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 43/T 343—2019 J 14767—2019
湖南省细胞制备建筑技术规程
019年5月23日发布 2019年11月1日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J 43/T 343—2019
J 14767—2019
主编单位:长沙理工大学
湖南源品细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科〔2019〕90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
工程建设推荐性地方标准
《湖南省细胞制备建筑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由长沙理工大学和湖南源品细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编的 《湖南省细胞制备建筑技术规程》已由我厅组织专家审定通过。现批准为湖南省工程建设推荐性地方标准。编号为DBJ 43/T 343— 2019。自2019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该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长沙理工大学和湖南源品细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3日
前言
为了满足细胞制备建筑建设的需要,在细胞制备建筑的设计、 施工与验收规定等方面提供成套技术成果,结合湖南省系统解决细胞制备建筑建设中的工程技术问题,为细胞制备建筑在设计、施工与验收规定等方面提供依据,编制本规程。
规程编制组在编制研究过程中,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为依据, 进行了必要的试验,总结了细胞制备建筑工程中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其他同类建筑工程的经验和标准的条文,结合湖南省具体情况而编制。
规程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细胞制备环境、总体设计、建筑与结构、装饰装修、净化和通风、给水和排水、电气、防火和防烟排烟,共分10章,对细胞制备建筑工程中的技术要求、设计与施工等做了相应较系统的具体规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建办标〔2017〕3号)文件要求,主编单位声明: 本规程不涉及任何专利情况,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涉及企业专利技术请及时与编制组联系。
本规程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规程的主编单位长沙理工大学(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45号,邮编:410076)和湖南源品细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及资料寄至解释单位。
本规程主编单位:长沙理工大学
湖南源品细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杨伟军王 健徐远忠陈文明郑春兵尹显南胡清波郭全义赵 翔李 玲王 成皮洋洋曹玉昊张超前左恒忠蒋耀华张金炎史世博杨建宇夏彬华陈维超郭桥华欧卫星
本规程审定专家:殷昆仑尹建新朱晓鸣江山红姚志强罗德俊贺雄英
1 总则
1.0.1 为规范细胞制备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保证质量、节约资源、绿色环保,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工艺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细胞制取、贮存、产品检验等细胞制备建筑的设计和施工。
1.0.3 细胞制备建筑的设计和施工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2 术语
2.0.1 细胞 cell
细胞是世界上所有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我们人类)的基本结构和功能单位。本规程的细胞包括干细胞和免疫细胞。
干细胞是具有增殖和分化潜能的细胞,具有自我更新复制的能力,能够产生高度分化的功能细胞。免疫细胞是指参与免疫应答或与免疫应答相关的细胞。
2.0.2 细胞制备建筑 cell production and preparation building
用于细胞制取、产品检验、贮存等与细胞制备相关的建筑物。 细胞制备建筑包含细胞制取区、质量控制区、细胞库及其相关的辅助功能用房。
2.0.3 洁净室(区)clean room(zone)
空气悬浮粒子和微生物浓度,以及温度、湿度、压力等参数受控的房间和限定空间。
2.0.4 人员净化用室 room for cleaning human body
人员在进入洁净区之前按一定程序进行净化的房间。
2.0.5 物料净化用室 room for cleaning material
物料在进入洁净区前按一定程序进行净化的房间。
2.0.6 悬浮粒子 airborne particles
用于空气洁净度分级的空气中悬浮的粒子尺寸范围在0.5~ 5 μm 的固体和液体粒子。
2.0.7 洁净度cleanliness
以单位体积空气某粒径粒子的数量来区分的洁净程度。
2.0.8 气流流型 air pattern
室内空气的流动形态和分布状态。
2.0.9 单向流 unidirectional airflow
沿单一方向呈平行流线并且横断面上风速一致的气流。
2.0.10 非单向流 non-unidirectional airflow 凡不符合单向流定义的气流。
2.0.11 气闸室 air lock
设置在洁净室出入口,阻隔室外或邻室污染气流和压差控制而设置的缓冲间。
2.0.12 传递窗 pass window
在洁净室隔墙上设置的传递物料和工器具的开口。两侧装有不能同时开启的窗扇。
2.0.13 空态 as-built
设施已经建成,所有动力接通并运行,但无生产设备、材料及人员。
2.0.14 静态 at-rest
设施已经建成,生产设备已经安装,并按业主及供应商同意的状态运行,但无生产人员。
2.0.15 动态 operational
设施以规定的状态运行,有规定的人员在场,并在商定的状况下进行工作。
2.0.16 高效空气过滤器 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er
在额定风量下,对粒径大于等于0.3 μm 粒子的捕集效率在 99.97%以上及气流阻力在254 Pa 以下的空气过滤器。
2.0.17 线边库 line library
线边库又叫作暂存库,是细胞制备生产线边上的暂存库。
2.0.18 专用消防口 fire-firing access
消防人员为灭火而进入建筑物的专用入口,平时封闭,使用时由消防人员从室外打开。
3 细胞制备环境
3.1 一般规定
3.1.1 细胞制备生产环境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关于环境的要求,生产区必须要控制微粒和微生物等对产品质量有害的杂质。
3.1.2 细胞制备建筑对其室内环境的温度、湿度、新鲜空气量、压差、照度、噪声等参数应做出必要的规定。
3.1.3 环境空气中不应有异味以及有碍细胞制备质量和人体健康的气体。
3.2 环境设计要求
3.2.1 洁净室与人员净化及生活用室内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表
3.2.1的要求。
表3.2.1 洁净室与人员净化及生活用室内的温度和湿度
3.2.2 细胞制备建筑洁净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2.2 的要求。
表3.2.2 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等级
3.2.3 细胞制备建筑中的二更、缓冲区的空气洁净度不应低于表
3.2.2中的 C 级,细胞培养区的空气洁净度不应低于表3.2.2中的B 级。细胞制取区的空气洁净度不应低于表3.2.2中的B 级,细胞制取操作相关区域的空气洁净度不应低于在 B 级背景下的 A 级环境。
3.2.4 洁净室内应保持一定的新鲜空气量,其数值应取下列风量中的最大值:
1 非单向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20%~30%,单向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2%~4%。
2 补偿室内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的新鲜空气量。
3 保证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m³。
3.2.5 洁净室(区)的噪声级(空态)不应大于60 dB(A)。
3.2.6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度。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3001x; 辅助工作室、走廊、气闸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不宜低于2001x。对照度要求高的部位可增加局部照明。
3.2.7 空气洁净度的测试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 附录 C 要求进行。
4 总体设计
4.1 选址
4.1.1 细胞制备建筑位置的选择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和行业相关规范,应根据下列原则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1 应在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低,无有害气体,自然环境好的区域。
2 应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
3 应远离散发花粉传播源的区域。
4 应远离产生放射性物质的区域。
5 不宜设置在污染源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6 不宜设置在高层建筑中。
7 不宜选择坡地或地质条件变化太大的区域。
4.1.2 垃圾站旁、医院旁、高速公路与高等级公路旁、国道旁和闹市等地方不应作为细胞制备建筑的建设场地,距离这些区域不应小于200 m。
4.1.3 将要进行拆迁的建筑附近、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地方不应作为细胞制备建筑的建设场地。
4.1.4 细胞制备建筑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宜大于50 m, 与交通次干道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5 m。
4.2 总平面布置
4.2.1 细胞制备建筑设计及布局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的要求,质量检测区还应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 的要求。
4.2.2 厂区总平面布置时,应按洁净生产、非洁净生产、辅助生产、 公用动力系统、办公、辅助和生活等功能区合理布局。
4.2.3 细胞制备建筑应满足细胞制取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
4.2.4 细胞制备建筑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能好、产生尘土少的材料,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4.2.5 细胞制备建筑周围应绿化。宜铺植草坪或种植对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不应种植有风媒传播花粉的植物,厂区内除绿化地带外不能露土。
4.2.6 细胞制备建筑周围不宜设置排水明沟。
4.2.7 细胞制取区与质量控制区应进行物理隔离,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单体中,用连廊连接。
4.2.8 细胞制备建筑周围宜设置降尘设施。
4.3 工艺设计
4.3.1 细胞制备建筑工艺布局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的要求,质量检测区还应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 的要求。
4.3.2 工艺布置要防止人流、物流和废物流之间的混杂和交叉污染,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分别设置人员、物料进出生产区域和废物传出的通道,极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应设置专用出入口。洁净厂房内的物料传递路线要尽量短。
2 人员和物料进入洁净生产区应有各自的净化用房,净化用房的设置应满足生产区净化要求。
3 用于生产、贮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本区域内工作人员的穿
越通道。
4 输送人员和物料的电梯宜分开,污物(废物)应单独设置通道。
5 生产废物要经过消毒灭菌灭活后才能传出生产区。细胞制备建筑外应设置独立的生产废物暂存间,废物暂存间应按医疗废物存放的相关规定设置,废物由专业的医废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6 洁净区内须设置物料线边库,线边库面积和物料储存数量应与细胞制备能力相匹配。
4.3.3 细胞制备建筑内应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线边库、办公室、设备机房等与制备相关的辅助用房,且尽可能靠近与其相联系的生产区域,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混杂与污染。
4.3.4 细胞制备建筑的建设应满足下列工艺要求:
1 设置独立的人流、物流、废物流通道,并保障通道快捷、畅通、清晰。物流应包括物料流、成品流、样品流、采集物流、清洗物品流、灭菌废物流。
2 细胞制备建筑应为受控区域,进入其区域应设置门禁授权,有相关的出入记录可查,并达到消防规范要求。
3 细胞制备建筑包括非洁净区与洁净区,洁净区用房应包括但不限于表4.3.4所列内容。
表4.3.4 洁净 区用 房
4 细胞制备培养室应该设置洁净度在线监测系统及高清摄像头,并存储可查的视频记录;记录的存储时间应该结合产品的生产性质及监测要求进行。
4.3.5 细胞库建设应满足下列工艺要求:
1 应根据细胞存储种类及存储量进行规划设计,细胞库应布
局合理,间距恰当,人流、物流不应穿越细胞库。
2 单一细胞种类宜设置单一存放库,并配备细胞冷冻室和复苏室。细胞库可根据贮存细胞的质量标准进行分级管理,可包括初级细胞库、主细胞库、工作细胞库。
3 细胞库的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应满足细胞贮存的要求, 应能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应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4 细胞库操作区应设立洁净区,洁净区的设计、建设、管理、 进出、使用、清洁、消毒、环境检测等参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无菌药品附录。
5 细胞库应建立并实施防虫、防鼠、防花粉等措施,防止无关动植物进入关键区域。细胞库深低温保藏区内的地面应耐压、耐冻、防滑。
6 细胞库应采用持续供电系统和集中供氮系统,实现连续和稳定地提供电力和液氮,确保深低温保藏条件长期稳定。
7 细胞库深低温保藏区内的环境、通风、照明和空气指标(包括氧分压)应符合液氮安全存放要求和安全操作要求;应装备空气成分自动监测和报警系统。
8 细胞库应安装高清摄像头,可24小时不间断监控液氮冰箱温度、液面高度等相关参数并自动记录。
9 医疗废物存放区应设在远离其他功能区、可封闭、能耐受清洗和消毒的独立设施中。
4.3.6 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置应满足下列工艺要求:
1 人员净化用室应包括雨具存放、眼镜灭菌、换鞋、管理、存外衣等房间。根据洁净度要求,设置穿洁净内衣、穿洁净外衣以及退更脱洁净工作服等房间。
2 在设置有洁净室(区)的净化控制区内,不得设置厕所、盥洗室、淋浴室等用水房间。
3 员工办公室、气闸室、工作服洗涤间和干燥间等其他用室, 可根据需要设置。
4.3.7 在洁净室内设备和物料出入口,应根据设备和物料的性质、
形状等特征设置净化用室及其设施。物料净化用室的布置,应防止净化后的物料在传递过程中被污染。
4.3.8 物料净化用室与洁净室(区)应设置气闸室或单向传递窗。 废物和污染物应设置专用通道和单向专用传递窗,不得与细胞产品或洁净物品合用一条通道和同一个传递窗。
4.3.9 在满足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条件下,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如送风口、照明器、回风口、各种管线等) 的布置,应优先考虑净化空调系统的要求。
5 建筑与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细胞制备建筑的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5.1.2 细胞制备建筑主体结构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降的性能。细胞制备建筑变形缝不应穿越洁净室(区)。
5.1.3 细胞制备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主体结构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混凝土框架式结构。
5.1.4 细胞制备建筑内应设置人员净化、物料净化用室和设施,并应根据需要设置生活用室和其他用室。
5.1.5 细胞制备建筑宜设置集中布置强电、弱电、给/排水、排风、 排烟等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5.1.6 所有洁净区(除更衣室外)不应安装水池和地漏。
5.2 建筑设计
5.2.1 细胞制取区、质量控制区、细胞库的建筑面积和层高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 细胞制取区:单层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0 m²; 洁净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0 m², 净高不宜低于5 m; 洁净区的吊顶高度不宜低于2.5 m, 吊顶以上的设备、管道安装技术夹层净高不应低于 2.4 m。
2 质量控制区:单层建筑面积不宜小于600 m², 洁净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0 m², 净高不宜低于4.5 m; 洁净区的吊顶高度不宜低于2.5 m, 吊顶以上设备、管道安装技术夹层净高不宜低于1.5 m。
3 细胞库:宜设置在建筑物的一层;地面应为钢筋混凝土地面,并应做防水防潮处理;建筑面积根据细胞制品存储量确定;库区宜靠近液氮储存罐,方便库区液氮冷藏罐与液氮储存罐之间管道敷设。
5.2.2 洁净室(区)下列情况应予以分隔:
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生产区与非甲、乙类的生产区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时。
2 按生产工艺有分隔要求时。
3 生产联系少,且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区域之间。
5.2.3 洁净室的围护结构应具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
5.2.4 细胞制备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 的相关要求。
5.2.5 细胞制备建筑室内环境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相关要求。
5.2.6 细胞制备建筑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布置应合理、紧凑,洁净室人员净化用室、物料净化用室和各种辅助用房,应合理分区布置。同时应考虑生产操作、工艺设备安装和维修、管线布置、气流流型以及净化空调系统等各种技术设施的综合协调。
2 在满足生产工艺和噪声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等级高的洁净室或洁净区宜布置在人员最少到达的地方,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
3 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宜分隔为单独的房间。
4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房间之间联系频繁时,宜设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如缓冲间、气闸室、传递窗等。
5 洁净区内不得设置电梯。
5.2.7 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员净化用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换鞋专用房间。
2 更换外衣和更换洁净工作服用室应分开区域设置。
3 外衣存衣柜应按设计人数每人设一柜,洁净工作服灭菌消毒后应用洗衣袋包装严密,放入同级别净化区域内。
4 盥洗室应设洗手和烘干设施,清洁设施应有防止细菌滋生、霉变的措施。
5 当垂直单向流洁净室的洁净度等级为B 级以上时,宜设气闸室。
5.2.8 在细胞制备建筑中的主要声源设备应设有隔声、消声、隔振等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动力站房、空调机房的围护结构,包括墙体、门窗、顶棚等,均应进行吸声、隔声处理。
5.2.9 净化空调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隔声、消声、隔振等控制措施。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除事故排风外应进行减噪设计。在有人工作的房间内,其噪声值不得大于60 dB(A)。
5.2.10 洁净室的顶棚和壁板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
5.2.11 洁净室的门应有可视窗并可锁闭,门锁及门的开启方向应不妨碍室内人员逃生。洁净室通道门的开启方向应由低洁净度等级向高洁净度等级的方向开启,并设置大型设备进出门。
5.2.12 气瓶间应采取泄爆处理措施,并应安装相应的通风系统。
5.3 结构设计
5.3.1 细胞制备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中细胞库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一级。细胞制备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按乙类确定。
5.3.2 细胞制备建筑结构选型、选材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 对于送风和回风静压箱空间,暴露表面的钢筋混凝土宜采用清水混凝土。
5.3.3 细胞制备建筑楼面、屋面悬挂设备及管道时,其荷载应按实际负载确定。
5.3.4 细胞制备建筑楼层使用荷载的计算、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层使用荷载应按工艺提出的要求确定。
2 楼层堆料荷载应按大面积密集堆料或局部堆料两种分布状况确定。
3 有明确支承面的大面积密集堆料,当支承面的中心距不大于0.8m, 且各支承面面积不小于0.09 m² 时,可按投影面积计算其单位面积的荷载。
4 当支承条件不符合本条第3款要求时,应根据支承面数量、间距及几何形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037 的有关规定进行荷载计算。
5 设备搬入口和搬入通道应根据设备搬入时的最大荷载需求确定。
5.3.5 地基基础设计除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外,尚应符合相关专门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应结合生产设备对地基变形的适应程度、上部结构类型、房屋高度、施工技术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地基基础设计方案。特殊地质条件下的地基基础,尚应符合相关专门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洁净度等级为 B 级以上的细胞制备建筑地基基础宜按甲级设计。
5.3.6 洁净区域的微振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洁净室与周围辅助性站房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及其连接管道应采取主动隔振措施。
2 应确定细胞制备建筑内外各类振源对细胞制备建筑内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位置处的综合振动影响,以决定是否采取被动隔振措施。
5.3.7 细胞制备建筑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5.3.8 结构防裂缝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混凝土楼板最小厚度不应小于100 mm, 屋面板及预埋双向交叉电线导管、布置集中电线导管的楼面板厚度不应小于
120 mm。
2 在建筑平面转折处的楼板、屋面板、厕所板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钢筋间距取150~200 mm。
3 临山墙一开间的板若不是双层双向配筋,则应在板的表面双向配置不小于φ6@200的防裂构造钢筋。
4 当板厚≥130 mm 且不是双层双向配筋时,则应在板的表面双向配置不小于φ6@200且配筋率≥0.1%的防裂构造钢筋。
5 较重的吊挂或安装位置应附加钢筋,楼板阳角(含悬挑板) 设置放射钢筋。
5.3.9 洁净区采用吊顶作为技术维修夹层时,其吊顶的活荷载取值不应小于0.75 kN/m², 吊杆须经计算确定,连接宜采用预埋件。
5.4 施工要求
5.4.1 洁净室(区)主体结构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与洁净室(区)施工配合。
5.4.2 在主体结构未经验收前,不得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5.4.3 有耐压、防渗漏要求的洁净室,混凝土施工应按设计要求采用抗渗混凝土,并应制定配合比操作程序,按相关要求先做试块的抗渗试验,浇筑后应分层捣实,加强养护管理。
5.4.4 洁净区内的现浇混凝土剪力墙模板不宜采用拼缝较多的组合钢模板,宜采用大尺寸硬木面层厚型胶合板。
5.4.5 对大面积洁净空间采用的结构模板,应分区设控制点,多级复核。应防止建筑模板受潮起拱。宜采用清水混凝土精细施工, 应随捣随抹光, 一次性达到建筑设计标高。模板的密封胶填缝与固定应同时进行,不得遗漏。
5.4.6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第3.0.10条的A 级要求。
5.4.7 砌体结构的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应根据块材的不同类型采用专用砂浆。砂浆饱满度不应小于90%。
5.4.8 外墙不宜留设脚手眼、穿墙洞等。
5.4.9 砌体结构的墙体不应采用非蒸压硅酸盐砖(砌块)及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5.4.10 对分割洁净室相关受控环境的空间成为各自独立密封体到顶的填充墙,墙体(板)与梁、板底的缝隙应填充密实,并应做密封处理。
5.4.11 屋面柔性防水层在女儿墙和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泛水且高度不应小于250 mm。
5.4.12 若将既有建筑改造为洁净室,应对原有建筑进行结构验算,其裂缝控制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并应仔细检查原有结构,对原有结构中出现的裂缝或缝隙应采取措施进行加固或密封。
5.4.13 对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提前优化,掺和料总掺量不宜大于水泥用量的40%,严禁随意调整生产配合比。
5.4.14 预拌混凝土应严格按照实验室配合比进行配置,不得超量掺加外加剂,确保混凝土凝结时间符合要求。
5.4.15 现浇楼面、屋面等水平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必须经过计算, 除满足强度要求外,还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
5.4.16 板底部钢筋保护层垫块不得采用花岗岩或钢筋头。现浇板的板底宜采用免抹灰工艺。
5.4.17 填充墙砌体应分次砌筑。填充墙砌筑施工,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分砌施工。
5.4.18 现浇混凝土楼板浇筑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混凝土早期收缩裂缝产生。
5.4.19 凸出外墙面的阳台、窗楣、雨棚等的墙体交接处均应做混凝土反边,且高度不应小于100 mm。
6 装饰装修
6.1 一般规定
6.1.1 洁净室(区)的建筑装饰材料除应满足隔热、隔声、防振、防虫、防腐、防火等要求外,尚应保证洁净室的气密性和装饰表面不产尘、不吸尘、不积尘,并应易清洁。
6.1.2 洁净室(区)内的色彩宜浅色柔和。内表面,尤其是墙面与顶面,应避免眩光。室内各表面材料的光反射系数,顶棚和墙面宜为0.6~0.8,地面宜为0.15~0.35。
6.1.3 洁净室(区)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 均应采取可靠的密闭措施。
6.1.4 洁净室(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应在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工程和外围护结构验收完成后进行。
6.1.5 洁净室(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应与其他工种制定明确的施工协作计划和施工程序。
6.1.6 洁净室(区)不应使用木材和石膏板作为表面装饰材料。
6.1.7 洁净室(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应实行施工现场封闭清洁管理,在洁净区内进行粉尘作业时,应采取有效防止粉尘扩散的措施。
6.1.8 洁净室(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温度不宜低于 5℃。当在低于5℃的环境温度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施工质量的措施。对有特殊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的温度施工。
6.1.9 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洁净区的顶棚和隔墙(包括夹芯材料)应采用非燃烧体,顶棚的耐火极限应≥0.4 h, 隔
墙的耐火极限应≥0.5 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及吊顶的耐火极限应 ≥1 h。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墙体的耐火极限应≥1 h, 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应≥0.6 h。
6.2 墙面
6.2.1 洁净室(区)墙壁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洁净室(区)内墙壁的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便于除尘,并应减少凹凸面。
2 踢脚线不应突出墙面。
3 墙面应使用非吸水性、不透水、不结露、易清洗消毒、不藏污纳垢的浅色材料铺设。
4 洁净室(区)不应采用抹灰墙面。
5 墙面内装修当需要附加构造骨架和保温层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6 洁净室(区)墙面宜采用整体或装配式壁板。 B、C、D 级洁净室(区)墙面也可用洁净医疗板或冷轧喷涂钢板。
7 墙角及柱角与墙面的交接应用曲率半径不小于3 cm 的圆 弧过渡,所有阳角宜为圆角。
8 墙角拐弯处和推车通道的相应高度墙面应有防撞设施。
6.2.2 墙面施工应在完成基底打磨与清理的粉尘作业、现场清洁和表面涂界面剂后进行。
洁净区域围护结构的安装应在技术夹层内的各种主干管安装完,室内地面、柱、墙、空间进行清扫达到清洁后方可开始施工。
6.2.3 在施工过程中零部件和场地应做到专人管理与清扫。各种构配件和材料应放在有围护结构的清洁、干燥的环境中,平整地放在防潮薄膜上。构配件和材料的开启应在清洁的环境中进行,应严格检查其规格、性能和完好程度,不合格或已损坏的构配件严禁使用。
6.2.4 洁净区域洁净壁板或金属壁板墙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壁板或金属壁板的安装,应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完成
后开始,室内空间应清洁、无集尘。在安装过程中对板面和沟槽及零部件应擦拭干净,施工场地应随时清扫。
2 洁净壁板或金属壁板安装前,必须严格放线,墙角应垂直交接,防止累积误差造成板倾斜扭曲。板安装后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 .2%。
3 板与板的接合缝隙、板与构配件的安装缝隙,必须全部用密封胶密封好。
4 板与板、板与顶板相接形成的各个夹角要用阴(阳)圆角铝镶接,墙面板与地面相交的夹角处应予以加固,有防水要求的隔墙应采取防水措施。
6.2.5 整体金属壁板墙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和加强骨架应位置正确,与墙面、地面、加强部位的连接应牢固。龙骨架及各种金属件均应做防腐、防锈处理。
2 金属面板与骨架的连接应留够面板间热胀冷缩的量,金属面板背面应贴绝热层,与骨架之间应有导静电措施。
3 对焊接、连接部位应做好防腐、防锈处理。
4 每间洁净室如需现场喷涂,每层喷涂应一次完成。
6.3 地面
6.3.1 细胞制备建筑地面应整体性好、平整耐磨、耐撞击、耐腐蚀、
不易积聚静电、易除尘清洗。地面宜采用耐磨地面,耐磨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 的有关规定。
6.3.2 洁净室(区)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洁净室(区)地面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2 洁净室(区)地面应平整、耐磨、易清洗、不易积聚静电、避免眩光、不开裂等。
3 地面垫层宜配筋,潮湿地区垫层应做防潮构造。
4 建筑底层的地面应设置防潮层。
5 地面找平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5。
6 地面必须采用耐腐蚀、耐磨和抗静电材料。
7 地面与墙面的交接应用曲率半径不小于3 cm 的圆弧过渡。
8 洁净区不同净化级别区域的地面宜以颜色区分。
9 面层应采用不燃、难燃并宜有弹性与较低的导热系数。
10 面层应避免眩光,面层材料的光反射系数宜为0. 15~ 0.35。
6.3.3 粘贴地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粘贴塑料板材或卷材地面之前,应采用含水率测试仪 (CCM 仪)对基础地面进行现场测试。基础地面含水率应低于 4%。当含水率为4%~7%时,应使用双组分胶粘贴地面材料。
2 水泥类地面基底表面应平整、坚硬、干燥、密实,不得有起砂、起皱、麻面、裂缝等缺陷。
3 塑料板材或卷材地面铺贴前应预先按规格大小、厚薄分类。在粘贴板材或卷材时,板材或卷材与地面之间应满涂胶粘剂, 不得漏涂。
4 应在粘贴地面材料4 h 后再做接缝焊接处理。
5 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相对湿度不得大于80%。
6.3.4 地面面层必须平整,应考虑与墙面交接处的密封。
6.4 吊顶
6.4.1 吊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洁净室内吊顶面板的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便于除尘,并应减少凹凸面。
2 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夹层内应设检修通道。
3 顶棚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可靠的密闭措施。
4 洁净室顶棚上不得设置检修口。
5 吊杆间距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的要求。
6.4.2 应按吊点控制,使吊顶在受荷载后的使用过程中保持平整。 吊顶周边应与墙体交接严密。
6.4.3 吊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施工应在完成基底打磨与清理的粉尘作业、现场清洁、表面涂界面剂和涂刷涂料后进行。
2 应先将旧顶板基底清理干净后再涂界面剂,然后应用腻子刮平。
3 对于送风和回风静压箱空间,暴露表面的钢筋混凝土宜采用清水混凝土。
4 吊顶工程应在吊顶内各项隐蔽工程验收、交接后施工。
5 吊顶内各种金属件均应进行防腐、防锈处理,易腐蚀件要做防腐处理,施工有破损时要做二次防腐处理,预埋件和墙体、楼面衔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6 轻质吊顶内部要有明确标识,检修马道吊杆应与主体结构连接,马道板不得直接铺在吊顶骨架上,不得在吊顶骨架上行走和放置重物。
7 吊顶内悬挂的有振源的设备,其吊挂方式应满足建筑结构和减振消声的相关规范要求。
8 吊顶夹层内应设置照明。
6.5 门窗
6.5.1 洁净室(区)门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洁净室(区)和人员净化用室设置外窗时,应采用双层玻璃固定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2 靠洁净室室内一侧窗不应设窗台,应与墙体表面保持平整。
3 物流传递窗按照洁净方式分为紫外灭菌型和层流自净型。 洁净区内的物流传递窗应根据传递物品种类、性能适当地选择传递窗类型、规格及安装方式。
4 洁净室内的密闭门应朝空气洁净度较高的房间开启,并加设闭门器,无窗洁净室的密闭门上宜设观察窗,观察窗应采用双层中空透明安全玻璃。
5 洁净室内的门、窗造型要简单、平整、不易积尘、易于清洗。 门框不应设门槛。洁净区域的门、窗不应采用木质材料。 A 级与 B 级洁净区密闭门底部应配置自降式密闭条。
6 洁净区内所有房间均应安装具有自动关闭功能的房门,密闭性好并易于清洁。通道门、传递窗(柜)两边的门应装有联动互锁装置,联动互锁装置应符合《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 576 的要求。
7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加闭门器。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8 安全疏散门如设有关闭件,应安在方便打开的明显位置。 安全门如为需要临时破开的结构,破门工具必须设于洁净区明显位置,并应牢固放置,取用方便。安全疏散门如采用玻璃,其玻璃应为钢化玻璃。
9 门上的把手如突出门面,不得有锐边、尖角,应圆滑过渡。
6.5.2 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构造应平整简洁、不易积灰、容易清洗。
2 门、窗表面应无划痕、碰伤,型材应无开焊断裂。
3 成品门、窗必须有合格证书或性能检验报告、开箱验收记录。
4 当单扇门宽度大于600 mm 时,门扇和门框的铰链不应少于3副。门框与墙体固定片间距不应大于600 mm, 框与墙体连接应牢固,缝隙内应用弹性材料嵌填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均匀密封。
5 门框密封面上有密封条时,在门扇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
6 窗面应与其安装部位的表面平齐。
7 窗玻璃应用密封胶固定、封严。如采用密封条密封,玻璃与密封条的接触应平整,密封条不得卷边、脱槽、缺口、断裂。
8 双层玻璃固定窗的玻璃应平整、牢固,不得松动,缝隙应密
封。安装玻璃前应彻底擦净内表面和夹层空间。
9 双层玻璃固定窗的单面镀膜玻璃应设于双层窗最外层,双层或单层玻璃窗的镀膜玻璃,其膜面均应朝向室内。窗帘或百叶不得安装在室内。
7 净化和通风
7.1 一般规定
7.1.1 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净化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
1 运行班次或使用时间不同。
2 生产工艺中某工序散发的物质或气体对其他工序的产品质量有影响。
3 对温、湿度控制要求差别大。
4 净化空调系统与一般空调系统。
7.1.2 洁净室(区)内的新鲜空气量按本规程3.2.4执行,应根据工艺技术要求有效地防止气流倒灌。
7.2 室内压差控制
7.2.1 洁净室与周围的空间必须维持一定的压差,并应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维持的压差大小。
7.2.2 不同等级的洁净室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小于5 Pa, 洁净区与室外的压差应不小于10 Pa, 并在洁净受控区域适当位置安装压差表随时掌控压差情况。
7.2.3 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的启闭应连锁。正压洁净室连锁程序为先启动送风机,再启动回风机和排风机;关闭时连锁程序应相反。
7.2.4 单向流洁净室的平均风速下限值,在自动化、机械化程度很高的洁净室(区)内基本无人的情况下,可采用0.36~0.54 m/s。
7.2.5 非连续运行的洁净室,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值班风机, 并保持室内空气洁净度和正压,防止室内结露。
7.3 净化空气处理
7.3.1 洁净用房宜尽量采用局部净化方法,保护关键区域达到所需的控制参数。
7.3.2 净化空调系统空气处理技术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洁净室的温、湿度范围应符合本规程第3章的相关规定。
2 洁净室内的空态噪声级,非单向流洁净室不应大于60 dB(A), 单向流、混合流洁净室不应大于65 dB(A), 动态噪声级不应大于
68 dB(A)。
3 空气洁净度等级的送风量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和《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检测技术分析与应用》 GB/T 36066的相关要求,按照本规程表3.2.2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或按照室内发尘量进行计算。
4 净化空调系统房间送风宜采用顶送风、侧下回或排风。
5 洁净区净化指标的检测应采用第三方检测和自检相结合的方式,并由具有资质的省级以上专业机构出具环境洁净度检测报告,检测周期不得低于两年一次。
7.3.3 空气洁净度C 级以上环境区域净化空调系统应设立三级过滤,其位置为新风口、风机正压段、送风口。
7.3.4 空气过滤器的选用、布置和安装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气净化处理应根据空气洁净度等级合理选用空气过滤器。
2 空气过滤器的处理风量应小于或等于额定风量。
3 中效(高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集中设置在空调系统的正压段。
4 亚高效和高效过滤器作为末端过滤器时宜设置在净化空调系统的末端;超高效过滤器必须设置在净化空调系统的末端。
7.3.5 洁净用房回风口应安装初阻力不大于30 Pa、细菌一次通过的除菌效率不低于90%、颗粒物一次通过的计重过滤效率不低于 95%的空气过滤器。
7.3.6 有高温、高湿、臭味和气体(包括蒸汽及有毒气体)或粉尘产生的场所不得使用循环风,应有排风和适当的处理,排风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7.3.7 层流传递窗送风方式应采用上送侧回的方式。
7.3.8 净化空调系统的净化空调空气应进行集中处理。
7.3.9 净化空调机组的选用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风机宜采取自动调速措施。
2 应有良好的气密性,在工作压力下的漏风率不得大于1%。
3 服务于生产连续性很强或工艺对房间温、湿度要求较高的时候,空调机组宜设置备机或设置备用风机。当空调机组或风机产生故障时,备机或备用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7.3.10 风机过滤单元或高效过滤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过过滤器的送风量应小于过滤器额定送风量。
2 应根据房间的层高、吊顶形式、气流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的布置要求来确定。
3 应便于检修及过滤器的更换。满布率较高时,外壳的强度应满足检修的要求。
4 送风量应能调节。
7.3.11 净化空调系统,根据室内容许噪声级要求,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1 总风管为6~8 m/s。
2 无送、回风口的支风管为4~6m/s。
3 有送、回风口的支风管为2~5 m/s。
7.3.12 净化空调机组控制应具有以下功能:
1 送风温度检测。
2 初、中效过滤段压差报警。
3 风冬、夏季温度的控制。
4 风机运行状态检测及故障报警。
5 送风量达到10000 m³/h 的新风机应进行变频控制。
6 风机与送风阀状态连锁。
7.3.13 净化空调系统的新风吸入管应设置防倒灌装置,送、回风管宜根据控制及调试要求设置调节阀。
7.4 供暖、通风
7.4.1 细胞制备建筑洁净室不应采用散热器供暖。
7.4.2 洁净室排风系统应防止室外气流倒灌。
7.4.3 换鞋、存外衣、盥洗、厕所和淋浴等生产辅助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其室内的静压值,应低于洁净区。
7.5 风系统
7.5.1 风管断面尺寸应考虑对内壁的清洁处理,并在适当位置设清扫口。
7.5.2 净化空调系统的新风管、回风总管,应设密闭调节阀。送风机的吸入口处和需要调节风量处,应设调节阀。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应设调节阀、止回阀或密闭阀。总风管穿过楼板和风管穿过防火墙处必须设防火阀。
7.5.3 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和调节阀以及高效过滤器的保护网、 孔板和扩散孔板等附件的制作材料和涂料,应根据输送空气的洁净度等级及所处空气环境条件确定。
7.5.4 在过滤器的前后应设置测压孔或压差计。在新风管、送风总管、回风总管上宜设置风量测定孔。
7.5.5 风管以及风管的保温、消声材料及其黏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7.5.6 细胞制备建筑安装的空气净化设备、空调通风系统以及送风管道、气流组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的相关要求,并应有加湿、除湿装置。
7.5.7 风管及附件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 空调风管安装之前应清洗,且清洗剂不应对人体及材质有危害。
2 风管等清扫应选用不起尘、不掉纤维的工具。
3 净化施工现场保持清洁,风管及附件等的清洁工作与施工同时进行。
4 空调风管的板材不得采用镀锌层严重损坏的材料。
5 空调风管系统中凡三通、分支处须加调风板或调节阀。
6 空调风管制作完毕后应进行二次清洗和及时封口。
7 过滤器的前后应设置测压孔或压差计。在新风管、送风总管、回风总管上宜设置风量测定孔。
8 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黏结剂等均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9 净化空调系统的送风管、回风管、风阀及风口制作材料和涂料,应耐受消毒剂的腐蚀。
7.5.8 下列情况之一的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
1 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离墙处,穿越变形缝的防火隔墙的两侧。
2 风管穿过通风、空调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上。
7.5.9 风管和附件制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风管制作所用的板材、型材以及其他主要材料进场时应进行验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交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工程中所选用的成品风管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进行强度和严密性的现场复验。
2 空调送、回风管采用镀锌风管制作,其厚度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相关要求。矩形风管边长<900 mm 时,底面板不应有拼接缝;边长>900 mm 时,不应有横向拼接缝。
3 风管应按照设计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的要求,进行风管强度和严密性的实验。
4 防火阀与防火墙之间的风管宜采用1.5 mm 厚钢板制作。 风管穿越防火墙、楼板、竖井壁所装的防火阀应贴墙、贴楼板或贴竖井壁安装,否则应采取防火加强措施。
5 矩形风管边长>600mm 和保温风管边长>800 mm 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建议采用角钢加固。洁净空调风管不应在风管内加加固框或加固筋。
6 除在防火阀、电动风阀的部件安装处必须单独设吊支架外,一般风管每隔2 m 左右设吊支架一个,保温风管在风管壁与吊支架的横担之间必须衬垫保温层或刷过防火漆的硬木垫。
7 空调送、回风管应做保温处理。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 mm。 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7.5.10 细胞制备建筑风系统的施工安装应制订进度计划,与土建及其他专业工种相互配合、协调,按程序施工。
7.5.11 细胞制备建筑风系统的施工安装应遵循不产尘、不积尘、 不受潮和易清洁的原则。
7.5.12 风管的加工和安装严密性的实验压力,总管可采用 1500 Pa, 干管可采用1000 Pa, 支管可采用700 Pa; 也可采用工作压力作为实验压力。
7.5.13 风管安装应在土建作业完成后进行,并宜先于其他管线安装。
7.5.14 法兰密封垫应选用弹性好、不透气、不产尘、多孔且闭孔的材料制作。法兰密封垫宜减少接头,接头应采用阶梯形或企口形并避开螺栓孔。
7.5.15 风管和部件应在安装时拆卸封口,并应立即连接。当施工停止或完毕时,应将端口封好,若安装时封膜有破损,安装前应将风管内壁再擦拭干净。
7.5.16 风闸、消声器等部件安装时应清除内表面的油污和尘土。
7.5.17 风管内安装的定、变风量闸,闸的两端工作压力差应大于闸的启动压力。
7.5.18 消声器、消声弯头在安装时应单独设支架、吊架。
7.5.19 净化空调系统绝热工程施工应在系统严密性检验合格后
进行。
7.5.20 在回、排风口上安有高效过滤器的洁净室,在安装前应用现场检漏装置对高效过滤器扫描检漏,并应确认无漏后安装。
7.5.21 送风末端过滤器或送风末端装置应在系统新风过滤器与系统中作为末端过滤器的预过滤器安装完毕并可运行、对洁净室空调设备安装空间和风管进行全面彻底清洁、对风管空吹12 h 之后安装。
7.5.22 空调设备安装位置四周的设备层应做防水处理,并应平整、无麻面、不起尘。该处地面应设挡水线,不应设排水沟。
7.5.23 空调设备内加湿器的安装应设独立支架,不得在空调机组壁板上开设固定支架用的安装孔。
7.5.24 吊顶内空调设备应留有一定的检修、围护空间,应在洁净室外就近吊顶处设便于人员进出的检修口,并应有照明设施。
7.5.25 净化空调系统安装完毕且对系统进行全面清扫和运行
24 h及以上达到稳定后,应进行下列各项调试工作:
1 系统总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为一 5%~ +10%,各区域压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按设计图调整各个房间的风量。
3 调整各个温、湿度传感器的整定值。
4 把各种设备调整到额定工况下运行。
8 给水和排水
8.1 一般规定
8.1.1 细胞制备建筑内的给水、排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也可埋地敷设。洁净室(区)内管道宜暗装,与本房间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
8.1.2 穿过洁净室(区)的管道,应根据该管道输送介质的温度和该管道所在房间的温度、湿度确定所要采取的保温措施和防结露措施。保温层外表面应光滑、平整。
8.1.3 管道穿过洁净室(区)墙壁、楼板和顶棚时应设套管,管道和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无法设置套管的部位也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8.2 给水
8.2.1 细胞制备建筑内的给水系统应根据水的用途对水质、水温、 水压、水量的要求确定,应按普通水、纯净水分别设置独立的给水系统。
8.2.2 水质要求较高的纯水供水管道应采用循环回水管道供水方式,管道系统各组成部分必须密封,不得有渗漏现象。供水管宜采用不锈钢材质。
8.2.3 人员净化用室的盥洗室内宜供应热水。
8.3 排水
8.3.1 细胞制备建筑的排水系统设计,应根据生产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水量等特点确定。
8.3.2 排水竖管不宜穿过洁净室(区)。如必须穿过时,竖管上不得设置检查口。
8.3.3 洁净室(区)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接的设备,必须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高度大于50 mm 的水封装置。
8.3.4 地漏的安装应平整、牢固、无渗漏。地漏顶标高应低于附近地面5~10 mm。地漏安装后必须先密封。
9 电气
9.1 配电
9.1.1 细胞制备建筑的用电负荷等级和供电设计除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要求。
9.1.2 细胞制备建筑应采用低压(380/220 V) 供电,供电系统宜采用 TN-S 供电方式。
9.1.3 细胞制备建筑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
9.1.4 细胞制备建筑的电源进线应在非洁净区便于管理的位置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9.1.5 洁净室(区)内的电气管线宜暗敷,穿线导管应采用不燃材料。洁净区的电气管线管口及安装于墙上的各种电气设备与墙体接缝处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9.1.6 对电源连续性有特殊要求的工艺设备,应设置备用电源供电。重要工艺设备的控制设备宜设置不间断电源供电装置或双电源供电。
9.1.7 细胞制备建筑内的洁净室(区)宜设置单独的配电回路,且选择不易积尘、便于清洁的配电设备,IP 防护等级不低于IP23。
9.2 照明
9.2.1 洁净室(区)内应选用外部造型简单、不易积尘、便于擦拭的照明灯具,并应符合《洁净室用灯具技术要求》GB 24461 的要求。 不应采用格栅型灯具。照度及照明功率密度要求应符合《建筑照
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9.2.2 细胞制备建筑洁净室(区)的照明灯宜选用净化型平板灯、 平板 LED 节能灯,照明灯应嵌入式安装,灯具与顶棚在同一水平面。灯具与顶棚接合处应采用可靠密封措施,潮湿和水雾多的房间应采用防潮灯具。
9.2.3 细胞制备建筑内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灯,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相关条文的规定,应急照明时间应大于30 min。 在应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转角处应设置标志,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疏散照明系统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的规定。疏散照明系统应采用常规照明加蓄电池装置系统,所有疏散照明灯具自带蓄电池装置,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90 min, 疏散照明回路应接至楼层应急照明配电箱。
9.2.4 各工艺生产区内照明、插座的电气配管宜采用金属管暗敷。 当电气配管暗敷于洁净室(区)金属壁板墙内时可采用阻燃 PVC 塑料管。
9.2.5 各工艺生产场所及各辅助用房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有关规定。照明灯具宜选用节能型光源。
9.2.6 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艺生产区均应设置备用照明,且备用照明宜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其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20%。 特别重要的工艺场所,如垂直成型区、窑炉控制室,其备用照明应为正常照明照度值。
2 非工艺区备用照明的设置场所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相关条文的规定执行。
9.3 弱电
9.3.1 细胞制备建筑内通信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便于洁净室(区)内、外联系的语音通信装置。
2 数据通信装置应根据生产管理及生产工艺的需要设置。
3 通信系统布线宜采用综合布线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的设备间、配线间不应设在洁净室(区)内。
4 通信机房不应设在洁净室(区)内。
9.3.2 细胞制备建筑可根据生产管理和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出入口门禁控制系统,其设计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 的要求。监控机房位置适宜设置在方便管理的辅助用房区域。
9.3.3 细胞制备建筑的弱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各弱电系统管线布置应有防干扰措施,弱电系统设施及其终端布线应采用桥架和预埋线槽的方式。
2 洁净室(区)各房间应预留不少于4个网络通信端口。
9.3.4 细胞制备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
9.3.5 洁净室(区)、走道和技术夹层(不包括不通行的技术夹层) 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控制设备的控制及显示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9.3.6 细胞制备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其位置不应设在洁净室区(内)。洁净室(区)入口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9.3.7 洁净室(区)及技术夹层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宜采用智能型。
9.3.8 细胞制备建筑应设置设施管理及控制系统,满足对生产及动力设施的自动控制与监测的要求,并具备稳定、可靠、经济、合理、节能、开放、灵活及可扩展的特点。
9.3.9 细胞制备建筑应配备设备及环境远程监测系统,应建立一体化的在线控制供气系统,包括二氧化碳、液态氮气和负压真空系统等。细胞制备建筑洁净室(区)应设置净化空调系统等的自动监
控装置。
9.3.10 细胞制备建筑的设施设备应具备标准数据通信接口或能通过数据转换接口输出有关参数,以支持中央数据处理系统对数据的统一和汇总,并进行控制与综合分析处理。
9.3.11 洁净室(区)净化空调系统风机宜选用变频调速控制。
9.3.12 空调系统采用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与风机必须连锁控制,并设置无风及超温断电保护;当采用电加湿器时,应设置无水及无风断电保护。
9.3.13 宜单独设置能源管理系统,并与设施管理及控制系统共享数据。
9.3.14 监控系统应具有良好的人机交互界面并采用中文界面。 监控系统必须采用应急电源供电,保证供电的可靠性。
9.3.15 控制器宜采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重要系统的控制器宜采用冗余方案,对电源、CPU、通信进行冗余配置。
9.3.16 洁净室(区)的监控系统与洁净空调的监控系统宜合用,或采用通信的方式进行数据共享。洁净室(区)中安装有过滤器时, 宜具有过滤器压差报警功能。
9.4 静电防护与接地
9.4.1 细胞制备建筑应根据工艺要求设静电防护措施。
9.4.2 接地系统设计应以防雷接地系统为基础,各种接地应设置在防雷接地系统保护范围之内。
9.4.3 洁净室(区)内金属物体、导静电材料均应做可靠接地。
9.4.4 在防静电的净化空调系统、各种配管系统中使用部分绝缘性材质、导电性橡胶软管时,应采取相应的导电措施,以泄放可能产生的静电,并采取可靠接地的措施。
9.4.5 洁净室内的防静电地面,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面的面层应具有导电性能,并应保持长时间性能稳定。
2 地面的表层应采用静电耗散性的材料,其表面电阻率应为
1.0×10⁵~1.0×10¹²Ω或体积电阻率为1.0×10⁴~1.0×10¹¹Ω ·cm。
3 地面应设有导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其对地泄放电阻值应为1.0×10⁵~1.0×10⁹ Ω。
9.5 电气系统施工
9.5.1 细胞制备建筑配电系统施工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的要求,对所需材料、管线、盘柜、开关、灯具等检验合格后进行。
9.5.2 自动控制设备的安装应根据其使用目的,选择易于正确检测和操作的安装部位,在安装位置周围应预留相应的维修、保养空间。
9.5.3 自动控制设备、仪表不应安装在有振动、潮湿、易受机械损伤、有强电磁场干扰、温度变化剧烈的位置。
9.5.4 洁净室(区)自动控制设备管线的施工应满足建筑装饰的要求,应可随时进行清洁处理。
9.5.5 洁净室(区)防静电设施的施工,应能抑制或减少静电的产生,或易于泄放已产生的静电。洁净室(区)防静电地面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防静电地面施工及验收规范》SJ/T 31469。
10 防火和防烟排烟
10.1 防火
10.1.1 细胞制备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等级不应低于丙类,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以上。
10.1.2 厂房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若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长边侧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10.1.3 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细胞制备建筑的综合性厂房,其洁净生产区域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断措施。
10.1.4 每一生产层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均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0.1.5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加闭门器。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10.1.6 细胞制备建筑各疏散楼梯间的首层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 当疏散楼梯在首层无法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通道(如有开向安全通道房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安全通道内应设置正压送风设施。
10.1.7 洁净区域外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进入厂房洁净区的门窗, 其洞口间距大于80 m 时,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应设置专用消防口。专用消防口应有明显标志。洁净区域外墙上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宽度小于750 mm、高度小于1800 mm 或装有栅栏的窗, 均不应作为火灾发生时供消防人员进入厂房的入口。
10.1.8 技术竖井壁应为不燃烧体,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的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为水平防火分隔; 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10.1.9 细胞制备建筑及其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
10.2 消防设施
10.2.1 细胞制备建筑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其设计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建筑物耐火等级以及建筑物的体积等因素确定,各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细胞制备建筑的消防给水和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要求。
10.2.2 洁净室(区)各场所必须配置灭火器,其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要求。
10.2.3 洁净室(区)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 L/s, 同时使用的水枪数不应少于2支,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 m, 每只水枪的出水量不应小于5 L/s。
2 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 mm, 配备的水带长度不应超过 25 m, 水枪喷嘴径不应小于19 mm。
3 洁净室(区)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 洁净室(区)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5 L/s。
10.2.4 洁净室(区)内不应设置自动洒水灭火喷头。
10.3 防烟排烟
10.3.1 细胞制备建筑防烟排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要求。
10.3.2 当疏散楼梯布置在建筑的外墙侧,可采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当疏散楼梯布置在建筑内部或楼梯间有洁净要求、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