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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3366-2026 涉路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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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93.080.01 CCS P 66

37

山东 省地 方标 准

DB37/T 3366—2026代替DB37/T 3366-2018

涉路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tructures and utilities within highway

2026-05-09 发布 2026-06-09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7/T 3366—2026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2

5 跨越式涉路工程 2

5.1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跨越公路 2

5.2 公路、其他道路跨越公路 3

5.3 电力、通信等线缆跨越公路 4

5.4 管道及渡槽跨越公路 5

6 穿越式涉路工程 6

6.1 通用要求 6

6.2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其他道路穿越公路 6

6.3 管线穿越公路 7

6.4 水利工程穿越公路 9

7 并行式涉路工程 10

7.1 通用要求 10

7.2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并行公路 11

7.3 管线并行公路 11

8 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 12

8.1 公路、其他道路与公路平面交叉 12

8.2 加油加气站接入公路 12

8.3 沿线村庄、单位、乡村道路接入公路 13

8.4 客运汽车停靠站接入公路 13

8.5 施工要求 13

9 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 14

9.1 通用要求 14

9.2 利用公路桥梁(纵向)、涵洞(轴向)敷设管线 14

9.3 利用公路隧道(纵向)铺设管线 14

10 非公路标志 14

11 施工交通组织 15

11.1 施工作业控制区交通组织 15

11.2 临时保通道路 17

12 涉路工程报审文件编制 17

12.1 可行性研究阶段 18

I

DB37/T 3366—2026

12.2 初步设计阶段 18

12.3 施工图设计阶段 19

13 专项论证报告编制 22

参考文献 23

II

DB37/T 3366—2026

前言

起草

整和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代替DB37/T 3366-2018《山东省涉路工程技术规范》,与DB37/T 3366-2018相比,除结构调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公路用地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路侧净区宽度 ”、“与公路并行的涉路工程 ”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8 年版的 3.2、3.3、3.4、3.5);

b) 更改了“涉路工程 ”定义(见 3.1,2018 年版的 3.1);

c) 增加了“专项论证 ”术语和定义(见 3.2);

d) 删除了涉路工程的技术要求、报审文件的编制要求(见 2018 年版的4.1);

e) 增加了“涉路工程应符合公路现状及规划要求 ”(见4.1);

f) 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跨越公路(见 5.1);

g) 删除了墩台基础进入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的相关规定(见 2018 年版的 5.1.1.2);

h) 增加了跨越路堑时墩台设置原则(见 5.1.1.2);

i) 将六车道及以上公路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更改为应一孔跨越整体式路基公路(见 5.1.1.4, 2018 年版的 5.1.1.3);

j) 增加了相交列车光源对公路行车的眩光影响(见 5.1.1.6);

k) 将“ 限制跨越公路的位置 ”更改为“跨越位置 ”,并更改了相应的内容(见 5.1.2,2018 年版的 5.1.2);

l) 更改了如条件受限斜交时交角数值(见 5.1.3,2018 年版的 5.1.3);

m) 将净高满足公路养护的需要更改为满足公路施工、养护及改扩建等的需要(见 5.1.4,2018年版的 5.1.4);

n) 增加了受施工设施限制时桥下净高可降低值(见 5.1.4);

o) 增加了公路、其他道路跨越公路桥下净高规定(见 5.2.3);

p) 将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宜设置杆塔拉线等结构物更改为不应设置杆(塔)拉线等结构物(见5.3.1.1,2018 年版的 5.2.1.1);

q) 更改了不同标称电压电力线的最小垂直净高表中的部分数值(见表 1,2018 年版的表 1);

r) 增加了电力线跨越公路时杆(塔) 内缘距公路边沟外侧的距离规定(见 5.3.4);

s) 增加了管道、渡槽采用桥梁或支架跨越公路时,支架、墩柱基础设置原则(见 5.4.3);

t) 删除了不应在隧道口 100 m 范围内穿越(见 2018 年版的 6.1.1);

u) 增加了不应在服务区穿越(见 6.1.1);

v) 增加了“穿越要求 ”(见 6.1.3);

w) 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公路穿越公路(见 6.2);

x) 增加了公路安全设施设置相关规定(见 6.2.1.2);

y) 增加了铁路路肩边缘(桥梁边线)与公路桥梁墩台的水平净距(见 6.2.2.1、6.2.4.6 b) );

z) 增加了相交光源对公路行车的眩光影响(见 6.2.2.7、6.2.4.5);

aa) 更改了穿越公路隧道洞口位置规定(见 6.2.3.1,2018 年版的 6.2.2.1);

ab) 增加了隧道穿越施工预警、监控相关要求(见 6.2.3.2);

ac) 更改了隧道与桥梁基础净距规定(见 6.2.3.4 b)c),2018 年版的 6.2.2.4);

ad) 增加了隧道施工方法(见 6.2.3.4 e),2018 年版的 6.2.2.4);

III

DB37/T 3366—2026

ae) 增加了既有公路桥梁护栏等级及改造相关规定(见 6.2.4.6 c)、6.2.4.7 c) );

af) 将“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各级公路,应设置专用通道或套管 ”更改为管线穿越公路应

设置地下专用通道(涵)或套管(见 6.3.1.1,2018 年版的 6.1.3.3); ag) 增加了管线(套管)顶面距路面底基层距离(6.3.2.2 b) );

ah) 增加了“新建通道(涵)穿越 ”(见 6.3.3);

ai) 更改了套管外缘与墩台边缘距离规定(见 6.3.4.1,2018 年版的 6.4.1);

aj) 增加了“水利工程穿越公路 ”(见 6.4);

ak) 将“其他公路路面以下不应敷设与公路平行的地下管线 ”更改为“其他等级公路机动车道及

硬路肩下不应布置纵向管线设施及检查井 ”(见 7.1.1,2018 年版的 7.1.1); al) 增加了“不应对路基边坡、匝道围合区域内等设施造成影响 ”(见 7.1.6);

am) 增加了并行工程对公路行车的眩光影响(见 7.1.9);

an) 删除了公铁并行技术要求,更改为“公铁并行符合 JT/T 1116 的规定 ”(见 7.2.1,2018 年

版的 7.3.1、7.3.2、7.3.3、7.3.4、7.3.5、7.3.6); ao) 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并行公路(见 7.2.2);

ap) 增加了局部受限路段杆(塔) 内缘与公路边沟外侧距离规定(见 7.3.1.1);

aq) 增加了“架空线缆杆(塔)和箱柜应避开既有和规划的平面交叉口、接入口 ”(见 7.3.1.2); ar) 更改了石油管道距公路用地范围外缘距离规定(见 7.3.2.1,2018 年版的 7.2.1 a));

as) 将“在地形受限特殊困难地段 ”更改为“在地形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的困难地段 ”(见 7.3.2.3,

2018 年版的 7.2.2);

at) 增加了其他管线(管廊)与公路用地范围距离规定(见 7.3.3.1);

au) 更改了平面交叉设计依据的标准规范(见 8.1.1,2018 年版的 8.1);

av) 增加了平面交叉“不应采用错位交叉、交角过小交叉等畸形交叉口形式 ”(见 8.1.2);

aw) 增加了“紧靠或穿越城镇开发边界的城镇化地区公路,应结合其集散功能适当灵活设置平面

交叉口 ”(见 8.1.4);

ax) 增加了平面交叉渠化设计原则(见 8.1.5);

ay) 增加了与公路平面交叉或接入公路的乡村道路改造标准(见 8.1.7);

az) 更改了不宜接入加油加气站的路段(见 8.2.2,2018 年版的 8.2.1.2);

ba) 增加了“不宜直接接入一级公路 ”(见 8.2.3);

bb) 更改了公路与加油加气站间隔离设施的设置原则(见 8.2.5,2018 年版的 8.2.2.2);

bc) 更改了沿线村庄、单位、乡村道路接入公路的角度(见 8.3.1.1,2018 年版的 8.3.2.1);

bd) 更改了公路边缘接入道路缓坡段长度、纵坡,增加了硬化长度(见 8.3.1.2,2018 年版的

8.3.2.2);

be) 增加了“接入一级公路时应采用右进右出方式 ”(见 8.3.1.5);

bf) 增加了减速分流车道和加速汇流车道设置原则(见 8.3.1.6);

bg) 增加了道路接入口与平面交叉口、相邻道路接入口最小间距(见 8.3.2);

bh) 将停靠站接入路段的具体线形及布置规定更改为符合相应标准规范(见 8.4.2、8.4.3,2018

年版的 8.4.2、8.4.3、8.4.4、8.4.5);

bi) 增加了“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 ”一章(见第9 章);

bj) 增加了“非公路标志 ”一章(见第 10 章);

bk) 增加了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护栏前面设置缓冲设施(见 11.1.1.7);

bl) 增加了保通车道数少于原车道数时应进行通行能力、服务水平验算(见 11.1.1.11);

bm) 增加了半幅双向通行时分隔对向车辆的护栏规定(见 11.1.3.1);

bn) 将“交通标志、标线设置 ”更改为“临时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见 11.1.6,2018 年版的 9.1.6);

IV

DB37/T 3366—2026

bo) 增加了“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就涉路相关事宜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见 12.1);

bp) 增加了“场区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条件及必要的地质勘察资料 ”(见 12.2.2.2 c) );

bq) 附图中增加了被涉公路平面、纵断面图、横断面图(见 12.2.3、12.3.3);

br) 增加了“专项论证报告编制 ”一章(见第 13 章);

bs) 删除了附录 A、附录 B,将“作业控制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可参考附录 A ”更改为“ 临时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符合 GB 5768.4 和 JTG H30 的有关规定 ”(见 11.1.6,2018 年版的 9.1.6)。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山东杰瑞数智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市行政审批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玉波、刘晓威、杨永军、路澄宇、李雪映、舒晓锐、刘培刚、荆浩、刘静波、孙志刚、鲁洋、刘文、刘月红、张军方、朱保华、姚辉瑞、吴涛、宋军、柳磊、张振铄、李鑫鑫、孟涛、贾云、王曙光、邵海翔、陈文秀、温鹏程、毕研川、王毅、刘涛。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8 年首次发布为 DB37/T 3366-201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V

DB37/T 3366—2026

涉路工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跨越式、穿越式、并行式、平交与接入式、利用公路结构物、非公路标志等涉路工程,以及施工交通组织、涉路工程报审文件和专项论证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涉路工程,其他涉及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工程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4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

GB/T 18226 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JT/T 1116 公路铁路并行路段设计技术规范

JT/T 1311 公路铁路交叉路段技术要求

JTG 2111 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2112 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3362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JTG 3363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JTG/T 3610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 4110 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D2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T D33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JTG D6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 D80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JTG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T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JTG D82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JTG F40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G H3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T F20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

JTG/T F3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

TB 10093 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1

DB37/T 3366—2026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涉路工程 structures and utilities within highway

在公路、公路用地或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构筑结构物或公共设施的建设工程。

3.2

专项论证 special demonstration

涉路工程超出标准规范或本文件正常情况下应或不应的规定,对其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必要性等进行的论证、分析。

注:专项论证范围不包括禁止性条款规定。

4 总体要求

4.1 涉路工程应符合公路现状及规划要求,并为未来公路改扩建预留条件。

4.2 拆除既有公路路基或桥涵,新建用于穿越式涉路工程穿越的公路桥涵,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公路、桥梁设计资质,高速公路、一级及二级公路的相关设计应由第三方单位进行双院制咨询,其他公路的相关设计宜由第三方单位进行双院制咨询。

5 跨越式涉路工程

5.1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跨越公路

5.1.1 通用要求

5.1.1.1 跨越位置应满足视距、排水、管线布设、非机动车道设置、改扩建规划等要求,并留足侧向余宽。

5.1.1.2 当跨越路堤时,跨线桥墩台、基础及其他附属结构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特殊情况进行专项论证;当跨越路堑时,应将跨线桥墩台设置在路堑坡顶外。

5.1.1.3 桥墩基础应满足公路未来拓宽改建的施工要求,不满足的应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公路按照规划断面同步实施。

5.1.1.4 跨越整体式路基公路时,应一孔跨越。

5.1.1.5 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应自成体系,不应接入公路排水系统;桥面汇水不应直接排至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纵向排水管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排水管脱落或冬季渗漏结冰对公路行车造成危害。

5.1.1.6 应分析相交列车光源对公路行车的眩光影响,必要时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外侧设置相应的防眩设施。

5.1.2 跨越位置

跨越位置宜选择在公路平、纵线形技术指标较高且通视良好的路段;不应跨越平面交叉范围、互通立交区(鼻端以内)、服务区、收费站及收费广场,特殊情况进行专项论证;其他不宜跨越位置符合JTG 4110的规定。

5.1.3 交叉角度

与公路立体交叉应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宜采用正交,如条件受限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不应小于30 ° ;小于30 °时,进行专项论证。

2

DB37/T 3366—2026

5.1.4 桥下净空

桥下净空应符合现状及规划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应满足公路施工、养护及改扩建等的需要。跨越二级及以上公路的净高不应小于5.5 m,跨越三、四级公路的净高不应小于5m;受施工设施限制时,施工期间桥下净高可降低0.5 m。

5.1.5 坠物防护

跨线桥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铁路道砟等掉落到公路路基范围内。跨越公路时,跨线桥防落物网设置范围应根据影响范围确定,并应满足下穿公路被保护区的宽度要求(当跨线桥与下穿公路斜交时,应取斜交宽度)并向路外分别延长10m~20m,防落物网距桥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 m,网孔不宜大于2 cm× 2 cm。

5.1.6 施工要求

5.1.6.1 涉路工程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跨线桥孔应采用转体施工、顶推施工、挂篮悬臂浇筑、悬臂拼装等不占用公路路面的施工方案,当上述方案不具备实施条件时,进行专项论证确定施工方案。施工时,应设置可靠的阻燃、防落物措施。

5.1.6.2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施工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封闭施工。

5.1.6.3 条件受限采用支架施工时,桥梁支架符合下列规定:

a)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半幅预留净空不应小于 8 m×5m,二级公路预留净空不应小于8 m×5m,三级公路预留净空不应小于 8 m×4.5 m,四级公路预留净空不应小于 4.5 m×4.5 m;非机动车、行人混合交通量较大的路段,还要在两侧预留净空不应小于 3 m×3.5 m 的非机动车通道;当无法满足预留通道条件时,应设置临时保通道路绕行;

b) 跨线桥采用支架施工时,应对桥梁支架各种工况进行结构验算;

c) 支架直接落在公路路面上时,应采取可靠的路面保护措施;

d) 通行汽车的门洞应采用桥式支架,并设置混凝土条形基础,基础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

e) 支架两侧临空面应设置密目防护网,支架底应设置薄钢板、防落篷布等进行封闭;

f) 支架搭设与拆除时应进行交通管控,可采用部分封闭或半幅封闭、半幅通行的方式,缩短封闭交通时间;特殊情况下可设置临时保通道路,封闭施工。

5.1.6.4 桥墩及基础施工时,符合下列规定:

a) 公路路基两侧的桥墩基坑距公路土路肩外缘留有安全距离,并对路基变形和稳定性进行验算,必要时进行动态监控;

b) 公路桥梁两侧开挖施工时,基坑距公路桥梁基础净距大于 5 m,并采用钻孔灌注桩、钢板桩等进行支护,对公路桥梁进行分析验算;特殊情况进行专项论证。

5.1.6.5 在 JTG 4110 规定的危及公路安全禁止作业区内不应爆破施工。

5.1.6.6 施工期间物料等吊装运输过程中,不应在未设置保护措施且通行的公路上方通过;养生用水、配重水排放与渗漏,机械物料和人员均不应占用和影响公路路面,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受影响的公路设施。

5.1.6.7 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及特殊情况时, 占用公路路面的涉路工程应停止施工,清理施工作业控制区,并完成施工作业控制区的交通渠化、引导和应急准备。

5.2 公路、其他道路跨越公路

5.2.1 在既有公路新建或扩建跨线桥时,应满足 JTG B01、JTG D20、JTG D80 及 JTG 4110 的要求。

5.2.2 跨越公路的桥孔两侧应设不低于 SS 级护栏,护栏应在公路正上方的桥梁段及两侧适当范围内连

3

DB37/T 3366—2026

续设置,宜按 JT/T 1311有关规定执行,桥头宜设检修踏步。

5.2.3 桥梁跨越公路的净空应符合现状及规划被交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应满足公路施工、养护及改扩建等的需要。桥梁跨越二级及以上公路,净高不宜小于 5.5 m,跨越三、四级公路净高不宜小于 5 m。拼宽桥梁桥下净高不应低于原标准。

5.2.4 中央分隔带内桥墩基础施工,宜对内侧车道进行封闭;采用钻孔桩施工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坍孔措施,钻孔桩泥浆不应污染路面、影响行车;桥墩施工时,应在墩身四周设密目防抛网;其他施工要求可按照本文件 5.1.6 的有关规定执行。

5.2.5 在既有公路上作业时,施工区域应设置围挡隔离,并符合 JTG H30 的有关规定。

5.3 电力、通信等线缆跨越公路

5.3.1 通用要求

5.3.1.1 在现状及规划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应设置杆(塔)拉线、基础墩、支撑杆(塔)及其他突出地面的结构物。

5.3.1.2 电力线跨越公路时,独立耐张段设置符合 JTG 4110 的规定。

5.3.1.3 杆(塔)的拉线宜垂直于公路布设。

5.3.1.4 通信线缆不宜跨越高速公路,如条件受限跨越时,在公路上方部分应设置红白相间的反光标识。

5.3.2 交叉角度

架空输电线路、通信线缆与公路交叉时,宜为正交;如条件受限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大于30 °。

5.3.3 最小净高

5.3.3.1 电力、通信线缆与公路路面的距离,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覆冰无风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最大风速情况、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计算。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如交叉档距超过 200m,最大弧垂按导线允许温度计算。

5.3.3.2 通信线距离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 m。不同标称电压电力线的最小垂直净高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 1 不同标称电压电力线的最小垂直净高

标称电压kV

<1

1~110

154~220

330

500

750

±800直流

1 000

单回路

双回路

逆相序

最小垂直净高m

6.0

7.0

8.0

9.0

14.0

19.5

21.5

27

25

5.3.4 最小水平净距

杆(塔) 内缘与公路的距离符合JTG D20的规定,杆(塔)倒伏后不应侵入公路路面。 电力线与公路边沟外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照明灯具等构筑物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2、表3所列数值。

4

DB37/T 3366—2026

表 2 架空输电线路杆(塔)内缘距公路边沟外侧的最小水平距离

标称电压kV

35~110

220

330

500

750

±800直流

1 000

跨越

8

8

8

8

10

15

15

注:标称电压1 000kV、 ±800 kV直流输电线路为边导线至公路边沟外侧的水平距离

表 3 边导线与公路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标称电压kV

最小间距m

标称电压kV

最小间距m

0~1

1.0

500

8.5

10~66

3.0

750

11.0

110

4.0

±800直流

13.5

220

5.0

1 000

16.0

330

6.0

5.3.5 安全防护措施

5.3.5.1 公路两侧支撑杆(塔)如有拉线,应设置拉线警示杆、紧线器、警示罩。

5.3.5.2 公路两侧的杆(塔)应设置“高压危险、禁止攀登 ”警告标志。

5.3.6 施工要求

5.3.6.1 公路用地附近搭设电力、通信线缆施工支架,施工支架应稳固,并编制安装、拆除方案。

5.3.6.2 施工支架宜远离公路,其位置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外,至公路土路肩最小距离应大于施工支架高度,特殊情况进行专项论证。

5.3.6.3 牵引绳索过路应选择车辆少、天气良好的时段进行;过路方式宜优先采用动力伞、小型飞行器等空中传递方式;采用人工牵引过路方案时,应提前与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沟通协调,采用临时限速、限行的短期交通管制措施。

5.3.6.4 针对施工支架搭设、牵引绳索(承力绳)腾空过路、施工支架拆除等工况,应编制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制定施工及交通应急预案,并采取安全有效的保障措施。

5.4 管道及渡槽跨越公路

5.4.1 石油管道、天然气输送管道、污水管道和其他传送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作用的管道不宜跨越公路。

5.4.2 交叉角度宜为 90 °。

5.4.3 管道、输水渡槽应设置专用桥梁或支架跨越,支架、墩柱基础应设置于公路用地范围以外,特殊情况进行专项论证。

5.4.4 管道、输水渡槽需考虑其输送介质对被跨越公路的影响,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漏、防火防爆、避免汽车撞击、行人接触的防护措施。

5.4.5 施工符合 JTG H30 的规定,施工期间应采取合理的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损坏的公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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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穿越式涉路工程

6.1 通用要求

6.1.1 穿越位置

宜选择在地势开阔、地形平坦、地质条件良好、公路路基较高路段穿越;不应在互通立交区(鼻端以内)、平面交叉范围、服务区穿越,不应从收费站下面穿越,特殊情况进行专项论证。

6.1.2 穿越角度

穿越式涉路工程,宜正交;如条件受限斜交时,管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与公路交叉的锐角应大于30 ° ;公路、其他道路穿越公路时,符合JTG D20的规定;特殊情况进行专项论证。

6.1.3 穿越要求

6.1.3.1 穿越工程应根据公路远期规划,为公路及桥梁改扩建、养护和维修作业等预留空间。

6.1.3.2 新建隧道(隧洞)、套管(管道)等涉路工程穿越一级及以上公路时,应选择非明挖方式;穿越其他公路时宜选择非明挖方式。

6.1.3.3 穿越工程不应采用爆破施工,施工及运营不应对公路产生不利影响。

6.1.3.4 穿越工程施工完毕,应恢复完善公路排水系统,不应影响其排水功能。

6.2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其他道路穿越公路

6.2.1 通用要求

6.2.1.1 穿越公路应采用跨线桥(框架桥)或隧道穿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的接触网等设施应与公路桥间预留足够的安全净距,并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

6.2.1.2 应设置完善的公路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与交叉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2.2 从新建公路桥梁桥下净空穿越

6.2.2.1 铁路路肩边缘(桥梁边线)与公路桥梁墩台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 3 m;桩基中距符合 JTG 3363、 TB 10093的规定。

6.2.2.2 新建公路跨线桥(框架桥)受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制约无法满足拓宽改建施工要求时,按照改扩建规划同步实施。

6.2.2.3 公路和其他道路穿越时,路侧净区内的跨线桥桥墩需考虑车辆荷载的撞击作用,设置相应防护等级的护栏。

6.2.2.4 跨线桥孔前后不小于 10 m 范围应设置不低于 SS 级护栏,护栏、防落物网设置还要满足 JTG D81、JTG/T D81 和 JT/T 1311 的要求。

6.2.2.5 跨线桥桥面汇水通过管道排水系统收集后沿桥墩集中排泄,不应直排。

6.2.2.6 需要拆除现有公路路基或桥涵时,其施工方案应结合交通量、现场地形地貌、周边路网分布、建筑物分布情况及工程地质条件,合理选定施工工艺和工序安排。应对全幅、半幅封闭施工进行综合比选,采用对公路交通影响最小、最安全的施工方案,并编制相应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

6.2.2.7 应分析相交光源对公路行车的眩光影响,设置相应的防眩设施。

6.2.3 隧道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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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 需考虑上方公路荷载的作用,隧道洞口应位于现状及规划公路用地范围以外不小于 5 m。

6.2.3.2 隧道施工及运营阶段不应影响公路正常运营和安全;应对施工引起的路面沉降进行验算,明确预警值,必要时进行动态监控。

6.2.3.3 应根据被交公路交通量大小、隧道埋深、围岩情况及其他场地条件,采用半幅封闭交通、全封闭交通或不封闭交通施工,并进行有效交通管控。

6.2.3.4 隧道穿越公路桥梁时,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根据桥梁结构及基础型式,结合隧道施工工艺对其安全性进行论证;

b) 隧道宜从公路桥梁桩基侧面穿越,隧道结构与公路桥梁桩基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1 倍隧道开挖跨度,且不应小于 5 m,条件受限时,进行专项论证,并采取桩基侧地基加固等措施;

c) 从公路桥梁基础之下穿越时,应结合地质情况、基础类型、隧道结构顶距基础底距离等进行稳定性验算分析后确定其可行性,并进行专项论证;

d) 明挖法隧道与既有公路桥梁结构最小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3 倍桥梁桩径,且不宜小于 5 m;

e) 隧道穿越公路桥梁时,宜采用盾构、TBM 等机械开挖施工,并对桥梁进行监测,并视施工对桩的影响程度,采用必要的加固措施。

6.2.4 从既有公路桥梁桥下净空穿越

6.2.4.1 宜选择从公路桥下净空较高、跨径较大、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穿越。

6.2.4.2 公路及其他道路穿越时,应在桥梁外侧来车方向设置限高标志,必要时设置保护门架。

6.2.4.3 施工时应对既有公路桥梁进行全过程监测。

6.2.4.4 应对既有公路桥梁护栏、排水、防落物网等设施进行改造,满足桥下运营的需要。

6.2.4.5 应分析相交光源对公路行车的眩光影响,设置相应的防眩设施。

6.2.4.6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穿越时,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桥梁形式穿越时,不应采用对既有公路桥梁基础有影响的挤土类桩,新旧桩基的最小中距符合 JTG 3363 和 TB 10093规定;

b) 应设置列车防脱轨、防护墙(有砟轨道兼做防砟墙)等安全防护措施;铁路路肩边缘(桥梁边线)与临近的既有公路桥梁墩台的净距不宜小于 3 m,否则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c) 既有公路桥梁护栏等级符合 JTG D81及铁路行业规定,否则对其进行改造;

d)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接触网等支架不应固定在既有公路桥梁上,接触网带电部分应预留与既有公路桥梁的安全距离,且应加绝缘护套防护,满足公路桥(涵) 的运营、养护和维修作业空间的要求。

6.2.4.7 公路、其他道路穿越时,符合下列规定:

a) 不采用对既有公路桥梁基础有影响的挤土类桩,新旧桩基的最小中距符合 JTG 3363 规定;

b) 桥下道路按 JTG D81 规定设置护栏;

c) 既有桥梁护栏符合 JTG D81规定,否则对其进行改造。

6.3 管线穿越公路

6.3.1 通用要求

6.3.1.1 应设置地下专用通道(涵)或套管,设置长度应在公路用地或规划用地之外不小于 3 m,通道(涵)或套管按照相应等级的汽车荷载进行验算,并验算路基附加沉降。

6.3.1.2 采用定向钻时,地质条件较好、管道强度经验算合格,可不设置套管;当地基情况为较松散的全风化岩、粉细砂、中粗砂、砂砾土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两端宜采用便于检查的措施进行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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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 当采用定向钻拖(拉)管施工时,管道顶距公路路面底基层底面应大于 3 m、距路基坡脚地表应大于 2 m、距边沟沟底不应小于 1 m,且管道顶距公路路面不应小于 5 倍~6 倍成孔直径。

6.3.1.4 输送有毒有害介质的套管(涵)与穿越管线之间的空隙宜采用细砂等进行回填,套管(涵)两端应使用耐久性材料封堵。

6.3.1.5 石油、天然气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管道采用套管穿越公路,一般情况下距离特大、大、中桥不应小于 100m,距离小桥不应小于 50m;在河道范围内穿越桥梁时,管道外缘距桥梁墩台冲刷坑外边缘不宜小于 10m;特殊情况下距桥墩(台)净距离不应小于 5 m。

6.3.1.6 多条石油、燃气管道穿越公路,套管间净距不应小于6 m;其他管道采用非开挖的方式穿越公路,套管间净距不应小于 1 倍套管外径;采用顶管方式穿越公路的管道,套管直径不宜大于 2.5 m。

6.3.1.7 管线穿越公路时,不宜与公路反复交叉。

6.3.1.8 穿越管线不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弯头。

6.3.1.9 穿越管线应在地面上设置永久地面标识和警示牌,标识应设置在管线中心线与公路两侧用地边线外缘的交点处,标识内容应包括:产权单位、输送物质名称、压力、埋深及联系电话。

6.3.2 套管穿越公路

6.3.2.1 管线穿越公路设置的保护套管应满足公路桥涵设计承载力和耐久性要求;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套管不应设有平、竖曲线;油、气管线出气孔等构筑物应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

6.3.2.2 管顶覆土深度符合下列规定:

a) 套管最小覆土深度除满足表4 的要求外,还要满足顶管施工工艺要求的最小埋深,采用泥水平衡自动顶管施工最小覆土深度不小于 1.5 倍管外径,采用土压平衡自动顶管施工最小覆土深度不小于 0.8 倍管外径。特殊情况难以满足表 4 要求时,应采用保护措施,并进行荷载验算;

表 4 穿越公路管线最小覆土深度

位置

最小覆土深度m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二级及以下公路

行车道下

2.0

1.8

非行车道下

1.2

1.0

排水边沟沟底

1.0

0.8

b) 穿越公路的管线,其顶面距路面底基层的底面不小于 1 m。使用套管穿越时,埋深从保护套管顶端开始计算;

c) 城镇化地区公路管线套管埋置符合 JTG 2112 的规定。

6.3.2.3 管线穿越公路的涉路工程,应进行场地地质勘察,编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优化穿越方案,宜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合理确定管线埋置深度和施工方案。

6.3.2.4 管线穿越公路的套管施工,非明挖施工方案应结合作业区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地下水位、周边路网和建筑物分布等情况,经比选采用顶管、小型盾构、水平定向钻等施工方案,应编制相应的施工组织及交通应急预案。

6.3.2.5 管线穿越公路施工符合下列规定:

a) 基坑位置及支护:管线顶管施工的顶进井、接收井应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基坑边缘至公路

用地范围不小于 1 倍基坑深度且不小于 3 m;基坑施工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支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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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顶管施工方案:

. 当公路为路堤或浅路堑形式,地基土为黏土、粉质黏土、粉土、砂土、湿陷性土、强风化岩或中风化软岩,且地下水位埋藏较深时,可采用人工掘进式顶进或土压平衡顶管机;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宜采用泥水平衡顶管机,也可采用小型盾构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掘进;当地基有流砂、淤泥等易坍塌土层时,不宜采用顶管施工;

. 当场区地下水位较高,需降水施工时,应控制降水深度并进行路基附加沉降计算;由降水等因素穿越施工造成的公路沉降量应小于10mm。

c) 顶管施工监控:顶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监控,应在洞内设置摄像、通风、照明、通信等设施,不应爆破施工;应采用“先顶进、后开挖 ”的施工工艺,控制开挖、顶进速度,防止因超挖出现坍孔等施工事故; 同时应对既有公路、地下水位、临近建筑和顶进结构进行全过程监测控制,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位置、监测频率和预警值、报警值等;

d) 定向钻施工方案:施工时应采用膨润土进行泥浆护壁,并加大泥浆比重,缩短成孔、拖管时间,防止坍孔;定向钻地面导向时应注意避让行驶车辆;施工中应加强对公路变形的监测控制;当地基为流砂、卵砾石层等易坍塌土层时,不宜采用定向钻方案;

e) 套管外壁空隙注密:套管施工完毕,应及时加注水泥浆对管壁四周空隙进行注密;

f) 应急预案:套管施工应针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路面坍塌、凹陷、隆起,工作井进水、坍塌等安全隐患,作好施工和交通组织的应急预案,配备好相应的人员、设备、临时填充材料、临时标志等。

6.3.3 新建通道(涵)穿越

6.3.3.1 管线工程采用新建公路地下通道(涵)穿越时,符合 JTG D60、JTG 3362 和本文件 6.2.3 的相关规定。

6.3.3.2 管线的敷设和定位不应影响通道(涵)作为公路结构的安全和耐久性,不应影响结构各部位功能正常发挥,不应影响结构检修。

6.3.4 从既有公路桥梁桥下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

6.3.4.1 管线利用既有桥梁穿越时,应设置保护套管,套管外缘距离墩台边缘水平距离应满足相关管线规范要求,当套管设置于墩台基础以下时,其数值不应小于 5 m。

6.3.4.2 采用开挖直埋时,管顶距桥下自然地面不应小于 1 m,管顶上方应铺设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宽度应大于管径,盖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以外 3 m,并设置醒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

6.3.4.3 穿越公路桥梁的管线基坑(沟槽)开挖施工时,基坑边缘或支护边缘距墩台基础外缘留有不小于 3 m 且不小于 1.5 倍桩径的安全距离,并采用安全可靠的支护措施,防止坑壁侧向变形;基坑施工应采用人工或小型施工机具开挖。

6.3.4.4 管道施工夜间照明不应对公路行车造成干扰。

6.4 水利工程穿越公路

6.4.1 通用要求

6.4.1.1 穿越处的河道宜顺直,不应设置河汊、急弯等。

6.4.1.2 水利工程轴线宜与公路垂直;中高洪水时的主流方向应与桥墩顺水流方向轴线一致,确实难以满足的,夹角不应大于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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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 公路桥涵下最小净空符合 JTG D60 规定,并满足公路桥(涵)的运营、养护和维修作业空间的要求。

6.4.1.4 应对公路路基、桥梁进行监测,并采取确保结构及运营安全的可靠措施。

6.4.1.5 穿越公路范围的涵洞、管道、隧洞等应根据需要采取结构防水、接缝密封等防渗漏措施,并做好运营期间的检查和维护。

6.4.1.6 通航河道应根据需要布置防护墩(桩群)、防撞护舷等墩柱防撞设施,以及助航标志、警示标志等导助航设施。

6.4.2 新建涵洞、管道、隧洞穿越

6.4.2.1 防洪、治涝、灌溉、供水等水利工程采用新建涵洞、管道穿越公路,可按照本文件 6.3.1~ 6.3.3 的有关规定执行。

6.4.2.2 引水(渠道)采用新建隧洞穿越公路时,符合下列规定:

a) 宜采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衬砌等型式,不应采用不衬砌或锚喷衬砌;

b) 应采用有效的防渗措施防止内水外渗;

c) 衬砌及封堵体(顶拱)与围岩间应进行回填灌浆;

d) 穿越公路段水工隧洞不应设置排水孔;

e) 应定期检查隧道衬砌病害情况,并及时进行维修处治;

f) 其他要求可按照本文件 6.2.3 的有关规定执行。

6.4.3 从既有公路桥梁或拆除新建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穿越

6.4.3.1 新建、扩建、改建河(渠)道工程利用 3 类及以上等级公路桥梁穿越时,符合下列规定:

a) 河道开挖施工及运营期水流冲刷不影响桥梁下部结构及基础的安全,必要时进行加固;

b) 不对公路桥梁改扩建拼宽造成影响或限制,否则按公路改扩建规划同步实施;

c) 建筑废料不放置于桥下、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d) 桥下施工不损坏、碰撞既有公路桥梁。

6.4.3.2 新建、扩建、改建河道工程对既有公路桥梁进行拆除新建时,新建的公路桥梁宜按公路规划实施。

7 并行式涉路工程

7.1 通用要求

7.1.1 除租用中央分隔带预埋管道以外,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一级公路路基范围内,不应设置与公路并行的涉路工程;其他等级公路机动车道及硬路肩下不应布置纵向管线设施及检查井,特殊情况进行专项论证。

7.1.2 不应在已纳入拓宽改扩建规划的公路用地范围内并行布设涉路工程。

7.1.3 与公路并行的各种管线设施等均不应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7.1.4 相距较近但不同权属的涉路工程宜共用支撑杆(塔)或管沟。

7.1.5 需考虑施工、运营、养护、维修对公路规划、交通、运营及养护的影响。

7.1.6 不应对路基边坡、匝道围合区域内等设施造成影响。

7.1.7 管线、管廊基坑(沟槽)开挖施工时,基坑边缘或支护边缘与临近结构物(桥梁基础、隧道、挡墙基础等)的最小净距不宜小于 3 倍桥梁桩径且不小于 5 m,并符合本文件6.3.2.5 a)的相关规定。

7.1.8 施工期间应持续进行公路变形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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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并行工程对公路存在眩光影响时,应设置防眩设施。

7.2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并行公路

7.2.1 公铁并行符合 JT/T 1116 的规定。

7.2.2 城市轨道交通与公路并行时,符合下列规定:

a) 并行间距不应影响公路安全运营及养护;

b) 城市轨道交通设置在公路中央分隔带内时,构筑物两侧应留足设置防撞护栏和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

c) 城市轨道交通与公路并行以桥梁形式跨越平面交叉口时,桥下净高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应满足公路养护及改扩建等的要求,且不应影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识别;

d) 跨越二级及以上公路的净高不应小于 5.5 m,跨越三、四级公路的净高不应小于 5 m;

e)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期间应满足现状公路通行要求;

f) 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交通管理方式等核查公路平面交叉口视距;

g) 城市轨道交通以路基、桥梁形式与公路路基、桥梁并行时,应将公路护栏在 JTG D81 规定的防护等级上提高一个等级;

h) 城市轨道交通排水系统宜采用独立体系,且不应影响公路安全运营;

i) 列车运行噪声对公路行车产生影响时,应设置声屏障等降噪设施。

7.3 管线并行公路

7.3.1 架空敷设电力、通信线缆并行公路

7.3.1.1 线缆、杆(塔)、杆(塔)拉线等附属物均应设置在现状及规划公路建筑控制区外;杆(塔)至现状及规划公路土路肩外缘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1 倍杆(塔)高;局部受限路段,杆(塔)内缘与公路边沟外侧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 5 的规定,杆(塔)宜采用耐张塔,杆(塔)倒伏后不应侵入公路路面。其他架空线缆参照执行。

表 5 架空输电线路杆(塔)内缘距公路边沟外侧的最小水平距离

标称电压kV

35~110

220

330

500

750

±800直流

1 000

并行

开阔地m

最高杆(塔)高度

受限制地区

5

5

6

8/15

(高速)

10/20 (高速)

12

15(单回路)/

13(双回路)

注:标称电压1 000kV、 ±800 kV直流输电线路为边导线至公路边沟外侧的水平距离。

7.3.1.2 架空线缆杆(塔)和箱柜应避开既有和规划的平面交叉口、接入口。

7.3.1.3 架空线缆杆(塔)和箱柜不应影响公路边沟排水系统。

7.3.1.4 架空线缆杆(塔)和箱柜的大小和位置应满足建筑限界和视距的要求,不应遮挡交通标志。

7.3.1.5 箱柜的颜色、样式等应符合公路管理的相关规定。

7.3.2 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公路并行

7.3.2.1 原油、成品油管道距公路用地范围外缘的净距符合 JTG 4110 规定。

7.3.2.2 天然气等燃气管道距公路用地范围外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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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3 在地形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的困难地段,安全距离难以满足前述要求时,进行专项论证。

7.3.2.4 输油站、输气站及辅助设施应位于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

7.3.2.5 油气输送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结合行业要求、管道功能、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所在敷设位置要求、施工工艺和荷载要求等综合确定。直埋敷设时,最小覆土深度不宜小于 1.5 m。

7.3.3 其他管线、管廊直埋敷设与公路并行

7.3.3.1 除城镇化地区公路外,其他管线(管廊)建成后与公路用地范围距离应大于 3 m。

7.3.3.2 管线(管廊)最小覆土深度不宜小于 1.5 m。

7.3.3.3 管理用房、提升泵站、综合管廊通风口及管廊交叉节点等应位于建筑控制区之外。

8 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

8.1 公路、其他道路与公路平面交叉

8.1.1 公路、其他道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符合 JTG B01、JTG D20、JTG 2111、JTG 2112、JTG D81、 JTG/T D81 和 JTG 4110 的规定。

8.1.2 不应采用错位交叉、交角过小交叉等畸形交叉口形式,因条件受限无法改善时,进行专项论证。

8.1.3 与一级公路平面交叉不宜采用环形交叉。

8.1.4 紧靠或穿越城镇开发边界的城镇化地区公路,应结合其集散功能适当灵活设置平面交叉口。

8.1.5 等级公路相交、城市道路与等级公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均应进行渠化设计。

8.1.6 直行交通量无显著变化的平面交叉,不宜缩减进、出口直行车道数,且应保持出口车道位置与入口车道位置对齐。

8.1.7 乡村道路与公路平面交叉或接入公路时,应将交叉范围内乡村道路按不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进行改造。

8.2 加油加气站接入公路

8.2.1 加油加气站应设置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外,其站内设备与公路路面边缘最小距离符合 JTG 4110规定。

8.2.2 以下路段不宜接入:

a) 平曲线半径小于一般值路段;

b) 平面交叉口视距范围内;

c) 长陡下坡路段;

d) 其他交通复杂、交通事故多发路段。

8.2.3 不宜直接接入一级公路。接入一级公路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二、三级公路出、入口宜分开设置,不能分开设置的应分别设置出口车道和入口车道;出入口采用右进右出,行车方向应与公路行车方向一致。

8.2.4 有条件时,右进右出的出入口可采用较短的渐变式车道。

8.2.5 在公路路侧净区内时,公路路侧应设置护栏;在公路路侧净区外时,公路路侧可设置护栏或其他隔离设施。

8.2.6 出入口引道的接入影响既有公路排水系统时,按 JTG/T D33 的规定设置排水设施。出入口引道不应高于公路路肩标高,否则设置拦、排水设施。

8.2.7 出入口引道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5 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 m,引道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8.2.8 出入口引道转弯半径应根据通行的车型确定,并满足停车视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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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出入口引道应分别设置不小于 10m 的水平段或缓坡段,缓坡段的纵坡不应大于 2 %。

8.2.10 标志、标线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a) 一、二、三级公路宜分别在站前 1 000m、500m、100 m 处设置公路预告标志,在站外的主线路段上应施划禁止超车标线;

b) 出入口右侧宜设置蓝底白字内容为“进口 ”、“ 出口 ”的反光标志,出入口路面应设置导向箭头,进口宜设置导向灯箱;

c) 没有开辟附加车道的加油加气站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道口标柱;

d) 应在出口附近设置减速让行标志或停车让行标志。

8.3 沿线村庄、单位、乡村道路接入公路

8.3.1 通用要求

8.3.1.1 接入口宜设置在公路直线段上;接入公路时宜采用正交,交叉的锐角不应小于 70 ° , 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不应小于60 °。

8.3.1.2 接入道路在公路边缘应分别设置不小于 10m 的水平段或缓坡段,缓坡段的纵坡不应大于 2%。接入道路应进行硬化加固,硬化长度不小于 10m。

8.3.1.3 接入道路影响原公路排水系统的,应设置排水涵洞,并满足公路排水能力要求。

8.3.1.4 在接入道路距交叉口 20 m 处,应能看到两侧公路相应停车视距并不小于 50 m 范围内汽车,视线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8.3.1.5 接入一级公路时应采用右进右出方式。

8.3.1.6 接入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应根据接入口的功能、车辆类型和交通量合理确定,其中接入道路宽度不宜大于公路宽度。公路设计速度不小于60km/h 时,应设置减速分流车道和加速汇流车道。

8.3.2 接入条件

道路接入口与平面交叉口、相邻道路接入口最小间距符合JTG 4110规定。沿线单位间隔距离较小时,接入公路按照先辅道、再支路,最后连接到主路上的顺序接入公路。

8.3.3 标志、标线、附加车道设置

8.3.3.1 接入二级及以上公路时,应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有条件时设置右转弯附加车道,必要时设置信号灯。

8.3.3.2 接入三级及以上公路时,应在主线上设置警告标志或道口标柱、人行横道标线,并按 JTG D82的规定在接入支路上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标线。

8.3.3.3 接入道路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物理减速装置,如减速带、振动标线等;减速装置距公路边缘距离不宜小于 10m。

8.4 客运汽车停靠站接入公路

8.4.1 一级及以下公路根据需要设置停靠站。

8.4.2 停靠站宜设置在平、纵面指标较高的路段,线形指标符合 JTG D20、JTG 2112 的规定。

8.4.3 客运汽车停靠站布置符合 JTG D20、JTG 2112 的规定。

8.5 施工要求

8.5.1 施工用物料、机械等应堆放在公路路肩外,施工过程不应污染主线路面,改造后的路况指标不应低于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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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施工期间不应影响公路排水。

8.5.3 新旧路衔接施工符合 JTG/T 3610、JTG/T F20、JTG/T F30、JTG F40 的规定。

9 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

9.1 通用要求

沿桥涵、隧道敷设的线缆防火及阻燃符合GB 50217的规定,并根据需要设置自动报警、专用消防装置。

9.2 利用公路桥梁(纵向)、涵洞(轴向)敷设管线

9.2.1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压、污水等管线设施不应利用公路桥涵敷设。

9.2.2 低压电线、通信等管线可利用现有公路桥涵通过,但不应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影响现有桥涵结构物的使用功能,不应设置于桥梁护栏迎撞面内及机动车道下,不影响公路的安全及桥梁运营、养护和维修。

9.2.3 应对各种最不利的工况组合(含施工荷载)进行结构验算,同时论证管线敷设对桥涵安全、耐久性影响。

9.2.4 管线宜布置在桥梁下游侧,多条管道敷设在桥梁上应配重平衡,相互间可能引起危险后果的管线应分别安装在桥梁的两侧。

9.2.5 管线在桥涵两侧应设置紧急切断阀门。

9.2.6 敷设在桥涵上的管线应设置标识,标识内容应有警示语、产权单位、输送物质名称、管道压力及联系电话等。

9.3 利用公路隧道(纵向)铺设管线

9.3.1 管线应沿隧道电缆沟或预留管道铺设,不应明敷在路面或侧壁上,不应开挖隧道两侧检修道或人行道进行铺设,不应破坏隧道主体结构和防水结构。

9.3.2 管径大于或等于 300mm 的管道、10 kV 及以上电力线、污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高温高压等管线设施不应利用公路隧道铺设。

9.3.3 管线设置不应侵入隧道建筑限界,不应损坏其结构和设施,不应影响其正常运营。

9.3.4 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应铺设在同一槽内。

9.3.5 利用隧道铺设的管道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并在隧道两侧设置紧急切断阀门。

9.3.6 应提交隧道安全验算报告(含施工荷载验算),同时论证管线铺设对隧道安全、耐久性影响。

9.3.7 铺设在隧道内的管线应设置标识,标识内容有警示语、产权单位、输送物质名称、管道压力及联系电话等。

10 非公路标志

10.1 非公路标志不应影响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不应遮挡公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交通安全,不应损害路容路貌。

10.2 非公路标志与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站)、停车区(点)、客运汽车停靠站等出口,隧道入口及出口的间距符合 JTG 4110 规定。

10.3 非公路标志与平面交叉、交通标志的间距符合 JTG 4110 规定。

10.4 非公路标志不应设置在以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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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安全设施、监控设施等支撑结构及收费大棚上;

b) 中央分隔带、急弯曲线段内、陡坡、桥头范围及路侧险要路段;

c) 边坡、坡脚护坡上;

d) 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10.5 非公路标志不宜设置在公路平纵曲线视距范围内、平面交叉的通视三角区范围内、互通立交汇流鼻前通视三角区内、连续下坡路段。

10.6 非公路标志不应采用交通标志的形式,不宜采用全黄、全橙等颜色及其他可能给驾驶人强烈视觉冲击的表现方式,材料不应产生眩光。

10.7 非公路标志不宜采用照明标志。非公路标志采用照明时应照向标志,并不应影响公路照明。

10.8 非公路标志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时,结构应安全可靠。钢构件防腐符合 GB/T 18226 的规定。

10.9 用电的非公路标志应设置接地与防雷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符合防雨、防尘、防小动物等相关标准要求。

10.10 非公路标志施工、安装不应影响公路通行安全。

11 施工交通组织

11.1 施工作业控制区交通组织

11.1.1 通用要求

11.1.1.1 凡在公路上方、公路路面上施工 0.5 小时以上,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夜间施工,均应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并符合 JTG H30 的要求。

11.1.1.2 施工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设施按照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设置,并符合 GB 5768.4 和 JTG H30的有关规定;施工期间应对交通控制设施定期检查、更换。

11.1.1.3 应采用物理隔离设施封闭公路路面上的施工设施,夜间在隔离设施上设置警示灯,标示出施工区域的轮廓。

11.1.1.4 占用路面施工,应利用可变信息标志、交通广播、网络媒体、临时性交通标志、导航等沿线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路网内、前方公路区域占路施工信息。

11.1.1.5 施工作业前,应顺着交通流方向布设交通控制设施;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相关安全设施,恢复正常交通。

11.1.1.6 施工作业控制区一般包括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 6个部分;施工时应分别设置交通管控设施。施工作业控制区符合 GB 5768.4 和 JTG H30 的有关规定。

11.1.1.7 涉路工程在公路上作业时,应在警告区内设置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形诱导标志等;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应布设护栏,前面应设置缓冲设施。当施工作业控制区位于互通立交附近,无法按规定长度设置过渡区、缓冲区标志及安全设施时,可适当延长至相关匝道设置。用于夜间的安全设施应具有反光性或发光性,施工期间应保持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夜间施工照明不应对公路行驶车辆造成干扰。

11.1.1.8 施工作业控制区内人员按有关规定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交通引导人员应面向来车方向,站在可视性良好的非行车区域;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施工时,交通引导人员宜站在警告区非行车区域内。

11.1.1.9 施工人员应在作业控制区内进行施工作业,过渡区内不应堆放材料、设备或停放车辆。

11.1.1.10 在公路上封闭全幅、半幅、部分车道、硬路肩施工时,应征得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公路产权单位的同意,必要时由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安排专人、施工单位配合进行临时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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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 对于保通车道数少于原车道数的公路,应进行通行能力、服务水平验算。

11.1.1.12 涉路工程施工应避开节假日等大交通量时段;在雾天、雨天、雪天、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施工单位应加强巡查、配合交通疏导。

11.1.2 全幅封闭交通的施工交通组织

11.1.2.1 高速公路除抢险等特殊需要外,不应采用全幅封闭施工的交通组织方案;采用封闭交通施工时,应征得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同意。

11.1.2.2 采用全幅封闭交通施工时,高速公路应设置临时保通道路,保通道路可根据地形地物等条件单侧或两侧布设;一、二、三级公路工程场区宜设置临时保通道路,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绕行方案。

11.1.2.3 采用封闭交通施工时,应在施工场区前后交叉路口、互通立交被交路入口等处提前进行多次预告、分流;有限高要求的涉路工程应在分流处设置提示性限高门架,分流处应设置车辆绕行路线图。

11.1.2.4 临时道路应具备全天候通行条件,临时道路技术要求符合本文件 11.2 的规定。

11.1.3 半幅封闭交通施工的交通组织

11.1.3.1 跨越公路的跨线桥采用顶推、转体施工、预制安装、支架现浇等施工方案,在吊梁、搭设及拆除支架或其他施工作业,需要短期占用公路上方空间或局部路面,可采用短期封闭半幅交通进行桥梁施工,半幅借道行驶、双向通行,并应设置分隔对向车辆的刚性护栏。

11.1.3.2 采用封闭半幅路面施工,当交通量较大且路侧场地有条件时,应设置临时道路保通,道路宜尽量布设在半幅封闭交通一侧;当条件受限时,也可调整上、下行车道,将道路布置在另一侧。临时道路技术要求符合本文件 11.2 的规定。

11.1.3.3 采用落地支架施工时,应设置完善的临时安全设施及相关提示性标志。

11.1.3.4 半幅封闭交通施工,转移交通至另半幅借道通行时,宜利用施工区两端中央分隔带开口段活动护栏区域,特殊情况下也可拆除部分中央分隔带设置临时开口。

11.1.3.5 半幅封闭交通的施工作业区前面应设临时护拦、防撞桶隔离;半幅通行的桥梁支架前应设交通岛,安放消能防撞设施,交通岛前端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 m 的立面反光标记;施工工作区、过渡区、缓冲区应设夜间照明设施、施工警告灯。

11.1.4 封闭部分路面交通施工的交通组织

11.1.4.1 当涉路工程施工需要封闭半幅路面中的一部分车道或硬路肩,其他部分维持通行时,应在封闭路面前设置临时护拦、防撞桶将施工作业区隔离;路面其他部分按施工作业控制区要求,分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应分别布设护栏、隔离墩进行交通渠化,引导车辆限速通行。

11.1.4.2 封闭区间施工完毕或封闭交通的施工位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拆除原隔离、渠化设施,按新封闭位置重新布置渠化、隔离设施。

11.1.4.3 交通岛、夜间照明、施工警告灯、临时安全设施等设置符合本文件 11.1.3 的要求。

11.1.5 公路上方或路侧用地范围内不占用路面施工的警示通行

11.1.5.1 采用挂篮悬臂浇筑、悬臂拼装、顶推或转体等无支架施工,或在路侧用地范围内但不占用路面施工,应在施工区前 2 000m、1 000m、500 m 设置“前方公路上方、路侧施工 ”的提示、警示标志。

11.1.5.2 采用挂篮施工,挂篮立面底部应设警告标识并粘贴红白相间的反光膜。

11.1.6 临时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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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1 路面全幅封闭、半幅封闭、部分封闭交通施工,公路上方或路侧用地范围内施工,作业控制区临时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符合 GB 5768.4 和 JTG H30 的有关规定。

11.1.6.2 公路上方施工时,应设置“公路上方施工注意行车安全 ”告示标志。

11.2 临时保通道路

11.2.1 通用要求

11.2.1.1 临时道路宜控制和原有公路之间的距离;临时道路影响公路既有排水功能的,应在道路下埋设排水管涵,管涵直径应能满足排水要求。

11.2.1.2 临时道路应根据需要设置边坡防护、路面(路侧)排水及交通标志、标线、视线诱导等交通安全设施。

11.2.1.3 临时道路应加强养护管理,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11.2.2 高速公路的临时道路

11.2.2.1 高速公路的临时道路视两侧场地条件,可在公路两侧设置或单侧设置;临时道路应满足除大件运输以外车辆的通行要求。

11.2.2.2 一般情况下道路设计速度不应小于 80km/h,场区地形受限时设计速度不宜小于 60 km/h,特殊情况下节点设计速度不应小于40 km/h;道路应进行通行能力、运行速度和服务水平验算。

11.2.2.3 一般情况下临时道路车道数不应少于双向四车道,整体式路基最小宽度不小于 20.5 m,分离式路基最小宽度不小于 2×10.75m。

11.2.2.4 临时道路平纵线形指标、路面结构等技术标准应满足通行需求。

11.2.2.5 临时道路中央分隔带及护栏按一级公路设置,临时桥涵设计荷载采用公路- Ⅰ级,路侧设隔离栅封闭。

11.2.3 一级公路的临时道路

11.2.3.1 一级公路的临时道路视两侧场地条件,可在公路两侧设置或单侧设置。

11.2.3.2 一般情况下道路设计速度不应小于 60 km/h,场区地形受限时,设计速度可采用 40 km/h。

11.2.3.3 一般情况下临时道路车道数不应少于双向四车道,整体式路基最小宽度不小于 20.5 m,分离式路基最小宽度不小于2×10.75 m;当现状交通量在 10 000 辆小客车/日以下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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