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2558-2026 藏羊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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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5.020.30 CCS B 40
DB63
青海 省地 方标 准
DB 63/T 2558—2026
藏羊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规范
2026-05-07 发布 2026-06-01 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63/T 2558—202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青海省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畜牧总站、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青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化隆县林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中心、青海省饲草料技术推广站、海东市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青海省种羊繁育推广服务中心、互助县畜牧兽医站、民和县马场垣乡兽医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莲芳、郭继军、薛长安、韩学平、林元清、马占林、付弘赟、安梨红、宋啟珠、杨桂梅、卫世腾、郝文君、丁海媛、王廷艳、余玮、王小哲、李浩、补海平、谢秀梅、陈永伟、杨国荣、方永嵘、韩生财、陈存霞、何得仓、张成。
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监督实施。
DB63/T 2558—2026
藏羊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藏羊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粪污收集与转运、粪污贮存、粪污无害化处理、粪污资源化利用、 日常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藏羊舍饲养殖场的粪污资源化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25246 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
GB/T 27622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525 有机肥料
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 3075 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
NY/T 3442 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藏羊粪污
藏羊舍饲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尿、养殖垫料、溢漏饮用水、洒落的饲草料和落入的雨雪等组成的混合物。
3.2
无害化处理
利用高温、好氧或其他技术对藏羊粪污进行处理,杀灭粪污中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和杂草种子等有害物质。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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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肥
在人工控制条件(水分、碳氮比和通风等)下,通过微生物的发酵,使粪污中的有机物被降解,并生产出一种适宜于土地利用的产物的过程。
3.4
资源化利用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工和再利用,使其转化为具有经济或生态价值的可用资源。
4 基本要求
4.1 雨污分离
4.1.1 羊舍屋檐两侧设置雨水收集槽,坡度不低于 2%,地面修建专用雨水引流渠收集雨水,收集后的雨水可用于冲洗或直接排放。
4.1.2 运动场应配套建设遮雨棚,遮雨棚外檐设置雨水收集槽,将雨水通过地面专用雨水引流渠进行收集。
4.1.3 场区自然降水宜采用明沟形式收集后排放,排水系统的设计按照 NY/T 682 执行。
4.2 清污分离
养殖场宜安装节水型饮水设备,减少饮用水的溢漏,并对溢漏饮水定向导流。
4.3 粪污处理区与设施
4.3.1 藏羊养殖场应设置粪污处理区,应处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和场区地势最低处,与生产区主要生产设施之间保持 100 m 以上的距离,并与生产区设有通道。
4.3.2 粪污处理区应配备与养殖规模和粪污处理方式相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
4.3.3 藏羊粪污处理设施包括粪污收集、暂存、处理、利用等设施设备。
4.3.4 藏羊养殖场应配套固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并按照GB/T 27622 执行。
4.3.5 养殖场应配套建设粪污暂存设施,配套固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的自行发酵处理,不具备发酵设施条件的,粪污全量委托有机肥厂等粪污处理专业机构处理。
4.3.6 粪污处理区和处理设施应“防雨、防渗、防溢流”,并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5 粪污收集与转运
5.1 根据羊舍建筑结构和养殖方式,选择人工或机械干清粪的方式清理羊舍和运动场内的粪污。
5.2 采取垫料方式养殖的,羊舍地面可作为暂存设施,根据粪污堆积情况和处理需要进行清理。其他养殖方式的羊舍粪污应每日清理,运动场内粪污根据堆积情况定期清理。粪污中不应混入玻璃、塑料、废弃医疗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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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2558—2026
5.3 收集的粪污应采用专用车辆运输,通过污道转运至粪污处理区。粪污收集、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扬、防撒、防漏措施,运输车应及时清洗消毒、定点存放,车辆消毒按照NY/T 3075 执行。
6 粪污贮存
6.1 粪污贮存采用土壤、塑料薄膜、纳米膜等材料覆盖。
6.2 粪污暂存和贮存发酵设施建设应按照GB/T 27622 执行。
6.3 粪污暂存设施容积为暂存期内粪污的产生量,其容积大小 S(m3)按公式(1)计算:
S ≥ Cy × DZ × N … … … … … … … … … … … … … (1)
式中:
Cy—每只藏羊每日产生的粪污量,单位为立方米每日;
Dz—藏羊养殖场粪污暂存周期,单位为天(d);
N —藏羊养殖场设计存栏量,单位为只。
暂存周期按转运处理最大时间间隔确定。
藏羊粪尿同时收集处理,单位藏羊粪污日产生量按0.0013 m³计算。
6.4 粪污贮存发酵设施容积为贮存发酵期内粪污的产生量,其容积大小 S(m3)按公式(2)计算:
S ≥ Cy × Df × N … … … … … … … … … … … … … (2)
式中:
Cy—每只藏羊每日产生的粪污量,单位为立方米每日;
Df—藏羊养殖场粪污贮存发酵周期,单位为天(d);
N —藏羊养殖场设计存栏量,单位为只。
发酵周期根据不同发酵工艺确定。传统堆沤时,春、夏、秋三季不少于60 d,冬季不少于90 d。
藏羊粪尿同时收集处理,单位藏羊粪污日产生量按0.0013m³计算。
7 粪污无害化处理
7.1 藏羊粪污堆肥按照 NY/T 3442 执行。
7.2 经堆肥发酵处理后的藏羊粪污卫生指标应符合GB/T 36195 规定。
7.3 堆肥发酵不应产生二次污染,堆肥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应通过优化工艺、添加微生物菌剂和设置收集处理装置等措施控制和减少臭气产生,臭气浓度应符合 GB 18596 规定。
8 粪污资源化利用
8.1 经堆肥发酵的还田粪肥相关指标应符合 NY/T 3442 规定,还田利用应按照GB/T 25246 执行。
8.2 粪污堆肥后可用于生产商品有机肥,其产品质量应符合NY/T 525 规定。
8.3 粪污堆肥后可用于生产有机无机复混肥,其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18877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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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将羊粪单独或与粉煤等混合可作为燃料使用。
9 日常管理
9.1 藏羊养殖场应制定藏羊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
9.2 藏羊养殖场应建立粪污处理台账,记录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明确粪污去向。
9.3 藏羊养殖场应制定粪污处理安全生产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定期维护粪污处理设施设备。
9.4 经无害化处理的粪污应及时利用,不应长期堆放或露天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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