数理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算总实验重复数内的平均值,所有数据以平均值±标准方差表示。一般采用方差分析,但需先进行方差齐性检验,方差齐,则计算 F 值。若 F 值

6.2 结果判定

6.2.1 感官评分的口腔异味消除率:比较试验组自身或试验组与对照组之间的感官评分差异,试验组与对照组相比,感官口腔异味清除率应降低。

6.2.2 口腔硫化物含量(口气值):比较试验组自身或试验组与对照组之间的口气值差异,差异有显著性(p < 0.05),则产品有降低口腔异味的作用,结果阳性。

6.2.3 牙菌斑:菌斑百分率≥20 %,口腔卫生状况不佳;菌斑百分率< 20 %,口腔卫生达标;菌斑百分率≤10 %,口腔卫生改善良好。当菌斑百分率< 20 %,则产品具有抑制牙菌斑作用,结果阳性。

6.2.4 抑菌率:抑菌率< 50 %,产品不具有抑菌作用;50 %≤抑菌率< 90 %,产品有抑菌作用;抑菌率≥90 %,产品有较强抑菌作用。当抑菌率≥50 %,则产品具有抑菌作用,结果阳性。

感官评分的口腔异味消除率应降低、口腔中挥发性硫化物(口气值)结果阳性,牙菌斑百分率、溶

6

菌酶活性两项指标中任一项指标阳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去除宠物犬/猫口臭的作用。

7 实验报告

实验报告应提供试验获得的所有内容、数据及可视化信息。未纳入统计分析的数据或由于数据缺乏、丢失等无法评价的情况也应报告,并说明在各组别中的平均值及误差。所有试验样品必须留样保存,宠物饲料(食品)留样量≥500 g,液体样品≥50 mL。

实验报告正文至少应包括:

a. 实验名称;

b. 实验目的;

c. 实验材料,至少包括实验用品、受试样品及处理方法、受试动物(包括宠物)要求;

d. 实验方法,测试指标和方法;

e. 结果与分析,根据数据统计结果给出平均值和标准方差、误差值及决定系数,并以可视化的数据或图和表形式体现;

f. 结论,针对受试样品的实验结果给出判定;

此外,试验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原始数据和相关可视化图表均要存档。

7

参考文献

GB/T 42763-2023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安全评估指南

GB/T 43576-2023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牙膏对去除外源性色斑效果的实验室测试方法

GB/T 43544-2023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牙膏对牙结石抑制率的实验室测试方法GB 4789.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QB/T 5601-2021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牙膏和口腔清洁护理液中溶菌酶抗菌活性的测定WS/T 472-2015 口腔健康调查检查方法

WS/T 650-2019 抗菌和抑菌效果评价方法

QB/T 2738-2012 日化产品抗菌抑菌效果的评价方法

T/COCIA 9—2020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牙膏功效评价抗口臭效果的临床方法

T/COCIA 18-2022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抑菌效果的评价方法

T/ZPPIA 003—2018 宠物牙膏

农业农村部第 20 号公告《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224 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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