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备案号 J 17775-2024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P DBJ51/T 260-2024
四川省既有居住小区改造技术标准
2024-08-13发布 2025-01-01 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J51/T 260—2024
主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成 都建 工集 团有 限公 司
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批 准部 门: 四川 省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厅施行日期:2 0 2 5 年 1 月 1 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技术标准》等8项四川省工程建设
地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标准》《四川省抗灾型超级基站建设标准》《四川省建筑隔震减震工程施工验收及维护标准》《四川省既有居住小区改造技术标准》《四川省装配式机电安装技术标准》《四川省基坑工程自动化监测技术标准》《四川省基于保持正常使用功能的建筑隔震减震工程设计标准》《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8项为四川省工程建设推荐性地方标准(见附件)。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标准》等8项四川省工程建设推荐性地方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3日
附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标准》等8项四川省工程建设推荐性地方标准
续表
前言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川建标发〔2021〕3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充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国家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
3 基本规定;4 评估;5 设施改造;6 小区环境改造;7 房屋建筑改造;8 施工与验收。
本标准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为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和水平,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时,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 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邮编:610081;电话:028-83371785;
邮箱:jiagu-scjky@163.com),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 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参编 单位: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和勘察设计技术中心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研全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西南建科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天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主要起草人: 刘汉昆朱澜波史杨华黎红兵
薛伶俐梁 爽秦莉雯刘 宏李 维黄 朗刘 刚李常虹赵叶楠田泽辉白永学丁念梅刘延年乔振勇陈 华林吉勇赖晓东王 新林 裕陈永生王鹏强甘立刚白 航温雪飞刘 彬傅 蓁陈东平赵小龙
主要审查人: 张静 李欣恺徐存光张 灿
胡笳 林鹏 黄志强
1 总则
1.0.1 为在既有居住小区改造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既有居住小区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指导既有居住小区改造,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内既有居住小区的改造。
1.0.3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中,对于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的既有居住小区改造项目,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2 术语
2.0.1 既有居住小区 existing residential area
被城市(城镇)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改造 renovation
以改善既有居住小区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综合既有居住小区现有条件和改造需求,对房屋及居住小区进行维护、加固、更新的系列活动。
2.0.3 综合评估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查、检查与检测、分析等手段, 对既有居住小区房屋建筑本体、基础设施、空间环境、公共服务设施、绿化、道路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低碳节能等方面进行评估的活动。
3 基本规定
3.0.1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应遵循“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绿色低碳”的基本原则。
3.0.2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应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抗灾防灾能力。
3.0.3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应遵循前期资料收集、评估、规划、 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建设流程。
3.0.4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既有居住小区改造不得擅自改变既有建筑的用途、使用环境、建筑布局。
3.0.5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宜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宜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
3.0.6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中所涉及的新增部分应执行现行标准,相邻改造区域宜执行现行标准。新增部分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物原建造时的建设标准,若未改变建筑原使用功能, 当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改造区域不得低于原建造时的建设标准。对于改变既有居住小区使用功能的部分,应执行现行标准。
3.0.7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相协调。
3.0.8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 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0.9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宜使用节能高效、绿色环保的设备、产品和材料。
4 评估
4.0.1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前,应对居住区公共区域和房屋建筑现状进行综合评估或专项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4.0.2 既有居住小区公共区域宜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对道路、停车、管线、绿地、景观、服务设施、环卫设施、安防设施、小区环境等情况和相关指标进行评估。
4.0.3 房屋建筑宜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对建筑结构、建筑外立面、建筑消防、建筑节能、建筑防水等情况及相关指标进行评估。
4.0.4 除对既有居住小区公共区域和其中的房屋建筑进行评估外,尚应评估改造施工对既有居住小区以及毗邻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设施等的影响。
4.0.5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评估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既有居住小区概况;
2 改造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3 现场检查情况;
4 分析、评估的结果;
5 结论与建议;
6 附件。
4.0.6 既有居住小区的改造宜根据现状条件、改造需求和评估结果确定改造的内容和指标。
5 设施改造
5.1 管线
5.1.1 既有居住小区管线设施改造应规划先行、统筹兼顾、 整体设计,宜采用综合管廊,合理集中布局,避免反复开挖。
5.1.2 架空线路改造时宜采用埋地敷设方式。不能埋地的, 应由相应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梳理规整。
5.1.3 管线应采用耐久、节能、环保、可循环利用的新型材料。
5.1.4 对破损、老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供水排水、供热、 供气等管道和供电、通信光缆、有线电视等电气线路及配套设施,应进行更新、加固、迁改、重建等改造,并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5.1.5 供水管网改造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采取相应的改造与更新措施。
5.1.6 供暖地区供热管网改造时,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技术规范》GB/T 50893 和《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 CJJ/T 34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采取相应的改造与更新措施。
5.1.7 燃气管网改造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 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
规定,经评估后采取相应的改造与更新措施。
5.1.8 供电线路与设施改造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 GB/T 36040、《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采取相应的改造与更新措施。
5.1.9 既有居住小区公共用电宜考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用电需求,设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考虑近远期的使用需求,保安全、留余量,避免反复扩容。
2 以慢充为主,综合实际情况设置较低比例的快充设施。
3 充电设施不应在靠近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区域设置, 不应设置于室外低洼易产生积水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场所。
4 室内充电设施的设置应综合考虑火灾逃生、电力设施布置、居民充电便利等因素,宜按照总体分散、局部集中的原则进行布置。
5.1.10 对敷设于建筑外墙的通信及有线广播电视等线路, 应进行综合统筹改造,必要时可进行管线入楼改造。
5.2 便民服务设施
5.2.1 既有居住小区设置物业管理用房的,不得挪作他用。 未设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当条件允许时,可选择适宜场所新建物业管理用房。
5.2.2 当条件允许时,既有居住小区宜结合集中绿地设置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活动场地宜设置于建筑日照阴影范
围之外,活动场地的宽度不应小于8 m, 单个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50m²。其中,安全护栏与扶手、无障碍设计、道路铺装处理、绿化植物选择、休憩设施配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5.2.3 既有居住小区室外健身场地和器械宜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保障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的健身需求, 充分利用居住小区闲置资源配建。
5.2.4 既有居住小区宜设置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设施宜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小区主入口、物业管理设施、综合服务中心及公共活动场地设置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
5.3 社区服务设施
5.3.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宜补充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5.3.2 当条件允许时,宜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且宜临近社区卫生服务站。
5.3.3 当条件允许时,宜设置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宜临近公共绿地设置,且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5.4 环卫设施
5.4.1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或增设公共厕所时,宜按国家现
行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 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 的规定执行。
5.4.2 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应便于使用和清运,不得影响周边卫生和景观环境,并应设置收集容器、垃圾房,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
5.4.3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设施采用分类收集垃圾容器房间时,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m²。
5.4.4 有条件的小区,可建设智慧垃圾处理间,并安装前置垃圾自动分类设备以及消毒和除臭系统、厨余垃圾再利用系统。
5.4.5 设置有化粪池的小区,其化粪池的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连接管线进行清淤疏通;
2 对窨井盖和排气管进行清理维护;
3 对有渗漏损坏的窨井盖和排气管进行维修或更换;
4 在有安全隐患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5.5 安防设施
5.5.1 既有居住小区安防系统的改造,应采用纵深防护的方式,并应结合建筑形态及构成类型,人员、车辆的通行方式及活动区间,对周界、出入口、小区公共区域、通道进行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5.5.2 老年人服务点、物业办公管理用房、设备用房等应设置安防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
统通用技术要求》 GB/T 21741 的有关规定。
5.5.3 既有居住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楼栋单元门处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并应接入物业值班室,监控录像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0 天。安防监控设施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 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有关规定。
5.5.4 既有居住小区出入口、楼栋单元门、地下停车场与楼内通道门处应设置门禁系统。
5.5.5 既有居住小区宜建立应急呼救系统,并与其他安防系统有效联动。当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可视对讲系统。
6 小区环境改造
6.1 道路与停车
6.1.1 既有居住小区应根据现状条件对原道路布置不合理的内部路网结构进行优化改造。
6.1.2 应采取设置机动车道减速带、缩窄交叉口、抬高人行横道线、设置限速和鸣笛警示标示等措施降低机动车速度, 减少车辆噪声污染,保障居住区声环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6.1.3 步行系统应安全连续,与城市街道、居住区出入口、 室外活动场所、停车场所、各类建筑出入口和公共交通站点联系便捷。
6.1.4 机动车出入口及内部道路系统改造时,应明确应急疏散通道,宜满足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的通行要求。
6.1.5 改造后的道路宽度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民用建筑设计统一 标准》 GB 50352 的要求。
6.1.6 机动车停车设施改造时,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和新能源汽车停车位,宜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6.1.7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改造或增设时,宜增设有遮挡设施的非机动车棚,应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并宜配置或预
留老年代步车充电设施。
6.1.8 车库的改造或增设,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的规定,当条件允许时,宜采用立体停车设施或地下停车库,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等清洁能源供电系统作为立体停车设施的驱动补充能源。
6.2 绿地和景观
6.2.1 对既有绿地进行调整时,宜利用各类平台、屋顶及墙面增加有效绿化率,并强化植物景观空间效果,增加可观赏性。
6.2.2 公共绿地改造时,出入口、游步道、游园广场设置应综合考虑道路分布与人流方向合理布置,并宜完善或增加游憩与体育健身设施。
6.2.3 道路、广场和室外停车场周边宜种植遮阴效果明显的高大阔叶乔木。在活动场所,乔木树冠高度应满足视线与空间辨别要求。
6.2.4 具有良好生态价值的树木和植被应保留。当无法保留时,宜采取异地移栽措施进行保护。
6.2.5 对于影响消防救援的树木,应优先保证消防救援通道、消防扑救场地的有效性,对阻挡消防救援通道的树木应进行适当修剪,必要时采用异地移栽等措施。
6.2.6 围墙风貌应通过修缮、粉刷或设置文化墙等方式进行提升。当围墙拆除重建时,宜选择通透性景墙、植物墙或围栏,并宜结合垂直绿化进行美化,尺度和材质应与周边建
筑与环境相协调。
6.2.7 宜增设体现历史文化传统、具有启智教育功能的花架、凉亭、景观墙、雕塑等景观构筑物。当条件允许时,可增设对公众开放的私人藏书室、博物馆等民办文化设施。
6.2.8 绿化喷灌系统的改造可采用喷灌或滴灌设备,应优先选择滴灌设备。
6.3 物理环境
6.3.1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应营造舒适宜居的居住环境。
6.3.2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应与城市整体风貌、居住区周边环境及既有建筑的使用功能相协调,并宜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6.3.3 既有居住小区内附属道路、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 既有建筑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应设置夜间照明;改造后的照明设施不应对居民产生光污染。
6.3.4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应结合当地主导风向、周边环境、 温度湿度等微气候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周边环境噪声、 异味、油烟等不利因素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和影响。
6.3.5 有明显振动源影响的小区,应采取防振、隔振措施。
6.4 海绵型小区
6.4.1 海绵型小区改造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 系统集成、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优化配置小区的水资源
系统,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
6.4.2 道路路面材质宜选用透水材料,路面排水宜采用生态排水方式,并应使路面坡向绿化带或周边绿地。
6.4.3 改造设计宜衔接小区整体场地竖向和原有排水设计, 可采取雨水罐、渗井、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分散措施,具有集中绿地的建筑小区可结合集中绿地改造为相对集中的多功能调蓄的湿地或干塘。小区道路、广场和建筑物周边的绿地宜采用下沉式做法,下沉绿地低于道路标高50~100 mm, 并应采取将雨水引至景观绿化的措施。
6.4.4 景观水体补水、循环冷却水补水及绿化灌溉和道路浇洒宜采用非传统水源,且非传统水源优先选择雨水。
7 房屋建筑改造
7.1 一般规定
7.1.1 房屋建筑改造应确保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使用安全。
7.1.2 房屋建筑改造应减少对相邻房屋在日照、通风、采光、 私密性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7.1.3 当房屋建筑改造施工存在安全风险时,改造设计中应明确对施工的要求。
7.2 建筑结构
7.2.1 当既有居住建筑改造涉及结构加固或改造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7.2.2 对既有建筑的地基承载力进行评估时,天然地基静承载力可根据既有建筑的工作年限、岩土类别和应力状态考虑地基土长期压密带来的有利作用。当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承载力有怀疑时,应进行岩土工程补充勘察。
7.2.3 当既有居住建筑需要加固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既有建筑地基
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 123、《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367、《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51367 和《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 的有关规定。
7.2.4 根据鉴定报告需要加固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固设计,不得将鉴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
7.2.5 当既有居住建筑外扩改造或增层、夹层改造时,应对主体结构整体承载能力和地基基础承载能力进行复核,应考虑地震作用对整体的不利影响,应针对沉降、倾斜等关键指标设置现场监测系统,并应保证新增结构构件与原结构构件的有效连接和共同工作。
7.2.6 当既有居住建筑增层改造时,应保证正确、清晰的结构体系和传力路径。
7.2.7 当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改造时,应进行结构鉴定,并应采取措施避免造成原结构构件的损伤和破坏。
7.2.8 当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屋顶花园改造时,应考虑屋顶荷载对主体结构承载力的影响,并对主体结构承载能力进行复核。当需进行加固时,应按规定的流程进行加固设计。
7.2.9 既有居住建筑结构改造应明确改造后的用途、使用环境和后续工作年限。在后续工作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改造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7.3 建筑消防
7.3.1 既有居住建筑消防改造应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
措施,不得降低原有消防安全水平,鼓励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在技术和经济可行基础上,实现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
7.3.2 当既有居住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增加建筑高度、且不改变主体结构时,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原建筑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7.3.3 当既有居住建筑改造改变使用功能、增加建筑面积、 增加建筑高度或改变主体结构时,应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评估和设计。
7.3.4 既有居住建筑改造所涉及的公共部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增设应急照明设施。
7.3.5 既有建筑改造后,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落实火灾防控要求。
7.4 建筑节能
7.4.1 既有居住建筑改造涉及节能改造需求时,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及四川省现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7.4.2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结合当地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制定节能改造方案。
7.4.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提高外窗的保温和遮阳性能、屋顶和外墙的保温隔热性能,并宜同时改善自然通
风条件。
7.4.4 既有居住建筑外墙节能改造应兼顾建筑外立面装饰效果,并应满足墙体保温、隔热、防火、防水等要求。
7.5 建筑防水
7.5.1 房屋渗漏修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JGJ/T 53的有关规定,勘查渗漏部位及原因,并应根据建筑功能和类别、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制定修缮方案。
7.5.2 卫生间改造时,楼地面、墙面应设置防水层,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7.5.3 厨房改造时,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楼面、顶棚宜设置防潮层。
7.5.4 改造涉及外窗洞口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JGJ/T 235的规定采取防水措施。
7.5.5 屋顶花园改造时,屋面的防水层应采用耐根穿刺型防水卷材,宜使用高分子防水材料。
7.6 加装电梯
7.6.1 既有居住小区建筑加装电梯应按照现行地方标准 《四川省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工程技术标准》DBJ51/T 033的规定执行,并应根据现状条件选择入户方式和电梯布置位置。
7.6.2 加装电梯时,宜采用无障碍电梯或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7.6.3 加装电梯前应进行结构鉴定,加装电梯结构宜选用施工便捷、对周边环境和房屋原结构影响较小的结构形式,
可采用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
7.6.4 加装电梯所涉及的新建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需对原结构墙体作局部开洞处理时,应对原结构相关部位进行局部承载能力验算,并采取相应的补强加固措施。
7.6.5 当加装电梯结构与原结构相连时,应优先采用消能部件,并应进行整体结构抗震性能分析。
7.6.6 加装电梯时公用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宜设不小于0. 15m 的室内外高差,并宜设置出入口截水沟。
2 出入口应设置轮椅坡道,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3 当影响信报箱使用时,其改造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 及《智能信包箱》GB/T 24295执行。
4 居室外窗受视线干扰时,应采取防干扰措施。
7.6.7 加装电梯影响楼梯平台水表、电度表、燃气表、消防箱、弱电分线箱等既有设备的设置和使用时,应对受影响的既有设备和管线进行改造。
7.6.8 电梯配电应设专用供电回路和专用电度表。
7.6.9 既有居住建筑内部配电系统不作改造时,电梯可由外部专用回路供电。
7.6.10 电梯配电箱宜设置在电梯机房或地上一层建筑物内。当须设置在室外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6, 并应 加安全防护锁。
7.6.11 电梯轿厢内应设置可与居住小区值班场所通信的
应急呼叫设备。无小区值班场所的,应在一层入口设置声光警报器。
7.6.12 电梯井道内应设置检修照明设备和插座。
7.6.13 候梯厅应设置电梯紧急迫降按钮,其安装标高不应低于1.8m, 且不应高于2.2m。
7.6.14 加装电梯时,电梯井壁和主体结构连接处、电梯井屋面及电梯井壁的地下部分应有可靠防水措施。
7.7 立面改造
7.7.1 建筑立面改造时,应对建筑外墙饰面存在空鼓、脱落等安全隐患的部位进行全面清理和修缮,必要时可重新粉刷或装饰。
7.7.2 外墙明装管线应合并安装,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老化管线应及时修缮。当改造或增设外墙雨落管和储水箱时, 其颜色和样式应结合立面修缮确定。
7.7.3 当改造或增设外墙灯箱、广告牌时,应与建筑外墙面统一加固改造,并应与整体建筑风貌相协调。
7.7.4 空调室外机位改造时,布设位置宜整齐规范。不满足安全要求的空调室外机支架应进行更换或增设防护措施。
7.7.5 外窗改造应考虑安全性、气密性和节能等因素。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外窗应进行及时更换。
7.7.6 夜景泛光照明改造应进行照度测算,综合考虑泛光设计方案的适用性和美观性,避免对小区内居民和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8 施工与验收
8.1 施工
8.1.1 改造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应识别改造区域与未改造区域。
8.1.2 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应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对未改造区域以及居民生活的影响。
8.1.3 改造施工前,应对可能受到施工影响的毗邻建筑物、 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等采取预防措施,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安全监测。
8.1.4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的有关规定。
8.1.5 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安全警示标识,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8.1.6 施工交通宜与居民日常出行进行分流,道路施工宜建立安全通道。
8.1.7 建筑外立面修缮时应做好高空坠物防护。
8.1.8 既有居住小区的改造施工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
准》JGJ 59的规定执行。
8.1.9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品应单独存放并符合相关要求, 明火作业应符合动火制度要求,应配备灭火器具。
8.1.10 应减少施工能耗、施工用水,宜采用绿色环保、装配式、可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
8.1.11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应采用工厂化制作、整体化安装的方法。除锈、防腐宜在工厂内完成,现场涂装时应采用无污染、耐候性好的材料。
8.2 验收
8.2.1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验收时,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做好资料归档工作。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8.2.2 节能工程改造后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8.2.3 室外管网系统改造完成后,应对管网可靠性进行检测;供水管网及排水管网应检测管网的结构可靠性及水力可靠性;燃气管网应检测防爆性能并应防止管网积水;其他管网应按照施工专业要求进行相应检测。
8.2.4 机电系统改造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试运转和调试应符合技术方案要求。
8.2.5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
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涉及安全性
能提升、主要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标准、验收标准和技术方案等规定进行复验。
8.2.6 改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并应包括涉及结构、消防及使用安全性的检测、鉴定或评估报告。
8.2.7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建筑物醒目位置设置工程竣工标识牌,标明改造工程基本信息以及项目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8.2.8 现行验收标准未覆盖的改造部分,应根据设计、技术方案或实际性能检测结果进行验收。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4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
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7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
8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9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10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367
11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1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13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37
1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
15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
16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17 《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 GB 50631
18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702 19《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20 《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 51367
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22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
23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
24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
25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GB 55034
26《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21741
27 《智能信包箱》GB/T 24295
28 《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 36040
29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技术规范》GB/T 50893
30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 GB/T 50905 31《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 14
条文 说明
编制说明
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对四川省内外部分既有居住小区改造案例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分析了我国既有居住小区改造的实践经验,同时采纳了该领域较为前沿的相关研究成果,并充分考虑了四川省地域特点、地方特色、文化特色以及老旧小区的特点,为本标准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为便于广大鉴定、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 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 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0.1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 23 号),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小区改造工作,提高城镇居民居住环境质量,编制组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既有居住小区改造的相关调研、关键技术研究,总结了四川省以及省外近几年在评估、策划、改造设计、施工与验收方面的相关工作经验。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工作部署,现制定《四川省既有居住小区改造技术标准》,此标准对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小区改造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1.0.3 本标准仅用于已经落成并投入使用的既有居住小区, 任何时候均不得将该标准作为新建小区建设的依据。本标准涉及鉴定或评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包含建筑、结构、消防、设备设施等专业。在进行既有居住小区改造时,除满足本标准外,还需满足国家及四川省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通过既有居住小区及相关市政配套设施的改造,改善居住条件,提升环境品质,提高安全性能。当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不得低于原建造通过审查时的技术标准。
2.0.1~2.0.3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及其涵义,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的。
1 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作规定的, 一律加以引用,不再另行给出定义;
2 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尚未规定的,由本标准参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给出其定义;
3 当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虽已有该术语, 但定义不准确或概括的内容不全时,由本标准完善其定义。
3.0.1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应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底线意识、“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积极践行“碳达峰碳中和” 目标,并根据四川省地域特色“因地制宜”地实施既有居住小区改造工作。
3.0.2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应始终将安全作为基本防线和底线,其中,安全包括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及电气设备安全等,灾害主要包括地震、火灾、滑坡、泥石流等。
3.0.3 本条规定了既有居住小区改造的一般流程,既有居住小区改造项目,应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各环节的相关资料, 在进行既有建筑管理权移交时,应同步移交建筑物的相关资料。此外,应对前期的评估引起足够重视,否则将埋下安全隐患。
3.0.4 近年来,既有建筑非正常使用、违规改造和违规装饰装修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倘若任意改变建筑用途、使用环境、建筑布局,均会显著影响结构的安全性、耐久性和工作年限。因此,改变前必须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否则将造成严重的后果。
3.0.6 本条内容系参考《美国房屋建筑混凝土结构规范》 ACI 318、《国际既有建筑规范》IEBC 以及国内相关标准的相关说明制定。
3.0.9 在既有居住小区改造过程中,应该注重采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和技术,以减少能源消耗。
4.0.1 根据改造需求,既有居住小区的改造涉及综合改造、 专项改造,综合改造可理解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专项改造。 对于综合改造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对于专项改造需要进行专项评估。
4.0.2、4.0.3 两条都采用了“宜根据现行相关标准”进行评估的说法,即在条件许可时首先采用现行标准。
4.0.5 既有居住小区尤其是2000年以前的老旧小区普遍存在抗震安全隐患较多、设备设施陈旧、材料老化、功能下降的问题。为保障安全、满足居民当前需求,宜采用相关现行标准进行评估;并宜通过居民问卷调查、走访物业、社区及有关部门,了解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造诉求和目标,以期为后续实施改造提供充分的依据,并做到有的放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63号)中明确指出,改造应多方参与、共建共享;加强政府引导,坚持部门协同、 居民参与、社会力量支持的模式,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5.1.1 由于传统直埋管线占用道路下方地下空间较多,且造成道路频繁开挖,不但影响了道路的正常通行,也带来了噪声和扬尘等环境污染, 一些城市的直埋管线频繁出现安全事故。因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市政管线建设和维护方法, 建议兴建综合管廊工程。
5.1.3 为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应尽可能使用节能环保且可循环利用的新型材料,以缓解我国能源供应和经济发展的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
5.1.4 既有居住小区中破损老化的管线多有安全隐患,应在改造时加以解决。改造前应详细勘察管线位置,合理规划、 统筹兼顾、整体设计,避免管道重复敷设或相互挤压,同时应充分评估改造时居民用水、用电、采暖、通信等方面所受影响,依据情况制定应急措施。实施综合管廊(共同沟)前要综合评估其对道路和两侧建筑的影响,并论证技术可行性。
5.1.9 为响应《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 号 ) 的号 召,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保障,提出在既有居住小区改造时推进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的建设安装的要求。
5.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 宜在居住小区设置物业管理用房并保障其不做他用。
5.2.2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给出相关技术要求和关键措施。 同时参考《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第2.3.4 条:三环内活动场地不小于150m², 三环外不小于200m², 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第4.0.7条对活动场地宽度不小于8m 的要求。
5.2.4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结合既有居住小区实际情况,给出便利店、邮件与快递送达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
5.3.1~5.3.3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结合既有居住小区实际情况,给出社区卫生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及文化活动中心的相关技术要求。
5.4.1 为满足城市人口的如厕需要,并提升城市公共厕所的设计、管理及建设水平,既有居住小区新增或改建的公共
厕所宜满足国家现行标准。
5.4.4 本条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GB/T 51435、《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四川省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标准》DBJ51/T071, 对垃圾收集环节提出相关要求,以提高环境卫生精细管理水平。
垃圾房主要受蚊虫、微生物、生活垃圾影响产生异味及污染。
根据研究,通过控制环境温度能显著抑制蚊虫的滋生,通过智能化消毒设备能对微生物进行有效消杀,通过智能监控垃圾储存情况能及时对垃圾进行分类及运输。具体措施包括在垃圾房内通过设置内外循环空气除臭系统、空气质量在线检测系统、新风系统、自动消杀与冲洗系统、排风及微负压系统、垃圾满溢检测系统、并结合紫外灯灭蝇除菌等设备,可有效保持垃圾房的干净整洁无异味,能有效杜绝“邻避效应”, 提升既有小区改造品质。根据在成都的试运行情况,对投放的混合垃圾进行自动分类,进行有机堆肥处理,生活垃圾的有效化利用率可提高20%~30%。
5.5.1 本条根据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21741 对住宅小区及公共区域的定义,并结合既有居住小区实际情况,对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范围进行界定。其中,“纵深防护”是一种安全防范的策略,通过逐层设置多个保护层,形成多重防线,以提高安全系统的稳定性和抵御性。它主要基于防范措施的多样性和层次性,通过
多个层次的保护手段,提高防范系统的整体安全性。
5.5.2~5.5.5 这四条参照现行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 《城市旧居住区综合改造技术标准》TCSUS04-2019 的规定, 给出安防监控设施、门禁系统及应急呼救系统的相关技术要求和关键措施。
6.1.1 既有居住小区应在延续原有城市肌理的同时,尽量采取“小街区、密路网”的形式。
6.1.4 改造时应尽可能保持既有居住小区道路的连续畅通, 以方便消防、救护、清运垃圾、工程救险等车辆的通达。
6.1.5 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 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 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6.1.6 机动车充电桩应能提供交流、直流充电,具备高兼容性和扩展性,适应新能源汽车电池技术的发展需求。充电桩基础底座应高于地面并采取封闭措施防雨、防水、防虫。桩体外壳宜选用绝缘材料,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充电用连接装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GB/T 20234 的有关规定。
6.1.8 “停车难”是当前既有居住小区改造中非常突出的问题之一。在进行既有居住小区停车改造时,应因地制宜,结合小区现状及现行标准规范,合理选择、改造、增设立体停车或者地下停车库。
6.2.1、6.2.2 小区内公共绿地的改造应尽量同时满足美观性和实用性,宜增设符合全年龄层使用需求的运动场地,并保证其通达性。
6.2.3~6.2.5 在进行既有居住小区改造时,应注重保护现有绿地及树木,坚持合理规划、保护优先,保留居民的情感载体。同时,增设的树木应满足具体使用场景,如儿童活动场地周围不宜密集种植遮挡视线的乔灌木以保持较好通视性,便于对儿童进行监护。对于阻挡消防救援通道的植物, 应优先保证消防救援通道畅通,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有价值的树木进行保护。
6.2.6、6.2.7 既有居住小区中的景观构筑物应在本地历史文脉和建筑景观风格基础上,结合居民的实际使用需求,艺术性地设计和建造并合理布设。宜通过风格、色彩、图案等体现历史传统和本地特色文化,营造和培育和谐包容的社区文化,提升社区归属感。
6.2.8 本着“节流为先”的原则,应根据具体用水场合选用适宜的喷灌设备,其中滴灌设备比喷灌设备更节水、节能, 宜优先选用。
6.3.1、6.3.2 既有居住小区改造应优先改善群众居住生活
环境,提升城市宜居水平并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同时与城市整体风貌及周边建筑的使用功能相协调。
6.3.3、6.3.4 适宜的声、光、热环境是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一环,应对其进行整体优化和完善,确保通风、采光更加合理,并尽量避免光污染和声污染。
6.4.1 四川省不同地区的土壤资源和自然环境资源存在较大差异,在运用海绵城市理念进行小区景观改造的时候,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的地质环境条件,合理设计蓄水和排水系统。融入生态理念,充分利用项目周边和项目内部的生态自然资源,如项目周边的河流、湖泊等水资源, 项目内部的植被绿地、景观水体等景观资源。通过提高雨水的自然积存和净化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的循环和自我恢复能力。借助规划和设计不同层面的整合,加强海绵工程技术的综合集成,完善城市的生态基础设施,为城市和居民提供全面的生态系统服务。
6.4.2 透水铺装可分为透水砖、透水水泥混凝土和透水沥青混凝土、结构(缝隙)透水铺装、嵌草砖、鹅卵石和碎石铺装等。透水砖和透水水泥混凝土主要适用于广场、停车场、 人行道以及车流量和荷载较小的道路,透水沥青混凝土可用于机动车道路面。透水铺装存在强度稳定性不统一、易堵塞, 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保障持久透水性能,并符合路基路面强度和稳定性等要求。
6.4.3 既有居民小区的水源利用设计可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的有关规定,确定适宜的雨水源头减排技术措施,具体包括透水铺装及路面、屋顶绿化、 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被浅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截流设施、渗透管渠、雨水塘、雨水湿地、多功能调蓄设施等。 衔接和引导屋面、墙面、小区内部广场和道路收集的雨水进入场地生态系统,并通过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对雨水进行自然储存和净化。
6.4.4 改造时应尽量使用场地雨水就地消纳或利用,避免外排到其他区域形成水涝和污染,具体改造技术措施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 GB/T 51345 的有关规定。
7.1.2 老旧小区改造应在确保安全性的同时尽量保证每栋建筑的使用品质。
7.2.1 根据国内外相关规范要求,当建筑涉及功能变更、环境改变、空间布局变化、增层或夹层、建筑扩建、建筑移位等情况时,往往需进行结构的加固和改造。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建筑加固和改造前,应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及四川省城市更新的进程推进,改造与更新需求越来越强烈,然而,违规改造、私搭乱建等也为不少房屋埋下安全隐患,甚至导致灾难性后果。由于改造行为多种多样,为减少该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在执行层面的偏差,特明确以下原则:
无论是整体改造还是局部改造,改造行为会导致原结构的内力重分布,会影响结构整体的抗震性能,进而改变原结构构件的安全度。因此,即便改造的区域较小,其对原结构整体的影响仍不容忽视。
对于按照2000 年之后发布的标准而建造的房屋,若该房屋资料完整、现状良好,未改变使用功能,结构未发生过
变化,当局部改造区域与整栋建筑面积相比较小时,建议结合现行相关标准系统评估局部改造对整体结构安全的影响。 若影响较小,可简化鉴定程序,但仍然需要对局部改造区域及其所影响的周边结构构件进行详细评估。
7.2.2 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由于土在建筑荷载作用下的固结压密、机械设备的振动加密等作用,既有建筑天然地基基础竖向承载力可考虑适当地提高。
7.2.6 在不影响整体承载的前提下,增层具有较经济的效果。目前,增层的方法较多,例如:直接增层法、改变荷载传递加层法等,应该注意,实际工程当中应采用技术成熟的增层方法。
7.2.7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属于建筑改造的范畴。近年来,因装饰装修或综合改造过程中不注意保护原结构构件,或者非专业人员对结构构件与非结构构件分辨不清,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有鉴于此,特给出该条说明。
7.2.8 既有建筑进行屋顶花园改造,需要综合考虑覆土、植物、景观水体、景观构筑物对结构承载力的影响。如有种植乔木,还需要考虑乔木自然生长过程中增加的荷载。屋顶花园进行高大乔木种植时,应考虑结构受力合理,宜种植于结构柱网或结构主梁上方。
7.2.9 改造设计,系以委托方提供的建筑用途、使用条件和使用环境为依据进行的。倘若改造后任意改变其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将显著影响改造后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性、环境性能等。
7.3.1 防火改造也是当前既有居住小区改造与建筑改造中经常遇到的难题,同时又涉及安全底线问题。因此,在实施消防改造过程中,给出以下基本原则:
1 鼓励更新,整体提升。倡导城市有机更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避免大拆大建,有效补短板,实现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
2 确保安全,控制成本。坚守不降低既有建筑原有结构和消防安全水准的底线,合理控制改造费用,提高项目改造的整体效能,实现改造建筑安全性和工程经济性的协调统一。
3 创新方法,统筹兼顾。充分尊重改造建筑的现状与历史,综合考虑新旧技术标准的差异,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和加强使用管理等进行消防性能补偿,实现改造可行性和技术合理性的统筹协调。
7.3.2、7.3.3 这两条参考《四川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计指南(试行)》编制。
7.3.5 具备条件的既有居住小区宜引入专业物业管理单位, 并引入单位代管及业主自治管理等手段提升消防管理水平,
并建立起长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建筑使用消防安全。
7.4.1 既有居住建筑改造时,宜根据现行相关规范及标准
要求,对建筑围护结构、供暖系统进行全面的节能改造,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可进行部分的节能改造。围护结构的全面节能改造包括外墙、屋面和外窗等各部分均进行改造, 部分节能改造指根据技术经济条件只改造围护结构中一项或几项。供暖系统的全面节能改造包括热源、室外管网、室内供暖系统、热计量等各部分均进行改造,部分节能改造指只改造其中的一项或几项。
7.4.2 四川省地域辽阔,气候条件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差别较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宜先根据建筑现状及功能需求进行改造前评估及策划,再进行合理的改造方案设计。
7.4.3 四川省属于夏热冬冷地区, 一般来说既有居住小区中的房屋建筑,外墙的保温隔热性能均较差,同时,屋顶和西墙也是建筑围护结构中的薄弱之处,因此应该优先改造。
7.4.4 外墙节能改造宜与立面改造同步进行,宜根据现行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进行全面的节能改造,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可进行局部节能改造。
7.5.2 老旧的既有居住建筑渗漏水问题较多,改造时应引起重视。如采用集成式卫生间,因其设置有一体化防水底盘和壁板,可有效提高防水性能;原来设有防水层的卫生间, 在改造时其防水层也应重设。
7.5.5 为减少改造工程挥发性有机物 ( VOCs) 的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屋面防水层宜采用高分子防水材料。
7.6.1 电梯人流的入户方式可因地制宜根据住宅的平面形式选择平层入户和错半层入户,也可在现有住宅条件不能满足平层入户要求时,通过加建外部走道等特殊方式实现平层入户。
7.6.2 电梯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的有关规定,宜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再生能源电梯。
7.6.3、7.6.4 加装电梯可参照现行地方标准《四川省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工程技术标准》 DBJ51/T 033 及现行行业标准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 390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及安装。
7.6.5 为减小加装电梯结构与原结构的相互影响,可采用消能部件相连,以满足结构局部改造的要求。
7.6.8~7.6.10 此三条具体参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并结合既有居住小区加装电梯具体情况进行编写。
7.6.11 应急呼叫设备一般需满足以下要求:
1 设备应易于识别和触及,便于乘客向外求援。
2 设备安装位置应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线材不应裸露在轿厢内侧。
3 设备应牢固可靠,在电梯运行过程中不会因震动而损坏脱落。
7.6.14 本条具体参照行业标准《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T 390—2016。
8.1.2 改造施工中,可能涉及改造施工与部分新建工程施工。对于新建工程施工部分,应执行新建工程施工相关标准; 对于加固或改造工程,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 的相关规定。此外,在施工前,应对改造区域和未改造区域,进行明确的标识,以便采取措施将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降至最低。
8.1.3 近年来,由于周边房屋、地铁等施工对既有居住小区以及其中的房屋建筑造成影响的案例屡见不鲜,也产生了较多负面影响。因此,在施工前,建议有针对性地对周边环境、 道路和房屋等进行检查、排查或鉴定,并应对上述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进行监测,直至施工结束。
8.1.7 为保证工人及居民的安全,施工现场宜采取作业面全封闭措施,如外墙脚手架外满挂密目网、无纺布等隔尘材料,道路施工周边增设隔离围挡,混凝土打孔采用防尘罩等。 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及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设置高度不低于0.5m 的堆放池,并对物料裸露部分实施苫盖。
8.1.8 改造过程中应参照以上标准,保证施工人员安全和健康的同时做到节约资源及保护环境。
8.1.10 施工过程应尽量保护环境、节约用水,具体可采用节水设施,施工工艺用水和设备冲洗用水宜考虑水资源的梯级循环利用;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如居住区附近市政中水水源等;施工过程产生的污水应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不直接向外排放。
8.2.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规定的原则,对改造工程进行单位工程及其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通常分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与供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等。结构加固与改造工程应划分为分部工程之一,并遵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 进行子分部、分项和检验批的划分。
8.2.2 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围护结构、供暖空调、配电照明、监测控制及可再生能源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其中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为基本要求,相关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节能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该标准的规定。
8.2.3 室外管网系统包括供水管网、排水管网、热力管网、 燃气及电气管网。
8.2.4 验收时应提供单机及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8.2.5 除供暖、通风、空调及供水系统外,如有地源热泵系
统及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时应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 的相关规定。
8.2.6 质量控制资料一般包括原材料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隐蔽资料,水泥、砖、砂、石、钢筋等主材的见证取样及试验报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各类水电试验记录、质量验收资料及相关管理文件等。
8.2.7 竣工标识牌应采用耐久性材料,如花岗岩、金属类等, 选取适宜尺寸并附上便于识别的文字,标识牌应设置在单元入口外墙一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